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 | 中國稅務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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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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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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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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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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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國 稅 務 實 務 2016 年 4 月 號

前 言 全 球 化 趨 勢 使 跨 國 經 營 成 為 當 今 世 紀 經 濟 主 流, 台 商 多 向 海 外 進 行 有 計 畫 地 投 資 布 局, 以 提 升 經 營 實 力, 而 中 國 大 陸 以 其 勞 動 力 資 源 豐 富 的 比 較 優 勢 配 合 產 業 政 策, 成 為 台 商 開 拓 事 業 進 行 全 球 布 局 的 主 要 地 區 隨 著 台 商 日 益 頻 繁 的 跨 國 商 業 活 動, 更 須 注 意 其 高 度 整 合 所 給 企 業 帶 來 的 複 雜 稅 務 問 題 與 潛 在 風 險, 並 做 好 投 資 架 構 規 劃, 積 極 管 理 稅 務 風 險 和 成 本 ; 同 時, 近 年 來 兩 岸 政 府 針 對 跨 國 企 業 推 行 反 避 稅 措 施, 企 業 亦 應 關 注 兩 岸 租 稅 環 境 對 經 營 決 策 之 影 響 與 所 面 臨 的 稅 務 風 險, 並 全 面 重 新 檢 視 及 調 整 現 行 投 資 架 構 營 運 策 略 及 交 易 模 式, 以 降 低 稅 務 風 險, 達 到 企 業 永 續 經 營 的 目 標 KPMG 安 侯 建 業 為 協 助 企 業 在 難 以 預 測 的 世 界 經 濟 局 勢 中, 找 出 有 利 契 機 維 持 市 場 優 勢, 爰 推 出 中 國 稅 務 實 務, 配 合 台 商 布 局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放 眼 全 球 之 策 略, 由 熟 稔 中 國 大 陸 事 務 且 具 相 關 服 務 經 驗 的 團 隊, 提 供 企 業 最 及 時 專 業 的 前 瞻 性 觀 點, 一 同 掌 握 中 國 大 陸 市 場 最 新 稅 務 趨 勢 及 發 展 2016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 KPMG International ), a Swiss entity.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aiwan. The KPMG name, logo are registered trademarks

April 2016 Contents 熱 點 資 訊 05 大 陸 全 面 增 值 稅 時 代 來 臨 - 四 大 行 業 五 一 納 入 營 改 增 09 大 陸 進 口 稅 改 政 策 出 台 - 調 整 行 郵 稅 並 實 施 零 售 進 口 稅

January 2016 熱 點 資 訊 Cooperative ( KPMG International ), a Swiss entity. All rights reserved. Printed in Taiwan. The KPMG name, logo are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trademarks of KPMG International.

05 熱 點 資 訊 April 2016 大 陸 全 面 增 值 稅 時 代 來 臨 - 四 大 行 業 五 一 納 入 營 改 增 大 陸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在 2016 年 3 月 23 日 聯 合 發 佈 關 於 全 面 推 開 營 業 稅 改 征 增 值 稅 試 點 的 通 知 ( 以 下 簡 稱 36 號 文 ), 進 一 步 將 建 築 業 房 地 產 業 金 融 業 生 活 服 務 業 等 四 大 行 業 由 繳 納 營 業 稅 改 為 增 值 稅 ( 以 下 簡 稱 營 改 增 ), 並 同 時 制 定 營 業 稅 改 征 增 值 稅 試 點 實 施 辦 法 營 業 稅 改 征 增 值 稅 試 點 有 關 事 項 的 規 定 營 業 稅 改 征 增 值 稅 試 點 過 渡 政 策 的 規 定 和 跨 境 應 稅 行 為 適 用 增 值 稅 零 稅 率 和 免 稅 政 策 的 規 定 等 配 套 操 作 文 件, 明 確 規 定 自 5 月 1 日 起, 營 改 增 將 在 大 陸 全 國 範 圍 內 涵 蓋 所 有 行 業 進 行 全 面 性 試 點 營 改 增 的 主 要 影 響 納 稅 人 分 類 : 主 要 依 據 納 稅 人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以 及 會 計 核 算 水 平 兩 項 指 標 來 劃 分 增 值 稅 納 稅 人 身 分, 其 中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因 為 適 用 3% 的 徵 收 率, 按 規 定 不 予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納 稅 人 分 類 資 格 登 記 條 件 納 稅 規 定 一 般 納 稅 人 1. 應 稅 銷 售 額 標 準 : 營 改 增 服 務 業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超 過 500 萬 人 民 幣 2. 會 計 核 算 水 平 : 年 銷 售 額 未 達 規 定 標 準, 但 會 計 核 算 健 全, 能 夠 提 供 準 確 稅 務 資 料 的 1. 增 值 稅 稅 率 : 依 照 應 稅 行 為 適 用 17% 11% 6% 0% 等 稅 率 2. 計 稅 規 定 (1) 一 般 計 稅 方 法 : 以 當 期 銷 項 稅 額 抵 扣 當 期 進 項 稅 額 後 的 餘 額 為 應 納 稅 額 (2) 簡 易 計 稅 方 法 : 以 銷 售 額 和 增 值 稅 徵 收 率 計 算 應 納 稅 額, 且 不 得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一 般 納 稅 人 符 合 稅 法 規 定 的 特 定 應 稅 行 為, 可 以 選 擇 適 用 簡 易 計 稅 方 法

