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幼稚園∕幼稚園暨幼兒中心∕幼兒中心預防傳染病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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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Contents 食 開 心 04 一 老 人 共 餐 活 動 二 失 能 老 人 營 養 餐 飲 服 務 醫 健 康 一 居 家 護 理 服 務 二 居 家 復 健 服 務 三 居 家 營 養 四 居 家 醫 生 五 居 家 藥 師 六 市 民 醫 療 補 助 七 老 人 健 保 自 付

Transcription: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兒 中 心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1

目 錄 1. 傳 染 病 的 概 念... 4 1.1. 甚 麼 是 傳 染 病?... 4 1.2. 傳 染 鏈 : 病 原 體 - 傳 染 源 - 傳 播 途 徑 - 宿 主... 4 1.3. 為 何 學 校 / 中 心 較 易 爆 發 傳 染 病?... 5 1.4.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原 則... 6 1.5. 甚 麼 是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6 2. 學 校 / 中 心 內 的 傳 染 病... 7 2.1. 一 些 傳 染 病 的 常 見 病 徵... 7 2.2. 一 些 較 隱 晦 的 病 徵... 7 2.3. 量 度 體 溫... 7 3. 預 防 傳 染 病 的 一 般 指 引... 11 3.1. 個 人 衞 生... 11 3.2. 食 物 衞 生... 12 3.3. 環 境 衞 生... 13 3.4. 防 疫 注 射... 15 4. 學 校 / 中 心 預 防 傳 染 病 措 施... 16 4.1. 標 準 預 防 措 施... 16 4.2. 手 部 衞 生... 16 4.3.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16 4.4. 被 污 染 物 品 的 處 理... 17 4.5. 針 對 各 種 傳 播 途 徑 的 預 防 措 施... 18 5. 傳 染 病 爆 發... 19 5.1. 甚 麼 是 傳 染 病 爆 發?... 19 5.2. 如 何 處 理 疑 似 的 傳 染 病 爆 發?... 19 5.3. 甚 麼 是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19 5.4. 是 否 只 有 已 證 實 為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才 需 要 報 告?... 19 5.5. 疑 似 傳 染 病 爆 發 時 的 一 般 處 理 方 法... 20 5.6. 傳 染 病 爆 發 期 間 的 環 境 消 毒 方 法... 20 5.7. 一 些 傳 染 病 的 具 體 處 理 建 議... 20 6.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的 職 責 及 相 關 支 援... 22 6.1. 學 校 / 中 心 負 責 人 / 專 責 人 員 的 責 任... 22 6.2. 支 援 電 話 及 網 頁... 22 6.3. 呈 報 傳 染 病 爆 發... 23 1

7. 附 錄 附 錄 一 附 錄 二 附 錄 三 附 錄 四 附 錄 五 附 錄 六 附 錄 七 附 錄 八 附 錄 九 附 錄 十 附 錄 十 一 附 錄 十 二 附 錄 十 三 附 錄 十 四 附 錄 十 五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懷 疑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兒 中 心 內 集 體 感 染 傳 染 病 呈 報 表 格 幼 兒 中 心 傳 染 病 通 報 機 制 的 流 程 表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傳 染 病 通 報 機 制 的 流 程 表 一 些 傳 染 病 的 常 見 病 徵 正 確 潔 手 方 法 正 確 使 用 口 罩 食 物 安 全 五 要 點 稀 釋 漂 白 水 的 程 序 及 使 用 在 學 校 / 中 心 內 使 用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指 引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一 覽 表 學 校 / 中 心 常 用 物 品 的 清 潔 及 消 毒 方 法 常 見 學 童 傳 染 病 的 病 假 建 議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的 職 責 須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呈 報 的 資 料 2

引 言 有 效 預 防 傳 染 病 於 學 校 / 中 心 * 內 發 生, 不 但 可 以 保 障 學 童 及 員 工 的 健 康, 減 低 因 傳 染 病 所 帶 來 的 傷 害, 還 可 以 建 立 愉 快 的 學 習 環 境, 確 保 學 童 能 健 康 地 成 長 因 此, 學 校 / 中 心 內 每 一 個 員 工 都 需 要 學 習 如 何 預 防 傳 染 病 我 們 希 望 藉 此 指 引, 為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提 供 一 些 實 際 的 預 防 感 染 的 方 法 而 學 校 / 中 心 的 每 一 位 員 工 都 有 責 任 理 解 及 根 據 指 引 採 取 預 防 措 施 本 指 引 共 分 為 七 個 部 分, 個 別 員 工 可 按 需 要 參 考 有 關 內 容, 而 學 校 / 中 心 負 責 人 及 / 或 所 委 任 的 專 責 人 員, 應 熟 讀 有 關 內 容, 以 協 調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減 低 傳 染 病 的 散 播 本 指 引 並 非 鉅 細 無 遺, 如 需 更 多 最 新 及 有 關 個 別 傳 染 病 的 資 料, 歡 迎 瀏 覽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頁 www.chp.gov.hk 最 後, 我 們 藉 此 鳴 謝 社 會 福 利 署 及 教 育 局 在 制 訂 這 指 引 時 給 予 的 寶 貴 意 見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二 零 一 四 年 六 月 * 學 校 / 中 心 在 此 指 引 內 泛 指 學 校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幼 兒 中 心 3

1. 傳 染 病 的 概 念 1.1 甚 麼 是 傳 染 病? 傳 染 病 是 指 一 些 可 以 傳 播 而 使 人 受 感 染 的 疾 病 此 類 疾 病 是 由 於 病 原 體 侵 入 人 體 或 產 生 毒 素 所 致, 並 對 正 常 細 胞 及 其 功 能 造 成 破 壞, 嚴 重 時 甚 至 引 致 死 亡 1.2 傳 染 鏈 : 病 原 體 - 傳 染 源 - 傳 播 途 徑 - 宿 主 傳 染 病 的 傳 播, 除 病 原 體 外, 還 有 三 個 主 要 因 素, 即 是 傳 染 源 傳 播 途 徑 和 宿 主, 組 成 的 傳 染 鏈 1.2.1 病 原 體 病 原 體 為 可 引 致 感 染 的 微 生 物, 如 細 菌 病 毒 真 菌 ( 黴 菌 ) 及 寄 生 蟲 1.2.2 傳 染 源 指 任 何 病 原 體 可 賴 以 生 存 寄 居 和 繁 殖 的 環 境 包 括 人 類 ( 如 病 人 帶 菌 者 和 隱 性 感 染 病 者 ) 禽 畜 昆 蟲 和 泥 土 病 原 體 通 常 必 須 倚 靠 傳 染 源 作 為 基 地, 伺 機 感 染 人 類 1.2.3 傳 播 途 徑 指 病 原 體 由 一 處 移 動 或 被 帶 到 另 一 處 的 傳 播 方 式 傳 播 途 徑 過 程 傳 染 病 例 子 接 觸 傳 播 與 患 者 直 接 的 身 體 接 觸, 如 手 足 口 病 集 體 遊 戲 時 的 直 接 皮 膚 接 結 膜 炎 ( 紅 眼 症 ) 觸 ; 或 間 接 接 觸 被 病 原 體 污 頭 蝨 染 的 物 件, 如 共 用 毛 巾 梳 疥 瘡 和 衣 服 # 水 痘 飛 沫 傳 播 吸 入 或 接 觸 到 患 者 打 噴 嚏 咳 嗽 吐 痰 和 講 話 時 噴 出 的 飛 沫, 或 從 染 有 病 原 體 的 手 觸 摸 口 鼻 眼 等 的 黏 膜 時 傳 播 流 行 性 感 冒 傷 風 急 性 細 支 氣 管 炎 肺 炎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 沙 士 ) 猩 紅 熱 4

傳 播 途 徑 過 程 傳 染 病 例 子 空 氣 傳 播 病 原 體 在 空 氣 中 浮 游 一 段 時 水 痘 # 間, 經 呼 吸 道 進 入 身 體 麻 疹 肺 結 核 食 物 / 進 食 受 污 染 的 食 物 或 食 水,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食 水 傳 播 或 使 用 受 污 染 的 食 具 食 物 中 毒 霍 亂 桿 菌 性 痢 疾 甲 型 肝 炎 戊 型 肝 炎 病 媒 傳 播 由 病 媒, 通 常 是 昆 蟲 傳 播 由 蚊 傳 播 病 原 體 在 昆 蟲 體 內 寄 居 及 繁 登 革 熱 殖 瘧 疾 日 本 腦 炎 血 液 / 由 輸 血 紋 身 穿 耳 或 性 行 乙 型 肝 炎 體 液 傳 播 為 傳 播 愛 滋 病 先 天 傳 染 由 母 體 傳 給 胎 兒 先 天 性 德 國 麻 疹 綜 合 症 # 有 些 傳 染 病 可 有 多 於 一 種 的 傳 播 途 徑 ( 例 如 : 水 痘 ) 1.2.4 宿 主 宿 主 是 指 易 受 感 染 者 有 些 人 較 容 易 受 傳 染 病 感 染 而 成 為 宿 主, 例 如 幼 兒 及 長 期 病 患 者 因 身 體 抵 抗 力 不 足, 較 易 受 到 感 染 1.3 為 何 學 校 / 中 心 * 較 易 爆 發 傳 染 病? 學 校 / 中 心 是 學 童 聚 集 一 起 學 習 和 遊 戲 的 地 方 有 些 學 童 尚 很 年 幼, 未 懂 得 適 當 的 個 人 護 理, 傳 染 病 因 而 很 容 易 由 人 與 人 的 緊 密 接 觸 傳 播 傳 染 源 可 以 是 學 童 員 工 或 家 長 人 與 人 的 接 觸 可 導 致 交 叉 感 染, 即 是 把 病 原 體 從 一 個 人 傳 給 別 人 例 如 員 工 沒 有 於 照 顧 患 病 學 童 後 洗 手, 當 接 觸 另 一 位 學 童 時, 便 可 將 病 原 體 從 第 一 位 學 童 帶 到 第 二 位 學 童 身 上 5

