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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頁 次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1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2 參 應 考 資 格...2 肆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4 伍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4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4 柒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5 捌 任 用 有 關 規 定...7 玖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9 拾 分 發 及 限 制 轉 調...9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10 貳 試 題 疑 義...10 參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11 肆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13 伍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17 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18 柒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20 捌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21 玖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21 拾 常 見 Q&A...21 附 件 : 附 件 1: 轉 任 機 關 等 別 及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25 附 件 2: 中 將 轉 任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26 附 件 3: 少 將 轉 任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27 附 件 4: 上 校 轉 任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28 附 件 5: 申 論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29 附 件 6: 測 驗 式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31 附 件 7: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33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35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39 附 件 10: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42 附 件 11: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43 附 件 12: 經 歷 證 明 書...45 附 件 13: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46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為 103 年 1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自 行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1 報 名 日 期 2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起 至 1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須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並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 報 名 表 件 一 律 掛 號 郵 寄, 以 郵 戳 為 憑, 郵 戳 日 期 以 103 年 1 月 17 日 ( 含 當 日 ) 前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考 人 如 於 4 月 10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寄 發 入 場 預 定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補 證 日 期 寄 發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3 考 試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至 20 日 ( 星 期 日 ) 補 發 1. 口 試 考 試 時 間 得 視 應 考 人 數 及 試 場 設 置 情 形 需 要 予 以 延 長 2.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2 附 件 3 附 件 4, 第 26 至 28 頁 1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4 5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案 日 期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http://www.moex.gov.tw 自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起 提 出 試 題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貳 至 4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止, 疑 義 期 限 項 試 題 疑 義, 第 10 頁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榜 示 7 8 預 定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榜 示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知 書 日 期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1.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5 日 內 向 本 部 查 詢 2.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辦 理 複 查 成 績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申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第 參 項 提 出 期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第 11 頁 貳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及 轉 任 機 關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1( 第 25 頁 ) 二 本 考 試 依 轉 任 機 關 分 別 報 名 分 別 錄 取 任 用 方 式 辦 理 但 轉 任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轉 導 委 員 會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役 政 軍 訓 單 位 時, 得 不 受 限 制 三 本 考 試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四 本 考 試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彙 送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各 等 別 應 考 資 格 : ( 一 ) 中 將 轉 任 考 試 各 類 科 : 現 任 國 軍 中 將 軍 官, 已 服 滿 法 定 役 期, 考 試 舉 行 前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績 均 列 甲 上 以 上, 並 具 報 考 類 科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者 ( 二 ) 少 將 轉 任 考 試 各 類 科 : 現 任 國 軍 少 將 軍 官, 已 服 滿 法 定 役 期, 考 試 舉 行 前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績 均 列 甲 上 以 上, 並 具 報 考 類 科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者 ( 三 ) 上 校 轉 任 考 試 各 類 科 : 現 任 國 軍 上 校 軍 官, 已 服 滿 法 定 役 期, 考 試 舉 行 前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績 均 列 甲 等 以 上, 並 具 報 考 類 科 相 關 工 2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者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之 證 明, 由 服 務 之 總 統 府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防 部 教 育 部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出 具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1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本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 二 ) 冒 名 頂 替 者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者 ( 四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者 ( 五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者 四 依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3

