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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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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COGOBUY GROUP 科 通 芯 城 集 團 (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 400)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全 年 業 績 公 告 科 通 芯 城 集 團 ( 本 公 司 ) 董 事 ( 董 事 ) 會 ( 董 事 會 ) 欣 然 宣 布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統 稱 本 集 團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 報 告 期 間 ) 之 綜 合 業 績 及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比 較 營 運 業 績 於 本 公 告 中, 我 們 指 本 公 司 ( 定 義 見 上 文 ) 及 本 集 團 ( 定 義 見 上 文 )( 視 乎 文 義 所 指 ) 1

財 務 表 現 摘 要 截 至 下 列 日 期 止 年 度 去 年 同 期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變 動 ( 人 民 幣 ( 人 民 幣 ) 百 萬 元, 另 有 註 明 者 除 外 ) 收 入 9,453.4 6,848.4 38.0% 毛 利 764.8 533.1 43.4% 年 度 溢 利 366.5 210.0 74.5%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每 股 盈 利 ( 每 股 人 民 幣 元 ) 342.9 194.2 76.6% 基 本 0.257 0.168 53.0% 攤 薄 0.253 0.166 52.4% 業 務 回 顧 及 前 景 本 集 團 整 體 業 務 及 財 務 表 現 我 們 是 中 國 領 先 的 電 商 公 司, 專 注 服 務 電 子 製 造 業 根 據 獨 立 行 業 顧 問 易 觀 國 際 的 資 料, 按 2013 年 的 總 商 品 交 易 額 ( 總 商 品 交 易 額 ) 計 算, 我 們 經 營 中 國 最 大 的 集 成 電 路 ( IC )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交 易 型 電 商 平 台 透 過 電 商 平 台 ( 包 括 自 營 平 台 第 三 方 平 台 以 及 專 責 的 技 術 顧 問 和 專 業 銷 售 代 表 團 隊 ), 我 們 在 售 前 售 中 以 至 售 後 階 段 為 客 戶 提 供 周 全 的 線 上 及 離 線 服 務 於 2015 年, 我 們 所 完 成 的 訂 單 的 總 商 品 交 易 額 約 達 人 民 幣 139 億 元, 其 中 67.5% 來 自 自 營 銷 售 額, 21.7% 來 自 第 三 方 平 台 交 易 額 及 10.8% 來 自 供 應 鏈 融 資 業 務 貸 款 額 我 們 服 務 的 電 子 製 造 商 包 括 中 小 企 業 ( 中 小 企 業 ) 我 們 相 信, 中 小 企 業 對 我 們 的 服 務 需 求 殷 切, 為 IC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市 場 中 利 潤 豐 厚 而 增 長 迅 速 的 一 個 板 塊 我 們 向 大 約 600 家 供 應 商 ( 包 括 主 要 產 品 類 別 的 部 分 頂 級 品 牌 供 應 商 ) 進 行 採 購, 並 通 過 電 商 平 台 以 具 競 爭 力 的 價 格 提 供 豐 富 的 產 品 根 據 易 觀 國 際 的 資 料, 中 國 在 約 3 百 萬 家 電 子 製 造 商 強 勁 需 求 的 帶 動 下, 已 成 為 最 大 規 模 的 IC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採 購 市 場, 當 中 2013 年 的 交 易 總 值 超 過 人 民 幣 2.0 萬 億 元 我 們 深 信, 憑 藉 先 驅 優 勢, 我 們 在 把 握 中 國 IC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採 購 市 場 的 龐 大 增 長 潛 力 中 佔 盡 優 勢 為 向 中 國 電 子 製 造 業 的 各 個 層 面 提 供 更 完 善 的 服 務 及 支 持, 我 們 將 業 務 延 伸 至 IC 及 2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採 購 市 場 以 外, 並 開 始 提 供 其 他 產 品 及 服 務, 例 如 通 過 雲 端 計 算 系 統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的 工 具 和 應 用 軟 件 我 們 相 信, 透 過 促 進 發 展 開 放 合 作 繁 榮 的 電 商 生 態 系 統, 可 以 讓 客 戶 和 供 應 商 整 體 的 業 務 營 運 從 中 得 益, 亦 可 帶 動 我 們 本 身 的 長 遠 增 長 我 們 絕 大 部 分 收 入 均 來 自 IC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自 營 銷 售 我 們 向 世 界 各 地 的 龍 頭 供 應 商 採 購 優 質 的 IC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再 通 過 電 商 平 台 及 專 責 的 銷 售 代 表 銷 售 予 中 國 的 中 小 型 及 藍 籌 電 子 製 造 商 我 們 的 銷 售 代 表 與 客 戶 緊 密 合 作, 以 了 解 其 需 要 提 供 技 術 諮 詢 及 協 助 支 持 其 採 購 部 門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我 們 來 自 中 小 企 業 客 戶 及 藍 籌 客 戶 的 自 營 銷 售 收 入 分 別 佔 59.1% 及 40.9% 我 們 亦 經 營 第 三 方 平 台, 以 供 第 三 方 商 戶 利 用 我 們 的 電 商 平 台 向 客 戶 銷 售 其 產 品 我 們 向 該 等 第 三 方 商 戶 收 取 的 傭 金 費 用, 佔 我 們 於 2015 年 收 入 的 0.5% 我 們 計 劃 進 一 步 提 升 第 三 方 平 台, 務 求 與 自 營 平 台 優 勢 互 補 我 們 建 立 了 龐 大 的 工 程 師 和 技 術 專 家 群, 為 電 子 製 造 商 的 採 購 決 定 出 謀 劃 策 中 國 電 子 製 造 商 的 採 購 決 定 往 往 由 數 名 主 要 人 員 作 出, 而 該 等 主 要 人 員 大 多 是 工 程 師 和 技 術 專 家 因 此, 我 們 以 該 等 專 業 人 員 為 營 銷 對 象, 矢 志 打 造 及 提 高 彼 等 之 間 的 社 群 意 識 舉 例 而 言, 我 們 利 用 微 博 和 TechWeb 等 不 同 社 交 網 絡 平 台 舉 行 新 媒 體 營 銷 活 動, 如 產 品 發 佈 及 科 技 討 論 區 等 我 們 亦 於 2013 年 9 月 推 出 微 信 社 區 硬 蛋, 該 社 區 已 成 為 備 受 關 注 的 互 動 線 上 社 區, 有 效 促 進 中 國 電 子 設 計 師 和 工 程 師 之 間 的 理 念 和 知 識 交 流 我 們 開 發 了 電 商 模 式, 藉 以 簡 化 和 補 足 中 國 電 子 製 造 業 繁 複 的 離 線 採 購 系 統 我 們 透 過 離 線 及 線 上 拉 攏 客 戶, 成 功 吸 引 和 保 留 電 子 製 造 商 與 我 們 的 銷 售 及 客 戶 服 務 團 隊 合 作, 並 通 過 我 們 的 網 絡 及 移 動 電 商 平 台 有 效 搜 尋 和 界 定 購 貨 訂 單 規 格, 以 及 執 行 和 管 理 相 關 的 採 購 流 程 我 們 的 業 務 模 式 為 中 國 電 子 製 造 供 應 鏈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 包 括 中 小 企 業 藍 籌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 創 造 獨 特 的 價 值 我 們 於 2014 年 9 月 開 始 供 應 鏈 融 資 業 務, 透 過 向 第 三 方 製 造 商 提 供 特 定 金 融 服 務 ( 包 括 提 供 營 運 資 金 融 資 計 劃 ) 賺 取 利 息 及 服 務 收 入 我 們 的 供 應 鏈 融 資 業 務 充 分 體 現 了 我 們 透 過 現 有 平 台 提 供 額 外 服 務 以 產 生 新 收 入 來 源 的 能 力 於 報 告 期 間, 供 應 鏈 融 資 業 務 提 供 貸 款 貢 獻 的 總 商 品 交 易 額 達 人 民 幣 15 億 元 3

