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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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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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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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依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規 定 支 領 職 務 加 給 技 術 或 專 業 加 給 及 地 域 加 給 屬 2 警 察 待 遇 指 警 察 人 員 支 領 之 薪 俸 (010302) 加 給 等 待 遇 屬 3 消 防 人 員 待 指 消 防 人 員 支 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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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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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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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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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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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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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得 設 立 分 校 分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與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所 需 之 校 地 校 舍 設 備 設 校 經 費 師 資 變 更 或 停 辦 之 要 件 核 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5

當 休 閒 活 動, 調 劑 身 心, 鼓 舞 工 作 士 氣, 促 進 情 感 交 流,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並 提 升 公 教 員 工 健 康 活 力 形 象 七 控 管 約 聘 僱 員 額 控 管 約 聘 僱 員 額, 使 約 聘 僱 人 員 人 數 零 成 長 八 推 動 公 務 人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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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國庫收支應用科目及其代號表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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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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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執 行 單 位 預 算 有 關 用 途 別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使 用 途 別 之 劃 分 及 其 執 行 標 準 更 為 明 確 起 見, 特 加 規 定 如 附 表 之 所 定 二 各 機 關 所 管 經 費, 應 按 用 途 別 定 義 範 圍 確 定 歸 屬, 並 切 實 依 照 規 定 標 準 執 行 三 各 機 關 不 得 於 規 定 之 第 一 二 級 用 途 別 以 外, 增 列 任 何 名 稱 之, 其 確 有 特 殊 原 因 及 事 實, 致 原 定 不 敷 應 用 時, 應 依 照 預 算 法 第 九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事 先 擬 具 名 稱, 詳 敘 理 由 專 案 送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核 定 118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用 途 別 分 類 及 執 行 標 準 表 第 一 級 一 人 事 費 待 遇 2. 政 務 人 員 凡 總 統 副 總 統 及 依 憲 法 待 遇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有 關 民 意 代 表 政 務 人 員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依 法 令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等 現 職 人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占 缺 訓 練 人 員 之 相 關 待 遇 ( 含 退 休 ) 經 費 屬 之 1. 民 意 代 表 凡 立 法 委 員 等 民 意 代 表 歲 費 月 俸 公 費 薪 俸 之 歲 費 公 費 及 依 法 聘 用 之 助 理 人 員 待 遇 補 助 等 屬 之 規 定 由 總 統 提 名, 經 立 法 院 等 民 意 機 關 同 意 任 命 之 ( 如 監 察 委 員 考 試 委 員 大 法 官 ) 或 由 行 政 院 長 提 請 總 統 任 命 之 人 員, 含 特 任 特 派 人 員 及 其 相 當 職 務 人 員 各 部 會 政 務 次 長 與 其 相 當 職 務 人 員 暨 比 照 簡 任 十 二 職 等 以 上 職 務 人 員 支 領 之 加 給 及 工 餉 等 按 實 有 人 數 依 現 行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等 規 定 之 標 準 執 行 119

人 員 待 遇 員 待 遇 友 待 遇 月 俸 ( 或 薪 俸 ) 公 費 ( 或 加 給 ) 等 待 遇 屬 之 3. 法 定 編 制 凡 各 機 關 編 制 內 職 員 軍 警 人 員 派 用 人 員 學 校 教 職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占 缺 訓 練 人 員 支 領 之 薪 俸 加 給 等 待 遇 屬 之 4. 約 聘 僱 人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因 業 務 需 1. 依 通 案 或 經 行 政 院 專 要, 依 聘 用 人 員 聘 用 條 例 及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規 定 聘 僱 人 員 支 領 之 酬 金 及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支 給 兼 課 鐘 點 費 屬 之 案 核 定 支 給 標 準 執 行 2. 鐘 點 費 : 公 立 大 專 院 校 兼 任 教 師 鐘 點 費, 日 間 部 每 小 時 教 授 925 元 副 教 授 795 元 助 理 教 授 735 元 講 師 670 元 夜 間 部 教 授 965 元 副 教 授 825 元 助 理 教 授 775 元 講 師 715 元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兼 ( 代 ) 課 教 師 鐘 點 費 每 節 400 元, 國 民 中 學 每 節 360 元 5. 技 工 及 工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依 工 友 管 按 實 有 人 數 依 現 行 全 國 理 要 點 僱 用 之 技 工 及 工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120