肆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考 試 地 點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木 柵 路 1 段 72 號 國 家 考 場 ( 如 有 變 更, 將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另 行 通 知 )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103 年 4 月 3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試 區 地 點 並 詳 列 於 入 場 證 內 應 考 人 如 於 103 年 4 月 10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三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各 試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另 應 考 人 可 於 103 年 4 月 3 日 起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伍 考 試 方 式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中 將 轉 任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2 二 少 將 轉 任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3 三 上 校 轉 任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4 四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考 試 之 應 試 科 目, 按 考 試 日 程 表 應 試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二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 三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採 混 合 式 試 題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英 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占 50% 其 餘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四 ) 考 試 時 間 : 中 將 轉 任 考 試 除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為 二 小 時, 其 餘 各 應 試 科 目 均 為 三 小 時 ; 少 將 轉 任 及 上 校 轉 任 考 試 各 應 試 科 目 均 為 二 小 時 陸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等 有 關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2236-9188 轉 3945 3946 傳 真 :(02)2236-3223 網 址 :http://www.moex.gov.tw/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電 話 :(02)2236-9188 轉 3288 3325 4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入 場 證 成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績 及 結 果 通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話 :(02)2703-1604 轉 27 29 39 59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項 電 子 郵 件 科 傳 真 :(02)2703-7981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地 址 :11025 臺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5 段 222 號 電 話 :(02)27255700 網 址 :http://www.vac.gov.tw 訓 練 及 保 留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正 額 錄 取 資 培 訓 委 員 會 格 事 項 地 址 :11601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3 號 電 話 :(02)8236-7128 網 址 :http://www.csptc.gov.tw 柒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起 至 1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請 依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件 8)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先 行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行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費 : 1. 收 費 標 準 : 中 將 轉 任 考 試 新 台 幣 5,000 元 ; 少 將 轉 任 考 試 新 台 幣 4,000 元 ; 上 校 轉 任 考 試 新 台 幣 3,000 元 2. 報 名 費 優 待 :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之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 請 參 閱 本 須 知 第 10 頁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事 項 ) 3. 繳 費 方 式 :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繳 款 後,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至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9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符 合 考 選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4.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11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請 確 實 填 妥 各 欄,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固 貼 於 規 定 處, 並 黏 貼 最 近 1 年 內 之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應 考 等 別 及 類 科 別 ) 5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1. 上 校 以 上 軍 階 任 官 令 影 本 ( 須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 2. 經 歷 證 明 書 正 本 ( 範 例 如 附 件 12): 已 服 滿 法 定 役 期 考 試 舉 行 前 最 近 3 年 年 終 考 績 與 報 考 類 科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3 年 以 上 3. 應 中 將 轉 任 考 試 者, 另 須 檢 送 學 經 歷 證 件 影 本, 一 式 3 份 ( 請 裝 訂 成 冊 並 附 目 錄 )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五 如 應 考 人 為 肺 結 核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患 者, 務 請 通 報 試 務 機 關, 俾 提 供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六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欄, 請 參 照 附 件 1 所 列 類 科 及 類 科 編 號 填 寫, 一 經 填 妥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二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 三 )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填 明, 以 利 聯 絡 ; 通 訊 地 址 欄, 請 切 實 填 寫 於 103 年 6 月 底 前 不 變 之 通 訊 地 址,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 符, 致 使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 四 )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報 名 表 件 印 妥 後, 須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依 照 : 1. 報 名 履 歷 表 ( 背 面 請 黏 貼 繳 費 收 據 ) 2.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影 本 等 ) 之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報 名 表 件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頁 圖 所 示 ),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6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任 官 令 經 歷 證 明 書 等 證 明 文 件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 報 名 履 歷 表 ( 黏 妥 相 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背 面 黏 妥 繳 費 證 明 )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考 等 別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科 別 是 否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是 否 黏 貼? 另 為 利 聯 絡, 請 詳 實 填 寫 103 年 6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及 E-mail 3. 每 一 封 袋 僅 限 1 人 報 名 一 項 考 試 使 用,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由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補 件 資 料 屬 影 本 者,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外, 亦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惟 須 於 傳 真 後 隨 即 來 電 確 認, 聯 絡 電 話 02-22369188 轉 3945 3946 捌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發 ( 配 )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186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7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行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17 條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下 列 年 資, 如 與 現 任 職 務 職 等 相 當 性 質 相 近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按 年 核 計 加 級 至 其 所 銓 敘 審 定 職 等 之 本 俸 最 高 級 ; 如 尚 有 積 餘 年 資, 且 其 年 終 ( 度 ) 考 績 ( 成 核 ) 合 於 或 比 照 合 於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晉 敘 俸 級 之 規 定, 得 按 年 核 計 加 級 至 其 所 銓 敘 審 定 職 等 之 年 功 俸 最 高 級 為 止 : ( 一 )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有 案 之 年 資 ( 二 )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具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年 資 ( 三 ) 依 法 令 任 官 有 案 之 軍 職 年 資 ( 四 ) 公 立 學 校 之 教 育 人 員 年 資 ( 五 ) 公 立 訓 練 機 構 職 業 訓 練 師 年 資 曾 任 政 務 人 員 民 選 首 長 公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公 立 社 會 教 育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及 公 立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研 究 人 員 年 資, 如 繳 有 成 績 優 良 證 明 文 件, 得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按 年 核 計 加 級 至 其 所 銓 敘 審 定 職 等 之 年 功 俸 最 高 級 為 止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前 二 項 以 外 之 公 務 年 資, 如 與 現 任 職 務 職 等 相 當 性 質 相 近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按 年 核 計 加 級 至 其 所 銓 敘 審 定 職 等 之 本 俸 最 高 級 為 止 第 一 項 所 稱 職 等 相 當, 指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職 務 等 級 與 現 所 銓 敘 審 定 之 職 等 相 當 ; 所 稱 性 質 相 近, 指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職 務 工 作 性 質 與 擬 任 職 務 之 性 質 相 近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職 等 相 當 性 質 相 近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年 資 提 敘 俸 級 之 認 定, 其 辦 法, 由 考 試 院 定 之 ( 考 試 院 另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第 17 條 第 5 項 規 定 訂 定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 五 依 行 政 院 及 考 試 院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8

