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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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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Transcription:

2009 年 8 月 按 新 分 類 方 法 重 新 發 布 的 -1- 認 可 人 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及 註 冊 岩 土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APP-87 屋 宇 署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204 消 防 工 程 方 法 指 南 本 作 業 備 考 為 設 計 新 建 築 物 或 現 有 建 築 物 的 改 動 及 加 建 工 程 提 供 消 防 工 程 方 法 的 指 引, 以 符 合 建 築 物 ( 建 造 ) 規 例 第 90 條 建 築 物 ( 規 劃 ) 規 例 第 41 41A 41B 及 41C 條 所 述 的 消 防 安 全 目 標 和 效 能 要 求 有 關 指 引 可 代 替 涵 蓋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的 提 供 火 警 逃 生 途 徑 守 則 消 防 和 救 援 進 出 途 徑 守 則 和 耐 火 結 構 守 則 所 載 列 的 訂 明 要 求 目 標 2. 凡 無 法 遵 守 有 關 守 則 的 訂 明 要 求, 尤 其 是 設 計 特 殊 或 大 型 及 複 雜 的 建 築 物 或 現 有 建 築 物 的 改 動 及 加 建 工 程,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提 供 了 另 一 靈 活 的 選 擇, 其 目 的 旨 在 令 整 體 安 全 水 平 能 達 致 相 當 於 完 全 遵 守 相 關 守 則 的 訂 明 要 求 下 所 能 達 到 的 水 平 上 述 守 則 的 第 3 段 認 可 消 防 工 程 方 法 的 認 受 性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為 業 內 人 士 提 供 了 基 準, 以 便 他 們 證 明 即 使 所 採 取 的 解 決 方 案 偏 離 或 達 不 到 守 則 中 訂 明 的 要 求, 其 擬 議 用 以 彌 補 這 些 偏 差 和 不 足 之 處 的 額 外 防 火 安 全 措 施 仍 可 滿 足 法 例 的 效 能 要 求, 甚 或 更 佳 3. 要 達 到 上 述 目 標, 重 要 的 是 明 白 效 能 的 要 求 和 符 合 法 例 最 低 要 求 的 訂 明 條 款 若 考 慮 中 的 設 計 並 非 與 訂 明 的 條 款 有 實 質 區 別, 或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可 輕 易 地 以 較 保 守 的 設 定 來 解 決, 這 樣 所 需 的 可 能 只 是 簡 單 地 證 明 該 設 計 與 有 關 法 例 的 訂 明 條 款 和 消 防 安 全 目 標 所 要 求 的 有 相 同 效 能, 或 提 供 一 個 類 似 的 替 代 方 案, 而 無 須 採 取 一 套 整 體 的 消 防 安 全 策 略 但 是, 業 內 人 士 可 能 要 進 行 實 際 測 試 以 證 明 有 關 設 計 能 發 揮 相 等 效 用 4.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必 須 滿 足 的 法 定 效 能 要 求 ( 重 新 以 其 目 標 表 達 ) 如 下 : (a) (b) 就 建 築 物 或 裝 置 的 功 能 和 用 途, 該 設 計 不 應 對 火 勢 擴 大 和 蔓 延 構 成 不 可 接 受 的 風 險 佔 用 人 應 有 足 夠 時 間 到 達 ( 臨 時 及 / 或 永 久 ) 安 全 的 地 方, 而 不 會 被 火 場 所 產 生 的 熱 力 和 煙 霧 引 致 危 險 (c) 火 勢 不 應 蔓 延 到 毗 鄰 建 築 物

