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財 務 ( 經 費 ) 核 銷 手 冊 2016 年 3 月 科 技 部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編 印
目 錄 壹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2 一 經 費 使 用 原 則... 2 二 經 費 核 銷 辦 理 方 式... 2 三 實 施 就 地 查 核 作 業 說 明... 2 四 經 費 核 銷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4 五 經 費 核 銷 查 核 凖 則... 7 貳 Q&A... 22 參 相 關 附 件 資 料 請 參 閱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P27~P98)... 24
壹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一 經 費 使 用 原 則 ( 一 ) 本 計 晝 申 請 機 構 與 學 研 機 構 經 費 使 用 及 核 銷 應 依 科 技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科 技 部 補 助 經 費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實 施 要 點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構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會 計 法 審 計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學 研 機 構 各 項 經 費 使 用 須 符 合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及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等 規 定 二 經 費 核 銷 辦 理 方 式 ( 一 ) 就 地 查 核 : 本 年 度 經 費 核 銷 辦 理 方 式, 如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實 施 就 地 審 計 之 機 構, 原 始 憑 證 得 免 送 審 惟 如 有 其 他 變 更 事 宜, 將 另 行 通 知 ( 二 ) 檢 據 核 銷 : 應 依 辦 理 時 程 函 送 計 畫 辦 公 室 進 行 先 期 審 查 後, 轉 陳 南 科 管 理 局 辦 理 核 銷 作 業 三 實 施 就 地 查 核 作 業 說 明 ( 一 ) 執 行 本 計 畫 辦 理 採 購 事 項 時, 受 補 助 機 構 ( 申 請 機 構 及 學 研 機 構 ) 應 依 內 部 採 購 程 序 及 內 部 審 核 規 定 辦 理 ; 各 項 費 用 之 支 出, 應 取 得 合 法 之 原 始 憑 證, 申 請 支 付 款 項 時, 應 本 誠 信 原 則 對 所 提 出 支 出 憑 證 之 支 付 事 實 及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受 補 助 機 構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 二 ) 南 科 管 理 局 及 委 託 之 計 畫 辦 公 室 審 計 機 關 之 相 關 人 員 得 隨 時 查 閱 與 本 計 畫 相 關 文 件 單 據 及 帳 冊, 必 要 時 並 可 查 閱 受 補 助 機 構 接 受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補 助 或 委 辦 之 相 關 資 料, 受 補 助 機 構 應 予 配 合, 不 得 拒 絕 ( 三 )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實 施 就 地 審 計 之 受 補 助 機 構, 應 分 別 2
於 本 (105 年 12 月 底 ) 年 度 會 計 終 了 前 將 經 費 支 用 表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後 二 個 月 內 將 決 算 表 及 收 支 報 告 表 ( 詳 本 手 冊 P4~P6 四 經 費 核 銷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 函 送 南 科 管 理 局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事 宜 原 始 憑 證 則 留 存 受 補 助 機 構 保 管 備 查, 查 核 後 之 原 始 憑 證 帳 簿 及 其 他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受 補 助 機 構 應 依 會 計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十 年 其 原 始 憑 證 如 屆 期 欲 銷 毀 時, 應 函 報 南 科 管 理 局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如 遇 有 提 前 銷 毀, 或 有 