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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 共 8 頁 影 像 傳 播 學 系 2 體 育 學 系 體 育 學 組 2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者 2 應 繳 資 料 ( 一 式 兩 份 ): (1) 自 傳 一 份 ( 詳 述 申 請 動 機 ) (2) 修 課 計 畫 3 須 參 加 本 系 舉 辦 之 面 試, 面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預 計 105 年 5 月 20 日 公 布 於 影 傳 系 網 站 4 須 依 本 系 課 程 安 排 自 大 一 課 程 循 序 修 讀, 不 得 跨 年 級 選 課 5 畢 業 條 件 : (1) 修 課 方 式 視 同 本 系 學 生, 須 修 滿 本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 含 必 修 42 學 分 及 本 系 選 修 30 學 分 ) (2) 須 符 合 本 系 規 定 之 英 語 檢 定 畢 業 門 檻, 並 全 程 參 與 畢 業 成 果 展, 方 可 取 得 雙 主 修 資 格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2 體 育 成 績 達 80 分 ( 含 ) 或 現 任 本 校 代 表 隊 選 手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健 康 管 理 組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組 2 2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2 體 育 成 績 達 80 分 ( 含 ) 或 現 任 本 校 代 表 隊 選 手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2 體 育 成 績 達 80 分 ( 含 ) 或 現 任 本 校 代 表 隊 選 手 英 國 語 文 學 系 5 德 語 語 文 學 系 8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所 有 英 語 文 課 程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80 分 ( 含 )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前 一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入 學 起 至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所 有 英 語 文 課 程 成 績 之 平 均 達 80 分 ( 含 ) 3 如 未 修 讀 任 何 英 語 文 課 程, 請 即 早 洽 詢 本 系 秘 書, 約 定 與 本 系 主 任 面 談 之 時 間, 經 本 系 主 任 同 意 後, 方 可 申 請 4 請 繳 交 含 名 次 歷 年 成 績 單 ( 英 文 版 ) ( 中 文 版 ) 正 本 各 一 份 5 考 試 科 目 : (1) 筆 試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中 午 12:30, 地 點 : 外 語 學 院 LA306 教 室 (2) 面 試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詳 細 時 間 與 地 點 請 於 5 月 24 日 下 午 2:00 後 逕 至 英 文 系 網 站 查 詢, 不 另 行 個 別 通 知 1 限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學 生 申 請 2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皆 在 原 系 班 級 前 20% 者,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3 畢 業 條 件 : 通 過 等 同 CEFR B1 級 ( 含 ) 以 上 德 語 檢 定 考 試, 始 得 畢 業 4 本 系 大 一 大 二 讀 本 會 話 語 法 與 作 文 等 分 組 語 言 課 程 因 共 用 教 材 且 進 度 銜 接, 同 學 須 選 修 同 組 課 程 以 達 最 佳 之 學 習 效 果 ( 請 參 閱 本 系 系 網 頁 課 表 ) 雙 修 生 若 因 實 際 需 要 得 跨 組 修 課, 但 須 自 行 承 擔 各 組 課 程 進 度 不 一 之 情 況, 並 大 一 上 下 學 期 均 至 少 就 以 下 三 類 課 程 組 合 擇 一 修 讀 : 讀 本 + 語 法 共 8 小 時 讀 本 + 會 話 共 6 小 時 或 語 法 + 作 文 共 6 小 時

第 3 頁 / 共 8 頁 法 國 語 文 學 系 5 西 班 牙 語 文 學 系 5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10 義 大 利 語 文 學 系 5 1 限 一 年 級 學 生 申 請 2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15% 者,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3 需 參 加 面 試 ( 面 試 時 間 請 至 本 系 系 網 頁 查 詢 ) 4 附 自 傳 並 詳 述 學 習 法 文 之 動 機 與 生 涯 規 劃 5 修 課 規 定 及 畢 業 條 件 : (1) 須 依 本 系 課 程 安 排 自 大 一 課 程 循 序 修 讀 ( 須 延 畢 ) (2) 修 讀 本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修 滿 本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 含 院 訂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及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 且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法 語 鑑 定 文 憑 (DELF) B1( 含 ) 以 上, 始 取 得 本 系 學 士 學 位 資 格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前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3 修 課 規 定 及 畢 業 條 件 : (1) 修 讀 本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修 滿 本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 含 院 訂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及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 且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西 語 檢 定 考 試, 始 取 得 本 系 學 士 學 位 資 格 (2) 須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等 同 CEFR(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 歐 洲 語 言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B1 級 ( 含 ) 以 上 之 各 類 西 語 檢 定 考 試, 始 得 畢 業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10% 者,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附 500 字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及 讀 書 計 劃 ) 3 畢 業 條 件 : 須 滿 足 以 下 三 項 條 件 之 一 始 取 得 本 系 學 士 學 位 資 格 (1) 通 過 日 本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JLPT)N1 (2) 通 過 日 本 語 言 能 力 測 驗 N2 及 取 得 跨 領 域 學 習 ( 雙 學 位 輔 系 學 分 學 程 )10 學 分 以 上 (3) 修 滿 跨 領 域 學 習 ( 雙 學 位 輔 系 學 分 學 程 ) 之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前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3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5 名 需 面 試 面 試 時 間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下 午 15:00 前 公 告 於 本 系 網 站 4 修 課 規 定 : 修 讀 本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修 滿 本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 含 院 訂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及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 且 通 過 本 系 規 定 之 義 語 檢 定 考 試, 始 取 得 本 系 學 士 學 位 資 格 5 畢 業 條 件 : 通 過 等 同 CEFR B1 級 ( 含 ) 以 上 之 義 語 檢 定 考 試 始 取 得 雙 主 修 學 位

