PGY 病歷寫作小班教學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ch07

xls

6-1-1極限的概念

第一章 緒論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1公告[1].rtf

99年版人口推計報告

Microsoft Word - counsel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貳、研究動機

16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4D F736F F 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目    錄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1、目的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Microsoft Word - dsejdoc_ _03.doc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簽 呈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Microsoft Word - 15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 ) 1 5 ( ) ( ) ( )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台灣醫學教育學會九十四年度會員大會議程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BSP 烤箱 - 封面-2

Layout 1

度 ph 度 降 量 量 phph 糖 ph 度 更 3 說 酪 不 不 什 參 度 識 不 度 1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食 生 系 碩 士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說 明 ( 一 ) 申 請 步 驟 說 明 : 步 驟 一 : 準 備 紙 本 文 件 (1) 論 文 考 試 申 請 書 (2) 教 師 擔 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論 文 口 試 明 細 表 及 聘 函 (3) 歷 年 成 績 單 ( 系 上

printing.indd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T????????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目 錄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ART_RAE16_ticket_cn_p.1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untitled

教育實習問與答: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Transcription:

病 歷 相 關 法 規 介 紹 與 寫 作 要 點 台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內 科 部 副 主 任 陳 得 源 醫 師 內 科 部 病 歷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廣 義 的 病 歷 1. 醫 師 執 行 業 務 時 製 作 的 病 歷 紀 錄 ( 醫 師 法 第 12 條 ) 2. 病 情 描 述 之 病 歷 摘 要 轉 診 病 歷 摘 要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 醫 療 法 第 71 73 74 條 ) 3. 護 理 人 員 之 護 理 紀 錄 (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25 條 ) 4. 復 健 紀 錄 營 養 飲 食 紀 錄 等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紀 錄 文 件 5. 住 院 診 療 計 劃 說 明 書 及 各 項 同 意 書 ( 手 術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人 體 試 驗 同 意 書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意 願 書 家 屬 同 意 書 ( 醫 療 法 第 63 75 79 條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4 7 條 ) 6. 臨 床 實 驗 診 斷 之 病 理 檢 查 報 告 醫 事 檢 查 造 影 檢 查 心 電 圖 紀 錄 ( 醫 療 法 第 67 條 ) 7. 證 明 書 類 之 診 斷 書 死 亡 證 明 書 死 產 證 明 書 ( 醫 療 法 第 76 條 醫 師 法 第 17 條 )

病 歷 的 特 質 病 歷 是 真 實 完 整 的 醫 療 紀 錄, 要 詳 細 敘 述 病 狀 參 閱 病 歷 紀 錄 對 現 在 病 情 之 了 解 及 判 斷 非 常 重 要 醫 療 經 驗 所 紀 錄 是 個 人 之 隱 私, 一 定 要 維 護 一 定 要 重 點 化 - 重 點 應 是 指 --Active problems --Main Dx & complications -- 治 療 方 法, 反 應 及 效 果 病 歷 紀 錄 應 由 醫 師 ( 團 隊 ) 及 時 紀 錄, 病 歷 內 容 亦 是 法 律 證 件, 可 作 法 庭 判 案 之 證 據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寫 好 病 歷 是 醫 師 的 法 定 責 任 病 歷 記 載 系 醫 療 行 為 之 一 種, 必 須 由 醫 師 親 自 為 之, 並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68.4.4 衛 署 醫 字 第 226906 號 函 ) 醫 師 之 診 斷 處 方 手 術 病 歷 記 載 施 行 麻 醉 等 醫 療 行 為, 亦 應 由 醫 師 親 自 執 行 其 餘 醫 療 工 作 得 在 醫 師 親 自 指 導 下, 由 輔 助 人 員 為 之, 但 該 行 為 所 產 生 之 責 任, 則 由 指 導 醫 師 負 責 (65.6.3 衛 署 醫 字 第 111974 號 函 )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寫 好 病 歷 是 醫 師 法 定 責 任 有 關 住 院 病 人 的 病 歷, 不 論 是 住 院 醫 師 或 主 治 醫 師, 如 有 對 病 人 診 治, 均 應 就 其 診 治 行 為 負 責, 分 別 製 作 病 歷 (88.12.22 衛 署 醫 字 第 88069470 號 函 ) 主 治 醫 師 與 住 院 醫 師 都 要 寫 病 歷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5.1.4.1: 住 院 急 診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病 況 變 化 及 治 療 方 式 說 明 等, 以 供 事 後 檢 討 在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中, 5.1.4.1 列 為 二 十 六 項 必 要 項 目 之 一 C 的 要 求 : 1. 病 歷 紀 錄 應 完 整 詳 實, 且 病 人 主 訴, 病 史 ( 含 家 庭 職 業 等 ) 及 身 體 及 實 驗 室 等 檢 查 適 當 2. 主 治 醫 師 需 親 自 診 察 評 估 病 情, 視 病 情 及 治 療 情 形 檢 視 病 況 變 化 及 對 於 治 療 反 應 之 處 置 ( 主 治 醫 師 必 需 親 自 記 載 病 歷, 方 視 為 己 親 自 診 察 ) 3. 住 院 紀 錄 包 括 病 史, 身 體 檢 查 ( 局 部 所 見 或 肛 診 ) 臆 斷 與 診 療 計 劃 等