1.4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原 則 上 文 提 及, 傳 播 傳 染 病 的 四 個 主 要 因 素 是 : 病 原 體 傳 染 源 傳 播 途 徑 及 宿 主 在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蔓 延 上, 應 針 對 這 四 個 因 素, 以 截 斷 傳 染 鏈 傳 染 因 素 病 原 體 傳 染 源 傳 播 途 徑 宿 主 ( 易 受 感 染 的 人 群 ) 控 制 方 法 消 毒 以 殺 絕 病 原 體 及 早 察 覺 隔 離 及 治 療 患 者 清 除 病 原 體 繁 殖 的 地 方 保 持 良 好 環 境 個 人 及 食 物 衞 生 採 取 針 對 不 同 傳 播 途 徑 的 有 效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透 過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及 健 康 的 生 活 模 式, 增 強 個 人 的 抵 抗 力 1.5 甚 麼 是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有 些 傳 染 病 具 高 度 傳 染 性 及 會 引 致 嚴 重 的 病 情, 以 至 威 脅 人 類 的 生 命 及 影 響 社 會 國 家 的 經 濟 如 平 時 做 好 適 當 的 防 範 措 施, 傳 染 病 所 帶 來 的 禍 害 便 可 減 至 最 低 每 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生 活 環 境 都 有 所 不 同, 所 以 發 生 傳 染 病 的 種 類 病 情 演 變 及 處 理 方 法 也 略 有 差 別 為 保 障 市 民 的 健 康 和 安 全, 各 地 均 按 不 同 需 要, 以 法 律 規 定 某 些 傳 染 病 為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並 制 定 預 防 發 病 及 遏 止 其 蔓 延 的 政 策 在 香 港, 預 防 及 控 制 疾 病 條 例 下, 列 有 四 十 七 種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 附 錄 一 ) 主 診 醫 生 必 須 向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呈 報 這 些 傳 染 病 症 同 時,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鼓 勵 學 校 / 中 心 填 寫 ( 附 錄 二 ) 呈 報 任 何 疑 似 或 證 實 傳 染 病 個 案 予 該 中 心 此 外, 學 校 / 中 心 負 責 人 亦 須 向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或 教 育 局 ( 附 錄 三 及 四 ) 呈 報 * 學 校 / 中 心 在 此 指 引 內 泛 指 學 校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及 幼 兒 中 心 6

2. 學 校 / 中 心 內 的 傳 染 病 2.1 一 些 傳 染 病 的 常 見 病 徵 附 錄 五 表 列 了 一 些 傳 染 病 的 典 型 病 徵, 以 供 參 考 該 表 並 非 鉅 細 無 遺, 如 需 更 多 有 關 各 類 傳 染 病 的 資 料, 歡 迎 瀏 覽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頁 www.chp.gov.hk 2.2 一 些 較 隱 晦 的 病 徵 2.2.1 並 非 所 有 學 童 受 感 染 時 都 會 出 現 典 型 的 病 徵, 有 部 分 學 童 的 病 徵 會 較 隱 晦, 年 幼 的 學 童 也 可 能 不 懂 表 達, 這 些 因 素 會 令 員 工 未 能 及 時 察 覺 學 童 不 適, 增 加 傳 染 病 傳 播 的 風 險 因 此, 員 工 必 須 對 較 隱 晦 的 病 徵 提 高 警 覺, 以 便 及 早 察 覺 和 處 理 2.2.2 若 員 工 發 現 學 童 有 以 下 較 隱 晦 的 病 徵, 便 應 特 別 留 意 : 體 溫 變 化 : 大 部 分 學 童 受 感 染 時 會 發 燒, 但 亦 有 例 外 有 些 學 童 的 體 溫 在 正 常 時 已 偏 低, 即 使 受 感 染, 體 溫 亦 不 會 上 升 太 多 因 此, 學 童 體 溫 比 他 / 她 平 日 的 上 升 或 下 降 時, 他 / 她 可 能 已 受 到 感 染 無 故 哭 鬧, 煩 躁 不 安 食 慾 不 振 虛 弱 乏 力 呼 吸 急 促 經 常 揉 眼 經 常 搔 癢 2.2.3 要 協 助 員 工 察 覺 這 些 轉 變, 有 關 人 員 應 妥 善 保 存 學 童 的 個 人 健 康 記 錄, 並 按 照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的 建 議, 定 期 量 度 學 童 的 體 溫 此 外, 身 體 有 特 殊 狀 況 的 年 幼 學 童 會 較 易 受 到 感 染, 因 此, 員 工 應 對 他 們 多 加 留 意 2.3 量 度 體 溫 2.3.1 雖 然 大 部 分 學 童 受 感 染 時 都 會 發 燒, 但 亦 有 例 外 有 些 學 童 受 感 染 時, 體 溫 會 不 穩 定 因 此, 正 確 地 量 度 及 記 錄 平 日 的 體 溫 以 作 比 較 是 十 分 重 要 的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應 提 高 警 覺 識 別 發 燒 的 學 童, 尤 其 於 傳 染 病 爆 發 期 間, 例 如 有 類 似 流 感 病 症 或 學 童 出 現 傳 染 病 徵 狀 時 7

2.3.2 中 心 體 溫 及 表 面 體 溫 體 溫 可 分 為 中 心 體 溫 和 表 面 體 溫 中 心 體 溫 是 指 身 體 深 層 組 織 溫 度, 可 以 從 口 探 肛 探 和 耳 探 中 得 知 表 面 體 溫 是 表 層 皮 膚 組 織 的 溫 度, 可 以 由 腋 探 測 量 由 於 體 溫 ( 尤 其 表 面 體 溫 ) 易 受 到 四 周 環 境 影 響 而 有 所 偏 差, 為 準 確 量 度 體 溫, 要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量 度 體 溫 前 須 了 解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探 熱 器 每 天 應 在 相 同 時 間 和 用 相 同 方 法 為 學 童 量 度 體 溫, 以 避 免 因 環 境 或 量 度 方 法 不 同 而 造 成 的 偏 差 提 醒 學 童 在 量 度 體 溫 前 30 分 鐘 內, 應 避 免 運 動 或 進 食 過 冷 或 過 熱 的 食 物 和 飲 料 2.3.3 體 溫 量 度 的 參 考 範 圍 如 果 用 口 溫 探 熱 器, 體 溫 不 高 於 攝 氏 37.5 度 ( 華 氏 99.5 度 ) 均 屬 正 常 如 果 採 用 耳 或 肛 探, 錄 得 的 體 溫 會 比 用 口 探 所 量 度 的 溫 度 約 高 攝 氏 0.5 度 ( 華 氏 0.9 度 ), 所 以 耳 或 肛 探 溫 度 如 不 高 於 攝 氏 38 度 ( 華 氏 100.4 度 ) 亦 屬 正 常 2.3.4 體 溫 隨 年 齡 每 天 時 間 及 身 體 活 動 而 變 化 作 為 發 燒 的 初 步 評 估, 當 體 溫 高 於 以 下 參 考 值 時, 便 應 懷 疑 發 燒 及 看 醫 生 2.3.5 探 熱 器 的 種 類 量 度 方 法 攝 氏 ( ) 華 氏 ( ) 口 探 37.5 度 99.5 度 耳 探 38.0 度 100.4 度 肛 探 38.0 度 100.4 度 腋 探 37.3 度 99.1 度 探 熱 器 大 致 分 為 水 銀 電 子 探 熱 針 化 學 液 晶 體 及 紅 外 線 探 熱 器 等, 而 探 熱 方 法 可 分 為 口 探 肛 探 腋 探 耳 探 及 額 探 等 使 用 任 何 探 熱 器 前, 應 先 仔 細 閱 讀 說 明 書, 留 意 使 用 程 序 及 讀 數 的 計 算 方 法 選 擇 合 適 的 探 熱 器 時, 應 考 慮 其 準 確 性 合 適 方 便 及 家 長 接 受 程 度 有 些 學 校 / 中 心 或 會 使 用 紅 外 線 額 探 熱 器 探 測 學 童 體 溫, 但 這 類 儀 器 量 度 的 誤 差 較 大, 因 此, 如 懷 疑 出 現 發 燒, 應 使 用 其 他 探 熱 器 量 度 體 溫, 以 作 確 定 8

2.3.6 測 量 體 溫 的 方 法 測 量 方 法 測 量 步 驟 留 意 事 項 建 議 口 探 為 探 熱 針 套 上 保 護 膠 套 把 探 熱 針 放 在 舌 下 近 脷 根 的 位 置 指 導 學 童 緊 閉 嘴 唇, 但 切 勿 咬 探 熱 針 或 說 話 等 待 1 至 3 分 鐘 後 方 可 取 出 查 看 讀 數 量 度 體 溫 前, 應 避 免 進 食 冷 或 熱 的 食 物 量 度 時 應 把 口 合 上, 不 要 說 話 若 學 童 不 小 心 咬 破 水 銀 探 熱 針, 應 立 即 送 院 治 理 適 合 年 長 學 童 使 用 不 適 用 於 昏 迷, 神 志 不 清 或 不 能 緊 合 嘴 唇 的 學 童 耳 探 固 定 學 童 頭 部 把 學 童 耳 朵 向 後 及 向 上 拉, 使 耳 道 成 一 直 線 將 已 套 上 保 護 膠 套 的 探 頭 輕 輕 放 入 耳 道 內 應 依 照 說 明 書 的 建 議 對 讀 數 作 出 適 當 的 調 整 耳 內 溫 度 一 般 較 口 腔 溫 度 高 攝 氏 0.5 度, 所 以 應 在 記 錄 上 註 明 耳 探 探 頭 方 向 須 正 確, 否 則 讀 數 會 有 偏 差 如 剛 睡 醒 探 熱, 睡 覺 壓 著 的 一 邊 耳 溫 度 較 高, 應 用 另 一 邊 耳 探 熱 此 方 法 無 侵 害 性, 故 此 適 用 範 圍 較 少 限 制 尤 其 適 用 於 學 校 / 中 心 有 耳 垢 阻 塞 或 耳 炎 的 人 不 宜 使 用 肛 探 測 量 時 須 保 障 學 童 的 私 隱 及 避 免 他 們 着 涼 協 助 學 童 側 臥 及 屈 膝 將 保 護 膠 套 套 上 探 熱 針 及 加 少 許 潤 滑 劑 於 前 端 輕 輕 將 探 熱 針 放 入 肛 門 內 2.5 厘 米 等 待 1 至 3 分 鐘 後 方 可 取 出 查 看 讀 數 直 腸 溫 度 較 口 腔 溫 度 高 攝 氏 0.5 度, 所 以 應 在 記 錄 上 註 明 肛 探 若 直 腸 內 積 存 大 量 糞 便, 也 會 影 響 測 量 的 準 確 性 適 合 年 幼 學 童 使 用 腋 探 把 探 熱 針 放 在 腋 窩 把 學 童 的 上 臂 橫 放 在 胸 前, 並 將 探 熱 針 夾 緊 等 待 5 分 鐘 後 方 可 取 出 查 看 讀 數 腋 探 溫 度 較 口 探 溫 度 低, 所 以 應 在 記 錄 上 註 明 腋 探 適 用 於 以 上 幾 種 探 熱 方 法 都 不 能 採 用 的 情 況 9

