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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開 會 時 間 :105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01 時 30 分 二 開 會 地 點 : 本 府 15 樓 1501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李 主 任 委 員 憲 明 ( 黃 委 員 穗 鵬 代 ) 四 出 席 委 員 : 各 委 員 五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李 天 鐸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王 銘 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盧 俊 廷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六 討 論 事 項 : ( 一 ) 李 天 鐸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青 芝 段 64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竹 風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暨 開 放 空 間 建 照 預 審 案 決 議 : 1. 請 補 附 建 造 執 照 申 請 書 及 同 意 展 延 公 文 ( 延 續 至 7 月 15 日 以 前 建 照 申 請 案 ), 以 釐 清 獎 勵 值 適 用 2. P.7-5 開 放 空 間 檢 討 不 全 (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部 分 ) 請 依 規 定 檢 討 3. P.7-12 開 放 空 間 圖 例 標 示 不 全, 請 釐 清 並 修 正 4. 本 案 和 71 72 74 等 3 筆 地 號 土 地 同 一 街 廓, 請 於 平 面 套 繪 兩 基 地 周 遭 現 況 加 強 與 鄰 地 開 放 空 間 介 面 處 理 以 確 保 景 觀 人 行 步 道 之 延 續, 並 補 整 街 廓 構 想 說 明 5. 1F 景 觀 平 面 圖 在 領 航 南 路 緊 鄰 公 園, 和 本 基 地 之 連 結 關 係 為 何?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設 計 應 符 合 開 放 性 及 公 益 性, 請 修 正 6. 法 定 退 縮 範 圍 內 不 得 有 任 何 突 起 構 造 物 ( 含 排 風 口 位 置 ), 並 扣 除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值 7. 請 依 照 土 管 第 28 條 規 定 檢 討 沿 街 面 退 縮 之 帶 狀 空 間, 應 配 合 臨 接 道 路 之 人 行 道 設 計 之 鋪 面 型 式 色 彩 紋 理 等, 請 修 正 8. 請 依 高 鐵 特 定 區 都 市 計 畫 土 管 第 37 條 規 定 採 分 流 式 下 水 道, 其 雨 水 下 水 道 應 為 透 水 性 下 水 道 系 統, 總 透 水 量 ( 含 不 透 水 空 地 ) 以 能 達 最 佳 設 計 量 為 原 則 檢 討 9. 請 依 桃 園 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共 同 決 議 事 項 規 定 建 築 基 地 退 縮 建 築 開 放 空 間 應 種 植 枝 下 淨 高 3 公 尺 以 上 之 喬 木 樹 種 10. 請 檢 討 本 基 地 現 況 照 片 周 圍 是 否 有 其 他 建 案 並 分 析 本 案 之 設 計 對 其 之 影 響 為 何? 11. 請 補 附 植 栽 之 覆 土 深 度 高 低 差 之 剖 面 圖 基 地 保 水 設 施, 並 考 量 大 雨 沖 刷 突 起 之 植 栽 穴 因 應 之 排 水 系 統 12. 本 案 為 高 層 建 築 請 考 量 高 樓 風 及 微 氣 候 影 響, 並 以 建 築 手 法 提 出 花 台 植 栽 等 相 關 設 置 與 配 置 13. P.4-2, 請 移 設 車 道 口 之 兩 喬 木 避 免 影 響 車 行 安 全, 另 請 考 量 車 道 旁 綠 化 複 層 植 栽 喬 木 應 考 量 其 生 長 性, 請 修 正 14. 