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Similar documents
立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xls

簽 呈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ch07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T????????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食 品 檢 驗 機 構 認 證 及 委 託 認 證 管 理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6-1-1極限的概念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C4B3C344322DA8CCAA6BB5BDA5CEB3CCA6B3A751BCD0A4CEADADA8EEA9CAA9DBBCD0BFECB27AB1C4C1CAA4A7A740AA6B2E707074>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Microsoft Word - 15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國立台灣大學

1公告[1].rtf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2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4D F736F F D20A4A4B0EAA4E5A4C6A46ABEC7C0B3A5CEBCC6BEC7A874BEC7B873C3D2AED1B1C2BB50BFECAA6B F F2E646F63>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澳門特別行政區

104 年 度 研 商 水 土 保 持 管 理 相 關 議 題 第 1 次 會 議 會 議 紀 錄 壹 時 間 :104 年 2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貳 地 點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第 一 會 議 室 參 主 持 人 : 本 會 水 土 保 持 局 李 局

<4D F736F F D AAD1AA46B160B77CA655B6B5C4B3AED7B0D1A6D2B8EAAEC6>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Microsoft Word - B4.doc

法令輯要9809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題目:中醫師配發藥材及合成中成藥簡介會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4D F736F F D20B773AAA9ADBBB4E4BAF4B8F4BBC8A6E6BEDEA740A4E2A5555FABC8A4E1BADD2DADD3A448AAA95F2E646F63>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者, 應 依 其 提 高 之 標 準 3.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者 4.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者 四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每 年 五 月 底 或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tatements – Chinese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证券代码: 编号: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人员车辆入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緒論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4D F736F F D A7DEC075AB4FB065A44ABEC7BAF4B8F4ADD3A74FB3F8A657A740B77EB0D1A6D2A4E2A5552DA6D2A5CDBADD2E646F63>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4D F736F F D B874ACF9BFABACECA7DEA46ABEC7AED5A57EB9EAB2DFBFECAA6B>

<4D F736F F D A140A15D3232A15EB3CCB0AAA6E6AC46AA6BB07C313030A67EABD73132A4EBA5F7B2C431A6B8AE78AAF8AA6BA978C170AE75B77CC4B3>

Microsoft Word doc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Microsoft Word - counsel

三、會計學理

務 交 易 行 為 有 融 通 資 金 之 必 要 之 例 外 方 可 借 貸, 基 於 例 外 從 嚴 之 解 釋 方 法, 且 借 款 人 應 可 自 己 加 以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例 外 條 件, 無 須 加 以 保 護 現 行 公 司 法 第 15 條 第 2 項 明 文 規 定 :

台灣省有機農業生產協會

<4D F736F F D B05DB2A3AB4FC049B77EB0C8ADFBB8EAAEE6B4FAC5E7C2B2B3B92E646F6378>

<4D F736F F D2043C2BEB0C8A54EB27AADD7A5BFB9EFB7D3AAED28B56FA5ACAAA929>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 100% 14 (i) (ii) 65% 2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教育實習問與答:

