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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一 目 的 : 為 輔 導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健 全 組 織,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以 發 揮 服 務 功 能, 促 進 合 作 事 業 健 全 發 展, 增 進 弱 勢 族 群 生 活 福 祉 二 補 助 對 象 : ( 一 )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 二 ) 立 案 之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 三 ) 由 低 收 入 戶 者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婦 女 或 視 障 者 為 成 員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成 立 之 合 作 社 ( 四 ) 其 他 由 內 政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依 政 策 需 要 決 定 者 三 補 助 原 則 : 配 合 預 算 總 數, 每 年 度 按 各 行 政 區 域 需 求, 以 均 衡 為 原 則 但 政 策 性 補 助, 由 本 部 依 政 策 需 要 核 定 四 補 助 要 件 : ( 一 )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依 合 作 社 法 儲 蓄 互 助 社 法 及 合 作 社 章 程 規 定 選 任 理 事 監 事, 並 定 期 改 選 者 ; 依 規 定 召 開 各 項 法 定 會 議,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送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有 案 者 2.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財 務 健 全 ( 社 員 權 益 淨 值 不 得 為 負 數 ), 並 依 規 定 於 年 終 編 製 各 項 決 算 書 類 報 告 提 報 社 員 ( 社 員 代 表 ) 大 會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有 案 者 3. 最 近 一 年 度 考 核 經 評 列 為 乙 等 以 上 者 但 申 請 合 作 示 範 觀 摩 補 助 頇 為 甲 等 以 上 者 4. 無 接 受 本 部 補 助 款 尚 未 核 銷 結 案 情 事 者 5. 最 近 三 年 派 員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或 補 助 委 託 辦 理 之 合 作 教 育 訓 練 者 6. 稽 查 未 發 現 有 重 大 缺 失 情 事, 或 最 近 一 年 稽 查 之 重 大 缺 失 已 改 善 者 7. 一 般 性 補 助 自 籌 計 畫 總 金 額 達 資 本 支 出 百 分 之 三 十 經 常 支 出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8.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申 請 補 助 前 一 個 月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勞 務 之 總 時 數 達 一 千 小 時 以 上 者 原 住 民 合 作 社 部 分, 申 請 補 助 前 一 個 月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勞 務 之 總 時 數 達 五 百 小 時 以 上 者 ( 二 )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選 任 理 事 監 事, 並 定 期 改 選 者 ; 依 規 定 召 開 各 項 法 定 會 議,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送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有 案 者 2.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財 務 健 全, 並 依 規 定 編 製 各 項 法 定 書 類 報 告 提 報 會 員 ( 會 員 1

代 表 ) 大 會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有 案 者 3. 無 接 受 本 部 補 助 款 尚 未 核 銷 結 案 情 事 者 4. 一 般 性 補 助 自 籌 計 畫 總 金 額 達 資 本 支 出 百 分 之 三 十 經 常 支 出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三 ) 第 一 款 第 八 目 所 定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指 社 名 為 照 顧 服 務 或 章 程 訂 有 照 顧 服 務 業 務 家 事 服 務 業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且 其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勞 務 之 社 員, 應 領 有 照 顧 服 務 員 結 業 證 明 書 或 證 照 者 五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 ( 一 ) 一 般 性 補 助 : 1.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辦 公 設 備 :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 含 辦 公 設 備 ), 辦 公 設 備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 補 助 項 目 以 合 作 社 儲 蓄 互 助 社 及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營 運 所 需 器 材 設 施 及 設 備 為 限 ( 如 附 表 一 ) 同 一 器 材 設 施 及 設 備, 在 規 定 之 使 用 年 限,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 使 用 年 限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規 定 ) 2.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及 示 範 觀 摩 : 最 高 補 助 全 國 級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直 轄 市 縣 ( 市 ) 級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 補 助 項 目 為 講 師 鐘 點 費 撰 稿 費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印 刷 費 場 地 費 佈 置 費 器 材 租 金 膳 雜 費 雜 支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 如 附 表 二 ) 3. 合 作 刊 物 及 合 作 出 版 品 :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 補 助 項 目 為 印 刷 費 稿 費 4. 配 合 國 際 合 作 社 節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 最 高 補 助 全 國 級 新 臺 幣 九 十 萬 元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級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5. 推 動 合 作 事 業 結 合 社 區 營 造 : 辦 理 積 極 性 社 區 關 懷 工 作 或 協 助 社 區 組 織 發 展 合 作 事 業 所 需 之 經 費 補 助, 每 社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 ; 補 助 項 目 為 臨 時 酬 勞 費 通 訊 費 水 電 費 志 工 保 險 費 志 工 交 通 費 ( 如 附 表 二 ), 其 他 項 目 依 附 表 一 及 附 表 二 規 定 辦 理 6. 協 助 第 二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補 助 對 象 之 成 員 運 用 合 作 事 業 改 善 生 活 之 新 成 立 社 補 助 : 開 辦 費 每 社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一 次 補 助 為 限,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附 表 一 規 定 辦 理 ; 業 務 費 每 社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至 多 申 請 補 助 三 年, 以 經 常 性 支 出 為 主,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附 表 二 規 定 辦 理 ( 二 ) 政 策 性 補 助 : 視 預 算 額 度, 由 本 部 依 政 策 需 要 核 定 1. 接 受 本 部 委 託 辦 理 合 作 教 育 訓 練 2. 接 受 本 部 委 託 協 助 第 二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補 助 對 象 之 成 員 辦 理 合 作 社 成 立 前 之 教 育 訓 練 與 成 立 後 三 年 內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經 營 管 理 輔 導 3.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其 開 辦 費 及 業 務 費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附 表 二 規 定 辦 理 4. 本 部 依 政 策 需 要 專 案 核 定 之 計 畫 : 如 健 全 合 作 事 業 體 系 強 化 聯 合 社 功 能 加 強 社 間 合 作 建 立 合 作 社 品 牌 形 象 計 畫 推 廣 儲 蓄 互 助 社 運 動 輔 導 原 住 民 合 作 社 計 畫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性 合 作 教 育 訓 練 及 其 他 經 核 定 事 項 等 2

