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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總 數 : 1 篇 香 港 商 報 2013-11-23 全 面 準 確 地 理 解 基 本 法 為 如 期 實 現 普 選 而 努 力 李 飛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座 談 會 上 的 講 話 ( 全 文 ) 很 高 興 有 這 個 機 會 在 這 裏 與 大 家 見 面 我 之 前 雖 然 多 次 來 香 港, 但 正 式 訪 問, 還 是 第 一 次 我 這 次 是 應 特 區 政 府 邀 請 來 做 訪 問 的, 本 意 是 多 走 走 多 聽 聽, 多 看 看, 深 入 了 解 香 港 這 些 年 來 的 發 展 情 況, 感 受 香 港 這 個 動 感 之 都 的 活 力 林 鄭 月 娥 司 長 要 我 與 大 家 見 見 面, 就 香 港 普 選 問 題 與 大 家 座 談 交 流, 我 愉 快 地 答 應 了 這 個 要 求 處 理 香 港 普 選 問 題 既 是 特 區 的 責 任, 也 是 中 央 的 責 任, 既 是 大 家 的 工 作, 也 是 我 的 工 作, 有 這 樣 一 個 機 會 和 大 家 分 享 看 法, 十 分 難 得 10 月 17 日, 行 政 長 官 梁 振 英 先 生 在 立 法 會 答 問 大 會 上 宣 布, 成 立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領 導 的 政 改 諮 詢 專 責 小 組, 爭 取 在 今 年 年 底 左 右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正 式 啟 動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和 2016 年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公 眾 諮 詢 鑒 於 香 港 社 會 的 關 注 焦 點 在 普 選 問 題 上, 我 今 天 想 圍 繞 這 個 問 題 談 三 點 認 識, 與 大 家 交 流, 供 大 家 參 考 一 怎 麼 認 識 中 央 關 於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的 基 本 立 場 及 其 實 踐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實 行 普 選, 是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的 目 標 之 一, 要 處 理 好 普 選 問 題, 需 要 對 中 央 在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問 題 上 的 基 本 立 場 及 其 實 踐 有 一 個 完 整 的 認 識 英 國 佔 領 香 港 一 百 多 年, 始 終 實 行 殖 民 統 治 體 制, 香 港 總 督 和 政 府 主 要 官 員 都 是 英 國 委 任 的, 直 到 1984 年 中 英 聯 合 聲 明 簽 署 時, 立 法 局 議 員 仍 然 由 官 守 議 員 和 委 任 議 員 組 成, 沒 有 任 何 民 主 可 言 基 於 這 種 歷 史 背 景, 上 個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初, 中 央 在 制 訂 對 香 港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時, 提 出 了 在 香 港 建 立 民 主 制 度 的 問 題, 並 逐 步 形 成 了 中 央 關 於 香 港 民 主 發 展 的 基 本 立 場 這 一 立 場 可 以 用 三 句 話 來 概 括 : 香 港 回 歸 後 依 法 建 立 民 主 制 度 ; 香 港 的 民 主 制 度 必 須 符 合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 循 序 漸 進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大 家 如 果 仔 細 回 顧 一 下, 從 中 央 對 香 港 的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到 香 港 基 本 法, 再 到 香 港 回 歸 後 歷 次 對 香 港 政 制 發 展 問 題 的 處 理, 中 央 始 終 堅 持 這 個 基 本 立 場, 從 來 沒 有 改 變 按 照 上 述 基 本 立 場, 根 據 中 國 憲 法, 香 港 基 本 法 具 體 規 定 了 香 港 特 區 實 行 的 民 主 制 度 這 種 民 主 制 度 是 全 方 位 的 立 體 的,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幾 個 層 面 : 第 一 個 層 面, 中 國 政 府 1997 年 7 月 1 日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實 現 長 期 以 來 中 國 人 民 收 回 香 港 的 共 同 願 望 收 回 被 佔 領 的 神 聖 領 土,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集 中 體 現 了 包 括 香 港 居 民 在 內 的 全 體 中 國 人 民 的 民 主 權 利, 也 是 在 香 港 建 立 民 主 制 度 的 前 提 和 條 件 第 二 個 層 面,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後, 國 家 決 定 在 香 港 實 行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政 策, 設 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保 持 香 港 原 有 的 資 本 主 義 制 度 和 生 活 方 式, 五 十 年 不 變, 授 權 香 港 特 區 高 度 自 治, 由 香 港 當 地 人 自 己 管 理 既 賦 予 特 區 高 度 自 治 權, 又 賦 予 香 港 居 民 充 分 的 民 主 權 利, 使 香 港 特 區 實 行 的 民 主 制 度 具 有 豐 富 的 實 體 內 涵 第 三 個 層 面, 充 分 保 護 香 港 居 民 的 基 本 權 利 和 自 由, 