請 增 加 本 案 景 觀 設 計 垂 直 綠 化 之 平 立 剖 等 詳 細 圖 面 (S:1/30) 15. 建 議 車 道 出 入 口 應 留 適 當 緩 衝 空 間 避 免 影 響 人 行 道 通 行 16. 基 地 境 界 線 臨 道 路 側 請 檢 討 留 設 與 人 行 空 間 2 公 尺 之 緩 衝 空 間 17. P.7-11, 請 釐 清 本 案 消 防 雲 梯 車 活 動 空 間 及 動 線 的 合 理 性 並 檢 討 迴 轉 路 徑 的 方 式 18. 有 關 本 案 消 防 救 災, 因 有 高 層 緩 衝 空 間 位 置 影 響 主 出 入 口, 請 修 正 19. 空 調 主 機 管 線 請 依 規 定 遮 蔽 美 化 以 設 計 大 樣 圖 ( 平 立 剖 1/30) 說 明 20. P.6-18, 釐 清 B1F 高 度 是 否 符 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2.1M 以 上, 並 請 結 構 技 師 頁 1 / 6

詳 檢 核 植 穴 覆 土 深 度 之 載 重 結 構 安 全 性 21. 本 案 基 地 境 界 線 之 綠 籬 設 計 請 補 附 相 關 剖 面 圖 及 高 度 限 1.5M 檢 討 22. 有 關 屋 脊 裝 飾 物 女 兒 牆 框 架 裝 飾 板 露 樑 雨 遮 花 台 陽 台 A/C 專 用 板 防 火 避 難 步 行 距 離 面 積 計 算 等 請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併 建 管 程 序 辦 理 23. 另 請 補 充 更 正 下 列 圖 說 : (1) 請 於 B1F 增 設 垃 圾 處 理 空 間 (2) 臨 地 界 線 及 建 築 線 側, 請 留 設 2M*2M 硬 舖 面 (3) 請 於 相 關 圖 說 內 標 示 土 管 退 縮 加 1 公 尺 的 範 圍, 以 利 審 閱 (4) P.6-19, 請 用 色 塊 標 示 裝 飾 柱 位 置, 以 利 審 閱 (5) 報 告 書 圖 說 內 容 請 依 預 審 手 冊 規 定 比 例 繪 製, 各 層 平 面 圖 說 比 例 尺 寸 不 小 於 1/200 (6) 1F 大 廳 與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應 依 區 劃, 請 修 正 (7) 1F 排 風 管 位 置 影 響 植 栽 生 長, 請 修 正 (8) P.6-7, 無 障 礙 樓 梯 修 正 迴 轉 半 徑 圖 並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檢 討 無 障 礙 廁 所 數 量 (9) P.3-14, 陽 台 剖 面 圖 和 結 構 圖 不 符, (10) 補 A-A 剖 面 之 降 板 結 構 處 理 圖, 請 修 正 (11)P.7-20, 請 於 結 構 圖 補 標 示 樓 板 位 置 P.6-18, 板 位 置 釐 清 是 否 降 板 和 剖 面 圖 不 符, 請 修 正 本 案 經 審 原 則 同 意 修 正 後 通 過, 請 於 三 個 月 內 依 上 述 意 見 修 正 後 製 作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對 照 圖 及 對 照 表, 依 程 序 報 府 核 備 ( 二 ) 李 天 鐸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青 芝 段 71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竹 風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暨 開 放 空 間 建 照 預 審 案 決 議 : 1. 請 補 附 建 造 執 照 申 請 書 及 同 意 展 延 公 文 ( 延 續 至 7 月 15 日 以 前 建 照 申 請 案 ), 以 釐 清 獎 勵 值 適 用 2. P.7-5, 開 放 空 間 檢 討 不 全 (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部 分 ) 請 依 規 定 檢 討 3. P.7-11 P.7-12, 開 放 空 間 圖 例 標 示 不 全, 請 釐 清 並 修 正 4. 