六 申 請 時 間 : ( 一 ) 一 般 性 補 助 :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為 原 則 ( 二 ) 政 策 性 補 助 : 依 實 際 需 要 辦 理 七 申 請 程 序 : ( 一 ) 全 國 級 及 省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儲 蓄 互 助 社 及 其 他 由 本 部 依 政 策 決 定 者,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 二 ) 直 轄 市 級 及 縣 ( 市 )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出 補 助 申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先 行 審 核 並 擬 具 審 核 意 見, 經 審 核 符 合 規 定 者, 填 具 申 請 彙 整 表, 連 同 申 請 有 關 資 料 送 本 部 核 辦 ( 三 ) 儲 蓄 互 助 社 應 向 中 華 民 國 儲 蓄 互 助 協 會 提 出 補 助 申 請, 由 中 華 民 國 儲 蓄 互 助 協 會 先 行 審 核 並 擬 具 審 核 意 見, 經 審 核 符 合 規 定 者, 填 具 申 請 彙 整 表, 連 同 申 請 有 關 資 料 送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本 部 八 申 請 單 位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表 ( 加 蓋 合 作 社 圖 記, 如 附 件 一 ) 及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 如 附 件 二 ): 1. 全 國 級 及 省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檢 具 文 件 各 一 份 2. 直 轄 市 級 及 縣 ( 市 )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檢 具 文 件 各 二 份 ( 二 )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應 附 成 立 登 記 ( 新 成 立 未 滿 一 年 者 ) 最 近 一 次 變 更 登 記 ( 成 立 一 年 以 上 者 ) 或 立 案 證 書 ( 影 本 ) 申 請 補 助 有 關 之 社 員 ( 代 表 ) 大 會 或 理 事 會 紀 錄 上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書 決 算 書 表 及 社 員 ( 代 表 ) 大 會 紀 錄 各 一 份 ( 三 ) 申 請 資 本 支 出 項 目 補 助 時, 應 檢 附 公 司 行 號 或 廠 商 註 記 之 明 細 估 價 單 及 型 錄 ( 四 ) 辦 理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活 動 申 請 補 助 時, 頇 檢 附 課 程 表 及 講 師 名 單 各 一 份 ( 五 ) 提 出 文 件 為 影 本 時, 應 於 影 本 文 件 內 加 註 並 簽 章 切 結 與 正 本 相 符 ( 六 )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申 請 開 辦 費 及 業 務 費 補 助 者 加 附 : 申 請 前 三 個 月 份 理 監 事 會 議 紀 錄 及 財 務 報 表 章 程 社 員 名 冊 社 員 出 工 紀 錄 表 影 本 或 前 一 個 月 社 員 勞 務 所 得 撥 補 表 影 本 ; 申 請 辦 公 室 租 金 應 檢 附 租 賃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所 租 房 舍 相 關 選 聘 任 幹 部 應 予 迴 避 九 審 查 作 業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審 查 核 轉 之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並 擬 具 審 核 意 見 如 下 : 1.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要 件 2. 依 行 政 區 域 內 之 整 體 需 求, 該 計 畫 是 否 必 要 3. 該 計 畫 執 行 後 是 否 達 到 計 畫 之 目 的 4.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之 規 定 5. 最 近 一 年 度 考 核 等 第 6. 最 近 三 年 派 員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或 補 助 委 託 辦 理 之 合 作 教 育 講 習 訓 練 之 年 3