尤 其 是 香 港 居 民 參 與 國 家 事 務 及 香 港 事 務 管 理 的 各 項 民 主 權 利 香 港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有 權 依 法 參 與 國 家 事 務 管 理, 依 法 選 舉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參 加 最 高 國 家 權 力 機 關 的 工 作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享 有 選 舉 權 和 被 選 舉 權, 依 法 選 舉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機 關 香 港 居 民 歷 史 上 第 一 次 獲 得 了 在 國 家 在 香 港 的 主 體 地 位, 充 分 體 現 了 香 港 特 區 民 主 制 度 的 實 質 第 四 個 層 面, 明 確 規 定 了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區 的 關 係, 規 定 了 香 港 特 區 的 政 治 體 制, 中 央 和 香 港 特 區 都 按 照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行 使 權 力, 香 港 特 區 的 管 理 完 全 在 法 治 的 軌 道 上 進 行 香 港 特 區 的 民 主 制 度 與 法 治 緊 密 結 合 在 一 起, 保 障 香 港 居 民 在 政 府 決 策 立 法 等 過 程 中 充 分 表 達 訴 求, 確 保 政 策 和 法 律 充 分 考 慮 並 最 終 符 合 各 方 面 利 益 第 五 個 層 面, 從 香 港 回 歸 第 一 天 開 始,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均 由 選 舉 產 生, 其 中, 行 政 長 官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推 選 委 員 會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立 法 會 議 員 由 功 能 團 體 選 舉 委 員 會 和 分 區 直 選 產 生, 逐 步 增 加 了 分 區 直 選 議 席, 從 2004 年 開 始, 功 能 團 體 和 分 區 直 選 各 佔 一 半 議 席 香 港 基 本 法 還 規 定 最 終 達 至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全 部 議 員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香 港 社 會 在 講 民 主 時, 通 常 把 注 意 力 放 在 第 五 個 層 面, 將 民 主 等 於 選 舉, 再 等 於 普 選, 這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但 縱 觀 香 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民 主 制 度, 上 述 五 個 層 面 是 相 互 聯 繫 缺 一 不 可 的 試 想, 如 果 沒 有 對 香 港 恢 復 行 使 主 權, 民 主 無 從 談 起 ; 沒 有 確 立 香 港 居 民 的 主 體 地 位, 賦 予 特 區 高 度 自 治 權, 民 主 也 無 從 談 起 ; 沒 有 政 治 體 制 包 括 行 政 長 官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規 定, 民 主 同 樣 無 從 談 起 香 港 基 本 法 確 立 的 香 港 特 區 民 主 制 度, 符 合 我 國 國 情 和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符 合 民 主 發 展 規 律, 是 經 得 起 實 踐 檢 驗 的 無 論 是 過 渡 時 期 還 是 回 歸 後, 香 港 始 終 保 持 社 會 穩 定, 經 濟 繁 榮, 就 充 分 說 明 這 一 點 尤 其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民 主 制 度 是 在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的 過 程 中 制 訂 的, 為 了 實 現 香 港 的 平 穩 過 渡 順 利 回 歸, 為 了 實 現 香 港 回 歸 後 的 有 效 管 治 繁 榮 穩 定, 需 要 處 理 好 各 種 錯 綜 複 雜 的 問 題, 比 如, 對 外 方 面, 有 中 英 關 係 香 港 與 外 部 世 界 的 關 係 問 題 ; 對 內 方 面, 有 中 央 與 特 區 關 係 香 港 內 部 的 各 種 利 益 關 係, 香 港 原 有 的 各 種 制 度 的 變 與 不 變 的 問 題, 等 等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香 港 特 區 民 主 制 度 很 好 地 處 理 了 各 種 複 雜 關 係, 取 得 平 衡, 做 到 各 方 面 都 能 接 受, 在 香 港 回 歸 祖 國 這 一 重 大 歷 史 轉 折 關 頭, 對 保 持 社 會 穩 定 發 揮 了 巨 大 的 作 用, 是 十 分 不 容 易 的, 充 分 體 現 了 中 央 緊 緊 依 靠 廣 大 香

港 同 胞 處 理 複 雜 問 題 的 智 慧 可 以 這 樣 說, 即 使 是 對 香 港 特 區 民 主 持 最 激 烈 批 評 態 度 的 人, 也 都 是 這 一 民 主 制 度 的 得 益 者 如 果 民 主 制 度 的 演 進 過 於 激 進, 造 成 社 會 震 蕩, 廣 大 香 港 居 民 的 利 益 受 損, 他 們 自 身 的 利 益 也 會 受 損 在 看 到 有 些 人 全 面 否 定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民 主 制 度 時, 我 經 常 想 起 紅 樓 夢 裏 的 一 句 詩, 都 云 作 者 癡, 誰 解 其 中 味? 