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透視 – 第三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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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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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Transcription:

保 監 透 視 第 三 十 五 期 專 員 隨 筆 為 什 麼 需 要 變 革? 這 是 我 遇 到 無 數 次 的 問 題 這 麼 多 年 來, 我 們 一 直 都 以 這 個 方 式 運 作, 為 何 需 要 成 立 獨 立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又 或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為 何 就 禁 止 贈 送 禮 品 保 障 私 隱 及 披 露 佣 金 等 方 面, 訂 立 各 項 規 定? 為 何 要 大 費 周 章, 就 銷 售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產 品 推 行 合 適 測 試 的 新 措 施 擴 大 有 關 的 考 試 範 圍 加 強 持 續 專 業 培 訓 的 要 求, 以 及 延 長 冷 靜 期? 這 些 問 題 對 我 來 說 並 不 稀 奇 事 實 上, 安 於 現 狀, 不 敢 冒 險 是 非 常 自 然 的 事 畢 竟, 慣 性 而 為 是 人 類 的 本 性 我 也 不 例 外, 難 以 抗 拒 這 種 誘 惑, 經 常 都 希 望 捨 難 取 易 不 過, 我 嘗 試 靜 心 思 考 聆 聽, 究 竟 消 費 者 希 望 保 險 業 界 做 些 什 麼? 投 保 人 今 天 所 想 和 所 做 的, 與 他 們 十 年 或 二 十 年 前 是 否 一 樣? 我 們 應 如 何 回 應 社 會 上 不 斷 轉 變 的 關 注 和 訴 求? 是 的, 世 界 正 不 斷 改 變, 我 們 的 客 戶 也 一 樣 事 物 發 展 的 步 伐 較 我 們 預 期 的 快 得 多 今 天 在 實 驗 室 內 開 發 的 原 型, 明 天 已 變 為 人 人 必 買 的 商 品 相 簿 已 不 再 放 在 你 的 書 架 上 ; 它 們 已 存 放 在 Picasa 或 Facebook 內 消 費 者 熱 衷 於 嘗 試 新 產 品 新 服 務, 當 然 還 有 新 的 程 式 金 融 產 品 的 情 況 也 一 樣 1

消 費 者 都 準 備 嘗 試 新 產 品 :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產 品 儲 蓄 保 險 計 劃 人 民 幣 保 單 等 等, 無 不 是 近 年 推 動 保 險 業 增 長 的 動 力 與 此 同 時, 客 戶 也 提 出 更 多 訴 求 他 們 希 望 權 益 受 到 充 分 保 障 ; 他 們 希 望 獲 得 優 質 具 專 業 水 準 及 合 乎 專 業 操 守 的 服 務 ; 他 們 要 求 透 明 度, 更 多 資 料 披 露 及 更 迅 速 的 回 應 ; 他 們 希 望 公 義 得 到 伸 張, 而 且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我 們 目 前 所 做 的, 正 是 為 了 達 到 這 些 目 標 在 我 們 為 滿 足 客 戶 不 斷 轉 變 的 投 資 需 要 而 發 展 新 產 品 的 同 時, 我 們 也 須 革 新 規 管 制 度 及 銷 售 規 章, 以 符 合 客 戶 的 期 望 投 保 人 對 業 界 和 產 品 愈 有 信 心, 就 愈 發 願 意 購 買 我 們 的 產 品 這 令 我 想 起 英 國 廣 播 公 司 節 目 龍 穴, 節 目 內 不 少 小 企 業 家 向 商 業 巨 頭 推 銷 他 們 的 業 務 模 式 以 尋 求 對 方 投 資, 其 中 一 名 商 業 巨 擘 曾 表 示 : 你 怎 樣 看 自 己 的 產 品 和 服 務 並 不 重 要, 客 戶 怎 樣 看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蔡 淑 嫻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2