毀 損 滅 失 等 情 事 時, 應 敘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南 科 管 理 局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如 經 發 現 未 確 實 辦 理 者,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對 受 補 助 機 構 酌 減 嗣 後 補 助 款 或 停 止 受 理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一 年 至 五 年 ( 四 ) 南 科 管 理 局 及 審 計 機 關 對 於 審 查 完 竣 案 件, 自 決 定 之 日 起 二 年 內 發 現 其 中 有 錯 誤 遺 漏 重 複 等 情 事, 得 為 再 審 查 ; 若 發 現 詐 偽 之 證 據, 十 年 內 仍 得 再 審 查 ( 審 計 法 第 27 條 ) ( 五 ) 經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實 施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之 受 補 助 機 構, 其 查 核 時 間 地 點 等 由 計 畫 辦 公 室 另 行 通 知, 其 作 業 方 式 說 明 如 下 表 : 項 目 查 核 時 間 作 業 方 式 查 核 重 點 應 備 文 件 說 明 事 項 本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或 執 行 屆 滿 二 年 內, 每 件 計 畫 案 查 核 次 數 至 少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不 定 期 派 員 抽 查 1. 由 南 科 管 理 局 及 委 託 之 計 畫 辦 公 室 審 計 機 關 之 相 關 人 員 派 員 實 地 查 核 2. 受 查 訪 之 受 補 助 機 構 計 畫 相 關 人 員 應 依 通 知, 備 齊 相 關 文 件, 並 親 自 出 席 及 回 應 查 核 小 組 相 關 查 核 問 題, 不 得 拒 絕 3. 受 補 助 機 構 經 查 核 小 組 查 核 後, 認 定 有 需 改 進 或 補 充 之 事 項 時, 應 依 南 科 管 理 局 規 定 之 期 限 改 善, 如 未 改 善, 則 依 本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1. 補 助 款 及 自 籌 款 實 際 支 用 情 形 是 否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2. 補 助 款 是 否 使 用 於 核 定 科 目 外 之 其 他 用 途 3. 補 助 款 是 否 依 補 助 用 途 及 規 定 支 用, 有 無 虛 報 浮 報 之 情 形 申 請 機 構 1. 決 算 表 ( 須 產 學 雙 方 用 印 ) 2. 收 支 報 告 表 3. 支 用 明 細 表 4. 補 助 款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5. 自 籌 款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或 影 本 擇 一 6. 研 發 人 員 之 勞 工 保 險 局 投 保 單 位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3
學 研 機 構 7.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財 產 目 錄 研 發 人 員 異 動 同 意 函 計 畫 變 更 核 定 函 等 ) 8. 其 他 ( 如 本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暨 計 畫 申 請 書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等 ) 1. 收 支 報 告 表 2. 支 用 明 細 表 3. 補 助 款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4.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研 究 人 員 異 動 或 經 費 流 用 內 部 核 定 簽 呈 等 ) 5. 其 他 ( 如 本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暨 計 畫 申 請 書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等 ) 四 經 費 核 銷 項 目 及 應 備 文 件 項 ( 一 ) 經 費 核 銷 項 目 業 務 費 目 人 事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原 材 料 費 ) 學 研 機 構 補 助 款 申 請 機 構 補 助 款 申 請 機 構 自 籌 款 研 究 設 備 費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 不 超 過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30%) 其 他 研 究 費 管 理 費 備 註 :1. 可 報 支 科 目 不 可 報 支 科 目 2. 申 請 機 構 自 籌 款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不 得 超 過 計 畫 經 費 總 額 之 30% 3. 本 年 度 學 研 機 構 研 究 設 備 費 不 予 核 列 補 助 ( 二 ) 經 費 核 銷 應 備 文 件 鑒 於 本 計 畫 經 費 來 源 屬 性 及 配 合 (105) 年 底 政 府 會 計 核 銷 作 業 所 需, 各 計 畫 需 辦 理 二 次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應 備 文 件 如 下 : 4