<4D F736F F D20B773BC572D2BACE3B56FB4C0A54EA7D0A7D0A86BA558B9D2A740B77EB357A97728BAC2BFEFB2D529>

Transcription: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1/5 1 目 的 為 建 立 豐 祥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本 公 司 )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確 保 董 事 會 召 集 及 議 事 之 順 利 進 行,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2 範 圍 本 規 則 適 用 於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運 作, 其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其 它 應 遵 循 事 項, 均 應 依 本 規 則 3 職 責 3.1 本 公 司 應 依 照 本 規 則 辦 理 董 事 會 相 關 事 項 4 定 義 無 5 流 程 無 6 作 業 內 容 6.1 董 事 會 召 集 通 知 6.1.1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每 季 至 少 召 集 一 次 6.1.2 董 事 會 之 召 集, 應 載 明 事 由, 於 七 日 前 通 知 各 董 事, 但 有 緊 急 情 事 時, 得 於 依 據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法 令 發 出 召 集 通 知 後 隨 時 召 集 之 召 集 之 通 知, 經 相 對 人 同 意 者, 得 以 電 子 方 式 為 之 6.1.3 本 規 則 第 6.5 條 各 項 之 事 項, 除 有 突 發 緊 急 情 事 或 正 當 理 由 外, 應 於 召 集 事 由 中 列 舉, 不 得 以 臨 時 動 議 提 出 6.1.4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指 定 之 議 事 單 位 為 集 團 辦 公 室, 應 負 責 擬 訂 董 事 會 議 事 內 容, 並 提 供 必 要 之 會 議 資 料, 於 召 集 通 知 時 一 併 寄 送 6.1.5 董 事 如 認 為 會 議 資 料 不 充 分, 得 向 議 事 事 務 單 位 請 求 補 足 董 事 如 認 為 議 案 資 料 不 充 足, 得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後 延 期 審 議 之 6.1.6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之 地 點 與 時 間, 應 於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及 辦 公 時 間 或 便 於 董 事 出 席 且 適 合 董 事 會 召 開 之 地 點 及 時 間 為 之 6.2 董 事 會 會 議 簽 到 簿 備 置 及 董 事 委 託 出 席 6.2.1 召 開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時, 應 設 董 事 會 會 議 簽 到 簿 供 出 席 董 事 簽 到, 以 供 查 考 ~1~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2/5 6.2.2 董 事 應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如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得 依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委 託 其 他 董 事 代 理 出 席 ; 如 以 視 訊 參 與 會 議 者, 視 為 親 自 出 席 6.2.3 董 事 委 託 其 他 董 事 代 理 出 席 董 事 會 時, 應 於 每 次 出 具 委 託 書, 並 列 舉 召 集 事 由 之 授 權 範 圍 6.2.4 依 第 6.2.2 條 之 代 理 人, 以 受 一 人 之 委 託 為 限 6.3 董 事 會 召 開 6.3.1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應 由 董 事 長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但 每 屆 第 一 次 董 事 會, 由 股 東 會 所 得 選 票 代 表 選 舉 權 最 多 之 董 事 召 集, 會 議 主 席 由 該 召 集 權 人 擔 任 之, 召 集 權 人 有 二 人 以 上 時, 應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之 6.3.2 董 事 長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行 使 職 權 時, 由 副 董 事 長 代 理 之, 無 副 董 事 長 或 副 董 事 長 亦 請 假 或 因 故 不 能 行 使 職 權 時, 由 董 事 長 指 定 常 務 董 事 一 人 代 理 之 ; 其 未 設 常 務 董 事 者, 指 定 董 事 一 人 代 理 之, 董 事 長 未 指 定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6.3.3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經 理 部 門 ( 或 董 事 會 指 定 之 議 事 單 位 )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6.3.4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員 列 席 必 要 時, 亦 得 邀 請 會 計 師 律 師 或 其 他 專 業 人 士 列 席 會 議 及 說 明 但 討 論 及 表 決 時 應 離 席 6.3.5 董 事 會 之 主 席 於 已 屆 開 會 時 間 並 有 過 半 數 之 董 事 出 席 時, 應 即 宣 佈 開 會 6.3.6 已 屆 開 會 時 間, 如 全 體 董 事 有 半 數 未 出 席 時, 主 席 得 宣 佈 延 後 開 會, 其 延 後 次 數 以 二 次 為 限, 延 後 二 次 仍 不 足 額 者, 主 席 得 依 第 6.1.2 條 規 定 之 程 式 重 新 召 集 6.3.7 本 規 則 所 稱 全 體 董 事, 以 實 際 在 任 者 計 算 之 6.4 定 期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專 案 : 6.4.1 報 告 事 項 :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及 執 行 情 形 重 要 財 務 業 務 報 告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報 告 其 他 重 要 報 告 事 項 6.4.2 討 論 事 項 : 上 次 會 議 保 留 之 討 論 事 項 本 次 會 議 預 定 討 論 事 項 6.4.3 臨 時 動 議 6.5 董 事 會 議 事 專 案 6.5.1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本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2~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3/5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但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依 法 令 規 定 無 須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訂 定 或 修 