寫 好 病 歷 的 重 要 性 從 醫 療 任 務, 談 病 歷 的 記 載 老 師 要 以 身 作 則, 寫 好 病 歷 從 醫 療 品 質 與 病 人 安 全 觀 點 談 醫 療 紀 錄 從 倫 理 及 法 律 觀 點 談 醫 療 紀 錄 防 止 醫 療 糾 紛 的 記 錄 文 件 寫 好 病 歷 是 醫 療 工 作 的 一 部 分, 責 無 旁 貸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病 歷 證 據 保 全 ( 醫 療 訴 訟 ) ( 一 ) 病 歷 之 複 製 權 ( 醫 療 法 第 71 條,93.4.28 增 訂 ) ( 二 ) 民 事 之 證 據 保 全 ( 三 ) 刑 事 之 證 據 保 全

民 眾 對 醫 療 糾 紛 的 教 戰 守 則 1. 要 求 馬 上 看 診 斷 書 及 病 歷 表 2. 對 病 歷 表 內 容 不 容 許 醫 師 更 改, 可 會 同 警 察 或 檢 察 官 予 以 查 扣, 亦 可 自 行 要 求 醫 院 給 予 3. 因 醫 護 人 員 不 當 照 顧, 亦 應 記 載 實 情, 及 現 場 自 擊 証 人 4. 因 被 誤 診 病 因, 至 他 醫 院 求 診 時, 請 求 醫 生 給 予 記 載 求 救 狀 況 實 情, 並 應 記 載 急 求 醫 生 姓 名 及 現 場 目 繫 証 人, 以 為 他 日 作 証 之 用 5. 對 於 剩 餘 藥 物, 不 能 丟 棄 應 保 存 6. 病 人 死 亡 時, 未 查 明 真 相, 不 宜 先 埋 葬 或 火 化 (XX 法 律 熱 網 線 上 服 務 區 民 眾 醫 療 糾 紛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病 人 醫 療 照 護 的 學 習 醫 師 在 診 療 及 照 顧 病 人 的 過 程 中, 大 部 份 是 做 中 學 (learning by doing) 學 習 的 成 效 並 非 靠 隨 機 而 得, 而 是 必 須 經 過 有 計 畫 的 安 排, 且 須 查 房 前 Pre-Run 最 重 要 的 是 必 須 對 病 歷 寫 作 加 以 要 求, 因 為 病 歷 的 紀 錄 能 反 映 出 學 員 照 顧 病 人 的 心 得, 利 用 對 病 歷 寫 作 的 要 求, 學 員 自 能 掌 握 到 醫 療 照 護 的 方 向

病 歷 書 寫 項 目 Basic Data Chief Complaint PI 及 Past history 醫 療 照 護 學 習 的 理 念 充 分 地 呈 現 病 人 的 社 會 經 濟 背 景 - 培 養 全 人 醫 療 的 理 念 以 病 人 最 關 切 的 問 題 為 思 維 的 主 軸, 學 習 感 受 病 人 的 病 痛 培 養 蒐 集 必 要 臨 床 資 訊 的 基 本 模 式 Personal History Review Systems Physical Exam. Problem List 要 求 實 踐 健 康 促 進 的 行 動, 能 關 注 慢 性 病 及 癌 症 的 預 防 注 意 各 器 官 系 統 的 生 理 狀 況 及 精 神 侑 必 理 狀 況, 培 養 全 人 醫 療 反 映 出 病 人 疾 病 的 情 況 - 培 養 建 立 系 統 化 的 理 學 檢 查 能 力 要 包 括 心 理 及 社 會 的 問 題 - 培 養 全 人 照 護 的 理 念 Plan 衛 教 性 計 畫 出 院 計 畫 - 培 養 三 級 預 防 及 復 健 的 理 念 及 行 為 Progress Note 藉 以 訂 定 因 應 計 畫 - 培 養 邏 輯 性 推 斷 及 訂 出 的 能 力 Acceptance Note Weekly Summary Discharge Note 培 養 能 抽 絲 剝 繭 去 蕪 存 菁 地 作 出 病 歷 摘 要 的 寫 作 能 力, 以 及 持 續 照 護 的 能 力

住 院 中 病 歷 基 本 資 料

Occupational history 瞭 解 病 人 的 身 份 職 業 工 作 內 容 以 及 生 活 關 係 嗜 好 等 不 是 只 寫 士 農 工 商 軍 不 同 的 階 層, 工 作 內 容 不 相 同 也 不 可 以 只 寫 退 休 瞭 解 生 病 的 背 景 ( 不 一 定 與 疾 病 有 直 接 的 關 連 ) 病 人 的 職 業 及 工 作 性 質 一 定 要 知 道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主 訴 (chief complaints) 主 訴 這 次 住 院 最 主 要 症 狀 或 目 的 期 間 (duration) 應 有 發 作 的 緩 急 (mode of onset) 主 訴 要 用 病 人 自 己 的 話 來 描 述 確 認 核 心 問 題 作 為 主 訴 (C.C.)

