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08 學年度籃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第一條依據 : 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學 ( 三 ) 字第 080030987 號函核備辦理 第二條宗旨 : 為推展大專校院籃球運動, 促進校際運動交流及發掘培養優秀籃球選手, 提升籃球運動技術水準, 特舉辦本比賽 第三條組織 : 一 指導單位 : 教育部體育署二 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三 共同主辦單位 :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新北市政府體育處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四 協辦單位 : 全國各大專校院五 贊助單位 :( 略 ) 第四條球隊註冊 : 一 日期 : 自即日起至 08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五 ) 止,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 手續 : 請按大會提供球隊註冊表格格式, 詳細填入各項資料, 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 以掛號郵寄大專體總活動組收, 始完成球隊註冊手續 三 費用 : 每隊繳交競賽活動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 請用郵局匯票, 抬頭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 四 大專體總地址 :089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 20 號 3 樓 ' 電話 :(02)277-0300 傳真 :(02)277-0305 第五條職隊員註冊及報名 : 一 日期 : 自 08 年 9 月 23 日 ( 星期一 ) 上午 9 時整起 至 08 年 0 月 日 ( 星期一 ) 下午 5 時整截止 二 手續 : 採網路線上報名, 參賽單位於註冊期間輸入所屬學校帳號 密碼, 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網路註冊報名, 完成後請列印職隊員清冊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 以掛號郵寄大專體總活動組收, 始完成職隊員註冊報名手續 三 球員註冊報名資格請依據本規程第九條規定辦理, 如未依表格填寫清楚, 則球員視同未完成註冊報名 四 每隊可報名領隊 人 總教練 人 教練至多 3 人 ( 總教練 教練係指具有籃球教練證照者 ) 體能指導員 人 運動防護員 人 管理 人 球員 8 人 ( 含隊長 ) * 上述教練證係指中華民國籃球協會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核發 C 級 ( 含 ) 以上之籃球教練證照 五 球員不可兼任球隊職員 第六條比賽日期 : 自 08 年 月 日 ( 星期四 ) 起至 09 年 月 30 日 ( 星期四 ) 止 第七條比賽地點 : 一 比賽場地之安排 : ( 一 ) 比賽如有電視轉播, 比賽場地得配合轉播單位會勘後決定之 ( 二 ) 由主辦單位及分區負責人協調訂定之 二 兩校 ( 含 ) 以上爭取時, 經協調仍無法取得共識時, 得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唯出席領隊會議之領隊或教練才具有爭取比賽場地之資格
三 如遇無比賽場地時, 由主辦單位或分區負責人協調安排至其它場地, 其參賽隊伍不得異議 四 全國總決賽之承辦學校, 請安排參賽球隊賽前練習 另公開組比賽, 以前 天開放比賽場地提供參賽球隊練習為原則 第八條參賽單位 : 一 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 會員學校得報名公開男生組 公開女生組 一般男生組 一般女生組, 各組以參賽 隊為限 第九條參賽資格 : 一 註冊報名參加比賽之球員以各校 08 學年度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均註冊在學之學生及研究生 (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 選讀生 先修生 補習生 空中補校 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 ) 軍 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07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使得參賽 ( 