第 4 頁 / 共 8 頁 數 學 系 純 數 組 數 學 系 應 數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系 統 與 晶 片 設 計 組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腦 與 通 訊 工 程 組 不 限 無 不 限 無 物 理 學 系 物 理 組 物 理 學 系 光 電 物 理 組 不 限 申 請 者 繳 交 申 請 單 至 本 系 時 需 面 試 化 學 系 5 無 生 命 科 學 系 10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10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50%,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前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50%,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3 附 自 傳 一 份 ( 詳 述 申 請 動 機 及 生 涯 規 劃 ) 1 申 請 時 必 須 已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2 前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80 分 ( 含 ), 或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者 醫 學 資 訊 與 創 新 應 用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5 1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 3 附 讀 書 計 畫 一 份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6 兒 童 與 家 庭 學 系 3 食 品 科 學 系 2 營 養 科 學 系 5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或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者 2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以 電 腦 缮 打 A4 大 小 規 格 )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或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者 2 需 繳 交 專 用 資 料 表 ( 請 至 兒 家 系 網 站 下 載 )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 3 附 讀 書 計 畫 一 份 1 歷 年 每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80 分 ( 含 ) 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者 2 附 600-1000 字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和 讀 書 計 劃 )

第 5 頁 / 共 8 頁 織 品 服 裝 學 系 織 品 服 飾 行 銷 組 2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或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者 2 需 繳 交 申 請 雙 主 修 專 用 資 料 表 ( 請 至 織 品 系 網 站 下 載 ) 社 會 學 系 5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5 經 濟 學 系 5 需 修 畢 本 系 必 修 課 程 34 學 分 ( 社 會 學 概 論 3/3 社 會 統 計 4/4 社 會 研 究 法 4/4 社 會 學 理 論 3/3 學 士 論 文 3/3) 與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33 學 分, 共 計 67 學 分, 方 能 取 得 雙 主 修 學 位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35% 者 2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社 團 經 驗 志 工 經 驗 等 ) 1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 2 專 業 科 目 均 需 使 用 數 學 分 析 模 型, 選 擇 本 系 宜 慎 重 考 慮 本 身 數 學 能 力 宗 教 學 系 10 附 自 傳 一 份 ( 包 括 對 宗 教 的 認 識 與 經 驗 ) 心 理 系 3 需 繳 交 專 用 資 料 表 ( 請 至 心 理 系 網 站 下 載 ) 天 主 教 研 修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10 法 律 學 系 不 限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不 限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5 1 限 已 領 洗 之 基 督 徒, 需 附 洗 禮 證 明 2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3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信 仰 經 驗 ) 1 申 請 時 必 須 已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2 申 請 前 任 2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者 3 雙 主 修 科 目 每 學 期 跨 學 制 選 課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雙 主 修 選 課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1 申 請 時 必 須 已 在 本 校 修 業 滿 一 學 年 2 申 請 前 任 2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0% 者 3 雙 主 修 科 目 每 學 期 跨 學 制 選 課 學 分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學 期 雙 主 修 選 課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40% 以 內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往 前 推 算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40% 以 內 3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 4 申 請 者 皆 需 參 加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請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下 午 4:00 後 至 企 管 系 網 站 查 詢