保 監 處 隨 筆 在 香 港, 樓 宇 內 的 公 用 地 方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大 廈 業 主 常 給 牽 涉 在 內 這 些 事 故 可 引 起 法 律 上 的 責 任, 並 導 致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面 對 巨 額 的 賠 償 要 求 黃 國 添 先 生 是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一 般 保 險 總 會 2010/11 年 度 主 席, 他 就 建 築 物 管 理 (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 規 例 規 定 法 團 必 須 投 購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一 事 上, 與 讀 者 分 析 購 買 有 關 保 險 的 事 宜 保 監 透 視 有 賴 你 的 支 持 倘 你 有 某 些 題 目 希 望 我 們 報 道, 或 對 本 刊 有 任 何 意 見, 請 告 知 我 們 聯 絡 資 料 :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香 港 金 鐘 道 66 號 金 鐘 道 政 府 合 署 21 樓 電 話 : (852) 2867 2565 傳 真 : (852) 2869 0252 電 子 郵 件 : iamail@oci.gov.hk 網 站 : http://www.oci.gov.hk 3

專 題 文 章 黃 國 添 先 生 是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一 般 保 險 總 會 主 席 (2010/11) 外 判 服 務 指 引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人 對 人 促 銷 電 話 自 律 監 管 計 劃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檢 討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以 及 多 個 專 責 小 組 的 委 員 黃 先 生 同 時 出 任 保 險 索 償 投 訴 局 名 譽 顧 問 黃 先 生 自 1979 年 起 加 入 保 險 業, 現 任 豐 隆 保 險 ( 亞 洲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總 經 理, 負 責 香 港 公 司 的 營 運 管 理 及 發 展, 並 同 時 協 助 團 體 旗 下 的 其 他 公 司 在 亞 太 區 拓 展 新 業 務 居 安 思 危 -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黃 國 添 先 生 試 想 像 以 下 的 情 況 發 生 在 你 身 上 : 你 在 某 大 廈 擁 有 物 業, 一 天 有 訪 客 走 進 大 廈 電 梯 大 堂 時, 不 慎 在 濕 滑 的 地 上 滑 倒, 扭 傷 了 腳 踝, 傷 者 後 來 向 你 及 大 廈 的 其 他 業 主 索 取 賠 償 可 幸 扭 傷 足 踝 只 屬 小 意 外, 你 跟 所 有 業 主 私 下 出 錢, 賠 償 了 事 但 是 假 如 這 次 意 外 情 況 嚴 重, 就 像 1994 年 香 港 仔 添 喜 大 廈 簷 蓬 倒 塌 事 件, 賠 償 金 額 高 達 三 千 萬 港 元, 那 麼, 你 還 有 能 力 自 掏 腰 包 作 出 賠 償 嗎? 這 正 是 保 險 業 支 持 政 府 強 制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法 團 ) 投 購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的 原 因, 我 們 相 信 此 舉 不 單 維 護 業 主 的 權 益, 更 能 保 障 全 港 市 民 4

法 例 的 主 要 要 求 建 築 物 管 理 (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 規 例 於 2011 年 元 旦 生 效, 規 定 法 團 投 購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保 障 在 大 廈 公 用 部 分 / 或 因 佔 用 公 用 部 分 而 出 現 的 第 三 者 身 體 受 傷 及 / 或 死 亡 而 招 致 的 法 律 責 任, 而 保 單 對 每 宗 事 故 的 最 低 承 保 額 為 一 千 萬 港 元 要 符 合 新 法 例 的 要 求, 法 團 必 須 注 意 以 下 兩 點 : 首 先, 在 新 法 例 之 下, 有 關 法 律 責 任 全 部 由 法 團 承 擔, 每 宗 事 故 的 一 千 萬 港 元 賠 償 額 只 單 單 保 障 第 三 者 身 體 受 傷 及 / 或 死 亡 而 招 致 的 索 償, 對 於 傳 統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所 保 障 的 第 三 者 財 產 的 損 毀, 法 例 並 無 相 關 的 要 求 換 言 之, 假 如 法 團 已 投 購 一 千 萬 港 元 保 額 的 公 眾 責 任 保 險, 而 保 障 範 圍 同 時 包 括 人 身 傷 亡 及 財 物 損 失, 則 法 團 必 須 投 購 另 一 份 保 單 或 者 修 訂 現 有 的 保 單 條 款, 確 保 在 保 障 期 內 保 單 符 合 法 例 要 求, 就 第 三 者 人 身 傷 亡 提 供 不 少 於 一 千 萬 港 元 的 保 障 另 一 種 情 況 是, 即 使 已 投 購 的 公 眾 責 任 保 單 就 身 體 受 傷 及 財 產 損 毀 有 超 過 一 千 萬 港 元 的 保 障 額, 但 法 團 仍 必 須 按 法 例 要 求 修 訂 其 保 險 合 約, 特 別 加 入 條 款 保 障, 確 保 就 保 障 第 三 者 人 身 傷 亡 的 金 額 這 一 部 分 不 少 於 一 千 萬 港 元 5