本 案 和 64 66 等 2 筆 地 號 土 地 同 一 街 廓, 請 於 平 面 套 繪 兩 基 地 周 遭 現 況 加 強 與 鄰 地 開 放 空 間 介 面 處 理 以 確 保 景 觀 人 行 步 道 之 延 續, 並 補 整 街 廓 構 想 說 明 5. 本 案 基 地 開 發 主 要 在 上 半 部, 釐 清 喬 木 之 生 長 性 無 虞 6. 建 議 本 案 之 建 築 配 置 往 南 移 設, 留 設 與 鄰 地 連 結 性 合 理 之 開 放 空 間 7. P.4-1, 口 袋 型 之 沿 街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補 維 管 計 畫 書, 左 側 鄰 接 舊 社 區 應 刪 除 樹 籬 提 供 開 口 供 通 行 使 用 8. 請 依 照 土 管 第 28 條 規 定 檢 討 沿 街 面 退 縮 之 帶 狀 空 間, 應 配 合 臨 接 道 路 之 人 行 道 設 計 之 鋪 面 型 式 色 彩 紋 理 等, 請 修 正 9. 請 依 高 鐵 特 定 區 都 市 計 畫 土 管 第 37 條 規 定 採 分 流 式 下 水 道, 其 雨 水 下 水 道 應 為 透 水 性 下 水 道 系 統, 總 透 水 量 ( 含 不 透 水 空 地 ) 以 能 達 最 佳 設 計 量 為 原 則 檢 討 10. 請 依 桃 園 市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共 同 決 議 事 項 規 定 建 築 基 地 退 縮 建 築 開 放 空 間 應 種 植 枝 下 淨 高 3 公 尺 以 上 之 喬 木 樹 種 11. 本 案 為 高 層 建 築 請 考 量 高 樓 風 及 微 氣 候 影 響, 並 以 建 築 手 法 提 出 花 台 植 栽 等 相 關 設 置 與 配 置 頁 2 / 6

12. 請 補 附 植 栽 之 覆 土 深 度 高 低 差 之 剖 面 圖 基 地 保 水 設 施, 並 考 量 大 雨 沖 刷 突 起 之 植 栽 穴 因 應 之 排 水 系 統 13. P.4-2, 請 移 設 車 道 口 之 兩 喬 木 避 免 影 響 車 行 安 全, 另 請 考 量 車 道 旁 綠 化 複 層 植 栽 喬 木 應 考 量 其 生 長 性, 請 修 正 14. 請 增 加 本 案 景 觀 設 計 垂 直 綠 化 之 平 立 剖 等 詳 細 圖 面 (S:1/30) 15. 建 議 車 道 出 入 口 應 留 適 當 緩 衝 空 間 避 免 影 響 人 行 道 通 行 16. 請 依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標 示 高 程 坡 度 材 質 等 另 橫 斷 面 斜 率 以 2.5 % 設 計 17. 基 地 境 界 線 臨 道 路 側 請 檢 討 留 設 與 人 行 空 間 2 公 尺 之 緩 衝 空 間 18. 空 調 主 機 管 線 請 依 規 定 遮 蔽 美 化 並 以 設 計 大 樣 圖 ( 平 立 剖 1/30) 說 明 19. 本 案 基 地 境 界 線 之 綠 籬 設 計 請 補 附 相 關 剖 面 圖 及 高 度 限 1.5M 檢 討 20. 地 下 室 平 面 結 構 不 合 理, 請 結 構 技 師 檢 討 釐 清 21. 有 關 屋 脊 裝 飾 物 女 兒 牆 框 架 裝 飾 板 露 樑 雨 遮 花 台 陽 台 A/C 專 用 板 防 火 避 難 步 行 距 離 面 積 計 算 等 請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併 建 管 程 序 辦 理 22. 另 請 補 充 更 正 下 列 圖 說 : (1) 請 於 B1F 增 設 垃 圾 處 理 空 間 (2) 臨 地 界 線 及 建 築 線 側, 請 留 設 2M*2M 硬 舖 面 (3) 請 於 相 關 圖 說 內 標 示 土 管 退 縮 加 1 公 尺 的 範 圍, 以 利 審 閱 (4) P.6-19, 請 用 色 塊 標 示 裝 飾 柱 位 置, 以 利 審 閱 (5) 報 告 書 圖 說 內 容 請 依 預 審 手 冊 規 定 比 例 繪 製, 各 層 平 面 圖 說 比 例 尺 寸 不 小 於 1/200 (6) 1F 大 廳 與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應 依 區 劃, 請 修 正 (7) 陽 台 剖 面 圖 和 結 構 圖 不 符, 補 A-A 剖 面 之 降 板 結 構 處 理 圖, 請 修 正 (8) 請 於 結 構 圖 補 標 示 樓 板 位 置 釐 清 是 否 