辦 理 時 程 辦 理 方 式 申 請 機 構 學 研 機 構 第 一 次 經 費 核 銷 : 本 (105 年 12 月 底 ) 年 度 會 計 終 了 前 第 二 次 經 費 核 銷 : 計 畫 執 行 屆 滿 後 二 個 月 內 (106 年 7 月 31 日 ) 一 就 地 查 核 二 檢 據 核 銷 一 就 地 查 核 1. 公 文 (1 份, 由 申 請 機 構 出 具 ) 2. 經 費 支 用 表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2.1 (1 份, 須 經 由 申 請 機 構 及 學 研 機 構 雙 方 完 成 簽 章 ) 1. 公 文 1. 公 文 2. 經 費 支 用 表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2.1 (1 份, 須 經 由 申 請 機 構 及 學 研 機 構 雙 方 完 成 簽 章 ) 3. 支 用 明 細 表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3. 支 用 明 細 表 2.1.1 (1 份, 依 學 研 機 構 內 部 ( 含 電 子 檔 各 1 份 : 人 事 薪 資 清 冊, 格 式 繕 製 ) 紙 本 需 核 章 ) 4.105 年 6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4. 105 年 6 月 1 日 至 12 日 補 助 款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 入 帳 單, 月 31 日 補 助 款 原 始 憑 格 式 請 參 考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證 正 本 件 2.1.1 或 依 公 司 自 有 格 式 ) 1. 公 文 (1 份, 由 申 請 機 構 出 具 ) 2. 文 件 檢 核 表 (1 份, 請 逐 項 確 認 勾 選, 由 申 請 機 構 出 具, 格 式 參 考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4.1 ; 屬 正 常 件 ( 未 展 延 ) 者 得 與 成 果 報 告 部 分 之 文 件 合 併 繳 交 一 份 ) 3. 結 案 財 務 決 算 報 告 ( 含 以 下 文 件 ) (1) 決 算 表 (1 份, 須 經 由 申 請 機 構 及 學 研 機 構 雙 方 完 成 簽 章 ) (2) 收 支 報 告 表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2) 收 支 報 告 表 件 4.2 (1 份, 需 核 章, 依 學 研 ( 含 電 子 檔 1 份, 紙 本 需 核 章 ) 機 構 內 部 格 式 繕 製 ) (3) 支 用 明 細 表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3) 支 用 明 細 表 件 4.2 (1 份, 依 學 研 機 構 內 部 ( 含 電 子 檔 1 份 : 人 事 薪 資 清 冊 及 格 式 繕 製 ) 自 籌 款 部 份, 紙 本 需 核 章 ) (4) 研 發 人 員 之 勞 工 保 險 局 投 保 單 位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5
106 年 7 月 31 日 ( 一 ) ( 續 ) 1. 公 文 (1 份, 由 申 請 機 構 出 具 ) 2. 文 件 檢 核 表 (1 份, 請 逐 項 確 認 勾 選, 由 申 請 機 構 出 具 ) 3. 結 案 財 務 決 算 報 告 ( 含 以 下 文 件 ) (1) 決 算 表 (1 份, 須 經 由 申 請 機 構 及 學 研 機 構 雙 方 完 成 簽 章 ) 二 檢 據 核 銷 (2) 收 支 報 告 表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4.2 ( 含 電 子 檔 1 份, 紙 本 需 核 章 ) (3) 支 用 明 細 表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4-2 ( 含 電 子 檔 1 份 : 人 事 薪 資 清 冊 及 自 籌 款 部 份, 紙 本 需 核 章 ) (4)105 年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補 助 款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 入 帳 單, 格 式 請 參 考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4.2 