住 院 記 錄 現 病 史 (present illness) 常 見 缺 點 : Copy and Paste 缺 乏 時 序 性 一 致 性 及 連 貫 性 現 在 病 史, 可 以 多 讓 病 人 說 應 對 這 次 發 病 的 各 種 不 同 症 狀 演 變 的 先 後 次 序 以 及 發 病 前 後 病 人 所 發 生 的 事 詳 加 描 述 依 據 時 間 敘 述, 從 症 狀 發 生 到 此 次 住 院 之 前 各 種 表 徵 就 醫 檢 查 其 他 醫 師 給 予 的 判 斷 治 療, 以 及 治 病 之 反 應 等 病 情 的 變 化, 與 現 在 病 情 相 關 的 過 去 疾 病 史 也 應 一 併 敘 述 疾 病 所 造 成 生 理 機 能 與 心 理 之 影 響 應 一 併 敘 述

現 病 史 (present illness) 不 是 從 主 訴 (Chief Complaint) 症 狀 開 始 日 記 起 CC: tarry stool for 3 days 從 5 年 前 之 症 狀,Hunger Pain 開 始 寫 起 2 年 前 有 一 次 GI-bleeding 住 院 7 天, 內 視 鏡 記 明 為 DU Hb 降 至 7 6, 當 經 輸 血 6u, 使 Hb 升 至 10 8 3 天 前 發 生 tarry stool 一 共 有 8 次 黑 色 軟 便 因 而 到 急 診 部,Hb 又 降 至 8.3 Pulse 為 108/min 還 要 包 括 以 前 之 相 關 病 史 如 : 有 無 肝 病, 肝 硬 化, 有 無 服 用 NSAID, 及 有 無 疑 似 癌 症 之 症 狀 等 絕 不 是 從 3 天 前 寫 起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過 去 病 史 (past history) 過 去 病 史, 要 醫 師 多 花 點 時 間 問 主 要 摘 述 幼 小 到 成 人 的 疾 病 與 情 境, 在 記 載 各 種 同 病 史 時, 一 般 均 以 時 間 先 後 決 定 記 載 之 次 序 但 在 病 情 複 雜 各 種 疾 病 相 互 影 響 時, 可 能 最 好 以 問 題 為 導 向 (problem-oriented) 的 思 考 和 記 錄 方 式 較 容 易 清 楚 理 出 來 龍 去 脈 從 過 去 病 史 中 思 考, 與 現 在 的 病 有 無 關 聯 內 容 包 括 診 斷 依 據 如 何 醫 治 ( 用 藥 情 形 ), 療 效 好 壞 手 術 不 但 要 敘 述 手 術 之 時 間, 最 好 能 問 出 診 斷 有 無 切 除 器 官 有 無 輸 血 住 院 多 久

5.2.2.2 Evaluation of physical, psychological and social conditions 一 定 要 評 估, 得 病 之 後, 病 人 的 心 理 狀 態 或 變 化 也 一 定 要 瞭 解 對 家 庭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對 個 人 生 活 上 的 影 響 - 胃 口 好 壞, 體 力 好 壞, 心 情 好 壞 睡 眠 是 否 受 到 影 響 營 養 狀 況 及 生 活 照 顧 上 之 影 響 對 家 庭 生 活 之 影 響 - 包 括 不 上 班 及 收 入 之 影 響 對 交 際 或 其 他 社 交 活 動 之 影 響 一 個 人 嗜 好 及 社 交 全 盤 取 消 增 加 醫 病 之 溝 通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藥 物 過 敏 病 史 已 提 出 藥 物 過 敏 史, 誤 給 病 人 有 過 敏 的 藥 物, 是 不 可 原 諒 的 錯 誤 醫 護 人 員 要 非 常 小 心 一 定 要 認 真 過 敏 史, 不 可 馬 虎 尤 其 不 可 以 抄 襲 舊 病 歷 沒 有 問 病 人, 就 直 接 寫 沒 有 drug allergy 是 要 不 得 的 使 用 盤 尼 西 林 或 同 類 抗 生 素 時, 一 定 要 make sure 沒 有 過 敏 史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過 敏 史 Allergy 常 見 缺 點 : 於 舊 病 歷 首 頁 住 院 病 歷 門 診 記 錄 病 人 床 頭 卡 之 過 敏 記 錄 不 一 致 應 確 實 記 錄 於 舊 病 歷 住 院 病 歷 門 診 記 錄 病 人 床 頭 卡, 且 告 知 病 人 Unknown drug 試 圖 取 得 何 種 藥 物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家 族 史 (family history) 絕 對 不 可 以 用 non-contributory 來 敘 述 家 庭 史 ( 至 少 知 道 家 裡 有 那 一 些 人 ) 主 要 是 看 病 人 親 屬 間 有 無 遺 傳 與 接 觸 性 / 感 染 性 疾 病 家 族 史 包 括 家 族 譜 的 繪 畫, 至 少 需 記 錄 三 代 配 偶 / 共 同 居 住 的 家 屬 更 為 重 要 為 男, 為 女 ; 是 指 病 人 ; 是 指 罹 相 同 疾 病 的 家 屬 ; 是 指 已 去 世 的 家 屬

旅 遊 史 與 接 觸 史 一 定 要 問 旅 遊 史 全 世 界 都 在 擔 心 H1N1 或 禽 流 感 之 發 生 - 好 好 問 旅 遊 旅 史 可 能 會 早 日 發 現, 早 日 隔 離 At least you should record previous tours to other countries within one year Pay attention to communicable diseases and water hygiene in these countries 特 別 是 不 妥 當 及 不 安 全 的 性 行 為 Any TB patient in the family

