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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337 條 款 /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訴 訟 美 國 世 強 律 師 事 務 所 成 功 辯 護 了 其 所 受 理 的 所 有 337 條 款 案 件 換 句 話 說, 自 2004 年 以 來, 我 們 在 多 達 114 宗 的 代 表 被 告 和 原 告 審 理 的 337 條 款 調 查 案 中, 穩 贏 了 所 有 的 代 理 案 件 近 35 年 來, 世 強 事 務 所 的 律 師 成 功 訴 訟 調 解 并 打 贏 了 所 有 的 337 條 款 案 件 著 名 的 法 律 期 刊 法 律 名 人 錄 ( 錢 伯 斯 Chambers) 將 世 強 事 務 所 中 處 理 337 條 款 案 件 的 律 師 評 為 國 際 貿 易 法 律 服 務 領 域 的 領 軍 人 物, 而 知 識 產 權 法 與 商 業 雜 誌 (IP Law & Business) 則 始 終 將 本 事 務 所 列 為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ITC) 案 件 中 最 活 躍 的 律 師 事 務 所 之 一 本 事 務 所 處 理 的 案 件 涉 及 最 複 雜 最 棘 手 的 科 技 領 域 案 件, 單 宗 案 件 涉 及 的 貿 易 金 額 就 高 達 數 十 億 美 元 我 們 的 行 業 資 歷 世 強 事 務 所 的 律 師 巧 妙 地 處 理 了 各 種 不 同 案 件, 這 些 案 件 都 具 有 兩 大 共 同 點 : 處 理 時 間 短 ; 案 件 錯 綜 複 雜 我 們 無 論 是 調 解 還 是 審 判 案 件, 所 取 得 的 結 果 都 能 滿 足 客 戶 的 商 業 需 要 本 所 具 有 深 厚 的 專 業 素 養, 總 能 在 337 條 款 案 件 的 審 理 中 找 到 將 案 件 引 向 成 功 的 重 要 轉 折 點 案 件 常 常 涉 及 各 種 不 公 平 競 爭 行 為, 例 如 專 利 侵 權 盜 用 商 業 外 觀 或 商 業 機 密 侵 犯 版 權 虛 假 廣 告 虛 假 產 地 來 源 假 冒 產 品 虛 假 標 籤 和 產 品 貶 抑 等 本 事 務 所 的 律 師 代 理 的 337 條 款 案 件, 其 客 戶 涵 蓋 各 行 各 業, 包 括 高 科 技 領 域 日 常 消 費 品 產 業 汽 車 製 造 業 醫 療 設 備 和 化 學 製 造 業 本 事 務 所 的 律 師 團 隊 除 了 具 有 處 理 ITC 案 件 的 豐 富 經 驗 之 外, 還 收 羅 了 一 位 曾 在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任 高 級 調 查 律 師 的 人 員 他 是 ITC 辯 護 律 師 協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辯 護 律 師 協 會 是 唯 一 一 個 專 門 處 理 337 條 款 案 件 的 律 師 協 會 ), 同 時 還 是 聯 邦 巡 迴 法 院 律 師 協 會 的 會 長 另 外 一 位 律 師 曾 于 2003 年 2004 年 任 ITC 辯 護 律 師 協 會 (ITCTLA) 的 會 長 還 有 一 位 律 師 是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處 助 理, 美 國 貿 易 代 表 處 的 職 責 是 將 337 條 款 案 件 的 最 終 判 決 結 果 上 報, 供 總 體 審 查 另 外 還 有 一 位 律 師, 在 雷 德 擔 任 首 席 法 官 期 間, 該 律 師 層 在 聯 邦 巡 迴 法 院 和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實 習 關 於 337 條 款 根 據 337 條 款 的 規 定, 公 司 爭 取 到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的 命 令, 拒 絕 進 口 那 些 被 認 定 為 與 美 國 國 內 產 業 存 在 不 公 平 競 爭 的 產 品 337 條 款 還 規 定, 不 對 貨 幣 損 失 進 行 賠 償 通 常 而 言, 337 條 款 調 查 針 對 的 是 專 利 商 標 和 版 權 侵 犯 事 宜, 但 也 涉 及 反 壟 斷 商 業 機 密 違 約 和 類 似 訴 訟 337 條 款 調 查 為 行 政 程 序, 但 處 理 速 度 遠 比 聯 邦 地 區 法 院 的 案 件 快, 常 常 在 一 年 之 內 即 可 裁 決 該 調 查 由 一 名 行 政 法 官 (ALJ) 主 持, 由 三 方 組 成 :

原 告 向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提 出 訴 訟 的 當 事 方 ; 被 告 生 產 進 口 或 者 銷 售 被 訴 產 品 的 當 事 方 ; 以 及 律 師 受 委 託 對 案 件 進 行 調 查 的 辦 案 律 師, 他 們 代 表 公 共 利 益, 在 聽 證 開 始 前 的 調 查 中 表 明 立 場 代 理 案 件 某 些 音 訊 處 理 硬 體 和 軟 體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硬 體 和 軟 體 的 產 品 (2015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949)--- 本 所 代 表 瑞 昱 半 導 體 公 司 處 理 瑞 亞 電 子 公 司 起 訴 主 張 之 專 利 侵 權 調 查, 瑞 亞 公 司 指 控 瑞 昱 半 導 體 公 司 侵 害 其 與 音 訊 信 號 處 理 相 關 之 五 項 專 利 某 些 基 於 視 覺 的 駕 駛 員 輔 助 系 統 攝 像 機 及 其 部 件 (2014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 