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12 月 20 日 立 法 會 第 xxx 號 文 件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提 高 在 私 家 車 上 強 制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要 求 的 建 議 目 的 本 文 件 旨 在 徵 詢 委 員 就 提 高 在 私 家 車 上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強 制 規 定 的 建 議, 以 進 一 步 加 強 兒 童 乘 客 的 安 全 背 景 現 行 法 例 規 定 2.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 安 全 裝 備 ) 規 例 ( 第 374F 章 )( 規 例 "), 私 家 車 的 座 位 如 設 有 安 全 帶, 車 上 所 有 乘 客 均 須 使 用 安 全 帶 規 例 又 訂 明,3 歲 以 下 的 兒 童 坐 在 私 家 車 前 座 時, 必 須 使 用 認 可 的 兒 童 束 縛 設 備 ( 即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 至 於 坐 在 私 家 車 後 座 的 兒 童, 如 座 位 已 安 裝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這 項 規 定 同 樣 適 用 不 過, 規 例 並 無 規 定 私 家 車 後 座 必 須 安 裝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3. 雖 然 現 時 法 例 並 無 強 制 後 座 兒 童 乘 客 必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但 我 們 留 意 到 有 些 司 機 已 在 私 家 車 後 座 安 裝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為 年 幼 兒 童 提 供 更 有 效 的 保 護
- 2 -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種 類 4. 現 時 共 有 三 種 常 見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包 括 大 致 適 合 1 歲 或 以 下 嬰 兒 的 嬰 兒 床 大 致 適 合 9 個 月 至 4 歲 幼 童 的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以 及 大 致 適 合 4 至 12 歲 兒 童 的 高 墊 座 椅, 有 關 圖 片 載 於 附 件 I 各 類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認 可 安 全 標 準, 載 於 規 例 附 表 2 檢 討 5. 市 民 大 眾 非 常 重 視 道 路 安 全 我 們 檢 討 了 在 私 家 車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政 策, 得 悉 近 年 在 交 通 意 外 中 死 亡 或 嚴 重 受 傷 的 私 家 車 兒 童 乘 客 人 數 一 直 偏 低 1 雖 然 當 局 會 繼 續 透 過 宣 傳 和 教 育 推 廣 兒 童 乘 車 安 全, 但 我 們 認 為 仍 有 空 間 進 一 步 提 高 私 家 車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法 例 規 定, 為 兒 童 乘 客 提 供 更 大 的 保 障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規 定 6. 我 們 檢 視 了 17 個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規 定, 結 果 載 於 附 件 II 這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有 關 法 例 規 定 均 較 香 港 嚴 格 就 強 制 私 家 車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而 言, 身 高 和 年 齡 是 常 用 的 決 定 因 素 有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採 用 其 中 一 項, 有 些 則 同 時 採 納 兩 項 這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設 定 的 年 齡 門 檻, 大 多 介 乎 8 歲 以 下 " 至 12 歲 以 下 " 至 於 身 高 門 檻, 則 介 乎 1.35 米 至 1.50 米 不 等 而 所 有 司 法 管 轄 區 均 規 定 兒 童 無 論 坐 在 私 家 車 的 前 座 和 後 座, 均 必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1 二 零 一 一 年 二 零 一 二 年 和 二 零 一 三 年 ( 截 至 第 三 季 ) 在 交 通 意 外 中 嚴 重 受 傷 的 12 歲 以 下 私 家 車 兒 童 乘 客 數 目, 分 別 為 4 人 2 人 及 3 人, 而 二 零 一 三 年 則 有 1 名 兒 童 在 車 禍 中 死 亡