06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全 面 增 值 稅 時 代 來 臨 - 四 大 行 業 五 一 納 入 營 改 增 April 2016 納 稅 人 分 類 資 格 登 記 條 件 納 稅 規 定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未 符 合 上 述 規 定 的 納 稅 人 為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1. 增 值 稅 徵 收 率 : 徵 收 率 為 3%( 稅 法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 2. 計 稅 規 定 :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發 生 應 稅 行 為 適 用 簡 易 計 稅 方 法 3. 免 征 增 值 稅 (1) 月 銷 售 額 未 達 到 2 萬 人 民 幣 (2) 月 銷 售 額 未 達 到 3 萬 人 民 幣 : 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免 徵 增 值 稅 特 殊 規 定 1.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的 其 他 個 人 ( 指 自 然 人 ) 不 屬 於 一 般 納 稅 人 2.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但 不 經 常 發 生 應 稅 行 為 的 單 位 和 個 體 工 商 戶, 可 選 擇 按 照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納 稅 各 行 業 稅 率 變 化 : 營 改 增 後 應 稅 行 為 劃 分 銷 售 服 務 銷 售 無 形 資 產 銷 售 不 動 產 三 大 類, 由 於 營 改 增 的 一 般 納 稅 人 按 規 定 可 以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各 行 業 適 用 的 增 值 稅 稅 率 基 本 上 都 有 所 提 升 ( 娛 樂 業 除 外 ) 類 別 行 業 具 體 範 圍 營 業 稅 稅 率 變 化 增 值 稅 交 通 運 輸 業 陸 路 水 路 航 空 管 道 運 輸 3% 11% 郵 政 服 務 郵 政 普 遍 郵 政 特 殊 其 他 郵 政 3% 11% 銷 售 服 務 電 信 服 務 基 礎 電 信 11% 3% 增 值 電 信 6% 建 築 服 務 金 融 服 務 工 程 安 裝 修 繕 裝 飾 其 他 建 築 貸 款 直 接 收 費 金 融 保 險 金 融 商 品 轉 讓 3% 11% 5% 6%