6. 獎 金 友 支 領 工 餉 加 給 ( 含 退 休 資 遣 給 付 ) 等 待 遇 屬 之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有 關 民 意 代 表 政 務 人 員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依 法 令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等 現 職 人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占 缺 訓 練 人 員 依 相 關 規 定 支 領 之 各 項 獎 金 ( 含 月 退 休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 屬 之 點 規 定 標 準 執 行 1. 依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標 準 執 行 2. 退 休 人 員 及 遺 族 年 終 慰 問 金 依 退 休 ( 伍 )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慰 問 金 發 給 辦 法 規 定 核 實 辦 理 7. 其 他 給 與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有 關 民 意 應 由 各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依 照 代 表 政 務 人 員 法 定 編 有 關 規 定 及 各 機 關 員 工 制 人 員 依 法 令 約 聘 僱 人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等 現 職 人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辦 理,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並 嚴 格 審 核 後 執 行 占 缺 訓 練 人 員 依 相 關 規 定 支 領 之 各 項 費 用 ( 如 軍 職 人 員 主 副 食 與 服 裝 婚 喪 及 生 育 補 助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休 假 補 助 等 ) 補 貼 及 因 公 傷 殘 死 亡 慰 問 金 屬 之 121

費 9. 退 休 退 職 給 付 8. 加 班 值 班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法 定 編 制 1. 依 規 定 並 按 實 際 需 要 人 員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技 工 工 友, 以 及 民 意 代 表 助 理 等 員 工 超 時 加 班 不 休 假 加 班 及 值 班 等 屬 之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有 關 第 一 屆 資 深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及 核 實 計 列 政 務 人 員 支 領 之 退 職 金 司 法 官 支 領 之 退 養 金, 與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因 退 休 資 遣 所 支 領 之 舊 制 退 撫 給 付 ( 含 退 休 人 員 及 支 領 年 撫 卹 金 之 遺 族 子 女 執 行 2. 各 機 關 對 於 加 班 費 之 支 給, 應 嚴 控 及 加 強 查 核, 並 依 各 機 關 加 班 費 支 給 要 點 之 規 定 核 實 執 行 3. 除 為 接 待 外 賓, 或 利 用 膳 食 時 間 舉 行 重 要 會 議, 或 為 因 應 團 體 勤 務 之 特 殊 需 要, 確 實 無 法 個 別 自 行 外 出 用 餐 時, 得 由 機 關 統 籌 供 應 餐 盒, 並 免 予 於 加 班 費 內 扣 除 外, 其 餘 一 般 加 班 均 不 得 於 支 領 加 班 費 外 另 行 供 應 餐 盒 依 規 定 並 按 實 際 需 要 統 籌 122

教 育 補 助 費 殮 葬 補 助 等 給 付 ), 以 及 支 付 聘 僱 人 員 資 遣 退 職 與 技 工 工 友 退 職 給 付 不 敷 數 屬 之 10. 退 休 離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有 關 政 務 依 規 定 按 薪 資 數 額 覈 實 職 儲 金 人 員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依 列 支 法 令 約 聘 僱 人 員 技 工 工 友 等 現 職 人 員 依 法 提 撥 之 退 休 離 職 儲 金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積 欠 工 資 墊 償 基 金 等 屬 之 11. 保 險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有 關 民 意 代 表 政 務 人 員 法 定 編 制 人 員 依 法 令 約 聘 僱 人 員 與 技 工 工 友 等 現 職 人 員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占 缺 訓 練 人 員 及 退 休 人 員 應 由 政 府 負 擔 之 公 保 軍 保 勞 保 健 保 及 一 般 團 體 保 險 保 費 補 助 ( 含 眷 屬 保 險 ) 之 給 付 屬 之 1. 依 規 定 並 按 實 際 需 要 核 實 計 列 2.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03 年 3 月 26 日 公 訓 字 第 10321600511 號 函,103 年 度 起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占 缺 訓 練 人 員, 已 不 得 參 加 公 保, 而 係 參 加 一 般 保 險 12. 調 待 準 凡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調 按 實 有 人 數 依 規 定 之 標 123