度 班 別 及 人 次 數, 或 其 他 合 作 事 業 相 關 之 研 習 訓 練 7. 無 尚 未 核 銷 案 件 8. 社 務 業 務 財 務 健 全 ( 社 員 權 益 淨 值 不 得 為 負 數 ), 且 正 常 運 作 9. 其 他 ( 二 ) 不 符 本 要 點 規 定, 而 不 予 補 助 者, 應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或 申 請 單 位 ; 其 情 形 得 補 正 者, 應 一 次 敘 明 其 具 體 補 正 事 項 ( 三 ) 審 核 均 以 書 面 審 查 為 原 則, 並 得 邀 請 申 請 單 位 說 明 十 財 務 處 理 : ( 一 ) 依 據 核 定 計 畫 撥 款 :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經 本 部 核 定 其 計 畫 編 號 及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項 目 後, 由 本 部 填 具 內 政 部 年 度 合 作 事 業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核 定 表 ( 如 附 件 三 ), 由 核 轉 機 關 或 逕 向 本 部 申 請 之 單 位 填 具 領 款 收 據 註 明 專 戶 帳 號 及 統 一 編 號, 並 檢 附 本 部 核 定 表 影 本, 報 本 部 撥 款 1. 全 國 級 及 省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及 政 策 性 補 助 單 位, 由 本 部 核 撥 2. 直 轄 市 縣 ( 市 )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儲 蓄 互 助 社,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受 款 後 核 實 轉 撥 ( 二 ) 設 立 專 戶 :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及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領 款 後, 應 存 入 專 戶 存 款 帳 戶, 計 息 儲 存, 專 款 專 用, 其 由 專 戶 存 款 所 產 生 之 利 息 及 其 他 收 入, 不 得 抵 用 或 移 用, 孳 息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七 月 繳 回,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時, 賸 餘 經 費 ( 應 註 明 經 常 門 或 資 本 門 ) 專 戶 孳 息 連 同 其 他 收 入 繳 回 本 部 辦 理 結 案 民 間 單 位 如 未 設 立 專 戶,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後, 始 得 檢 附 支 出 憑 證 請 款 ( 三 ) 補 助 款 之 執 行 : 1.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以 財 物 購 置 之 實 際 採 購 金 額 核 算, 核 定 補 助 如 有 賸 餘 款 項 應 繳 回 本 部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按 原 核 定 計 畫 項 目 執 行 期 間 及 預 定 進 度 切 實 執 行, 其 經 費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原 核 定 計 畫 不 能 配 合 實 際 需 要, 必 頇 變 更 原 計 畫 項 目 執 行 期 間 及 進 度 時, 應 詳 述 理 由, 報 本 部 核 准, 未 經 本 部 同 意 變 更 使 用 計 畫 者, 不 予 核 銷 且 應 繳 回 全 部 補 助 經 費, 並 停 止 補 助 一 年 ;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未 完 成 核 銷 程 序 者, 不 得 申 請 本 部 補 助 2. 年 度 終 了 後, 補 助 經 費 未 經 使 用 者 應 即 停 止 使 用, 並 即 將 經 費 繳 回 本 部 但 已 發 生 而 尚 未 清 償 之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部 分, 應 擬 具 完 成 時 間 表, 報 經 本 部 核 准 者, 得 繼 續 執 行 ( 四 ) 會 計 作 業 : 1.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請 領 本 部 資 本 門 補 助 款 時, 應 依 照 下 列 方 式 列 帳 : (1) 收 到 本 項 補 助 款 項 時 - 借 : 銀 行 存 款, 貸 : 資 本 公 積 ( 註 : 資 本 公 積 - 政 府 補 助 款 : 合 作 社 接 受 本 部 補 助 購 置 資 產 設 備 充 裕 營 運 資 金 或 專 案 計 畫 不 頇 繳 回 之 結 餘 款 皆 屬 之 合 作 社 年 度 決 算 有 虧 損 時, 得 以 資 本 公 積 彌 補 之, 以 資 本 公 積 彌 補 虧 損 之 沖 銷 數 額, 於 日 後 有 盈 餘 年 度, 應 補 足 沖 銷 數 後 始 得 分 配 盈 餘 ) (2) 支 付 設 備 ( 或 設 施 ) 款 項 時 - 借 : OO 設 備 ( 或 設 施 ), 貸 : 銀 行 存 款 (3)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則 依 財 務 會 計 公 報 準 則 第 二 十 九 號 政 府 輔 助 規 定 辦 理, 並 登 錄 財 產 目 錄 按 使 用 年 限 攤 提 折 舊 4