前 景 我 們 矢 志 成 為 服 務 中 國 具 有 獨 特 價 值 主 張 產 業 的 領 先 電 商 平 台, 並 計 劃 透 過 下 列 增 長 策 略 實 現 我 們 的 目 標 : 擴 大 中 小 企 業 客 戶 基 礎 我 們 計 劃 吸 納 更 多 中 小 企 業 客 戶, 藉 以 進 一 步 擴 大 我 們 的 客 戶 基 礎 我 們 計 劃 對 中 小 型 電 子 製 造 商 投 放 更 大 力 度 因 為 我 們 相 信, 中 小 企 業 對 我 們 的 服 務 需 求 殷 切, 為 IC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市 場 中 利 潤 豐 厚 而 增 長 迅 速 的 一 個 板 塊 我 們 將 進 一 步 利 用 中 國 的 社 交 媒 體 平 台, 促 進 工 程 師 和 技 術 專 家 此 一 目 標 群 之 間 的 理 念 和 知 識 交 流, 並 提 升 彼 等 的 社 群 體 驗 我 們 亦 正 在 開 發 新 的 業 務 應 用 軟 件 和 度 身 設 計 的 軟 件, 為 潛 在 中 小 企 業 客 戶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高 水 準 的 技 術 資 源 我 們 預 期 藉 著 提 高 品 牌 知 名 度 和 服 務 目 標 專 業 社 群 加 大 口 碑 營 銷 的 效 果, 將 可 招 徠 新 用 戶, 同 時 令 更 多 注 冊 用 戶 變 為 交 易 用 戶 提 升 第 三 方 平 台, 與 現 有 自 營 平 台 優 勢 互 補 我 們 於 2013 年 7 月 正 式 推 出 第 三 方 平 台, 目 前 正 致 力 擴 大 其 產 品 及 服 務 組 合, 務 求 進 一 步 與 我 們 的 自 營 平 台 優 勢 互 補 我 們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發 揮 我 們 的 資 訊 科 技 及 物 流 基 礎 建 設 優 勢, 讓 第 三 方 商 戶 能 夠 向 我 們 的 注 冊 用 戶 進 行 銷 售 我 們 計 劃 以 中 小 型 IC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製 造 商 為 焦 點, 為 第 三 方 平 台 招 攬 更 多 渠 道 銷 售 賣 家 供 應 商 及 製 造 商 我 們 亦 將 開 發 工 具, 為 供 應 商 和 買 家 建 立 信 用 評 級, 藉 以 優 化 挑 選 潛 在 交 易 夥 伴 的 程 序 我 們 相 信, 與 其 他 主 要 專 注 於 消 費 者 的 電 商 公 司 比 較, 我 們 以 中 小 型 商 戶 的 業 務 需 求 為 重 心, 將 有 利 於 我 們 的 發 展, 並 為 中 小 型 商 戶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進 一 步 提 升 客 戶 忠 誠 度 及 增 加 每 名 客 戶 採 購 量 我 們 計 劃 持 續 提 升 客 戶 忠 誠 度, 並 吸 引 現 有 客 戶 進 行 更 多 採 購 我 們 擬 利 用 先 進 的 市 場 分 析 工 具, 為 客 戶 提 供 更 高 效 率 更 合 用 的 電 商 平 台 我 們 將 繼 續 加 強 電 商 平 台 的 度 身 設 計 內 容, 並 因 應 客 戶 的 業 務 需 求 為 客 戶 開 發 新 工 具 我 們 計 劃 持 續 開 發 新 配 套 服 務, 務 求 為 客 戶 提 供 種 類 全 面 的 產 品 及 解 決 方 案 我 們 亦 將 增 加 在 客 戶 服 務 訂 單 履 行 及 付 運 能 力 方 面 的 投 資, 務 求 提 升 我 們 的 服 務 可 靠 度 和 縮 短 客 戶 反 映 時 間, 進 一 步 提 升 平 台 的 效 能 我 們 計 劃 提 升 新 客 戶 的 回 頭 採 購 率 我 們 將 繼 續 為 新 客 戶 的 主 要 採 購 人 員 免 費 提 供 強 大 的 線 4

上 工 具 企 業 資 源 規 劃 及 其 他 服 務 通 過 此 等 服 務, 我 們 將 可 與 相 關 主 要 人 員 保 持 緊 密 互 動, 從 而 深 入 了 解 客 戶 的 需 求 及 產 品 開 發 內 容 由 此, 我 們 將 可 制 訂 為 新 客 戶 度 身 設 計 的 營 銷 計 劃, 並 進 行 其 他 產 品 的 交 叉 銷 售 促 進 發 展 服 務 電 子 製 造 價 值 鏈 的 生 態 系 統 我 們 計 劃 促 進 發 展 一 個 開 放 互 助 繁 榮 的 電 商 生 態 系 統, 讓 客 戶 和 供 應 商 的 業 務 運 營 從 中 得 益, 相 信 此 舉 亦 將 可 帶 動 我 們 本 身 的 長 遠 增 長 我 們 計 劃 開 拓 服 務 電 子 製 造 價 值 鏈 的 相 關 業 務, 例 如 供 應 鏈 融 資 保 險 和 雲 端 計 算 服 務, 藉 以 擴 充 平 台 的 增 值 服 務 隨 著 解 決 方 案 和 服 務 對 企 業 而 言 日 益 增 加 的 重 要 性, 我 們 相 信, 上 述 配 套 服 務 為 我 們 的 服 務 組 合 的 自 然 延 伸, 將 有 助 凝 聚 客 戶 向 心 力 我 們 亦 計 劃 在 此 過 程 中 把 蒐 集 自 客 戶 和 供 應 商 的 大 量 數 據 營 利 化, 藉 以 多 元 化 我 們 的 服 務 組 合 我 們 將 會 投 入 更 多 資 源 研 發 技 術, 以 加 強 分 析 能 力 和 深 入 了 解 客 戶 行 為, 藉 以 通 過 數 據 挖 掘 識 別 和 應 對 客 戶 及 供 應 商 的 需 求, 以 規 模 化 的 方 式 為 彼 等 提 供 度 身 訂 造 的 解 決 方 案 我 們 的 數 據 導 向 服 務 將 包 括 營 銷 及 宣 傳 規 劃 推 銷 規 劃 度 身 設 計 產 品 履 約 管 理 及 第 三 方 數 據 服 務 推 進 策 略 夥 伴 關 係 及 收 購 機 遇 除 透 過 內 部 措 施 發 展 業 務 外, 我 們 計 劃 通 過 策 略 夥 伴 關 係 和 收 購 活 動 擴 充 業 務 我 們 計 劃 物 色 與 我 們 的 業 務 營 運 互 補 的 合 作 夥 伴 和 收 購 目 標, 以 協 助 擴 闊 我 們 的 用 戶 和 收 入 基 礎 擴 大 地 域 覆 蓋 提 升 產 品 與 服 務 組 合 改 善 科 技 基 礎 建 設 及 強 化 人 才 庫 我 們 亦 計 劃 借 助 我 們 的 市 場 地 位 及 業 務 模 式, 尋 求 具 吸 引 力 的 交 叉 銷 售 交 叉 營 銷 和 授 權 經 營 的 機 遇 於 2014 年, 我 們 成 為 微 軟 金 級 認 證 合 作 夥 伴 ( Microsoft Gold Certified Partner ), 並 開 始 向 客 戶 推 廣 微 軟 雲 端 服 務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概 覽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溢 利 顯 著 增 長 至 人 民 幣 366.5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210.0 百 萬 元 增 加 人 民 幣 156.5 百 萬 元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為 人 民 幣 342.9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194.2 百 萬 元 增 加 人 民 幣 148.7 百 萬 元 5