或 依 公 司 自 有 格 式 ) (5)104 年 6 月 1 日 至 105 年 5 月 31 日 自 籌 款 原 始 憑 證 影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財 產 目 錄 研 發 人 員 異 動 同 意 函 計 畫 變 更 核 定 函 等 ) (6) 研 發 人 員 之 勞 工 保 險 局 投 保 單 位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2) 收 支 報 告 表 (1 份, 需 核 章, 依 學 研 機 構 內 部 格 式 繕 製 ) (3) 支 用 明 細 表 (1 份, 需 核 章, 依 學 研 機 構 內 部 格 式 繕 製 ) (4)105 年 1 月 1 日 至 5 月 31 日 補 助 款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5)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研 究 人 力 異 動 或 經 費 流 用 學 研 機 構 內 部 核 定 簽 呈 等 ) 公 文 正 本 受 文 者 博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應 備 文 件 送 達 日 文 件 送 達 地 點 1. 第 一 次 經 費 核 銷 : 本 (105 年 12 月 底 ) 年 度 會 計 終 了 前, 實 際 依 南 科 管 理 局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及 計 畫 辦 公 室 通 知 期 限 辦 理 2. 第 二 次 經 費 核 銷 :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後 二 個 月 內 (106 年 7 月 31 日 )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計 畫 辦 公 室 郭 姿 秀 小 姐 收 地 址 : 科 技 部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741-47 台 南 市 新 市 區 南 科 三 路 22 號 3 樓 ) 6
五 經 費 核 銷 查 核 凖 則 ( 一 ) 經 費 核 銷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1.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之 單 據 日 期 須 於 合 約 期 程 內, 且 必 須 與 執 行 本 計 畫 有 相 關 始 得 報 支 2. 使 用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收 據, 須 蓋 免 用 統 一 發 票 章 及 負 責 人 章 3. 憑 證 發 票 收 據 應 註 明 買 受 機 構 名 稱 ( 全 銜 ) 品 名 單 價 數 量 總 額, 品 名 勿 填 列 代 號 或 簡 稱 ; 買 受 機 構 名 稱 ( 全 銜 ) 需 與 合 約 書 上 簽 約 單 位 全 銜 一 致 ; 英 文 品 名 或 第 三 國 文 字 品 名 請 加 註 中 文 ; 數 量 若 標 示 為 一 批, 應 列 明 細 並 加 蓋 主 持 人 / 經 手 人 章 如 有 手 寫 加 註 說 明 或 修 改 處, 應 以 原 子 筆 填 寫 並 核 章 4. 收 銀 機 或 計 算 機 器 開 具 之 統 一 發 票, 應 輸 入 各 機 構 統 一 編 號, 若 未 輸 入 統 一 編 號, 應 請 營 業 人 加 註 買 受 機 構 名 稱 或 統 一 編 號 後, 加 蓋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若 統 一 發 票 僅 列 日 期 貨 品 代 號 數 量 金 額 者, 應 由 經 手 人 加 註 貨 品 名 稱, 並 簽 名 ; 如 其 他 相 關 憑 證 已 記 載 採 購 事 項 及 貨 品 名 稱 者, 得 免 加 註 5. 以 紙 本 電 子 發 票 ( 感 熱 紙 ) 報 支 經 費 時, 請 於 發 票 或 申 請 動 支 經 費 文 件 等 註 記 發 票 字 軌 號 碼, 俾 利 模 糊 時 查 考 之 用 6. 如 非 屬 本 國 之 支 出 憑 證 ( 如 invoice), 應 由 經 手 人 擇 要 譯 註 本 國 文 字 7. 若 單 據 有 遺 失, 應 檢 附 原 立 據 人 之 收 據 或 發 票 影 本, 並 加 蓋 負 責 人 印 章 或 統 一 發 票 專 用 章, 以 及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8. 除 出 差 旅 費 得 以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外, 其 餘 支 出 事 項, 原 則 上 仍 依 一 般 付 款 程 序 辦 理, 不 得 以 個 人 信 用 卡 刷 卡 方 式 辦 理 支 付 9. 申 請 機 構 自 籌 款 憑 證 為 影 本, 如 有 修 改 或 加 註, 得 直 接 於 影 本 上 修 改 加 註, 並 須 加 蓋 計 畫 主 持 人 章 7