2.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請 領 本 部 經 常 門 補 助 款 時, 應 依 照 下 列 方 式 列 帳 : (1) 收 到 本 項 補 助 款 項 時 - 借 : 銀 行 存 款, 貸 :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2) 支 付 款 項 時 - 借 : 各 費 用 別 科 目, 貸 : 銀 行 存 款 3.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對 於 各 類 服 務 人 員 酬 勞 費 之 印 領 清 冊 應 列 明 實 領 薪 資 總 額 ( 包 括 本 部 補 助 及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自 籌 部 分 ) 扣 繳 稅 款 及 實 領 淨 額, 並 應 負 責 依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4. 全 國 級 及 省 級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十 五 日 內, 檢 具 承 辦 人 會 計 經 理 及 理 事 主 席 等 有 關 人 員 核 章 之 原 始 憑 證 ( 依 資 本 支 出 及 經 常 支 出 分 別 編 造 彙 整 ) 並 填 報 接 受 本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年 度 執 行 概 況 考 核 表 經 費 支 出 憑 證 簿 ( 格 式 如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 並 附 接 受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 如 附 件 六 ) 及 財 產 目 錄 ( 資 本 門 補 助 案 件 適 用 ) 逕 送 本 部 核 銷 結 案 如 同 一 案 件 由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補 助 者, 應 列 明 各 機 關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5.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級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十 五 日 內 填 報 接 受 本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年 度 執 行 概 況 考 核 表 及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財 產 目 錄 ( 資 本 門 補 助 案 件 適 用 ), 如 有 賸 餘 款 其 他 收 入 等 應 隨 函 繳 回, 報 本 部 核 銷 結 案 如 同 一 案 件 由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補 助 者, 應 列 明 各 機 關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 其 原 始 憑 證 及 記 帳 憑 證, 由 各 該 核 轉 申 請 補 助 案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審 核 保 管 備 查 本 部 同 意 核 銷 結 案 公 文,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應 轉 送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6. 本 部 補 助 購 置 之 設 施 設 備, 應 於 適 當 處 標 明 內 政 部 補 助 字 樣, 登 錄 財 產 目 錄 按 使 用 年 限 攤 提 折 舊, 並 檢 附 照 片 二 張 辦 理 核 銷 ; 本 部 補 助 購 置 之 軟 體, 應 登 錄 軟 體 目 錄 ( 附 表 三 ), 並 檢 具 軟 體 保 管 單 ( 附 件 七 ) 辦 理 核 銷 ; 本 部 補 助 人 事 費 者, 應 檢 具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或 開 立 扣 繳 憑 單 承 諾 書 ( 附 件 八 ) 辦 理 核 銷 7.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所 支 付 之 經 費, 如 有 不 合 規 定 之 支 出, 或 所 購 財 物 不 符 原 核 定 之 目 的 及 用 途, 經 本 部 審 核 結 果 予 以 剔 除 時,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得 於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提 出 具 體 理 由 申 復, 未 依 限 申 復 或 申 復 未 獲 同 意 者, 應 即 將 該 項 剔 除 經 費 繳 回 本 部 8.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留 存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與 銷 毀,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銷 毀, 應 函 報 本 部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如 遇 有 提 前 銷 毀, 或 有 毀 損 滅 失 等 情 事 時, 應 敘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本 部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 五 ) 營 運 辦 公 設 備 使 用 年 限 內 合 作 社 解 散 或 業 務 停 頓 一 年 以 上, 本 部 補 助 購 置 之 設 備 應 移 交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保 管 運 用 十 一 督 導 及 考 核 : ( 一 ) 由 本 部 業 務 單 位 會 同 會 計 處 組 成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督 導 考 核 小 組 或 會 同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委 託 會 計 師,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針 對 接 受 本 部 補 助 之 單 位, 以 抽 查 方 式 考 核 其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如 發 現 未 依 補 助 用 途 支 用 或 虛 報 浮 報 等 情 事 時, 即 應 繳 回 該 部 分 之 補 助 經 費, 並 由 本 部 依 情 節 輕 重, 對 該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停 止 補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派 員 督 導 考 核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考 核 結 果 5

併 入 年 度 合 作 事 業 考 核 辦 理 6

附 件 一 ( 本 表 請 加 蓋 合 作 社 圖 記 ) 內 政 部 年 度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表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許 可 文 號 職 稱 姓 名 社 員 人 數 上 年 度 營 業 額 或 收 入 總 額 上 年 度 考 核 等 第 地 址 承 辦 人 電 話 上 年 度 參 訓 人 數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歷 年 未 核 銷 案 件 金 額 計 畫 名 稱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內 容 概 要 預 期 效 益 計 畫 總 經 費 附 件 自 籌 經 費 ( 請 填 寫 具 體 事 實 數 據 )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擇 一 勾 選 ) 成 立 登 記 證 ( 新 成 立 未 滿 一 年 者 ) 變 更 登 記 證 : 最 近 一 次 變 更 登 記 ( 成 立 一 年 以 上 者 ) 立 案 證 書 上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書 ( 含 社 務 業 務 及 財 務 報 告 ) 決 算 書 表 ( 含 社 員 大 會 通 過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收 支 餘 絀 表 財 產 目 錄 及 結 餘 分 配 或 短 絀 分 擔 案 等 四 種 ) 上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書 ( 業 務 概 況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盈 餘 分 配 表 等 財 務 報 表 )( 儲 蓄 互 助 社 適 用 ) 與 申 請 補 助 有 關 之 社 員 ( 代 表 ) 大 會 或 理 事 會 紀 錄 參 加 合 作 教 育 講 習 訓 練 其 他 合 作 事 業 相 關 研 習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最 近 三 年 ( 不 含 申 請 年 度 )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彙 整 表 公 司 行 號 或 廠 商 註 記 之 明 細 估 價 單 及 型 錄 ( 資 本 門 補 助 案 ) 用 地 符 合 興 建 簡 易 集 貨 場 或 其 他 設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土 地 使 用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 擇 一 勾 選 )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 申 請 單 位 為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有 效 期 限 為 十 五 年 以 上 之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 申 請 單 位 非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 申 請 單 位 非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7

核 轉 機 關 ( 單 位 ) 審 核 意 見 建 築 物 規 模 圖 說 ( 註 明 使 用 材 料 及 尺 寸 ) 其 他 ( 請 自 行 敘 明 ) ( 已 隨 申 請 表 附 送 的 附 件 請 打 勾 ) 審 核 重 點 1.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要 件 2. 依 行 政 區 域 內 之 整 體 需 求, 該 計 畫 是 否 必 要 3. 該 計 畫 執 行 後 是 否 達 到 計 畫 之 目 的 4.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之 規 定 5. 最 近 一 年 度 考 核 等 第 6. 最 近 三 年 派 員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或 補 助 委 託 辦 理 之 合 作 教 育 講 習 訓 練 之 年 度 班 別 及 人 次 數 或 其 他 合 作 事 業 相 關 研 習 訓 練 7. 無 尚 未 核 銷 案 件 8. 社 務 業 務 財 務 健 全, 且 正 常 運 作 9. 其 他 審 核 意 見 1. 2. 3. 4. 5. 年 等 6. 7. 8. 9. 核 轉 機 關 ( 單 位 ) 首 長 簽 章 説 明 :1.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請 依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填 列 2. 自 籌 經 費 為 計 畫 總 經 費 扣 除 申 請 內 政 部 補 助 經 費 之 餘 額 3. 資 本 支 出 為 營 運 或 辦 公 設 備, 其 餘 為 經 常 支 出 4. 資 本 支 出 項 目 應 檢 附 公 司 行 號 或 廠 商 註 記 之 明 細 估 價 單 及 型 錄 5. 資 本 門 支 出 申 請 補 助 案 件 應 檢 附 最 近 三 年 ( 不 含 申 請 年 度 )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彙 整 表 ( 如 下 表 ) 並 附 財 產 目 錄 ( 註 明 本 部 補 助 項 目 ) 8

