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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次 辦 理 日 期 辦 理 地 點 名 額 高 雄 105 年 8 月 26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8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高 雄 市 立 小 港 醫 院 4 樓 大 禮 堂 200 名 105 年 8 月 28 日 ( 星 期 日 )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山 明 路 482 號 ) 新 竹 105 年 9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9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新 竹 馬 偕 紀 念 醫 院 9/2 9/3 國 際 會 議 廳 ;9/23 4 樓 大 禮 堂 150 名 105 年 9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 新 竹 市 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690 號 ) 彰 化 105 年 9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105 年 9 月 11 日 ( 星 期 日 )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彰 化 基 督 教 醫 院 第 二 醫 療 大 樓 11 樓 連 瑪 玉 學 術 講 堂 150 名 105 年 9 月 18 日 ( 星 期 日 )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南 校 街 135 號 ) 新 北 105 年 9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9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汐 止 國 泰 綜 合 醫 院 B2 國 際 會 議 廳 300 名 105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建 成 路 59 巷 2 號 ) 雲 林 105 年 9 月 23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9 月 24 日 ( 星 期 六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醫 學 院 附 設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虎 尾 院 區 7 樓 第 一 會 議 室 100 名 105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學 府 路 95 號 ) 嘉 義 105 年 9 月 30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10 月 1 日 ( 星 期 六 )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嘉 義 長 庚 B1 國 際 會 議 廳 200 名 105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嘉 朴 路 西 段 6 號 ) 苗 栗 105 年 10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10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財 團 法 人 為 恭 紀 念 醫 院 16 樓 大 會 議 室 150 名 105 年 10 月 22 日 ( 星 期 六 ) ( 苗 栗 縣 頭 份 市 信 義 路 128 號 ) 屏 東 105 年 10 月 15 日 ( 星 期 六 ) 105 年 10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屏 東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約 翰 大 樓 6 樓 集 會 堂 250 名 105 年 10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大 連 路 60 號 ) 八 參 加 對 象 : ( 一 ) 完 成 Level I 以 及 Level Ⅱ 訓 練 之 現 職 於 長 期 照 護 領 域 之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 包 含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職 能 治 療 師 / 生 營 養 師 藥 師 / 生 呼 吸 吸 治 療 師 社 工 師 / 員 ) ( 二 ) 照 管 專 員 督 導 請 勿 報 名, 另 有 規 劃 第 三 階 段 訓 練 並 另 行 通 知 2