- 3 - 醫 學 界 的 意 見 7. 衞 生 署 指, 下 列 三 個 國 際 機 構 採 用 身 高 或 體 重 作 為 基 準, 以 決 定 乘 客 可 否 在 不 使 用 高 墊 座 椅 ( 其 中 一 種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成 人 安 全 帶 : (a) (b) (c) 歐 洲 委 員 會 身 高 超 過 1.35 米 美 國 疾 病 控 制 及 預 防 中 心 ( 美 國 疾 控 中 心 ") 身 高 超 過 1.45 米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世 衞 ") 體 重 超 過 36 公 斤 8. 我 們 亦 徵 詢 過 香 港 急 症 科 醫 學 院 和 香 港 兒 科 醫 學 院 的 意 見 香 港 急 症 科 醫 學 院 表 示, 兒 童 乘 客 如 夠 高 可 以 坐 直 並 背 靠 椅 背, 雙 膝 沿 座 位 邊 緣 自 然 屈 曲, 雙 腳 亦 可 平 放 車 廂 地 面, 原 則 上 可 使 用 成 人 安 全 帶 該 醫 學 院 補 充, 年 齡 僅 是 身 高 和 體 重 的 相 應 表 述, 並 提 出 在 私 家 車 上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門 檻 可 為 1.40 米 和 36 公 斤 該 醫 學 院 贊 成 當 局 提 高 私 家 車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法 定 年 齡, 並 建 議 門 檻 可 定 為 8 至 10 歲 香 港 兒 科 醫 學 院 亦 支 持 收 緊 相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建 議 身 高 及 年 齡 門 檻 9. 我 們 經 考 慮 海 外 做 法 和 醫 學 界 的 意 見 後, 認 為 採 用 身 高 和 年 齡 作 為 強 制 私 家 車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準 則, 做 法 審 慎 我 們 不 建 議 採 納 體 重 準 則, 因 其 未 獲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廣 泛 採 用, 在 執 法 上 亦 較 困 難
- 4-10. 我 們 設 定 身 高 門 檻 時, 參 考 了 歐 洲 委 員 會 和 美 國 疾 控 中 心 的 準 則 ; 而 釐 定 年 齡 門 檻 時, 則 採 用 了 衞 生 署 所 製 備, 香 港 男 童 和 女 童 生 長 圖 表 相 應 身 高 的 第 97 百 分 位, 即 在 同 齡 男 女 童 中 有 百 分 之 九 十 七 的 兒 童 的 身 高 會 剛 達 到 或 在 該 門 檻 以 下 11. 根 據 上 文 所 述, 我 們 提 出 下 列 四 個 列 明 身 高 和 年 齡 規 定 的 方 案 : 方 案 一 : 兒 童 在 身 高 達 1.35 米 或 滿 8 歲 前, 必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方 案 二 : 兒 童 在 身 高 達 1.40 米 或 滿 9 歲 前, 必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方 案 三 : 兒 童 在 身 高 達 1.45 米 或 滿 10 歲 前, 必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方 案 四 : 兒 童 在 身 高 達 1.50 米 或 滿 11 歲 前, 必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現 以 方 案 一 為 例, 說 明 上 述 方 案 如 何 運 作 根 據 方 案 一, 若 兒 童 身 高 不 足 1.35 米 又 未 滿 8 歲, 則 必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換 言 之, 未 滿 8 歲 但 身 高 超 過 1.35 米 的 兒 童 可 獲 豁 免, 無 需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同 樣, 身 高 不 足 1.35 米 但 滿 8 歲 的 兒 童, 也 可 獲 豁 免 12. 方 案 一 參 照 了 歐 洲 委 員 會 所 建 議 的 1.35 米 身 高 門 檻 荷 蘭 新 加 坡 西 班 牙 和 英 國 等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均 採 用 該 門 檻
