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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Transcription:

壹 背 景 說 明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國 健 婦 字 第 10204107681 號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國 健 婦 字 第 1030402297 號 公 告 修 正 發 布 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 日 生 效 為 提 升 兒 童 健 康 照 護 品 質, 國 民 健 康 署 參 酌 實 證 研 究 及 國 際 建 議, 從 出 生 到 入 小 學 前 成 長 之 生 命 歷 程, 考 量 兒 童 不 同 年 齡 階 段 的 健 康 問 題, 提 供 連 續 的 全 人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以 避 免 危 險 因 子 對 兒 童 健 康 的 影 響 為 周 延 本 項 服 務, 優 先 針 對 1 歲 以 下 兒 童, 規 劃 2 次 衛 教 指 導, 並 自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推 展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為 提 升 照 護 服 務 成 效, 復 於 103 年 10 月 16 日 公 告 修 正, 將 現 行 2 次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配 合 兒 童 預 防 服 務 時 程, 調 增 至 7 歲 以 下 全 程 7 次, 執 行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貳 計 畫 目 的 一 健 全 兒 童 健 康 照 護, 增 進 兒 童 健 康 二 避 免 危 險 因 子 對 兒 童 健 康 的 影 響, 預 防 其 後 遺 症 與 死 亡 發 生 參 實 施 方 法 一 參 與 醫 療 院 所 及 人 員 資 格 ( 一 ) 醫 療 院 所 須 為 兒 童 預 防 之 健 保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 提 供 本 項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者, 須 為 登 記 執 業 之 兒 科 或 家 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並 檢 具 經 國 民 健 康 署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經 臺 灣 兒 科 醫 學 會 辦 理 近 三 年 內 之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訓 練 課 程, 測 試 合 格, 取 得 證 明 ( 二 )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訓 練 課 程, 至 少 為 3 學 分 ( 每 學 分 至 少 50 分 鐘 ), 課 程 主 題 包 括 : 母 乳 哺 餵 副 食 品 添 加 及 營 養 指 導 口 腔 清 潔 與 乳 牙 照 護 嬰 兒 猝 死 症 候 群 及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等 衛 教 議 題 ( 請 參 閱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及 臺 灣 兒 科 醫 學 會 兒 童 預 防 服 務 醫 師 手 冊 ) ( 三 ) 符 合 上 開 資 格 醫 療 院 所, 得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向 國 民 健 康 署 提 出 申 請 ( 申 請 書 如 附 件 一 ); 核 准 並 函 文 合 約 後 始 得 實 施 1