器 官 系 統 評 估 常 見 缺 點 為 Copy and Paste 一 定 要 review 由 頭 問 到 腳 有 問 有 回 答 才 紀 錄 電 腦 不 可 自 動 產 生 ( 一 ) 的 結 果 生 活 上 的 相 關 事 項 也 一 定 要 列 入 包 括 : (1) 胃 口 (2) (3) 排 便 及 排 尿 體 重 變 化 (5) 體 力 之 狀 況 (6) (7) 上 班 之 影 響 (4) 睡 眠 之 影 響 心 情 是 否 深 受 影 響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理 學 檢 查 (physical examination; PE) General appearance: 描 述 Nutritional state 身 體 檢 查 容 易 被 忽 略 的 Consciousness level 沒 有 寫 清 楚 沒 有 量 體 重 及 BMI ( 要 問 體 重 的 變 化 ) Heart: 只 紀 錄 no murmur 未 紀 錄 心 臟 是 否 肥 大 沒 有 作 肛 門 指 診 Abd 未 寫 LLB/ 敘 述 bowel sound 沒 有 描 述 皮 膚 變 化, 包 括 ecchymosis, thrombophlebitis 以 及 搔 抓 痕 跡 未 檢 查 趾 間, 看 香 港 腳, 或 有 潰 爛 病 變 要 詳 細 描 述 positive findings 及 negative findings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影 像 學 及 實 驗 室 檢 查 (image and laboratory) 影 像 檢 查 的 結 果, 應 練 習 以 徒 手 畫 出, 並 標 示 出 有 變 化 處, 加 以 文 字 說 明 檢 查 結 果 之 記 載, 要 記 述 檢 查 日 期 主 要 變 化 或 一 系 列 變 化

住 院 記 錄 (Admission Note) 臆 斷 (impression) 診 斷 應 儘 量 完 整, 除 了 病 名 外 最 好 能 加 上 生 理 功 能 敘 述 臆 斷 之 後 宜 有 鑑 別 診 斷, 列 舉 主 要 的 不 能 忽 略 的 可 能 會 很 快 致 命 的 疾 病 診 斷 應 與 主 訴 現 病 史 及 理 學 檢 查 一 致

問 題 處 置 及 治 療 計 劃 (Plan to do) 針 對 問 題 列 表 所 示 之 問 題 點, 須 制 定 對 每 個 問 題 的 診 斷 治 療, 病 人 教 育 的 計 劃, 且 將 必 要 的 事 項 記 載 於 住 院 記 錄 的 Plan to do 等 其 內 容 包 括 (1) 診 斷 計 劃 : 鑑 別 診 斷 以 及 為 了 確 定 診 斷 或 除 外 診 斷 所 須 的 檢 查 (2) 治 療 計 劃 : 解 決 每 個 問 題 所 必 要 之 處 置 藥 物 治 療 外 科 治 療 等 (3) 衛 教 計 劃 : 病 情 相 關 檢 查 或 治 療 ( 同 意 書 ) 的 說 明

新 制 評 鑑 中, 新 增 病 歷 寫 作 項 目 3.2.1.1 應 向 病 人 適 當 說 明 病 情 及 治 療 方 式 特 殊 治 療 及 處 置, 說 明 內 容 應 有 紀 錄 5.2.1.2 評 估 並 記 載 病 人 住 院 時 之 身 體 上 心 理 上 及 社 會 上 的 狀 態 5.2.1.3 應 將 病 情 及 住 院 理 由 向 病 人 說 明, 並 記 載 在 病 歷 中 5.2.2.1 製 作 完 整 且 適 當 之 住 院 診 療 計 劃 5.2.2.3 訂 定 出 院 照 護 方 針 及 計 劃 5.5.1.1 手 術 前 應 有 相 關 討 論, 檢 討 手 術 方 法, 並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手 術 方 式, 麻 醉 處 置 之 選 擇 亦 有 檢 討 5.5.1.3 手 術 與 麻 醉 方 式 及 其 優 缺 點 手 術 以 外 之 其 他 替 代 方 案 應 向 病 人 詳 盡 說 明 並 簽 署 手 術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住 院 診 療 計 劃 須 於 住 院 24 小 時 內 完 成 且 主 治 醫 師 簽 名 或 複 簽 主 治 醫 師 未 簽 名 或 複 簽 未 填 日 期

告 知 病 情 及 病 人 家 屬 反 應, 應 記 入 病 歷 住 院 診 療 計 畫 向 病 人 適 當 說 明 病 情 及 治 療 方 式 特 殊 檢 查 特 殊 治 療 及 處 置 任 何 意 外 或 病 情 變 化 都 會 儘 速 ( 立 即 告 知 告 知 後 要 紀 錄 ) 檢 查 結 果 及 治 療 效 果 病 人 病 情 陳 述 及 各 項 要 求, 醫 師 要 回 答 及 紀 錄 輸 血 說 明 會 診 結 果 關 於 手 術 及 麻 醉 換 班 或 值 班 注 意 事 項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病 程 記 錄 (Progress Notes) 經 過 一 覽 表 (Flow Sheet): TPR sheet Seizure

住 院 診 療 記 錄 應 以 病 人 問 題 為 導 向 的 醫 療 記 錄 (POMR)

Item 須 要 團 隊 醫 療 照 護 之 病 人 Type of Patient 1 Emergency patients 2 Resuscitation services 3 Handling, use, and administration of blood and blood products 4 Patients on life support or who are comatose 5 Patients with a communicable disease and immune suppressed patients 6 Patients on dialysis 7 Use of restraint and the care of patients in restraint 8 Care of elderly patients, disabled individuals, children and populations at risk for abuse 9 Patients receiving chemotherapy or other high-risk medications