899)--- 本 所 代 表 麥 格 納 電 子 公 司 處 理 專 利 侵 權 調 查, 該 項 調 查 的 依 據 是, 天 合 汽 車 美 國 有 限 公 司 就 使 用 路 面 輪 廓 預 測 系 統 而 提 起 的 申 請 由 於 申 請 人 在 緊 臨 證 據 庭 審 以 前 撤 回 了 其 申 請, 該 案 已 被 終 止 某 些 基 於 視 覺 的 駕 駛 員 輔 助 系 統 攝 像 機 及 其 部 件 (2014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 907)--- 本 所 代 表 麥 格 納 電 子 公 司 主 張 對 若 干 項 專 利 存 在 侵 權, 而 該 等 專 利 與 車 用 前 向 攝 像 機 和 車 輛 輔 助 懸 掛 系 統 有 關 世 強 所 為 中 國 商 務 部 完 成 了 一 個 調 研 項 目, 其 就 在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進 行 的 商 業 秘 密 調 查 匯 總 成 了 一 個 手 冊 該 手 冊 為 商 務 部 提 供 了 具 有 業 務 針 對 性 的 指 南, 以 便 由 商 務 部 就 商 業 秘 密 訴 訟 和 商 業 秘 密 濫 用 對 中 國 企 業 進 行 輔 導 對 於 涉 及 被 控 商 業 秘 密 濫 用 的 337 條 款 調 查 以 及 美 國 聯 邦 法 院 和 州 法 院 訴 訟, 商 務 部 還 可 以 使 用 該 手 冊 協 助 中 國 公 司 做 出 反 應 (2014 年 ) 某 些 洗 衣 店 和 家 用 清 潔 產 品 及 相 關 包 裝 (2013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91)--- 本 所 代 表 申 請 人 高 樂 士 公 司 針 對 AIEn 美 國 公 司 提 起 商 標 侵 權 訴 訟 高 樂 士 公 司 認 為 AIEn 公 司 的 Cloralex 商 標 和 Pinol 商 標 產 品 侵 犯 了 高 樂 士 公 司 的 Clorox 商 標 和 Pine-Sol 商 標 在 達 成 和 解 協 定 以 後, 該 項 調 查 已 被 終 止 包 括 電 視 藍 光 光 碟 播 放 機 家 庭 影 院 系 統 平 板 設 備 和 行 動 電 話 在 內 的 某 些 數 位 媒 體 設 備 其 部 件 以 及 相 關 軟 體 (2013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82)--- 本 所 代 表 樂 金 電 子 公 司 處 理 Black Hills 媒 體 有 限 公 司 主 張 的 權 利 要 求, 其 指 控 對 涉 及 數 位 媒 體 設 備 的 六 項 專 利 存 在 侵 權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在 庭 審 以 後 在 行 政 法 法 官 查 明 主 張 專 利 無 效 且 不 存 在 侵 權 以 前 終 止 了 該 案 帶 有 薄 膜 包 裝 的 某 些 產 品 及 其 部 件 (2013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74)---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酩 悅 軒 尼 詩 ( 美 國 ) 公 司 處 理 由 Lamina 包 裝 創 新 有 限 公 司 提 起 的 專 利 侵 權 調 查, 其 與 唐 培 裡 儂 和 酩 悅 兩 款 香 檳 產 品 的 薄 膜 包 裝 有 關 某 些 積 體 電 路 設 備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設 備 的 產 品 (2013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73)- --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樂 金 電 子 公 司 處 理 由 Tela 創 新 公 司 提 起 的 專 利 侵 權 事 項 該 項 申 請 列 出 了 10 家 被 申 請 人 並 指 控 存 在 對 7 項 專 利 的 侵 權, 其 涉 及 高 級 積 體 電 路 製 造 工 藝 某 些 可 擕 式 電 子 設 備 機 殼 (2012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61)--- 本 所 代 表 指 定 被 申 請 人 阿 裡 巴 巴 公 司 處 理 由 Speculative 產 品 設 計 有 限 公 司 提 起 的 專 利 侵 權 調 查 該 項 申 請 尋 求 獲 得 普

遍 排 除 令, 以 阻 止 進 口 和 銷 售 用 於 可 擕 式 手 持 電 子 設 備 的 單 體 式 保 護 殼 在 該 項 調 查 發 起 以 前, 阿 裡 巴 巴 公 司 即 被 撤 出 了 該 項 申 請 某 些 燒 結 稀 土 磁 體 其 製 備 方 法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磁 體 的 產 品 (2012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 337-TA-855)--- 本 所 代 表 Dura 磁 性 元 件 公 司 處 理 由 日 立 金 屬 公 司 針 對 29 家 被 申 請 人 提 起 的 調 查, 其 聲 稱 存 在 對 4 項 美 國 專 利 的 侵 權, 而 該 等 專 利 與 燒 結 稀 土 磁 性 元 件 的 製 造 相 關 該 項 調 查 由 Dura 磁 性 元 件 公 司 依 據 達 成 的 同 意 令 與 和 解 協 定 而 終 止 某 些 無 線 消 費 電 子 設 備 及 其 部 件 (2012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53)---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華 