二 補 助 標 準 代 碼 就 醫 序 號 醫 院 01 11 02 12 03 13 04 15 05 16 06 17 07 19 診 所 71 72 73 75 76 77 79 補 助 時 程 出 生 至 2 個 月 2-4 個 月 4-10 個 月 建 議 年 齡 服 務 項 目 1 個 月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費 : 提 供 嬰 兒 哺 餵 嬰 幼 兒 猝 死 症 候 群 預 防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等 衛 教 指 導 備 註 : 搭 配 第 1 次 兒 童 預 防 申 報 2-3 個 月 4-6 個 月 10 個 月 10 個 月 至 至 1 歲 半 1 歲 半 1 歲 半 至 2 歲 2-3 歲 3 歲 至 未 滿 7 歲 1 歲 半 至 2 歲 2-3 歲 3-4 歲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費 : 提 供 嬰 兒 餵 食 與 口 腔 清 潔 嬰 幼 兒 猝 死 症 候 群 預 防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等 衛 教 指 導 備 註 : 搭 配 第 2 次 兒 童 預 防 申 報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費 : 提 供 哺 餵 及 營 養 指 導 副 食 品 添 加 口 腔 清 潔 與 乳 牙 照 護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等 衛 教 指 導 備 註 : 搭 配 第 3 次 兒 童 預 防 申 報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費 : 提 供 幼 兒 哺 餵 副 食 品 添 加 餵 食 習 慣 口 腔 與 視 力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等 衛 教 指 導 備 註 : 搭 配 第 4 次 兒 童 預 防 申 報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費 : 提 供 幼 兒 飲 食 習 慣 口 腔 與 視 力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等 衛 教 指 導 備 註 : 搭 配 第 5 次 兒 童 預 防 申 報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費 : 提 供 幼 兒 飲 食 習 慣 用 餐 口 腔 與 視 力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等 衛 教 指 導 備 註 : 搭 配 第 6 次 兒 童 預 防 申 報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費 : 提 供 兒 童 習 慣 養 成 口 腔 與 視 力 事 故 傷 害 預 防 等 衛 教 指 導 備 註 : 搭 配 第 7 次 兒 童 預 防 申 報 補 助 金 額 2

三 費 用 申 報 及 核 付 方 式 ( 一 )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提 供 : 由 執 行 醫 師 採 一 對 一 方 式, 提 供 家 長 或 主 要 照 顧 者 衛 教 評 估 及 個 別 指 導, 並 填 寫 兒 童 預 防 衛 教 紀 錄 表 ( 如 附 件 二 ), 留 存 於 病 歷 中 備 查 ( 二 ) 費 用 申 報 1. 提 供 本 方 案 服 務 之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應 自 提 供 兒 童 預 防 衛 教 服 務 之 次 月 一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向 健 保 署 申 報 費 用, 逾 期 未 申 報 者, 不 予 核 付 費 用 2. 