大 觀 園 到 底 怎 麼 樣, 曹 雪 芹 到 底 要 講 什 麼, 我 們 可 以 暫 且 不 論 ; 但 是, 香 港 是 我 們 的 家 園, 不 了 解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深 層 內 涵 和 立 法 本 意, 不 理 解 基 本 法 制 定 者 為 保 持 香 港 繁 榮 穩 定 的 殫 精 竭 慮 良 苦 用 心, 就 無 法 正 確 貫 徹 落 實 基 本 法, 不 僅 會 影 響 香 港 的 今 天, 而 且 勢 必 影 響 到 香 港 的 未 來 在 討 論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問 題 之 前, 之 所 以 要 講 這 一 點, 一 是 要 說 明 中 央 在 香 港 建 立 民 主 制 度 的 基 本 立 場 是 堅 定 不 移 的, 以 保 持 社 會 穩 定 為 導 向, 循 序 漸 進, 穩 步 推 進 民 主 的 方 針 是 完 全 正 確 的 ; 二 是 要 說 明 在 即 將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的 今 天, 全 面 客 觀 地 評 價 香 港 的 民 主 發 展 成 就, 充 分 肯 定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民 主 制 度, 堅 決 維 護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政 治 體 制 的 穩 定, 才 有 可 能 成 功 落 實 普 選, 並 最 終 造 福 於 香 港 居 民 二 怎 麼 認 識 香 港 基 本 法 關 於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的 規 定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45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在 當 地 通 過 選 舉 或 協 商 產 生,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的 原 則 而 規 定, 最 終 達 至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後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2007 年 12 月 29 日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關 決 定 規 定, 根 據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45 條 的 規 定,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行 政 長 官 實 行 普 選 產 生 的 辦 法 時, 須 組 成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委 員 會 可 參 照 香 港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現 行 規 定 組 成 提 名 委 員 會 須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產 生 若 干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由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全 體 合 資 格 選 民 普 選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按 照 上 述 規 定, 落 實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是 落 實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一 項 重 要 內 容, 是 一 項 憲 制 責 任, 我 們 必 須 深 入 地 解 讀 基 本 法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的 有 關 規 定, 積 極 開 展 這 項 工 作 從 法 律 上 來 分 析, 基 本 法 第 45 條 是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最 根 本 的 依 據 它 規 定 了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的 基 本 方 式, 即 選 舉 或 協 商 產 生,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 規 定 了 制 訂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即 根 據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實 際 情 況 和 循 序 漸 進 原 則 ; 還 規 定 了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發 展 方 向 和 目 標, 即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只 要 這 一 條 文 不 作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都 要 遵 循 這 條 規 定, 不 得 偏 離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45 條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關 決 定, 未 來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的 基 本 安 排 已 經 較 為 明 確 : 第 一,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時, 需 要 組 成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照 2007 年 12 月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的 決 定, 這 個 提 名 委 員 會 可 參 照 目 前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來 組 成 第 二, 任 何 符 合 基 本 法 第 44 條 規 定 資 格 的 人, 即 年 滿 40 周 歲,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連 