收 入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收 入 為 人 民 幣 9,453.4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6,848.4 百 萬 元 增 長 人 民 幣 2,605.0 百 萬 元 或 38.0% 本 集 團 的 收 入 包 括 人 民 幣 9,389.6 百 萬 元 的 自 營 收 入 人 民 幣 46.0 百 萬 元 的 第 三 方 平 台 收 入 及 人 民 幣 17.8 百 萬 元 的 供 應 鏈 融 資 收 入 我 們 收 入 的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產 品 銷 售 量 大 幅 增 長, 尤 其 是 對 新 增 中 小 型 企 業 客 戶 的 銷 售 收 入 成 本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成 本 為 人 民 幣 8,688.6 百 萬 元, 較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人 民 幣 6,315.2 百 萬 元 增 加 37.6%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入 成 本 部 分 被 人 民 幣 273.4 百 萬 元 的 供 應 商 回 扣 及 折 扣 所 抵 銷 收 入 成 本 增 加 乃 由 於 收 入 及 對 客 戶 的 銷 售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而 增 加 毛 利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毛 利 為 人 民 幣 764.8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533.1 百 萬 元 增 長 43.4% 該 增 加 主 要 由 收 入 及 收 入 成 本 基 於 上 述 理 由 所 致 的 結 果 帶 動 其 他 收 益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其 他 收 益 為 人 民 幣 24.8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6.4 百 萬 元 增 長 人 民 幣 18.4 百 萬 元 或 288.7% 此 乃 主 要 由 於 本 公 司 於 2014 年 7 月 的 全 球 發 售 ( 全 球 發 售 ) 的 所 得 款 項 產 生 的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增 加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為 人 民 幣 151.6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97.9 百 萬 元 增 加 人 民 幣 53.7 百 萬 元 或 54.9% 該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在 營 銷 過 程 中 就 獲 取 新 客 戶 及 吸 引 硬 蛋 及 其 相 關 物 聯 網 項 目 實 體 之 用 戶 的 相 關 開 支 增 加 由 於 收 入 增 加, 其 他 間 接 銷 售 開 支 ( 如 員 工 成 本 及 產 品 物 流 成 本 ) 亦 導 致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增 加 研 發 開 支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研 發 ( 研 發 ) 開 支 為 人 民 幣 55.9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41.8 百 萬 元 增 加 人 民 幣 14.1 百 萬 元 或 33.6% 該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2015 年 的 有 關 線 上 平 台 技 術 升 級 所 消 耗 的 開 支 增 加 6

行 政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支 本 年 度 的 行 政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支 為 人 民 幣 129.7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131.6 百 萬 元 減 少 人 民 幣 1.9 百 萬 元 或 1.5%, 此 乃 主 要 由 於 有 關 全 球 發 售 之 開 支 減 少 人 民 幣 31.6 百 萬 元 該 減 少 部 分 被 其 他 一 般 行 政 成 本 ( 如 辦 公 室 相 關 開 支 及 上 市 公 司 合 規 開 支 ) 增 加 所 抵 銷 所 得 稅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所 得 稅 約 為 人 民 幣 56.9 百 萬 元, 較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約 人 民 幣 27.0 百 萬 元 增 加 110.4%, 該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經 營 溢 利 增 長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實 際 稅 率 為 13.4%, 而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則 為 11.4% 該 增 加 乃 由 於 2015 年 若 干 中 國 的 附 屬 公 司 的 免 稅 期 屆 滿 報 告 期 內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為 人 民 幣 342.9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194.2 百 萬 元 增 長 人 民 幣 148.7 百 萬 元 或 76.6% 該 增 加 主 要 是 由 於 自 營 收 入 增 加 及 第 三 方 平 台 銷 售 增 加 流 動 資 金 及 資 金 來 源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資 產 為 人 民 幣 4,598.4 百 萬 元, 主 要 包 括 現 金 及 銀 行 結 餘 ( 包 括 已 抵 押 存 款 ) 存 貨 及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2,271.2 百 萬 元 人 民 幣 609.2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1,430.2 百 萬 元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負 債 為 人 民 幣 2,954.5 百 萬 元, 其 中 人 民 幣 2,125.9 百 萬 元 為 銀 行 貸 款 及 人 民 幣 749.6 百 萬 元 為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的 流 動 比 率 ( 流 動 資 產 對 流 動 負 債 比 率 ) 為 1.6, 較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1.7 下 降 5.9% 流 動 比 率 之 變 動 主 要 乃 由 於 2015 年 收 益 增 加 導 致 營 運 資 金 增 加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或 本 年 度 業 績 公 告 日 期, 本 集 團 並 無 其 他 債 務 融 資 承 擔, 亦 無 違 反 任 何 融 資 契 諾 資 本 開 支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的 資 本 開 支 約 為 人 民 幣 5.2 百 萬 元, 較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0.9 百 萬 元 增 加 人 民 幣 4.3 百 萬 元 或 477.8% 該 資 本 開 支 的 增 加 主 要 乃 由 於 在 2015 年 購 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7