其 實, 一 千 萬 港 元 保 障 額 只 是 最 低 的 法 定 要 求, 法 團 應 按 實 際 需 要, 考 慮 投 購 更 高 的 投 保 額 法 團 要 注 意 的 另 一 點 是 : 假 如 保 單 是 聯 名 保 單, 法 團 和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都 是 受 保 人, 則 保 單 必 須 清 楚 註 明, 一 千 萬 港 元 有 關 第 三 者 人 身 傷 亡 的 保 額 是 先 保 障 法 團, 後 保 障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這 才 能 符 合 法 例 的 規 定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上 述 要 點 有 助 法 團 遵 守 法 例, 至 於 購 買 一 般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則 另 有 一 些 須 留 意 的 事 項, 列 舉 如 下 : 保 險 公 司 在 處 理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的 投 保 申 請 時, 會 考 慮 物 業 的 資 料 和 狀 況, 包 括 : 落 成 年 分 樓 宇 用 途 位 置 座 數 / 層 數 / 單 位 數 目 / 電 梯 數 目 / 車 位 數 目 樓 面 面 積 廣 告 招 牌 等 的 外 牆 搭 建 物 運 動 / 會 所 設 施 僭 建 結 構 和 以 往 的 索 償 紀 錄 等 上 文 提 及 的 種 種 元 素 足 以 影 響 物 業 的 第 三 者 風 險 水 平, 舉 例 說 : 如 果 樓 宇 內 開 設 了 卡 拉 OK 或 者 食 肆, 樓 宇 的 公 眾 地 方 人 流 自 然 較 多, 樓 宇 蒙 受 第 三 者 索 償 的 風 險 亦 會 相 應 大 大 提 升 此 外, 樓 宇 本 身 的 保 養 素 質 也 直 接 影 響 風 險 水 平 作 為 業 主, 為 了 自 身 的 6

安 全 和 利 益, 實 在 有 責 任 妥 善 保 養 其 物 業, 確 保 樓 宇 安 全 和 維 持 良 好 的 狀 態 假 如 政 府 發 出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清 拆 令 或 大 廈 修 葺 令, 保 險 公 司 會 要 求 法 團 於 指 定 期 內, 完 成 所 需 的 清 拆 或 維 修 工 程 與 此 同 時, 法 團 在 投 保 此 類 險 種 時, 應 留 意 一 些 重 要 的 細 節, 包 括 : 保 單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保 障 範 圍 和 豁 免 保 障 事 項, 例 如 : 非 法 的 樓 宇 結 構 和 違 例 建 築 工 程 通 常 都 是 不 受 保 障 的 法 團 在 落 實 投 保 之 前, 亦 應 向 多 家 保 險 公 司 索 取 報 價, 比 較 不 同 公 司 收 取 的 保 費 和 保 單 條 款 查 現 時 香 港 有 超 過 60 家 保 險 公 司 承 保 責 任 保 險, 為 數 實 在 不 少, 法 團 可 以 從 中 選 擇 最 適 合 的 保 險 產 品 最 優 質 的 顧 客 服 務, 以 及 最 相 宜 的 保 費 價 格, 以 符 合 法 團 的 個 別 需 要 全 力 配 合 成 其 美 事 建 築 物 管 理 (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 規 例 實 施 至 今 已 有 數 月, 我 們 欣 悉 絕 大 部 分 法 團 已 按 照 法 例 要 求 為 樓 宇 購 買 所 需 的 保 險 有 這 樣 的 成 果, 實 有 賴 各 相 關 團 體 共 同 努 力, 就 以 保 聯 為 例, 我 們 早 在 特 區 政 府 提 草 擬 法 例 時, 已 開 始 就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及 建 議 在 對 外 宣 傳 和 溝 通 方 面, 保 聯 透 過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刊 印 的 單 張, 向 法 團 提 供 7

