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醫務委員會執照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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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執 照 組 2016 年 執 業 資 格 試 ( 第 二 次 考 試 ) 考 生 指 南 參 加 資 格 1. 參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條 件, 詳 列 於 香 港 法 例 第 161 章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第 7A 條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所 有 條 件, 方 有 資 格 參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有 關 條 件 如 下 : "(1) 任 何 人 除 非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否 則 無 資 格 參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a) 該 人 就 此 事 向 醫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並 為 參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而 向 註 冊 主 任 繳 付 訂 明 費 用 ; 及 (b) 該 人 使 醫 務 委 員 會 信 納 (i) 在 他 提 出 申 請 時, 他 已 圓 滿 地 完 成 不 少 於 5 年 的 屬 醫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類 型 的 全 時 間 醫 學 訓 練, 並 是 醫 務 委 員 會 接 納 的 醫 學 資 格 的 持 有 人 ; 及 (ii) 他 具 有 良 好 品 格 (2) 為 施 行 第 (1)(b)(i) 款, 該 5 年 全 時 間 醫 學 訓 練 須 包 括 醫 務 委 員 會 所 批 准 的 駐 院 實 習 期 " 2. 有 關 條 件 包 括 所 有 下 列 要 求 :- (a) 醫 學 訓 練 :- - 為 期 不 少 於 5 年 ( 如 申 請 人 完 成 之 醫 學 訓 練 不 足 5 年, 不 論 因 任 何 理 由, 包 括 課 程 豁 免, 均 不 合 資 格 ), - 整 個 5 年 訓 練, 全 部 均 為 全 時 間 性 質, - 屬 醫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的 類 型, - 包 括 一 段 全 時 間 的 駐 醫 院 實 習 期, - 達 致 頒 授 一 個 醫 科 資 格, 為 醫 務 委 員 會 所 接 納 者 ; (b) 與 醫 生 身 分 相 稱 的 良 好 品 格 註 冊 為 考 生 3. 不 同 申 請 人, 應 使 用 不 同 的 申 請 表 :- - 新 生 : 表 格 1 註 冊 為 考 生 - 重 考 生 : 表 格 2 申 請 應 考 2016 年 執 業 資 格 試 ( 第 二 次 考 試 )

- 2-4. 表 格 1 及 表 格 2 可 :- - 於 www.mchk.org.hk 網 站 下 載 ; 或 - 於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執 照 組 秘 書 處 索 取 ( 地 址 : 香 港 香 港 仔 黃 竹 坑 道 99 號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賽 馬 會 大 樓 4 樓 ) 5. 新 生 :- - 遞 交 表 格 1 - 繳 付 申 請 費 及 遞 交 付 款 証 明 ( 考 試 費 於 另 行 通 知 時 繳 付 ) - 提 交 所 有 支 持 文 件 ( 包 括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證 書 及 學 科 成 績 表 ) 之 公 證 影 印 本 6. 重 考 生 :- - 遞 交 表 格 2 - 繳 付 申 請 費 及 考 試 費 ( 考 試 費 於 另 行 通 知 時 繳 付 ), 並 遞 交 付 款 証 明 7. 申 請 書 必 須 以 正 楷 清 楚 填 寫, 不 能 辨 讀 或 不 齊 全 之 申 請, 將 不 受 理 於 適 當 方 格 內 加 上 號 所 有 提 交 之 文 件, 概 不 發 還 8.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之 影 印 本, 必 須 :- - 經 公 證 人 作 出 公 證 ( 由 其 他 人 例 如 律 師 或 太 平 坤 士 核 證 的 影 印 本, 不 予 接 受 ) ; 或 - 由 執 照 組 秘 書 處 核 實 ( 申 請 人 須 親 自 帶 同 文 件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向 秘 書 處 出 示, 以 供 核 實 ) 9. 在 監 誓 員 律 師 太 平 紳 士 或 公 證 人 面 前 作 出 聲 明, 確 認 所 提 供 資 料 之 真 確 執 照 組 秘 書 處, 亦 會 免 費 提 供 法 定 聲 明 服 務 遞 交 申 請 書 10. 正 式 申 請 書 ( 連 同 相 關 的 證 明 文 件 ) 需 以 掛 號 郵 遞 或 親 身 送 交 :- 香 港 香 港 仔 黃 竹 坑 道 99 號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賽 馬 會 大 樓 4 樓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執 照 組 秘 書 11. 下 列 申 請 概 不 受 理 :- - 經 傳 真 或 電 郵 遞 交 - 於 截 止 日 期 後 送 達 - 不 能 辨 讀 或 不 齊 全 - 欠 缺 付 款 証 明 12. 所 有 申 請 書 須 於 下 列 日 期 內 送 抵 執 照 組 秘 書 處 : 表 格 1 正 式 申 請 15.4.2016 至 16.5.2016