備 整 政 策 估 計 之 人 事 費 用 準 備 屬 之 準 執 行, 並 按 實 際 支 用 性 質 歸 屬 於 上 述 各 項 人 事 費 項 下 二 業 務 費 1. 教 育 訓 練 費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經 常 一 般 公 務 或 特 定 工 作 計 畫 所 需 之 各 項 業 務 費 用 屬 之 凡 對 現 職 員 工 實 施 教 育 1.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訓 練 所 需 補 貼 ( 補 助 ) 有 及 規 定 標 準 執 行 關 學 分 費 雜 費 教 材 2. 依 92 年 3 月 11 日 院 授 膳 宿 及 交 通 費 等 費 用 屬 人 考 字 第 09200531014 之 號 函 及 92 年 5 月 26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0920015760 號 函 規 定,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國 內 全 時 進 修 或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自 92 年 2 月 1 日 起, 其 進 修 費 用 得 不 予 補 助 上 開 日 期 以 前, 業 經 補 助 有 案 者, 仍 得 依 原 規 定 辦 理 124

2. 水 電 費 凡 公 務 所 需 使 用 水 電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及 煤 氣 等 費 用 屬 之 3. 依 92 年 12 月 25 日 院 授 人 考 字 第 0920035476 號 函 修 正 之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公 餘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於 核 定 進 修 期 間, 其 進 修 費 用, 每 學 期 每 人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2 萬 元 各 機 關 並 得 視 預 算 經 費 狀 況, 從 嚴 規 定 但 92 年 1 月 31 日 ( 含 當 日 ) 以 前, 業 經 補 助 有 案 者, 仍 得 依 原 規 定 辦 理 4.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依 中 央 各 機 關 ( 含 事 業 機 構 ) 派 赴 國 外 進 修 研 究 實 習 人 員 補 助 項 目 及 數 額 表 辦 理 公 定 價 格 或 市 價 執 行 125

3. 通 訊 費 4. 土 地 租 金 5. 權 利 使 用 費 6. 資 訊 服 務 費 7. 其 他 業 務 租 金 8. 稅 捐 及 規 費 凡 公 務 所 需 郵 資 電 話 1. 依 實 際 需 要 並 按 公 定 價 電 報 數 據 通 訊 或 網 路 通 訊 等 業 務 聯 繫 費 用 屬 之 2. 各 機 關 行 動 電 話 通 信 凡 公 務 所 需 使 用 土 地 ( 指 素 地 ) 之 租 金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使 用 專 利 權 智 慧 財 產 權 商 標 權 等 各 項 權 利 而 須 按 期 支 付 之 相 關 權 利 金 等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使 用 資 訊 操 作 維 修 等 服 務 費 用 或 屬 營 業 租 賃 性 質 之 資 訊 設 備 租 金 ( 如 使 用 雲 端 服 務 )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使 用 除 土 地 權 利 及 資 訊 服 務 外 之 一 切 動 產 不 動 產 等 租 金 費 用 屬 之 凡 依 法 律 規 定 所 需 繳 納 格 或 市 價 執 行 之 稅 捐 規 費 土 地 重 劃 規 定 執 行 費,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行 動 電 話 通 信 費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及 契 約 所 定 執 行 依 照 預 算 並 按 相 關 法 律 126

9. 保 險 費 10. 兼 職 費 11. 臨 時 人 員 酬 金 12. 按 日 按 件 計 資 酬 金 費 等 屬 之 凡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實 際 需 要 對 所 執 行 之 業 務 活 動 所 管 財 產 繳 納 相 關 保 險 費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之 兼 職 人 員, 並 依 行 政 院 所 定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給 付 之 費 用 屬 之 凡 為 應 短 期 或 計 畫 所 需 遴 用 臨 時 人 員 辦 理 相 關 事 務, 如 清 潔 安 全 維 護 調 查 資 料 建 檔 及 學 術 研 究 等 工 作 所 給 付 之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聘 請 個 人 辦 1. 按 實 需 品 名 數 量 規 理 相 關 事 務, 如 出 席 會 議 專 業 顧 問 專 業 審 查 演 講 或 授 課 講 義 製 作 命 題 監 考 裁 判 閱 卷 評 鑑 及 撰 稿 審 稿 編 輯 校 對 表 演 等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及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所 定 執 行 應 由 各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依 照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辦 理, 並 嚴 格 審 核 後 執 行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格 依 市 價 或 規 定 標 準 執 行 2.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標 準, 依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辦 理 127