九 報 名 流 程 : ( 一 ) 各 場 次 共 有 兩 次 報 名 時 間, 流 程 如 下 階 段 作 業 時 間 報 名 學 員 辦 理 單 位 備 註 1. 第 一 次 開 放 報 名 ( 開 課 前 21 天 ) (1) 開 放 報 名 至 報 名 系 統 報 報 名 須 填 寫 完 整 名 1. Level I 之 結 訓 證 書 2.Level II 之 結 1. 請 將 三 項 以 掃 描 或 拍 照 後, 傳 至 ltcpalevel3@gmail.com 3 天 訓 證 書 (3 為 數 字, 其 餘 為 英 文 小 (2) 檢 附 報 名 3. 醫 事 人 員 : 寫 ) 執 業 執 照 / 社 工 2. 信 件 主 旨 請 註 明 報 名 人 員 : 在 職 證 明 區 / 姓 名 / 專 業 別, ( 如 : 新 北 區 / 陳 大 毛 / 社 工 ) 1. 審 核 2. 刪 除 不 報 名 成 功 通 知 信 將 以 E-MAIL 通 知 (3) 暫 停 報 名 7 天 全 者 之 報 名 3. 寄 發 第 一 次 報 名 成 功 信 (4) 開 放 查 詢 1 天 第 一 次 報 名 未 成 功 者, 請 逕 行 於 第 二 次 開 放 時 報 名 2. 第 二 次 開 放 報 名 ( 開 課 前 10 天 ) 至 報 名 系 統 報 (1) 開 放 報 名 名 1. Level I 之 結 1. 請 將 三 項 以 掃 描 1 天 訓 證 書 或 拍 照 後, 傳 至 (2) 檢 附 報 名 2.Level II 之 結 ltcpalevel3@gmail.com 訓 證 書 (3 為 數 字, 其 餘 為 英 文 小 3. 醫 事 人 員 : 寫 ) 3

階 段 作 業 時 間 報 名 學 員 辦 理 單 位 備 註 執 業 執 照 / 社 工 人 員 : 在 職 證 明 (2) 暫 停 報 名 3 天 1. 審 核 2. 刪 除 不 全 者 之 報 名 3. 寄 發 第 二 次 報 名 成 功 信 3. 結 束 報 名 2. 信 件 主 旨 請 註 明 報 名 區 / 姓 名 / 專 業 別, ( 如 : 新 北 區 / 陳 大 毛 / 社 工 ) 報 名 成 功 通 知 信 將 以 E-MAIL 通 知 ( 二 ) 報 名 時 間 與 網 址 場 次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網 址 花 蓮 台 東 桃 園 台 北 台 南 台 中 高 雄 新 竹 彰 化 新 北 第 一 次 : 自 7 月 4 日 至 7 月 6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7 月 12 日 至 7 月 13 日 止 第 一 次 : 自 7 月 4 日 至 7 月 6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7 月 12 日 至 7 月 13 日 止 第 一 次 : 自 8 月 5 日 至 8 月 8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8 月 15 日 至 8 月 16 日 止 第 一 次 : 自 8 月 12 日 至 8 月 15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8 月 22 日 至 8 月 23 日 止 第 一 次 : 自 8 月 12 日 至 8 月 15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8 月 22 日 至 8 月 23 日 止 第 一 次 : 自 8 月 19 日 至 8 月 22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8 月 29 日 至 8 月 30 日 止 http://goo.gl/yei1wy http://goo.gl/qvmmg9 http://goo.gl/oimb2g http://goo.gl/y7i7rf http://goo.gl/aohkws http://goo.gl/vgxecs http://goo.gl/dhnolo http://goo.gl/bs0ifp http://goo.gl/b8rruc http://goo.gl/bvzcdd 4

場 次 報 名 期 間 報 名 網 址 雲 林 嘉 義 苗 栗 屏 東 第 一 次 : 自 9 月 2 日 至 9 月 5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9 月 12 日 至 9 月 13 日 止 第 一 次 : 自 9 月 9 日 至 9 月 12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9 月 19 日 至 9 月 20 日 止 第 一 次 : 自 9 月 23 日 至 9 月 26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10 月 3 日 至 10 月 4 日 止 第 一 次 : 自 9 月 23 日 至 9 月 26 日 止 第 二 次 : 自 10 月 3 日 至 10 月 4 日 止 * 註 : 線 上 報 名 ( 當 日 中 午 12:00 開 放 報 名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長 期 照 護 專 業 協 會 http://goo.gl/q0h0v4 http://goo.gl/jehkab http://goo.gl/zimlmg http://goo.gl/wzjx9k 十 各 專 業 名 額 人 數 分 配 (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提 供 歷 年 完 訓 人 數 推 估 各 專 業 比 例 ): 分 配 比 例 專 業 別 醫 師 ( 含 牙 醫 師 ) 護 理 人 員 物 理 治 療 師 / 生 職 能 治 療 師 / 生 營 養 師 藥 師 / 生 呼 吸 治 療 師 社 工 師 / 社 工 員 語 言 治 療 師 10% 30% 10% 10% 7% 7% 4% 20% 2% 100% 總 計 十 一 課 程 表 ( 暫 訂 ) 日 期 場 次 第 一 天 第 二 天 第 三 天 08:30-08:55 報 