- 3 - 表 格 2 專 業 知 識 考 試 醫 學 英 語 技 能 水 平 測 驗 臨 床 考 試 15.4.2016 至 16.5.2016 15.4.2016 至 16.5.2016 15.9.2016 至 30.9.2016 費 用 13. 報 考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費 用 如 下 ( 以 繳 費 當 日 定 額 為 準 ): 申 請 費 ( 註 冊 為 考 生 ) HK$1,590 考 試 費 ( 待 考 試 資 格 獲 得 確 認 後 才 須 繳 付 ) 第 一 部 分 : 專 業 知 識 考 試 第 二 部 分 : 醫 學 英 語 技 能 水 平 測 驗 第 三 部 分 : 臨 床 考 試 全 部 科 目 單 一 科 目 ( 只 適 用 於 重 考 生 ) HK$3,220 HK$1,850 HK$3,540 HK$1,380 14. 繳 費 方 式 :- - 郵 寄 銀 行 本 票 至 執 照 組 秘 書 處, 本 票 收 款 人 為 Director of Health (Boards & Councils Office) - 以 電 滙 直 接 存 入 下 列 戶 口 : 戶 口 名 稱 : Director of Health (Boards & Councils Office) 銀 行 名 稱 : 香 港 上 海 滙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 銀 行 代 號 : 004) (SWIFT 代 碼 : HSBC HK HHH KH) 戶 口 號 碼 : 048-202584-001 15. 費 用 須 以 港 元 繳 付 其 他 貨 幣 及 現 金 恕 不 接 納 銀 行 手 續 費 應 分 開 並 另 行 繳 付 16. 保 存 繳 款 單 據 正 本 以 作 證 明 於 單 據 影 印 本 寫 上 姓 名 及 考 生 編 號 ( 如 有 者 ), 連 同 申 請 表 一 併 遞 交 於 遞 交 申 請 表 後 繳 付 之 費 用 ( 如 新 生 之 考 試 費 ), 將 單 據 副 本 傳 真 或 電 郵 至 執 照 組 秘 書 處 [ 傳 真 號 碼 :(852) 2554 0577] 或 [ 電 郵 mc-exam@dh.gov.hk] 17. 申 請 費 不 會 獲 得 發 還 或 轉 作 其 他 用 途

- 4-18. 考 試 費 不 會 獲 得 發 還, 除 非 :- (i)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例 如 考 生 因 病 或 考 試 當 日 天 氣 惡 劣 而 缺 席 ; 或 (ii) 考 生 獲 豁 免 應 考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有 關 部 分 考 試 19. 考 試 每 年 於 香 港 舉 辦 兩 次, 每 次 包 括 如 下 3 個 部 分 :- 第 一 部 分 : 專 業 知 識 考 試 ( 暫 定 於 2016 年 9 月 2 日 及 5 日 舉 行 ) 這 部 分 測 試 考 生 於 以 下 學 科 的 專 業 知 識 : 基 本 科 學 醫 學 倫 理 / 社 會 醫 學 內 科 外 科 骨 科 精 神 科 兒 科 及 婦 產 科 試 題 兼 備 中 英 文 版 本 考 試 範 圍 見 附 錄 一 第 二 部 分 : 醫 學 英 語 技 能 水 平 測 驗 ( 暫 定 於 2016 年 9 月 1 日 舉 行 ) 這 是 一 份 專 業 英 語 寫 作 試 卷, 以 測 試 考 生 的 醫 學 英 語 水 平 只 設 英 文 試 題 第 三 部 分 : 臨 床 考 試 ( 暫 定 於 2016 年 11 月 底 至 12 月 初 之 兩 週 內 舉 行 ) 這 部 分 測 試 考 生 應 用 專 業 知 識 以 解 決 臨 床 問 題 的 能 力 共 有 4 個 科 目, 內 容 包 括 內 科 外 科 ( 包 括 骨 科 的 病 例 ) 婦 產 科 及 兒 科 考 生 可 選 擇 以 英 語 廣 東 話 或 普 通 話 作 答 ( 須 於 申 請 表 作 出 選 擇 ) 20. 考 生 須 先 取 得 第 一 及 第 二 部 分 及 格, 方 可 報 考 第 三 部 分 21. 第 三 部 分 ( 臨 床 考 試 ) 只 有 72 個 考 試 席 位, 如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72 個 時, 考 試 席 位 將 會 按 附 錄 二 內 的 機 制 分 配 駐 院 實 習 22. 考 生 於 第 三 部 分 考 試 合 格 後, 須 在 認 可 的 醫 院 接 受 駐 院 實 習 訓 練, 為 期 12 個 月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醫 生 會 獲 得 臨 床 指 導, 以 使 他 熟 習 本 地 醫 療 制 度 和 常 見 疾 病 成 功 完 成 駐 院 實 習 訓 練 後, 便 有 資 格 申 請 為 註 冊 醫 生 23. 通 過 執 業 資 格 試 ( 即 所 有 部 分 合 格 ) 的 考 生, 應 於 翌 年 的 1 月 1 日 或 7 月 1 日 開 始 駐 院 實 習, 除 非 獲 批 延 期 駐 院 實 習