- 5-13. 方 案 三 參 考 了 美 國 疾 控 中 心 所 建 議 的 1.45 米 身 高 門 檻 加 拿 大 ( 卑 詩 省 和 安 大 略 省 ) 等 海 外 司 法 管 豁 區, 均 採 用 該 門 檻 14. 方 案 二 參 考 了 歐 洲 委 員 會 和 美 國 疾 控 中 心 所 建 議 的 兩 個 身 高 門 檻 ( 即 方 案 一 及 三 ), 然 後 取 其 平 均 數 15. 方 案 四 參 考 了 德 國 意 大 利 和 瑞 士 等 海 外 司 法 管 豁 區 所 採 用 的 1.50 米 身 高 門 檻, 是 四 個 方 案 中 最 為 嚴 格 的 一 個 座 位 位 置 16. 我 們 建 議 強 制 規 定 兒 童 乘 客 在 私 家 車 前 座 和 後 座 均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為 兒 童 乘 客 提 供 更 有 效 的 保 護 有 關 建 議 與 海 外 做 法 一 致 執 法 17. 關 於 身 高 門 檻 的 執 法 方 面, 如 有 需 要, 警 方 可 量 度 兒 童 乘 客 的 身 高 至 於 年 齡 門 檻, 如 身 高 檢 查 證 明 兒 童 身 高 比 門 檻 低, 警 方 或 會 要 求 私 家 車 司 機 提 供 兒 童 乘 客 的 年 齡 證 明 作 為 補 充 資 料 2 我 們 會 與 警 方 研 究 在 執 法 時 可 能 會 遇 到 的 情 況 可 能 出 現 的 影 響 18. 根 據 運 輸 署 最 新 的 交 通 習 慣 調 查 ( 二 零 一 一 年 ), 四 個 方 案 下 擁 有 私 家 車 及 至 少 一 名 子 女 小 於 訂 明 年 齡 門 檻 的 家 庭 數 目 分 別 如 下 : 2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年 滿 15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才 須 時 刻 隨 身 攜 帶 香 港 身 份 證
- 6 - 方 案 預 計 受 影 響 家 庭 的 數 目 1 75 000 2 83 000 3 90 000 4 99 000 19. 至 於 現 時 擁 有 或 已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家 庭 數 目 未 能 確 定, 因 為 上 述 調 查 並 未 涵 蓋 有 關 資 料 20. 為 一 名 兒 童 ( 假 設 其 身 高 符 合 上 文 第 10 段 所 述 的 第 97 百 分 位 ) 由 出 生 至 年 齡 門 檻 購 買 新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總 開 支, 預 計 介 乎 4,000 元 至 14,200 元,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III 育 有 兩 名 子 女 的 家 庭, 預 計 總 開 支 或 會 加 倍 不 過,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亦 可 減 省 開 支, 例 如 年 幼 弟 妹 可 使 用 兄 姊 用 過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而 無 需 購 買 新 裝 置 ; 另 外, 市 面 上 亦 可 買 到 二 手 裝 置 21. 對 一 個 有 2 名 兒 童 和 3 名 成 人 或 3 名 兒 童 和 2 名 成 人 的 家 庭 而 言, 如 果 其 中 一 項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 特 別 是 供 較 年 長 兒 童 使 用 的 裝 置 ) 安 裝 在 前 座, 而 後 排 座 位 又 安 裝 了 另 外 一 或 兩 項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餘 下 的 座 位 空 間 對 成 人 來 說 或 會 變 得 頗 狹 小 3 其 中 一 名 成 人 坐 車 時 或 會 稍 感 不 舒 適, 又 或 要 轉 乘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22. 把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規 定 擴 大 至 涵 蓋 私 家 車 後 座 的 建 議, 或 會 影 響 沒 有 私 家 車 的 家 庭 這 些 家 庭 的 子 女 如 身 高 / 年 齡 屬 於 規 管 範 圍 之 內, 便 不 能 乘 坐 親 友 所 駕 駛 而 未 安 裝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私 家 車 就 此 而 3 可 用 空 間 視 乎 兒 童 乘 客 的 年 齡 和 所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種 類 舉 例 來 說, 與 嬰 兒 床 和 較 年 幼 兒 童 多 數 使 用 的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相 比, 較 年 長 兒 童 的 高 墊 座 椅 佔 用 較 少 空 間