新 制 醫 院 評 鑑 中, 住 院 急 診 病 歷 應 詳 實 記 載 病 況 變 化 及 治 療 方 式 說 明 等, 以 供 事 後 檢 討 以 POMR 方 式 (clinical path 除 外 ) 記 載 ( 必 須 項 目 ) 包 括 第 一 要 點 及 第 二 要 點 要 點 1: 要 詳 細 完 整 及 清 楚 的 紀 錄 要 點 2: 要 以 POMR 的 方 式 記 載 病 歷 -- 要 有 problem list 每 一 個 問 題 均 區 分 active 或 inactive 每 一 個 問 題, 均 以 SOAP 的 格 式 敘 述

活 動 性 問 題 : 須 隨 時 修 正 且 載 入 日 期 新 產 生 之 活 動 性 問 題 也 須 隨 時 載 入

POMR: 問 題 列 表 活 動 性 (active): 待 解 決, 未 完 全 解 決 ; 已 解 決, 但 仍 需 嚴 密 監 控 非 活 動 性 (inactive): 已 解 決 ; 未 完 全 解 決, 但 病 程 穩 定, 不 需 進 一 步 檢 查 或 改 變 處 置 活 動 性 非 活 動 性 依 問 題 的 緊 急 性 或 嚴 重 度, 決 定 其 優 先 順 序 ( 問 題 號 碼 )

病 程 記 錄 : POMR+SOAP 之 標 準 寫 法 Progress Note 2006-10-16 am 10:20 #1 Anemia S: ( 病 人 自 身 主 觀 對 問 題 的 陳 述 症 狀 徵 象 ) O: ( 醫 師 自 病 史 身 體 診 察 與 診 斷 性 檢 驗, 所 搜 集 之 客 觀 資 料 ) A: ( 臆 斷 診 斷 依 據 病 況 之 評 估 病 情 的 發 展 / 治 療 的 效 果 ) P: ( 為 解 決 問 題, 計 劃 將 採 取 之 步 驟 )

病 程 記 錄 :POMR+SOAP 之 實 例

病 程 記 錄 : SOAP A (Assessment): 以 貧 血 (Anemia) 為 例 鑑 別 診 斷 --Microcytic, normocytic, or macrocytic 病 因 --Hemolytic anemia, iron-deficiency anemia (blood loss), thalassemia, anemia of chronic disorder 診 斷 及 治 療 之 依 據 評 估 病 情 的 指 標 病 情 的 進 展 及 對 治 療 效 果 的 評 估

病 程 記 錄 : SOAP A (Assessment): 不 能 只 寫 Impression (1) 應 記 載 於 S 與 O 的 內 容 所 做 的 判 斷 ( 包 括 鑑 別 診 斷 ) 及 診 斷 依 據 (2) 每 個 活 動 性 問 題 的 診 斷 及 已 接 受 的 治 療 (3) 主 治 醫 師 對 病 情 的 進 展 及 對 治 療 效 果 的 評 估 須 以 EBM 為 準 則, 參 照 Guideline 或 相 關 文 獻 (4) 對 治 療 處 置 的 變 更 / 中 止, 則 記 載 其 理 由 ( 如 抗 生 素 ) (5) Psychosocial evaluation 心 理 及 家 庭 社 會 之 影 響

一 定 要 作 評 估, 特 別 是 治 療 有 沒 有 效 評 估 前 要 有 評 估 指 標 依 據 指 標, 評 判 治 療 之 效 果 如 果 無 效, 就 要 考 慮 (1) 診 斷 對 嗎? (2) 治 療 方 式, 應 該 改 變, 如 果 不 改 變, 也 要 有 理 由 三 天 沒 有 進 步, 表 示 病 情 不 樂 觀, 考 慮 更 換 治 療 方 式 七 天 沒 有 進 步, 表 示 危 急 緊 張 要 小 心 謹 慎, 更 多 次 探 訪 病 情, 並 多 與 家 屬 溝 通, 寫 好 紀 錄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病 歷 審 查 : 七 大 類 :24 項 DR(Document Requirement) 95 項 ME (Measureable Elements) 評 鑑 項 目 相 關 項 次 PFR ( 病 人 權 利 ) 3 AOP ( 病 情 評 估 ) 7 ASC ( 手 術 及 麻 醉 ) 7 PFE ( 病 人 及 家 屬 教 育 ) 2 MMU ( 藥 物 管 理 及 使 用 ) 2 MCI ( 資 訊 管 理 及 溝 通 ) 1 ACC ( 持 續 性 照 護 ) 2 合 計 24 項 STD

國 際 醫 院 評 鑑 (JCIA): 病 情 評 估 醫 療 評 估 應 於 入 院 24 小 時 間 內 完 成, 且 超 過 30 天 應 重 新 評 估 (AOP. 1.4.1) 護 理 評 估 應 於 入 院 24 小 時 內 完 成 (AOP. 1.4.1) 入 院 評 估 ( 醫 療 及 護 理 ) 結 果 應 於 入 院 24 小 時 內 完 成 記 錄 (AOP. 1.5) 須 有 功 能 性 評 估 ( 吞 嚥 評 估 跌 倒 評 估 及 巴 氏 量 表 評 估 ) (AOP 1.6) 成 人 營 養 評 估 心 理 狀 態 評 估 ( 態 度 注 意 力 情 緒 行 為 ) 社 會 狀 態 評 估 ( 人 際 互 動 就 醫 主 要 照 顧 者 家 人 對 就 醫 態 度 有 無 社 會 資 源 ) 疼 痛 ( 第 五 Vital sign) 評 估

侵 入 性 檢 查 之 記 錄 ( 一 定 要 寫 明 時 間 ) Procedure done: spinal tapping. ( 腰 椎 穿 刺 ) Indication: To rule out CNS infection; eye ground showed no signs of increased ICP, and cranial CT showed no mass. Consent form obtained after thorough explanation to patient in the presence of RN Chen YJ and the patient s mother. Local anesthesia with 2% Xylocain, 5 ml. 22 G spinal tap needle was inserted through the space between L3- L4 without problem. CSF, crystal clear, 2 Ml each, was withdrawn into four tubes. One sent for antigen studies(.), culture, and smears; one sent for chemistry; one for cell counts;and the last one for STS/VDRL. OP:110mmHg; and CP:100 mmhg. There was no complication and the patient tolerated the procedures well. The patient was instructed to lie on his back for 8 hours. Simultaneous blood sugar has been drawn.