- 2 - (d) 火 勢 及 其 產 生 的 煙 霧 不 應 蔓 延 並 越 過 火 警 起 源 的 隔 室 (e) (f) 消 防 人 員 應 能 進 入 火 場 和 展 開 滅 火 救 援 行 動, 而 無 須 在 健 康 和 安 全 方 面 冒 不 必 要 的 危 險 若 火 勢 達 特 定 級 數 和 持 續 一 段 指 定 時 間, 應 確 保 建 築 物 的 穩 定 性 隔 熱 性 和 結 構 的 完 整 性 設 計 方 法 5.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常 採 用 的 一 個 方 法, 是 根 據 預 計 中 火 災 可 能 造 成 的 後 果, 並 選 擇 恰 當 的 消 防 安 全 系 統 組 件, 以 達 到 預 定 的 目 標 這 是 結 合 了 風 險 和 危 險 評 估 的 確 定 性 消 防 安 全 工 程 方 法 這 個 方 法 已 應 用 於 特 殊 或 獨 特 的 建 築 物, 例 如 機 場 客 運 大 樓 鐵 路 車 站 會 議 及 展 覽 中 心 飛 機 庫 體 育 館 等 規 例 中 的 訂 明 規 定 通 常 不 適 用 於 這 些 建 築 物 應 用 此 方 法 可 達 到 相 當 於 法 例 所 要 求 的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證 明 與 訂 明 要 求 是 等 效 的, 對 這 方 法 是 否 被 接 納 是 至 為 重 要 的 6. 就 着 預 期 的 火 勢 發 展 情 況 對 火 災 的 風 險 作 出 評 估, 而 系 統 的 效 能 表 現 則 取 決 於 不 同 的 火 災 場 景 至 少 在 目 前, 消 防 工 程 並 未 充 分 發 展 到 能 夠 以 簡 單 的 方 法 量 化 一 座 建 築 物 的 整 體 消 防 安 全 水 平 而 且, 香 港 目 前 缺 乏 本 地 的 統 計 數 據 以 支 持 建 立 涵 蓋 本 地 不 同 類 型 建 築 物 的 風 險 系 數 另 一 方 面, 只 有 特 殊 的 建 築 物 和 裝 置 才 會 作 量 化 的 風 險 評 估 和 全 尺 寸 燃 燒 測 試 7. 危 險 性 分 析 是 按 照 傳 統 的 工 程 學 方 法 進 行, 該 方 法 根 據 設 定 的 燃 燒 負 荷 量 從 而 證 明 有 抵 抗 此 負 荷 量 的 能 力, 而 輔 助 方 法 包 括 那 些 在 海 外 已 被 確 立, 並 能 更 確 切 地 指 出 所 能 達 到 的 安 全 水 平 的 火 災 模 型 和 計 算 方 法 只 要 找 出 危 險 所 在, 便 可 制 定 管 理 策 略 或 設 計 解 決 方 法, 這 將 能 合 理 地 保 障 佔 用 人 的 安 全 並 保 護 必 要 的 應 急 裝 置 和 設 備 8. 確 定 性 方 法 也 可 以 很 容 易 地 顯 示 相 同 結 果 設 計 的 系 統 的 效 能 與 完 全 遵 守 規 例 的 預 期 結 果 是 相 等 的, 即 是 就 一 個 特 定 的 設 計 火 災 場 景, 採 用 遵 守 訂 明 規 定 的 系 統 或 擬 議 的 替 代 方 法, 其 結 果 應 該 相 若

- 3 - 設 計 程 序 9. 載 於 附 錄 的 流 程 表 概 述 了 以 消 防 工 程 方 法 設 計 建 築 物 所 應 遵 循 的 主 要 步 驟 該 設 計 程 序 主 要 是 以 假 設 中 最 壞 的 起 火 地 點 和 時 間 來 分 析 火 災 可 能 引 致 的 後 果 了 解 燃 燒 負 荷 佔 用 人 的 數 目 和 所 在 位 置 及 消 防 系 統 的 特 點, 對 於 評 估 有 關 設 計 是 否 符 合 效 能 準 則 至 為 重 要 該 流 程 表 的 首 兩 個 步 驟 確 定 建 築 物 的 外 形 建 造 和 用 途, 並 確 立 效 能 準 則 第 三 步 確 定 與 訂 明 要 求 的 偏 差 並 建 議 替 代 方 案 以 解 決 不 足 之 處 10. 接 着 的 步 驟 圍 繞 分 析 所 有 可 發 生 的 火 災 場 景 分 析 的 一 些 部 分 可 能 用 數 位 定 量, 但 大 部 分 的 分 析 需 要 主 觀 判 斷, 如 火 的 動 向 火 災 的 後 果 人 群 所 在 位 置 和 動 向 如 未 能 符 合 效 能 準 則, 建 築 物 的 外 形 或 消 防 系 統 的 設 計 便 須 要 改 變, 直 至 效 能 表 現 滿 意 為 止 這 步 驟 必 須 重 覆 應 用 於 每 一 個 可 能 發 生 的 火 災 場 景 消 防 安 全 策 略 報 告 11. 編 撰 消 防 安 全 策 略 報 告, 是 鑒 定 和 列 明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計 策 略 的 最 有 效 方 法 報 告 可 包 含 以 下 內 容 ( 視 乎 個 別 項 目 的 需 要, 每 個 章 節 的 重 要 性 可 各 有 輕 重 ): (a) (b) (c) (d) (e) 引 言 : 訂 定 消 防 策 略 的 整 體 目 標 和 報 告 內 所 採 用 的 參 數, 並 指 出 問 題 的 性 質 發 展 項 目 概 覽 : 描 述 建 築 物 或 發 展 項 目 的 設 計 功 能, 概 述 其 特 點 及 與 其 他 物 業 的 相 互 關 係 資 料 來 源 : 列 出 編 撰 該 報 告 所 參 照 的 守 則 法 例 和 指 引 文 件, 並 列 出 根 據 消 防 工 程 學 原 則 所 設 計 的 部 分 逃 生 途 徑 : 設 定 逃 生 途 徑 體 系 的 目 標 如 有 需 要, 參 照 佔 用 人 的 逃 生 所 需 時 間 及 延 長 的 走 火 步 程 行 為 反 應 及 尋 找 出 路 的 模 式 火 災 場 景 設 計 : 對 複 雜 的 建 築 物 而 言, 如 有 需 要, 應 籍 計 算 和 評 估 燃 燒 負 荷 和 火 警 類 別 設 定 火 災 場 景 的 規 模, 以 評 估 火 勢 及 煙 霧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這 在 考 慮 排 煙 計 算 和 建 築 物 結 構 受 熱 效 應 時 尤 其 重 要