國 民 健 康 署 對 於 參 與 本 方 案 之 特 約 醫 療 院 所, 得 實 施 不 定 期 之 查 核 與 輔 導 經 查 有 費 用 申 報 不 實 健 保 卡 與 本 人 不 符 費 用 申 報 與 病 歷 記 載 或 服 務 提 供 不 符 不 正 當 方 法 招 攬 民 眾 提 供 服 務 之 情 事 或 相 關 表 單 之 記 載 虛 偽 不 實 或 其 他 違 反 醫 療 相 關 法 規 者, 國 民 健 康 署 應 追 繳 費 用, 並 得 終 止 辦 理 本 補 助 服 務 方 案 之 資 格 3. 本 方 案 未 規 定 者, 準 用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相 關 法 令 及 本 署 公 告 之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預 防 服 務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3

附 件 一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申 請 書 本 院 所 自 年 月 日 起 申 請 參 加 國 民 健 康 署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補 助 方 案, 並 同 意 依 本 方 案 相 關 規 定, 並 落 實 執 行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以 維 本 計 畫 服 務 之 品 質 此 致 國 民 健 康 署 院 所 名 稱 : 院 所 層 級 : 醫 院 診 所 健 保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代 碼 : 健 保 區 別 : 代 表 人 : 計 畫 聯 絡 人 : 聯 絡 電 話 :( ) 聯 絡 人 電 子 信 箱 : 醫 事 機 構 特 約 章 戳 ( 代 表 人 印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4

申 請 書 附 件 一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特 約 醫 事 服 務 機 構 合 約 影 本 請 逕 至 健 保 署 網 站 健 保 特 約 醫 事 機 構 查 詢 頁 面, 確 認 院 所 服 務 項 目 包 含 兒 童 預 防 ; 若 無 請 逕 向 健 保 署 申 請, 並 附 上 異 動 後 之 合 約 影 本 二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服 務 醫 師 名 單 醫 師 姓 名 專 科 醫 師 小 兒 科, 家 醫 科 證 書 字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末 3 碼 訓 練 證 書 附 上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醫 師 姓 名 專 科 醫 師 小 兒 科, 家 醫 科 證 書 字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末 3 碼 訓 練 證 書 附 上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醫 師 姓 名 專 科 醫 師 小 兒 科, 家 醫 科 證 書 字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末 3 碼 訓 練 證 書 附 上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醫 師 姓 名 專 科 醫 師 小 兒 科, 家 醫 科 證 書 字 號 身 分 證 字 號 末 3 碼 訓 練 證 書 附 上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三 