最 近 三 年 ( 不 含 申 請 年 度 )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彙 整 表 申 請 單 位 : 填 表 日 期 : 年 度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補 助 項 目 核 銷 情 形 申 請 資 本 門 補 助 請 附 財 產 目 錄 佐 證 填 表 人 : 經 理 ( 場 長 ): 理 事 主 席 : 填 表 說 明 1.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 敘 明 內 政 部 年 月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補 助 新 臺 幣 元 及 計 畫 編 號 2. 補 助 項 目 : 分 別 敘 明 接 受 補 助 之 營 運 或 辦 公 設 備 之 數 量 及 金 額 3. 核 銷 情 形 : 敘 明 內 政 部 年 月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核 銷 建 檔 結 案 核 銷 金 額 賸 餘 款 及 孳 息 9

附 件 二 ( 單 位 名 稱 ) ( 計 畫 名 稱 )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計 畫 書 ( 資 本 門 ) 一 目 的 : 二 計 畫 起 訖 日 期 : 三 內 容 : 四 效 益 : 五 經 費 概 算 : 六 經 費 來 源 : ( 單 位 名 稱 ) ( 計 畫 名 稱 )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 經 常 門 ) 一 目 的 : 二 主 辦 單 位 : 三 協 辦 單 位 : 四 時 間 :( 期 程 ) 五 地 點 : 六 參 加 對 象 人 數 : 七 內 容 : 八 效 益 : 九 經 費 概 算 : 十 經 費 來 源 :( 請 註 明 是 否 對 外 收 費 及 其 基 準 ) 10

附 件 三 內 政 部 年 度 合 作 事 業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核 定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計 畫 編 號 申 請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總 經 費 申 請 時 自 籌 經 費 經 常 支 出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經 常 支 出 核 准 補 助 經 費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核 准 補 助 項 目 或 不 准 原 因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核 銷 應 自 籌 經 費 比 例 備 註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業 經 內 政 部 00 年 00 月 00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0000000000 號 函 核 准 補 助 說 明 : 計 畫 編 號 共 10 碼 : 第 1 2 3 碼 : 年 度 別, 第 4 5 碼 : 主 管 科 別 代 碼 ( 英 文 半 形 大 寫 ),CM: 合 作 行 政 管 理 科 CG: 合 作 事 業 輔 導 科 第 6 碼 : 團 體 及 縣 市 代 碼 :1: 全 國 級 2: 省 級 3: 臺 北 市 4: 高 雄 市 A: 新 北 市 B: 宜 蘭 縣 C: 桃 園 縣 D: 新 竹 縣 E: 苗 栗 縣 G: 彰 化 縣 H: 南 投 縣 I: 雲 林 縣 J: 嘉 義 縣 M: 屏 東 縣 N: 臺 東 縣 O: 花 蓮 縣 P: 澎 湖 縣 Q: 基 隆 市 R: 新 竹 市 S: 臺 中 市 T: 嘉 義 市 U: 臺 南 市 V: 金 門 縣 W: 連 江 縣 第 7 碼 :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代 碼 :( 數 字 半 形 ) 第 8 9 碼 : 補 助 計 畫 序 號 :( 依 補 助 項 目 別 編 碼 ) 例 如 :01 02 第 10 碼 : 補 助 項 目 代 碼 ( 英 文 半 形 大 寫 )A: 合 作 節 舉 辦 各 項 慶 祝 活 動 B: 辦 公 設 備 O: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P: 合 作 刊 物 及 合 作 出 版 品 R: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及 示 範 觀 摩 E: 強 化 儲 互 協 會 儲 蓄 互 助 社 及 專 案 計 畫 經 營 管 理 設 備 L: 辦 理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幹 部 教 育 訓 練 M: 強 化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S: 辦 理 專 案 計 畫 國 際 交 流 U: 強 化 聯 合 組 織 社 間 合 作 輔 導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輔 導 儲 蓄 互 助 社 等 11

附 件 四 計 畫 編 號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補 助 計 畫 ( 機 關 或 單 位 名 稱 ) 接 受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年 度 執 行 概 況 考 核 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申 請 時 自 籌 經 費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年 月 日 累 計 實 支 數 合 計 自 籌 經 費 支 出 其 他 機 關 補 助 支 出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執 行 進 度 % 核 銷 情 形 繳 回 金 額 ( 含 賸 餘 款 其 他 收 入 ) 備 註 填 表 說 明 :1. 執 行 進 度 % 欄 係 指 計 畫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非 為 經 費 支 出 進 度 2. 申 請 時 自 籌 經 費 欄 所 列 係 指 申 請 單 位 申 請 時 所 列 之 自 籌 款,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欄 所 列 係 指 本 部 核 定 之 補 助 金 額 3. 核 銷 情 形 欄 請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就 地 審 計 核 銷 後, 填 寫 已 核 銷, 如 有 賸 餘 款 其 他 收 入 請 隨 函 繳 回, 本 部 據 以 備 查 建 檔 結 案 4. 核 銷 時 自 籌 經 費 之 計 算 方 式 為 實 際 支 用 經 費 總 額 乘 以 本 案 所 核 定 核 銷 應 自 籌 經 費 比 例 之 積 為 應 自 籌 金 額, 如 不 足 應 自 籌 金 額 者, 應 繳 回 差 額 5. 如 有 其 他 機 關 補 助, 請 在 備 註 欄 註 明 機 關 名 稱 ; 如 有 二 個 機 關 以 上 補 助, 請 分 別 列 明 填 表 人 : 業 務 主 管 : 主 辦 會 計 : 核 轉 機 關 首 長 : 12