07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全 面 增 值 稅 時 代 來 臨 - 四 大 行 業 五 一 納 入 營 改 增 April 2016 類 別 行 業 具 體 範 圍 營 業 稅 稅 率 變 化 增 值 稅 銷 售 服 務 現 代 服 務 研 發 和 技 術 信 息 技 術 文 化 創 意 物 流 輔 助 鑑 證 諮 詢 廣 播 影 視 商 務 輔 助 其 他 現 代 服 務 租 賃 ( 不 動 產 融 資 經 營 租 賃 ) 3%/5% 6% 11% 5% 租 賃 ( 有 形 動 產 融 資 經 營 租 賃 ) 17% 生 活 服 務 文 化 體 育 教 育 醫 療 旅 遊 娛 樂 餐 飲 住 宿 居 民 日 常 其 他 生 活 服 務 3%/5% ( 娛 樂 業 5%-20%) 6% 銷 售 無 形 資 產 銷 售 無 形 資 產 技 術 商 標 著 作 權 商 譽 自 然 資 源 使 用 權 其 他 權 益 性 無 形 資 產 5% 6% 自 然 資 源 使 用 權 ( 土 地 使 用 權 ) 5% 11% 銷 售 不 動 產 銷 售 不 動 產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5% 11% 進 項 稅 額 管 理 : 營 改 增 主 要 目 的 是 消 除 重 覆 徵 稅, 企 業 能 否 達 到 實 際 減 稅 效 果, 取 決 於 企 業 的 經 營 管 理 是 否 能 透 過 調 整 結 構 優 化 流 程 以 取 得 充 分 的 進 項 稅 額, 來 抵 銷 營 改 增 所 增 加 的 稅 率 - 新 增 不 動 產 分 期 抵 扣 : 現 行 增 值 稅 採 取 當 期 購 進 當 期 抵 扣 原 則, 由 於 不 動 產 的 進 項 稅 額 一 般 較 大, 試 點 政 策 對 新 增 不 動 產 進 項 稅 額 採 取 分 期 抵 扣 方 式 抵 扣 規 定 2016 年 5 月 1 日 後 取 得 並 在 會 計 制 度 上 按 固 定 資 產 核 算 的 不 動 產, 或 者 2016 年 5 月 1 日 後 取 得 的 不 動 產 在 建 工 程, 其 進 項 稅 額 應 自 取 得 之 日 起 分 2 年 從 銷 項 稅 額 中 抵 扣, 第 一 年 抵 扣 比 例 為 60%, 第 二 年 抵 扣 比 例 為 40% 2016 年 5 月 1 日 後 購 進 貨 物 和 設 計 服 務 建 築 服 務, 用 於 新 建 不 動 產, 或 者 用 於 改 建 擴 建 修 繕 裝 飾 不 動 產 並 增 加 不 動 產 原 值 超 過 50% 的, 其 進 項 稅 額 按 規 定 分 2 年 從 銷 項 稅 額 中 抵 扣 適 用 範 圍 : 適 用 一 般 計 稅 方 法 的 試 點 納 稅 人, 包 括 以 直 接 購 買 接 受 捐 贈 接 受 投 資 入 股 自 建 以 及 抵 債 等 各 種 形 式 取 得 不 動 產 不 適 用 範 圍 : 房 地 產 開 發 企 業 自 行 開 發 的 房 地 產 項 目, 融 資 租 入 的 不 動 產 以 及 在 施 工 現 場 修 建 的 臨 時 建 築 物 構 築 物, 其 進 項 稅 額 不 適 用 上 述 分 2 年 抵 扣 的 規 定

08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全 面 增 值 稅 時 代 來 臨 - 四 大 行 業 五 一 納 入 營 改 增 April 2016 進 項 稅 額 不 可 抵 扣 規 定 用 於 簡 易 計 稅 方 法 計 稅 項 目 免 征 增 值 稅 項 目 集 體 福 利 或 者 個 人 消 費 的 購 進 貨 物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服 務 無 形 資 產 和 不 動 產 其 中 涉 及 的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不 動 產, 僅 指 專 用 於 上 述 項 目 的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 不 包 括 其 他 權 益 性 無 形 資 產 ) 不 動 產 非 正 常 損 失 的 購 進 貨 物, 以 及 相 關 的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和 交 通 運 輸 服 務 非 正 常 損 失 的 在 產 品 產 成 品 所 耗 用 的 購 進 貨 物 ( 不 包 括 固 定 資 產 )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和 交 通 運 輸 服 務 非 正 常 損 失 的 不 動 產, 以 及 該 不 動 產 所 耗 用 的 購 進 貨 物 設 計 服 務 和 建 築 服 務 非 正 常 損 失 的 不 動 產 在 建 工 程 所 耗 用 的 購 進 貨 物 設 計 服 務 和 建 築 服 務 購 進 的 旅 客 運 輸 服 務 貸 款 服 務 餐 飲 服 務 居 民 日 常 服 務 和 娛 樂 服 務 財 政 部 和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進 項 稅 額 轉 出 規 定 適 用 一 般 計 稅 方 法 的 納 稅 人, 兼 營 簡 易 計 稅 方 法 計 稅 項 目 免 征 增 值 稅 項 目 而 無 法 劃 分 不 得 抵 扣 的 進 項 稅 額,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進 項 稅 額 : 不 得 抵 扣 的 進 項 稅 額 = 當 期 無 法 劃 分 的 全 部 進 項 稅 額 ( 當 期 簡 易 計 稅 方 法 計 稅 項 目 銷 售 額 + 免 征 增 值 稅 項 目 銷 售 額 ) 當 期 全 部 銷 售 額 已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的 購 進 貨 物 ( 不 含 固 定 資 產 ) 勞 務 服 務, 發 生 按 稅 法 規 定 不 可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情 形 ( 簡 易 計 稅 方 法 計 稅 項 目 免 征 增 值 稅 項 目 除 外 ) 的, 應 當 將 該 進 項 稅 額 從 當 期 進 項 稅 額 中 扣 減 ; 無 法 確 定 該 進 項 稅 額 的, 按 照 當 期 實 際 成 本 計 算 應 扣 減 的 進 項 稅 額 已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的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或 者 不 動 產, 發 生 按 稅 法 規 定 不 可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情 形 的,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不 得 抵 扣 的 進 項 稅 額 : 不 得 抵 扣 的 進 項 稅 額 = 固 定 資 產 無 形 資 產 或 者 不 動 產 淨 值 適 用 稅 率 KPMG 觀 察 與 之 前 營 業 稅 制 相 較, 大 陸 全 面 營 改 增 後, 由 於 增 值 稅 制 下 的 應 稅 行 為 涉 及 多 檔 稅 率 進 項 抵 扣 價 稅 分 離 銷 項 稅 額 計 算 等 複 雜 規 定, 為 確 保 營 改 增 能 順 利 全 面 展 開, 試 點 政 策 原 則 上 對 原 營 業 稅 優 惠 政 策 予 以 延 續, 且 對 老 合 同 老 項 目 以 及 特 定 行 業 給 予 簡 易 徵 收 的 過 渡 性 措 施 因 目 前 增 值 稅 稅 率 檔 次 過 多 過 渡 規 定 繁 瑣, 企 業 除 了 需 要 持 續 關 注 及 掌 握 最 新 政 策 動 態 外, 同 時 也 應 儘 早 釐 清 相 關 業 務 所 涉 及 的 增 值 稅 稅 率 及 其 適 用 政 策, 妥 善 做 好 企 業 內 部 管 理 與 營 改 增 的 整 合 規 劃, 以 因 應 營 改 增 後 企 業 所 面 對 的 稅 務 合 規 性 要 求 K