將 醫 學 倫 理 法 律 融 入 臨 床 實 務 (IDP 及 Four Boxes 記 錄 ) Issue: 臨 床 照 顧 病 患, 所 遭 遇 的 醫 學 倫 理 與 法 律 爭 點 Discussion: 針 對 該 特 定 個 案, 對 爭 議 點 進 行 討 論 主 治 醫 師 vs. 病 患 主 治 醫 師 vs. 住 院 醫 師 不 同 的 角 度 討 論 ( 四 象 限 Four Boxes) Plan: 經 過 討 論 後, 針 對 該 爭 點 的 臨 床 計 畫 醫 療 決 定 及 說 明 的 方 向 病 患 後 續 的 住 院 安 排

交 接 班 摘 要 (Off Service Note; On Service Note ) 由 於 原 照 顧 住 院 醫 師 對 病 人 之 瞭 解 比 較 深 刻, 由 他 記 錄 最 為 恰 當, 口 頭 交 班 常 會 忘 記 或 忽 略, 有 文 字 記 載 比 較 好, 而 且 也 可 以 方 便 日 後 查 閱 而 接 班 的 醫 師, 聽 了 前 住 院 醫 師 的 報 告 之 後, 也 看 了 Off Service Note, 再 親 自 診 察, 一 定 對 病 人 有 相 當 之 認 識, 再 寫 成 之 On Service Note 將 可 以 幫 助 自 己 瞭 解 病 人!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國 際 醫 院 評 鑑 (JCIA): 病 情 評 估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篩 檢 評 估 分 數 : (>=20 分 收 為 重 點 個 案 ) 照 護 需 要 評 估 -- 生 理 方 面 : 巴 氏 量 表 (ADL) -- 患 者 意 識 : 是 否 清 醒 --K 氏 量 表 ( 等 級 ): 清 醒 時 間 不 受 限 於 床 椅 家 庭 支 持 系 統 評 估 -- 主 要 照 顧 者 : 有 無 -- 家 庭 問 題 : 有 無 資 源 需 求 評 估 -- 經 濟 狀 況 及 出 院 安 置 問 題

出 院 病 歷 摘 要 (Discharge Note) DRG 實 施 之 健 保 給 付 依 據 對 病 人 在 住 院 中 診 斷 及 治 療 之 主 要 記 錄,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部 份 包 括 : a. 出 院 主 要 診 斷 及 相 關 變 化 ( 如 合 併 症, 特 殊 全 身 狀 態 等 ) b. 主 要 病 狀 與 理 學 檢 查 發 現 及 其 住 院 變 化 c. 主 要 檢 驗, 特 別 是 有 關 診 斷 的 主 要 根 據 d. 重 要 治 療 與 處 置, 特 別 是 治 療 的 主 要 根 據 e. 住 院 處 理 經 過 及 特 殊 記 載 f. 出 院 後 之 建 議 : 包 括 繼 續 服 藥 之 內 容, 下 次 門 診 之 日 期, 生 活 上 指 導 等