訂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訂 定 或 修 正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從 事 衍 生 性 商 品 交 易 資 金 貸 與 他 人 為 他 人 背 書 或 提 供 保 證 之 重 大 財 務 業 務 行 為 之 處 理 程 序 五 募 集 發 行 或 私 募 具 有 股 權 性 質 之 有 價 證 券 六 財 務 會 計 或 內 部 稽 核 主 管 之 任 免 七 對 關 係 人 之 捐 贈 或 對 非 關 係 人 之 重 大 捐 贈 但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所 為 急 難 救 助 之 公 益 性 質 捐 贈, 得 提 下 次 董 事 會 追 認 八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14-3 條 其 他 依 法 令 或 章 程 規 定 應 由 股 東 會 決 議 或 董 事 會 決 議 之 事 項 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重 大 事 項 6.5.2 本 規 則 第 6.5.1 條 第 七 款 所 稱 關 係 人 指 證 券 發 行 人 財 務 報 告 編 製 準 則 所 規 範 之 關 係 人 ; 所 稱 對 非 關 係 人 之 重 大 捐 贈, 指 每 筆 捐 贈 金 額 或 一 年 內 累 積 對 同 一 對 象 捐 贈 金 額 達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以 上, 或 達 最 近 年 度 經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告 營 業 收 入 淨 額 百 分 之 一 或 實 收 資 本 額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者 6.5.3 本 規 則 第 6.5.2 條 所 稱 一 年 內 係 以 本 次 董 事 會 召 開 日 期 為 基 準, 往 前 追 溯 推 算 一 年, 已 提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部 分 免 再 計 入 6.5.4 對 於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14-3 條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應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事 項, 獨 立 董 事 應 親 自 出 席 或 委 由 其 他 獨 立 董 事 代 理 出 席 獨 立 董 事 如 有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應 於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載 明 ; 如 獨 立 董 事 不 能 親 自 出 席 董 事 會 表 達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者, 除 有 正 當 理 由 外, 應 事 先 出 具 書 面 意 見, 並 載 明 於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6.6 議 案 討 論 及 表 決 6.6.1 議 案 討 論 6.6.1.1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應 依 會 議 通 知 所 排 定 之 議 事 程 序 進 行 但 經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同 意 者, 得 變 更 之 6.6.1.1 非 經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同 意 者, 主 席 不 得 逕 行 宣 佈 散 會 6.6.1.1 董 事 會 議 事 進 行 中, 若 在 席 董 事 未 達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者, 經 在 席 董 事 提 議, 主 席 應 宣 佈 暫 停 開 會, 並 準 用 第 6.3.6 條 規 定 6.6.2 表 決 6.6.2.1 主 席 對 於 董 事 會 議 案 之 討 論, 認 為 已 達 可 付 表 決 之 程 度 時, 得 宣 佈 停 止 討 論, 提 付 表 決 ~3~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4/5 6.6.2.2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案 表 決 時, 經 主 席 徵 詢 出 席 董 事 全 體 無 異 議 者, 視 為 通 過 如 經 主 席 徵 詢 而 有 異 議 者, 即 應 提 付 表 決 6.6.2.3 表 決 方 式 由 主 席 就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擇 一 行 之, 但 出 席 者 有 異 議 時, 應 徵 求 多 數 之 意 見 決 定 之 : 一 舉 手 表 決 或 投 票 器 表 決 二 唱 名 表 決 三 投 票 表 決 四 公 司 自 行 選 用 之 表 決 6.6.2.4 第 6.6.2.2 條 及 第 6.6.2.3 條 所 稱 出 席 董 事 全 體 不 包 括 依 第 6.6.4.1 條 規 定 不 得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董 事 6.6.3 監 票 及 計 票 方 式 6.6.3.1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案 之 決 議, 除 相 關 法 令 或 公 司 章 程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有 過 半 數 董 事 之 出 席, 出 席 董 事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行 之 6.6.3.2 同 一 議 案 有 修 正 案 或 替 代 案 時, 由 主 席 並 同 原 案 定 其 表 決 之 順 序 但 如 其 中 一 案 已 獲 通 過 時, 其 他 議 案 即 視 為 否 決, 無 須 再 行 表 決 6.6.3.3 議 案 之 表 決 如 有 設 置 監 票 及 計 票 人 員 之 必 要 者, 由 主 席 指 定 之, 但 監 票 人 員 應 具 董 事 身 分 6.6.3.4 表 決 之 結 果, 應 當 場 報 告, 並 做 成 紀 錄 6.6.4 利 益 迴 避 6.6.4.1 董 事 對 於 會 議 事 項, 與 其 自 身 或 其 代 表 之 法 人 有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於 當 次 董 事 會 說 明 其 利 害 關 係 之 重 要 內 容, 如 有 害 於 公 司 利 益 之 虞 時, 不 得 加 入 討 論 及 表 決, 且 討 論 及 表 決 時 應 予 迴 避, 並 不 得 代 理 其 他 董 事 行 使 其 表 決 權 6.6.4.2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決 議, 對 依 前 項 規 定 不 得 行 使 或 代 理 行 使 表 決 權 之 董 事, 其 表 決 權 不 應 計 入 已 出 席 董 事 會 會 議 董 事 之 表 決 權 數 6.7 會 議 記 錄 與 簽 署 事 項 6.7.1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內 容 應 作 成 議 事 錄, 議 事 錄 應 詳 實 記 載 下 列 事 項 : 一 會 議 屆 次 ( 或 年 次 ) 及 時 間 地 點 二 主 席 之 姓 名 三 董 事 出 席 狀 況 ( 包 括 出 席 請 假 及 缺 席 者 之 姓 名 與 人 數 ) 四 列 席 者 之 姓 名 及 職 稱 五 記 錄 之 姓 名 六 報 告 事 項 ~4~