為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華 為 終 端 有 限 公 司 華 為 終 端 ( 美 國 ) 公 司 和 Futurewei 技 術 公 司 ( 統 稱 華 為 ) 處 理 由 Technology Properties 有 限 公 司 ( TPL 公 司 ) 提 起 的 關 於 專 利 侵 權 的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該 項 申 請 指 控 存 在 對 第 5,809,336 號 美 國 專 利 ( 第 336 號 專 利 ) 的 侵 權, 其 涉 及 用 於 眾 多 設 備 的 某 款 軟 體, 包 括 無 線 消 費 電 子 設 備, 而 該 等 設 備 又 包 括 能 夠 實 現 互 連 性 的 微 處 理 器 存 儲 以 及 / 或 者 輸 入 和 輸 出 介 面 TPL 公 司 指 控 數 款 華 為 智 慧 手 機 和 一 款 平 板 設 備 存 在 對 第 336 號 專 利 的 侵 權 2013 年 9 月 6 日, 行 政 法 法 官 簽 發 了 初 步 裁 定, 其 查 明 華 為 未 曾 對 主 張 專 利 存 在 侵 權 目 前, 該 項 調 查 還 與 TPL 公 司 針 對 華 為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在 加 利 弗 尼 亞 州 北 區 法 院 提 起 的 地 區 法 院 訴 訟 有 關, 而 該 項 訴 訟 也 涉 及 第 336 號 專 利 帶 有 多 種 導 熱 路 徑 的 某 些 積 體 電 路 封 裝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封 裝 的 產 品 (2012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51)--- 本 所 代 表 樂 金 電 子 公 司 處 理 由 臺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提 起 的 專 利 侵 權 調 查, 其 指 控 樂 金 公 司 的 液 晶 顯 示 電 視 包 含 了 帶 有 多 種 導 熱 路 徑 的 積 體 電 路 封 裝, 從 而 對 主 張 專 利 的 一 項 或 者 多 項 權 利 要 求 存 在 侵 權 臺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撤 回 了 其 申 請 並 請 求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終 止 該 項 調 查 申 請 人 還 表 示, 其 將 不 會 在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重 新 提 出 該 案 某 些 無 線 電 頻 率 積 體 電 路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電 路 的 設 備 (2012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 TA-848)---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摩 托 羅 拉 移 動 技 術 公 司 處 理 由 力 晶 半 導 體 公 司 提 起 的 專 利 侵 權 事 項, 其 涉 及 5 項 美 國 專 利, 而 與 該 等 專 利 相 關 的 技 術 則 用 於 顯 著 地 改 善 無 線 電 頻 率 切 換 產 品 的 語 音 和 線 性 性 能, 特 別 是 Droid Razr 和 Droid Bionic 等 移 動 式 手 持 設 備 包 含 互 動 式 節 目 指 南 和 家 長 控 制 技 術 的 某 些 產 品 (2012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 845)--- 本 所 代 表 三 菱 電 機 公 司 處 理 關 於 對 3 項 美 國 專 利 存 在 侵 權 的 指 控, 其 與 某 些 產 品 ( 比 如, 數 位 電 視 ) 裡 包 含 的 互 動 式 節 目 指 南 和 家 長 控 制 技 術 相 關 該 案 以 有 利 於 三 菱 電 機 公 司 的 方 式 得 以 和 解 包 含 觸 覺 振 動 器 的 某 些 移 動 電 子 設 備 (2012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34)--- 本 所 代 表 摩 托 羅 拉 移 動 技 術 公 司 和 摩 托 羅 拉 移 動 技 術 控 股 公 司 ( 統 稱 摩 托 羅 拉 ) 處 理 由 Immersion 公 司 提 起 的 關 於 專 利 侵 權 的 指 控 爭 訟 的 6 項 美 國 專 利 均 與 移 動 電 子 設 備 ( 包 括 手 機 和 智 慧 手 能 ) 裡 含 有 的 觸 覺 回 饋 技 術 相 關 Immersion 公 司 動 議 終 止 該 項 調 查, 其 依 據 是 該 項 申 請 已 撤 回, 而 行 政 法 法 官 則 將 該 項 動 議 作 為 初 步 裁 定 ( 第 35 號 判 令 ) 由 於 並 不 存 在 對 已 備 案 初 步 裁 定 進 行 複 審 的 任 何 請 求, 因 此,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的 裁 定 是, 不 對 初 步 裁 定 進 行 複 審 該 項 調 查 已 被 終 止 某 些 汽 車 全 球 定 位 導 航 系 統 其 部 件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系 統 和 部 件 的 產 品 (2011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14)---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現 代 汽 車 公 司 起 亞 汽 車 公 司 和 日 產 汽 車 有 限 公 司 處 理 由 Beacon 導 航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提 起 的 關 於 專 利 侵 權 的 指 控 爭 訟 的 4 項 專 利 均 與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技 術 有 關 Beacon 導 航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尋 求 獲 得 從 美 國 排 除 含 有 侵 權 汽 車 用 全 球 定 位 系 統 元 件 的 轎 車, 而 這 可 能 影 響 到 本 所 客 戶 之 美 國 業 務 份 額 的 30% 在 本 所 通 知 原 告, 本 所 將 對 其 專 利 授 權 及 國 內 產 業 要 件 提