( 二 ) 經 費 核 銷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機 構 應 注 意 事 項 應 附 單 據 文 件 人 事 費 ( 補 助 款 ) 1. 所 稱 參 與 計 畫 之 專 職 或 兼 職 研 究 人 員 人 事 費 包 含 本 薪 伙 食 津 貼 主 管 加 給 職 務 加 給 技 術 津 貼 或 相 類 似 之 定 時 定 額 現 金 給 付 項 目 ( 依 公 司 規 定 可 預 期 之 給 付 ) 加 班 費 及 年 終 獎 金 等 加 項 項 目, 非 固 定 薪 資 或 津 貼 或 公 司 相 對 提 撥 之 退 休 金 勞 健 保 等 不 得 列 入 2. 所 列 報 人 員 應 為 公 司 正 式 人 員 ( 應 投 保 勞 保 ) 且 與 本 計 畫 原 編 列 名 單 相 符, 如 有 人 員 異 動, 應 依 補 助 合 約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3. 人 事 薪 資 清 冊 之 當 月 實 領 金 額 應 與 銀 行 轉 帳 之 支 付 證 明 相 符 若 有 人 員 異 動, 應 於 表 下 備 註 欄 加 註 異 動 前 後 人 員 姓 名 與 南 科 管 理 局 核 准 文 號, 以 茲 核 對 4. 入 帳 單 應 經 薪 資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核 對 無 誤 後 加 蓋 核 對 章 5. 參 與 本 計 畫 補 助 之 研 發 人 員 如 同 時 執 行 本 局 或 政 府 其 他 獎 補 助 計 畫 不 得 重 覆 支 領 其 他 相 關 補 助 ( 申 請 機 構 研 發 團 隊 人 力, 其 每 人 參 與 之 所 有 計 畫 單 月 投 入 工 時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100%, 否 則 需 扣 減 計 畫 補 助 費 用 ( 申 請 機 構 人 事 費 ) 6. 研 發 人 員 發 生 單 月 投 入 計 畫 未 滿 1 個 月 之 情 況, 人 事 費 用 表 中 本 計 畫 實 支 金 額 欄 位 須 依 在 職 比 例 核 算, 並 須 於 表 格 下 方 備 註 說 明 及 計 算 公 式 1. 人 事 薪 資 清 冊 2. 入 帳 單 ( 註 1: 須 經 金 融 機 構 核 章 / 如 採 網 路 銀 行 方 式 給 付 薪 資, 則 可 以 網 路 銀 行 ( 須 有 相 關 銀 行 字 樣 ) 印 製 之 電 子 入 帳 單 報 表 代 替, 否 則 仍 須 加 蓋 相 關 金 融 機 構 核 對 章 註 2: 申 請 機 構 入 帳 單 應 於 每 月 送 請 銀 行 核 對 公 司 員 工 薪 資 資 料 時, 逐 月 請 銀 行 協 助 核 章 ) 8
應 注 意 事 項 應 附 單 據 文 件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原 材 料 費 ( 自 籌 款 ) 1. 本 會 計 科 目 僅 能 以 自 籌 款 編 列 及 核 銷 2.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原 材 料 費 必 須 檢 附 支 出 憑 證 影 本 ( 不 含 申 請 機 構 內 部 物 品 進 出 月 報 或 送 貨 單 ), 並 依 清 單 所 列 順 序 排 列, 以 利 核 對 3.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原 材 料 清 單 之 項 目 金 額 日 期 應 與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影 本 分 攤 紀 錄 及 支 付 證 明 等 相 符 4. 所 購 入 之 物 品 支 出 憑 證 之 數 量, 不 得 標 示 為 一 批, 必 需 加 註 明 細 ( 含 品 名 單 價 與 數 量 ), 於 加 註 之 處 核 章 5. 若 為 英 文 品 名, 憑 證 ( 影 本 ) 上 請 加 註 中 文 品 名 並 經 填 表 人 核 章 6. 物 品 購 入 支 出 憑 證 日 期 必 須 在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 若 該 物 品 為 預 購, 則 須 檢 附 該 物 品 領 料 單 以 茲 證 明 7.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單 價 在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二 年 以 上 之 經 費 支 出 項 目 需 列 為 研 究 設 備 ; 一 萬 元 以 上 耗 材 經 認 有 疑 義 項 目 需 補 充 說 明 原 因 以 上 經 認 不 屬 耗 材 者, 需 轉 為 設 備 攤 銷 費, 或 移 除 該 項 費 用 支 出 8.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表 之 單 價 與 總 價 須 為 稅 前 價 格 9. 報 支 項 目 需 符 合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1. 相 關 憑 證 影 本 (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或 領 料 單 或 傳 票 ) 及 佐 證 資 料 ( 如 產 出 物 或 使 用 項 目 相 關 紀 錄 及 內 容 ) 2. 