續 滿 20 年 且 在 外 國 無 居 留 權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中 的 中 國 公 民, 並 且 符 合 香 港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的 資 格, 都 可 以 向 提 名 委 員 會 爭 取 提 名, 被 提 名 權 被 選 舉 權 沒 有 不 合 理 的 限 制 第 三,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是 機 構 提 名, 也 就 是 說, 要 在 爭 取 提 名 的 人 當 中, 按 照 民 主 程 序 正 式 提 名 若 干 名 候 選 人, 供 全 港 合 資 格 選 民 選 舉 第 四, 根 據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產 生 的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全 體 合 資 格 選 民 均 有 一 人 一 票 的 投 票 權, 選 出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選 舉 權 是 普 及 而 平 等 的 第 五,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在 香 港 當 地 產 生 後,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當 然, 在 上 面 描 述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安 排 框 架 中, 還 存 在 許 多 細 節 問 題 比 如 說, 怎 麼 規 定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的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多 少 候 選 人 全 港 選 民 一 人 一 票 的 選 舉 採 用 什 麼 具 體 方 式 等, 這 些 都 有 待 香 港 社 會 開 展 廣 泛 討 論, 凝 聚 共 識 但 總 體 上 看,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安 排 是 公 平 合 理 的, 與 世 界 各 國 各 地 區 的 普 選 沒 有 實 質 性 的 差 別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時, 其 候 選 人 要 由 一 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這 是 香 港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制 度 的 一 個 重 要 特 色 過 去 幾 年, 尤 其 是 今 年 初 以 來, 香 港 社 會 圍 繞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問 題 的 討 論, 主 要 焦 點 也 在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提 名 制 度 上 從 目 前 的 情 況 看, 落 實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提 名 制 度, 主 要 涉 及 三 個 法 律 問 題 :

一 是 怎 麼 理 解 香 港 基 本 法 關 於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規 定, 即 提 名 委 員 會 應 當 怎 麼 產 生 和 組 成 2007 年 12 月 29 日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關 決 定 規 定, 提 名 委 員 會 可 參 照 香 港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有 關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現 行 規 定 組 成 這 一 規 定 考 慮 到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實 踐 情 況 和 當 時 香 港 社 會 多 數 意 見, 在 法 律 上 是 有 充 分 依 據 的 第 一, 從 香 港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及 相 關 法 律 文 件 看, 廣 泛 代 表 性 一 詞 是 有 確 定 含 義 的 與 香 港 基 本 法 同 時 通 過 的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關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第 一 屆 政 府 和 立 法 會 產 生 辦 法 的 決 定 第 三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第 一 屆 政 府 推 選 委 員 會 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組 成, 必 須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並 具 體 規 定 推 選 委 員 會 共 400 人, 由 四 個 界 別 每 個 界 別 各 佔 25% 組 成 現 行 香 港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由 一 個 具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出, 並 具 體 規 定 選 舉 委 員 會 共 1200 人, 由 四 個 界 別 每 個 界 別 各 300 人 組 成 (2010 年 之 前 是 800 人, 四 個 界 別 每 個 界 別 各 200 人 ) 由 此 可 見, 上 述 規 定 提 到 的 廣 泛 代 表 性 體 現 為 推 選 委 員 會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由 工 商 界 等 四 個 界 別 每 個 界 別 同 等 比 例 的 成 員 組 成 同 一 部 