請 檢 具 經 國 民 健 康 署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經 臺 灣 兒 科 醫 學 會 辦 理 請 檢 具 經 國 民 健 康 署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經 臺 灣 兒 科 醫 學 會 辦 理 近 三 年 內 兒 童 衛 教 指 導 訓 練 課 程 測 試 合 格 取 得 之 證 明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5

附 件 二 第 1 次 兒 童 預 防 衛 教 紀 錄 表 ( 出 生 -2 個 月 ) 紅 框 內 之 欄 位 請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家 長 於 衛 教 指 導 前 先 行 填 寫, 以 供 醫 師 參 考 1. 嬰 兒 哺 餵 102 版 手 冊 P.6-7 ; 新 版 手 冊 P.13-14) 2. 預 防 嬰 兒 猝 死 102 版 手 冊 P.47-49; 新 版 手 冊 P.11-12, 68) 102 版 手 冊 P.48-53; 新 版 手 冊 P.89-92) 重 點 不 清 楚 未 做 到 清 楚 但 未 做 到 已 做 到 6 餵 食 觀 察 寶 寶 一 天 尿 褲 變 濕 5-8 次 來 確 定 寶 寶 有 吃 飽 狀 況 餵 奶 問 題 之 原 因 與 處 理, 尤 其 是 母 乳 哺 餵 問 題 寶 寶 睡 姿 睡 眠 每 次 睡 眠 都 應 仰 睡, 可 考 慮 在 睡 眠 時 使 用 奶 嘴 睡 眠 地 方 ( 床 鋪 ) 表 面 須 堅 實 與 嬰 兒 同 室 但 避 免 同 床 ( 含 沙 發 或 墊 子 ) 嬰 兒 床 避 免 有 鬆 軟 物 件 避 免 過 熱 家 人 保 持 無 菸, 避 免 寶 寶 受 二 手 菸 三 手 菸 的 危 害 情 形 避 免 服 用 會 影 響 清 醒 能 力 的 藥 物 或 酒 精 性 飲 料 嬰 兒 搖 晃 症 寶 寶 哭 泣 是 和 大 人 的 溝 通 方 式, 需 要 家 長 耐 心 安 撫, 不 可 以 劇 烈 搖 晃 旋 轉 或 將 寶 寶 拋 到 床 上 ; 如 果 照 顧 者 情 緒 無 法 控 制, 請 向 親 友 尋 求 協 助 寶 寶 乘 車 應 使 用 嬰 兒 用 臥 床 置 於 後 座 且 面 向 後 方 外 出 避 免 使 用 機 車 或 自 行 車 搭 載 寶 寶 安 全 使 用 嬰 兒 床 都 會 將 嬰 兒 床 欄 拉 起 或 是 在 一 般 床 邊 使 用 床 欄, 並 注 意 床 欄 間 隔 寶 寶 身 上 或 身 邊 勿 有 任 何 懸 線, 如 懸 掛 奶 嘴 項 鍊 平 安 符 窗 簾 繩 或 玩 具 吊 繩 不 要 抱 著 寶 寶 泡 牛 奶 或 拿 著 熱 飲 準 備 寶 寶 洗 澡 水, 先 放 冷 水 再 放 熱 水 衛 教 對 象 與 寶 寶 關 係 : 醫 師 簽 章 2. 本 次 衛 教 指 導 之 建 議 年 齡 為 1 個 月 大, 可 搭 配 第 1 次 兒 童 預 防 ( 補 助 時 程 為 0-2 個 月 大 ) 執 行, 並 請 參 閱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內 容 予 以 衛 教

第 2 次 兒 童 預 防 衛 教 紀 錄 表 (2-4 個 月 ) 紅 框 內 欄 位 請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家 長 於 衛 教 指 導 前 先 行 填 寫 並 追 蹤 前 次 衛 教 結 果, 供 醫 師 參 考 1. 嬰 兒 哺 餵 102 版 手 冊 P.6-7; 新 版 手 冊 P.13-14) 2. 