到 報 到 報 到 08:55-09:00 致 歡 迎 詞 致 歡 迎 詞 致 歡 迎 詞 09:00-10:40 生 死 學 與 臨 終 關 懷 ( 一 ) 危 機 管 理 與 處 理 跨 專 業 整 合 案 例 討 論 ( 三 ) 10:40-10:50 休 息 休 息 休 息 10:50-12:30 生 死 學 與 臨 終 關 懷 ( 二 ) 家 庭 照 顧 者 權 益 倡 導 跨 專 業 整 合 案 例 討 論 ( 三 ) 12:30-13:30 休 息 休 息 休 息 13:30-15:10 跨 專 業 整 合 案 例 討 論 ( 一 ) 跨 專 業 整 合 案 例 討 論 ( 二 ) 跨 領 域 人 才 培 育 (Aging 2.0)( 一 ) 15:10-15:20 休 息 休 息 休 息 15:20-17:00 跨 專 業 整 合 案 例 討 論 ( 一 ) 跨 專 業 整 合 案 例 討 論 ( 二 ) 跨 領 域 人 才 培 育 (Aging 2.0)( 二 ) * 各 場 次 課 程 順 序 以 課 程 當 日 現 場 公 告 為 主 5

十 二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欲 參 加 本 次 訓 練 之 學 員, 請 務 必 詳 閱 遵 守 ) ( 一 ) 請 於 線 上 報 名 完 成 後 2 天 內, 將 Level I 及 Level II 之 結 訓 證 明 及 執 業 執 照 ( 社 工 人 員 請 提 供 在 職 證 明 ) 掃 描 或 拍 照 後, 傳 至 ltcpalevel3@gmail.com (3 為 數 字, 其 餘 為 英 文 小 寫 ), 信 件 主 旨 請 註 明 報 名 區 / 姓 名 / 專 業 別, 以 利 資 格 審 查 如 超 過 期 限 未 收 到 證 明 文 件 將 刪 除 報 名 者, 並 請 自 行 重 新 報 名 ( 二 ) 若 結 訓 證 明 已 遺 失, 請 提 供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系 統 佐 證, 需 呈 現 姓 名 課 程 名 稱 及 時 數 ( 登 入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系 統 上 課 紀 錄 自 訂 日 期 截 圖 ) ( 三 ) 若 誤 報 其 他 專 業 類 別 名 額, 將 自 動 刪 除 報 名, 請 自 行 重 新 報 名 候 補 ( 四 ) 請 於 課 程 開 辦 前 2 日, 自 行 至 本 會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處 下 載 課 程 講 義 : http://www.ltcpa.org.tw/main.php ( 五 ) 專 業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 護 理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營 養 師 藥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社 工 師 醫 師 等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申 請 中 ( 若 該 類 別 人 數 未 達 名 額 分 配 之 半 數 以 上, 將 不 申 請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 ( 六 ) 本 研 習 將 登 錄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 七 ) 為 維 護 課 程 品 質 及 訓 練 規 定, 請 學 員 自 行 斟 酌 課 程 當 天 是 否 能 夠 全 程 參 加, 遲 到 早 退 超 過 20 分 鐘 或 冒 名 頂 替 者, 該 次 訓 練 各 類 專 業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及 結 業 證 書 均 不 予 認 定 ( 八 ) 為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會 場 內 禁 止 照 相 錄 影 錄 音 ( 九 ) 主 辦 單 位 保 有 開 課 或 更 動 講 師 課 程 之 權 利, 如 有 變 動 將 公 告 於 本 會 網 站 上 ( 十 ) 為 維 護 學 員 權 益, 會 場 內 謝 絕 一 切 旁 聽 ( 含 嬰 幼 兒 ) ( 十 一 ) 參 加 學 員 全 程 請 務 必 隨 身 攜 帶 證 件 備 查, 以 防 冒 名 頂 替, 並 請 配 合 配 戴 識 別 證 ( 十 二 ) 如 遇 天 災 ( 如 颱 風 地 震 等 )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取 消, 則 另 行 通 知 擇 期 舉 行 ( 十 三 ) 本 研 習 報 名 僅 供 本 研 習 會 相 關 作 業 使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 十 四 ) 請 自 行 瀏 覽 本 會 網 站 是 否 公 告 額 滿 訊 息, 以 網 路 公 告 為 準 ( 十 五 ) 研 習 地 點 停 車 位 有 限, 請 儘 量 搭 乘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 十 六 ) 本 次 訓 練 食 宿 請 自 理 ( 十 七 ) 為 珍 惜 資 源, 如 報 名 後 無 法 參 加, 請 至 少 於 開 課 前 5 天 自 行 或 來 電 取 消 報 名 ( 十 八 ) 連 絡 電 話 :02-25565880#18 黃 小 姐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