了 許 多 關 於 投 保 此 類 保 險 的 實 用 資 訊 我 們 又 為 各 區 的 法 團 舉 辦 講 座, 由 2009 年 起 至 今 已 超 過 100 場 ; 更 設 立 熱 線 電 話 解 答 法 團 的 查 詢, 並 根 據 法 團 提 出 的 問 題, 上 載 了 相 關 的 答 案 於 保 聯 網 頁 內, 方 便 公 眾 人 士 查 閱 未 雨 綢 繆 相 信 沒 有 人 希 望 見 到 災 難 性 的 事 件 發 生, 我 們 更 不 要 因 有 意 外 發 生, 才 想 到 需 要 保 險 保 障 ; 因 此, 保 聯 將 會 繼 續 與 政 府 緊 密 合 作,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確 保 所 有 法 團 充 分 了 解 法 例 的 要 求, 同 時 協 助 他 們 順 利 購 買 所 需 的 保 險 註 : 本 刊 旨 在 向 讀 者 提 供 有 關 保 險 的 一 般 知 識 專 題 文 章 內 發 表 的 意 見 是 作 者 的 個 人 觀 點, 並 不 一 定 代 表 保 監 處 的 立 場 8

法 律 及 專 責 事 務 園 地 在 香 港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我 們 曾 在 保 監 透 視 第 三 十 三 期 公 布 保 險 業 監 督 於 2010 年 3 月 委 託 顧 問, 就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 保 障 基 金 ) 進 行 精 算 研 究 政 府 當 局 及 業 界 代 表 組 成 的 督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督 該 研 究 政 府 當 局 已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制 訂 了 保 障 基 金 的 詳 細 建 議, 以 便 徵 詢 公 眾 意 見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已 於 2011 年 3 月 25 日 發 出, 電 子 版 本 可 從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網 站 (www.fstb.gov.hk/fsb) 或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 保 監 處 ) 網 站 (www.oci.gov.hk) 下 載 若 你 對 有 關 建 議 有 任 何 意 見, 歡 迎 你 在 2011 年 6 月 24 日 或 之 前 以 下 列 方 式 把 書 面 意 見 送 交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郵 寄 : 香 港 夏 慤 道 18 號 海 富 中 心 第 1 座 18 樓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財 經 事 務 科 特 別 職 務 組 傳 真 : (852)2527 0292 電 郵 : ppf_consultation@fstb.gov.hk 9

致 力 支 持 打 擊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保 監 處 持 續 支 持 業 界 打 擊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保 監 處 不 時 收 到 業 界 查 詢 有 關 執 行 打 擊 洗 黑 錢 措 施 的 事 宜, 包 括 核 實 受 益 人 身 分 所 需 要 的 文 件 對 那 些 企 業 結 構 複 雜 的 法 人 所 需 要 進 行 的 客 戶 盡 職 審 查 程 序 在 涉 及 那 些 沒 有 執 行 或 充 分 執 行 特 別 組 織 建 議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時 需 採 取 的 預 防 措 施 需 保 留 的 風 險 評 估 文 件 需 舉 報 的 可 疑 交 易 事 件 或 情 況 以 及 對 新 入 職 僱 員 的 培 訓 要 求 等, 保 監 處 都 盡 快 回 覆 這 些 查 詢 在 2010 年 10 月, 保 監 處 發 出 經 修 訂 的 防 止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籌 資 活 動 指 引, 其 附 件 3 及 4 分 別 列 出 可 疑 交 易 的 識 別 指 標 及 洗 黑 錢 計 劃 的 例 子, 協 助 保 險 業 從 業 員 更 有 效 察 覺 及 舉 報 可 疑 的 交 易 保 險 公 司 可 以 透 過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的 網 上 舉 報 系 統, 或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郵 遞 或 電 話, 向 該 情 報 組 及 時 作 出 可 疑 交 易 報 告 保 監 處 將 繼 續 支 持 打 擊 洗 黑 錢 的 措 施 要 求, 保 險 公 司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可 透 過 熱 線 電 話 (2153 2756) 或 電 郵 (iamail@oci.gov.hk) 與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組 聯 絡 保 監 處 亦 將 擬 定 一 套 常 見 問 題, 計 劃 在 2011 年 下 半 年 上 載 於 保 監 處 網 站 下 一 輪 的 打 擊 洗 黑 錢 講 座 現 計 劃 於 2011 年 9 月 及 10 月 舉 行 10