預 防 嬰 兒 猝 死 102 版 手 冊 P.47-49; 新 版 手 冊 P.11-12, 68, 96) 102 版 手 冊 P.48-53; 新 版 手 冊 P.89-92,123) 重 點 餵 食 及 口 腔 清 潔 寶 寶 睡 姿 睡 眠 家 人 情 形 不 清 楚 清 楚 但 已 做 到 未 做 到 未 做 到 可 持 續 哺 育 母 乳 至 2 歲 ; 但 6 個 月 後 即 需 添 加 副 食 品 奶 量 與 餵 食 頻 率, 須 依 寶 寶 需 求 餵 食 絕 對 不 要 含 奶 瓶 睡 覺 每 次 睡 眠 都 應 仰 睡, 可 考 慮 在 睡 眠 時 使 用 奶 嘴 睡 眠 地 方 ( 床 鋪 ) 表 面 須 堅 實 與 嬰 兒 同 室 但 避 免 同 床 ( 含 沙 發 或 墊 子 ) 嬰 兒 床 避 免 有 鬆 軟 物 件 避 免 過 熱 保 持 無 菸, 避 免 寶 寶 受 二 手 菸 三 手 菸 的 危 害 避 免 服 用 會 影 響 清 醒 能 力 的 藥 物 或 酒 精 性 飲 料 寶 寶 不 可 讓 寳 寳 獨 處, 或 將 寶 寶 單 獨 留 在 車 內 外 出 乘 車 應 使 用 嬰 兒 用 臥 床 置 於 後 座 且 面 向 後 方 安 全 不 要 抱 著 寶 寶 泡 牛 奶 或 拿 著 熱 飲 燙 傷 急 救 五 步 驟 沖 脫 泡 蓋 送 使 用 嬰 兒 床 都 會 將 嬰 兒 床 欄 拉 起 或 是 在 一 般 床 邊 使 用 床 欄, 並 注 意 床 欄 間 隔 寶 寶 身 上 或 身 邊 勿 有 任 何 懸 線, 如 懸 掛 奶 嘴 項 鍊 平 安 符 窗 簾 繩 或 玩 具 吊 繩 衛 教 對 象 與 寶 寶 關 係 : 醫 師 簽 章 2. 本 次 衛 教 指 導 之 建 議 年 齡 為 2-3 個 月 大, 可 搭 配 第 2 次 兒 童 預 防 ( 補 助 時 程 為 2-4 個 月 大 ) 執 行, 並 請 參 閱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內 容 予 以 衛 教 7

第 3 次 兒 童 預 防 衛 教 紀 錄 表 (4-10 個 月 ) 紅 框 內 欄 位 請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家 長 於 衛 教 指 導 前 先 行 填 寫 並 追 蹤 前 次 衛 教 結 果, 供 醫 師 參 考 1. 嬰 兒 哺 餵 重 點 副 食 品 102 版 手 冊 P.54-55; 新 版 手 冊 P.69-75) 2. 口 腔 清 潔 與 乳 牙 照 護 102 版 手 冊 P.43-44; 新 版 手 冊 P.85-86) 102 版 手 冊 P.48-53; 新 版 手 冊 P.89-92,96,123) 進 食 習 慣 口 腔 清 潔 寶 寶 外 出 安 全 不 清 楚 未 做 到 清 楚 但 未 做 到 已 做 到 可 持 續 哺 育 母 乳 至 2 歲 ; 但 6 個 月 後 即 需 添 加 副 食 品 副 食 品 添 加 補 充 碘 營 養 素, 可 食 用 海 帶 海 菜 及 其 注 意 事 項 副 食 品 均 衡 飲 食 問 題 之 原 因 與 處 理 以 新 鮮 天 然 的 食 品 為 主, 避 免 含 糖 飲 料 不 要 將 大 人 嚼 過 的 食 物 餵 食 寶 寶 不 要 讓 寶 寶 邊 含 奶 瓶 邊 睡 覺 開 始 長 乳 牙 了, 餐 後 及 睡 前 使 用 含 氟 牙 膏, 幫 寶 寶 潔 牙 長 乳 牙 後, 每 半 年 定 期 看 牙 醫 及 牙 齒 塗 氟 乘 車 使 用 嬰 兒 用 臥 床 或 座 椅, 置 於 後 座 且 面 向 後 方 避 免 使 用 機 車 或 自 行 車 搭 載 寶 寶 充 分 了 解 使 用 學 步 車 的 危 險 性, 並 預 防 及 避 免 危 險 發 生 寶 寶 身 上 或 身 邊 勿 有 任 何 懸 線, 如 懸 掛 奶 嘴 項 鍊 平 安 符 窗 簾 繩 或 玩 具 吊 繩 家 具 尖 銳 角 或 桌 角 使 用 防 撞 套 來 保 護 使 用 嬰 兒 床 都 會 將 嬰 兒 床 欄 拉 起 或 是 在 一 般 床 邊 使 用 床 欄, 並 注 意 床 欄 間 隔 家 中 餐 桌 或 茶 几 上 不 要 鋪 桌 巾 不 要 抱 著 寶 寶 泡 牛 奶 或 拿 著 熱 飲 將 細 小 東 西 藥 品 或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放 在 寶 寶 無 法 拿 到 的 地 方 不 要 在 室 內 或 車 內 吸 菸, 避 免 寶 寶 受 二 手 菸 三 手 菸 的 危 害, 且 勿 食 檳 榔, 以 免 寶 寶 模 仿 衛 教 對 象 與 寶 寶 關 係 : 醫 師 簽 章 2. 本 次 衛 教 指 導 之 建 議 年 齡 為 4-6 個 月 大, 可 搭 配 第 3 次 兒 童 預 防 ( 補 助 時 程 為 4-10 個 月 大 ) 執 行, 並 請 參 閱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內 容 予 以 衛 教 8