降 板 和 剖 面 圖 不 符, 請 修 正 本 案 經 審 原 則 同 意 修 正 後 通 過, 請 於 三 個 月 內 依 上 述 意 見 修 正 後 製 作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對 照 圖 及 對 照 表, 依 程 序 報 府 核 備 ( 三 ) 王 銘 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青 昇 段 439 地 號 等 7 筆 土 地 沈 福 勝 店 鋪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暨 開 放 空 間 建 照 預 審 案 決 議 : 本 案 因 停 車 獎 勵 停 止 適 用 本 案 之 法 規 適 用 年 度 未 檢 附 綠 建 築 獎 勵 相 關 檢 討 圖 說 景 觀 表 現 方 式 部 份 需 調 整 及 修 正, 其 餘 報 告 書 圖 說 仍 有 疑 義 待 釐 清 及 補 正, 故 請 依 下 列 意 見 修 正 後 重 新 提 會 1. 停 車 獎 勵 之 法 令 已 於 103 年 經 內 政 部 令 停 止 適 用, 本 案 之 停 車 獎 勵 雖 日 前 有 掛 件 申 請, 但 未 於 時 效 內 完 成 建 照 預 審 核 定, 故 請 取 消 該 獎 勵 並 修 正 本 設 計 案 2. 請 於 檢 討 圖 說 上 清 楚 標 示 土 管 退 縮 加 1 公 尺 範 圍, 且 不 得 小 於 4 公 尺 ; 另 沿 街 步 道 式 開 放 空 間 4 公 尺 寬 度 範 圍 內 不 得 有 突 起 構 造 物, 植 栽 槽 與 地 面 應 齊 平, 且 應 配 合 設 置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 如 坡 道 引 導 設 施 等 ) 3. 本 案 有 申 請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補 維 管 計 畫 書 4. 本 案 申 請 綠 建 築 銀 級 容 積 獎 勵, 請 以 達 到 該 級 距 之 上 限 等 級 為 原 則 設 計, 並 補 附 相 關 規 劃 圖 說 另 請 加 強 基 地 排 水 保 水 等 設 計 5. 請 釐 清 本 案 之 法 規 適 用 年 度, 此 涉 及 本 案 如 : 無 障 礙 等 相 關 檢 討 頁 3 / 6

6. 本 案 位 於 航 高 限 制 範 圍 內, 其 高 度 應 含 避 雷 針 高 度, 經 查 本 案 基 地 道 路 海 拔 為 82.5 公 尺, 非 報 告 書 P.1-9-1 所 述 77.5 公 尺, 請 釐 清 本 案 絕 對 高 度, 並 依 規 定 檢 討 機 場 航 高 管 制, 另 建 議 檢 討 時 繪 製 3D 模 型 檢 討 7. 現 況 照 片 請 更 新, 不 得 使 用 google MAP 照 片 本 案 有 申 請 綠 美 化 獎 勵, 建 請 仍 維 持 基 地 基 本 綠 美 化 空 間 8. 考 量 本 案 位 於 商 業 區, 請 適 度 增 加 商 業 使 用 空 間 ;1F 採 商 業 行 為 為 主 要 空 間,2F 以 上 若 非 屬 商 業 行 為 則 須 增 垂 直 綠 化 屋 頂 綠 化 檢 討 9. 本 案 開 放 空 間 之 設 計 氛 圍 應 以 商 業 區 性 質 做 設 計 且 樹 種 再 考 量 ( 如 : 羅 漢 松 不 建 議 ), 請 配 合 景 觀 規 劃 師 再 修 正 10. 本 案 垂 直 綠 化 花 台 覆 土 深 度 需 40CM 以 上, 花 台 和 陽 台 高 度 剖 面 立 面 之 高 度 不 符, 請 修 正 11. 請 依 高 鐵 特 定 區 都 市 計 畫 土 管 第 37 條 規 定 採 分 流 式 下 水 道, 其 雨 水 下 水 道 應 為 透 水 性 下 水 道 系 統, 總 透 水 量 ( 含 不 透 水 空 地 ) 以 能 達 最 佳 設 計 量 為 原 則 檢 討 12. 請 輔 以 圖 說 說 明 土 管 管 制 要 點 第 9 條 ( 三 ) 商 二 之 建 築 色 彩 應 配 合 高 鐵 車 站 色 彩, 以 中 明 度 為 主, 並 適 當 引 用 玻 璃 金 屬 具 現 代 意 象 材 質 為 立 面 裝 飾 13. 本 案 沿 街 臨 道 路 退 縮 2M 範 圍 種 植 櫻 花 樹, 非 屬 本 局 建 議 原 生 開 展 型 樹 種, 請 修 正 14. 