- 7 - 言, 我 們 留 意 到 其 中 一 種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即 大 致 適 合 4 歲 或 以 上 兒 童 的 高 墊 座 椅, 體 積 較 小, 亦 易 於 攜 帶 教 育 及 宣 傳 23. 家 長 須 為 子 女 選 擇 合 適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並 在 使 用 時 嚴 格 遵 循 製 造 商 的 指 示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使 用 指 引 和 規 則, 載 於 道 路 使 用 者 守 則, 運 輸 署 的 網 頁 及 其 宣 傳 單 張 和 道 路 安 全 通 訊 運 輸 署 會 繼 續 與 警 方 和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合 作, 進 一 步 加 強 在 私 家 車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教 育 和 宣 傳 工 作 如 有 關 建 議 獲 得 支 持 並 相 應 修 訂 規 例, 當 局 會 開 展 宣 傳 活 動, 讓 公 眾 知 悉 新 的 法 例 規 定 運 輸 署 亦 會 更 新 指 引 和 宣 傳 物 品 以 說 明 新 規 定, 並 會 就 選 擇 和 使 用 合 適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向 家 長 提 供 意 見 未 來 路 向 24. 四 個 方 案 均 參 考 了 醫 學 界 的 意 見 及 海 外 的 做 法 我 們 對 四 個 方 案 均 持 開 放 態 度 我 們 正 就 建 議 同 時 諮 詢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和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轄 下 的 道 路 安 全 研 究 委 員 會 視 乎 委 員 的 意 見, 我 們 會 進 行 調 查, 收 集 私 家 車 車 主 的 意 見, 以 推 展 有 關 建 議 徵 詢 意 見 25. 本 文 件 載 述 當 局 的 建 議, 請 委 員 提 供 意 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 8 - 附 件 I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種 類 (a) 嬰 兒 床 ( 大 致 適 合 12 個 月 或 以 下 的 嬰 兒 ) (b) 兒 童 安 全 座 椅 ( 大 致 適 合 約 9 個 月 至 4 歲 的 幼 童 ) (c) 高 墊 座 椅 ( 大 致 適 合 4 至 12 歲 的 兒 童 )
- 9 -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對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所 訂 法 例 規 定 的 摘 要 附 件 II 亞 洲 項 司 法 年 齡 身 高 體 重 法 例 定 規 定 摘 錄 號 管 轄 區 1 日 本 <6 歲 6 歲 以 下 兒 童 必 須 安 置 在 設 有 合 適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座 位 上 2 新 加 坡 <1.35 米 身 高 不 足 1.35 米 者 必 須 繫 上 適 合 其 身 高 和 體 重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或 使 用 高 墊 座 椅 以 補 安 全 帶 或 可 調 安 全 帶 之 不 足 3 台 灣 <12 歲 <36 公 斤 年 齡 在 一 歲 以 下 或 體 重 未 達 十 公 斤 者, 應 安 置 於 車 輛 後 座 之 嬰 兒 用 臥 床 或 後 向 幼 童 用 座 椅, 予 以 束 縛 或 定 位 年 齡 逾 四 歲 至 十 二 歲 以 下 或 體 重 逾 十 八 公 斤 至 三 十 六 公 斤 以 下 之 兒 童, 應 搭 配 使 用 符 合 國 家 標 準 ( CNS)11497 汽 車 用 兒 童 保 護 裝 置 所 稱 之 幼 童 用 座 椅 或 學 童 用 座 椅 ( 或 增 高 型 座 墊 ) 澳 洲 及 新 西 蘭 項 司 法 管 年 齡 身 高 體 重 法 例 定 規 定 摘 錄 號 轄 區 4 澳 洲 <7 歲 所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的 種 類 視 乎 兒 童 的 體 型 而 定 5 新 西 蘭 <7 歲 司 機 必 須 確 保 7 歲 以 下 兒 童 使 用 適 合 其 年 齡 和 體 型 的 認 可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汽 車 安 全 帶 本 身 並 非 認 可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 10 - 歐 洲 項 司 法 管 年 齡 身 高 體 重 法 例 定 規 定 摘 錄 號 轄 區 6 法 國 <10 歲 10 歲 或 以 下 兒 童 乘 車 時 必 須 使 用 已 調 校 至 適 合 其 年 齡 和 體 型 的 認 可 兒 童 座 椅 或 安 全 帶 裝 置 未 滿 10 歲 的 兒 童 不 得 坐 在 汽 車 前 座, 除 非 該 車 沒 有 後 座, 或 後 座 已 被 其 他 10 歲 以 下 兒 童 佔 用, 或 後 座 不 設 安 全 帶 7 德 國 <12 歲 <1.50 米 未 滿 12 歲 和 不 足 1.50 米 的 兒 童 須 以 合 適 並 符 合 測 試 標 