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名 勝 區 總 體 規 劃 除 外 ) (CPC867) 包 括 工 程 造 價 諮 詢 服 務. 放 寬 香 港 專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在 內 地 居 留 期 限 的 規 定, 將 其 居 港 時 間, 亦 計 算 為 內 地 居 留. 允 許 通 過 互 認 取 得 內 地 建 築 領 域 各 專 業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註 冊 執 業, 享 有 與 內 地 擁 有 相 同 專 業 資 格 專 業 人 士 同 等 待 遇.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註 冊 城 市 規 劃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註 冊, 不 受 在 香 港 註 冊 與 否 的 限 制.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註 冊 執 業, 不 受 在 香 港 註 冊 執 業 與 否 的 限 制. 對 取 得 內 地 監 理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規 定 作 為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省 內 監 理 企 業 申 報 企 業 資 質 時 所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予 以 認 定 6. 允 許 通 過 互 認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二 補 充 協 議 十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八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五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五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九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業 人 士 在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註 冊 執 業, 不 受 在 香 港 註 冊 執 業 與 否 的 限 制 7.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作 為 合 夥 人, 按 相 應 資 質 標 準 要 求 在 內 地 設 立 建 築 工 程 設 計 事 務 所 對 合 夥 企 業 中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夥 人 數 量 比 例 出 資 比 例 香 港 合 夥 人 在 內 地 居 留 時 間 沒 有 限 制 8. 對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建 築 師 互 認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規 定 作 為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省 內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申 報 企 業 資 質 時 所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予 以 認 定 9. 允 許 通 過 考 試 取 得 內 地 註 冊 建 築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註 冊 執 業, 不 受 在 香 港 註 冊 執 業 與 否 的 限 制,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規 定 作 為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省 內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申 報 企 業 資 質 時 所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予 以 認 定 0. 允 許 通 過 互 認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註 冊 執 業, 不 受 在 香 港 註 冊 執 業 與 否 的 限 制. 允 許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作 為 合 夥 人, 按 相 應 資 質 標 準 要 求 在 內 地 設 立 建 築 工 程 設 計 事 務 所 對 合 夥 企 業 中 香 港 與 內 地 合 夥 人 數 量 比 例 出 資 比 例 香 港 合 夥 人 在 內 地 居 留 時 間 沒 有 限 制 6 6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八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九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 對 取 得 內 地 一 級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互 認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規 定 作 為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省 內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申 報 企 業 資 質 時 所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予 以 認 定. 允 許 通 過 考 試 取 得 內 地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港 口 與 航 道 ) 註 冊 公 用 設 備 工 程 師 註 冊 化 工 工 程 師 註 冊 電 氣 工 程 師 資 格 的 香 港 專 業 人 士 在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註 冊 執 業, 不 受 在 香 港 註 冊 執 業 與 否 的 限 制,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規 定 作 為 廣 東 廣 西 福 建 省 內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申 報 企 業 資 質 時 所 要 求 的 註 冊 執 業 人 員 予 以 認 定.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廣 東 省 設 立 的 建 設 工 程 設 計 企 業 聘 用 香 港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 在 尚 未 取 得 內 地 專 業 資 格 的 情 況 下 ), 可 以 作 為 資 質 標 準 要 求 的 主 要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進 行 考 核, 不 能 作 為 資 質 標 準 要 求 的 註 冊 人 員 進 行 考 核. 對 於 註 冊 建 築 師 繼 續 教 育 中 選 修 課 部 分,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在 香 港 完 成 或 由 內 地 派 師 資 授 課, 選 修 課 繼 續 教 育 方 案 須 經 內 地 認 可 6. 對 於 在 廣 東 省 內, 外 商 獨 資 合 資 城 鄉 規 劃 企 業 申 報 資 質 時, 通 過 互 認 取 得 內 地 註 冊 規 劃 師 資 格, 在 上 述 企 業 工 作 的 香 港 人 士, 在 審 查 時 可 以 作 為 必 需 的 註 冊 人 員 予 以 認 定 7. 對 於 一 級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繼 續 教 育 中 選 修 課 部 分, 香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八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九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十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在 香 港 完 成 或 由 內 地 派 師 資 授 課, 選 修 課 繼 續 教 育 方 案 須 經 內 地 認 可 8. 對 於 監 理 工 程 師 繼 續 教 育 中 選 修 課 部 分,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以 在 深 圳 市 統 一 完 成 9.