第 6 頁 / 共 8 頁 金 融 與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20 1 歷 年 每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且 前 一 學 期 每 科 目 學 業 成 績 均 達 70 分 ( 含 ) 2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 以 一 張 A4 紙 為 限 3 申 請 者 皆 需 參 加 面 試, 面 試 順 序 及 名 單 預 計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上 午 10 :00 前 公 告, 相 關 細 節 請 至 金 融 國 企 系 網 站 查 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4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會 計 學 系 10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應 修 科 目 表 : 請 見 本 系 網 頁 / 表 格 下 載 / 申 請 雙 主 修 應 修 科 目 表 統 計 資 訊 學 系 10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5 護 理 學 系 2 臨 床 心 理 學 系 3 職 能 治 療 學 系 3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前 二 學 期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3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 4 申 請 者 皆 需 參 加 面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請 至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辦 公 室 查 詢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60% 者,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有 申 請 護 理 學 系 為 輔 系 證 明 者 優 先 3 須 完 成 護 理 學 導 論 人 類 發 展 學 解 剖 學 解 剖 學 實 驗 應 用 生 物 化 學 身 體 檢 查 與 評 估 身 體 檢 查 與 評 估 實 驗 等 七 門 課 程 中 的 四 門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4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 3 申 請 者 皆 需 參 加 面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請 於 105 年 5 月 19 日 中 午 至 護 理 系 網 站 查 詢 4 視 力 言 語 聽 力 行 動 精 神 有 障 礙 及 辨 色 力 異 常, 足 以 影 響 醫 護 工 作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25% 者 2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 3 助 人 專 業 實 務 實 習 課 程 以 安 排 本 系 學 生 至 醫 療 及 相 關 助 人 單 位 實 習 為 主, 若 雙 主 修 學 生 欲 選 修 此 課 程, 需 經 授 課 教 師 同 意 且 符 合 系 上 相 關 規 定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5 名 者 2 需 已 修 讀 過 本 系 系 統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普 通 心 理 學 等 課 程, 且 成 績 及 格

第 7 頁 / 共 8 頁 呼 吸 治 療 學 系 3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2 音 樂 學 系 3 應 用 美 術 學 系 2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名 次 在 該 班 前 10% 者,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需 已 修 讀 過 至 少 3 學 分 的 生 理 學 課 程 3 附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 4 有 視 覺 障 礙 或 辨 色 力 異 常 聽 覺 障 礙 肢 體 障 礙 精 神 障 礙 心 臟 病 者, 宜 慎 重 考 慮 1 一 年 級 申 請 者 :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 含 ), 且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2 二 年 級 以 上 申 請 者 : 需 具 有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輔 系 資 格 3 資 料 審 查 : 自 傳 一 份 ( 含 申 請 動 機 與 含 名 次 之 成 績 單 ), 分 數 佔 總 成 績 40% 4 口 試 : 本 系 將 舉 行 口 試, 擇 優 錄 取, 分 數 佔 總 成 績 60% ( 口 試 時 間 與 地 點 請 至 景 觀 設 計 學 系 系 辦 公 室 查 詢 ) 1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0 分 ( 含 ) 2 經 本 系 術 科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後, 方 可 申 請 修 讀 ( 仍 需 於 雙 主 修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5 月 16 日 -5 月 18 日 提 出 申 請 ), 並 依 規 定 繳 交 個 別 指 導 費 鑑 定 考 試 : (1)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4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截 止 申 請 鑑 定 考 試 表 格 洽 音 樂 系 辦 公 室 ( 藝 術 學 院 AM206 室 ), 並 於 報 名 同 時 繳 交 術 科 鑑 定 考 測 驗 費 500 元 (2) 考 試 日 期 :4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 (3) : 鋼 琴 聲 樂 管 擊 樂 弦 樂 ( 含 古 典 吉 他 ) 理 論 作 曲 應 用 音 樂 六 組 共 3 名 (4) 有 關 鑑 定 考 試 內 容 及 必 修 科 目, 請 洽 音 樂 系 辦 公 室 1 : 視 覺 傳 達 組 1 名 室 內 設 計 組 1 名 2 經 本 系 設 計 素 描 考 試 及 資 料 審 查 通 過 後, 方 可 申 請 修 讀 ( 仍 需 於 雙 主 修 申 請 時 間 105 年 5 月 16 日 -5 月 18 日 提 出 申 請 ) 3 鑑 定 考 試 與 資 料 審 查 : (1)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4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30 至 105 年 4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6:00 截 止 (2) 申 請 鑑 定 考 試 者 請 洽 應 美 系 辦 公 室 ( 藝 術 學 院 AA315 室 ), 並 於 報 名 同 時 填 寫 報 名 組 別 且 繳 交 資 料 作 品 集 一 份 及 資 料 作 品 集 審 查 與 考 試 測 驗 費 500 元 (3) 資 料 作 品 集 為 10 件 設 計 作 品, 彙 集 成 約 A4 尺 寸 作 品 集 (4)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三 )13:30-15:30 考 試 地 點 : 考 試 當 日 公 告 於 藝 術 學 院 3 樓 合 格 名 單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5:00 前 公 告 本 系 網 站 (5) 所 繳 交 作 品 資 料 恕 不 發 還, 並 將 於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後 逕 行 銷 毀

備 註 :1 雙 主 修 不 開 班 學 系 : 醫 學 系 第 8 頁 / 共 8 頁 2 雙 主 修 開 班 方 式 : 隨 班 附 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