第 4 次 兒 童 預 防 衛 教 紀 錄 表 (10 個 月 -1 歲 半 ) 紅 框 內 欄 位 請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家 長 於 衛 教 指 導 前 先 行 填 寫 並 追 蹤 前 次 衛 教 結 果, 供 醫 師 參 考 1. 幼 兒 哺 餵 102 版 手 冊 P.54-58; 新 版 手 冊 P.69-75) 2. 口 腔 與 視 力 102 版 手 冊 P.43-46; 新 版 手 冊 P.85-88) 102 版 手 冊 P.48-53; 新 版 手 冊 P.89-92,96,123) 重 點 副 食 品 餵 食 習 慣 不 清 楚 清 楚 但 已 做 到 未 做 到 未 做 到 可 持 續 哺 育 母 乳 至 2 歲 ; 但 6 個 月 後 即 需 添 加 副 食 品 均 衡 食 用 六 大 類 食 品, 補 充 鐵 質 可 食 用 紅 色 肉 類 蛋 黃 及 深 色 蔬 菜 ; 補 充 碘 營 養 素, 可 食 用 海 帶 海 菜 讓 幼 兒 少 量 多 嘗 試 各 類 食 物 並 多 變 換 烹 煮 方 式 1 歲 開 始 讓 幼 兒 使 用 學 習 杯 及 湯 匙, 並 逐 漸 減 少 奶 瓶 餵 奶 次 數 以 準 備 戒 斷 奶 瓶 餵 食 時 應 讓 幼 兒 坐 穩, 避 免 追 逐 餵 食 口 腔 餐 後 及 睡 前 使 用 含 氟 牙 膏, 幫 寶 寶 潔 牙 清 潔 每 半 年 定 期 看 牙 醫 及 牙 齒 塗 氟 視 力 建 議 2 歲 以 下 幼 兒 避 免 觀 看 電 視 及 其 他 螢 幕 ( 含 手 機 及 電 腦 ) 幼 兒 活 動 範 圍 要 遠 離 車 道 幼 兒 1 歲 以 下 或 體 重 未 滿 10 公 斤 的 寶 寶, 使 用 嬰 兒 外 出 用 臥 床 或 座 椅, 置 於 後 座 且 面 向 後 方 與 幼 兒 同 室 但 避 免 同 床 ( 含 沙 發 或 墊 子 ), 且 幼 兒 床 避 免 有 鬆 軟 物 件 幼 兒 活 動 時 移 除 地 板 上 會 滑 動 的 小 地 毯 或 使 用 防 滑 墊 並 幫 幼 兒 穿 上 止 滑 的 鞋 襪 避 免 玩 具 脫 落 之 附 件 吸 入, 或 口 中 含 著 食 物 奔 跑 嬉 戲 安 全 不 讓 幼 兒 玩 塑 膠 袋 或 爬 入 密 閉 箱 櫃, 易 造 成 窒 息 不 可 讓 幼 兒 獨 處 或 託 付 給 未 成 年 者 照 顧 不 要 在 室 內 或 車 內 吸 菸, 避 免 幼 兒 受 二 手 菸 三 手 菸 的 危 害, 且 勿 食 檳 榔, 以 免 幼 兒 模 仿 衛 教 對 象 與 寶 寶 關 係 : 醫 師 簽 章 2. 本 次 衛 教 指 導 之 建 議 年 齡 為 10 個 月 至 一 歲 半 大, 可 搭 配 第 4 次 兒 童 預 防 執 行, 並 請 參 閱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內 容 予 以 衛 教 9

第 5 次 兒 童 預 防 衛 教 紀 錄 表 (1.5 歲 -2 歲 ) 紅 框 內 欄 位 請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家 長 於 衛 教 指 導 前 先 行 填 寫 並 追 蹤 前 次 衛 教 結 果, 供 醫 師 參 考 10 1. 幼 兒 飲 食 101 版 手 冊 P.54;102 版 手 冊 P.54-58; 新 版 手 冊 P.71-75) 2. 