淨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的 淨 資 產 負 債 比 率 ( 按 淨 債 務 ( 銀 行 貸 款 總 額 減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及 已 抵 押 存 款 ) 除 以 淨 債 務 與 總 權 益 之 和 計 算 ) 為 7.8%, 而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為 51.6% 該 增 加 主 要 乃 由 於 2015 年 收 益 增 加 導 致 額 外 營 運 資 金 淨 債 務 增 加 重 大 收 購 及 出 售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前 海 科 通 芯 城 通 信 技 術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訂 立 獨 家 購 買 股 權 選 擇 權 協 議, 以 人 民 幣 300 百 萬 元 之 現 金 代 價 收 購 一 間 由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康 敬 偉 先 生 控 制 的 公 司, 深 圳 市 科 通 小 額 貸 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之 全 部 股 本 權 益, 或 以 與 所 收 購 股 本 權 益 百 分 比 成 比 例 之 現 金 代 價 收 購 部 分 股 本 權 益 該 交 易 事 項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項 下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及 關 連 交 易 有 關 交 易 事 項 之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2015 年 12 月 14 日 之 公 告 及 日 期 為 2016 年 1 月 18 日 之 通 函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收 購 深 圳 市 科 通 小 額 貸 款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股 本 權 益 之 選 擇 權 尚 未 獲 行 使 資 產 抵 押 除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 額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1,247.0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742.2 百 萬 元 之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外,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概 無 抵 押 任 何 資 產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 已 作 為 獲 授 數 家 香 港 銀 行 信 貸 融 資 之 抵 押 或 然 負 債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集 團 或 本 公 司 均 無 擁 有 任 何 重 大 或 然 負 債 匯 兌 風 險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內 的 外 幣 交 易 乃 按 於 交 易 日 期 適 用 的 外 幣 匯 率 換 算 以 外 幣 計 值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按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適 用 的 外 幣 匯 率 換 算 匯 兌 收 益 及 虧 損 確 認 為 損 益 以 外 幣 的 歷 史 成 本 計 量 的 非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使 用 於 交 易 日 期 適 用 的 外 幣 匯 率 換 算 按 公 平 值 列 賬 的 以 外 幣 計 值 非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乃 使 用 於 釐 定 公 平 值 當 日 適 用 的 外 幣 匯 率 換 算 8

並 非 以 人 民 幣 ( 人 民 幣 ) 為 功 能 貨 幣 的 業 務 的 業 績 乃 按 與 於 交 易 日 期 適 用 的 外 幣 匯 率 相 若 的 匯 率 換 算 為 人 民 幣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項 目 乃 按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的 收 市 外 幣 匯 率 換 算 為 人 民 幣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乃 於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內 確 認, 並 於 匯 兌 儲 備 的 權 益 內 獨 立 累 計 於 出 售 並 非 以 人 民 幣 為 功 能 貨 幣 的 業 務 時, 有 關 該 並 非 以 人 民 幣 為 功 能 貨 幣 的 業 務 的 匯 兌 差 額 的 累 計 金 額 乃 於 確 認 出 售 的 損 益 時 自 權 益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財 務 計 量 為 補 充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呈 列 的 綜 合 財 務 業 績, 本 集 團 採 用 下 列 被 界 定 為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財 務 計 量 的 計 量 指 標 : (1) 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實 為 不 計 及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補 償 成 本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及 其 相 關 遞 延 稅 項 影 響 及 本 公 司 全 球 發 售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之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及 (2) 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實 為 不 計 及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補 償 成 本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及 其 相 關 遞 延 稅 項 影 響 及 全 球 發 售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之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該 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之 財 務 計 量 並 非 作 為 單 獨 考 慮 或 作 為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及 呈 列 的 財 務 資 料 之 替 代 而 呈 列 有 關 該 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財 務 計 量 之 更 多 資 料, 請 參 閱 下 文 所 載 的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與 最 具 可 比 性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計 量 之 未 經 審 核 對 賬 表 格 本 集 團 相 信, 該 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財 務 計 量 不 計 入 從 現 金 角 度 未 必 反 映 本 集 團 營 運 業 績 之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補 償 成 本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及 其 相 關 遞 延 稅 項 影 響 以 及 全 球 發 售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從 而 為 本 集 團 業 績 表 現 及 流 動 資 金 提 供 具 意 義 的 補 充 資 料 本 集 團 相 信, 管 理 層 及 投 資 者 在 評 估 本 集 團 業 績 表 現 及 規 劃 和 預 測 未 來 期 間 時 參 考 該 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財 務 計 量, 將 會 從 中 受 益 該 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財 務 計 量 亦 有 助 於 管 理 層 對 本 集 團 過 往 業 績 表 現 及 流 動 資 金 進 行 內 部 比 較 9

本 集 團 相 信 該 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財 務 計 量 有 助 於 投 資 者 在 管 理 層 作 出 財 務 及 營 運 決 策 時 所 使 用 的 補 充 資 料 方 面 獲 得 更 高 的 透 明 度 採 用 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本 公 司 應 佔 溢 利 及 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的 一 個 局 限 在 於, 該 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不 計 入 已 經 成 為 並 將 於 可 見 未 來 繼 續 成 為 我 們 業 務 中 的 經 常 性 開 支 ( 全 球 發 售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除 外 ) 的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補 償 成 本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及 其 相 關 遞 延 稅 項 影 響 以 及 全 球 發 售 所 產 生 的 開 支 管 理 層 就 排 除 在 各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外 的 金 額 提 供 具 體 資 料, 從 而 對 該 等 局 限 作 出 補 充 下 文 所 附 表 格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最 直 接 具 可 比 性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財 務 計 量 與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財 務 計 量 之 對 賬 的 詳 情 10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與 最 具 可 比 性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計 量 之 未 經 審 核 對 賬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幣 百 萬 元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幣 百 萬 元 淨 收 入 按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科 通 芯 城 集 團 應 佔 溢 利 342.9 194.2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補 償 開 支 32.0 35.0 無 形 資 產 及 相 關 遞 延 稅 項 攤 銷 11.5 6.3 全 球 發 售 相 關 開 支 31.6 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科 通 芯 城 集 團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386.4 267.1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每 股 盈 利 基 本 按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科 通 芯 城 集 團 應 佔 每 股 溢 利 0.257 0.168 每 股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補 償 開 支 0.024 0.030 每 股 無 形 資 產 及 相 關 遞 延 稅 項 攤 銷 0.009 0.005 每 股 之 全 球 發 售 相 關 開 支 0.027 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科 通 芯 城 集 團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每 股 溢 利 0.290 0.230 人 民 幣 人 民 幣 每 股 盈 利 攤 薄 按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科 通 芯 城 集 團 應 佔 每 股 溢 利 0.253 0.166 每 股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補 償 開 支 0.024 0.030 每 股 無 形 資 產 及 相 關 遞 延 稅 項 攤 銷 0.009 0.005 每 股 之 全 球 發 售 相 關 開 支 0.027 按 非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計 量 之 科 通 芯 城 集 團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每 股 溢 利 0.286 0.228 11