法 律 中 的 同 一 個 用 詞, 除 非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或 根 據 上 下 文 具 有 其 他 含 義, 應 當 作 出 同 一 理 解 按 照 這 一 法 律 解 釋 規 則,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45 條 規 定 的 廣 泛 代 表 性 一 詞, 應 當 與 附 件 一 和 全 國 人 大 有 關 決 定 規 定 的 廣 泛 代 表 性 一 詞 具 有 同 樣 的 含 義, 這 個 提 名 委 員 會 應 當 由 工 商 金 融 界, 專 業 界, 勞 工 社 會 服 務 宗 教 等 界, 立 法 會 議 員 區 域 組 織 代 表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人 大 代 表 香 港 地 區 全 國 政 協 委 員 的 代 表 等 四 個 界 別 組 成 第 二, 香 港 基 本 法 起 草 文 件 也 印 證 了 上 述 觀 點 1988 年 4 月 香 港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公 布 的 香 港 基 本 法 ( 草 案 ) 徵 求 意 見 稿 附 件 一 對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列 舉 了 五 個 方 案, 其 中 有 兩 個 方 案 主 張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由 普 選 產 生, 在 如 何 提 名 問 題 上, 一 個 主 張 由 不 少 於 十 分 之 一 的 立 法 機 關 成 員 提 名, 一 個 主 張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並 主 張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為 工 商 金 融 界 代 表 25%, 專 業 團 體 代 表 25%, 勞 工 基 層 宗 教 團 體 代 表 25%, 立 法 機 關 議 員 區 域 組 織 成 員 人 大 代 表 政 協 委 員 代 表 25% 香 港 基 本 法 最 終 否 定 了 由 立 法 機 關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方 案, 而 採 納 了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的 方 案 這 個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與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規 定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是 完 全 一 致 的 第 三, 從 香 港 基 本 法 起 草 過 程 看, 曾 經 出 現 許 多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的 方 案, 逐 步 形 成 兩 個 主 要 方 案, 一 個 是 由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一 個 是 由 一 人 一 票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香 港 基 本 法 第 45 條 和 附 件 一 的 規 定, 是 這 兩 種 方 案 妥 協 的 結 果 這 個 妥 協 是 雙 層 的, 第 一 層 妥 協 是, 香 港 特 區 成 立 後 頭 十 年 行 政 長 官 由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產 生, 此 後 如 有 需 要, 可 以 修 改 行 政 長 官 產 生 辦 法, 最 終 達 至 普 選 ; 第 二 層 妥 協 是, 行 政 長 官 實 行 普 選 時, 將 選 舉 委 員 會 變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負 責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因 此,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時, 候 選 人 要 由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是 基 本 法 起 草 過 程 中 香 港 社 會 的 共 識, 從 立 法 原 意 上 講, 提 名 委 員 會 和 選 舉 委 員 會 的 組 成 原 則 是 相 同 的 二 是 怎 麼 理 解 香 港 基 本 法 關 於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的 規 定, 即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的 性 質 和 程 式 對 於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的 規 定, 從 法 律 角 度 可 以 從 三 個 層 次 加 以 分 析 理 解 : 第 一, 提 名 委 員 會 這 個 概 念, 清 楚 表 明 這 是 一 個 機 構,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提 名 權 屬 於 這 個 機 構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在 性 質 上 是 一 種 機 構 提 名 第 二, 由 於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機 構, 其 履 行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職 責 需 要 按 民 主 程 序 至 於 這 個 民 主 程 序 是 什 麼, 需 要 在 制 訂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時 加 以 規 定 第 三, 怎 麼 規 定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民 主 程 序, 從 法 律 的 角 度 來 講, 這 種 民 主 程 序 應 當 符 合 三 項 要 