若 由 國 外 購 入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之 進 口 結 匯 單 據 與 Invoice 3. 若 涉 及 外 幣 支 付 時, 應 於 單 據 上 註 明 當 時 匯 率 及 公 式, 或 附 當 時 之 外 幣 匯 率 表 應 注 意 事 項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 自 籌 款 ) 1. 本 會 計 科 目 僅 能 以 自 籌 款 編 列 及 核 銷 2. 凡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為 執 行 本 計 畫 直 接 所 需 之 各 項 新 購 現 有 研 究 設 備, 且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仍 於 耐 用 年 限 內 者, 方 可 列 入 攤 銷 9
應 附 單 據 文 件 3. 列 為 攤 銷 設 備 之 攤 銷 費 用, 應 檢 附 估 算 證 明 文 件 4. 核 銷 時,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金 額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計 畫 核 銷 總 經 費 之 30% 5. 攤 銷 數 計 算, 是 以 公 司 財 產 目 錄 中 該 研 究 設 備 提 列 耐 用 年 限 ( 攤 提 年 限 ), 及 實 際 投 入 計 畫 使 用 之 月 數 比 例 為 基 準, 估 算 攤 銷 金 額, 其 攤 銷 方 式 依 申 請 機 構 內 部 攤 銷 方 式 計 算 ; 如 為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新 購 之 設 備 且 於 月 中 購 入 者, 亦 可 提 列 1 個 月 例 如 A 設 備 耐 用 年 限 為 5 年, 實 際 投 入 計 畫 使 用 且 於 耐 用 年 限 內 為 8 個 月, 則 A 設 備 之 攤 銷 數 = 取 得 成 本 *8/60 ( 攤 銷 數 = 取 得 成 本 *n/ 耐 用 年 限,n= 攤 銷 月 數 ) 6. 計 畫 期 程 內 所 提 列 之 設 備, 核 銷 時 需 檢 附 財 產 目 錄 以 供 核 對, 其 使 用 年 限 原 則 應 於 耐 用 年 限 內, 否 則 不 認 列 之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表 所 列 設 備 攤 銷 費 之 攤 銷 方 式, 需 與 所 附 財 產 目 錄 之 攤 銷 方 式 一 致 1. 相 關 憑 證 影 本 (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 或 佐 證 資 料 ( 如 產 出 物 或 使 用 項 目 相 關 紀 錄 及 內 容 ) 2. 若 由 國 外 購 入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之 進 口 結 匯 單 據 與 Invoice 3. 財 產 目 錄, 需 提 供 計 算 公 式, 以 供 計 算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之 可 攤 銷 月 數 4. 涉 及 外 幣 支 付 時, 應 於 單 據 上 註 明 當 時 匯 率 及 公 式, 或 附 當 時 之 外 幣 匯 率 表 其 他 研 究 費 ( 自 籌 款 ) 應 注 意 事 項 1. 本 會 計 科 目 僅 能 以 自 籌 款 編 列 及 核 銷 2. 報 支 項 目 需 符 合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凡 為 執 行 本 計 畫 直 接 所 需 之 文 具 郵 電 費 差 旅 費 印 刷 裝 訂 費 資 料 檢 索 費 ( 使 用 傳 輸 網 路 所 供 應 新 穎 數 據 或 索 取 各 交 換 系 統 資 料 庫 中 之 資 料 所 需 費 用 ) 問 卷 調 查 費 ( 實 地 調 查 訪 問 及 搜 集 各 種 資 料 所 需 費 用 ) 貴 儀 中 心 儀 器 使 用 費 委 託 試 驗 費 技 術 移 轉 費 研 究 設 備 維 護 費 專 利 申 請 與 管 理 維 護 費 相 10
應 附 單 據 文 件 關 儀 器 安 裝 保 險 及 運 雜 費 等 均 屬 之 3.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表 之 單 價 與 總 價 須 為 稅 前 價 格 4. 郵 電 費 ( 含 快 遞 貨 運 等 ) 不 可 以 月 結 發 票 整 筆 或 分 攤 報 支, 仍 需 單 筆 註 明 與 計 畫 相 關 之 用 途 電 話 費 原 則 上 需 以 分 攤 方 式 報 支 並 註 明 分 攤 標 準 ( 如 為 計 畫 專 線 請 另 敘 明 ) 5. 差 旅 費 報 支 限 本 計 畫 編 制 人 員 因 計 畫 所 需 而 發 生 之 出 差 費 用, 且 需 與 執 行 計 畫 有 直 接 相 關, 需 敘 明 出 差 人 日 期 用 途 起 訖 地 點 費 用 等 且 出 差 日 期 需 與 出 差 人 投 入 本 計 畫 研 究 期 間 相 符 6. 