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一 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 每人限報名 組 ( 隊 ) 二 凡曾報名參加下列賽事之球員, 不可參加大專籃球聯賽 ( 以下簡稱 UBA) ( 一 ) 超級籃球聯賽 (Super Basketball League, 以下簡稱 SBL) ( 二 ) 東南亞職業籃球聯賽 (ASEAN Basketball League, 以下簡稱 ABL) ( 三 ) 中國全國男子籃球聯賽 (National Basketball League, 以下簡稱 NBL) ( 四 ) 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 (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 CBA) ( 五 ) 女子超級籃球聯賽 (Women's Super Basketball League, 以下簡稱 WSBL) ( 六 ) 其他經審判委員會認定之職業性質比賽 三 如已報名參加 UBA, 同年度又報名參加 SBL( 或 WSBL) 時, 取消該員所屬球隊已賽成績 唯公開女生組第一級球隊得以單一學校名義組隊方式報名參加 WSBL, 但球員不可跨校報名 四 報名公開組之參賽球員, 參賽年齡限定為民國 8 年 9 月 日 ( 含 ) 以後出生者 五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公開組 : ( 一 ) 曾具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籍之學生 ( 二 )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進入大專校院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 ( 以下簡稱高中職 ) 學生及國民中學升專科學校五年制 ( 以下簡稱五專 ) 之入學學生 ; 含甄審 甄試 單獨招生 ( 錄取 正取及備取者但未完成該學校報到程序, 不在此限 ) 轉學 ( 插班 ) 考試加分等 ( 經轉學插班考試者, 如原參賽組別為一般組或乙組者, 不在此限 ) ( 三 ) 入學管道採計運動專長術科檢定或術科測驗 ( 非基本體能 ) 或運動成績之學生 ( 軍事校院特殊需求, 入學時體能測驗不在此限 ) ( 四 ) 曾具籃協主辦社會甲組或非籃球項目之職業運動員 ( 五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入選各競賽種類之國家 ( 地區 ) 代表隊運動員, 唯身心障礙比賽之國家 ( 地區 ) 代表隊, 不涉本競賽規程本條第四款第一至四目者, 得參加一般組 ( 六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參加國際運動總會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舉辦之錦標賽 認可之國際比賽, 或列有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之國際排名 ( 七 )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期獲得全國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或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最優級組前八名運動員 六 體育運動相關系所, 其資格認定, 請參考附件一 第十條比賽分組及限制 : 一 公開男生組 : ( 一 ) 公開男生組第一級 : 限參加 07 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 獲公開組第一級第 名至第 2 名之球隊 2 限參加 07 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 獲公開組第二級第 名至第 名之球隊 ( 二 ) 公開男生組第二級 : 招收運動績優生或一般組自願升級之球隊 二 一般男生組 : 未具公開組參賽資格之球隊 三 公開女生組 : 2
( 一 ) 公開女生組第一級 : 限參加 07 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 獲公開組第一級第 名至第 0 名之球隊 2 限參加 07 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 獲公開組第二級第 名 第 2 名之球隊 ( 二 ) 公開女生組第二級 : 招收運動績優生或一般組自願升級之球隊 四 一般女生組 : 未具公開組參賽資格之球隊 第十一條比賽制度 : 一 公開男生組第一級比賽制度 : ( 一 ) 預賽 : 共 6 隊, 採單循環比賽, 取前 8 名之球隊晉級複賽 未晉級之球隊, 預賽成績即列為決賽成績 ( 二 ) 複賽 : 計 8 隊, 採單循環比賽, 預賽成績不計, 取前 名之球隊參加第一名至第四名決賽 未晉級之球隊, 複賽成績即列為決賽成績 3