09 熱 點 資 訊 April 2016 大 陸 進 口 稅 改 政 策 出 台 - 調 整 行 郵 稅 並 實 施 零 售 進 口 稅 為 規 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行 業 的 發 展, 大 陸 國 務 院 關 稅 稅 則 委 員 會 在 2016 年 3 月 16 日 發 佈 關 於 調 整 進 境 物 品 進 口 稅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對 行 郵 稅 政 策 進 行 上 調 及 簡 併, 隨 後 大 陸 財 政 部 海 關 總 署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進 一 步 在 3 月 24 日 聯 合 發 佈 關 於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稅 收 政 策 的 通 知 ( 以 下 簡 稱 零 售 進 口 稅 政 策 ), 對 於 能 提 供 交 易 支 付 物 流 三 單 電 子 信 息 的 交 易, 將 適 用 無 免 稅 額 設 定 單 筆 交 易 及 年 度 交 易 雙 重 限 值 標 準 執 行 正 面 清 單 的 零 售 進 口 稅 政 策, 此 兩 項 政 策 同 步 於 4 月 8 日 實 施, 充 分 顯 示 大 陸 對 促 進 跨 境 電 商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的 高 度 重 視 大 陸 進 口 稅 收 政 策 變 化 進 口 商 品 交 易 性 質 原 稅 收 政 策 新 稅 收 政 策 零 售 進 口 稅 ( 限 值 內 ) 跨 境 電 商 零 售 進 口 具 貿 易 屬 性 行 郵 稅 * 貨 物 物 品 ( 個 人 自 用 一 般 貿 易 ( 超 限 值 ) 合 理 原 則 ) 行 李 和 郵 遞 物 品 非 貿 易 性 物 品 行 郵 稅 企 業 貨 物 貿 易 貨 物 一 般 貿 易 貨 物 一 般 貿 易 註 : 若 不 適 用 行 郵 稅 範 圍, 則 按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方 式 進 行 徵 稅 行 郵 稅 主 要 變 化 稅 率 變 化 舊 制 : 有 10% 20% 30% 50% 四 檔 綜 合 稅 率 新 制 : 自 4 月 8 日 起 開 始 執 行 15% 30% 60% 三 檔 綜 合 稅 率 進 境 物 品 稅 率 表 新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進 境 物 品 進 口 稅 率 表 分 為 三 大 類, 其 中 稅 目 1 主 要 適 用 最 惠 國 稅 率 為 零 的 商 品, 稅 目 3 主 要 為 徵 收 消 費 稅 的 高 級 消 費 品, 其 他 商 品 則 歸 入 稅 目 2 中