求 : 一 是 提 名 委 員 會 所 有 成 員 在 參 與 提 名 時 具 有 同 等 的 權 利, 二 是 所 有 符 合 法 定 資 格 的 人 都 可 以 向 提 名 委 員 會 爭 取 提 名, 三 是 提 名 結 果 必 須 反 映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集 體 意 志 符 合 這 三 項 要 求 的 民 主 程 序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實 現 方 式 過 去 幾 年, 香 港 社 會 已 經 提 出 了 一 些 意 見 和 建 議, 比 如, 有 的 意 見 建 議 民 主 程 序 分 為 兩 個 步 驟 : 一 是 由 若 干 提 名 委 員 會 委 員 提 出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推 薦 人 選, 二 是 在 獲 得 推 薦 的 人 選 中 以 適 當 方 式 提 名 產 生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這 方 面 需 要 香 港 社 會 深 入 加 以 討 論, 凝 聚 共 識 香 港 社 會 在 討 論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問 題 時, 經 常 與 目 前 的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提 名 和 選 舉 方 式 進 行 比 較 通 過 上 述 分 析, 我 們 可 以 看 出 兩 者 有 很 大 不 同 : 一 是 現 在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及 其 組 成 人 員 具 有 提 名 和 選 舉 雙 重 職 能, 提 名 和 選 出 行 政 長 官 都 在 一 個 委 員 會 中 完 成 而 將 來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只 具 有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職 能, 至 於 選 舉 職 能 則 交 給 了 全 港 合 資 格 選 民 ; 二 是 現 在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權 是 賦 予 選 舉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在 法 律 上 規 定 為 不 少 於 150 名 的 選 舉 委 員 可 聯 合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每 名 委 員 只 可 提 出 一 名 候 選 人 而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時, 候 選 人 的 提 名 權 是 賦 予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法 律 上 規 定 為 提 名 委 員 會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 三 是 目 前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作 為 選 舉 機 構, 其 履 行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職 責 的 民 主 程 序, 在 基 本 法 附 件 一 中 作 了 明 確 規 定 而 將 來 的 提 名 委 員 會 作 為 提 名 機 構, 在 履 行 職 責 時 要

按 民 主 程 序 提 名, 但 基 本 法 中 沒 有 對 這 個 民 主 程 序 作 出 具 體 規 定 需 要 指 出 的 是, 將 來 提 名 委 員 會 提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的 行 為 和 目 前 的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的 行 為, 可 以 肯 定 會 有 很 大 不 同, 因 為 在 普 選 情 況 下, 決 定 誰 能 當 選 行 政 長 官 的 權 力 在 選 民 手 中,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提 名 行 為 必 然 深 受 到 選 民 投 票 取 向 的 影 響 三 是 怎 麼 確 定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數 目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時, 提 名 委 員 會 應 提 名 多 少 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是 制 訂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制 度 時 必 須 明 確 的 一 個 問 題 前 面 講 到, 提 名 委 員 會 是 一 個 機 構, 這 個 機 構 作 出 提 名 決 定 時, 必 須 明 確 要 提 名 多 少 正 式 候 選 人 規 定 候 選 人 數 目 不 屬 於 不 合 理 限 制, 根 據 香 港 實 際 情 況, 規 定 適 當 的 候 選 人 數 目, 在 確 保 行 政 長 官 選 舉 成 為 真 正 有 競 爭 的 選 舉 的 同 時, 可 以 避 免 候 選 人 過 多 帶 來 的 選 舉 程 式 複 雜 選 舉 成 本 高 昂 問 題, 有 利 於 選 舉 在 莊 嚴 有 序 的 情 況 下 順 利 進 行 三 怎 麼 認 識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的 基 本 要 求 前 面 講 的 是 香 港 基 本 法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的 基 本 安 排, 從 這 些 安 排 看, 同 世 界 各 國 各 地 區 實 行 的 普 選 沒 有 本 質 的 差 別 同 時 也 要 看 到, 香 港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有 一 個 特 殊 的 地 方, 這 就 是 香 港 是 中 國 的 一 個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區 