( 三 ) 決賽 : 計 隊, 採單淘汰交叉名位決賽, 比賽方式如下 : 爭第一名 第二名 3 爭第三名 第四名 2 複賽第 名 複賽第 名 複賽第 2 名 複賽第 3 名 二 公開女生組第一級比賽制度 : ( 一 ) 預賽 : 共 2 隊, 採單循環比賽, 取前 6 名之球隊晉級複賽 未晉級之球隊, 預賽成績即列為決賽成績 ( 二 ) 複賽 : 計 6 隊, 採單循環比賽, 預賽成績不計, 取前 名之球隊參加第一名至第四名決賽 未晉級之球隊, 複賽成績即列為決賽成績 ( 三 ) 決賽 : 計 隊, 採單淘汰交叉名位決賽, 比賽方式如下 : 爭第一名 第二名 3 爭第三名 第四名 2 複賽第 名 複賽第 名 複賽第 2 名 複賽第 3 名 三 公開男生組第二級比賽制度 : ( 一 ) 預賽 : 採分區單循環比賽, 全國分為五區, 其中第一區分為北一區 北二區, 各區參賽隊數以 8 隊為原則, 有不足或超額的情況, 由大專體總協調安排球隊至鄰近區域跨區參賽 分區原則如下 : () 第一區 ( 北一區 北二區 ): 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花蓮縣 金門縣 (2) 第二區 :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3) 第三區 : 臺中市 南投縣 彰化縣 () 第四區 :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5) 第五區 : 高雄市 屏東縣 臺東縣 澎湖縣 2 預賽各區按報名參賽隊數比例取晉級複賽隊數 ( 合計 2 隊 ), 另按 07 學年度公開組第一級第 3 名至第 6 名之球隊及公開組第二級第 5 名之球隊 ( 須 08 學年度有註冊 ) 的分佈區域再增額錄取 8 隊, 共計 32 隊參加複賽
( 二 ) 複賽 : 計 32 隊, 分為甲 乙 丙 丁等 組, 按預賽各組成績排序 編配, 並由預賽各組冠軍抽代號籤依序排入 預賽各組前 名 之球隊列為種子隊依序排定, 如各組有未達 隊晉級複賽時, 由其他晉級複賽球隊以抽籤方式排定之 複賽分組方式 : 甲組 G H I3 J2 K L 25 32 乙組 G2 H I J3 K2 L3 26 3 丙組 G3 H2 I J K3 L2 27 30 丁組 G H3 I2 J K L 28 29 複賽採分組單循環比賽, 預賽成績保留 2 複賽各組取前 名之球隊晉級 6 強決賽 ( 三 ) 決賽 : 計 6 隊, 採單淘汰交叉名位決賽, 排定方式按各組複賽名次抽籤決定 ; 即複賽各組第 名抽冠 至冠 號籤, 複賽各組第 2 名抽亞 至亞 號籤, 複賽各組第 3 名抽季 至季 號籤, 複賽各組第 名抽殿 至殿 號籤抽籤 2 6 強決賽, 第一輪負者併列第 9 名, 第二輪負者併列第 5 名 決賽分組方式 : 6 爭第一名 第二名 5 爭第三名 第四名 3 9 0 2 2 3 5 6 7 8 冠 殿 季 亞 亞 2 季 2 殿 2 冠 2 冠 3 殿 3 季 3 亞 3 亞 季 殿 冠 四 公開女生組第二級比賽制度 : ( 一 ) 預賽 : 採全國不分區, 分 組單循環比賽, 報名隊數 2 隊 ( 含 ) 以下時, 各組取前 名晉級複賽, 報名隊數 25 隊 ( 含 ) 以上各組取前 5 名晉級複賽 07 學年度第一級第 名 第 2 名及第二級第 3 名 第 名之球隊設為種子, 依序排列, 第二級第 5 名之球隊計 隊, 以抽籤方式排定 5 至 8 其餘參賽球隊以抽籤方式排定分組 預賽分組方式 : A 組 8 9 6 7 2 25 B 組 2 7 0 5 8 23 26 C 組 3 6 9 22 27 D 組 5 2 3 20 2 28 ~ 依序為 07 學年度公開組第一級第 名 第 2 名及 06 學年度公開組第二級第 3 名至第 名之球隊, 5~8 由 05 學年度公開組第二級併列第 5 名之球隊, 以抽籤方式排定 ( 二 ) 複賽 ( 報名隊數 2 隊 ( 含 ) 以下 ): 計 6 隊, 依預賽成績排入分為甲 乙 2 組, 各組採單循環比賽, 預賽成績保留, 複賽各組取前 名晉級決賽 複賽分組方式 : 甲組 A A D D B2 B3 C2 C3 乙組 A2 A3 D2 D3 B B C C ( 三 ) 複賽 ( 報名隊數 25 隊 ( 含 ) 以上 ): 5
計 20 隊, 依預賽成績排入分為甲 乙 丙 丁 組, 各組採單循環 比賽, 預賽成績保留, 各組取前 2 名晉級決賽 複賽分組方式 : 甲組 A D2 C3 B A5 乙組 B A2 D3 C B5 丙組 C B2 A3 D C5 丁組 D C2 B3 A D5 ( 四 ) 決賽 ( 報名隊數 2 隊 ( 含 ) 以下 ): 計 8 隊, 採單淘汰交叉名位決賽, 分組方式按複賽成績排定之 決賽第一輪負者併列第 5 名 8 爭第一名 第二名 7 爭第三名 第四名 5 6 2 3 甲 乙 甲 3 乙 2 甲 2 乙 3 甲 乙 ( 五 ) 決賽 ( 報名隊數 25 隊 ( 含 ) 以上 ): 計 8 隊, 採單淘汰交叉名位決賽, 分組方式按複賽成績排定之 決賽第一輪負者併列第 5 名 8 爭第一名 第二名 7 爭第三名 第四名 5 6 2 3 甲 丙 2 乙 丁 2 丙 甲 2 丁 乙 2 6