- 5 - 刑 事 罪 行 / 專 業 失 當 行 為 24. 如 申 請 人 曾 在 香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被 裁 定 犯 了 任 何 刑 事 罪 行 或 專 業 失 當 行 為, 其 申 請 將 作 個 別 考 慮 警 告 25. 視 乎 情 況, 執 照 組 會 向 有 關 機 構 或 當 局, 查 證 申 請 人 提 交 資 料 及 文 件 之 真 偽 26. 基 於 虛 假 資 料 所 發 出 之 任 何 批 准, 均 屬 無 效 而 於 資 格 試 中 所 取 得 的 成 績, 一 律 作 廢 27. 下 列 行 為 屬 可 判 監 之 刑 事 罪 行, 執 照 組 會 向 警 方 或 廉 政 專 員 公 署 舉 報, 以 作 檢 控 :- - 作 出 失 實 聲 明 ; - 就 申 請 提 供 虛 假 資 料 ; - 就 申 請 向 醫 務 委 員 會 職 員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 金 錢 或 禮 物 ) 進 一 步 指 引 28. 有 關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指 引 已 上 載 www.mchk.org.hk 網 站, 考 生 可 瀏 覽 該 網 站 索 取 更 多 資 料 上 訴 29. 針 對 執 照 組 或 其 轄 下 小 組 的 決 定 之 上 訴, 須 於 獲 通 知 該 決 定 的 日 期 起 計 十 四 天 內, 循 附 錄 三 所 列 之 程 序 提 出 30. 覆 核 或 上 訴 的 申 請 人 在 得 到 最 終 結 果 前, 不 能 參 加 或 申 請 參 加 下 一 次 的 執 業 資 格 試 31. 如 申 請 人 在 提 交 參 加 下 一 次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申 請 後, 才 提 出 覆 核 或 上 訴 申 請, 則 其 參 加 下 一 次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申 請, 在 覆 核 或 上 訴 得 到 最 終 結 果 前 將 不 會 處 理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執 照 組

- 6 -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執 照 組 附 錄 一 2016 年 執 業 資 格 試 ( 第 二 次 考 試 ) 第 一 部 份 : 專 業 知 識 考 試 考 試 範 圍 形 式 1. 解 剖 學 卷 一 2. 生 物 化 學 (120 題 多 項 選 擇 題 ) 3. 生 理 學 * 基 本 科 學 (10 題 ) 4. 病 理 學 內 科 學 (60 題 ) 5. 微 生 物 學 精 神 科 學 (15 題 ) 6. 藥 劑 學 兒 科 學 (35 題 ) 7. 內 科 學 8. 外 科 學 卷 二 9. 兒 科 學 (120 題 多 項 選 擇 題 ) 10. 婦 產 科 學 * 基 本 科 學 (10 題 ) 11. 精 神 科 學 醫 學 倫 理 / 社 會 醫 學 (15 題 ) 12. 矯 形 外 科 學 / 創 傷 學 外 科 學 (45 題 ) 13. 14. 流 行 病 學 及 社 會 醫 學 醫 學 倫 理 / 法 醫 學 15. 普 通 科 / 家 庭 醫 學 矯 形 外 科 學 (15 題 ) 婦 產 科 學 (35 題 ) 16. 臨 床 藥 劑 學 * 基 本 科 學 包 括 臨 床 前 期 科 目, 如 解 剖 17. 麻 醉 科 及 急 症 科 學 藥 劑 學 及 生 理 學 等 18. 19. 診 斷 放 射 學 眼 科 學 20. 耳 鼻 喉 科 - 每 一 個 正 確 答 案 可 獲 1 分 21. 性 病 / 皮 膚 病 學 - 每 一 個 錯 誤 答 案 會 扣 0.25 分 - 若 不 作 答, 則 不 會 加 分 或 扣 分 - 及 格 分 數 : 每 張 試 卷 40% ( 即 48 分 ), 而 兩 張 試 卷 合 共 50% ( 即 120 分 )