2.3.7 探 熱 器 用 後 的 清 潔 及 消 毒 : 口 探 及 肛 探 之 探 熱 針 應 分 開 處 理 傳 染 病 患 者 最 好 自 用 探 熱 針, 以 防 交 叉 感 染 水 銀 探 熱 針 - 先 用 冷 水 及 清 潔 劑 清 洗, 然 後 再 放 入 濃 度 70% 的 火 酒 浸 不 少 於 10 分 鐘, 將 探 熱 針 風 乾 後, 儲 存 在 乾 爽 的 地 方 備 用 切 勿 用 高 溫 消 毒 電 子 探 熱 器, 因 為 這 樣 做 會 損 壞 電 子 零 件, 影 響 其 正 常 效 能 電 子 探 熱 器 的 清 潔 消 毒 程 序 應 依 照 說 明 書 的 建 議 進 行 10

3. 預 防 傳 染 病 的 一 般 指 引 要 預 防 傳 染 病, 最 重 要 的 是 增 強 身 體 抵 抗 能 力, 包 括 按 照 健 康 飲 食 金 字 塔 的 建 議, 維 持 均 衡 的 飲 食 習 慣, 充 足 的 休 息 和 睡 眠, 適 量 的 運 動, 以 及 切 勿 吸 煙, 並 要 注 意 個 人 食 物 和 環 境 衞 生 此 外, 防 疫 注 射 亦 能 加 強 防 禦 某 些 傳 染 病 3.1 個 人 衞 生 很 多 傳 染 病 會 經 接 觸 或 飛 沫 傳 播, 用 正 確 的 方 法 洗 手 及 保 持 呼 吸 道 衞 生 是 預 防 傳 染 病 的 兩 項 首 要 條 件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不 但 需 要 注 意 個 人 衞 生, 而 且 應 給 學 童 指 導 和 支 援, 共 同 建 立 良 好 的 衞 生 習 慣 3.1.1 手 部 衞 生 手 部 衞 生 是 減 少 傳 染 病 傳 播 的 基 本 措 施 普 遍 的 潔 手 方 法 包 括 洗 手 及 正 確 使 用 酒 精 搓 手 液 * 研 究 顯 示, 正 確 洗 手 是 最 有 效 防 止 傳 染 病 傳 播 的 方 法 在 護 理 的 過 程 中, 若 員 工 忽 略 正 確 潔 手 的 重 要 性, 往 往 會 成 為 不 同 病 原 體 的 媒 介, 引 致 校 內 出 現 交 叉 感 染 因 此, 照 顧 學 童 前 後, 須 以 梘 液 洗 淨 雙 手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應 參 照 附 錄 六 的 建 議 及 程 序, 指 導 學 童 正 確 保 持 手 部 衞 生, 並 注 意 下 列 幾 點 : - 當 雙 手 有 可 見 污 漬 時, 應 立 即 洗 手 - 當 雙 手 並 無 可 見 污 漬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酒 精 搓 手 液 潔 手 同 樣 有 效 - 指 導 學 童 如 何 正 確 使 用 酒 精 搓 手 液 - 酒 精 搓 手 液 應 放 置 於 學 童 不 能 觸 及 的 地 方, 以 防 學 童 在 非 監 管 下 使 用 - 戴 手 套 絕 對 不 能 取 代 潔 手, 每 次 脫 下 手 套 後 均 須 潔 手 - 不 當 的 乾 手 程 序, 會 使 雙 手 再 沾 染 細 菌, 導 致 交 叉 感 染 妥 善 的 乾 手 方 法 是 使 用 用 後 即 棄 的 抹 手 紙 或 乾 手 機 毛 巾 不 應 共 用, 用 後 必 須 掛 起, 並 每 日 應 最 少 徹 底 清 洗 一 次 - 學 校 / 中 心 應 設 置 足 夠 的 潔 手 設 備 * 學 校 / 中 心 應 依 從 容 器 上 的 指 引, 正 確 地 使 用 和 貯 存 酒 精 搓 手 液 根 據 消 防 處 的 建 議, 每 間 學 校 / 中 心 不 能 存 放 多 於 二 十 公 升 的 含 酒 精 液 體 為 減 低 發 生 火 警 的 危 險, 多 於 二 十 公 升 的 酒 精 液 體 ( 包 括 酒 精 搓 手 液 ) 應 存 放 於 經 認 可 的 第 五 類 危 險 品 倉 庫 內 3.1.2 呼 吸 道 衞 生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應 參 照 以 下 建 議, 留 意 個 人 衞 生, 並 指 導 學 童 正 確 保 持 呼 吸 道 衞 生 的 習 慣 : 不 應 隨 地 吐 痰 噴 嚏 及 打 咳 嗽 時, 用 手 巾 或 紙 巾 掩 著 口 及 鼻 痰 涎 應 用 紙 巾 包 裹 好, 然 後 放 入 有 蓋 垃 圾 桶 內 或 廁 盆 沖 走 接 觸 過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或 其 污 染 物 之 後, 應 立 即 洗 手 11

3.2 食 物 衞 生 有 呼 吸 道 感 染 徵 狀 的 人 士, 應 戴 上 外 科 口 罩 ( 附 錄 七 ) 3.2.1 選 擇 食 物 購 買 新 鮮 肉 類 和 蔬 果 不 要 光 顧 非 法 售 賣 食 物 的 小 販 不 要 購 買 沒 有 正 確 標 籤 過 期 或 包 裝 破 損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不 要 購 買 與 未 經 煮 熟 食 物 放 在 一 起 的 即 食 食 物 或 飲 料 不 要 購 買 外 表 氣 味 或 味 道 異 常 的 食 物 不 要 購 買 未 經 巴 斯 德 消 毒 法 處 理 過 的 奶 類 產 品, 例 如 未 經 加 工 的 奶 類 不 要 購 買 過 量 食 物, 以 免 食 物 因 貯 存 過 久 而 出 現 問 題 3.2.2 烹 調 食 物 烹 調 食 物 前 要 洗 手 處 理 熟 食 時, 要 戴 上 口 罩 及 可 清 洗 或 用 後 即 棄 的 圍 裙 和 帽 子 如 手 上 有 傷 口, 要 用 防 水 膠 布 包 裹, 以 防 止 傷 口 的 病 原 體 沾 染 食 物 徹 底 洗 淨 食 物, 有 需 要 時 用 刷 子 加 以 洗 擦 生 熟 食 物 要 分 開 處 理 和 貯 存, 切 勿 使 用 同 一 砧 板 和 刀, 以 免 交 叉 污 染 除 掉 蔬 菜 的 外 葉 後, 將 蔬 菜 浸 在 水 中 一 小 時, 然 後 清 洗, 以 消 除 蔬 菜 上 可 能 殘 餘 的 農 藥 冷 藏 肉 類 和 魚 類 要 先 徹 底 解 凍 才 烹 調 從 雪 櫃 取 出 的 熟 食 要 徹 底 翻 熱 才 可 進 食 食 物 要 徹 底 煮 熟 方 可 進 食 勿 用 手 指 試 食, 應 使 用 乾 淨 的 羹 匙 不 要 用 手 接 觸 熟 食 食 物 烹 調 後 盡 快 進 食 不 要 一 次 過 煮 太 多 食 物, 以 免 浪 費 或 過 量 貯 存 食 物 生 病 時, 例 如 發 燒 肚 瀉 和 嘔 吐 時, 不 要 處 理 食 物 3.2.3 貯 存 食 物 食 物 應 用 有 蓋 的 容 器 蓋 好 切 勿 把 容 易 腐 壞 的 食 物 放 置 於 室 溫 環 境 容 易 腐 壞 的 食 物 應 在 購 買 後 立 即 貯 存 於 雪 櫃 內 如 食 物 不 是 一 次 過 烹 調, 應 先 將 食 物 分 成 小 份, 妥 善 包 裹, 然 後 再 存 於 雪 櫃 內 吃 剩 的 食 物, 如 要 保 留, 應 存 於 雪 櫃 內 雪 櫃 要 保 持 清 潔 和 運 作 良 好, 並 需 定 期 清 洗 雪 櫃 溫 度 應 維 持 於 攝 氏 4 度 或 以 下 ; 冷 藏 格 溫 度 則 應 維 持 於 攝 氏 -18 度 或 以 下 雪 櫃 應 有 溫 度 記 錄 冊 作 定 期 記 錄 溫 度 之 用 避 免 放 置 過 多 食 物 於 雪 櫃 內, 以 保 持 適 當 溫 度 切 勿 用 報 紙 不 潔 的 紙 張 或 顏 色 膠 袋 包 裹 食 物 12

學 校 / 中 心 亦 應 遵 照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根 據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的 建 議 而 訂 立 的 食 物 安 全 五 要 點 ( 附 錄 八 ), 妥 善 處 理 食 物 3.2.4 學 校 午 餐 飯 盒 要 預 防 經 由 食 物 傳 播 的 疾 病, 學 校 和 院 校 應 : 小 心 選 擇 和 監 督 食 物 供 應 商 ; 午 餐 飯 盒 應 從 一 所 已 獲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簽 發 有 效 牌 照 的 食 物 製 造 廠 訂 購 熱 的 食 物 應 貯 存 於 攝 氏 60 度 以 上 環 境, 冷 盤 則 應 貯 存 於 攝 氏 4 度 或 以 下 環 境 詳 情 可 參 考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網 站 http://www.cfs.gov.hk/tc_chi/programme/programme_haccp/programme_hac cp_lunchbox_school.html http://www.cfs.gov.hk/tc_chi/multimedia/multimedia_pub/files/school_lunch es_ordered_are_safe.pdf 3.3 環 境 衞 生 由 於 病 原 體 可 以 在 環 境 中 生 存 一 段 時 間, 所 以 注 意 環 境 衞 生 非 常 重 要 3.3.1 消 毒 清 潔 劑 的 選 擇 不 同 消 毒 清 潔 劑 都 可 以 用 來 清 潔 環 境 含 5.25% 次 氯 酸 鈉 的 家 用 漂 白 水 是 最 方 便 有 效 的 消 毒 清 潔 劑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已 足 夠 一 般 清 潔 之 用, 而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應 用 在 處 理 被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嘔 吐 物 或 排 泄 物 污 染 的 地 方 ( 請 參 考 附 錄 九 稀 釋 漂 白 水 的 程 序 及 使 用 ) 市 面 上 有 多 種 聲 稱 含 有 消 毒 成 份 的 清 潔 劑, 因 不 同 消 毒 劑 有 不 同 效 能, 選 用 時 請 注 意 其 成 份 及 使 用 指 引 由 於 家 用 漂 白 水 含 次 氯 酸 鈉, 對 金 屬 有 腐 蝕 作 用, 應 慎 防 它 接 觸 到 金 屬 表 面 如 須 消 毒 金 屬 表 面, 可 使 用 70% 火 酒 3.3.2 一 般 清 潔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盡 量 打 開 窗 戶 開 啓 風 扇 或 抽 氣 扇 需 確 保 冷 氣 機 有 良 好 的 保 養, 定 期 清 洗 冷 氣 機 隔 塵 網, 保 持 它 的 清 潔 用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 把 1 份 5.25% 漂 白 水 與 99 份 清 水 混 和 ) 清 潔 和 消 毒 學 校 / 中 心 的 地 方, 包 括 課 室 廚 房 飯 堂 廁 所 浴 室 和 校 車 等, 待 乾 後, 用 水 清 洗 並 抹 乾 最 少 每 天 清 潔 和 消 毒 經 常 接 觸 的 表 面 如 傢 俬 玩 具 和 共 用 物 件 ( 如 電 腦 鍵 盤 ) 使 用 適 當 的 消 毒 清 潔 劑 ( 如 用 1 比 9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即 把 1 份 5.25% 漂 白 水 與 99 份 清 水 混 和, 清 潔 非 金 屬 表 面 ; 或 用 70% 火 酒 消 毒 金 屬 表 面 ), 待 15 至 30 分 鐘 後, 才 用 水 清 洗 13