財 務 資 料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收 入 4 9,453,389 6,848,365 收 入 成 本 (8,688,638) (6,315,247) 毛 利 764,751 533,118 其 他 收 益 5 24,813 6,383 其 他 收 入 ( 虧 損 ) 淨 額 5 1,043 (2) 銷 售 及 分 銷 開 支 (151,597) (97,879) 研 發 開 支 (55,874) (41,815) 行 政 及 其 他 營 運 開 支 (129,697) (131,640) 經 營 溢 利 6 453,439 268,165 財 務 成 本 6(a) (30,070) (31,160) 除 稅 前 溢 利 423,369 237,005 所 得 稅 7 (56,888) (27,035) 年 度 溢 利 366,481 209,970 以 下 應 佔 :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342,875 194,118 非 控 股 權 益 23,606 15,852 年 度 溢 利 366,481 209,970 12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年 度 溢 利 366,481 209,970 年 度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扣 除 零 稅 項 ) 其 後 可 能 重 新 分 類 至 損 益 的 項 目 : 以 人 民 幣 以 外 的 貨 幣 作 為 功 能 貨 幣 的 實 體 的 財 務 報 表 換 算 所 產 生 的 匯 兌 差 額 34,680 10,840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401,161 220,810 以 下 應 佔 :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377,450 203,241 非 控 股 權 益 23,711 17,569 年 度 全 面 收 益 總 額 401,161 220,810 每 股 盈 利 8 基 本 ( 人 民 幣 元 ) 0.257 0.168 攤 薄 ( 人 民 幣 元 ) 0.253 0.166 13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附 註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5,653 1,635 無 形 資 產 63,508 23,703 商 譽 184,260 154,136 可 供 出 售 投 資 114,330 其 他 非 流 動 資 產 670 14,803 368,421 194,277 流 動 資 產 存 貨 609,172 501,340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9 1,430,191 748,507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之 貸 款 10 276,754 208,629 應 收 關 聯 方 款 項 11,478 短 期 存 款 11,000 11,000 已 抵 押 存 款 1,246,977 742,152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024,269 1,222,700 4,598,363 3,445,806 流 動 負 債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1 749,574 565,564 銀 行 貸 款 2,125,876 1,411,424 應 付 關 聯 方 款 項 35,687 12,434 即 期 稅 項 43,334 21,792 2,954,471 2,011,214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1,643,892 1,434,592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2,012,313 1,628,869 非 流 動 負 債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10,762 3,912 資 產 淨 值 2,001,551 1,624,957 資 本 及 儲 備 股 本 13 1 1 儲 備 1,921,199 1,603,149 本 公 司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總 權 益 1,921,200 1,603,150 非 控 股 權 益 80,351 21,807 總 權 益 2,001,551 1,624,957 14

財 務 資 料 附 註 1 編 製 基 準 及 合 規 聲 明 本 公 告 所 載 綜 合 業 績 並 不 構 成 本 集 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惟 乃 摘 錄 自 該 等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本 集 團 核 數 師 畢 馬 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執 業 會 計 師 ) 已 將 初 步 公 告 所 載 有 關 本 集 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及 其 相 關 附 註 之 財 務 數 字 與 本 集 團 該 年 度 之 草 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之 金 額 比 較, 而 該 等 金 額 一 致 畢 馬 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就 此 方 面 所 進 行 之 工 作 並 不 構 成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 頒 佈 之 香 港 核 數 準 則 香 港 審 閱 聘 用 準 則 或 香 港 核 證 聘 用 準 則 而 進 行 之 審 核 審 閱 或 其 他 核 證 聘 用, 故 核 數 師 並 未 作 出 任 何 保 證 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乃 遵 照 所 有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適 用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有 關 統 稱 包 括 所 有 適 用 之 個 別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 及 詮 釋 )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及 香 港 公 司 條 例 之 披 露 規 定 編 製 此 等 財 務 報 表 亦 符 合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上 市 規 則 ) 之 適 用 披 露 規 定 2 會 計 政 策 變 動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已 頒 佈 下 列 於 本 集 團 當 前 會 計 期 間 首 次 生 效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之 修 訂 本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2010 年 至 2012 年 週 期 的 年 度 改 進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2011 年 至 2013 年 週 期 的 年 度 改 進 該 等 變 動 對 本 集 團 於 當 前 或 過 往 期 間 之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之 編 製 或 呈 列 方 式 概 無 重 大 影 響 本 集 團 並 未 應 用 尚 未 於 當 前 會 計 期 間 生 效 的 任 何 新 訂 準 則 或 詮 釋 3 分 部 報 告 於 財 務 報 表 內 所 報 告 的 經 營 分 部 及 各 分 部 項 目 的 金 額 乃 從 定 期 向 本 集 團 最 高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以 就 本 集 團 多 項 業 務 及 地 理 區 域 進 行 資 源 分 配 及 表 現 評 估 的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中 識 別 就 財 務 報 告 而 言, 個 別 重 大 的 經 營 分 部 並 不 予 以 合 算, 除 非 該 等 分 部 具 有 相 似 經 濟 特 性, 以 及 於 產 品 及 服 務 性 質 生 產 程 序 性 質 客 戶 類 別 或 種 類 用 以 分 銷 產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方 式 以 及 監 管 環 境 的 性 質 方 面 相 似, 則 另 作 別 論 倘 其 符 合 大 部 分 有 關 條 件, 並 非 個 別 重 大 的 經 營 分 部 可 予 以 合 算 15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集 成 電 路 ( IC )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的 銷 售 本 集 團 亦 從 事 提 供 供 應 鏈 融 資 服 務 管 理 層 認 為,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收 入 及 溢 利 幾 乎 全 部 來 自 IC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批 發, 而 向 本 集 團 最 高 行 政 管 理 人 員 定 期 提 供 以 就 本 集 團 多 項 業 務 及 地 理 區 域 進 行 資 源 分 配 及 表 現 評 估 的 財 務 資 料 並 未 達 到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8 號 經 營 分 部 所 載 的 量 化 準 則 而 無 須 呈 報 因 此,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未 呈 列 分 部 資 料 本 集 團 絕 大 部 分 業 務 均 位 於 中 國 及 香 港 因 此, 概 無 呈 列 地 區 資 料 4 收 益 收 益 主 要 指 交 付 予 客 戶 的 貨 品 的 銷 售 價 值 向 第 三 方 商 戶 收 取 使 用 電 商 第 三 方 平 台 的 傭 金 費 用 及 供 應 鏈 融 資 業 務 所 產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於 年 內 確 認 的 各 重 大 收 益 類 別 金 額 如 下 :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銷 售 IC 及 其 他 電 子 元 器 件 9,389,643 6,819,723 第 三 方 平 台 收 入 45,987 26,606 供 應 鏈 融 資 利 息 收 入 17,759 2,036 9,453,389 6,848,365 本 集 團 的 客 戶 基 礎 分 散, 而 於 截 至 2015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各 年, 概 無 單 一 客 戶 佔 本 集 團 收 益 的 10% 或 以 上 5 其 他 收 益 及 其 他 收 入 ( 虧 損 ) 淨 額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其 他 收 益 銀 行 利 息 收 入 24,813 6,383 其 他 收 入 ( 虧 損 ) 淨 額 可 供 出 售 證 券 : 自 權 益 重 新 分 類 於 出 售 時 23,630 於 減 值 時 (23,917) 出 售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之 虧 損 (2) 其 他 1,330 1,043 (2) 16