病 歷 紀 錄 常 見 之 重 大 缺 點 Progress Note 未 以 POMR 書 寫 且 未 做 病 情 評 估 Progress Note 未 記 錄 開 會 結 果 ( 記 得 把 開 會 後 的 重 要 結 論 告 知 病 家, 也 記 錄 在 病 歷 上 ) Progress Note 未 記 錄 醫 病 溝 通 結 果 ( 包 括 risk, 與 outcome, 溝 通 之 對 象 ( 身 份 要 寫 ), 病 人 之 疑 問, 以 及 最 後 之 態 度, 都 是 很 重 要 的 內 容 ) 病 人 出 院 時 之 說 明 不 夠 -Discharge planning ( 告 訴 病 人 之 Dx 及 Rx 經 過 治 療 反 應 或 效 果 預 後 ) 未 呈 現 病 人 之 出 院 計 畫 ( 過 程 上 應 與 各 醫 療 團 隊 工 作 人 員 進 行 諮 商 調 整 合 作 ) 缺 少 Pathology Report ( 常 用 Pending) 未 及 時 完 成 出 院 摘 要 未 善 加 維 護 病 人 隱 私 ( 病 歷 內 容 應 確 實 保 密 )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主 治 醫 師 的 責 任 : 修 改 病 歷 教 學 醫 院 有 一 個 很 特 別 的 事, 就 是 由 VS 修 改 R,Interns 及 學 生 的 病 歷 VS 有 修 改 之 部 分 至 少 要 佔 一 半 的 紀 錄 以 上 最 好 達 到 80% 以 上 (A) 改 錯 字, 或 錯 用 的 英 文 句 法 加 一 兩 個 重 要 的 症 狀 之 變 化 加 入 今 日 之 Lab 結 果 加 入 治 療 有 無 效 果 的 敘 述 加 入 他 科 會 診 醫 師 的 意 見 加 診 療 意 見 或 呈 現 教 學 紀 錄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病 歷 修 改 或 指 正 醫 療 法 第 68 條 第 2 項 病 歷 或 紀 錄 如 有 增 刪, 應 於 增 刪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加 註 年 月 日 : 刪 改 部 分 應 以 畫 線 去 除, 不 得 塗 毀 ( 修 正 液 ) 教 學 醫 院 或 接 受 實 習 之 醫 院, 因 基 於 考 慮 教 學 之 需 要, 醫 療 機 構 負 責 指 導 醫 師 於 親 自 診 療 病 人 後, 得 視 病 人 病 情 需 要, 經 知 會 原 診 治 醫 師 後, 刪 添 原 診 治 醫 師 醫 囑 檢 查 項 目 診 療 方 法 及 其 用 藥, 惟 應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79.2.7 衛 署 醫 字 第 857518 號 函 及 79.6.15 衛 署 字 第 872679 號 函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簽 名 或 蓋 章 自 己 寫 的 紀 錄 一 定 要 親 自 簽 名 簽 名 要 能 清 晰 可 辨, 如 簽 名 較 難 辨 識 請 再 蓋 章 病 歷 如 有 修 改 也 請 一 定 簽 章 並 請 註 明 日 期 主 治 醫 師, 修 改 或 增 刪 所 屬 之 R,Interns, 或 實 習 醫 學 生 時 務 必 向 對 方 說 明 ( 指 導 ) 及 簽 名 有 NSP 協 助 的 醫 院, 請 不 要 把 醫 師 章 交 給 NSP 用 病 歷 記 錄 中, 醫 師 蓋 章 或 簽 全 名 均 為 合 法 之 方 式, 唯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由 於 手 術 及 麻 醉 系 侵 入 性 行 為, 需 更 為 審 慎, 為 保 護 醫 師 病 患 權 益, 故 親 師 應 親 自 簽 名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病 歷 寫 作 改 正 要 點 1. 主 訴 與 現 病 史, 各 項 相 關 PE, 臆 斷 處 置, 須 環 環 相 扣, 避 免 失 焦 2. 他 院 之 檢 查, 治 療 藥 物 應 儘 可 能 寫 入 3. 現 病 史 之 敘 述 要 分 段 及 有 先 後 順 序, 且 要 符 合 LQQOPERA 或 TINA 或 who, when, where, what, how-why 分 析 法 4. 要 注 意 敘 述 Present illness 對 病 人 Psychosocial 及 functional outcome 之 衝 擊 5. 有 無 利 用 電 子 病 歷 互 相 COPY

案 例 一 ( 醫 策 會 : 病 歷 相 關 法 律 議 題 ) 七 十 六 歲 的 王 先 生, 前 往 某 醫 學 中 心 接 受 自 費 的 全 身 健 康 檢 查, 經 甲 醫 師 胃 鏡 檢 查 發 現 有 胃 潰 瘍 其 後 王 先 生 於 門 診 追 蹤 時, 曾 多 次 詢 問 甲 醫 師 是 否 應 該 進 行 胃 鏡 切 片 檢 查, 但 甲 醫 師 建 議 先 行 服 用 PPI 四 個 月 後 再 追 蹤 胃 鏡 三 個 月 後 王 先 生 體 重 開 始 下 降, 甲 醫 師 為 其 安 排 胃 鏡 及 切 片 檢 查, 發 現 王 先 生 罹 患 胃 腺 細 胞 癌, 王 先 生 接 受 了 手 術 及 化 學 治 療, 但 仍 然 不 幸 於 一 年 後 死 亡 該 案 進 入 訴 訟 程 序, 醫 院 所 提 供 的 病 歷 紀 錄 中, 比 家 屬 於 偵 查 程 序 中 影 印 的 病 歷 紀 錄 多 出 了 病 人 拒 絕 切 片 檢 查 病 人 想 先 吃 藥 等 敘 述, 法 院 認 定 該 敘 述 不 實, 且 甲 醫 師 未 及 時 向 王 先 生 充 分 解 釋 切 片 檢 查 之 必 要 性 以 及 不 檢 查 之 危 險 性, 而 判 決 有 所 過 失 案 例 爭 點 病 歷 的 法 律 地 位 ( 內 容 性 質 及 功 能 ) 如 何? 病 歷 事 後 補 登 或 登 載 不 實 的 法 律 效 果 如 何?

病 歷 事 後 補 登 或 登 載 不 實 的 法 律 效 果 如 何? 本 案 中, 病 歷 上 增 加 了 病 人 拒 絕 切 片 檢 查 病 人 想 先 吃 藥 等 敘 述 的 時 點, 係 在 病 人 家 屬 申 請 病 歷 影 印 之 後, 造 成 病 人 家 屬 與 醫 師 所 提 供 之 病 歷 內 容 不 一 致 的 情 況 ; 即 使 該 敘 述 屬 實, 屬 於 病 歷 補 登, 刑 事 庭 法 院 還 是 認 定 該 敘 述 之 內 容, 其 真 實 性 有 所 疑 問, 而 不 為 採 信 因 此 依 據 該 病 歷 內 容 ( 包 含 補 登 部 份 ) 所 做 成 的 鑑 定 報 告 書, 雖 然 有 利 於 醫 師, 亦 無 法 作 為 有 利 於 醫 師 之 證 據 如 果 醫 事 人 員 明 知 為 不 實 之 事 項, 卻 記 載 於 病 歷 上, 將 構 成 刑 法 第 215 條 業 務 上 文 書 登 載 不 實 罪, 其 行 為 若 經 法 院 判 決 確 認, 還 有 醫 師 法 第 25 條 關 於 醫 師 業 務 上 不 正 當 行 為 的 行 政 罰 則