出 證 據 調 查 後, 原 告 撤 回 其 訴 訟, 該 項 調 查 因 而 被 終 止 用 於 背 光 模 組 改 善 均 質 性 的 某 些 設 備 其 部 件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設 備 和 部 件 的 產 品 (2011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805)---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樂 金 電 子 公 司 和 樂 金 顯 示 公 司 處 理 申 請 人 臺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和 臺 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國 際 公 司 ( 臺 灣 工 研 院 ) 提 起 的 指 控, 其 與 申 請 人 液 晶 顯 示 背 光 技 術 專 利 的 侵 權 有 關 臺 灣 工 研 院 聲 稱, 樂 金 公 司 的 液 晶 顯 示 電 視 和 顯 示 器 侵 犯 了 其 用 於 某 種 設 備 的 專 利, 且 其 聲 稱, 前 述 設 備 確 保 了 背 光 產 生 均 勻 照 度 該 項 調 查 於 2012 年 7 月 進 入 庭 審, 且 行 政 法 法 官 于 2012 年 10 月 簽 發 了 初 步 裁 定, 其 查 明 : 並 不 存 在 侵 權 也 不 存 在 任 何 國 內 產 業 2013 年 5 月,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維 持 埃 塞 克 斯 法 官 關 於 爭 議 之 專 利 權 利 要 求 書 的 解 釋, 並 在 進 行 稍 許 修 改 以 後, 維 持 了 埃 塞 克 斯 法 官 關 於 不 存 在 侵 權 且 缺 少 國 內 產 業 的 調 查 結 果, 且 維 持 埃 塞 克 斯 法 官 的 裁 定, 即 : 主 張 的 專 利 權 利 要 求 是 無 效 的, 因 為 在 先 技 術 業 已 做 出 了 預 期 某 些 數 位 媒 體 電 子 設 備 及 其 部 件 (2011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796)---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三 星 公 司 處 理 由 蘋 果 公 司 提 出 的 指 控, 其 涉 及 與 移 動 手 機 和 平 板 電 腦 有 關 的 專 利 侵 權 某 些 電 子 設 備, 包 括 無 線 通 訊 設 備 可 擕 式 音 樂 和 資 料 處 理 設 備 以 及 平 板 電 腦 (2011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794)--- 本 所 代 表 三 星 公 司 主 張 存 在 對 5 項 專 利 的 侵 權, 其 與 某 些 電 子 設 備 有 關, 包 括 智 慧 手 機 可 擕 式 音 樂 和 資 料 處 理 設 備 以 及 平 板 電 腦 某 些 運 動 敏 感 型 音 效 設 備 和 影 像 顯 示 裝 置 其 部 件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設 備 的 產 品 (2011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787)--- 本 所 代 表 英 特 克 株 式 會 社 處 理 由 申 請 人 奧 格 瑪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的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涉 及 運 動 敏 感 型 音 效 設 備, 而 該 等 設 備 用 於 視 頻 遊 戲 和 其 他 用 途 通 過 簽 署 保 密 的 和 解 決 協 議, 該 案 以 有 利 於 英 特 克 株 式 會 社 的 方 式 得 以 解 決 某 些 保 護 殼 及 其 部 件 (2011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780)---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阿 裡 裡 巴 巴 公 司 處 理 由 申 請 人 傲 獺 產 品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的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涉 及 用 於 智 慧 手 機 和 平 板 電 腦 等 電 子 設 備 的 保 護 殼 該 案 依 據 成 功 的 和 解 協 議 而 被 終 止 此 外, 在 從 前 任 律 所 那 裡 接 管 案 件 以 後, 本 所 還 代 表 Cellairis 特 許 權 公 司 和 Global Cellular 公 司, 並 商 談 出 了 成 功 的 和 解 協 議 某 些 遊 戲 裝 置 其 部 件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設 備 和 部 件 的 產 品 (2011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 337-TA-757)--- 所 代 表 Datel 設 計 和 開 發 公 司 Datel 設 計 和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Datel Direct 有 限 公 司 Datel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和 Datel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處 理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涉 及 無 線 視 頻 遊 戲 控 制 器 由 於 微 軟 公 司 在 開 示 程 式 以 後 撤 銷 了 該 項 申 請, 該 案 得 以 終 止 某 些 半 導 體 晶 片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晶 片 的 產 品 (2011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753)---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希 捷 科 技 公 司 處 理 由 Rambus 公 司 提 出 的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涉 及 6 項 專 利, 而 這 些 專 利 涵 蓋 存 儲 控 制 器 和 晶 片 對 晶 片 介 面 等 技 術 終 局 初 步 裁 定 查 明, 所 有 主 張 的 權 利 要 不 都 是 無 效 的 2 項 專 利 是 不 可 執 行 的 ( 其 根 據 是 不 淨 之 手 學 說 ) 以 及 所 有 主 張 的 專 利 權 利 要 求 未 受 侵 權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做 出 的 裁 定 是, 將 對 終 局 初 步 裁 定 進 行 全 面 複 審, 其 將 於 2012 年 7 月 下 旬 簽 發 某 些 遊 戲 和 娛 樂 控 制 台 相 關 軟 體 及 其 部 件 (2010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752)- -- 本 所 代 表 申 請 人 摩 托 羅 拉 移 動 技 術 公 司 主 張 存 在 對 摩 托 羅 拉 公 司 擁 有 之 6 項 專 利 的 侵 權, 針 對 的 是 微 軟 公 司 的 Xbox 遊 戲 裝 置 相 關 軟 體 和 部 件 行 政 法 法 官 的 初 步 裁 定 查 明 存 在 違 反 情 形, 其 依 據 是, 微 軟 公 司 的 Xbox 遊 戲 裝 置 對 主 張 專 利 中 的 4 項 專 利 存 在 侵 權 行 政 法 法 官 建 議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簽 發 有 限 排 除 令, 以 阻 止 微 軟 公 司 將 侵 權 的 Xbox 遊 戲 裝 置 相 關 軟 體 及 其 部 件 引 入 美 國 行

政 法 法 官 還 建 議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簽 發 停 止 令, 以 阻 止 微 軟 公 司 針 對 侵 權 產 品 從 事 國 內 活 動 某 些 移 動 設 備 及 相 關 軟 體 (2010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750)---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摩 托 羅 拉 公 司 ( 一 家 電 信 行 業 領 先 企 業 ) 處 理 由 蘋 果 公 司 提 出 的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與 智 慧 手 機 設 備 有 關 行 政 法 法 官 簽 發 的 初 步 裁 定 查 明 的 事 實 是, 摩 托 羅 拉 公 司 基 於 安 卓 系 統 的 移 動 設 備 並 不 侵 犯 蘋 果 公 司 3 項 專 利 中 2 項 專 利 所 主 張 的 權 利 要 求 行 政 法 法 官 還 查 明, 蘋 果 公 司 的 2 項 專 利 是 無 效 的, 且 就 該 2 項 專 利 並 未 發 現 國 內 產 業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複 審 澄 清 並 維 持 了 行 政 法 法 官 的 各 項 初 步 裁 定 某 些 無 線 通 訊 設 備 可 擕 式 音 樂 和 資 料 處 理 設 備 電 腦 及 其 部 件 (2010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745)--- 本 所 代 表 摩 托 羅 拉 移 動 技 術 公 司 針 對 蘋 果 公 司 主 張 存 在 對 9 項 專 利 的 侵 權, 其 與 智 慧 手 機 設 備 相 關 某 些 移 動 設 備 相 關 軟 體 及 其 部 件 (2010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744)---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摩 托 羅 拉 移 動 技 術 公 司 ( 一 家 電 信 行 業 領 先 企 業 ) 處 理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涉 及 微 軟 公 司 擁 有 的 9 項 專 利 行 政 法 法 官 其 後 簽 發 的 初 步 裁 定 認 定, 摩 托 羅 拉 公 司 的 產 品 並 不 侵 犯 剩 餘 的 7 項 微 軟 公 司 專 利 中 的 6 項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的 最 終 決 定 維 持 了 行 政 法 法 官 初 步 裁 定 的 結 論, 