口 腔 與 視 力 101 版 手 冊 P.54;102 版 手 冊 P.43-46; 新 版 手 冊 P.85-88) 重 點 不 清 楚 清 楚 但 已 做 到 未 做 到 未 做 到 少 喝 含 糖 飲 料 選 擇 新 鮮 當 季 的 天 然 食 物, 烹 煮 方 式 以 蒸 燉 煮 取 代 煎 炸 飲 食 讓 幼 兒 使 用 學 習 杯 及 湯 匙, 並 戒 斷 奶 瓶 餵 習 慣 奶 ; 但 持 續 乳 類 食 品 之 供 應 幫 助 幼 兒 建 立 均 衡 飲 食 習 慣 用 餐 應 固 定 地 點, 讓 幼 兒 坐 高 腳 椅, 並 與 家 人 一 起 用 餐 口 腔 餐 後 及 睡 前 使 用 含 氟 牙 膏, 幫 幼 兒 潔 牙 清 潔 每 半 年 定 期 看 診 牙 醫 及 牙 齒 塗 氟 視 力 建 議 2 歲 以 下 幼 兒 避 免 觀 看 電 視 及 其 他 電 子 用 品 螢 幕 ( 含 手 機 及 電 腦 ) 開 車 前 先 安 置 幼 兒 上 車, 行 車 時 按 下 兒 童 安 全 鎖, 停 車 後 由 成 人 協 助 幼 兒 下 車 1-4 歲 或 體 重 在 10 公 斤 以 上 至 18 公 斤 以 下 的 幼 兒, 使 用 幼 童 用 座 椅, 並 予 以 束 縛 或 定 位 幼 兒 於 後 座 外 出 倒 車 時 留 意 幼 兒 行 蹤 不 可 將 幼 兒 單 獨 留 在 車 內 不 讓 幼 兒 離 開 視 線 範 圍, 並 禁 止 讓 幼 兒 獨 自 留 在 儲 水 容 器 邊 池 塘 邊 河 邊 游 泳 池 及 101 版 手 冊 游 泳 池 邊 或 海 邊 P.48-51;102 版 手 冊 浴 室 或 浴 盆 內 要 設 置 防 滑 設 備 P.48-51; 新 版 手 冊 將 瓦 斯 熱 水 器 安 裝 於 戶 外 通 風 處, 並 隨 時 保 P.89-92,96,123)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隨 時 清 空 儲 水 容 器, 避 免 幼 兒 不 慎 栽 入 藥 品 清 潔 劑 殺 蟲 劑 刀 剪 等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置 於 高 處 或 鎖 在 櫥 櫃 抽 屜 內 禁 止 幼 兒 攀 爬 窗 戶, 以 策 安 全 不 要 在 室 內 或 車 內 吸 菸, 避 免 幼 兒 受 二 手 菸 三 手 菸 的 危 害, 且 勿 食 檳 榔, 以 免 幼 兒 模 仿 衛 教 對 象 與 寶 寶 關 係 : 醫 師 簽 章 2. 本 次 衛 教 指 導 之 建 議 年 齡 為 一 歲 半 至 二 歲 大, 可 搭 配 第 5 次 兒 童 預 防 執 行, 並 請 參 閱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內 容 予 以 衛 教

第 6 次 兒 童 預 防 衛 教 紀 錄 表 (2-3 歲 ) 紅 框 內 欄 位 請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家 長 於 衛 教 指 導 前 先 行 填 寫 並 追 蹤 前 次 衛 教 結 果, 供 醫 師 參 考 1. 幼 兒 飲 食 101 版 手 冊 P.54; 新 版 手 冊 P.71-75) 2. 口 腔 與 視 力 101 版 手 冊 P.43-46; 新 版 手 冊 P.85-88) 101 版 手 冊 P.48-51; 新 版 手 冊 P.89-92,96,123) 重 點 飲 食 習 慣 用 餐 口 腔 清 潔 視 力 幼 兒 外 出 不 清 楚 清 楚 但 已 做 到 未 做 到 未 做 到 少 喝 含 糖 飲 料 避 免 以 食 物 作 為 幼 兒 行 為 表 現 的 獎 勵 品 餐 前 2 小 時 內 不 宜 提 供 點 心 規 定 合 理 用 餐 時 間 ( 一 般 為 30 分 鐘 ) 用 餐 應 固 定 地 點, 讓 幼 兒 坐 高 腳 椅, 並 與 家 人 一 起 用 餐 用 餐 時 不 要 看 電 視, 並 固 定 在 餐 桌 上 用 餐 維 持 進 餐 愉 悅 氣 氛, 讓 幼 兒 參 與 餐 桌 談 話 非 用 餐 時 間, 應 讓 兒 童 在 安 全 範 圍 內, 安 排 兒 童 從 事 中 等 費 力 的 身 體 活 動, 增 加 親 子 體 能 活 動, 養 成 動 態 生 活 習 慣 餐 後 及 睡 前 使 用 含 氟 牙 膏, 幫 幼 兒 潔 牙, 兩 顆 牙 齒 的 臨 接 面, 需 使 用 牙 線 清 潔 每 半 年 定 期 看 診 牙 醫 及 牙 齒 塗 