附 件 五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接 受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憑 證 簿 會 計 年 度 : 計 畫 編 號 : 計 畫 項 目 : 內 政 部 核 准 日 期 及 文 號 : 補 助 經 費 新 臺 幣 ( 大 寫 ): 支 出 憑 證 正 本 共 張, 計 新 臺 幣 元 在 內 政 部 補 助 經 費 項 下 報 支 數 計 新 臺 幣 ( 大 寫 ) 繳 回 內 政 部 賸 餘 經 費 新 臺 幣 ( 大 寫 ): 經 費 孳 息 金 額 新 臺 幣 ( 大 寫 ): 其 他 收 入 金 額 新 臺 幣 ( 大 寫 ): 元 機 關 ( 單 位 ) 審 核 簽 章 內 政 部 縣 ( 市 )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業 務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機 關 長 官 業 務 單 位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會 計 單 位 機 關 長 官 業 務 單 位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說 明 : 請 各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 單 位 )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後, 連 同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支 出 憑 證 依 序 裝 訂 13

附 件 六 受 補 助 單 位 : 接 受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會 計 年 度 : 補 助 計 畫 編 號 :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 支 出 日 期 金 額 ( 新 臺 幣 元 ) 支 出 憑 摘 要 千 百 十 年 月 日 證 編 號 萬 千 百 十 元 萬 萬 萬 合 計 填 表 說 明 : 1. 請 依 支 出 憑 證 編 號 順 序 填 列 2. 如 接 受 二 個 以 上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者, 應 列 明 各 機 關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14

附 件 七 軟 體 編 號 ( 單 位 全 銜 ) 軟 體 保 管 單 ( 第 1 頁 共 有 2 頁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軟 體 別 1. 系 統 軟 體 2. 軟 體 工 具 3. 應 用 軟 體 軟 體 名 稱 ( 含 廠 牌 ) 版 本 序 功 號 能 使 用 版 別 1. 主 機 版 2. 單 機 版 3. 網 路 版 : 使 用 者 數 適 用 軟 硬 體 環 境 數 量 套 軟 體 來 源 來 源 單 位 1. 購 置 2. 自 行 開 發 3. 委 託 開 發 4. 授 權 使 用 5. 隨 硬 體 附 贈 6. 他 機 關 贈 與 7. 其 他 軟 體 存 放 媒 體 相 關 文 件 手 冊 名 稱 及 數 量 費 用 或 月 租 金 1. 光 碟 片 2. 磁 碟 片 3. 磁 帶 4. 磁 碟 5. 其 他 新 臺 幣 新 臺 幣 啟 用 日 期 年 月 日 元 元 / 月 數 量 備 註 填 表 單 位 填 表 人 簽 章 附 註 : 本 單 存 軟 體 管 理 單 位, 另 影 印 一 份 歸 檔 15

軟 體 保 管 單 ( 第 2 頁 共 有 2 頁 ) 處 理 日 期 保 管 單 位 保 管 人 簽 章 使 用 單 位 使 用 人 簽 章 版 本 取 得 費 用 授 權 人 數 首 次 分 發 減 損 原 因 1. 毀 損 2. 不 適 用 3. 已 更 新 版 本 4. 合 約 到 期 處 理 方 式 1. 依 約 辦 理 2. 轉 贈 3. 銷 毀 處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簽 章 16