且 查 明, 並 不 侵 犯 6 項 專 利, 而 違 反 行 為 僅 僅 涉 及 與 Outlook 系 統 日 曆 會 議 請 求 相 關 的 ActiveSync 程 式 切 換 式 通 訊 協 定 有 關 的 1 項 專 利 某 些 多 層 單 元 快 閃 記 憶 體 設 備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設 備 的 產 品 (2009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 337-TA-683)---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索 尼 株 式 會 社 和 索 尼 電 子 公 司 處 理 訴 訟, 其 涉 及 某 些 快 閃 記 憶 體 設 備, 包 括 MP3 播 放 機 固 態 閃 盤 驅 動 器 數 位 攝 像 機 手 機 和 快 閃 記 憶 體 卡 某 些 冷 陰 極 螢 光 燈 反 向 器 電 路 以 及 包 括 該 等 電 路 的 產 品 (2009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 337-TA-666)---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美 高 森 美 公 司 處 理 由 凹 凸 電 子 國 際 公 司 和 凹 凸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的 權 利 要 求, 其 主 張 存 在 違 反 337 條 款 的 情 形, 而 依 據 則 是 對 其 4 項 專 利 的 一 項 或 者 多 項 權 利 要 求 存 在 侵 權 在 查 明 並 不 存 在 違 反 以 後, 該 項 調 查 對 美 高 森 美 公 司 而 言 已 被 終 止 某 些 半 導 體 積 體 電 路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電 路 的 產 品 (2008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 665)---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希 捷 科 技 公 司 處 理 由 奇 夢 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的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與 半 導 體 積 體 電 路 晶 片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晶 片 的 下 游 產 品 有 關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以 支 援 希 捷 公 司 的 方 式 查 明, 該 等 專 利 是 無 效 的 且 奇 夢 達 公 司 並 無 國 內 產 業 在 根 據 第 36 條 做 出 的 維 持 判 決 裡, 聯 邦 巡 迴 法 院 駁 回 了 奇 夢 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上 訴 並 維 持 了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即, 查 明 的 事 實 是, 希 捷 公 司 和 LSI 公 司 並 未 侵 犯 奇 夢 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利, 且 奇 夢 達 並 不 擁 有 國 內 產 業 某 些 快 閃 記 憶 體 晶 片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晶 片 的 產 品 (2008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 664)---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索 尼 株 式 會 社 和 索 尼 ( 美 國 ) 公 司 處 理 由 Spansion 公 司 提 出 的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理 由 是, 包 含 快 閃 記 憶 體 設 備 ( 例 如,USB 閃 盤 驅 動 器 個 人 電 腦 MP3 播 放 機 等 ) 的 索 尼 公 司 產 品 存 在 侵 權 某 些 可 調 諧 雷 射 器 晶 片 元 件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晶 片 和 元 件 的 產 品 (2008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662)--- 本 所 代 表 申 請 人 捷 迪 訊 光 電 公 司 ( 該 公 司 位 於 加 利 弗 尼 亞, 是 電 信 行 業 光 學 產 品 的 主 要 提 供 商 ) 主 張 專 利 侵 權, 其 涉 及 用 於 傳 輸 各 種 波 長 之 光 學 資 料 信 號 的 可 調 諧 雷 射 器 晶 片 依 據 由 被 申 請 人 購 買 有 限 許 可 的 和 解 協 議, 該 案 已 被 終 止