13. 委 辦 費 14. 國 際 組 織 會 費 15. 國 內 組 依 作 業 量 計 算 之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委 託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及 個 人 等 進 行 學 術 研 究 或 辦 理 屬 本 機 關 法 定 職 掌 之 相 關 業 務, 並 依 雙 方 約 定 契 約 內 容 支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參 加 國 際 性 專 業 組 織 或 學 術 團 體 應 繳 納 之 會 費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參 加 國 內 專 3. 各 訓 練 機 關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標 準, 依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辦 理 4.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依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裁 判 費 支 給 標 準 數 額 表 辦 理 5. 其 他 經 專 案 核 准 另 有 支 給 標 準 者, 依 其 規 定 應 照 預 算 按 法 律 契 約 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管 理 要 點 及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推 動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實 施 要 點 等 規 定 辦 理 依 照 預 算 按 法 律 契 約 及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128

織 會 費 備 及 設 材 料 軍 品 生 產 及 製 造 施 17. 物 品 18. 一 般 事 務 費 19. 給 養 費 20. 軍 事 裝 業 組 織 或 學 術 團 體 應 繳 納 之 會 費 屬 之 16. 軍 事 裝 凡 公 務 所 需 軍 事 裝 備 及 依 國 防 部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軍 事 設 施 及 研 發 技 術 訓 練 等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使 用 年 限 未 及 二 年 或 金 額 未 達 1 萬 元 之 消 耗 品 ( 包 括 油 料 ) 或 非 消 耗 品 購 置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非 屬 前 述 各 專 項 費 用, 如 押 金 印 刷 獎 牌 製 作 廣 告 環 境 佈 置 清 潔 保 全 接 待 外 賓 訴 訟 制 服 員 工 ( 含 民 意 代 表 ) 健 康 檢 查 雜 支 及 辦 理 藝 文 康 樂 活 動 部 隊 犒 賞 加 菜 與 對 團 體 慰 勞 獎 勵 等 屬 之 凡 對 受 刑 人 被 告 偷 渡 犯 及 少 年 之 主 副 食 等 給 養 或 安 置 費 屬 之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按 實 有 人 數 依 規 定 標 準 執 行 凡 軍 事 裝 備 及 設 施 之 養 依 國 防 部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129

備 設 施 養 護 費 費 辦 公 器 具 所 需 之 保 養 維 修 費 用 具 養 護 屬 之 費 機 械 設 外 停 車 場 運 動 場 水 列 備 養 護 利 機 電 設 備 等 公 共 設 施 費 護 費 用 屬 之 21. 房 屋 建 凡 辦 公 房 屋 教 室 住 宅 依 照 預 算 及 實 際 需 要 執 築 養 護 與 宿 舍 室 內 停 車 場 及 其 行 附 著 物 等 所 需 之 保 養 維 修 費 用 屬 之 22. 車 輛 及 凡 公 用 車 輛 及 辦 公 用 機 1. 車 輛 養 護 費 編 列 預 算 之 及 公 務 應 用 之 儀 器 及 非 屬 車 輛 與 辦 公 器 具 之 設 標 準 為 : 購 置 未 滿 2 年 者 每 輛 每 年 8,500 元, 滿 2 年 未 滿 4 年 者 25,500 元, 滿 4 年 未 滿 6 年 者 34,000 元, 滿 6 年 以 上 者 51,000 元, 機 車 每 輛 每 年 1,700 元, 按 預 算 及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2. 辦 公 器 具 養 護 費 每 人 每 年 1,048 元, 按 預 算 及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23. 設 施 及 凡 港 埠 道 路 公 園 室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計 130