研 究 設 備 如 已 於 其 他 研 究 費 項 下 編 列 相 關 租 用 儀 器 設 備 租 金 或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者, 不 得 再 以 設 備 維 護 費 名 義 辦 理 核 銷 7. 凡 新 增 購 置 且 在 保 固 期 間 內 之 研 究 設 備 不 得 以 設 備 維 護 費 名 義 辦 理 核 銷, 如 為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為 本 計 畫 直 接 所 需 之 研 究 設 備 者, 宜 以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報 支 1. 相 關 憑 證 影 本 (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 及 佐 證 資 料 ( 如 產 出 物 或 使 用 項 目 相 關 紀 錄 及 內 容 ) 2. 若 由 國 外 購 入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之 進 口 結 匯 單 據 與 Invoice; 若 涉 及 外 幣 支 付 時, 應 於 單 據 上 註 明 當 時 匯 率 及 公 式, 或 附 當 時 之 外 幣 匯 率 表 11
2. 學 研 機 構 應 注 意 事 項 研 究 人 力 費 1. 凡 參 與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之 酬 金 及 計 畫 主 持 人 研 究 主 持 費 屬 之 應 依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核 列 人 員 金 額 核 實 報 支 ( 註 : 主 持 人 研 究 主 持 費 每 月 新 臺 幣 1 萬 元 ; 共 同 主 持 人 不 得 支 領 研 究 主 持 費 ) 另 主 持 人 二 代 健 保 之 補 充 保 費 應 由 管 理 費 項 下 分 攤 列 支 2. 助 理 人 員 之 聘 用 原 則 應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1) 專 任 助 理 : 指 學 研 機 構 約 用 之 專 職 從 事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2) 兼 任 助 理 : 指 學 研 機 構 約 用 之 以 部 分 時 間 從 事 計 畫 工 作 人 員 (3) 臨 時 工 : 指 臨 時 僱 用 且 無 專 職 工 作 之 人 員, 已 擔 任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者, 不 得 再 擔 任 臨 時 工 3. 專 任 助 理 費 用 依 學 研 機 構 自 行 訂 定 之 標 準 核 實 支 給 工 作 酬 金 屬 雇 主 負 擔 之 勞 退 金 及 二 代 健 保 之 補 充 保 費 應 由 研 究 人 力 費 ( 人 事 費 ) 項 下 列 支 4. 兼 任 助 理 之 工 作 酬 金,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兼 任 助 理 費 用 支 給 標 準 表 之 標 準 核 實 支 給, 不 得 超 過 科 技 部 規 定 之 最 高 標 準 兼 任 助 理 如 屬 僱 傭 關 係 者, 學 研 機 構 須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為 其 辦 理 勞 健 保 其 雇 主 應 負 擔 部 分, 由 研 究 人 力 費 項 下 列 支 5. 兼 任 助 理 如 屬 跨 校 聘 用, 每 人 校 內 或 跨 校 合 計 之 支 領 額 度 不 能 超 過 科 技 部 規 定 上 限 6. 人 事 費 印 領 清 冊 應 依 規 定 填 列 請 領 人 職 稱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款 帳 號 請 領 期 間 金 額, 並 依 稅 法 規 定 申 報 及 扣 繳 所 得 稅, 並 註 記 已 代 扣 所 得 或 已 登 錄 所 得 或 載 明 扣 繳 稅 率 及 額 度 ; 且 應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第 10 點 規 定 加 蓋 受 領 人 章 或 簽 名, 或 銀 12
行 郵 局 轉 帳 證 明 ( 章 ) 7. 專 任 或 兼 任 助 理 人 員 聘 用 及 異 動 時 應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由 學 研 機 構 主 持 人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於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時, 檢 附 核 准 約 用 之 相 關 資 料 以 供 查 核 8. 若 於 假 日 或 下 班 時 間 協 辦 計 畫 相 關 事 務 之 工 作 超 時 費 ( 或 加 班 費 ), 得 由 管 理 費 項 下 分 攤 支 應, 不 得 列 於 研 究 人 力 費 中 核 銷 應 附 單 據 文 件 1. 人 事 費 印 領 清 冊 2. 助 理 人 員 內 部 簽 報 核 准 後 約 用 資 料 影 本 應 注 意 事 項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1. 