6 除 稅 前 溢 利 除 稅 前 溢 利 乃 經 扣 除 以 下 各 項 後 達 致 : (a)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財 務 成 本 銀 行 貸 款 利 息 開 支 30,070 27,794 擔 保 費 3,366 30,070 31,160 (b) 員 工 成 本 固 定 供 款 退 休 計 劃 供 款 11,167 9,956 薪 金 工 資 及 其 他 福 利 106,237 91,460 按 權 益 結 算 以 股 份 為 基 礎 的 補 償 開 支 32,045 35,036 149,449 136,452 (c) 其 他 項 目 無 形 資 產 攤 銷 13,766 7,588 核 數 師 酬 金 5,436 4,132 存 貨 成 本 8,680,932 6,312,810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虧 損 31,880 18,688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折 舊 1,144 459 上 市 開 支 31,638 匯 兌 虧 損 淨 額 2,310 2,059 有 關 物 業 租 金 的 經 營 租 賃 開 支 12,337 7,672 研 發 開 支 ( 附 註 ) 55,874 41,815 附 註 : 研 發 開 支 包 括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設 計 研 發 部 門 僱 員 的 員 工 成 本 人 民 幣 40,041,000 元 ( 2014 年 : 人 民 幣 31,451,000 元 ), 該 款 項 亦 計 入 附 註 6(b) 所 披 露 的 員 工 成 本 內 研 發 開 支 亦 包 括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人 民 幣 4,008,000 元 ( 2014 年 : 人 民 幣 1,829,000 元 ) 有 關 物 業 租 金 的 經 營 租 賃 開 支 17

7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的 所 得 稅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即 期 稅 項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年 內 撥 備 22,984 1,549 過 往 年 度 不 足 撥 備 ( 超 額 撥 備 ) 366 (954) 23,350 595 即 期 稅 項 香 港 利 得 稅 年 內 撥 備 35,807 26,642 過 往 年 度 不 足 撥 備 2 1,050 35,809 27,692 59,159 28,287 遞 延 稅 項 暫 時 性 差 額 的 產 生 及 撥 回 (2,271) (1,252) 56,888 27,035 (i) 開 曼 群 島 及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及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現 行 法 例, 於 開 曼 群 島 及 英 屬 處 女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實 體 毋 須 就 收 入 或 資 本 收 益 納 稅 (ii) 香 港 於 香 港 註 冊 成 立 的 實 體 須 繳 納 香 港 利 得 稅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按 稅 率 16.5 %( 2014 年 : 16.5% ) 計 提 香 港 利 得 稅 撥 備 香 港 公 司 支 付 的 股 息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香 港 預 扣 稅 (iii) 中 國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中 國 法 定 所 得 稅 率 為 25% 除 另 有 指 明 外,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須 按 25% 的 法 定 稅 率 繳 納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 企 業 所 得 稅 ) 此 外, 就 中 國 稅 項 而 言, 庫 購 網 電 子 商 務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市 可 購 百 資 訊 技 術 有 限 公 司 及 億 維 訊 通 信 技 術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為 合 資 格 軟 件 企 業, 各 自 根 據 於 2013 年 內 有 效 的 稅 收 規 定 獲 准 自 首 個 獲 利 年 度 起 免 繳 所 得 稅 兩 年, 其 後 三 年 享 有 所 得 稅 稅 率 減 半 ( 按 年 檢 討 )( 2 免 3 減 半 稅 項 優 惠 ) 因 此, 彼 等 於 2013 年 及 2014 年 獲 免 繳 所 得 稅 於 2015 年 至 2017 年 須 按 12.5% 的 所 得 稅 稅 率 繳 稅 及 自 2018 年 起 按 25% 的 稅 率 繳 稅 18

前 海 科 通 芯 城 通 信 技 術 ( 深 圳 ) 有 限 公 司 為 合 資 格 軟 件 企 業, 根 據 於 2015 年 內 有 效 的 稅 收 規 定 獲 准 享 有 2 免 3 減 半 稅 項 優 惠 因 此, 其 獲 豁 免 繳 納 2015 年 及 2016 年 所 得 稅, 並 於 2017 年 至 2019 年 須 按 12.5 % 的 所 得 稅 稅 率 繳 稅 及 自 2020 年 起 按 25% 的 稅 率 繳 稅 根 據 現 行 中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非 中 國 居 民 企 業 須 就 以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所 得 累 計 盈 利 按 中 國 居 民 被 投 資 者 的 股 息 的 10% 稅 率 繳 納 預 扣 稅 ( 除 非 根 據 稅 務 協 定 或 類 似 安 排 調 低 ) 於 2008 年 1 月 1 日 前 產 生 的 未 分 派 盈 利 獲 豁 免 繳 納 有 關 預 扣 稅 根 據 內 地 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關 於 對 所 得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和 防 止 偷 漏 稅 的 安 排 及 其 相 關 法 規, 倘 香 港 投 資 者 為 實 益 擁 有 人 及 於 股 息 分 派 前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直 接 擁 有 中 國 居 民 企 業 最 少 25% 的 股 本 權 益, 中 國 居 民 企 業 支 付 予 其 香 港 直 接 控 股 公 司 的 股 息 將 按 5% 的 寬 減 稅 率 繳 納 預 扣 稅 就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而 言, 董 事 確 認 本 集 團 管 理 層 可 控 制 分 派 本 集 團 中 國 附 屬 公 司 的 溢 利 的 數 額 及 時 間,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僅 以 預 期 可 於 可 見 將 來 分 派 的 有 關 溢 利 為 限 計 提 撥 備 8 每 股 盈 利 (a)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年 內 每 股 基 本 盈 利 乃 根 據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人 民 幣 342,875,000 元 ( 2014 年 : 人 民 幣 194,118,000 元 ) 及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1,335,828,000 股 ( 2014 年 : 1,158,238,000 股 ) 計 算, 計 算 如 下 :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年 初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1,355,884,000 100 於 2014 年 6 月 本 公 司 股 本 股 份 拆 細 的 影 響 ( 附 註 13(i) ) 999,999,900 就 上 市 發 行 股 份 ( 附 註 13(ii) ) 158,242,000 根 據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 發 行 股 份 ( 附 註 13(iii) ) 3,131,000 購 回 本 身 股 份 ( 附 註 13(iv) (v) 及 (vi) ) (23,187,000) (4,000) 年 末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1,335,828,000 1,158,238,000 就 計 算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盈 利 而 言, 計 算 所 用 的 普 通 股 數 目 反 映 於 2014 年 6 月 本 公 司 股 份 拆 細 的 追 溯 影 響 ( 於 附 註 13 披 露 ), 猶 如 有 關 事 件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已 發 生 19

(b)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每 股 攤 薄 盈 利 乃 根 據 本 公 司 普 通 股 權 益 股 東 應 佔 溢 利 人 民 幣 342,875,000 元 ( 2014 年 : 人 民 幣 194,118,000 元 ) 及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1,355,981,000 股 ( 2014 年 : 1,170,514,000 股 ) 計 算, 計 算 如 下 : 普 通 股 的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 攤 薄 ) 年 末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1,335,828,000 1,158,238,000 根 據 本 公 司 之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以 零 代 價 視 作 發 行 股 份 之 影 響 20,153,000 12,276,000 年 末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股 數 ( 攤 薄 ) 1,355,981,000 1,170,514,000 9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1,424,497 749,694 應 收 票 據 29,799 14,397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收 票 據 1,454,296 764,091 減 : 呆 賬 撥 備 (58,164) (26,284) 1,396,132 737,807 應 收 貸 款 利 息 4,393 1,535 按 金 及 預 付 款 項 25,048 6,342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4,618 2,823 1,430,191 748,507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受 多 項 與 銀 行 的 保 理 協 議 規 限, 據 此, 銀 行 向 本 集 團 支 付 扣 除 貼 現 的 金 額 及 直 接 向 本 集 團 客 戶 收 取 保 理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結 餘 保 理 安 排 成 本 介 乎 已 轉 讓 結 餘 的 1.7% 至 2.7% ( 2014 年 : 1.7% 至 2.4% ), 並 計 入 財 務 成 本 本 集 團 認 為 其 已 轉 讓 收 取 保 理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利, 因 此 根 據 保 理 協 議 將 轉 讓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入 賬 列 為 銷 售 所 有 保 理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入 賬 列 作 銷 售, 並 於 轉 讓 後 終 止 確 認 20