費 25. 大 陸 地 區 旅 費 備 所 需 之 保 養 維 修 費 用 屬 之 24. 國 內 旅 凡 公 務 於 台 澎 金 馬 等 地 各 機 關 出 差 之 派 遣, 應 嚴 區 所 需 之 差 旅 費 用 ( 含 現 職 人 員 因 公 出 差 旅 費 兼 職 人 員 依 規 定 支 領 旅 費 補 助 及 參 與 公 務 活 動 之 非 現 職 人 員 有 關 旅 費 補 助 等 ) 屬 之 凡 公 務 於 大 陸 地 區 ( 含 香 港 澳 門 ) 所 需 之 差 旅 費 用 ( 含 現 職 人 員 因 公 出 差 旅 費 民 意 代 表 國 外 考 察 旅 費 補 助 兼 職 人 員 依 規 定 支 領 旅 費 補 助 及 參 與 公 務 活 動 之 非 現 職 人 員 有 關 旅 費 補 助 等 ) 屬 之 格 控 管, 往 返 行 程, 以 不 超 過 一 日 為 原 則, 其 確 應 業 務 需 要 核 派 時,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標 準, 應 切 實 依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覈 實 報 支 1. 按 實 際 需 要 依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所 定 標 準 執 行 2. 各 機 關 年 度 派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 含 香 港 澳 門 ), 依 核 定 之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切 實 執 行, 如 確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變 更 計 畫, 或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者, 應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案 件 編 審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26. 國 外 旅 凡 公 務 於 國 外 各 地 區 所 1. 按 實 際 需 要 依 國 外 出 131

費 27. 運 費 資 29. 機 要 費 30. 機 密 費 31. 特 別 費 需 之 差 旅 費 用 ( 含 現 職 人 員 因 公 出 差 旅 費 民 意 代 表 國 外 考 察 旅 費 補 助 兼 職 人 員 依 規 定 支 領 旅 費 補 助 及 參 與 公 務 活 動 之 非 現 職 人 員 有 關 旅 費 補 助 等 ) 屬 之 凡 公 物 之 運 輸 裝 卸 通 行 ( 含 通 關 ) 等 所 需 費 用 屬 之 之 凡 各 機 關 因 應 執 行 業 務 需 要, 並 核 定 有 案 之 機 要 費 屬 之 凡 因 應 國 防 外 交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必 須 保 守 機 密 之 費 用 屬 之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之 首 長 副 1. 依 照 預 算 按 規 定 標 準 首 長 等 人 員 因 公 務 所 需, 並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所 定 標 準 執 行 2. 各 機 關 年 度 派 員 出 國, 依 核 定 之 年 度 出 國 計 畫 切 實 執 行, 如 確 有 特 殊 情 形 必 須 變 更 計 畫, 或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者, 應 依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編 審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28. 短 程 車 凡 短 程 洽 公 所 需 車 資 屬 依 照 預 算 按 核 定 數 額 執 行 執 行 132

三 設 備 及 投 資 1. 土 地 2.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經 核 定 有 案 之 特 別 費 屬 之 2. 各 機 關 特 別 費 之 支 凡 購 買 資 本 性 財 產 及 取 得 權 利 所 支 付 之 費 用 ( 含 取 得 資 產 後, 於 使 用 期 間 所 發 生 能 延 長 資 產 耐 用 年 限 提 升 服 務 能 量 及 效 率 之 增 添 改 良 重 置 及 大 修 等 支 出 )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房 屋 基 地 地 上 物 拆 遷 補 償 及 其 他 土 地 購 置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之 辦 公 建 築 用, 依 行 政 院 95 年 12 月 29 日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50007913 號 函 及 98 年 4 月 23 日 院 授 主 忠 字 第 0980002467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物 廠 房 倉 庫 餐 廳 計 畫 書 執 行 教 室 室 內 停 車 場 宿 舍 等 房 屋 建 築 工 程 與 其 附 著 物 水 電 設 備 無 障 礙 設 施 等 之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工 程 管 理 施 工 裝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依 照 預 算 按 工 程 契 約 或 133