附 件 七 第 1 頁 填 表 說 明 一 單 位 全 銜 : 填 機 關 名 稱 二 填 表 日 期 : 填 表 的 日 期 三 軟 體 編 號 : 管 理 用 編 號, 可 供 排 序 用, 下 例 謹 供 參 考 : X X X NNNN 序 號 : 編 號 ( 流 水 號 ) 單 位 別 : 使 用 者 所 屬 的 單 位 代 號 軟 體 別 : 系 統 軟 體 用 S; 軟 體 工 具 用 T; 應 用 軟 體 用 A 使 用 版 別 : 主 機 版 用 M; 單 機 版 用 P; 網 路 版 用 N 四 軟 體 別 : 依 軟 體 使 用 功 能 區 分 : 系 統 軟 體 軟 體 工 具 應 用 軟 體 等, 請 擇 一 勾 選 五 軟 體 名 稱 : 填 軟 體 廠 牌 名 稱 六 版 本 : 填 軟 體 版 本 七 序 號 : 填 軟 體 序 號 或 空 白 八 功 能 : 填 軟 體 使 用 功 能 九 使 用 版 別 : 區 分 為 : 主 機 版 單 機 版 網 路 版, 請 擇 一 勾 選, 如 為 網 路 版 者 加 填 使 用 者 數 十 適 用 軟 硬 體 環 境 : 填 本 軟 體 適 用 之 作 業 環 境 ( 含 硬 軟 體 環 境 ) 十 一 數 量 : 設 置 套 數 十 二 軟 體 來 源 : 區 分 為 : 購 置 自 行 開 發 委 託 開 發 授 權 使 用 隨 硬 體 附 贈 他 機 關 贈 與 及 其 他, 請 擇 一 勾 選 十 三 來 源 單 位 : 本 軟 體 提 供 者, 填 提 供 之 廠 商 或 承 包 者 或 提 供 之 機 關 十 四 軟 體 存 放 媒 體 : 軟 體 提 供 之 方 式, 區 分 為 : 光 碟 片 磁 碟 片 磁 帶 磁 碟 或 其 他, 請 擇 一 勾 選 後, 加 填 該 媒 體 之 數 量 十 五 相 關 文 件 手 冊 名 稱 及 數 量 : 隨 軟 體 所 附 之 文 件 手 冊 名 稱 及 數 量 十 六 費 用 或 月 租 金 : 依 軟 體 來 源 區 別, 如 為 購 置 或 委 託 開 發 則 填 取 得 費 用, 如 為 授 權 使 用 採 租 用 方 式 者, 請 填 月 租 金, 如 為 分 期 付 款 取 得 之 軟 體, 則 填 總 費 用 十 七 啟 用 日 期 : 填 啟 用 之 日 期 十 八 備 註 : 如 另 有 頇 特 別 註 記 者, 填 於 此 處 十 九 填 表 單 位 : 機 關 指 定 之 軟 體 管 理 單 位 二 十 填 表 人 簽 章 : 軟 體 管 理 單 位 指 定 之 管 理 人 17

附 件 七 第 2 頁 填 表 說 明 一 首 次 分 發 使 用 時, 將 保 管 單 位 及 使 用 單 位 名 稱 填 入 第 一 行 相 關 位 置, 並 請 保 管 人 及 使 用 人 於 相 關 位 置 簽 章 確 認 二 後 續 如 有 版 本 更 新 授 權 人 數 變 更 開 發 之 應 用 軟 體 功 能 增 加 至 被 視 為 版 本 更 新 保 管 人 異 動 保 管 單 位 異 動 使 用 單 位 異 動 使 用 人 異 動 等, 則 作 下 列 異 動 處 理 處 理 日 期 : 填 異 動 之 日 期 保 管 單 位 : 如 有 異 動, 則 填 新 保 管 單 位 保 管 人 簽 章 : 如 有 異 動, 則 請 新 保 管 人 簽 章 使 用 單 位 : 如 有 異 動, 則 填 新 使 用 單 位 使 用 人 簽 章 : 如 有 異 動, 則 請 新 使 用 人 簽 章 版 本 : 版 本 更 新, 舊 版 本 有 保 留 使 用 之 必 要 時, 才 將 新 版 本 填 入 此 欄 ; 如 版 本 更 新 後 舊 版 本 確 定 不 再 使 用 時, 新 版 本 視 為 新 增 軟 體 辦 理, 舊 版 本 視 使 用 狀 況 可 辦 理 減 損 取 得 費 用 : 如 版 本 更 新 或 增 加 功 能 或 授 權 人 數 異 動, 頇 增 加 之 費 用 授 權 人 數 : 授 權 人 數 如 有 異 動 時 才 辦 理 異 動 登 記 三 軟 體 減 損 奉 核 定 後 辦 理 以 下 各 項 : 減 損 原 因 : 區 分 為 毀 損 不 適 用 已 更 新 版 本 合 約 到 期, 請 擇 一 勾 選 減 損 後 之 處 理 方 式 : 區 分 為 銷 毀 依 約 辦 理 或 轉 贈 給 他 機 關, 請 擇 一 勾 選 減 損 後 之 處 理 日 期 : 填 入 辦 理 日 期 承 辦 人 簽 章 : 軟 體 減 損 承 辦 人 簽 章 18

附 件 八 開 立 扣 繳 憑 單 承 諾 書 合 作 社 年 度 接 受 內 政 部 補 助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之 所 得 統 一 由 本 社 依 法 辦 理 扣 繳 申 報 本 社 因 採 申 報 方 式, 於 次 年 月 日 前 向 國 稅 局 申 報 及 次 年 月 日 前 將 扣 繳 憑 單 寄 發 納 稅 義 務 人, 故 尚 未 統 一 開 立 扣 繳 憑 單, 特 予 敘 明 此 致 內 政 部 社 場 名 稱 : 理 事 主 席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