用 吸 水 力 強 的 即 棄 抹 巾 清 理 可 見 的 污 物, 如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嘔 吐 物 及 排 泄 物, 然 後 用 適 當 的 消 毒 清 潔 劑 消 毒 被 污 染 的 地 方 及 鄰 近 各 處 ( 如 用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即 把 1 份 5.25% 漂 白 水 與 49 份 清 水 混 和, 清 潔 非 金 屬 表 面, 或 用 70% 火 酒 消 毒 金 屬 表 面 ), 待 15-30 分 鐘 後, 用 水 清 洗 並 抹 乾 14

3.3.3 廚 房 清 潔 保 持 廚 房 清 潔, 定 時 清 洗 抽 氣 扇 及 抽 油 煙 機 食 具 須 放 在 乾 淨 的 碗 櫃 內 廚 房 工 作 枱 面 須 保 持 清 潔 地 面 清 潔 後 須 弄 乾, 以 防 跌 倒 切 勿 把 衣 履 等 個 人 用 品 貯 存 於 廚 房 內 垃 圾 桶 須 蓋 好, 避 免 蚊 子 蟑 螂 蒼 蠅 和 老 鼠 等 滋 生 3.3.4 廁 所 及 浴 室 清 潔 保 持 廁 所 更 衣 室 或 浴 室 清 潔 衞 生 設 置 洗 手 液 抹 手 紙 巾 或 乾 手 機, 供 潔 手 之 用 確 保 廁 所 的 沖 水 系 統 運 作 正 常 確 保 排 水 渠 有 隔 氣 彎 管, 切 勿 擅 自 更 改 渠 管 定 期 ( 約 每 星 期 一 次 ) 把 約 半 公 升 清 水 注 入 每 個 排 水 口, 以 保 持 隔 氣 彎 管 中 有 足 夠 存 水, 從 而 防 止 病 原 體 的 傳 播 保 持 糞 渠 暢 通 無 阻 及 污 水 渠 功 能 正 常 沒 有 滲 漏, 以 免 病 原 體 滋 生 3.3.5 廢 物 處 理 垃 圾 桶 必 須 有 蓋 垃 圾 要 包 好 及 放 入 有 蓋 垃 圾 桶 內 每 天 最 少 要 清 理 垃 圾 桶 一 次 處 理 垃 圾 後 要 徹 底 洗 手 3.3.6 用 具 清 潔 3.3.7 其 他 用 清 水 沖 洗 地 拖 地 布 或 其 他 清 潔 用 具, 以 清 除 固 體 或 體 積 大 的 廢 物 然 後 把 該 用 具 浸 在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 把 1 份 5.25% 漂 白 水 與 49 份 清 水 混 和 ) 內 30 分 鐘 再 以 清 潔 劑 及 清 水 洗 淨 待 乾 透 後 再 用 正 確 保 養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的 功 能, 並 依 照 附 錄 十 的 指 引, 指 導 學 童 正 確 使 用 的 方 法 定 時 檢 查 及 清 潔 學 童 的 貯 物 櫃, 以 防 殘 留 食 物, 引 致 蟲 鼠 滋 生 床 與 床 之 間 盡 量 維 持 適 當 距 離 ( 不 少 於 1 米 ), 以 減 低 病 原 體 藉 著 飛 沫 傳 播 的 機 會 每 星 期 清 理 盆 栽 底 盤 的 積 水 及 更 換 花 瓶 內 的 清 水 最 少 一 次 地 台 凹 陷 的 地 方 要 填 平, 以 防 積 水, 杜 絕 蚊 患 避 免 堆 積 雜 物, 以 防 鼠 患 如 發 現 蟲 鼠 為 患 的 跡 象, 如 老 鼠 排 泄 物 蟑 螂 蚊 蠅 等, 應 立 即 清 潔 如 有 需 要, 可 致 電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熱 線 2868 0000 或 有 關 部 門 跟 進 處 理 學 校 / 中 心 內 不 宜 飼 養 寵 物, 如 狗 貓 禽 鳥 等 15

3.4 防 疫 注 射 提 醒 家 長 遵 照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建 議 的 兒 童 免 疫 注 射 計 劃 ( 附 錄 十 一 ) 為 子 女 接 種 疫 苗 透 過 接 種 疫 苗 可 預 防 的 疾 病 包 括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德 國 麻 疹 小 兒 麻 痺 症 百 日 咳 白 喉 破 傷 風 結 核 病 和 乙 型 肝 炎 16

4. 學 校 / 中 心 預 防 傳 染 病 措 施 除 了 要 注 重 一 般 的 衞 生 習 慣 和 接 受 防 疫 注 射 外,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措 施 預 防 傳 染 病 措 施 主 要 分 為 兩 大 範 疇 : 標 準 預 防 措 施 針 對 各 種 傳 播 途 徑 的 預 防 措 施 此 外,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應 與 家 長 / 監 護 人 及 學 童 保 持 良 好 聯 繫, 合 力 預 防 疾 病 ; 應 勸 喻 家 長 / 監 護 人 安 排 患 病 學 童 及 早 診 治 和 避 免 上 學, 以 減 低 校 內 傳 染 病 爆 發 的 機 會 4.1 標 準 預 防 措 施 採 取 標 準 預 防 措 施 可 防 止 病 原 體 由 已 知 或 未 察 覺 的 感 染 源 頭 傳 播 標 準 預 防 措 施 適 用 於 所 有 員 工 及 學 童 當 員 工 接 觸 或 照 料 患 病 學 童 時, 應 留 意 所 有 體 液 和 分 泌 物 ( 包 括 血 液 痰 涎 嘔 吐 物 糞 便 尿 液 和 傷 口 及 黏 膜 的 分 泌 ) 都 可 能 會 引 致 傳 染 病 因 此 員 工 必 須 採 取 適 當 的 防 護 措 施, 並 特 別 注 意 以 下 事 項 : 手 部 衞 生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使 用 處 理 污 染 物 4.2 手 部 衞 生 ( 詳 情 請 參 考 內 文 3.1.1 段 ) 4.3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為 減 低 受 感 染 或 在 沒 察 覺 的 情 況 下 成 為 傳 播 媒 介, 員 工 工 作 時, 應 因 應 護 理 過 程 所 面 對 的 風 險 和 學 童 的 身 體 狀 況, 配 備 適 當 的 防 護 裝 備, 以 保 障 個 人 和 他 人 的 安 全 學 校 / 中 心 應 備 有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4.3.1 手 套 在 處 理 血 液 身 體 組 織 排 泄 物 體 液 分 泌 物 或 任 何 污 染 物 時 應 配 戴 手 套 接 觸 黏 膜 和 傷 口 前, 亦 要 戴 上 手 套 即 使 是 照 顧 同 一 位 學 童, 如 手 套 接 觸 到 分 泌 物 而 弄 污, 也 須 立 即 更 換 照 顧 另 一 位 學 童 前, 要 除 下 用 過 的 手 套, 並 立 刻 潔 手, 以 避 免 把 病 原 體 傳 給 其 他 學 童 或 污 染 環 境 除 下 手 套 後, 應 立 刻 徹 底 潔 手 請 注 意 戴 手 套 並 不 能 代 替 潔 手 4.3.2 外 科 口 罩, 護 目 鏡 和 面 罩 戴 上 外 科 口 罩 和 護 目 鏡 / 面 罩 保 護 口 鼻 和 眼, 以 避 免 在 護 理 過 程 中 被 噴 嚏 / 咳 嗽 的 飛 沫, 飛 濺 的 血 液 體 液 分 泌 物 排 泄 物 如 痰 涎, 尿 液 或 糞 便 等 污 染 17

4.3.3 保 護 衣 穿 上 清 潔 的 保 護 衣 ( 無 須 消 毒 ) 以 保 護 皮 膚, 亦 可 防 止 衣 物 在 護 理 或 清 潔 過 程 中 被 噴 嚏 / 咳 嗽 的 飛 沫 飛 濺 的 血 液 體 液 分 泌 物, 或 排 泄 物 如 痰 涎 尿 液 或 糞 便 等 污 染 脫 保 護 衣 時 要 小 心, 並 立 刻 潔 手 以 避 免 病 原 體 散 播 4.3.4 其 他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其 他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如 帽 子, 可 保 護 頭 髮 免 於 護 理 過 程 中 被 分 泌 物 污 染, 從 而 減 低 病 原 體 由 員 工 傳 到 他 人 的 機 會 4.4 被 污 染 物 品 的 處 理 使 用 過 的 物 件 可 能 成 為 病 原 體 間 接 傳 播 的 媒 介, 因 此 要 採 取 適 當 的 預 防 措 施 處 理 污 染 物 4.4.1. 被 污 染 的 床 單 和 衣 物 病 原 體 可 依 附 在 床 單 和 衣 服 而 傳 播, 因 此, 所 有 床 單 和 衣 物 在 再 用 前 要 徹 底 清 洗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配 上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如 手 套 口 罩 或 用 後 即 棄 的 保 護 衣 / 圍 裙 ) 所 有 污 染 衣 物 必 須 獨 立 處 理 應 先 將 固 體 污 穢 物 移 除, 接 著 浸 在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 把 1 份 5.25% 漂 白 水 與 49 份 清 水 混 和 ) 內 30 分 鐘 然 後 依 照 被 污 染 物 的 清 洗 程 序, 包 括 以 清 潔 劑 除 污, 用 水 沖 洗, 然 後 弄 乾, 燙 好 後, 貯 存 於 清 潔 乾 爽 的 衣 櫃 內 備 用 不 應 在 學 校 / 中 心 內 洗 滌 學 童 弄 污 的 個 人 物 品 或 衣 服, 而 應 把 衣 物 放 在 膠 袋 內 由 家 長 帶 走 4.4.2. 共 用 的 物 品 所 有 共 用 物 品, 必 須 徹 底 清 潔 和 消 毒 才 可 再 用, 以 防 交 叉 感 染 染 有 血 漬 的 物 品, 可 先 用 沾 有 1 比 4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的 ( 把 1 份 5.25% 漂 白 水 與 4 份 清 水 混 和 ) 吸 水 力 強 的 物 料 抹 拭, 待 10 分 鐘 後, 才 清 潔 消 毒 請 參 考 附 錄 十 二 學 校 / 中 心 內 常 用 物 品 的 清 潔 消 毒 方 法 18