賬 齡 分 析 於 報 告 期 末, 根 據 發 票 日 期 ( 或 收 益 確 認 日 期,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並 扣 除 呆 賬 撥 備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收 票 據 ( 計 入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1 個 月 內 813,575 446,374 1 至 2 個 月 369,716 196,083 2 至 3 個 月 128,554 85,285 超 過 3 個 月 84,287 10,065 1,396,132 737,807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應 收 票 據 一 般 自 開 具 發 票 之 日 起 30 至 90 日 內 到 期 10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之 貸 款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無 抵 押 貸 款 112,168 199,974 有 抵 押 貸 款 164,586 8,655 276,754 208,629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貸 款 包 括 無 抵 押 品 的 無 抵 押 貸 款 及 以 第 三 方 借 款 人 的 存 貨 應 收 款 項 或 上 市 證 券 作 抵 押 的 有 抵 押 貸 款 截 至 報 告 期 末, 根 據 到 期 日 期 的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之 貸 款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1 個 月 內 140,536 1 至 2 個 月 22,477 31,921 2 至 3 個 月 219,247 36,172 超 過 3 個 月 35,030 276,754 208,629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概 無 向 第 三 方 提 供 之 貸 款 被 個 別 釐 定 出 現 減 值 (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無 ) 21

11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截 至 報 告 期 末, 根 據 發 票 日 期 的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 人 民 幣 千 元 人 民 幣 千 元 1 個 月 內 673,406 450,439 1 至 3 個 月 22,235 76,275 超 過 3 個 月 11,773 5,657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707,414 532,371 應 計 員 工 成 本 22,006 15,765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0,154 17,428 12 股 息 749,574 565,564 董 事 會 不 建 議 派 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 ( 2014 年 : 無 ) 13 股 本 股 份 數 目 金 額 股 份 數 目 金 額 美 元 美 元 法 定 : 每 股 面 值 0.0000001 美 元 1 美 元 的 普 通 股 ( 附 註 (i) ) 500,000,000,000 50,000 500,000,000,000 50,000 普 通 股,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 年 初 1,372,045,000 137 100 100 本 公 司 之 股 本 拆 細 ( 附 註 (i) ) 999,999,900 就 上 市 發 行 新 股 ( 附 註 (ii) ) 343,800,000 34 根 據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發 行 新 股 ( 附 註 (iii) ) 14,107,500 1 30,200,000 3 購 買 自 身 股 份 ( 附 註 (iv) (v) 及 (vi) ) (23,890,000) (2) (1,955,000) 年 末 1,362,262,500 136 1,372,045,000 137 22

附 註 : (i) 根 據 本 公 司 股 東 於 2014 年 6 月 27 日 通 過 的 書 面 決 議 案, 本 公 司 股 東 批 准 將 本 公 司 法 定 及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1.00 美 元 的 普 通 股 拆 細 為 1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000001 美 元 的 普 通 股 緊 隨 股 份 拆 細 後, 本 公 司 獲 授 權 發 行 最 多 500,0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000001 美 元 的 普 通 股, 而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為 100 美 元, 包 括 1,000,00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0.0000001 美 元 的 股 份 每 股 盈 利 ( 附 註 8 ) 中 所 有 每 股 股 份 的 資 料 已 追 溯 調 整, 猶 如 股 份 拆 細 已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發 生 (ii) 於 2014 年 7 月 18 日, 本 公 司 股 份 於 香 港 聯 交 所 ( 聯 交 所 ) 主 板 上 市, 據 此, 本 公 司 以 每 股 4.00 港 元 之 價 格 發 行 每 股 面 值 0.0000001 美 元 之 343,800,000 股 普 通 股 發 行 此 等 股 份 之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為 1,375,200,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約 人 民 幣 1,095,536,000 元 ) 所 得 款 項 之 287 港 元 ( 相 當 於 37 美 元 ), 代 表 已 發 行 股 份 面 值 計 入 本 公 司 股 本 餘 下 約 1,313,168,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約 人 民 幣 1,046,070,000 元 ) 之 所 得 款 項 經 扣 除 上 市 開 支 ( 包 括 包 銷 費 用 約 人 民 幣 49,466,000 元 ) 後, 計 入 股 份 溢 價 賬 (iii) 根 據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本 公 司 於 緊 隨 上 市 後 發 行 30,200,000 股 普 通 股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14,038,700 份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歸 屬 予 受 益 人 人 民 幣 24,222,000 元 已 計 入 股 份 溢 價 賬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根 據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額 外 發 行 14,107,000 股 普 通 股 8,685,400 份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歸 屬 予 受 益 人 及 人 民 幣 18,411,000 元 已 計 入 股 份 溢 價 賬 餘 下 股 份 由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受 托 人 以 信 托 方 式 持 有, 直 至 於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歸 屬 後 發 放 予 受 益 人 為 止 (iv)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於 聯 交 所 購 回 其 自 身 股 份 如 下 : 年 月 購 回 股 份 數 目 每 股 最 高 價 格 每 股 最 低 價 格 支 付 總 額 港 元 港 元 千 港 元 2014 年 12 月 1,955,000 4.10 3.90 7,833 購 回 股 份 已 於 2015 年 1 月 註 銷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減 少 面 值 0.20 美 元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第 37(4) 條, 已 注 銷 股 份 面 值 0.20 美 元 ( 相 當 於 人 民 幣 1.24 元 ) 已 從 股 份 溢 價 轉 至 資 本 贖 回 儲 備 就 購 回 股 份 支 付 溢 價 7,833,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人 民 幣 6,225,000 元 ) 乃 於 股 份 溢 價 中 扣 除 23