負 責 這 決 定 了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換 句 話 說,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不 能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有 人 講, 這 是 一 個 政 治 要 求, 我 的 看 法 是, 你 要 這 樣 講 也 可 以 行 政 長 官 是 一 個 政 治 機 構 政 治 職 位, 對 擔 任 這 個 職 位 的 人 有 政 治 要 求, 是 理 所 當 然 的, 沒 有 什 麼 可 以 質 疑 的 地 方 我 在 這 裏 想 強 調 的 是, 如 果 沒 有 這 一 條 要 求, 一 國 兩 制 的 安 排 就 行 不 通, 基 本 法 的 許 多 規 定 就 行 不 通 從 法 律 角 度 來 講, 堅 持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是 一 國 兩 制 方 針 政 策 和 香 港 基 本 法 現 行 規 定 的 要 求 為 什 麼 這 樣 講? 這 需 要 深 入 地 了 解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根 據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實 行 高 度 自 治, 相 比 其 他 地 方 政 府, 香 港 特 區 得 到 中 央 的 更 大 授 權, 因 此, 中 央 需 保 留 行 政 長 官 的 實 質 任 命 權 此 外, 行 政 長 官 作 為 香 港 特 區 首 長 和 特 區 政 府 首 長, 是 香 港 特 區 的 重 要 政 治 機 構, 也 是 中 央 與 香 港 特 區 關 係 的 樞 紐 一 國 兩 制 和 香 港 基 本 法 的 全 面 貫 徹 落 實, 要 依 靠 廣 大 香 港 居 民, 依 靠 特 區 政 權 機 關 依 法 履 行 職 責, 這 當 中, 行 政 長 官 具 有 不 可 替 代 的 重 要 作 用 比 如 說, 基 本 法 第 12 條 規 定, 香 港 特 區 是 中 國 的 一 個 地 方 行 政 區 域, 直 轄 於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第 43 條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要 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負 責 ; 第 48 條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執 行 基 本 法, 執 行 中 央 政 府 就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有 關 事 務 發 出 的 指 令,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處 理 中 央 授 權 的 對 外 事 務 和 其 他 事 務 等 基 本 法 這 方 面 規 定 還 很 多, 我 就 不 一 一 列 舉 了 要 落 實 這 些 規 定, 必 然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是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而 不 能 是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一 個 不 愛 國 愛 港 的 人 一 個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怎 麼 對 中 央 政 府 負 責? 怎 麼 執 行 中 央 依 法 發 出 的 指 令? 這 樣 的 人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基 本 法 的 這 些 規 定 就 會 成 為 一 紙 空 文 再 比 如, 按 基 本 法 第 45 條 的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要 由 中 央 政 府 任 命, 這 種 任 命 是 實 質 性 的 如 果 普 選 時, 香 港 不 是 選 出 一 個 愛 國 愛 港 的 行 政 長 官 人 選, 中 央 政 府 怎 麼 任 命 他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怎 麼 向 他 交 託 高 度 自 治 的 權 力?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的 中 央 政 府 會 允 許 一 個 不 愛 國 的 人 與 自 己 對 抗 的 人 要 推 翻 自 己 的 人 擔 任 地 方 首 長 如 果 做 出 這 樣 的 任 命, 怎 麼 向 全 國 人 民 交 代? 如 果 不 任 命, 又 會 在 香 港 造 成 什 麼 樣 的 震 蕩? 這 些 都 是 現 實 問 題 因 此, 如 果 沒 有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的 這 個 要 求, 基 本 法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由 中 央 政 府 任 命 的 規 定, 在 實 際 執 行 中 會 遇 到 難 於 克 服 的 問 題 行 政 長 官 最 終 要 由 普 選 產 生 是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之 一, 正 確 貫 徹 落 實 這 一 條 規 定, 必 須 綜 合 考 慮 基 本 法 其 他 條 文 的 實 施 問 題, 必 須 確 保 基 本 法 規 定 的 各 項 制 度 的 有 效 落 實, 以 維 護 國 家 主 權 安 全 和 發 展 利 益, 保 持 香 港 長 期 繁 榮 穩 定, 而 所 有 這 一 切, 都 有 賴 於 堅 持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的 基 本 要 求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人 士 擔 任, 不 是 今 天 才 提 出 來 的, 而 是 中 央 制 訂 對 香 港 基 本 方 針 政 策 時 就 明 確 