4.5 針 對 各 種 傳 播 途 徑 的 預 防 措 施 除 了 要 注 意 一 般 的 衞 生 習 慣 防 疫 注 射 和 標 準 預 防 措 施 外, 亦 須 採 取 具 體 預 防 措 施, 應 付 不 同 傳 播 途 徑 傳 播 的 疾 病 為 防 止 傳 染 病 蔓 延, 患 病 學 童 應 避 免 返 回 學 校 / 中 心, 時 間 則 取 決 於 疾 病 性 質, 並 須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請 參 考 附 錄 十 三 ) 傳 播 途 徑 有 關 病 例 預 防 措 施 手 足 口 病 保 持 雙 手 清 潔, 以 正 確 方 法 潔 手 結 膜 炎 ( 紅 眼 症 ) 患 者 用 過 的 物 品, 須 妥 善 清 洗 及 消 毒 1. 接 觸 傳 播 頭 蝨 不 要 共 用 毛 巾 或 其 他 個 人 物 品 疥 瘡 接 觸 患 者 時, 須 戴 上 手 套 # 水 痘 應 適 當 隔 離 患 者 2. 飛 沫 傳 播 流 行 性 感 冒 傷 風 肺 炎 鏈 球 菌 感 染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雙 手 應 保 持 清 潔, 尤 其 是 接 觸 病 者 及 處 理 呼 吸 系 統 分 泌 物 後, 應 立 即 以 正 確 方 法 潔 手 打 噴 嚏 或 咳 嗽 時 應 掩 著 口 鼻 用 紙 巾 包 好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並 棄 置 在 有 蓋 垃 圾 桶 有 呼 吸 道 感 染 徵 狀 的 人 士 及 與 其 近 距 離 接 觸 者, 均 應 戴 上 外 科 口 罩 與 病 患 者 保 持 最 少 一 米 距 離 感 到 不 適 時, 應 立 即 找 醫 生 診 治 幼 兒 中 心 應 適 當 隔 離 患 者 需 要 時 穿 上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3. 空 氣 傳 播 4. 食 物 / 食 水 傳 播 5. 病 媒 傳 播 ( 通 常 是 昆 蟲 ) 6. 血 液 / 體 液 傳 播 結 核 病 麻 疹 # 水 痘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食 物 中 毒 霍 亂 桿 菌 性 痢 疾 甲 型 肝 炎 戊 型 肝 炎 登 革 熱 瘧 疾 日 本 腦 炎 乙 型 肝 炎 愛 滋 病 保 持 室 內 空 氣 流 通 感 到 不 適 時, 應 立 即 找 醫 生 診 治 任 何 人 士 如 出 現 疑 似 空 氣 傳 播 疾 病 的 病 徵, 都 不 應 返 學 校 / 中 心 所 有 食 物 ( 特 別 是 貝 殼 類 海 產 ) 應 該 徹 底 煮 熟 才 食 用 進 食 前 及 如 廁 後 須 潔 淨 雙 手 正 確 處 理 嘔 吐 物 及 糞 便 處 理 食 物 的 員 工 若 感 到 不 適, 應 避 免 工 作, 並 及 早 找 醫 生 診 治 保 持 環 境 衞 生, 防 止 積 水, 以 避 免 蚊 蟲 滋 生 採 取 個 人 防 蚊 措 施, 如 穿 著 淺 色 長 袖 衣 服 及 長 褲, 並 使 用 驅 蟲 / 蚊 劑 切 勿 共 用 牙 刷 剃 鬚 刀 或 其 他 可 能 受 血 液 污 染 的 物 品 接 觸 傷 口 或 血 污 的 物 品 時, 須 嚴 格 採 取 標 準 預 防 措 施 實 踐 安 全 性 行 為 及 正 確 使 用 安 全 套 接 受 乙 型 肝 炎 防 疫 注 射 # 某 些 傳 染 病 ( 例 如 水 痘 ), 可 以 循 多 種 途 徑 傳 播, 所 以 要 預 防 這 些 傳 染 病 散 播, 應 同 時 合 併 採 用 各 項 的 預 防 措 施 19

5. 傳 染 病 爆 發 5.1 甚 麼 是 傳 染 病 爆 發? 5.1.1 當 學 童 或 員 工 相 繼 出 現 類 似 病 徵, 而 發 病 率 比 平 常 為 高, 就 可 能 是 傳 染 病 爆 發 例 如 在 短 時 間 內 同 一 班 有 三 位 或 以 上 的 學 生 相 繼 出 現 呼 吸 道 病 徵 ; 又 例 如 有 兩 位 或 以 上 在 同 一 班 ( 或 在 幼 稚 園 / 幼 兒 中 心 內 曾 在 同 一 環 境 中 學 習 ) 的 學 生 相 繼 出 現 手 足 口 病 的 病 徵 5.1.2 要 判 斷 學 校 / 中 心 內 是 否 爆 發 傳 染 病, 就 必 須 掌 握 學 校 / 中 心 內 每 日 傳 染 病 個 案 的 情 況, 以 下 是 一 些 作 為 參 考 的 例 子 如 出 現 以 下 情 況,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應 密 切 注 意 : 學 童 在 同 一 課 室 或 樓 層 學 習, 在 短 時 間 內 相 繼 出 現 類 似 病 徵 學 童 和 員 工 集 體 相 繼 出 現 類 似 病 徵, 如 流 行 性 感 冒 病 徵 ( 發 燒 咳 嗽 和 喉 嚨 痛 ), 即 學 校 / 中 心 可 能 出 現 交 叉 感 染 兩 個 或 以 上 人 士 共 同 進 食 後, 出 現 類 似 的 病 徵, 就 可 能 是 集 體 食 物 中 毒, 病 原 體 可 能 是 含 有 細 菌 病 毒 或 毒 素 的 食 物 單 一 個 案 有 時 也 會 當 作 爆 發 去 處 理, 如 出 現 新 病 症 或 對 整 體 公 共 衞 生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情 況, 例 子 包 括 1997 年 的 禽 流 感 和 2003 年 的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 沙 士 ) 5.2 如 何 處 理 疑 似 的 傳 染 病 爆 發? 要 防 止 傳 染 病 的 蔓 延, 最 重 要 是 及 早 察 覺 傳 染 病 的 出 現 因 此, 員 工 有 責 任 密 切 留 意 情 況 及 傳 染 病 爆 發, 尤 其 是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更 須 盡 早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呈 報 ( 附 錄 二 ), 以 便 及 時 作 出 防 止 蔓 延 的 措 施 他 們 亦 須 根 據 附 錄 三 / 四 的 流 程 表 盡 快 向 社 署 / 教 育 局 有 關 部 門 呈 報 此 外, 員 工 亦 必 須 勸 喻 家 長 / 監 護 人 切 勿 帶 患 病 學 童 回 學 校 / 中 心, 以 防 止 傳 染 病 蔓 延 至 於 學 童 何 時 可 返 回 學 校 / 中 心, 則 取 決 於 疾 病 性 質, 並 視 乎 個 別 情 況 而 定 ( 請 參 考 附 錄 十 三 ) 5.3 甚 麼 是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詳 情 請 參 考 1.5 段 5.4 是 否 只 有 已 證 實 為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才 需 要 報 告? 醫 生 除 須 依 照 法 例 報 告 法 定 須 呈 報 傳 染 病 外, 如 發 現 疑 似 個 案 或 其 他 有 可 能 影 響 公 共 衞 生 的 傳 染 病 爆 發, 也 應 該 盡 早 通 知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鼓 勵 學 校 / 中 心 負 責 人, 呈 報 法 定 須 呈 報 以 外 的 傳 染 病, 如 手 足 口 病 及 紅 眼 症 ( 附 錄 二 ) 20

5.5 疑 似 傳 染 病 爆 發 時 的 一 般 處 理 方 法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須 根 據 以 下 步 驟 處 理 疑 似 傳 染 病 爆 發 : 首 先 處 理 患 者, 作 出 適 當 隔 離 通 知 患 病 學 童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盡 早 帶 患 病 學 童 求 診 如 有 需 要, 可 到 附 近 的 急 症 室 安 頓 好 患 者 後, 按 程 序 通 知 有 關 部 門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請 參 考 附 錄 十 五 ), 以 協 助 調 查 妥 善 保 存 學 生 及 員 工 個 人 資 料 及 病 歷, 並 於 開 學 前 取 得 學 生 的 家 長 / 監 護 人 同 意, 以 便 有 需 要 時 可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或 其 他 部 門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身 體 不 適 的 學 童 或 員 工 應 避 免 參 加 集 體 活 動 盡 量 減 少 不 同 樓 層 學 童 及 員 工 的 接 觸, 以 防 交 叉 感 染, 並 在 編 訂 執 勤 時, 安 排 同 組 員 工 照 顧 同 組 學 童 協 助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人 員 監 察 校 內 傳 染 病 爆 發 情 況, 以 確 定 控 制 措 施 的 成 效 一 般 傳 染 病 的 監 察 期 為 最 後 個 案 病 發 日 加 兩 倍 最 長 潛 伏 期 通 知 所 有 家 長 發 生 疑 似 或 證 實 傳 染 病 爆 發, 並 提 醒 他 們 患 病 學 童 必 須 留 在 家 中 休 息 與 家 長 保 持 密 切 聯 絡 以 了 解 學 童 的 情 況 ; 並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報 告 有 關 學 童 入 院 的 情 況 5.6 傳 染 病 爆 發 期 間 的 環 境 消 毒 方 法 用 適 當 消 毒 劑 消 毒 傢 俬 地 面 及 廁 所 ( 如 用 1 份 5.25% 漂 白 水 與 49 份 水 混 和, 消 毒 非 金 屬 表 面, 或 用 70% 火 酒 消 毒 金 屬 表 面 ), 待 30 分 鐘 後, 用 水 清 洗 並 抹 乾 消 毒 時, 應 特 別 留 意 廁 所 廚 房 及 經 常 接 觸 的 表 面, 如 門 柄 和 扶 手 染 有 嘔 吐 物 或 排 泄 物 的 表 面, 應 先 用 吸 水 力 強 的 物 料 清 理, 然 後 才 根 據 以 上 步 驟 消 毒 5.7 一 些 傳 染 病 的 具 體 處 理 建 議 5.7.1 急 性 腸 胃 炎 或 食 物 中 毒 爆 發 預 備 疑 受 感 染 人 士 的 名 單 和 病 歷 ( 附 錄 十 五 ), 及 他 / 她 們 感 染 前 數 天 在 學 校 / 中 心 進 食 的 資 料, 以 助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調 查 消 毒 被 糞 便 或 嘔 吐 物 污 染 的 物 品 或 地 方 清 潔 消 毒 廁 所 時, 應 用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 用 1 份 5. 25% 漂 白 水 與 49 份 水 混 和 ) 確 保 學 校 / 中 心 內 個 人 食 物 及 環 境 衞 生 保 持 廚 房 清 潔, 及 確 保 雪 櫃 運 作 良 好 患 病 員 工, 尤 其 是 處 理 食 物 的 員 工 應 該 放 病 假, 以 防 止 疾 病 蔓 延 避 免 讓 受 感 染 的 學 童 及 員 工 返 回 學 校 / 中 心, 直 至 腹 瀉 或 嘔 吐 停 止 最 少 兩 天 後, 或 按 醫 生 建 議 為 準 21