(v)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於 聯 交 所 購 回 其 自 身 股 份 如 下 : 年 月 購 回 股 份 數 目 每 股 最 高 價 格 每 股 最 低 價 格 支 付 總 額 港 元 港 元 千 港 元 2015 年 1 月 15,791,000 4.43 4.08 67,760 2015 年 2 月 7,899,000 4.50 3.95 32,603 2015 年 7 月 200,000 5.00 4.83 980 23,890,000 101,343 購 回 股 份 緊 隨 購 回 後 註 銷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減 少 面 值 2.39 美 元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公 司 法 第 37(4) 條, 已 註 銷 股 份 面 值 2.39 美 元 ( 相 當 於 人 民 幣 14.81 元 ) 已 從 股 份 溢 價 轉 至 資 本 贖 回 儲 備 就 購 回 股 份 支 付 溢 價 101,343,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人 民 幣 82,600,000 元 ) 乃 於 股 份 溢 價 中 扣 除 (vi)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於 聯 交 所 購 買 其 自 身 股 份 如 下 : 年 月 購 回 股 份 數 目 每 股 最 高 價 格 每 股 最 低 價 格 支 付 總 額 港 元 港 元 千 港 元 2015 年 2 月 800,000 4.15 3.95 3,257 2015 年 7 月 265,000 8.30 5.09 1,855 2015 年 8 月 887,000 7.45 5.50 5,613 1,952,000 10,725 該 等 股 份 由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受 托 人 持 有 作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之 用 就 購 回 股 份 已 付 之 代 價 10,725,000 港 元 ( 相 當 於 人 民 幣 8,845,000 元 ) 於 綜 合 權 益 變 動 表 內 入 賬 列 作 就 受 限 制 股 份 單 位 計 劃 持 有 之 股 份, 並 自 總 權 益 中 扣 除 24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的 上 市 證 券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透 過 聯 交 所, 以 101.34 百 萬 港 元 ( 2014 年 : 7.83 百 萬 港 元 )( 相 當 於 人 民 幣 82.60 百 萬 元 ( 2014 年 : 人 民 幣 6.23 百 萬 元 )) 之 總 代 價 購 回 其 自 身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本 之 合 共 23,890,000 股 ( 2014 年 : 1,955,000 股 ) 股 份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全 部 購 回 股 份 已 被 註 銷, 包 括 1,955,000 股 於 2014 年 12 月 購 回 之 股 份, 其 中 4,935,000 股 於 2015 年 1 月 16 日 註 銷, 8,867,000 股 於 2015 年 2 月 3 日 註 銷, 11,843,000 股 於 2015 年 2 月 23 日 註 銷 及 200,000 股 於 2015 年 7 月 24 日 註 銷 有 關 購 回 由 董 事 就 本 公 司 利 益 及 為 其 股 東 創 造 價 值 而 進 行 除 上 述 者 外,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 出 售 或 贖 回 任 何 本 公 司 於 聯 交 所 上 市 之 證 券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本 公 司 致 力 於 維 護 及 推 行 嚴 格 的 企 業 管 治 本 公 司 企 業 管 治 的 原 則 是 推 動 有 效 的 內 部 控 制 措 施, 增 進 董 事 會 工 作 的 透 明 度 及 加 強 對 所 有 股 東 的 責 任 承 擔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一 直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 之 適 用 守 則 條 文, 惟 偏 離 守 則 條 文 第 A.2.1 條 除 外, 該 條 守 則 條 文 規 定 主 席 與 行 政 總 裁 的 職 責 應 有 區 分, 並 不 應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本 公 司 並 無 區 分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康 敬 偉 先 生 目 前 兼 任 該 兩 個 角 色 董 事 會 相 信,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主 席 及 行 政 總 裁 的 角 色, 可 確 保 本 集 團 內 部 領 導 貫 徹 一 致, 使 本 集 團 的 整 體 策 略 規 劃 更 有 效 及 更 具 效 率 董 事 會 認 為, 現 行 安 排 不 會 使 權 力 和 授 權 平 衡 受 損, 此 架 構 可 讓 本 公 司 迅 速 及 有 效 地 作 出 及 落 實 決 策 董 事 會 將 繼 續 進 行 檢 討, 並 會 於 其 經 考 慮 本 集 團 整 體 情 況 後 認 為 適 當 的 時 候 考 慮 分 開 董 事 會 主 席 與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 的 角 色 遵 守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之 標 準 守 則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之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 標 準 守 則 ) 作 為 有 關 董 事 進 行 本 公 司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守 則 經 對 全 體 董 事 及 本 公 司 有 關 僱 員 作 出 25

具 體 查 詢 後, 全 體 董 事 確 認 彼 等 於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及 直 至 本 公 告 日 期 一 直 嚴 格 遵 守 標 準 守 則 所 載 之 規 定 標 準 董 事 會 亦 已 採 納 標 準 守 則 以 規 管 可 能 獲 知 本 公 司 非 公 開 內 幕 消 息 之 相 關 僱 員 進 行 有 關 本 公 司 證 券 交 易 的 所 有 行 為 ( 見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守 則 條 文 第 A.6.4 條 ) 經 作 出 合 理 查 詢 後,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本 公 司 並 未 發 現 有 關 僱 員 未 有 遵 守 標 準 守 則 之 情 況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已 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 並 列 明 其 書 面 職 權 範 圍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三 名 成 員 組 成, 即 鍾 曉 林 先 生 葉 忻 先 生 及 閻 焱 先 生, 彼 等 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鍾 曉 林 先 生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業 績 審 核 委 員 會 亦 已 就 有 關 本 公 司 採 納 之 會 計 政 策 及 常 規 以 及 內 部 監 控 之 事 項 與 本 公 司 之 高 級 管 理 層 成 員 及 外 聘 核 數 師 畢 馬 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進 行 討 論 本 集 團 核 數 師 畢 馬 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 執 業 會 計 師 ) 已 將 初 步 公 告 所 載 有 關 本 集 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及 其 相 關 附 註 之 財 務 數 字 與 本 集 團 該 年 度 之 草 擬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之 金 額 比 較, 而 該 等 金 額 一 致 畢 馬 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就 此 方 面 所 進 行 之 工 作 並 不 構 成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之 香 港 核 數 準 則 香 港 審 閱 聘 用 準 則 或 香 港 核 證 聘 用 準 則 而 進 行 之 審 核 審 閱 或 其 他 核 證 聘 用, 故 核 數 師 並 未 作 出 任 何 核 證 末 期 股 息 董 事 會 不 建 議 分 派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末 期 股 息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 將 於 2016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舉 行 召 開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之 通 告 將 會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之 規 定 於 適 當 時 候 刊 登 並 寄 發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26

暫 停 辦 理 股 東 過 戶 登 記 為 釐 定 股 東 是 否 有 權 出 席 股 東 週 年 大 會 並 於 會 上 投 票, 本 公 司 將 於 2016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至 2016 年 6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包 括 首 尾 兩 日 ) 期 間 暫 停 辦 理 股 份 登 記 過 戶 手 續, 屆 時 將 不 會 辦 理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手 續 所 有 股 份 過 戶 文 件 連 同 有 關 股 票, 須 於 2016 年 5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 時 30 分 前 遞 交 予 本 公 司 之 香 港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分 處 香 港 中 央 證 券 登 記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為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183 號 合 和 中 心 17 樓 1712 1716 室 ) 以 作 登 記 刊 登 年 度 業 績 公 告 及 年 度 報 告 本 年 度 業 績 公 告 已 刊 載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www.cogobuy.com 本 集 團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報 告 將 刊 載 於 上 述 聯 交 所 及 本 公 司 網 站, 並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寄 發 予 本 公 司 股 東 香 港, 2016 年 3 月 22 日 承 董 事 會 命 科 通 芯 城 集 團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康 敬 偉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公 司 執 行 董 事 為 康 敬 偉 先 生 胡 麟 祥 先 生 及 倪 虹 女 士 ;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郭 江 先 生 ; 及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鍾 曉 林 先 生 葉 忻 先 生 及 閻 焱 先 生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