病 歷 補 登 之 法 律 規 定 醫 師 要 進 行 病 歷 補 登, 應 符 合 醫 療 法 第 68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於 補 登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同 時 註 明 補 登 當 時 的 年 月 日 同 時 病 歷 補 登 的 前 提, 系 該 補 登 之 醫 療 行 為 事 實 為 真 實, 若 該 補 登 的 內 容 非 為 真 實, 則 會 觸 犯 刑 法 第 215 條 業 務 上 文 書 登 載 不 實 罪 ; 在 民 事 上, 則 會 負 擔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282-1 條 舉 證 妨 礙 的 不 利 益, 而 增 加 敗 訴 的 可 能 性 對 於 病 歷 的 補 登, 醫 療 法 第 68 條 第 2 項 有 相 關 規 定 : 前 項 病 歷 或 紀 錄 如 有 增 刪, 應 於 增 刪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註 明 年 月 日 ; 刪 改 部 分, 應 以 畫 線 去 除, 不 得 塗 燬

案 例 二 ( 醫 策 會 : 病 歷 相 關 法 律 議 題 ) 二 十 五 歲 的 蔣 先 生 為 空 軍 地 勤 人 員, 其 右 手 因 遭 壓 碎 受 傷, 經 治 療 後 仍 有 功 能 缺 損, 而 到 某 醫 學 中 心 接 受 上 下 肢 整 形 重 建 手 術 整 形 重 建 手 術 進 行 順 利, 甦 醒 拔 管 後 已 可 與 人 交 談 送 入 加 護 病 房 觀 察 後 一 個 小 時, 突 然 發 生 抽 慉, 經 緊 急 插 管 成 功, 卻 又 發 生 心 室 纖 維 顫 動, 經 多 次 電 擊 及 強 心 劑 急 求 後, 陷 入 昏 迷, 隨 後 死 亡 病 人 家 屬 主 張 其 主 治 醫 師, 在 手 術 結 束 後 至 開 始 急 救 前, 並 未 於 病 歷 上 記 載 術 後 病 人 的 血 氧 生 命 徵 兆 相 關 檢 查 數 據 以 及 拔 管 後 之 呼 吸 心 跳 而 主 張 醫 師 對 於 患 者 手 術 後 至 急 救 前 的 生 命 徵 兆 未 作 觀 察, 即 貿 然 決 定 拔 管, 有 所 過 失 案 例 爭 點 : 病 歷 所 未 記 載 者, 是 否 等 同 於 未 施 予 醫 療 行 為?

案 例 啟 發 病 歷 屬 於 醫 療 糾 紛 訴 訟 中 重 要 之 證 據 方 法 之 一, 記 載 詳 實 的 病 歷 是 醫 師 面 對 醫 療 糾 紛 訴 訟 中, 證 明 醫 療 行 為 無 過 失 的 最 佳 證 據 藉 由 醫 療 訴 訟 的 案 件, 讓 我 們 學 習 了 病 歷 相 關 的 法 律 問 題 以 及 法 庭 看 法 唯 有 良 好 的 病 歷 書 寫 習 慣, 才 能 避 免 因 為 病 歷 記 載 不 詳 實 而 承 受 訴 訟 上 之 不 利 益

結 論 (1): 病 歷 記 錄 的 七 個 基 本 重 點 要 詳 細 完 整 及 清 楚 的 紀 錄 要 以 POMR 的 方 式 記 載 病 歷 即 要 有 problem list 每 一 個 問 題 均 區 分 active 或 inactive, 每 一 個 問 題 均 以 SOAP 的 格 式 來 敘 述 一 定 要 作 評 估, 特 別 是 治 療 有 沒 有 效 要 及 時 紀 錄, 即 今 日 事 今 日 畢 之 概 念 要 親 自 紀 錄, 親 自 簽 名 要 清 楚 告 知 病 情 及 紀 錄 維 護 病 人 隱 私, 病 歷 內 容 應 確 實 保 密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

結 論 (2): 紀 錄 要 及 時 ( 今 日 事 今 日 畢 ) 每 日 至 少 迴 診 一 次, 迴 診 之 後 立 即 紀 錄 每 日 檢 驗 及 檢 查 之 結 果, 儘 量 當 日 紀 錄 每 次 紀 錄 均 註 明 病 情 之 變 動 及 治 療 之 效 果 各 種 侵 襲 性 檢 查 作 完 之 後 均 立 即 記 錄 以 防 萬 一 提 醒 自 己 去 看 看, 也 是 關 心 病 人 之 表 現 如 有 不 良 反 應 請 再 一 次 診 療 並 好 好 處 理 Morning round, Case conference 一 定 要 當 日 紀 錄 對 病 況 不 穩 或 因 醫 療 需 要 施 行 約 束 的 病 人, 應 確 實 每 天 多 次 診 察 以 掌 握 病 況, 診 療 結 果 能 確 實 儘 速 適 時 記 載 診 療 紀 錄 中 資 料 摘 自 王 正 一 教 授 之 演 講 內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