氟 避 免 讓 幼 兒 看 電 視 及 其 他 螢 幕, 每 天 看 螢 幕 時 間 不 超 過 1-2 小 時 用 眼 30 分 鐘, 休 息 10 分 鐘, 並 避 免 長 時 間 近 距 離 用 眼 教 導 幼 兒 有 關 馬 路 行 人 安 全 常 識, 但 仍 隨 時 有 成 人 在 旁 監 督 乘 車 時 勿 將 頭 手 等 身 體 部 位 露 出 窗 外 1-4 歲 或 體 重 在 10 公 斤 以 上 至 18 公 斤 以 下 的 幼 兒, 使 用 幼 童 用 座 椅, 並 予 以 束 縛 或 定 位 於 後 座 安 全 藥 品 清 潔 劑 殺 蟲 劑 刀 剪 等 危 險 物 品, 置 於 高 處 或 鎖 在 櫥 櫃 抽 屜 內 不 要 在 室 內 或 車 內 吸 菸, 避 免 幼 兒 受 二 手 菸 三 手 菸 的 危 害, 且 勿 食 檳 榔, 以 免 幼 兒 模 仿 衛 教 對 象 與 寶 寶 關 係 : 醫 師 簽 章 2. 本 次 衛 教 指 導 之 建 議 年 齡 為 二 至 三 歲, 可 搭 配 第 6 次 兒 童 預 防 執 行, 並 請 參 閱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內 容 予 以 衛 教 11

第 7 次 兒 童 預 防 衛 教 紀 錄 表 (3- 未 滿 7 歲 ) 紅 框 內 欄 位 請 醫 護 人 員 協 助 家 長 於 衛 教 指 導 前 先 行 填 寫 並 追 蹤 前 次 衛 教 結 果, 供 醫 師 參 考 12 1. 兒 童 習 慣 養 成 101 版 手 冊 P.54; 新 版 手 冊 P.71-72) 2. 口 腔 與 視 力 101 版 手 冊 P.43-46; 新 版 手 冊 P.85-88) 手 冊 P.50-52) 101 版 手 冊 P.48-51; 新 版 手 冊 P.89-92,96,123) 重 點 飲 食 習 慣 用 餐 口 腔 清 潔 視 力 幼 兒 外 出 不 清 楚 未 做 到 清 楚 但 未 做 到 已 做 到 少 喝 含 糖 飲 料 選 擇 營 養 食 物, 避 免 高 油 高 糖 高 鹽 及 重 口 味 的 食 物 或 零 食 多 攝 取 富 含 鐵 質 食 物 以 及 蔬 菜 水 果 避 免 給 予 兒 童 零 食, 且 家 中 不 要 存 放 過 多 零 食 餵 食 時 應 讓 幼 兒 坐 穩, 避 免 追 逐 餵 食 用 餐 應 固 定 地 點, 讓 兒 童 坐 高 腳 椅, 並 與 家 人 一 起 用 餐 避 免 在 兒 童 房 放 置 電 視, 除 兒 童 易 受 電 視 食 品 廣 告 影 響 外, 長 期 久 坐 會 有 肥 胖 風 險 非 用 餐 時 間, 應 讓 兒 童 在 安 全 範 圍 內, 安 排 兒 童 從 事 中 等 費 力 的 身 體 活 動, 增 加 親 子 體 能 活 動, 養 成 動 態 生 活 習 慣 餐 後 及 睡 前 使 用 含 氟 牙 膏, 協 助 或 教 導 兒 童 潔 牙, 兩 顆 牙 齒 的 臨 接 面, 需 使 用 牙 線 清 潔 每 半 年 定 期 看 診 牙 醫 及 牙 齒 塗 氟 用 眼 30 分 鐘, 休 息 10 分 鐘, 且 避 免 長 時 間 近 距 離 用 眼 避 免 讓 幼 兒 看 電 視 及 其 他 螢 幕, 每 天 看 螢 幕 時 間 不 超 過 1-2 小 時 4 歲 以 上 至 12 歲 以 下 或 體 重 在 18 公 斤 以 上 至 36 公 斤 以 下 的 兒 童, 使 用 後 座 安 全 帶 禁 止 讓 兒 童 獨 自 留 在 車 內 儲 水 容 器 邊 池 塘 邊 河 邊 游 泳 池 及 游 泳 池 邊 海 邊 不 可 讓 兒 童 獨 處 或 託 付 給 未 成 年 者 照 顧 安 全 不 要 在 室 內 或 車 內 吸 菸, 避 免 幼 兒 受 二 手 菸 三 手 菸 的 危 害, 且 勿 食 檳 榔, 以 免 幼 兒 模 仿 衛 教 對 象 與 寶 寶 關 係 : 醫 師 簽 章 2. 本 次 衛 教 指 導 之 建 議 年 齡 為 三 至 四 歲, 可 搭 配 第 7 次 兒 童 預 防 執 行, 並 請 參 閱 兒 童 健 康 手 冊 內 容 予 以 衛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