,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三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一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玖 考 試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之 方 式, 中 將 轉 任 考 試 併 採 筆 試 三 科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及 口 試 ; 少 將 轉 任 考 試 及 上 校 轉 任 考 試 併 採 筆 試 三 科 及 口 試 三 本 考 試 按 轉 任 機 關 提 報 之 職 缺 等 級, 擇 優 錄 取 其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 ( 一 ) 中 將 轉 任 考 試 : 筆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審 查 知 能 有 關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口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合 計 為 總 成 績 ( 二 ) 少 將 轉 任 及 上 校 轉 任 考 試 : 筆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八 十, 口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合 計 為 總 成 績 ( 三 ) 筆 試 成 績, 以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四 應 考 人 考 試 總 成 績 未 滿 60 分 或 筆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口 試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拾 分 發 及 限 制 轉 調 一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由 轉 任 機 關 分 發 任 用, 並 於 接 受 分 發 報 到 後, 由 轉 任 機 關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錄 取 人 員 於 轉 任 機 關 分 發 通 知 到 達 後 一 個 月 內 未 報 到 者, 不 再 分 發 任 用, 亦 不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二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按 報 名 轉 任 機 關, 由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防 部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中 央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役 政 軍 訓 單 位 任 用, 並 僅 得 於 各 轉 任 機 關 間 轉 調 但 轉 調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及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以 具 有 航 海 ( 空 ) 造 船 輪 機 資 訊 電 子 等 特 殊 專 長 者 為 限 9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 本 次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郵 局 便 利 商 店 銀 行 ATM 轉 帳 網 路 信 用 卡 或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方 式 依 報 名 等 別 不 同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依 應 繳 費 用 別 ( 全 額 或 半 價 優 待 ) 於 報 名 郵 寄 截 止 日 前 持 繳 款 單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通 路 繳 交 報 名 費 後,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9 二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款 完 成 後, 將 便 利 商 店 掣 給 之 繳 費 收 據 或 ATM 轉 帳 明 細 表 或 郵 局 銀 行 之 繳 費 證 明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憑 證 或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轉 帳 明 細 表,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憑 以 報 名 繳 款 憑 證 ( 收 據 ) 切 勿 用 透 明 膠 帶 黏 貼, 以 免 字 跡 遭 覆 蓋, 模 糊 不 清 而 無 法 辨 識 三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所 繳 報 名 費 依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 請 擇 一 身 分 申 請 ),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 請 附 繳 身 心 障 礙 ( 殘 障 ) 手 冊 影 本 ( 二 ) 原 住 民 : 請 附 繳 戶 籍 謄 本 ( 三 )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 請 附 繳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核 發 報 名 時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證 明 ( 或 核 定 公 文 ), 前 揭 證 明 需 載 有 應 考 人 姓 名 者 始 得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四 前 項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應 考 人, 請 依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指 示,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五 補 繳 報 名 費 用 者, 應 考 人 可 至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政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承 辦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所 報 考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六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11 貳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3 年 4 月 25 日 下 午 5 時 前 ) 向 考 選 部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10