10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進 口 稅 改 政 策 出 台 - 調 整 行 郵 稅 並 實 施 零 售 進 口 稅 April 2016 新 版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進 境 物 品 進 口 稅 率 表 稅 號 物 品 名 稱 稅 率 (%) 1 2 3 書 報 刊 物 教 育 用 影 視 資 料 ; 計 算 機 視 頻 攝 錄 一 體 機 數 字 照 相 機 等 信 息 技 術 產 品 ; 食 品 飲 料 ; 金 銀 ; 家 具 ; 玩 具, 遊 戲 品 節 日 或 其 他 娛 樂 用 品 運 動 用 品 ( 不 含 高 爾 夫 球 及 球 具 ) 釣 魚 用 品 ; 紡 織 品 及 其 製 成 品 ; 電 視 攝 像 機 及 其 他 電 器 用 具 ; 自 行 車 ; 稅 目 1 3 中 未 包 含 的 其 他 商 品 煙 酒 ; 貴 重 首 飾 及 珠 寶 玉 石 ; 高 爾 夫 球 及 球 具 ; 高 檔 手 表 ; 化 妝 品 15 30 60 零 售 進 口 稅 政 策 重 點 政 策 適 用 範 圍 : 適 用 於 能 提 供 交 易 支 付 物 流 三 單 電 子 信 息 的 交 易, 對 於 無 法 提 供 有 關 電 子 信 息 的 跨 境 電 商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按 現 行 規 定 執 行 聯 網 電 商 平 台 交 易 : 所 有 通 過 與 海 關 聯 網 的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能 夠 實 現 交 易 支 付 物 流 電 子 信 息 三 單 比 對 的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未 聯 網 電 商 平 台 交 易 : 未 通 過 與 海 關 聯 網 的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但 快 遞 郵 政 企 業 能 夠 統 一 提 供 交 易 支 付 物 流 等 電 子 信 息 取 消 免 徵 稅 額 : 取 消 進 口 稅 稅 額 在 50 元 人 民 幣 以 下 的 免 稅 規 定 設 定 交 易 限 值 : 超 過 單 次 限 值 累 加 後 超 過 個 單 筆 交 易 限 值 為 2000 元 人 民 幣 限 值 以 內 : 關 稅 稅 率 暫 設 為 0%,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消 費 稅 按 法 定 應 納 稅 額 的 7 折 徵 收 超 過 限 值 : 單 個 不 可 分 割 商 品 價 值 超 過 2000 元 人 民 幣 者, 按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貨 物 全 額 徵 稅 個 人 年 度 交 易 限 值 為 20000 元 人 民 幣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商 品 清 單 : 為 避 免 企 業 將 工 業 原 材 料 等 商 品 通 過 跨 境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進 口 模 式 進 境, 進 而 影 響 正 常 貿 易, 零 售 進 口 稅 政 策 採 用 正 面 清 單 管 理 方 式, 此 次 清 單 共 包 括 1142 個 商 品 退 貨 處 理 : 進 口 商 品 自 海 關 放 行 之 日 起 30 日 內 退 貨 的, 可 申 請 退 稅, 並 相 應 調 整 個 人 年 度 交 易 總 額 人 年 度 限 值 的 單 次 交 易, 以 及 完 稅 價 格 超 過 限 值 的 單 個 不 可 分 割 商 品, 均 按 一 般 貿 易 方 式 全 額 徵 稅