本 案 請 套 繪 基 地 周 遭 現 況 加 強 與 鄰 地 開 放 空 間 介 面 處 理 以 確 保 景 觀 人 行 步 道 之 延 續 15. P.4-3-5,B1F 開 挖 範 圍 離 地 界 2.03M 與 1F 標 示 2.4M 不 同, 請 修 正 16. P.4-6-2, 剖 面 圖 停 車 空 間 結 構 不 合 理, 請 技 師 檢 討 修 正 17. 請 輔 以 圖 說 說 明 空 調 主 機 管 路 之 穿 樑 路 徑 管 徑 尺 寸, 並 請 結 構 技 師 檢 討 結 構 合 理 性 18. P.4-2-4, 請 於 景 觀 平 面 圖 標 示 現 有 基 地 退 縮 與 人 行 步 道 合 計 寬 度, 兩 者 公 有 人 行 道 景 觀 請 與 基 地 內 整 體 規 劃, 並 檢 討 鋪 面 與 鄰 地 順 平 色 系 協 調 19. 本 案 平 面 格 局 不 合 理 ( 如 : 廚 房 尺 度 大 於 房 間 尺 度 ), 仍 請 依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及 土 管 規 定 規 定 檢 討 20. 有 關 屋 脊 裝 飾 物 女 兒 牆 框 架 裝 飾 板 露 樑 雨 遮 花 台 陽 台 A/C 專 用 板 防 火 避 難 步 行 距 離 面 積 計 算 等 請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併 建 管 程 序 辦 理 21. 請 補 充 更 正 下 列 圖 說 : (1) 請 檢 附 面 積 計 算 表, 以 利 審 閱 (2) P.4-4, 請 依 土 管 第 29 條 規 定 檢 討 汽 車 數 量, 不 得 小 於 技 規 1.2 倍 ; 應 設 461 輛 實 設 431 輛, 請 釐 清 (3) B1F 請 依 技 規 檢 討 停 車 空 間 (4) 本 案 B1F 2F 店 鋪 空 間, 請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檢 討 無 障 礙 樓 電 梯 (5) 部 分 空 間 未 定 義 (EX:P4-3-7), 請 更 正 (6) 請 依 規 定 檢 討 投 影 線 之 範 圍 (7) 本 案 部 分 住 戶 ( 如 C3 戶 ) 之 客 廳 外 側 陽 台 離 地 界 僅 約 2 公 尺, 請 再 檢 討 其 設 計 之 合 理 性 (8) 各 樓 層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及 剖 面 圖 請 標 示 尺 度 線, 另 請 於 全 區 配 置 圖 上 清 楚 標 示 開 挖 範 圍, 以 利 審 閱 (9) 本 案 裝 飾 板 ( 柱 ) 及 屋 脊 裝 飾 物 未 超 過 規 定, 請 將 封 面 勾 選 欄 取 消 (10) 報 告 書 圖 說 內 容 請 依 預 審 手 冊 規 定 比 例 繪 製, 各 層 平 面 圖 說 比 例 尺 寸 不 頁 4 / 6

小 於 1/200 ( 四 ) 王 銘 鴻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桃 園 市 桃 園 區 中 路 二 段 202 地 號 等 1 筆 土 地 富 宇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店 鋪 集 合 住 宅 新 建 工 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暨 開 放 空 間 建 照 預 審 案 決 議 : 1. 請 補 附 建 造 執 照 申 請 書 及 同 意 展 延 公 文 ( 延 續 至 7 月 15 日 以 前 建 照 申 請 案 ), 以 釐 清 容 積 獎 勵 值 適 用, 無 相 關 證 明 獎 勵 值 請 適 用 新 法 檢 討 2. 考 量 開 放 空 間 使 用 品 質,30M 道 路 側 店 舖 前 步 道 空 間 受 裝 飾 柱 及 灌 木 景 觀 帶 影 響 使 通 行 距 離 過 於 狹 窄, 請 適 度 調 整 景 觀 處 理 手 法 3.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請 增 加 廣 場 公 眾 使 用 性 及 停 留 使 用, 並 於 地 面 層 平 面 圖 及 P.4-2-7A 剖 面 圖 交 待 處 理 方 式, 另 沿 街 式 步 道 開 放 空 間 應 與 公 有 人 行 道 及 鄰 地 空 間 一 併 考 量 未 來 沿 街 公 共 空 間 的 規 劃 方 式 4. P.5-5-1 至 P.5-5-2 基 地 南 側 三 面 圍 塑 且 未 具 有 合 理 開 放 性 者, 應 依 廣 場 式 開 放 空 間 檢 討, 請 修 正 為 廣 場 式 5. 