保 監 處 將 繼 續 與 業 界 團 體 保 持 聯 繫, 在 適 當 場 合 舉 辦 聯 合 培 訓 活 動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如 第 三 十 三 期 所 述, 由 2010 年 7 月 6 日 起, 任 何 投 資 相 連 保 險 計 劃 產 品 ( 投 連 產 品 ) 若 符 合 資 本 投 資 者 入 境 計 劃 ( 該 計 劃 ) 的 規 定, 均 獲 認 可 為 該 計 劃 下 的 合 資 格 的 集 體 投 資 計 劃 由 2010 年 10 月 14 日 起, 在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下 獲 授 權 經 營 該 條 例 附 表 1 第 2 部 所 指 類 別 C( 即 相 連 長 期 ) 業 務 的 保 險 公 司 可 擔 任 該 計 劃 下 的 金 融 中 介 機 構 為 加 強 保 障 消 費 者, 保 險 業 界 實 施 了 多 項 新 增 的 措 施, 包 括 (i) 更 改 財 務 需 要 分 析 表 格 的 內 容, 使 該 計 劃 列 為 選 購 有 關 投 連 產 品 的 其 中 一 項 目 的 ; (ii) 為 參 與 該 計 劃 而 選 購 投 連 產 品 的 投 資 者 提 供 售 後 電 話 跟 進 服 務 ( 並 配 合 電 話 錄 音 ); 及 (iii) 在 各 銷 售 點, 向 準 投 保 人 派 發 由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印 製 的 購 買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 問 多 點 知 多 點 單 張 有 關 的 投 連 產 品 需 要 經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及 入 境 事 務 處 審 批, 而 首 個 相 關 產 品 已 於 2011 年 4 月 初 獲 批 准 11

保 險 經 紀 佣 金 的 披 露 為 提 高 市 場 的 透 明 度 及 加 強 對 客 戶 的 保 障, 兩 個 獲 認 可 的 保 險 經 紀 團 體 - 即 香 港 保 險 顧 問 聯 會 ( 簡 稱 聯 會 ) 及 香 港 專 業 保 險 經 紀 協 會 ( 簡 稱 協 會 ), 已 就 保 險 經 紀 佣 金 的 披 露 事 宜 發 出 指 引 聯 會 及 協 會 均 建 議 其 會 員 向 客 戶 披 露 收 取 經 紀 佣 金 之 詳 情, 如 佔 保 費 之 最 高 百 分 比 或 有 關 範 圍 購 買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問 多 點 知 多 點 宣 傳 單 張 加 强 保 障 消 費 者 是 一 項 持 續 的 工 作, 保 險 業 監 督 與 香 港 保 險 業 聯 會 ( 保 聯 ) 攜 手 就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 投 連 壽 險 ) 產 品 前 需 小 心 考 慮 的 主 要 事 項 製 備 了 一 份 名 為 購 買 投 資 相 連 壽 險 問 多 點 知 多 點 的 宣 傳 單 張 由 2011 年 2 月 1 日 起, 業 界 於 銷 售 投 連 壽 險 產 品 時 必 須 向 準 投 保 人 派 發 這 份 單 張 這 份 宣 傳 單 張 用 詞 言 簡 意 賅, 把 消 費 者 在 購 買 投 連 壽 險 產 品 前 需 注 意 的 事 項 概 述 為 七 個 提 問, 有 助 消 費 者 了 解 投 連 壽 險 產 品 的 性 質 和 特 色, 包 括 產 品 的 性 質 回 報 供 款 年 期 或 更 改 收 費 以 及 保 單 到 期 前 可 否 提 取 資 金 此 單 張 可 於 保 聯 網 站 下 載 12

交 流 亞 洲 金 融 論 壇 2011 中 國 保 險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吳 定 富 先 生 於 2011 年 1 月 17 至 18 日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第 四 屆 亞 洲 金 融 論 壇 上 發 表 主 題 演 講 論 壇 後, 吳 主 席 與 行 政 長 官 財 政 司 司 長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及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會 面, 就 共 同 關 心 的 事 宜 交 流 意 見 13