3. 公 共 建 設 及 設 施 費 4. 機 械 設 備 費 5. 運 輸 設 備 費 潢 及 購 置 ( 含 資 本 租 賃 ) 等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除 土 地 與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費 所 列 外 之 公 共 建 設 工 程 及 其 附 著 物 水 電 設 備, 如 橋 樑 鐵 公 路 街 道 下 水 道 土 地 開 墾 清 理 及 治 山 防 洪 水 利 灌 溉 公 園 室 外 停 車 場 運 動 場 等 之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工 程 管 理 施 工 及 購 置 ( 含 資 本 租 賃 )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電 信 電 視 廣 播 設 備 氣 象 設 備 通 訊 設 備 及 各 項 機 械 工 程 工 具 測 試 儀 器 醫 療 器 械 設 備 之 購 置 ( 含 資 本 租 賃 ) 及 裝 置 等 費 用 屬 之 凡 有 關 陸 運 水 運 空 運 所 需 船 舶 飛 行 器 各 式 車 輛 之 購 置 ( 含 資 本 租 賃 ) 或 建 造 等 費 用 屬 之 6. 資 訊 軟 凡 公 務 所 需 各 項 電 腦 設 硬 體 設 施 週 邊 設 備 裝 置 ( 含 按 預 算 所 列 名 稱 數 量 及 金 額 執 行 134

備 費 7. 雜 項 設 備 費 8. 權 利 9. 投 資 一 次 購 買 時 所 配 置 之 套 裝 軟 體, 如 作 業 系 統 軟 體, 以 及 後 續 二 年 以 上 效 益 之 軟 體 改 版 升 級 與 應 用 系 統 開 發 規 劃 設 計 ) 及 雲 端 服 務 等 購 置 ( 含 資 本 租 賃 )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事 務 設 備 防 護 設 備 圖 書 設 備 博 物 等 非 屬 以 上 各 項 設 備 之 購 置 ( 含 資 本 租 賃 ) 費 用 屬 之 凡 公 務 所 需 取 得 各 項 專 用 權 利 之 一 次 付 款 費 用 屬 之 凡 對 其 他 事 業 ( 含 非 屬 信 託 基 金 之 特 種 基 金 及 民 間 企 業 ) 挹 注 一 定 資 金 作 為 該 特 種 基 金 及 民 間 企 業 之 資 本 者 屬 之 依 照 預 算 按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四 獎 補 助 費 凡 各 機 關 對 所 管 中 央 政 府 特 種 基 金 地 方 或 外 國 政 府 或 對 國 內 外 民 間 團 體 或 個 人 之 補 助 捐 助 獎 助 135

1.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省 各 縣 市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款 項 屬 之 之 補 助 3.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之 補 助 4. 政 府 機 關 間 之 補 助 5. 對 特 種 基 金 之 補 助 6. 對 外 之 捐 助 及 處 理 公 務 發 生 之 損 失 補 償 或 賠 償 費 用 屬 之 凡 各 機 關 對 直 轄 市 政 府 之 補 助 款 項 屬 之 凡 各 機 關 對 福 建 省 各 縣 政 府 之 補 助 款 項 凡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 不 屬 特 種 基 金 者 ) 間 之 補 助 款 項 屬 之 凡 各 機 關 對 中 央 政 府 所 管 除 信 託 基 金 債 務 基 金 以 外 之 特 種 基 金 有 關 收 入 費 用 之 補 助 或 虧 損 短 絀 ( 含 國 營 事 業 民 營 化 之 員 工 權 益 補 償 ) 之 填 補 屬 之 凡 對 外 國 之 捐 助 捐 贈 或 贈 與 屬 之 依 照 預 算, 分 別 按 補 助 事 項 對 象 數 額 及 規 定 執 行 2. 對 臺 灣 凡 各 機 關 對 臺 灣 省 各 縣 依 照 預 算 按 個 別 基 金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依 照 預 算, 分 別 按 捐 助 事 項 對 象 數 額 及 規 定 執 行 136