建 議 取 消 車 道 鄰 公 有 人 行 道 間 兩 側 的 灌 木 植 栽 槽, 加 大 通 行 寬 度, 提 昇 車 道 出 入 口 的 安 全, 另 車 道 與 沿 街 步 道 請 依 市 區 道 路 及 附 屬 設 施 工 程 規 範 設 計 補 附 縱 橫 向 剖 面 圖, 地 坪 以 順 平 處 理, 並 標 示 道 路 高 程 坡 度 材 質 6. P.4-3-5 一 層 平 面 圖 牆 外 側 投 影 範 圍 請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檢 討 建 蔽 容 積 並 標 示 用 途 7. 請 調 整 消 防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並 套 繪 景 觀 配 置 圖, 考 量 喬 木 高 度 及 救 災 進 出 動 線 一 併 規 劃 8. 有 關 屋 脊 裝 飾 物 女 兒 牆 框 架 裝 飾 板 露 樑 雨 遮 花 台 陽 台 A/C 專 用 板 防 火 避 難 步 行 距 離 面 積 計 算 等 請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併 建 管 程 序 辦 理 9. 請 補 充 更 正 下 列 圖 說 : (1) 報 告 書 內 因 規 範 要 求 比 例 尺, 使 圖 面 大 於 A3 圖 面 部 份, 請 檢 附 於 後 面 附 件 供 參, 原 圖 說 位 置 請 以 A3 圖 面 縮 圖 表 現 (2) 一 樓 夾 層 平 面 圖 內 梯 廳 外 為 封 閉 性 空 間, 請 取 消 電 梯 門 的 設 置 (3) 請 結 構 技 師 釐 清 P.4-3-6 補 附 的 樓 梯 剖 面 圖, 小 樑 連 接 大 樑 的 處 理 方 式 (4)P.4-3-5 建 築 面 積 檢 討 請 套 繪 全 區 配 置 (5) 設 置 A/C 主 機 的 板 構 造 請 依 裝 飾 板 規 定 檢 討, 並 請 於 平 面 標 示 A/C 專 用 板 用 途 (6)P.4-5-1 至 P.4-5-2 本 案 未 設 置 屋 脊 裝 飾 物, 其 專 章 檢 討 屬 屋 頂 突 出 物, 請 勿 於 封 面 勾 選 屋 脊 裝 飾 物 審 查 (7) 有 關 屋 頂 突 出 物 專 章 檢 討, 透 空 立 體 構 架 檢 討 有 誤, 並 補 附 1/3 以 上 透 空 遮 牆 檢 討 式 (8) 各 層 平 面 之 裝 飾 柱 請 依 標 準 圖 例 繪 製 (9)P.4-3-7 出 入 口 雨 遮 請 依 規 定 檢 討 位 於 一 樓 平 面, 應 取 消 位 於 二 樓 平 面 圖 之 出 入 口 雨 遮, 各 項 板 空 間 用 途 及 範 圍 及 相 關 法 規 檢 討 (10)P.4-3-8 三 樓 平 面 圖 請 釐 清 外 牆 範 圍 外 之 各 項 板 空 間 用 途 範 圍 及 相 關 法 規 檢 討 請 於 三 個 月 內 依 上 述 意 見 修 正 後 製 作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對 照 圖 及 對 照 表, 並 經 業 務 單 位 檢 視 後, 依 程 序 報 府 核 備 ( 五 ) 盧 俊 廷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申 請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興 南 段 中 壢 老 小 段 227-56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桃 園 市 政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中 壢 第 一 公 有 零 售 市 場 新 建 工 程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暨 開 放 空 間 建 照 預 審 案 頁 5 / 6