附 表 一 項 桌 上 型 電 腦 彩 色 液 晶 顯 示 器 一 般 型 電 腦 印 表 機 傳 真 機 影 印 機 開 飲 機 公 文 櫃 會 議 桌 會 議 椅 辦 公 桌 辦 公 椅 電 腦 桌 電 腦 椅 多 功 能 事 務 機 電 話 機 電 腦 伺 服 器 電 腦 收 銀 機 電 腦 軟 體 補 助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辦 公 設 備 項 目 審 核 標 準 表 目 電 腦 讀 碼 機 (CCD) 盤 點 機 單 槍 液 晶 投 影 機 投 影 機 布 幕 其 他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 每 台 每 組 ) 備 註 ( 單 位 : 新 臺 幣 ) 二 萬 元 含 獨 立 主 機 螢 幕 作 業 系 統 五 千 元 獨 立 顯 示 器 不 含 主 機 一 萬 二 千 元 獨 立 主 機 不 含 螢 幕 四 千 元 五 千 元 與 多 功 能 事 務 機 擇 一 補 助 二 萬 元 二 千 元 二 千 八 百 元 含 檔 案 櫃 資 料 櫃 六 千 二 百 元 一 千 五 百 元 三 千 元 一 千 二 百 元 一 千 五 百 元 一 千 二 百 元 五 千 元 與 傳 真 機 擇 一 補 助 一 千 元 每 台 補 助 一 千 元 二 萬 五 千 元 三 萬 元 一 萬 五 千 元 八 千 元 三 千 元 二 萬 二 千 元 六 千 元 二 十 五 萬 元 備 註 : 一 其 他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 播 種 機 排 箱 機 鏟 裝 機 乾 燥 機 打 包 機 插 秧 機 水 稻 育 苗 中 心 迴 轉 犁 挖 土 機 碾 米 機 田 間 搬 運 機 小 型 農 耕 機 灌 溉 馬 達 割 草 機 水 果 選 別 機 簡 易 集 貨 場 倉 庫 冷 凍 庫 溫 室 保 全 監 視 系 統 等,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貳 拾 伍 萬 元 為 限 二 運 輸 工 具 ( 汽 車 貨 車 運 輸 車 機 車 等 ) 手 提 電 腦 照 相 機 冷 氣 機 咖 啡 機 沙 發 椅, 不 補 助 20

附 表 二 1. 補 助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及 示 範 觀 摩 項 目 審 核 標 準 表 補 助 項 目 講 師 鐘 點 費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 每 節 每 日 每 次 ) 外 聘 : 一 千 六 百 元 內 聘 : 八 百 元 二 千 元 備 註 ( 單 位 : 新 臺 幣 ) 依 講 師 學 經 歷 考 量 實 際 個 案 情 形 予 以 核 給 出 席 費 支 給,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印 刷 費 場 地 費 佈 置 費 器 材 租 金 膳 雜 費 雜 支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六 千 元 每 天 ( 輛 ) 覈 實 支 付 講 師 專 家 學 者 行 程 八 百 元 二 萬 元 二 萬 元 一 萬 元 一 萬 元 覈 實 支 付 六 千 元 攝 影 桶 裝 水 文 具 郵 資 等 不 超 過 補 助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電 話 費 水 電 費 等 其 他 必 要 費 用 口 譯 費 文 件 翻 譯 費 撰 稿 費 等 說 明 :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及 示 範 觀 摩 規 定 補 助 項 目 二 依 據 當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之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訂 定 2. 推 動 合 作 事 業 結 合 社 區 營 造 項 目 審 核 標 準 表 項 目 標 準 備 註 臨 時 酬 勞 費 每 小 時 以 基 本 時 薪 計 算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款 不 得 超 過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通 訊 費 每 月 最 高 三 千 元 郵 費 電 話 費 網 路 費 等 水 電 費 每 月 最 高 二 千 元 自 有 場 地 辦 理 時 使 用 志 工 保 險 費 每 人 每 年 五 百 元 以 申 請 單 位 為 被 保 險 人 覈 實 支 付 志 工 交 通 費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一 百 元 以 外 勤 服 務 之 志 工 為 限 說 明 :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一 款 第 五 目 推 動 合 作 事 業 結 合 社 區 營 造 規 定 補 助 項 目 二 依 據 當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之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訂 定 21

3. 照 顧 服 務 勞 動 合 作 社 項 目 審 核 標 準 表 項 目 標 準 備 註 辦 公 室 租 金 通 訊 費 辦 公 室 租 金 及 通 訊 費 合 計 每 月 最 高 八 千 元 為 限 以 申 請 單 位 覈 實 支 付 水 電 費 每 月 最 高 一 千 元 水 費 電 費 等 郵 費 電 話 費 網 路 費 等 ( 不 含 可 攜 式 網 卡 費 用 ) 說 明 : 一 開 辦 費 每 社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辦 理 成 立 登 記 起 二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以 一 次 補 助 為 限,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附 表 一 規 定 辦 理 二 業 務 費 補 助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至 多 申 請 補 助 三 年, 以 經 常 性 支 出 為 主 三 依 據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二 款 第 三 目 補 助 照 顧 服 務 勞 動 合 作 社 規 定 補 助 項 目 四 依 據 當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之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訂 定 22

附 表 三 ( 單 位 全 銜 ) 軟 體 目 錄 製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軟 體 編 號 軟 體 別 軟 體 名 稱 ( 含 廠 牌 ) 版 本 版 本 序 號 使 用 版 別 使 用 者 數 適 用 軟 硬 體 環 境 數 量 軟 體 來 源 來 源 單 位 軟 體 存 放 媒 體 ( 數 量 ) 相 關 文 件 手 冊 ( 名 稱 及 數 量 ) 價 值 保 管 單 位 保 管 人 使 用 單 位 使 用 人 啟 用 日 期 功 能 備 註 附 註 : 視 需 要 本 表 可 分 1. 使 用 單 位 序 2. 使 用 者 序 3. 保 管 者 序 4. 軟 體 編 號 序 5. 軟 體 別 序 6. 使 用 別 序 製 表 單 位 :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