體 之 捐 助 8. 對 私 校 之 獎 助 獎 助 10. 社 會 保 險 負 擔 11. 公 保 及 退 撫 基 金 差 額 補 助 12. 社 會 福 利 津 貼 及 濟 助 7. 對 國 內 團 凡 對 行 政 法 人 國 內 團 體 ( 含 政 黨 ) 學 術 團 體 文 化 公 益 事 業 機 構 等 之 捐 助 捐 贈 或 贈 與 屬 之 凡 對 私 立 學 校 之 獎 勵 捐 助 捐 贈 或 贈 與 ( 含 對 財 團 法 人 私 校 退 撫 基 金 等 依 法 填 補 之 經 營 虧 損 ) 屬 之 之 各 項 公 費 獎 助 學 金 及 工 讀 金 屬 之 凡 社 會 保 險 政 府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屬 之 凡 依 法 撥 補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虧 損 與 潛 藏 負 債 及 對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未 達 法 定 收 益 差 額 或 不 足 支 付 時 之 補 助 屬 之 凡 社 會 福 利 現 金 給 付 或 對 農 民 漁 民 勞 工 文 執 行 化 工 作 者 低 收 入 傷 殘 失 業 貧 困 病 患 等 有 關 醫 療 與 生 活 扶 助 等 9. 對 學 生 之 凡 各 機 關 學 校 給 與 學 生 按 實 有 人 數 依 規 定 標 準 與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依 照 預 算, 按 所 列 人 數 每 人 每 月 支 給 數 額 及 規 定 執 行 依 照 預 算 按 個 別 基 金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按 實 有 人 數 依 規 定 標 準 137

13. 公 費 就 養 及 醫 療 補 助 14. 差 額 補 貼 賠 償 16. 獎 勵 及 慰 問 濟 助 費 及 對 被 害 人 支 付 補 償 金 屬 之 凡 榮 民 及 公 費 養 護 病 患 ( 如 精 神 病 癩 病 烏 腳 病 ) 等 之 就 養 及 醫 療 費 用 屬 之 凡 對 非 屬 現 職 公 教 人 員 之 其 他 特 定 人 員 有 關 優 惠 存 款 與 各 種 貸 款 利 息 差 額 ( 含 退 休 公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勞 工 建 購 住 宅 利 息 之 差 額 ) 物 資 價 差 之 補 貼 屬 之 或 賠 償 費 用 ( 含 國 家 賠 償 ) 屬 之 凡 對 非 屬 公 務 機 關 或 人 員 之 其 他 特 定 團 體 人 員 實 務 需 要 執 行 有 關 志 願 服 務 依 法 檢 舉 或 法 令 獲 頒 獎 項 等, 給 予 各 項 獎 勵 金 ( 含 為 推 動 業 務 辦 理 競 賽 而 發 給 之 獎 勵 金 ) 及 對 軍 眷 退 休 ( 職 ) 人 員 因 公 傷 亡 遺 15. 損 失 及 凡 處 理 公 務 發 生 之 損 失 依 照 預 算 按 不 同 補 貼 類 別 標 準 及 實 際 需 要 執 行 依 照 預 算 按 規 定 標 準 及 138

五 債 務 費 六 預 備 金 17. 其 他 補 助 及 捐 助 1. 債 務 利 息 2. 手 續 費 1. 第 一 預 備 金 2. 第 二 預 備 金 3. 其 他 準 備 金 族 給 付 慰 問 金, 如 三 節 慰 問 金 等 費 用 屬 之 凡 對 個 人 之 補 助 捐 助 依 照 預 算, 分 別 按 補 助 捐 贈 或 贈 與 及 對 中 央 公 職 或 民 意 代 表 候 選 人 之 公 費 補 貼 等 屬 之 凡 政 府 之 公 債 國 庫 券 及 賒 借 等 債 務 之 付 息 與 其 經 銷 還 本 付 息 手 續 費 及 折 扣 等 支 出 屬 之 凡 應 給 付 債 款 之 利 息 支 出 屬 之 凡 因 債 券 發 行 與 債 款 還 本 付 息 應 支 付 之 手 續 費 及 折 扣 屬 之 凡 依 法 及 業 務 需 要 設 定 之 各 種 預 備 金 準 備 金 屬 之 凡 於 單 位 預 算 中 所 設 定 之 預 備 金 屬 之 凡 於 總 預 算 中 所 設 定 之 預 備 金 屬 之 凡 於 總 預 算 中 依 業 務 特 性 需 要 所 設 定 非 屬 以 上 各 種 預 備 金, 如 災 害 準 備 金 等 屬 之 捐 助 事 項 對 象 數 額 及 規 定 執 行 按 建 設 公 債 條 例 協 定 書 契 約 等 規 定 數 額 執 行 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