準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繫 穩 在 座 位 上 8 意 大 利 <1.50 米 不 足 1.50 米 的 兒 童 必 須 使 用 適 合 其 體 重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9 荷 蘭 <18 歲 <1.35 米 未 滿 18 歲 及 不 足 1.35 米 的 兒 童 應 使 用 合 適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10 西 班 牙 <12 歲 <1.35 米 未 滿 12 歲 的 兒 童 必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但 如 該 兒 童 的 身 高 達 1.35 米 或 以 上, 則 可 使 用 成 人 安 全 帶 11 瑞 士 <12 歲 <1.50 米 兒 童 必 須 使 用 經 調 校 的 兒 童 座 椅, 直 至 身 高 達 1.50 米 或 年 滿 12 歲 12 英 國 <12 歲 <1.35 米 3 歲 或 以 上 兒 童 必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直 至 其 12 歲 生 日 或 身 高 達 1.35 米
- 11 - 北 美 項 司 法 號 管 轄 區 13 加 拿 大 ( 卑 詩 省 ) 14 加 拿 大 ( 安 大 略 省 ) 15 美 國 ( 佛 羅 里 達 州 ) 年 齡 身 高 體 重 法 例 定 規 定 摘 錄 <9 歲 <1.45 米 兒 童 須 以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繫 緊, 直 至 身 高 達 1.45 米 或 以 上 兒 童 " 是 指 9 歲 以 下 的 孩 童 <8 歲 <1.45 米 <36 公 斤 符 合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準 則 者 只 須 使 用 安 全 帶 : 兒 童 年 滿 8 歲 ; 兒 童 的 體 重 達 36 公 斤 (80 磅 ); 或 兒 童 的 身 高 達 1.45 米 (4 呎 9 吋 ) <4 歲 未 滿 4 歲 的 兒 童 須 以 獲 聯 邦 政 府 認 可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繫 穩 4 至 5 歲 的 兒 童 須 以 經 聯 邦 政 府 認 可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或 安 全 帶 繫 穩 16 及 17 美 國 ( 紐 約 州 及 華 盛 頓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 <8 歲 在 紐 約 州, 所 有 兒 童 均 須 使 用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直 至 其 8 歲 生 日 所 用 裝 置 必 須 符 合 聯 邦 政 府 就 兒 童 體 型 和 體 重 所 訂 的 規 定, 使 用 時 亦 須 遵 循 製 造 商 的 建 議 在 華 盛 頓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未 滿 8 歲 的 兒 童 必 須 妥 為 安 置 在 車 上 安 裝 的 嬰 兒 兒 童 或 高 墊 座 椅 上
- 12 - 附 件 III 符 合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新 規 定 的 預 計 開 支 新 的 兒 童 安 全 帶 裝 置 ( 裝 置 ") 所 涉 開 支 裝 置 種 類 兒 童 適 用 年 齡 一 項 新 裝 置 的 開 支 * ( 港 元 ) 1 1 歲 或 以 下 3,000 2 4 歲 或 以 下 3,600 至 6,600 3 9 個 月 至 4 歲 2,800 至 6,200 4 9 個 月 至 12 歲 3,600 至 4,400 5 4 至 12 歲 400 至 5,000 為 一 名 兒 童 由 出 生 至 訂 明 年 齡 門 檻 購 買 新 裝 置 備 所 涉 預 計 總 開 支 甲 應 購 新 裝 置 時 兒 童 的 年 齡 i) 初 生 ii) 9 個 月 iii) 4 歲 需 購 裝 置 的 種 類 i) 第 1 類 ii) 第 3 類 iii) 第 5 類 一 名 兒 童 使 用 裝 置 的 預 計 開 支 * 3,000 元 2,800 元 至 6,200 元 400 元 至 5,000 元 合 計 6,200 元 至 14,200 元 乙 i) 初 生 ii) 9 個 月 i) 第 1 類 ii) 第 4 類 3,000 元 3,600 元 至 4,400 元 合 計 6,600 元 至 7,400 元 丙 i) 初 生 ii) 4 歲 i) 第 2 類 ii) 第 5 類 3,600 元 至 6,600 元 400 元 至 5,000 元 合 計 4,000 元 至 11,600 元 * 資 料 主 要 來 自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一 三 年 八 月 出 版 的 選 擇 月 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