某 些 預 浸 材 料 薄 板 和 成 品 電 路 板 (2008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659)---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廣 東 生 益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處 理 由 申 請 人 伊 索 拉 ( 美 國 ) 公 司 提 出 的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涉 及 印 刷 電 路 板 基 礎 材 料 的 製 造 工 藝, 而 該 等 電 路 板 用 於 在 高 級 電 氣 設 備 裡 指 令 電 氣 信 號 在 除 了 生 益 公 司 以 外 的 所 有 被 申 請 人 都 簽 署 了 同 意 令 或 者 和 解 協 議 以 後, 該 項 申 訴 已 被 撤 銷 生 益 公 司 依 然 不 受 限 制 地 繼 續 銷 售 其 產 品 某 些 可 變 速 風 輪 機 及 其 部 件 (2008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641)---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三 菱 重 工 有 限 公 司 等 處 理 訴 訟, 其 涉 及 由 通 用 電 氣 公 司 在 風 輪 機 領 域 擁 有 的 3 項 專 利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以 支 援 三 菱 公 司 的 方 式 查 明, 該 等 專 利 是 無 效 的 並 不 存 在 國 內 產 業 且 其 中 一 項 專 利 的 發 明 人 身 份 不 當 某 些 短 波 長 發 光 二 極 體 鐳 射 二 極 體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二 極 體 的 產 品 (2008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640)---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東 芝 株 式 會 社 處 理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涉 及 製 造 寬 頻 隙 半 導 體 的 工 藝, 而 該 等 半 導 體 能 夠 發 出 某 些 波 長 的 光 線 許 多 被 申 請 人 和 解 了, 但 就 在 審 理 以 前, 針 對 東 芝 株 式 會 社 的 申 請 被 撤 銷 某 些 硬 碟 驅 動 器 其 部 件 以 及 包 含 該 等 驅 動 器 及 其 部 件 的 產 品 (2007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616)---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東 芝 ( 美 國 ) 資 訊 系 統 公 司 處 理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涉 及 製 造 硬 碟 驅 動 器 的 工 藝 申 請 人 在 審 理 以 前 撤 銷 了 申 請 用 於 容 器 加 工 生 產 線 的 某 些 緩 衝 器 系 統 及 其 部 件 (2007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 609)---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KHS( 美 國 ) 公 司 和 KHS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處 理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涉 及 關 於 累 積 台 或 者 緩 衝 台 的 一 項 專 利, 而 其 用 作 罐 裝 廠 輸 送 帶 系 統 的 部 件 依 據 KHS 公 司 簽 署 的 和 解 與 授 權 合 約, 該 項 調 查 已 被 終 止 用 於 氬 等 離 子 凝 固 系 統 的 某 些 內 窺 鏡 探 針 (2006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569)---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Canady 技 術 公 司 和 Canady 技 術 ( 德 國 ) 有 限 公 司 處 理 專 利 和 商 標 侵 權 指 控, 其 與 醫 療 器 械 有 關 經 審 理 查 明,Canady 公 司 並 未 侵 犯 申 請 人 的 專 利, 且 查 明, 並 不 存 在 國 內 產 業 因 此, 行 政 法 法 官 查 明, 並 不 存 在 任 何 違 反, 而 該 項 裁 決 得 到 了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的 維 持 在 上 訴 階 段, 聯 邦 巡 迴 法 院 維 持 了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某 些 泡 棉 制 鞋 子 (2006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567)---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澳 大 利 亞 無 限 責 任 公 司 處 理 關 於 商 業 外 觀 和 設 計 專 利 侵 權 的 指 控, 其 與 泡 棉 制 鞋 子 有 關 本 所 成 功 地 使 得 商 業 外 觀 指 控 被 駁 回, 並 依 據 對 若 干 項 設 計 專 利 進 行 交 叉 許 可, 商 談 出 了 和 解 用 於 確 定 器 官 位 置 的 某 些 設 備 及 其 某 些 元 件 (2005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555)- --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Medical 公 司 處 理 這 一 事 項, 其 涉 及 被 控 侵 權 該 項 調 查 依 據 和 解 協 議 被 終 止, 而 和 解 協 議 允 許 被 申 請 人 ( 一 家 新 設 公 司 ) 繼 續 銷 售 該 款 被 訴 的 複 雜 醫 療 設 備 某 些 薄 膜 地 板 嵌 板 (2005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545)--- 本 所 代 表 燕 加 隆 實 業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成 功 地 進 行 該 項 337 條 款 調 查, 其 涉 及 實 木 地 板 政 法 法 官 查 明, 由 世 強 所 團 隊 與 客 戶 在 調 查 早 期 研 發 出 來 的 新 產 品 設 計 並 不 侵 犯 3 項 專 利 這 種 非 侵 權 產 品 使 得 燕 加 隆 公 司 能 夠 在 美 國 市 場 繼 續 進 行 銷 售, 而 其 他 被 申 請 人 的 產 品 均 遭 排 除 某 些 氣 象 站 及 其 部 件 (2005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537)---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西 城 電 子 公 司 處 理 該 項 基 於 專 利 的 調 查, 其 由 於 撤 銷 了 申 請 而 被 終 止