消 息 摘 要 大 事 紀 要 日 期 事 項 17-18.1.2011 保 監 處 參 與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亞 洲 金 融 論 壇 2011 22-27.2.2011 保 監 處 參 與 加 拿 大 財 務 機 構 監 督 處 在 多 倫 多 舉 行 的 保 險 監 管 聯 席 會 議 10.3.2011 保 監 處 主 辦 保 險 監 管 聯 席 電 傳 會 議 15.3.2011 保 監 處 發 表 2010 年 度 香 港 一 般 及 長 期 保 險 業 務 的 臨 時 統 計 數 字 25.3.2011 政 府 開 始 為 期 三 個 月 的 建 議 設 立 保 單 持 有 人 保 障 基 金 的 公 眾 諮 詢 5-6.4.2011 保 監 處 參 與 澳 洲 金 融 監 管 局 在 悉 尼 舉 行 的 保 險 監 管 聯 席 會 議 撤 銷 授 權 保 險 公 司 撤 銷 日 期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業 務 類 別 27.1.2011 安 順 再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一 般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更 改 14

更 改 日 期 保 險 公 司 名 稱 註 冊 成 立 地 點 業 務 類 別 20.4.2011 New York Life Insurance Worldwide Ltd. 改 為 安 達 人 壽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百 慕 達 長 期 業 務 組 合 的 轉 讓 日 期 事 項 30.12.2010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25D 條, 永 亨 蘇 黎 世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已 獲 批 准 將 其 在 香 港 經 營 的 一 般 業 務 轉 讓 予 Zurich Insurance Company Ltd 1.1.2011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24 條,Phoenix & London Assurance Limited 已 將 其 在 香 港 經 營 的 長 期 業 務 轉 讓 予 Phoenix Life Limited 17.2.2011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第 25D 條, 美 安 保 險 公 司 國 聯 保 險 公 司 及 美 亞 保 險 公 司 已 獲 批 准 將 其 在 香 港 經 營 的 一 般 業 務 轉 讓 予 美 亞 保 險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15

市 場 表 現 2010 年 香 港 保 險 業 務 的 市 場 表 現 2010 年 香 港 保 險 業 的 毛 保 費 總 額 為 2,072 億 元, 與 2009 年 比 較, 上 升 了 11.6% 在 2010 年, 一 般 保 險 業 務 的 毛 保 費 及 淨 保 費 與 2009 年 比 較, 分 別 錄 得 9.8% 及 6.9% 的 增 長 至 314 億 元 及 219 億 元 同 期 間, 整 體 承 保 利 潤 亦 由 22 億 元 上 升 至 26 億 元 在 直 接 業 務 方 面, 與 2009 年 比 較, 毛 保 費 及 淨 保 費 於 2010 年 分 別 增 長 6.0% 至 241 億 元 及 3.8% 至 177 億 元 增 長 繼 續 由 意 外 及 健 康 業 務 ( 包 括 醫 療 業 務 ) 所 帶 動, 其 毛 保 費 及 淨 保 費 分 別 為 80 億 元 及 66 億 元 其 他 主 要 業 務, 包 括 財 產 損 壞 業 務 汽 車 業 務 及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 非 法 定 ) 業 務, 亦 令 保 費 有 所 增 長 該 些 業 務 在 2010 年 的 毛 保 費 及 淨 保 費 分 別 為 34 億 元 及 19 億 元 29 億 元 及 24 億 元 和 23 億 元 及 13 億 元 直 接 業 務 的 承 保 利 潤 由 2009 年 的 14 億 元 上 升 至 2010 年 的 19 億 元 金 錢 損 失 業 務 的 利 潤 由 1 億 7,500 萬 元 大 幅 增 長 至 5 億 4,300 萬 元, 主 要 由 於 按 揭 擔 保 業 務 因 物 業 市 場 暢 旺 所 帶 動 及 信 貸 業 務 的 申 索 較 低 所 致 在 分 入 再 保 險 業 務 方 面, 與 2009 年 比 較, 毛 保 費 及 淨 保 費 於 2010 年 分 別 16