新 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3 年 4 月 25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試 題 :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六 一 張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只 能 陳 述 一 題, 如 有 多 題, 請 重 複 申 請 作 業 本 須 知 仍 附 有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試 題 如 附 件 5 測 驗 式 試 題 如 附 件 6)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八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九 口 試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參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二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7,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即 電 洽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三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別 11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表 )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行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12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行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補 行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行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四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肆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本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聯 絡 電 話 :02-22369188 分 機 3945 3946; 傳 真 :02-22363223 ),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四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五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1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3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以 傳 真 或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更 正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別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13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六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一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八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九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4 月 21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考 畢 試 題 將 登 載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考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十 一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應 試 類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三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四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14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14 AURORA DT210 CA-1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14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15 CASIO LC-160LV CASIO LC-401LV CASIO MW-5V CASIO SL-100L CASIO SL-240LB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A-16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CN-01 CN-02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A-17 Canon LC- 210HiII CA-18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 二 類 ) CN-04 CASIO SL-760LC CASIO SX-100 CASIO SX-220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Canon LS-1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184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AURORA SC600 CASIO fx-82sx AU-05 ( 第 二 類 ) CA-01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15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BAO FB-810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FB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BAO FB-701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BAO FX-133 ( 第 二 類 ) PA-01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BAO FX-180 ( 第 二 類 ) PA-02 Paddy PD-H036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BAO FB-510 PA-03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BAO FB-520 PA-04 Paddy PD-H208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BAO FB-560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BAO FB-570 CK-01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BAO FB-580 CK-02 E-MORE fx-183 EM-24 ( 第 二 類 ) FB-15 FUHBAO FB-590 CK-03 E-MORE fx-330s EM-25 ( 第 二 類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H-T-T( 共 3 款 ) CK-04 EM-26 E-MORE S-200GTK SANYO( 共 2 款 )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05 EM-28 E-MORE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Pierrecardin PH245 Pierrecardin PT212 Pierrecardin PT256-G Pierrecardin PT256-B Pierrecardin PT383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CK-07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UB UB-206-Y CK-08 HL-05 H-T-T SCP-308 UB UB-206-W 16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CK-18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16 UB UB-236M CK-24 UB UB-800-G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UB UB-210 CK-09 UB UB-239M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UB UB-212-R CK-19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UB UB-266-R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CK-26 UB UB-850-B UB UB-850-R CK-14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伍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17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陸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一 欲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信 封 及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註 明, 並 選 填 要 求 提 供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本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請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試 場 二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17 點 辦 理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10)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18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第 1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1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第 1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19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第 1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1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6 點 至 第 15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1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1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行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第 1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10, 第 42 頁 ),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註 明 無 須 重 新 鑑 定, 且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本 部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無 須 重 複 繳 驗 四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或 行行 動 不不 便, 擬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或 其 他 特 別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柒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電 話 代 表 號 :(02)22363676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20

捌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為 配 合 政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玖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行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為 : 103050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103 年 4 月 19 日 舉 行 考 試 之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3 年 6 月 10 日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拾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考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二 問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是 否 仍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答 : 是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前 ( 含 當 日 )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別 為 : ( 一 )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二 )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三 ) 透 過 Email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21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或 不 以 舊 信 箱 收 件,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或 請 試 務 單 位 至 後 台 更 改 信 箱 帳 號 後, 再 重 複 上 述 3 之 操 作 後 至 新 信 箱 取 得 密 碼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22369188 轉 3288 3325 四 問 : 為 何 印 表 機 印 出 來 的 報 名 表 資 料 會 有 歪 斜 情 形? 是 否 需 要 重 印? 答 : ( 一 ) 請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檔 案 是 否 正 常, 並 檢 查 印 表 機 是 否 列 印 正 常 ( 二 ) 建 議 您 先 將 Acrobat reader 程 式 移 除,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 上 版 本, 然 後 至 本 站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後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重 新 下 載 ( 三 ) 建 議 使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五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行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六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並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考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七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本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11602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22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02-22369188 轉 3943 3944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02-2236-3223)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考 區 等 別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電 話 : 02-22369188 轉 分 機 3945 3946) 八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13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書,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至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九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本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項 考 試 第 一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行 公 告 請 於 3 月 下 旬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行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十 一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考 區 等 別 科 別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如 未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等 身 分 而 有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優 待 之 錯 誤 情 形 者, 請 逕 行 至 郵 局 購 買 全 額 匯 票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寄 出, 繳 款 單 即 不 予 使 用 ; 如 已 使 用 繳 款 單 繳 費,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請 依 第 一 項 方 式 辦 理 補 費 ( 三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11) 23