某 些 數 位 圖 像 存 儲 和 恢 復 設 備 (2004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527)--- 本 所 代 表 申 請 人 安 培 公 司 世 強 所 為 客 戶 從 索 尼 株 式 會 社 獲 得 了 金 額 為 4,000 萬 美 元 的 初 始 許 可 費 以 及 關 於 繼 續 支 付 許 可 付 款 的 協 定, 並 就 關 於 數 位 攝 像 機 圖 像 相 關 專 利 而 進 行 的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訴 訟 和 聯 邦 法 院 訴 訟 達 成 了 和 解 就 同 一 產 品 針 對 三 洋 公 司 的 另 外 一 項 申 請 已 由 三 洋 公 司 和 解, 其 在 調 查 發 起 以 前 購 買 了 許 可 某 些 銷 售 點 終 端 機 及 其 部 件 (2004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524)---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利 普 門 ( 美 國 ) 公 司 和 利 普 門 電 子 工 程 公 司 處 理 專 利 侵 權 指 控, 其 是 關 於 銷 售 點 終 端 機 的 ( 例 如, 用 於 信 用 卡 刷 卡 的 終 端 機 ) 本 所 成 功 地 迫 使 專 利 所 有 權 人 撤 銷 了 申 請, 並 說 服 行 政 法 法 官 對 申 請 人 簽 發 了 高 達 百 萬 美 元 的 制 裁 令 某 些 墨 水 記 號 筆 及 其 包 裝 (2004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522)--- 本 所 代 表 三 福 公 司 處 理 專 利 侵 權 調 查, 並 就 所 有 墨 水 記 號 筆 及 其 包 裝 獲 得 了 普 遍 排 除 令, 只 要 它 們 侵 權 三 福 公 司 SHARPIE 商 標 墨 水 記 號 筆 的 商 標 或 商 業 外 觀 或 者 與 前 述 商 標 或 商 業 外 觀 混 淆 性 類 似 某 些 汽 車 測 量 裝 置 包 含 該 等 裝 置 的 產 品 以 及 用 於 該 等 裝 置 的 擋 板 (2004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494)--- 本 所 代 表 被 申 請 人 American 產 品 公 司 Equus 產 品 公 司 GR 摩 托 車 運 動 公 司 和 Hiper 工 業 公 司 處 理 由 汽 車 儀 錶 產 品 公 司 提 出 的 權 利 要 求, 其 涉 及 注 冊 商 標 侵 權 普 通 法 商 標 侵 權 和 商 業 外 觀 侵 權 基 於 和 解 協 議, 本 所 成 功 地 使 得 該 項 調 查 對 本 所 代 理 的 被 申 請 人 而 言 得 以 終 止 但 對 於 剩 餘 的 被 申 請 人, 則 簽 發 了 有 限 排 除 令 和 停 止 令 某 些 軸 承 及 其 包 裝 (2003 年,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調 查 案 號 :337-TA-469)--- 本 所 代 理 斯 凱 孚 美 國 公 司 處 理 與 被 控 侵 權 有 關 的 該 項 調 查, 其 涉 及 注 冊 商 標 和 普 通 法 商 標 商 標 淡 化 以 及 違 反 蘭 哈 姆 法 的 各 種 行 為 榮 譽 錢 伯 斯 美 國 排 名 榜 2009-2014 年 度 上 榜 律 所 --- 國 際 貿 易 : 知 識 財 產 ;337 條 款 法 律 500 強 美 國 排 名 榜 2012 年 度 上 榜 律 所 :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錢 伯 斯 亞 太 排 名 榜 2010-2012 年 度 上 榜 律 所 --- 國 際 貿 易 : 國 際 律 所 錢 伯 斯 全 球 排 名 榜 2010-2013 年 度 上 榜 律 所 --- 國 際 貿 易 : 知 識 財 產 ;( 美 國 )337 條 款 公 司 法 律 顧 問 雜 誌 將 世 強 所 評 為 2011 年 度 在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新 接 案 件 最 多 律 所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與 業 務 雜 誌 將 世 強 所 評 為 2008 年 度 在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新 接 案 件 最 多 律 所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律 與 業 務 雜 誌 2006 年 6 月 刊 登 的 新 興 數 學 : 更 多 外 國 公 司 正 在 利 用 美 國 國 際 貿 易 委 員 會 一 文 裡, 世 強 所 被 列 為 337 條 款 訴 訟 領 域 的 領 先 律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