- 7 - 附 錄 二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執 照 組 臨 床 考 試 席 位 分 配 機 制 1. 2016 年 執 業 資 格 試 ( 第 二 次 考 試 ) 的 臨 床 考 試 的 72 個 考 試 席 位 將 根 據 以 下 機 制 分 配 :- (a) 申 請 人 將 依 次 分 類 為 下 列 3 個 組 別 :- A 組 : 在 2016 年 執 業 資 格 試 ( 第 一 次 考 試 ) 第 三 部 份 ( 臨 床 考 試 ) 取 得 3 科 及 格, 及 持 有 有 效 的 第 一 部 份 ( 專 業 知 識 考 試 ) 及 格 成 績, 可 報 考 2016 年 臨 床 考 試 ( 第 一 次 考 試 ) 的 申 請 人 ; B 組 : 其 第 一 部 份 的 及 格 成 績 的 有 效 期 將 於 2016 年 屆 滿, 或 已 4 次 應 考 臨 床 考 試 的 申 請 人 ; C 組 : 其 他 申 請 人 (b) 考 試 名 額 將 首 先 分 配 給 A 組 的 申 請 人, 若 該 組 別 的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可 用 的 考 試 席 位 數 目, 則 會 進 行 抽 籤 (c) 餘 下 名 額 將 分 配 給 B 組 的 申 請 人, 若 該 組 別 的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可 用 的 考 試 席 位 數 目, 則 會 進 行 抽 籤 (d) 餘 下 名 額 將 分 配 給 C 組 的 申 請 人, 若 該 組 別 的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可 用 的 考 試 席 位 數 目, 則 會 進 行 抽 籤 (e) 不 獲 分 配 名 額 的 申 請 人 將 於 其 後 的 執 業 資 格 試 獲 優 先 權 每 次 申 請 不 獲 分 配 名 額 將 有 1 點 優 先 分, 持 有 較 高 優 先 分 的 申 請 人 在 其 組 別 內 將 有 較 高 優 先 權 2. 分 配 機 制 運 作 例 子 :- 2015 年 臨 床 考 試 ( 第 一 次 考 試 ) 最 高 可 容 納 人 數 : A 組 : B 組 : C 組 : 72 人 10 人 20 人 70 人 A 組 和 B 組 的 所 有 申 請 人 以 及 C 組 其 中 42 位 申 請 人 將 獲 分 配 考 試 名 額 (10+20+42=72) C 組 餘 下 的 28 位 申 請 人 將 有 1 點 優 先 分

- 8-2015 年 臨 床 考 試 ( 第 二 次 考 試 ) 最 高 可 容 納 人 數 : 72 人 A 組 : 20 人 B 組 : 30 人 C 組 1 點 優 先 分 : 28 人 0 點 優 先 分 : 40 人 A 組 和 B 組 的 所 有 申 請 人 以 及 C 組 持 有 1 點 優 先 分 的 其 中 22 位 申 請 人 將 獲 分 配 考 試 名 額 (20+30+22=72) C 組 持 有 1 點 優 先 分 餘 下 的 6 位 申 請 人 將 額 外 獲 得 1 點 優 先 分 ( 即 共 2 分 ) C 組 0 點 優 先 分 的 40 位 申 請 人 將 獲 得 1 點 優 先 分 2016 年 臨 床 考 試 ( 第 一 次 考 試 ) 最 高 可 容 納 人 數 : 72 人 A 組 : 5 人 B 組 : 20 人 C 組 2 點 優 先 分 : 6 人 1 點 優 先 分 : 40 人 0 點 優 先 分 : 30 人 所 有 A 組 B 組 C 組 持 有 2 點 及 1 點 優 先 分 的 申 請 人, 以 及 其 中 1 位 0 點 優 先 分 的 申 請 人 獲 分 配 考 試 名 額 (5+20+6+40+1=72) C 組 0 點 優 先 分 的 餘 下 29 位 申 請 人 將 獲 得 1 點 優 先 分 2016 年 臨 床 考 試 ( 第 二 次 考 試 ) 最 高 可 容 納 人 數 : 72 人 A 組 : 35 人 B 組 : 40 人 C 組 1 點 優 先 分 : 29 人 0 點 優 先 分 : 30 人 A 組 的 所 有 申 請 人 以 及 B 組 的 其 中 37 位 申 請 人 將 獲 分 配 考 試 名 額 (35+37=72) B 組 的 餘 下 3 位 申 請 人 將 獲 得 1 點 優 先 分 C 組 持 有 1 點 優 先 分 的 29 位 申 請 人 將 額 外 獲 得 1 點 優 先 分 ( 即 共 2 分 ) C 組 0 點 優 先 分 的 30 位 申 請 人 將 獲 得 1 點 優 先 分