七 臨 時 提 案 : 無 八 散 會 決 議 : 1. 開 放 空 間 應 專 章 檢 討 2. 本 案 檢 討 與 標 示 內 容 有 誤, 應 詳 列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計 算 及 獎 勵 值 之 檢 討 設 計 圖 說 及 計 算 式, 並 以 適 當 顏 色 區 別 不 同 獎 勵 空 間, 開 放 空 間 檢 討 圖 說 應 明 確 標 示 道 路 及 各 開 放 空 間 之 設 計 高 程 3. 請 依 規 定 製 作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審 查 表, 且 逐 項 檢 討 4. 請 於 檢 討 圖 說 上 清 楚 標 示 土 管 退 縮 加 1 公 尺 範 圍, 且 不 得 小 於 4 公 尺 ; 另 沿 街 步 道 式 開 放 空 間 4 公 尺 寬 度 範 圍 內 不 得 有 突 起 構 造 物, 植 栽 槽 與 地 面 應 齊 平, 且 應 配 合 設 置 供 行 動 不 便 者 使 用 設 施 ( 如 坡 道 引 導 設 施 等 ) 5. 請 釐 清 一 樓 平 面 圖 鄰 房 佔 用 面 積 如 何 處 置, 且 土 管 退 縮 範 圍 內 不 得 有 任 何 突 起 之 構 造 物 (ex: 進 風 管 道 ) 6. 本 案 鄰 已 開 發 之 舊 社 區, 請 套 繪 基 地 周 遭 現 況 加 強 與 鄰 地 開 放 空 間 介 面 處 理 以 確 保 景 觀 人 行 步 道 之 延 續 7. 本 案 是 市 場 用 地 之 多 目 標 使 用,1F 和 B1F 是 否 應 做 為 市 場 使 用, 且 防 空 避 難 室 需 設 於 B2F, 請 釐 清 8. 為 交 通 安 全 起 見, 車 道 起 降 點 請 依 人 行 空 間 活 動 介 面 退 縮 2 公 尺 或 以 景 觀 設 計 手 法 處 理 9. 請 於 一 樓 全 區 配 置 圖 標 示 土 管 退 縮 範 圍 線 地 下 室 開 發 範 圍 基 地 排 水 系 統 等 10. 本 案 是 公 有 建 築 物, 需 考 量 無 障 礙 設 施 便 利 通 達 至 各 樓 層, 請 檢 討 修 正 11. 無 障 礙 請 專 章 檢 討 12. 本 案 夜 間 照 明 三 階 段 無 差 異 變 化, 請 修 正 13. 有 關 消 防 救 災 空 間 檢 討 請 依 劃 設 消 防 車 輛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指 導 原 則 及 消 防 救 災 活 動 空 間 指 導 之 原 則 檢 討, 並 補 每 一 樓 層 救 災 範 圍 圖 ( 含 緊 急 進 口 位 置 ), 請 修 正 14. 本 案 申 請 LED 電 視 牆, 請 依 廣 告 物 管 理 辦 法 另 案 申 請 雜 項 執 照 15. 補 本 案 多 目 標 核 准 圖 說 16. 有 關 屋 脊 裝 飾 物 女 兒 牆 框 架 裝 飾 板 露 樑 雨 遮 花 台 陽 台 A/C 專 用 板 防 火 避 難 步 行 距 離 面 積 計 算 等 請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併 建 管 程 序 辦 理 17. 請 補 充 更 正 下 列 圖 說 : (1) 目 錄 頁 碼 與 內 文 不 符, 請 自 行 檢 核 修 正 ( 如 : 開 放 空 間 檢 討 等 ) (2) 請 鄰 人 行 斑 馬 線 步 道 設 置 扇 形 無 障 礙 破 口 設 計 (3) P.1-7, 請 敘 明 正 確 引 用 之 土 管 規 定 (4) 商 場 B2 類, 請 依 相 關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檢 討 ( 如 : 特 別 安 全 梯 ), 且 安 全 梯 不 得 鄰 接 居 室 (5) 補 基 地 保 水 圖 (6) 陽 台 外 設 置 花 台 其 自 外 緣 起 算 大 於 2 公 尺 之 範 圍 應 計 入 建 築 面 積 及 容 積 檢 討 (7) 請 釐 清 是 否 有 設 置 裝 飾 板 裝 飾 柱, 如 有 請 依 規 定 專 章 檢 討 (8) 請 釐 清 是 否 有 設 置 雨 遮, 如 有 請 依 規 定 檢 討 並 繪 製 剖 面 大 樣 圖, 以 利 審 閱 (9) 報 告 書 圖 說 內 容 請 依 預 審 手 冊 規 定 比 例 繪 製, 各 層 平 面 圖 說 比 例 尺 寸 不 小 於 1/200 本 案 經 審 原 則 同 意 修 正 後 通 過, 請 於 三 個 月 內 依 上 述 意 見 修 正 後 製 作 修 正 前 修 正 後 對 照 圖 及 對 照 表, 依 程 序 報 府 核 備 頁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