5.7.2 呼 吸 道 感 染 爆 發 預 備 疑 受 感 染 人 士 名 單 及 其 病 歷 ( 附 錄 十 五 ) 若 學 童 或 員 工 出 現 流 感 徵 狀, 如 發 燒 喉 嚨 痛 或 咳 嗽, 建 議 他 / 她 們 應 立 即 戴 上 口 罩 和 求 診 要 求 員 工 及 學 童 若 出 現 流 感 徵 狀 或 入 院, 應 通 知 學 校 / 中 心 患 病 人 士 應 留 在 家 中 休 息, 直 至 徵 狀 消 失 及 退 燒 後 最 少 兩 天 加 強 監 察 學 童 的 身 體 狀 況, 如 量 度 體 溫 盡 量 開 啟 抽 氣 扇 及 打 開 窗 門, 加 強 空 氣 流 通 感 染 爆 發 期 間, 避 免 集 體 活 動 減 少 人 手 調 動, 盡 量 安 排 同 一 組 員 工 照 顧 同 一 組 學 童 提 供 適 當 的 保 護 裝 備 5.7.3 手 足 口 病 爆 發 及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預 備 疑 受 感 染 人 士 名 單 及 其 病 歷 ( 附 錄 十 五 ) 要 求 員 工 及 學 童 若 出 現 病 徵 或 因 病 入 院, 應 盡 早 通 知 學 校 / 中 心 若 患 病 學 童 及 員 工 出 現 徵 狀, 應 留 在 家 中, 並 立 即 求 診 若 確 定 患 上 手 足 口 病, 應 留 在 家 中, 直 至 所 有 水 疱 變 乾 或 按 醫 生 指 示 方 可 上 學 若 有 任 何 個 案 證 實 為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所 有 在 同 一 學 校 / 中 心 的 患 病 學 童 必 須 放 病 假, 直 至 所 有 水 疱 變 乾 後 兩 星 期 為 止 加 強 觀 察 其 他 學 童 是 否 有 病 徵, 但 要 避 免 直 接 接 觸 其 患 處 指 導 學 童 保 持 良 好 個 人 衞 生 妥 善 清 潔 玩 具 感 染 爆 發 期 間, 避 免 集 體 活 動 減 少 人 手 調 動, 盡 量 安 排 同 一 組 員 工 照 顧 同 一 組 學 生 5.7.4 停 課 安 排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或 基 於 患 病 人 數 病 情 嚴 重 的 人 數 留 醫 治 理 的 人 數, 以 及 爆 發 的 趨 勢 和 防 控 措 施 能 否 收 效 等 因 素, 建 議 受 影 響 學 校 / 中 心 停 課 一 段 時 間, 員 工 應 作 出 相 應 安 排 就 流 感 爆 發 方 面,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亦 會 參 考 ( 並 非 純 粹 根 據 )2008 年 4 月 發 出 的 研 究 三 名 兒 童 死 亡 的 專 家 小 組 調 查 報 告 所 定 的 指 標 * * 專 家 小 組 建 議 : 就 個 別 學 校 在 流 感 爆 發 時 應 否 關 閉, 可 參 考 ( 並 非 純 粹 根 據 ) 一 些 指 標, 例 如 : 病 假 率 達 10% 或 以 上 住 院 率 超 過 1% 有 兩 名 或 以 上 的 學 童 入 住 深 切 治 療 部, 或 學 校 有 一 向 健 康 的 學 童 因 流 感 而 死 亡 22

6.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的 職 責 及 相 關 支 援 6.1 學 校 / 中 心 負 責 人 / 專 責 人 員 的 責 任 學 校 / 中 心 負 責 人 及 / 或 所 委 任 的 專 責 人 員 應 負 責 統 籌 及 監 察 傳 染 病 預 防 及 控 制 措 施 ( 請 參 考 附 錄 十 四 ); 並 留 意 以 下 幾 點 : 如 發 現 學 童 或 員 工 出 現 疑 似 / 證 實 傳 染 病 個 案 或 爆 發 情 況, 應 盡 早 通 知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有 關 部 門 和 社 會 福 利 署 或 教 育 局 ( 附 錄 二 三 及 四 ) 妥 善 保 存 學 童 個 人 健 康 記 錄, 定 期 檢 查 及 記 錄 體 溫, 以 助 及 早 察 覺 問 題 所 在, 減 低 傳 染 病 蔓 延 機 會 妥 善 保 存 員 工 病 假 記 錄 鼓 勵 員 工 熟 讀 及 遵 守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確 保 學 校 / 中 心 內 有 足 夠 的 洗 手 設 施 及 個 人 保 護 裝 備 與 家 長 / 監 護 人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以 獲 取 他 們 的 協 助, 採 取 預 防 傳 染 病 的 措 施 6.2 支 援 電 話 及 網 頁 電 話 衞 生 署 24 小 時 健 康 教 育 熱 線 2833 0111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24 小 時 熱 線 2868 0000 社 會 福 利 署 社 會 福 利 署 幼 兒 中 心 督 導 組 2835 2016 教 育 局 學 校 發 展 組 港 島 區 2863 4646 九 龍 區 2782 8383 新 界 東 2639 4876 新 界 西 2437 7272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3107 2197 醫 院 管 理 局 熱 線 電 話 2300 6555 網 頁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中 央 健 康 教 育 組 社 會 福 利 署 教 育 局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醫 院 管 理 局 http://www.dh.gov.hk http://www.chp.gov.hk http://www.cheu.gov.hk http://www.swd.gov.hk http://www.edb.gov.hk http://www.fehd.gov.hk http://www.ha.org.hk 23

美 國 疾 病 控 制 及 預 防 中 心 ( 英 文 版 )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英 文 版 ) http://www.cdc.gov http://www.who.int 6.3 呈 報 傳 染 病 爆 發 ( 附 錄 二 )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電 話 號 碼 2477 2772 傳 真 號 碼 2477 2770 24

附 錄 一 : 法 定 須 呈 報 的 傳 染 病 急 性 脊 髓 灰 質 炎 ( 小 兒 麻 痺 )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2) 變 異 株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3N2)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5)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7) 甲 型 流 行 性 感 冒 (H9) 風 疹 ( 德 國 麻 疹 ) 及 先 天 性 風 疹 綜 合 症 阿 米 巴 痢 疾 日 本 腦 炎 回 歸 熱 炭 疽 退 伍 軍 人 病 猩 紅 熱 桿 菌 痢 疾 麻 風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肉 毒 中 毒 鈎 端 螺 旋 體 病 產 志 賀 毒 素 大 腸 桿 菌 感 染 水 痘 李 斯 特 菌 病 天 花 基 孔 肯 雅 熱 瘧 疾 豬 鏈 球 菌 感 染 霍 亂 麻 疹 破 傷 風 社 區 型 耐 甲 氧 西 林 金 黃 葡 萄 球 菌 腦 膜 炎 雙 球 菌 感 染 ( 侵 入 性 ) 結 核 病 感 染 克 雅 二 氏 症 中 東 呼 吸 綜 合 症 傷 寒 登 革 熱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斑 疹 傷 寒 及 其 他 立 克 次 體 病 白 喉 副 傷 寒 病 毒 性 出 血 熱 腸 病 毒 71 型 感 染 鼠 疫 病 毒 性 肝 炎 食 物 中 毒 鸚 鵡 熱 西 尼 羅 河 病 毒 感 染 乙 型 流 感 嗜 血 桿 菌 感 染 ( 侵 入 性 ) 寇 熱 百 日 咳 漢 坦 病 毒 感 染 狂 犬 病 黃 熱 病 請 到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網 站 http://www.chp.gov.hk/ceno 瀏 覽 最 新 法 定 須 呈 報 傳 染 病 名 單 25

附 錄 二 : 懷 疑 學 校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兒 中 心 內 集 體 感 染 傳 染 病 呈 報 表 格 致 :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 傳 真 :2477 2770) ( CENO) 註 : 為 確 保 傳 染 病 爆 發 能 得 到 儘 快 調 查 及 控 制, 傳 真 前 請 致 電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中 央 呈 報 辦 公 室 (2477 2772) 通 報 機 構 類 別 :( 選 一 項 ) * 學 校 * 幼 稚 園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幼 兒 中 心 機 構 名 稱 : ( 機 構 編 號 : ) 機 構 地 址 : 機 構 聯 絡 人 : ( 職 位 : ) 傳 真 : 電 話 ( 辦 公 時 間 ): 電 話 ( 非 辦 公 時 間 ): 全 校 學 生 / 幼 兒 總 人 數 : 全 校 職 員 總 人 數 : 患 病 學 生 / 幼 兒 人 數 : ( 入 醫 院 人 數 : ) 患 病 職 員 人 數 : ( 入 醫 院 人 數 : ) 病 者 普 遍 徵 狀 : 發 熱 喉 嚨 痛 ( 可 選 擇 多 項 ) 咳 嗽 流 鼻 水 懷 疑 傳 染 病 是 : 腹 瀉 嘔 吐 皮 膚 紅 疹 手 / 足 出 現 水 疱 口 腔 潰 瘍 其 他 請 列 明 : 呈 報 者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簽 名 : 傳 真 日 期 : 年 月 日 * 學 校 / 幼 稚 園 - 副 本 送 所 屬 的 地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 教 育 局 ( 傳 真 :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副 本 送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傳 真 : 3107 2180) 幼 兒 中 心 - 副 本 送 社 會 福 利 署 幼 兒 中 心 督 導 組 ( 傳 真 : 2591 9113) 26

附 錄 三 : 幼 兒 中 心 傳 染 病 通 報 機 制 的 流 程 表 27

附 錄 四 : * 學 校 / *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傳 染 病 通 報 機 制 的 流 程 表 * 幼 稚 園 / 中 小 學 : 傳 真 呈 報 表 至 所 屬 的 教 育 局 各 區 學 校 發 展 組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傳 真 呈 報 表 至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 傳 真 : 3107 2180) 28