五 一般男 女生組比賽制度 : ( 一 ) 分區原則如下 : 第一區 ( 北一區 北二區 ): 臺北市 新北市 基隆市 宜蘭縣 花蓮縣 金門縣 2 第二區 :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3 第三區 : 臺中市 南投縣 彰化縣 第四區 :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5 第五區 : 高雄市 屏東縣 臺東縣 澎湖縣 ( 二 ) 第一區視報名隊數多寡, 以抽籤方式分為北一區 北二區,07 學年度全國總決賽前 9 名之球隊得列為種子 ( 三 ) 各區參賽球隊隊數未達 3 隊, 得併區舉行比賽 ( 四 ) 各區參賽球隊隊數在 7 隊以下時, 採單循環決賽 ( 五 ) 各區參賽球隊為 8 隊以上時 ( 含 8 隊 ), 採預賽分組單循環比賽, 預賽取各組優勝球隊晉級分區排名賽 ( 六 ) 分區排名賽採單敗淘汰制, 優勝球隊晉級全國總決賽 ( 七 ) 各分區比賽方式, 由大會統一訂定與規範 ( 八 ) 各區參加全國總決賽之隊數, 依各區報名參賽隊數比例取參加晉級隊數 ( 計 6 隊 ), 另按 07 學年度前 5 名之球隊 ( 須 08 學年度有註冊報名 ) 的分佈區域再增額錄取 8 隊, 共計 2 隊參加全國總決賽 ( 九 ) 晉級全國總決賽之球隊, 以 08 學年度分區冠軍之球隊設為種子, 以抽籤方式排定種子籤 7 號至 2 號籤由 08 學年度分區亞軍之球隊以抽籤方式排定 3 號至 2 號籤由其餘晉級之球隊以抽籤方式排定 ( 十 ) 全國總決賽採單淘汰賽方式進行, 第一輪負者不計名次, 第二輪負者併列第 9 名, 第三輪負者併列第 5 名 2 爭第一名 第二名 2 23 爭決賽第 3 名 第 名 22 7 8 9 20 9 0 2 3 5 6 2 3 5 6 7 8 7 3 9 0 種子 種子 5 5 6 7 8 種子 種子 3 9 20 2 22 種子 6 種子 2 23 2 2 8 第十二條比賽規則 : 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公告之 208 國際籃球規則及規則解釋 第十三條循環賽計分與名次判定 : 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公告之 208 國際籃球規則及規則解釋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比賽用球 : 一 男生組 :molten BGF7X 比賽用球 二 女生組 :molten BGF6X 比賽用球 第十五條領隊會議 :( 另行文通知 ) 第十六條一般規定 : 一 職隊員名單經領隊會議檢視, 並在大會規定之日期, 由各隊修正後, 不得再變更 二 每場比賽開賽前, 教練應由 8 名註冊報名球員中, 登錄 2 名球員出賽 三 球隊應將出賽球員之球員證件主動提交至記錄台, 由紀錄台人員核對秩序冊與出賽球員證件與登錄名單正確與否, 未繳交證件者一律不准出場比賽, 如有爭議再由裁判員查驗 四 大會規定之球員證件如下 : 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 ( 一 ) 蓋有該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 ( 二 ) 在學證明 ( 需另加蓋該學期註冊章或是與正本相符合章 ) 及含相片之第二證件 ( 如學生證 身分證 健保卡 駕照 護照等 ) 7
五 球隊席區置放 6 張椅子, 未經註冊之隊職員, 不得列坐於球隊席區及站立於球隊席區 六 賽後 20 分鐘內球隊應主動領回球員證件, 並當場核對, 當場若無領回, 紀錄台不負保管之責 七 比賽計時 記錄之工作, 由主辦單位或協辦單位安排之 八 本聯賽各級球隊比賽 ( 決賽 ) 結束後, 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 九 協辦學校, 應維護參賽球隊職隊員及裁判員 臨場委員 記錄台工作人員之安全 十 為維護球賽品質及球員安全, 球隊出賽時一定要有經註冊報名之球隊領隊 教練至少 人到場, 才可進行比賽, 若超過表定時間 5 分鐘仍未到場, 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比數為 20:0, 積分 0 分計算, 該隊如有剩餘賽程, 得繼續參賽 十一 教練臨場指揮調度時, 不得使用擴音設備 第十七條比賽補助 :( 暫訂 ) 一 該項補助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營養費用 二 預賽 複賽 決賽 : 除花蓮 台東 澎湖 金門另訂外, 同一區比賽, 主 客隊皆不予補助 跨區比賽, 客隊每場補助額度如下 : ( 一 ) 第一區 D 第二區 :500 元 ( 二 ) 第一區 D 第三區 :2000 元 ( 三 ) 第一區 D 第四區 :2500 元 ( 四 ) 第一區 D 第五區 :3000 元 ( 五 ) 第二區 D 第三區 :500 元 ( 六 ) 第二區 D 第四區 :2000 元 ( 七 ) 第二區 D 第五區 :2500 元 ( 八 ) 第三區 D 第四區 :500 元 ( 九 ) 第三區 D 第五區 :2000 元 ( 十 ) 第四區 D 