文 件 名 稱 :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版 本 :C 頁 次 :5/5 七 討 論 事 項 : 各 議 案 之 決 議 方 法 與 結 果 董 事 專 家 及 其 他 人 員 發 言 摘 要 依 本 規 則 第 6.6.4.1 條 涉 及 利 害 關 係 之 董 事 姓 名 利 害 關 係 重 要 內 容 之 說 明 其 應 迴 避 或 不 迴 避 理 由 迴 避 情 形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暨 獨 立 董 事 依 第 6.5.4 條 出 具 之 書 面 意 見 八 臨 時 動 議 : 提 案 人 姓 名 議 案 之 決 議 方 法 與 結 果 董 事 專 家 及 其 他 人 員 發 言 摘 要 依 本 規 則 6.6.4.1 條 涉 及 利 害 關 係 之 董 事 姓 名 利 害 關 係 重 要 內 容 之 說 明 其 應 迴 避 或 不 迴 避 理 由 迴 避 情 形 及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九 其 他 應 記 載 事 項 6.7.2 董 事 會 議 決 事 項,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除 應 於 議 事 錄 中 載 明 外, 還 應 於 董 事 會 結 束 之 日 起 二 日 內 於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辦 理 公 告 申 報 : 6.7.2.1 獨 立 董 事 有 反 對 或 保 留 意 見 且 有 記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6.7.2.2 未 經 本 公 司 審 計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事 項, 但 經 全 體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通 過 者 6.7.3 董 事 會 簽 到 簿 為 議 事 錄 之 一 部 分, 應 永 久 保 存 6.7.4 議 事 錄 須 由 會 議 主 席 及 記 錄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於 會 後 二 十 日 內 分 送 各 董 事, 並 應 列 入 公 司 重 要 檔 案, 永 久 妥 善 保 存 議 事 錄 的 製 作 及 分 發 得 以 用 電 子 方 式 為 之 6.7.5 董 事 會 並 應 指 派 專 人 將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內 容 摘 要 整 理 成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目 錄, 以 落 實 各 項 決 議 內 容, 強 化 公 司 治 理 6.7.6 公 司 應 將 董 事 會 之 開 會 過 程 全 程 錄 音 或 錄 影 存 證, 並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其 保 存 得 以 電 子 方 式 為 之 6.7.7 前 項 保 存 期 限 未 屆 滿 前, 發 生 關 於 董 事 會 相 關 議 決 事 項 之 訴 訟 時, 相 關 錄 音 或 錄 影 存 證 資 料 應 續 予 保 存 至 訴 訟 終 結 止 6.7.8 以 視 訊 會 議 召 開 董 事 會 者, 其 視 訊 影 音 資 料 為 議 事 錄 之 一 部 分, 應 於 公 司 存 續 期 間 妥 善 保 存 6.8 除 第 6.5.1 條 應 提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討 論 事 項 外, 董 事 會 依 法 令 或 本 公 司 章 程 規 定, 授 權 行 使 董 事 會 職 權 者, 其 授 權 層 級 內 容 或 事 項 應 具 體 訂 定 於 核 決 許 可 權 表 並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之 6.9 本 規 則 訂 定 後, 如 遇 相 關 法 令 變 更, 本 規 則 應 適 時 配 合 修 正, 並 應 依 照 法 令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同 意, 提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提 股 東 會 報 告 前 項 如 未 經 審 計 委 員 會 同 意 者, 得 由 全 體 董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行 之, 並 應 於 董 事 會 議 事 錄 載 明 審 計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6.10 本 辦 法 於 2014 年 12 月 29 日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