由 58 億 元 上 升 至 73 億 元 及 由 35 億 元 上 升 至 42 億 元 然 而, 由 於 申 索 情 況 轉 差, 承 保 利 潤 由 7 億 7,900 萬 元 下 降 至 7 億 零 200 萬 元 2010 年 長 期 有 效 業 務 的 整 體 保 費 收 入 與 2009 年 比 較, 上 升 11.9% 至 1,758 億 港 元 年 內, 個 人 人 壽 及 年 金 ( 非 投 資 相 連 ) 業 務 和 個 人 人 壽 及 年 金 ( 投 資 相 連 ) 業 務 的 保 費 收 入 較 2009 年 分 別 上 升 16.2% 至 1,059 億 元 及 18.3% 至 445 億 元 退 休 計 劃 業 務 的 供 款 則 下 跌 9.4% 至 229 億 元 2010 年 新 造 長 期 業 務 ( 不 包 括 退 休 計 劃 業 務 ) 的 保 單 保 費 與 2009 年 比 較, 顯 著 上 升 26.9% 至 590 億 元 個 人 人 壽 及 年 金 ( 非 投 資 相 連 ) 和 個 人 人 壽 及 年 金 ( 投 資 相 連 ) 兩 類 業 務 皆 錄 得 顯 著 的 保 費 增 長, 前 者 的 新 造 保 單 保 費 上 升 24.9% 至 387 億 元, 後 者 則 錄 得 32.8% 的 增 幅 至 200 億 元 至 於 向 內 地 訪 客 所 發 出 的 新 造 保 單, 其 保 單 保 費 共 錄 得 44 億 元, 佔 2010 年 個 人 業 務 的 總 新 造 保 單 保 費 (588 億 元 ) 的 7.5% 17

香 港 保 險 業 務 臨 時 統 計 數 字 :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至 十 二 月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保 險 市 場 結 構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公 司 數 目 保 險 中 介 人 數 目 長 期 46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經 紀 582 獲 授 權 的 保 險 經 紀 的 行 政 總 裁 及 業 務 代 表 7,722 一 般 103 獲 登 記 的 保 險 綜 合 19 代 理 人 35,581 獲 登 記 的 保 險 代 理 人 的 負 責 人 及 業 務 代 表 26,267 總 數 168 總 數 36,163 33,989 概 要 全 年 2010 ( 百 萬 港 元 ) 全 年 2009 ( 百 萬 港 元 ) 一 般 業 務 毛 保 費 31,361 28,550 淨 保 費 21,927 20,512 承 保 利 潤 /( 虧 損 ) 2,615 2,209 長 期 業 務 有 效 業 務 保 費 收 入 175,774 157,123 新 造 業 務 * 保 單 保 費 ( 不 包 括 退 休 計 劃 ) 59,010 46,517 18

按 業 務 類 別 劃 分 的 保 費 組 合 按 毛 保 費 計 的 一 般 業 務 按 保 費 收 入 計 的 有 效 長 期 業 務 意 外 及 健 康 27% 個 人 人 壽 及 年 金 ( 非 投 資 相 連 ) 60.3% 汽 車 10% 個 人 人 壽 及 年 金 ( 投 資 相 連 ) 25.3% 貨 運 4% 其 他 個 人 業 務 0.5% 財 產 損 壞 22% 退 休 計 劃 團 體 業 務 13.0%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23% 非 退 休 計 劃 團 體 業 務 0.9% 金 錢 損 失 7% 其 他 7% 按 業 務 類 別 劃 分 的 保 費 一 般 業 務 的 毛 保 費 ( 百 萬 港 元 ) 長 期 業 務 ( 有 效 業 務 ) 的 保 費 收 入 ( 百 萬 港 元 ) 意 外 及 健 康 8,488 個 人 人 壽 及 年 金 ( 非 投 資 相 連 ) 105,930 汽 車 3,165 個 人 人 壽 及 年 金 ( 投 資 相 連 ) 44,527 貨 運 1,368 其 他 個 人 業 務 797 財 產 損 壞 6,829 退 休 計 劃 團 體 業 務 22,883 一 般 法 律 責 任 7,133 非 退 休 計 劃 團 體 業 務 1,637 金 錢 損 失 2,340 其 他 2,038 總 額 31,361 總 額 175,774 * 新 造 業 務 包 括 整 付 及 年 度 化 保 費, 但 不 包 括 退 休 計 劃 的 所 有 供 款 本 報 告 所 包 含 數 字, 是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向 保 險 業 監 督 提 交 的 季 度 報 表 內 申 報 的 統 計 資 料 編 輯 而 成 該 等 資 料 屬 臨 時 性 質 及 未 經 審 計, 並 且 以 曆 年 基 礎 計 算 因 此 該 等 資 料 有 可 能 經 最 後 審 計 而 被 修 改 保 險 業 監 督 雖 已 適 當 謹 慎 地 編 輯 該 等 統 計 數 字, 但 對 該 等 資 料 不 會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或 申 述 更 詳 盡 的 臨 時 統 計 數 字 資 料 可 從 保 監 處 的 互 聯 網 站 下 載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