- 4 - (f) (g) (h) (i) (j) (k) (l) (m) 煙 霧 控 制 : 如 須 維 持 無 煙 層 和 限 制 溫 度, 以 保 持 逃 生 路 線 安 全 無 煙 和 清 晰 無 阻, 應 闡 述 煙 霧 控 制 系 統 的 用 途, 並 且 指 出 燃 燒 所 產 生 氣 體 的 毒 性 控 制 火 勢 蔓 延 : 陳 述 牆 壁 天 花 隔 板 和 裝 修 物 料 的 可 燃 性 結 構 和 分 隔 牆 的 抗 火 等 級 控 制 火 勢 蔓 延 的 速 度 抵 抗 火 燒 的 能 力 和 限 制 火 燒 範 圍 的 能 力 本 章 節 也 包 含 隔 室 體 積 大 小 和 外 部 火 勢 蔓 延 ( 經 對 建 築 物 的 隔 熱 性 穩 定 性 和 完 整 性 作 適 當 考 慮 後 ) 的 詳 細 資 料 結 構 性 能 : 預 測 耐 火 構 件 在 溫 度 上 升 時 的 熱 力 效 應 和 結 構 反 應, 並 確 定 其 等 值 的 抗 火 時 效 ; 亦 須 注 意 接 近 地 段 邊 界 的 熱 輻 射 對 毗 鄰 建 築 物 結 構 安 全 的 影 響 花 灑 系 統 : 如 擬 用 花 灑 頭, 陳 述 危 險 等 級 供 水 覆 蓋 範 圍 和 系 統 標 準 ; 認 明 特 別 裝 置, 例 如 用 於 煙 霧 控 制 區 的 快 速 回 應 花 灑 頭 警 報 系 統 : 描 述 警 報 系 統 的 類 型 和 範 圍, 例 如 火 警 偵 測 器 的 型 號 和 覆 蓋 範 圍 手 控 火 警 警 報 裝 置 火 警 警 報 通 訊 系 統 的 技 術 特 點 控 制 板 的 位 置 如 警 報 系 統 也 用 以 啓 動 防 火 擋 板 樓 梯 增 壓 系 統, 或 向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發 送 信 號, 則 須 加 入 合 適 的 參 考 資 料 應 急 消 防 設 施 : 描 述 配 備 的 應 急 消 防 設 施, 例 如 可 供 建 築 物 佔 用 人 使 用 的 消 防 喉 轆 和 手 提 滅 火 筒 供 消 防 人 員 使 用 的 設 施 : 描 述 提 供 消 防 車 輛 和 消 防 人 員 使 用 的 設 施, 包 括 通 道, 有 時 還 包 括 消 防 供 水 消 防 和 救 援 樓 梯 間 消 防 員 升 降 機 消 防 控 制 中 心 / 控 制 台 排 煙 系 統 及 消 防 員 集 合 地 點 緊 急 照 明 系 統 和 標 誌 : 概 述 其 所 符 合 的 標 準 和 操 作 原 則