的 1984 年 6 月, 鄧 小 平 先 生 就 明 確 提 出, 港 人 治 港 有 個 界 限 和 標 準, 就 是 必 須 以 愛 國 者 為 主 體 的 港 人 來 治 理 香 港 愛 國 者 的 標 準 是, 尊 重 自 己 的 民 族, 誠 心 誠 意 擁 護 祖 國 恢 復 行 使 對 香 港 的 主 權, 不 損 害 香 港 的 繁 榮 和 穩 定 同 年 10 月, 鄧 小 平 先 生 在 談 到 過 渡 時 期 要 推 薦 一 批 年 輕 能 幹 的 人 參 與 香 港 政 府 的 管 理 時 提 出, 參 與 者 的 條 件 只 有 一 個, 就 是 愛 國 者, 也 就 是 愛 祖 國 愛 香 港 的 人 1997 年 後 在 香 港 執 政 的 人 還 是 搞 資 本 主 義, 但 他 們 不 做 損 害 祖 國 利 益 的 事, 也 不 做 損 害 香 港 同 胞 利 益 的 事 1987 年 4 月, 鄧 小 平 先 生 在 會 見 香 港 基 本 法 起 草 委 員 會 委 員 時 講 到 普 選 問 題, 他 說, 我 過 去 也 談 過, 將 來 香 港 當 然 是 香 港 人 來 管 理 事 務, 這 些 人 用 普 遍 投 票 的 方 式 來 選 舉 行 嗎? 我 們 說, 這 些 管 理 香 港 事 務 的 人 應 當 是 愛 祖 國 愛 香 港 的 香 港 人, 普 選 就 一 定 能 選 出 這 樣 的 人 來 嗎? 這 也 從 一 個 側 面 提 出 了 普 選 條 件 下, 仍 然 必 須 堅 持 行 政 長 官 由 愛 國 愛 港 的 人 擔 任 的 要 求 為 什 麼 鄧 小 平 先 生 要 再 三 強 調 愛 國 愛 港 原 則 呢? 就 是 因 為 這 個 原 則 是 體 現 國 家 主 權, 確 保 中 央 與 特 區 有 良 好 關 係, 維 護 香 港 繁 榮 穩 定 所 必 須 的, 沒 有 這 一 條, 一 國 兩 制 就 行 不 通, 香 港 基 本 法 許 多 規 定 就 行 不 通

綜 合 我 前 面 所 講 的, 一 方 面, 將 來 普 選 時 不 可 能 排 除 符 合 法 定 資 格 的 人 參 選, 另 一 方 面, 不 愛 國 愛 港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不 能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這 是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時 必 須 解 決 的 主 要 難 題 現 在 要 落 實 普 選, 就 必 須 找 出 一 個 切 實 能 夠 解 決 問 題 的 答 案 香 港 基 本 法 規 定 行 政 長 官 最 終 要 由 普 選 產 生, 就 是 相 信 香 港 社 會 能 夠 找 出 一 個 辦 法, 確 保 普 選 產 生 的 行 政 長 官 能 夠 符 合 愛 國 愛 港 要 求, 對 此 中 央 充 滿 信 心 在 座 的 各 位 朋 友! 在 香 港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既 有 中 央 的 權 力, 也 有 香 港 特 區 的 權 力, 其 中, 行 政 長 官 和 特 區 政 府 具 有 重 要 的 憲 制 角 色, 大 量 的 工 作 要 靠 富 有 經 驗 的 特 區 政 府 公 務 員 去 做, 靠 在 座 的 各 位 去 做 在 我 們 的 面 前, 挑 戰 是 巨 大 的, 工 作 是 辛 苦 的, 前 景 是 光 明 的 一 是, 香 港 社 會 普 遍 希 望 2017 年 能 夠 實 現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我 們 的 努 力 方 向 是 順 應 香 港 民 意 的 ; 二 是, 香 港 社 會 普 遍 贊 同 按 照 香 港 基 本 法 規 定 落 實 普 選, 普 遍 贊 同 與 中 央 對 抗 的 人 不 能 擔 任 行 政 長 官, 我 們 堅 持 的 原 則 是 有 廣 泛 社 會 支 持 的 ; 三 是, 基 本 法 關 於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的 規 定 是 公 平 合 理 的, 切 合 香 港 的 實 際 情 況, 我 們 提 出 按 照 這 些 規 定 落 實 普 選, 符 合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符 合 香 港 的 根 本 福 祉 ; 四 是, 中 央 政 府 香 港 特 區 行 政 長 官 和 政 府 落 實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的 立 場 是 堅 定 的, 採 取 的 措 施 是 妥 當 的, 只 要 我 們 緊 緊 依 靠 廣 大 香 港 居 民, 一 定 能 夠 提 出 各 方 面 都 接 受 的 普 選 方 案 ; 五 是, 香 港 社 會 的 主 流 始 終 是 求 穩 定 謀 發 展, 任 何 勢 力 企 圖 利 用 普 選 議 題 製 造 動 蕩 或 者 在 香 港 推 行 一 種 可 能 給 社 會 帶 來 動 蕩 的 普 選, 終 將 不 會 得 到 香 港 社 會 的 支 持 有 這 五 條, 相 信 在 中 央 政 府 特 區 政 府 和 廣 大 香 港 市 民 的 共 同 努 力 下, 通 過 在 座 各 位 以 及 廣 大 公 務 員 的 辛 勤 工 作, 一 定 能 夠 實 現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由 普 選 產 生 的 目 標 最 後, 我 想 用 今 年 年 初 以 來 中 央 領 導 人 和 有 關 部 門 負 責 人 再 三 重 申 的 三 個 堅 定 不 移 來 結 束 今 天 的 講 話 : 中 央 對 2017 年 行 政 長 官 實 行 普 選 的 立 場 是 堅 定 不 移 的, 行 政 長 官 普 選 辦 法 必 須 符 合 香 港 基 本 法 的 規 定 和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決 定 的 立 場 是 堅 定 不 移 的, 行 政 長 官 必 須 由 愛 國 愛 港 的 人 擔 任 的 立 場 是 堅 定 不 移 的, 讓 我 們 共 同 努 力, 做 出 無 愧 於 時 代 無 愧 於 700 萬 香 港 居 民 期 盼 的 貢 獻! 謝 謝 大 家 李 飛 2013 年 11 月 22 日 上 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