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僱 用 的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自 然 人 流 動 的 方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本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分 類 項 下 的 服 務 本 協 議 附 件 中 的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是 為 履 行 僱 主 從 內 地 獲 取 的 服 務 合 同, 進 入 內 地 提 供 臨 時 性 服 務 的 持 有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的 自 然 人 其 僱 主 為 在 內 地 無 商 業 存 在 的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期 間 報 酬 由 僱 主 支 付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應 具 備 與 所 提 供 服 務 相 關 的 學 歷 和 技 術 ( 職 業 ) 資 格 在 內 地 停 留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與 合 同 無 關 的 服 務 活 動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工 程 服 務 及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十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D. 房 地 產 服 務 b. 以 收 費 或 合 同 為 基 礎 的 房 地 產 服 務 (CPC8)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僱 用 的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自 然 人 流 動 的 方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本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分 類 項 下 的 服 務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十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建 築 及 相 關 工 程 服 務 (CPC++ +++6+7+8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其 經 資 質 管 理 部 門 認 可 的 項 目 經 理 人 數 中,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所 佔 比 例 可 不 受 限 制. 自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六 簽 署 之 日 起, 對 於 已 取 得 內 地 資 質 的 港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在 新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標 準 頒 佈 前, 原 建 設 部 關 於 港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審 查 中 對 港 籍 項 目 經 理 的 認 定 政 策 不 變, 港 籍 項 目 經 理 在 原 受 聘 港 資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管 理 中 仍 然 有 效. 在 新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資 質 標 準 頒 佈 後, 允 許 原 認 定 的 港 籍 項 目 經 理 在 該 標 準 頒 佈 前 已 承 接 或 開 工 的 工 程 項 目 中, 繼 續 作 為 項 目 經 理 直 至 項 目 竣 工.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在 內 地 設 立 的 建 築 業 企 業 中, 出 任 工 程 技 術 人 員 和 經 濟 管 理 人 員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內 地 的 居 留 時 間 不 受 限 制 6. 允 許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僱 用 的 合 同 服 務 提 供 者 以 自 然 人 流 動 的 方 式 在 內 地 提 供 本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分 類 項 下 的 服 務 7 包 括 與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有 關 的 疏 浚 服 務 涵 蓋 範 圍 僅 限 於 為 外 國 建 築 企 業 在 其 提 供 服 務 過 程 中 所 擁 有 和 所 使 用 的 配 有 操 作 人 員 的 建 築 和 拆 除 機 器 的 租 賃 服 務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六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六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6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7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十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6
其 他 具 體 承 諾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允 許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居 民 參 加 內 地 以 下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資 格 考 試 : 註 冊 建 築 師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岩 土 ) 監 理 工 程 師 造 價 工 程 師 註 冊 城 市 規 劃 師 房 地 產 經 紀 人 註 冊 消 防 工 程 師 註 冊 安 全 工 程 師 註 冊 核 安 全 工 程 師 建 造 師 註 冊 公 用 設 備 工 程 師 註 冊 化 工 工 程 師 註 冊 土 木 工 程 師 ( 港 口 與 航 道 ) 註 冊 設 備 監 理 師 勘 察 設 計 註 冊 工 程 師 價 格 鑒 證 師 企 業 法 律 顧 問 棉 花 質 量 檢 驗 師 拍 賣 師 公 共 衛 生 類 別 醫 師 執 業 藥 師 環 境 影 響 評 價 工 程 師 房 地 產 估 價 師 註 冊 電 氣 工 程 師 註 冊 稅 務 師 註 冊 資 產 評 估 師 假 肢 與 矯 形 器 製 作 師 礦 業 權 評 估 師 註 冊 諮 詢 工 程 師 ( 投 資 ) 國 際 商 務 土 地 登 記 代 理 人 珠 寶 玉 石 質 量 檢 驗 師 ; 質 量 翻 譯 計 算 機 技 術 與 軟 件 審 計 衛 生 經 濟 統 計 會 計 專 業 技 術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相 應 的 資 格 證 書. 允 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參 加 內 地 土 地 估 價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內 地 的 土 地 估 價 師 資 格 證 書. 允 許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參 加 內 地 測 繪 師 資 格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資 格 證 書. 允 許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廣 東 省 報 名 參 加 全 國 清 單 中 所 列 考 試 項 目 可 能 根 據 國 家 減 少 職 業 資 格 許 可 和 認 定 工 作 有 關 要 求 發 生 變 化, 具 體 項 目 以 國 務 院 公 告 為 準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廣 東 協 議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及 本 協 議 新 增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七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涵 蓋 安 排 補 充 協 議 八 中 已 有 開 放 措 施 7
執 業 獸 醫 資 格 考 試 考 試 成 績 合 格 者, 發 給 相 應 的 資 格 證 書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