十 二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 一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103 年 4 月 3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103 年 4 月 10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行 電 話 確 認 考 場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各 項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103 年 4 月 3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24

附 件 1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轉 任 機 關 等 別 及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轉 任 機 關 等 別 類 科 編 號 類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名 額 小 計 合 計 中 將 轉 任 601 一 般 行 政 3 國 防 部 少 將 轉 任 701 一 般 行 政 2 6 上 校 轉 任 801 一 般 行 政 1 中 將 轉 任 602 一 般 行 政 2 少 將 轉 任 702 一 般 行 政 4 802 一 般 行 政 3 26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803 社 會 行 政 7 20 上 校 轉 任 804 會 計 1 805 廉 政 2 806 資 訊 處 理 1 25

附 件 2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中 將 轉 任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類 科 編 號 601 602 類 科 日 期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時 間 一 般 行 政 預 備 8:40 預 備 12:40 預 備 8:50 預 備 13:50 9:00 12:50 9:00 14:00 考 試 考 試 考 試 考 試 11:00 15:50 12:0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行 政 學 研 究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口 試 附 註 一 4 月 19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各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除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其 餘 均 為 3 小 時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英 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其 餘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26

附 件 3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少 將 轉 任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類 科 編 號 701 702 類 科 日 期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20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時 間 一 般 行 政 預 備 8:40 預 備 12:40 預 備 15:20 預 備 8:40 9:00 12:50 15:30 9:00 考 試 考 試 考 試 考 試 11:00 14:50 17:3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行 政 學 研 究 問 題 分 析 與 解 決 口 試 附 註 一 4 月 19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各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英 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其 餘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27

類 科 編 號 附 件 4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上 校 轉 任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801 802 類 科 日 期 4 月 20 日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時 間 一 般 行 政 803 社 會 行 政 804 會 計 805 廉 政 806 資 訊 處 理 預 備 8:40 預 備 12:40 預 備 15:20 預 備 8:40 9:00 12:50 15:30 9:00 考 試 考 試 考 試 考 試 11:00 14:50 17:30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行 政 學 行 政 法 口 試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社 會 行 政 及 社 會 工 作 行 政 法 口 試 會 計 學 審 計 學 口 試 刑 法 及 犯 罪 學 行 政 法 口 試 資 料 處 理 系 統 分 析 口 試 附 註 一 4 月 19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各 筆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與 英 文 之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英 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各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 其 餘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28

附 件 5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公 ) ( 宅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六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29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申 論 式 ) 等 別 : 類 科 : 科 目 : 代 號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30

附 件 6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應 考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手 機 號 碼 : 聯 絡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 公 ) ( 宅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向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聯 絡 地 址 手 機 及 電 話 號 碼 請 留 三 個 月 內 可 聯 絡 者 ( 三 )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請 黏 貼 於 本 頁 指 定 範 圍 內 ( 四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五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六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考 選 部 或 受 委 託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口 試 或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六 所 提 疑 義 如 超 過 一 題, 入 場 證 正 面 影 本 僅 需 黏 貼 乙 份 即 可 31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測 驗 式 ) 等 別 : 類 科 : 科 目 : 代 號 : 題 次 :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本 題 建 議 處 理 方 式 :( 請 勾 選 ) 本 題 答 案 更 正 為 : A B C D 本 題 無 正 確 答 案, 一 律 給 分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32

附 件 7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考 試 名 稱 考 試 等 別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依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地 址 為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惟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33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 請 使 用 郵 局 所 訂 西 式 或 中 式 白 色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應 考 人 : 地 址 : 電 話 :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複 查 成 績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乙 回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1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 應 考 人 請 自 填 ) 姓 名 收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電 話 34