11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進 口 稅 改 政 策 出 台 - 調 整 行 郵 稅 並 實 施 零 售 進 口 稅 April 2016 兩 項 政 策 涉 稅 分 析 零 售 進 口 稅 與 行 郵 稅 比 較 : 由 於 零 售 進 口 稅 取 消 行 郵 稅 模 式 中 50 元 人 民 幣 免 稅 優 惠, 在 不 涉 及 消 費 稅 及 超 過 交 易 限 值 者 的 情 況, 從 下 述 測 算 表 中, 我 們 可 以 得 知 適 用 行 郵 稅 的 免 稅 商 品, 在 零 售 進 口 稅 模 式 下 將 11.9% 的 增 值 稅 零 售 進 口 稅 與 行 郵 稅 比 較 表 單 位 : 人 民 幣 商 品 種 類 行 郵 稅 ( 舊 制 ) 行 郵 稅 ( 新 制 ) 零 售 進 口 稅 稅 金 影 響 ( 舊 制 ) 稅 金 影 響 ( 新 制 ) 食 品 500 稅 率 :10% 稅 金 :0 ( 稅 金 50) 333 稅 率 :15% 稅 金 :0 ( 稅 金 50) 11.9% 11.9% >500 稅 率 :10% >333 稅 率 :15% 1.9% 少 繳 3.1% 紡 織 品 250 稅 率 :20% 稅 金 :0 ( 稅 金 50) 166 稅 率 :30% 稅 金 :0 ( 稅 金 50) >250 稅 率 :20% >166 稅 率 :30% 增 值 稅 : 17%*70% =11.9% 11.9% 少 繳 8.1% 11.9% 少 繳 18.1% 一 般 化 妝 品 ( 非 消 費 稅 範 圍 ) 100 稅 率 :50% 稅 金 :0 ( 稅 金 50) 83 稅 率 :60% 稅 金 :0 ( 稅 金 50) >100 稅 率 :50% >83 稅 率 :60% 11.9% 少 繳 38.1% 11.9% 少 繳 48.1% 註 : 上 述 測 算 暫 未 考 慮 涉 及 消 費 稅 超 過 交 易 限 值 者

12 熱 點 資 訊 大 陸 進 口 稅 改 政 策 出 台 - 調 整 行 郵 稅 並 實 施 零 售 進 口 稅 April 2016 零 售 進 口 稅 計 算 : 當 進 口 商 品 在 規 定 限 值 以 內, 關 稅 稅 率 暫 為 0%, 進 口 環 節 增 值 稅 消 費 稅 按 法 定 應 納 稅 額 的 7 折 徵 收, 從 下 述 案 例 中, 我 們 可 以 得 知 若 商 品 涉 及 消 費 稅 徵 收 範 圍, 在 零 售 進 口 稅 模 式 下 將 比 行 郵 稅 舊 制 47% 的 稅 金, 而 不 是 11.9%, 倘 若 商 品 超 過 規 定 限 值 而 涉 及 關 稅 徵 收 範 圍, 相 關 稅 金 的 計 算 及 影 響 將 更 為 複 雜 應 徵 關 稅 = 完 稅 價 格 * 關 稅 稅 率 法 定 計 徵 消 費 稅 =( 完 稅 價 格 + 應 徵 關 稅 )/(1- 消 費 稅 稅 率 )* 消 費 稅 稅 率 法 定 計 徵 增 值 稅 =( 完 稅 價 格 + 應 徵 關 稅 + 法 定 計 徵 消 費 稅 )* 增 值 稅 稅 率 案 例 KPMG 觀 察 大 陸 進 口 稅 制 自 4 月 8 日 起, 有 行 郵 稅 零 售 進 口 稅 一 般 貿 易 三 種 進 口 模 式, 雖 然 零 售 進 口 稅 在 規 定 的 交 易 限 值 內, 可 以 享 有 一 定 的 關 稅 消 費 稅 增 值 稅 優 惠 政 策, 但 其 中 以 消 費 者 個 人 為 納 稅 對 象 所 徵 收 的 增 值 稅, 與 一 般 貿 易 進 口 模 式 相 較 之 下, 有 不 能 抵 扣 進 項 稅 額 的 缺 點 由 於 三 種 進 口 模 式 的 徵 稅 規 定 各 有 差 異, 其 中 更 涉 及 關 稅 消 費 稅 增 值 稅 三 稅 的 複 雜 計 算, 我 們 在 此 建 議 企 業 應 及 早 進 行 政 策 分 析 及 相 關 稅 金 測 算, 並 評 估 現 有 營 運 模 式 是 否 需 要 進 一 步 調 整, 以 因 應 兩 項 政 策 實 施 所 帶 來 的 影 響 K 假 設 商 品 消 費 稅 稅 率 為 30%, 完 稅 價 格 為 100 元 人 民 幣 的 零 售 進 口 稅 計 算 : 關 稅 =0( 限 值 內 ) 消 費 稅 =100/(1-0.3)*0.3=42.85 增 值 稅 =(100+42.85)*0.17=24.29 零 售 進 口 稅 =(42.85+24.29)*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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