- 5 - (n) 管 理 人 員 的 角 色 : 清 楚 界 定 管 理 人 員 的 角 色, 並 闡 明 可 確 保 消 防 系 統 持 續 保 養 的 安 排 這 是 消 防 安 全 策 略 的 重 要 一 環, 故 必 須 詳 細 說 明 管 理 人 員 可 作 主 導, 盡 量 減 低 火 警 發 生 的 機 會, 如 限 制 吸 煙 管 好 內 務 和 保 安 管 理 人 員 也 應 負 責 確 定 建 築 物 已 有 適 當 的 保 養 和 測 試 程 序, 以 確 保 在 發 生 火 警 時, 消 防 系 統 會 作 出 反 應 報 告 應 包 括 用 以 支 持 其 結 論 和 目 標 的 計 算 數 據 草 圖 和 圖 表 如 果 合 適, 詳 細 資 料 應 包 括 煙 霧 充 填 速 率 火 災 場 景 設 計 和 出 口 通 道 的 計 算 諮 詢 12. 業 內 人 士 最 重 要 是 在 開 始 建 築 物 設 計 的 初 期 應 考 慮 消 防 安 全 對 該 設 計 的 影 響, 並 與 屋 宇 署 和 消 防 處 訂 立 諮 詢 程 序, 以 便 各 方 在 一 開 始 便 能 就 消 防 安 全 的 目 標 達 成 共 識 為 此, 在 呈 交 建 築 圖 則 之 前, 應 接 觸 屋 宇 署 和 消 防 處, 以 徵 求 該 等 部 門 原 則 上 同 意 審 議 中 的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13. 由 於 目 前 尚 未 有 消 防 工 程 師 的 認 可 機 制, 認 可 人 士 必 須 在 擬 訂 消 防 策 略 和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範 疇 的 諮 詢 過 程 中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但 是, 我 們 也 期 望 其 他 專 業 範 疇 的 執 業 人 士, 提 供 其 專 家 意 見 參 考 文 獻 14. 海 外 國 家 訂 有 適 用 於 消 防 安 全 的 守 則 和 標 準, 其 涵 蓋 範 圍 不 斷 擴 大, 而 個 別 刊 物 更 不 時 修 改 和 修 訂 雖 然 執 業 者 可 能 未 有 取 得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但 也 必 然 留 意 到 該 等 刊 物 產 品 資 料 和 消 防 安 全 期 刊 也 有 助 執 業 者 了 解 消 防 安 全 事 務 的 新 發 展 另 外, 也 有 各 種 描 述 消 防 工 程 方 法 設 計 模 式 的 標 準 文 件, 例 如 英 國 標 準 擬 稿 澳 州 守 則 美 國 國 家 防 火 協 會 和 防 火 工 程 師 學 會 手 冊, 均 可 供 參 閱 這 些 文 件 提 供 了 有 關 燃 燒 負 荷 量 煙 霧 控 制 特 殊 用 途 建 築 物 的 逃 生 途 徑 方 程 式 和 各 方 面 的 關 係 計 算 方 法, 以 及 用 以 詳 盡 闡 述 該 個 案 以 便 證 明 其 充 分 性 的 有 價 值 資 料

- 6-15. 本 作 業 備 考 不 可 能 概 述 每 個 建 築 物 具 體 需 要 的 全 部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技 術, 而 是 簡 單 地 概 述 一 個 建 議 綱 領, 以 開 展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由 於 消 防 工 程 方 法 對 業 內 人 士 和 各 監 管 當 局 來 說, 都 是 全 新 的 概 念, 本 作 業 備 考 僅 作 為 初 步 的 指 引 長 遠 來 說, 我 們 須 要 發 展 消 防 安 全 標 準 ( 例 如 安 全 疏 散 時 間 出 口 路 線 的 耐 受 環 境 等 標 準 ), 並 提 高 對 預 測 風 險 或 證 明 符 合 規 定 的 工 具 ( 例 如 電 腦 模 型 ), 以 及 有 關 專 業 人 士 ( 例 如 消 防 安 全 工 程 師 )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水 準 的 監 管 本 指 引 將 定 期 檢 討, 歡 迎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蔡 宇 畧 檔 號 : BD GP/BREG/P/36 初 版 : 1998 年 3 月 ( 助 理 署 長 / 法 律 及 管 理 ) 編 入 索 引 : 消 防 工 程 方 法

-7- 附 錄 認 可 人 士 及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作 業 備 考 204 APP-87 確 定 建 築 物 的 外 形 建 造 和 用 途 確 立 須 遵 守 的 訂 明 要 求 的 最 低 規 定 設 計 遵 從 守 則? (MOE MOA 和 FRC) 是 否 確 定 不 符 規 定 之 處 ; 建 議 其 他 選 項 / 替 代 措 施 並 證 明 相 等 贊 同 設 計 是 否 設 定 火 災 場 景 確 立 估 計 的 最 多 佔 用 人 數 及 其 所 在 位 置 和 行 為 反 應 確 定 特 定 的 防 火 措 施 進 行 消 防 工 程 的 分 析 修 改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設 計 效 能 可 接 受 否 是 接 納 設 計 附 錄 : 消 防 工 程 設 計 概 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