附 件 8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CNS 27001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 一 )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 二 )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 三 )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PDF 檔,WORD 檔 ), 如 第 一 次 使 用 請 點 選 下 載 並 安 裝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安 裝 完 成 後 方 可 開 啟 PDF 檔 ( 四 )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考 須 知 後,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 五 )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 六 )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及 設 定 密 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 七 )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 八 ) 登 打 姓 名 時, 若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http://java.sun.com/ j2se/1.4.2/d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須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 九 )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並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履 歷 表 等, 請 自 行 列 印, 並 將 繳 費 憑 證 黏 貼 35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 十 ) 產 生 的 報 名 書 表, 如 報 名 序 號 條 碼 變 成 灰 色 長 方 格 時, 請 移 除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 上 版 本, 請 再 至 會 員 專 區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重 新 開 啟 並 列 印 ( 十 一 )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並 領 取 收 據 ( 十 二 )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不 得 進 行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 十 三 ) 報 名 表 件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 在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前, 請 務 必 再 次 檢 查 報 考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如 發 現 確 實 報 考 錯 誤, 請 登 入 會 員 專 區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註 銷, 並 重 新 報 名 ;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更 換 報 考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等 別 類 科 ( 十 四 )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並 已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 約 B4 大 小 ), 並 將 書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依 序 裝 入,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郵 戳 日 期 至 遲 以 103 年 1 月 17 日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為 限,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 十 五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 十 六 )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呢?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本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1.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36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2.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上 網 費 用 原 則 約 為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3.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者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Email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4.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5.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37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3 年 1 月 7 日 起 至 103 年 1 月 16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報 考 等 別 科 別 考 區,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1.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行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1.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3. 經 歷 證 明 書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行 填 寫, 報 名 履 歴 表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1 吋 相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 約 B4 大 小 ), 並 於 103 年 1 月 17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務 必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38

附 件 9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壹 繳 款 方 式 :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自 行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任 選 一 種 通 路 辦 理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四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五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六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貳 繳 款 流 程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1. 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確 認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39

( 三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它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https://ebill.ba.org.tw/cpp/desktopdefault.aspx )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40

2. 繳 款 流 程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0800-024-365( 先 按 2 再 按 9)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0800-017-688(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參 報 名 費 優 待 : 應 考 人 若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或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報 名 費 得 減 半, 請 勾 選 聲 明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並 繳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俾 憑 審 查 未 勾 選 申 請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而 以 一 般 應 考 人 身 分 報 考 者, 報 名 後 不 得 享 有 報 名 費 減 半 優 待 肆 補 費 作 業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考 選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郵 政 匯 票, 戶 名 註 明 考 選 部, 以 掛 號 信 封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應 考 人 相 關 資 料 及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及 補 件 編 號 (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41

附 件 10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42

附 件 11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1. 逾 期 報 名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後, 由 業 務 司 通 知 退 費 報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列 冊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溢 繳 3.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4.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5.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6. 應 考 人 因 天 然 考 試 前 後 10 天 內 檢 附 :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7.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日 起 檢 附 :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一 週 內 1. 退 費 申 請 書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2. 入 場 證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註 :1.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2.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43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試 名 稱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科 別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扣 除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元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扣 除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參 加 考 試 及 郵 資 60 元 因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考 試 入 場 證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元 元 元 元 申 請 人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註 :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 包 括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合 計 60 元 44

考 試 等 別 類 科 編 號 應 考 類 科 及 轉 任 機 關 已 服 滿 法 定 是 否 已 服 滿 法 定 役 期 附 件 12 經 歷 證 明 書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有 否 其 他 管 制 役 期 備 管 制 役 期 截 止 日 期 役 期 是 ; 否 有 ; 無 年 月 日 註 最 近 3 年 度 年 年 年 備 註 年 年 終 考 績 等 第 3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到 職 日 期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官 階 職 稱 卸 職 日 期 對 照 公 務 人 員 職 系 備 註 ( 專 長 名 稱 ) 現 職 45 現 役 中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參 加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13 103 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證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等 別 / 科 別 聯 絡 電 話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103 年 月 日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原 地 址 變 更 地 址 配 合 事 項 寄 發 入 場 證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3 年 3 月 24 日 前 申 請 )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變 更 ( 限 於 103 年 5 月 30 日 前 申 請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地 址 原 姓 名 變 更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以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並 請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份, 如 係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俾 憑 處 理 二 若 未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申 請, 或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致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