第五區 :500 元三 花蓮至台北比賽, 適用第一區至第三區補助額度, 即客隊每場補助 2000 元 四 台東至高雄比賽, 適用第三區至第五區補助額度, 即客隊每場補助 2000 元 五 澎湖 金門至各地比賽, 適用最高補助額度, 即客隊每場補助 3000 元 第十八條獎勵 : 一 男 女生組各級前八名球隊頒贈獎盃一座 二 公開男生組第二級各區前四名晉級複賽之球隊另頒分區團隊獎狀 三 一般組各分區排名賽按下列方式錄取優勝隊數頒贈團隊獎狀 ; ( 一 ) 三隊以下錄取一名 ( 二 ) 四隊 及五隊錄取二名 ( 三 ) 六隊 及七隊錄取三名 ( 四 ) 八隊 及九隊錄取四名 ( 五 ) 十隊 及十一隊錄取五名 ( 六 ) 十二隊 及十三隊錄取六名 ( 七 ) 十四隊 及十五隊錄取七名 ( 八 ) 十六隊以上錄取八名 四 男 女生組各級前三名球隊之職隊員頒贈獎狀乙紙 第十九條優秀教練遴選原則 : 一 公開男生組第一級決賽前 6 名與公開女生組第一級決賽前 2 名參賽球隊教練頒贈教育部體育署獎狀乙紙 二 公開男 女生組第二級決賽前 5 名球隊教練頒贈教育部體育署獎狀乙紙 三 一般男 女生組全國總決賽前 5 名球隊教練頒贈教育部體育署獎狀乙紙 四 公開男生組第二級決賽併列第 9 名之球隊教練頒贈大專體總獎狀乙紙 五 一般男 女生組全國總決賽併列第 9 名之球隊教練頒贈大專體總獎狀乙紙 註 : 上述優秀教練提報員額每隊以 人為限, 如未註明, 即以總教練為當然人選 第二十條抗議 : 一 若一球隊認為其因下列原因致使權益受損, 可以提出抗議 : ( 一 ) 對方球隊球員資格 ( 二 ) 計分 計時或投籃計時器的操作錯誤, 且裁判並未更正 ( 三 ) 沒收比賽 取消比賽 延後比賽 不再繼續比賽或未開始比賽的決定 ( 四 ) 違反適用資格規定 8
二 為了抗議能被受理, 抗議應依下列程序進行 : ( 一 ) 該隊隊長應於該場比賽後 5 分鐘內通知主裁判, 對球賽的結果有所異議提出抗議, 且隊長在比賽記錄表 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 簽名 ( 二 ) 球隊應在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 以書面遞交抗議理由 ( 三 ) 每一抗議應繳交抗議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整, 向技術委員 分區負責人 聯賽裁判員或賽務組提出, 抗議成立時, 費用退還, 抗議不成立時, 費用由大會沒入作為聯賽業務推廣費用 ( 四 ) 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 ( 含口頭 書面抗議及費用繳交 ), 一律不予受理 三 球員資格問題 : ( 一 ) 賽務組得就被抗議之球員資格做查核, 若事證確鑿, 即依據競賽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 二 ) 若抗議方及被抗議方有任一方不服賽務組查核結果, 可在收到通知後 2 小時之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覆議並繳交覆議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整 由大會召開審判委員會 覆議成立時, 覆議費用退還, 覆議不成立時, 覆議費用由大會沒入作為聯賽業務推廣費用 四 競賽問題 : ( 一 ) 技術委員會得就競賽抗議案件審議, 若有違反競賽規程者依競賽規程處理 ( 二 ) 技術委員會得依其必要及地區性成立技術委員會比賽紛爭事件緊急處理小組受理抗議事件 ( 三 ) 若抗議方及被抗議方有任一方不服技術委員會之審議結果, 可在收到通知後 2 小時內以書面向大會提出覆議並繳交覆議費用新台幣伍仟元整整 由大會召開審判委員會 覆議成立時, 覆議費用退還, 覆議不成立時, 覆議費用由大會沒入作為聯賽業務推廣費用 五 所有抗議案件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第廿一條罰則 : 一 球員資格部分 : ( 一 ) 球隊如有未經註冊或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 經抗議成立後, 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已賽成績不計, 該名球員立即停止參加比賽 ( 含公開組及一般組 ), 並與該場執行教練於次年停止參加本項比賽一年 ( 含轉學 ) ( 二 ) 球隊如有已註冊而未經登錄之球員出賽時, 一經發現即登錄該隊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並取消該球員該場繼續比賽之權利 ( 三 ) 球員如冒名頂替或有身分不符事實的證明發生時, 其法律責任應由該學校所屬主管負責 二 比賽部分 : ( 一 ) 凡比賽中被判處奪權犯規之球員或教練, 於次場禁賽 場 ( 不限年度累積 ) ( 二 ) 比賽中有球員發生嚴重違反運動道德之情事, 經裁判員判決毆人或互毆確定後, 該球員立即禁賽, 並取消參加本學年度比賽之權利 ( 三 ) 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 ( 同隊二人 含 以上 ) 鬥毆事件, 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 註冊 8 名球員與總教練於次年停止參加本項比賽一年 ( 含轉學 ) ( 四 ) 比賽中 賽後如有球員或球隊相關人員對大會工作人員 ( 裁判員 臨場委員 記錄台工作人員及球隊職隊員 ) 有語言暴力及肢體侵犯或影響賽會進行, 有具體事證者, 由分區負責人向聯賽賽務組報告, 由技術委員會審議 判決確定者立即取消該員繼續比賽權利, 並予以禁賽一年 ( 五 ) 拒絕比賽被判棄權之球隊, 除取消往後各項賽程, 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 亦不列入名次 ; 已賽場次之比賽補助則予取消, 並於次年停止該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 ( 六 ) 教練指導球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不當管教行為, 違反此規定者, 除立即禁賽外, 並於次年停止參加本項比賽一年 ( 七 ) 依本規程第二十條第一項款第一目規定, 在比賽結束後提出球員資格申訴之案件, 經查驗資格身分不符者, 除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 ( 名次 ), 並繳回所領之補助金 獎勵金 獎盃 獎狀等 ( 八 ) 違反上述情事且情節重大者, 將直接提交審判委員會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且後續衍生之法律問題由該校自行負責 三 球衣部分 ( 一 ) 球隊最少必須準備比賽球衣兩套, 一套白色 一套深色, 且球衣前後應 9
為同一底色, 違者不准上場比賽 ( 二 ) 球衣上需有中文或英文校名, 且字體不可小於球衣任何廣告字體, 不符合規定者, 裁判員沒收該場比賽, 比數為 20:0, 積分 0 分計算, 該隊如有剩餘賽程, 得繼續參賽 ( 三 ) 比賽球衣應有與球衣顏色對比的平面實體號碼 號碼應清晰易見, 且背部的號碼至少應高 20 公分 ; 前面的號碼至少應高 0 公分 ; 號碼的筆畫至少應寬 2 公分, 同隊球員不得穿著號碼相同的球衣, 任何廣告或標誌應距離球衣號碼至少 5 公分, 不符上述規定者, 裁判員得以口頭告誡並限期改善, 否則取消該隊參賽補助款及獎勵金 ( 四 ) 配合電視轉播, 公開組第一級比賽球衣背面請加繡中文姓名 ( 五 ) 禁止穿著迷彩球衣比賽 ( 六 ) 球隊或球員未依規定穿錯球衣時, 不得上場比賽 ( 七 ) 球員得穿著運動束衣 ( 無袖背心型款式 ) 及緊身長束褲下場比賽 運動束衣 ( 無袖背心型款式 ) 之任何部分不得外露於比賽球衣 2 運動束褲外露部分同一球隊顏色須一致 3 比賽之前, 裁判員有權要求球員更換不符合規定之服裝 未聽從裁判員規勸仍違反上述規定者, 不得上場出賽 四 球隊席區 : ( 一 ) 未經註冊之隊職員, 列坐於球隊席區及站立於球隊席區後面者, 裁判員得命令球隊立即改善, 未改善者裁判得沒收比賽 ( 二 ) 球隊出賽 應 有經註冊報名之球隊領隊 教練至少 人到場, 始得 進行比賽, 超過表定時間 5 分鐘仍未到場者, 裁判得沒收該場比賽 ( 三 ) 教練臨場指揮調度時, 使用擴音設備者, 經裁判規勸仍違反規定者, 裁判得沒收比賽 ( 四 ) 上述有關沒收比賽之罰則為 : 比數為 20:0, 積分 0 分計算, 該隊如有剩餘賽程, 得繼續參賽 第廿二條附則 : 一 比賽賽程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原則 ( 如夜間 週末 週日等假期 ), 由主辦單位協調協辦學校排定 二 主客場比賽, 主場球隊著白色球衣, 坐記錄台面向球場左側球員席 ; 客場球隊著深色球衣, 坐記錄台面向球場右側球員席 集中比賽時, 賽程表中隊名在前的球隊著白色球衣 ; 隊名在後者著深色球衣 三 如遇特殊情形, 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 須事先徵得所屬分區負責人及大會賽務組 裁判組同意後, 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四 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 比賽與否由裁判員會同臨場委員 ( 或分區負責人 ) 裁定, 並向大專體總報告 五 學校比賽場地遴選優先順序 : ( 一 ) 室內木質地板球場, 設有電子記分計時顯示器 廿四秒計時器 籃板設有 LED 顯示燈 球員更衣室 觀眾席 ( 二 ) 室內木質地板球場, 設有電子記分計時顯示器 廿四秒計時器 球員更衣室 觀眾席 ( 三 ) 室內 PU 地板球場, 設有電子記分計時顯示器 廿四秒計時器 籃板設有 LED 顯示燈 球員更衣室 觀眾席 ( 四 ) 室內 PU 地板球場, 設有電子記分計時顯示器 廿四秒計時器 球員更衣室 觀眾席 ( 五 ) 室內木質地板球場, 無電子計時器設備 ( 六 ) 室內 PU 地板球場, 無電子計時器設備 ( 七 ) 室外球場 第廿三條保險 : 一 球隊職隊員比賽期間, 