附 錄 五 : 一 些 傳 染 病 的 常 見 病 徵 結 膜 炎 ( 紅 眼 症 ) 禽 流 感 水 痘 疾 病 種 類 病 徵 眼 紅 眼 睛 痕 癢 眼 淚 水 增 加 不 正 常 分 泌 徵 狀 與 普 通 流 感 差 不 多, 但 較 易 導 致 高 燒 肺 炎 呼 吸 衰 竭 多 種 器 官 衰 竭, 以 至 死 亡 發 燒 疲 倦 頭 部 及 軀 幹 出 現 水 疱 登 革 熱 發 燒 頭 痛 肌 肉 痛 神 志 不 清 腸 胃 炎 手 足 口 病 腹 痛 嘔 吐 腹 瀉 食 慾 不 振 疲 倦 發 熱 發 燒 食 慾 不 振 疲 倦 喉 嚨 痛 口 腔 出 現 疼 痛 的 水 疱 手 掌 及 腳 掌 出 現 紅 點 乙 型 肝 炎 人 類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HIV) 感 染 及 愛 滋 病 (AIDS) 流 行 性 感 冒 肺 炎 發 燒 黃 疸 疲 倦 食 慾 不 振 體 重 下 降 發 燒 盜 汗 過 多 淋 巴 結 腫 脹 皮 膚 表 面 或 底 層 口 鼻 內 或 眼 皮 出 現 粉 紅 至 帶 紫 色 的 斑 點 許 多 受 人 類 免 疫 力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的 人 可 能 很 多 年 內 都 不 會 出 現 任 何 病 徵 發 燒 咳 嗽 打 噴 嚏 流 鼻 水 喉 嚨 痛 肌 肉 痛 疲 倦 發 燒 疲 倦 咳 嗽 濃 痰 痰 中 帶 血 氣 促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 沙 士 ) 發 燒 疲 倦 頭 痛 發 冷 咳 嗽 氣 促 呼 吸 困 難 腹 瀉 疥 瘡 皮 膚 痕 癢 局 部 皮 膚 出 現 紅 疹 脫 皮 腫 塊 鱗 屑 等 結 核 病 持 續 性 發 燒 咳 嗽 痰 中 帶 血 疲 倦 消 瘦 盜 汗 29

附 錄 六 : 正 確 潔 手 方 法 很 多 傳 染 病 也 能 透 過 接 觸 而 傳 播 若 雙 手 被 病 原 體 污 染, 尤 其 是 接 觸 過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或 糞 便 而 沒 有 洗 淨, 便 會 很 容 易 傳 播 疾 病 如 痢 疾 霍 亂 肝 炎 流 行 性 感 冒 手 足 口 病 等 保 持 手 部 衞 生 是 預 防 傳 染 病 的 首 要 條 件 用 梘 液 徹 底 洗 手 或 用 酒 精 搓 手 液 消 毒 雙 手, 均 可 保 持 手 部 衞 生 甚 麼 時 候 應 潔 手? 1. 在 接 觸 眼 鼻 及 口 前 2. 進 食 及 處 理 食 物 前 3. 如 廁 後 4. 當 手 被 呼 吸 道 分 泌 物 污 染 時, 如 咳 嗽 及 打 噴 嚏 後 5. 觸 摸 過 公 共 物 件 之 後, 例 如 電 梯 扶 手 升 降 機 按 鈕 及 門 柄 6. 為 幼 童 或 病 人 更 換 尿 片 後, 及 處 理 被 污 染 的 物 件 後 7. 探 訪 醫 院 及 院 舍 之 前 後 8. 接 觸 動 物 或 家 禽 後 作 為 一 個 良 好 衞 生 習 慣, 大 家 應 經 常 潔 手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當 雙 手 有 明 顯 污 垢 或 可 能 被 體 液 污 染, 例 如 如 廁 後 或 更 換 尿 片 後, 打 噴 嚏 及 咳 嗽 後, 應 用 梘 液 及 清 水 洗 手 當 雙 手 沒 有 明 顯 污 垢 時, 可 用 含 70-80% 酒 精 搓 手 液 消 毒 雙 手 正 確 潔 手 步 驟 : 甲 ) 用 梘 液 洗 手, 程 序 如 下 : 1. 開 水 喉 沖 洗 雙 手 2. 加 入 梘 液, 用 手 擦 出 泡 沫 3. 最 少 用 二 十 秒 時 間 揉 擦 手 掌 手 背 指 隙 指 背 拇 指 指 尖 及 手 腕, 揉 擦 時 切 勿 沖 水 4. 用 清 水 將 雙 手 徹 底 沖 洗 乾 淨 5. 用 乾 淨 毛 巾 或 抹 手 紙 徹 底 抹 乾 雙 手, 或 用 乾 手 機 將 雙 手 吹 乾 6. 雙 手 洗 乾 淨 後, 不 要 再 直 接 觸 摸 水 龍 頭 可 先 用 抹 手 紙 包 裹 著 水 龍 頭, 才 把 水 龍 頭 關 上 ; 或 潑 水 將 水 龍 頭 沖 洗 乾 淨 注 意 : 切 勿 與 別 人 共 用 毛 巾 或 紙 巾 抹 手 紙 用 後 應 妥 為 棄 置 個 人 用 的 抹 手 毛 巾 應 放 置 妥 當, 並 應 每 日 至 少 徹 底 清 洗 一 次, 如 能 預 備 多 於 一 條 毛 巾 經 常 替 換, 則 更 為 理 想 30

乙 ) 用 酒 精 搓 手 液 消 毒 雙 手 把 足 夠 份 量 的 酒 精 搓 手 液 倒 於 掌 心 以 覆 蓋 整 個 手 掌, 然 後 揉 擦 手 掌 手 背 指 隙 指 背 拇 指 指 尖 及 手 腕, 各 處 至 少 二 十 秒 直 至 雙 手 乾 透 請 參 照 下 圖 搓 手 的 七 個 步 驟 31

附 錄 七 : 正 確 使 用 口 罩 32

附 錄 八 : 食 物 安 全 五 要 點 一 精 明 選 擇 向 衞 生 和 可 靠 的 店 鋪 選 購 食 物 二 保 持 清 潔 處 理 食 物 前 及 過 程 中, 要 正 確 清 洗 雙 手 及 用 具 三 生 熟 分 開 用 不 同 的 刀 和 砧 板 分 開 處 理 生 熟 食 物 四 煮 熟 食 物 將 食 物 徹 底 烹 煮 或 翻 熱 至 滾 熱 五 安 全 溫 度 盡 快 把 吃 剩 的 食 物 放 入 攝 氏 四 度 或 以 下 的 雪 櫃 資 料 來 源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http://www.cfs.gov.hk/tc_chi/multimedia/multimedia_pub/files/5keys_pos-overall.pdf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只 備 簡 體 中 文 版 ): http://www.who.int/foodsafety/publications/consumer/en/5keys_ch.pdf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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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九 : 稀 釋 漂 白 水 的 程 序 及 使 用 1. 調 校 漂 白 水 時, 應 打 開 窗 戶 以 確 保 空 氣 流 通 2. 由 於 漂 白 水 會 刺 激 黏 膜 皮 膚 及 呼 吸 道, 所 以 調 校 漂 白 水 時 須 佩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如 手 套 和 護 目 鏡 ) 3. 稀 釋 漂 白 水 時 要 用 冷 水, 因 為 熱 水 會 令 它 的 成 份 分 解 而 失 去 效 能 4. 用 量 杯 準 確 地 量 度 所 需 漂 白 水 的 份 量 5. 完 成 消 毒 後, 把 清 潔 用 具 浸 於 稀 釋 漂 白 水 中 30 分 鐘, 用 清 水 沖 洗 乾 淨, 才 可 再 次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勿 在 金 屬 羊 毛 織 物 尼 龍 絲 質 物 染 物 料 與 塗 漆 的 表 面 使 用 漂 白 水 避 免 漂 白 水 濺 入 眼 睛 若 有 濺 入, 應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十 五 分 鐘 並 向 醫 生 求 診 切 勿 把 漂 白 水 與 其 他 家 用 清 潔 劑 混 合, 以 保 持 漂 白 水 的 效 用 及 避 免 產 生 化 學 作 用 漂 白 水 於 陽 光 下 會 釋 放 有 毒 氣 體 因 此, 漂 白 水 應 放 置 於 陰 涼 且 小 童 不 能 接 觸 的 地 方 漂 白 水 中 的 有 效 氯 會 隨 時 間 分 解 為 確 保 其 功 效, 應 購 買 近 期 生 產 的 漂 白 水 並 避 免 過 量 存 放 經 過 稀 釋 的 漂 白 水,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使 用, 才 達 到 應 有 的 效 用 家 用 漂 白 水 ( 含 5.25% 次 氯 酸 鈉 溶 液 ) 的 使 用 建 議 : 稀 釋 比 例 濃 度 調 校 方 法 用 途 1 比 4 10,000 ppm (1%) 一 份 家 用 漂 白 水 ( 含 5.25% 次 氯 酸 鈉 溶 液 ) 加 入 4 份 清 水 消 毒 被 血 液 染 污 的 設 施 1 比 49 1,000 ppm (0.1%) 一 份 家 用 漂 白 水 ( 含 5.25% 次 氯 酸 鈉 溶 液 ) 加 入 49 份 清 水 消 毒 被 嘔 吐 物 排 泄 物 或 分 泌 物 污 染 的 表 面 或 物 件 1 比 99 500 ppm (0.05%) 一 份 家 用 漂 白 水 ( 含 5.25% 次 氯 酸 鈉 溶 液 ) 加 入 99 份 清 水 作 平 日 一 般 環 境 清 潔 35

附 錄 十 : 在 學 校 / 中 心 內 使 用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指 引 1. 使 用 者 注 意 事 項 : 兒 童 使 用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飲 用 食 水 時, 身 體 不 應 與 噴 水 口 防 護 裝 置 有 直 接 接 觸 年 幼 的 兒 童 不 應 直 接 自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飲 用 食 水, 應 使 用 個 別 的 水 杯 如 學 校 備 有 用 完 即 棄 的 紙 杯 供 學 生 使 用, 應 把 未 用 的 紙 杯 妥 善 貯 存 於 適 當 的 容 器, 並 同 時 預 備 有 蓋 的 廢 紙 箱 供 學 生 棄 置 使 用 後 的 紙 杯 嚴 禁 吐 痰 在 飲 水 器 內 2. 定 期 保 養 維 修 : 校 內 所 有 的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必 需 保 持 衞 生, 按 一 般 清 潔 的 程 序, 學 校 要 定 期 以 清 潔 劑 和 清 水 清 洗 校 內 的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尤 其 是 噴 水 口 的 防 護 裝 置 及 按 鍵 部 分 如 發 現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有 可 見 的 污 漬, 應 立 即 以 稀 釋 漂 白 水 (1 份 家 用 漂 白 水 加 99 份 清 水 ) 清 潔, 然 後 以 清 水 清 洗 至 於 金 屬 部 分, 可 以 70% 濃 度 的 酒 精 代 替 稀 釋 漂 白 水 進 行 消 毒 保 持 噴 射 式 飲 水 器 運 作 良 好 是 十 分 重 要, 如 適 當 地 調 校 噴 水 口 的 角 度 及 備 有 防 護 裝 置 以 確 保 噴 出 的 水 柱 份 量 充 足 及 有 足 夠 的 高 度, 以 避 免 使 用 者 弄 髒 飲 水 器 不 應 使 用 漏 水 食 水 倒 流 或 喉 管 淤 塞 的 飲 水 器 學 校 應 根 據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定 期 更 換 飲 水 器 內 的 過 濾 裝 置 36