- 9 -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執 照 組 附 錄 三 就 執 照 組 或 其 轄 下 小 組 委 員 會 之 決 定 作 出 上 訴 執 照 組 及 其 小 組 委 員 會 1. 執 照 組 負 責 舉 行 執 業 資 格 試, 以 及 評 核 駐 院 實 習 醫 生 在 通 過 執 業 資 格 試 後, 在 駐 院 實 習 期 間 的 表 現 執 照 組 成 立 了 以 下 五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其 職 能 是 : (i) 資 格 審 核 小 組 - 審 核 申 請 人 的 學 歷 及 決 定 他 們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參 加 執 業 資 格 試 - 考 慮 及 決 定 是 否 批 准 曾 連 續 應 考 任 何 一 部 份 考 試 五 次 而 均 不 合 格 的 考 生 再 次 應 考 (ii) 考 試 小 組 - 籌 備 及 舉 行 執 業 資 格 試 - 發 出 及 格 及 不 及 格 證 明 (iii) 駐 院 實 習 小 組 - ( 在 與 香 港 醫 院 管 理 局 中 央 駐 院 實 習 事 務 委 員 會 合 作 下 ) 安 排 駐 院 實 習 醫 生 的 職 位, 並 監 督 和 評 核 他 們 的 表 現 (iv) 豁 免 小 組 - 考 慮 豁 免 部 份 考 試 及 駐 院 實 習 的 申 請 (v) 覆 核 小 組 - 考 慮 考 生 因 資 格 審 核 小 組 考 試 小 組 及 駐 院 實 習 小 組 的 決 定 提 出 的 上 訴 上 訴 2. 根 據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第 20G(1) 條, 任 何 對 資 格 審 核 小 組 考 試 小 組 或 駐 院 實 習 小 組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提 出 的 上 訴, 須 在 獲 得 該 小 組 通 知 其 決 定 的 日 期 起 計 十 四 天 內, 向 覆 核 小 組 提 出 3. 醫 生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第 44 條 列 明 相 關 的 上 訴 程 序 上 訴 人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覆 核 小 組 秘 書, 並 列 出 上 訴 所 針 對 的 決 定 及 上 訴 理 由

- 10 - 上 訴 對 覆 核 小 組 的 上 訴 4. 根 據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第 20G(3) 條, 任 何 人 如 對 覆 核 小 組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須 在 小 組 作 出 決 定 的 十 四 天 內 向 執 照 組 提 出 5. 醫 生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第 45 條 列 明 相 關 的 上 訴 程 序 上 訴 人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執 照 組 秘 書, 並 列 出 上 訴 所 針 對 的 決 定 及 上 訴 理 由 執 照 組 所 作 決 定 將 為 最 終 決 定 對 豁 免 小 組 的 上 訴 6. 根 據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第 20F(1A) 條, 任 何 人 如 對 豁 免 小 組 所 作 出 關 於 豁 免 部 份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須 在 獲 得 通 知 該 項 決 定 的 日 期 起 計 十 四 天 內 向 執 照 組 提 出 7. 上 訴 人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執 照 組 秘 書, 並 列 出 上 訴 所 針 對 的 決 定 及 上 訴 理 由 對 執 照 組 的 上 訴 8. 根 據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第 20F(2) 條, 任 何 人 如 對 執 照 組 所 作 出 關 於 豁 免 部 份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上 訴 結 果 感 到 不 滿, 須 在 獲 得 通 知 該 項 決 定 的 日 期 起 計 十 四 天 內, 向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9. 醫 生 ( 註 冊 及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 規 例 第 43 條 列 明 相 關 的 上 訴 程 序 上 訴 人 必 須 以 書 面 通 知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並 列 出 上 訴 所 針 對 的 決 定 及 上 訴 理 由 委 員 會 所 作 決 定 將 為 最 終 決 定 在 覆 核 / 上 訴 得 到 最 終 結 果 前 不 能 參 加 考 試 10. 覆 核 或 上 訴 的 申 請 人 在 得 到 最 終 結 果 前, 不 能 參 加 或 申 請 參 加 下 一 次 的 執 業 資 格 試 11. 如 申 請 人 在 提 交 參 加 下 一 次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申 請 後, 才 提 出 覆 核 或 上 訴 申 請, 則 其 參 加 下 一 次 執 業 資 格 試 的 申 請, 在 覆 核 或 上 訴 得 到 最 終 結 果 前 將 不 會 處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