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因未辦理保險而衍生之相關問題由參賽學校自行負責 二 比賽期間, 比賽場地由主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廿四條運動禁藥管制 : 球員必須接受大會運動禁藥檢測, 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明違規用藥者, 取消參加本學年度比賽之權利及所得之獎勵 ( 獎狀 獎勵金 ), 並於次年停止該員參加本項比賽一年 有關運動禁藥檢測規範及罰則均依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廿五條本競賽規程經報請教育部體育署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0
編號 單位 ( 學系 ) 名稱編號單位 ( 學系 ) 名稱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運動競技學系 ( 含碩士班 ) 0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運動學系 ( 含碩士班 )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2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暨研究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運動競 所 3 技學士學位學程 5 國立屏東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國立東華大學體育與運動科學系 ( 含碩士班 ) 5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臺北市立大學 -- 體育學系 陸上運動學系 6 水上運動學系 球類運動學系 技擊運動學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 含運動教練碩士系 競技運動訓練研究所 6 班 ) 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國立體育大學 -- 陸上運動技術學系 7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7 球類運動技術學系 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競技與教練科學研究所 8 國立高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 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競技運動學系( 含碩士班 ) 技擊運動學系 球類運動學系 9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 ( 含碩士班 ) 9 長榮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 所 )
中華民國大專校院 08 學年度籃球運動聯賽球隊註冊表 註冊組級別 公開男生組第一級 公開男生組第二級 一般男生組 公開女生組第一級 公開女生組第二級 一般女生組 # 請按參加組級別空格內打 ˇ 校名 : 校址 : 郵遞區號 市 / 縣區校長 : 體育行政單位主管 : 連絡人 : E-mail: 連絡電話 TEL:( ) 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 位戳章用印處 傳真 FAX:( ) 註 : 球隊註冊一 日期 : 自即日起至 08 年 9 月 20 日 ( 星期五 ) 止,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二 費用 : 每隊繳交競賽活動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 請用郵局匯票, 抬頭請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 三 手續 : 請按大會提供球隊註冊表格格式, 詳細填入各項資料, 並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 連同競賽活動費以郵局匯票掛號郵寄大專體總活動組收, 始完成球隊註冊手續 ( 如未依表格填寫清楚, 則該球隊視同未完成註冊 ) 四 凡報名大專籃球聯賽之總教練 教練需具有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或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核發 C 級 ( 含 ) 以上之籃球教練證照,08 學年度採網路線上註冊報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