附 錄 十 一 :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一 覽 表 年 歲 初 生 一 個 月 卡 介 苗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 第 一 次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 第 二 次 免 疫 接 種 二 個 月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第 一 次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 第 一 次 四 個 月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第 二 次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 第 二 次 六 個 月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第 三 次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 第 三 次 乙 型 肝 炎 疫 苗 - 第 三 次 一 歲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一 次 肺 炎 球 菌 疫 苗 - 加 強 劑 一 歲 半 小 一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加 強 劑 麻 疹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及 德 國 麻 疹 混 合 疫 苗 - 第 二 次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加 強 劑 小 六 白 喉 破 傷 風 無 細 胞 型 百 日 咳 ( 減 量 ) 及 滅 活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加 強 劑 除 上 述 疫 苗 外, 個 別 私 家 醫 生 可 以 為 兒 童 接 種 其 他 疫 苗, 例 如 流 行 性 感 冒 疫 苗 水 痘 疫 苗 乙 型 流 感 嗜 血 桿 菌 疫 苗 腦 膜 炎 雙 球 菌 疫 苗 甲 型 肝 炎 疫 苗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及 一 些 包 含 多 種 疫 苗 成 份 的 多 合 一 疫 苗 如 家 長 希 望 為 子 女 接 種 這 些 疫 苗, 應 先 請 教 醫 生 有 關 兒 童 免 疫 接 種 計 劃 的 最 新 資 訊, 請 瀏 覽 衞 生 署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網 站 www.fhs.gov.hk 及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網 站 www.chp.gov.hk 37

附 錄 十 二 : 學 校 / 中 心 常 用 物 品 的 清 潔 及 消 毒 方 法 常 用 物 品 的 清 潔 及 消 毒 方 法 物 品 建 議 方 法 其 他 方 法 探 熱 針 ( 水 銀 ) 先 用 洗 潔 精 及 冷 水 沖 洗, 然 後 浸 請 參 考 說 明 書 建 議 於 70% 酒 精 不 少 於 10 分 鐘, 弄 乾 存 放 保 護 袍 最 理 想 方 法 是 使 用 即 用 即 棄 的 裝 備 將 污 染 了 的 布 類 裝 備 物 品 先 浸 在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內 30 分 鐘, 然 後 才 作 一 般 的 處 理 面 罩 或 護 目 鏡 用 洗 潔 精 及 水 清 洗 浸 在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內 10 分 鐘 然 後 沖 洗, 弄 乾 存 放 手 套 ( 即 用 即 棄 橡 膠 手 套 或 家 用 橡 膠 手 套 ) 注 意 : 手 套 並 不 能 代 替 潔 手 最 理 想 方 法 是 使 用 即 用 即 棄 的 裝 備 家 用 橡 膠 手 套 : 1. 先 將 手 套 用 清 潔 劑 及 清 水 洗 淨 2. 放 入 1 比 49 稀 釋 家 用 漂 白 水 (5.25%) 內 消 毒 不 少 於 10 分 鐘 3. 用 清 水 沖 洗 4. 再 檢 查 有 沒 有 小 洞 ( 可 先 注 入 空 氣, 然 後 浸 入 水 中, 看 看 有 否 氣 泡 漏 出 ) 5. 如 沒 有 小 洞, 待 風 乾 後 方 可 再 用 6. 再 用 前, 需 再 檢 查 有 沒 有 小 洞 請 留 意 即 使 完 成 以 上 程 序, 並 不 代 表 此 等 再 用 手 套 能 安 全 地 保 護 使 用 者 38

附 錄 十 三 : 常 見 學 童 傳 染 病 的 病 假 建 議 疾 病 結 膜 炎 ( 紅 眼 症 ) 桿 菌 痢 疾 * 水 痘 * 霍 亂 * 白 喉 * 手 足 口 病 甲 型 肝 炎 * 麻 疹 * 流 行 性 腮 腺 炎 * 德 國 麻 疹 * 猩 紅 熱 * 結 核 病 * 傷 寒 * 病 毒 性 腸 胃 炎 百 日 咳 * 建 議 病 假 直 至 眼 睛 不 再 有 異 常 分 泌 物 直 至 肚 瀉 已 經 停 止 及 最 少 有 兩 個 相 隔 至 少 24 小 時 的 大 便 樣 本, 其 化 驗 結 果 顯 示 沒 有 該 病 菌 ( 第 一 個 大 便 樣 本 須 於 完 成 抗 生 素 治 療 48 小 時 後 開 始 收 集 ) 約 一 星 期 或 直 至 所 有 水 疱 變 乾 直 至 證 實 不 再 受 感 染 ( 在 完 成 抗 生 素 療 程 48 小 時 後, 須 取 三 個 各 相 隔 至 少 一 天 的 大 便 樣 本 作 化 驗 ) 直 至 證 實 不 再 受 感 染 ( 在 完 成 抗 生 素 療 程 至 少 24 小 時 後, 須 有 兩 個 各 相 隔 至 少 24 小 時 以 拭 子 從 咽 喉 及 鼻 咽 取 得 的 樣 本, 而 其 培 養 物 呈 陰 性 化 驗 結 果 ) 直 至 所 有 水 疱 變 乾 或 按 醫 生 指 示 如 致 病 原 確 定 為 EV71 型 腸 病 毒, 則 直 至 所 有 水 疱 變 乾 後 兩 星 期 由 首 現 黃 疸 病 徵 起 計 一 星 期 或 按 醫 生 指 示 為 準 由 出 疹 翌 日 起 計 4 天 由 呈 現 腮 腺 腫 脹 翌 日 起 計 5 天 由 出 疹 翌 日 起 計 7 天 直 至 退 燒 及 開 始 服 用 適 當 的 抗 生 素 24 小 時 後 按 醫 生 指 示 為 準 直 至 至 少 連 續 有 三 個 各 相 隔 至 少 24 小 時 取 得 的 大 便 樣 本, 化 驗 顯 示 沒 有 該 病 菌 ( 第 一 個 大 便 樣 本 須 於 完 成 抗 生 素 治 療 48 小 時 後 開 始 收 集 ) 直 至 最 後 一 次 肚 瀉 或 嘔 吐 後 起 計 48 小 時 之 後 直 至 已 完 成 至 少 五 天 的 抗 生 素 療 程 或 按 醫 生 指 示 為 準 註 1. 以 上 建 議 只 基 於 各 種 疾 病 的 一 般 傳 染 期 考 慮 其 他 因 素 如 病 童 的 臨 床 情 況 亦 在 考 慮 之 列, 主 診 醫 生 須 以 其 專 業 判 斷, 就 病 假 的 長 短 作 最 後 決 定 2. 法 例 規 定, 標 有 星 號 (*) 的 傳 染 病 屬 表 列 傳 染 病, 須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呈 報 39

附 錄 十 四 : 學 校 / 中 心 員 工 的 職 責 所 有 學 校 / 中 心 負 責 人 及 / 或 所 委 任 的 專 責 人 員, 須 負 責 統 籌 及 監 督 以 下 預 防 及 控 制 傳 染 病 的 工 作 : 將 最 新 的 有 關 預 防 傳 染 病 訊 息 及 指 引 發 放 給 員 工 及 提 醒 學 童 及 家 長, 並 負 責 協 助 新 員 工 熟 習 傳 染 病 控 制 的 措 施 安 排 員 工 接 受 感 染 控 制 訓 練 監 察 及 落 實 在 學 校 / 中 心 內 執 行 預 防 傳 染 病 指 引 內 的 建 議, 包 括 : 個 人 衞 生 環 境 衞 生 及 食 物 衞 生 的 措 施 監 督 用 具 的 消 毒 工 作, 以 及 妥 善 處 理 污 染 衣 物 及 其 他 廢 物 之 棄 置 提 供 必 須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並 指 導 及 監 察 員 工 能 夠 按 照 正 確 程 序 使 用 及 棄 置 防 護 裝 備 注 意 及 觀 察 學 童 及 員 工 是 否 有 感 染 傳 染 疾 病 的 徵 狀 若 懷 疑 有 傳 染 病 個 案, 應 協 助 學 校 / 中 心 負 責 人 向 衞 生 署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社 會 福 利 署 幼 兒 中 心 督 導 組 教 育 局 幼 稚 園 及 幼 兒 中 心 聯 合 辦 事 處 及 教 育 局 分 區 辦 事 處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報 告 及 提 供 資 料 ; 並 協 助 衞 生 署 進 行 調 查 及 採 取 有 效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避 免 傳 染 病 擴 散 評 估 學 校 / 中 心 內 爆 發 傳 染 病 的 風 險, 並 須 定 期 與 負 責 人 員 工 及 衞 生 署 諮 詢 及 制 訂 有 關 預 防 傳 染 病 措 施, 以 減 低 傳 染 病 在 學 校 / 中 心 內 傳 播 的 機 會 40

附 錄 十 五 : 須 向 衞 生 防 護 中 心 呈 報 的 資 料 初 步 資 料 ( 一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學 校 名 稱 ( 二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學 校 地 址 ( 三 ) 聯 絡 人 姓 名 職 位 電 話 ( 四 ) 患 病 學 童 人 數 及 入 院 人 數 ( 五 ) 患 病 職 員 人 數 ( 六 ) 全 體 學 童 人 數 ( 七 ) 全 體 職 員 人 數 進 一 步 詳 細 資 料 ( 如 有 需 要 ) ( 一 ) 患 者 詳 細 資 料 姓 名 年 齡 性 別 出 生 證 明 書 / 身 份 證 號 碼 父 母 / 監 護 人 的 電 話 號 碼 所 屬 班 別 或 層 數 病 徵 病 發 日 期 診 症 記 錄 ( 二 ) 學 童 名 單 ( 三 ) 職 員 名 單 ( 註 明 工 作 的 樓 層 或 區 域 ) ( 四 ) 學 童 病 假 記 錄 ( 五 ) 職 員 病 假 記 錄 ( 六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學 校 平 面 圖 ( 註 明 樓 層 及 房 號 ) ( 七 )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暨 幼 兒 中 心 / 幼 稚 園 / 學 校 時 間 表 ( 八 ) 餐 單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