報 支 項 目 需 符 合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且 依 計 畫 實 際 需 要 及 政 府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標 準 核 實 列 支 2.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之 支 出 用 途 如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經 檢 討 確 為 計 畫 需 要, 執 行 機 構 得 逕 依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變 更, 所 需 經 費 於 該 補 助 項 目 項 下 調 整 3.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如 因 計 畫 需 要, 須 與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互 相 流 用 時, 如 累 計 流 出 及 流 入 均 未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學 研 機 構 得 依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如 累 計 流 出 或 流 入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學 研 機 構 應 事 先 報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後, 始 得 流 用 4. 原 始 憑 證 正 本 應 黏 貼 於 原 始 憑 證 黏 存 單, 註 明 科 目 及 用 途, 如 有 英 文 名 詞, 應 附 註 中 文, 並 由 經 手 人 驗 收 及 證 明 主 管 等 各 級 人 員 簽 章 ; 惟 經 手 人 不 得 為 驗 收 證 明 人 5.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限 本 計 畫 編 制 人 員 因 計 畫 所 需 而 發 生 之 出 差 費 用, 且 需 與 執 行 計 畫 有 直 接 相 關, 出 差 日 期 需 與 出 差 人 投 入 本 計 畫 研 究 期 間 相 符 結 案 時 須 檢 附 內 部 簽 核 公 文 惟 本 計 畫 不 補 助 國 外 差 旅 費 13
6. 國 內 差 旅 費 的 出 差 人 日 期 用 途 起 訖 地 點 費 用 等 說 明 應 詳 細, 如 為 駕 駛 自 用 汽 ( 機 ) 車 者, 其 交 通 費 得 按 同 路 段 公 民 營 客 運 汽 車 最 高 等 級 之 票 價 報 支 ; 但 不 得 另 行 報 支 油 料 過 路 ( 橋 ) 停 車 等 費 用 7. 國 內 研 討 會 報 名 費 或 註 冊 費 限 本 計 畫 編 列 人 員 因 計 畫 所 需 而 發 生 之 費 用, 若 屬 其 他 特 殊 協 助 事 由 者, 應 循 機 構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核 准 辦 理 8. 郵 費 應 檢 附 購 買 票 品 證 明 單 9. 憑 證 如 為 三 聯 式 發 票 者, 應 檢 附 扣 抵 聯 及 收 執 聯, 並 將 收 執 聯 與 抵 扣 聯 一 起 黏 貼 於 支 出 憑 證 上, 且 須 打 上 統 一 編 號 如 需 修 改 買 受 機 構 名 稱 ( 全 銜 ) 或 統 一 編 號, 所 附 之 收 執 聯 與 抵 扣 聯 均 須 修 改 及 加 蓋 店 家 負 責 人 章 10. 憑 證 如 為 收 據, 有 關 身 份 證 字 號 住 址 日 期 當 事 人 簽 章 均 需 填 寫, 並 於 單 據 上 註 明 已 代 扣 所 得 稅 ; 若 無 代 扣 所 得 稅 額 者, 代 扣 稅 款 欄 位 請 填 上 0, 且 需 加 蓋 已 代 扣 所 得 章 以 示 證 明 11. 各 項 經 費 支 出 若 有 分 攤 支 付 款 項 者, 應 檢 附 支 出 機 關 經 費 分 攤 表 單 據 如 為 影 本, 請 蓋 上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並 註 明 正 本 存 放 於 何 處 12.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作 業 要 點, 單 價 在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二 年 以 上 之 經 費 支 出 項 目 需 列 為 研 究 設 備 ; 一 萬 元 以 上 耗 材 經 認 有 疑 義 項 目 需 補 充 說 明 原 因 13. 電 話 費 需 以 分 攤 方 式 報 銷 並 註 明 分 攤 標 準 14. 國 際 電 話 費 應 檢 附 收 據 並 註 明 事 由, 如 屬 私 人 用 途 應 不 得 報 支 15. 圖 書 購 置 是 否 列 入 財 產, 請 學 研 機 構 依 圖 書 館 法 及 財 產 標 準 分 類 有 關 財 產 與 非 財 產 之 規 定 辦 理 16. 不 得 於 本 計 畫 經 費 業 務 費 項 下 列 支 專 利 申 請 費 及 維 護 費 14
應 附 單 據 文 件 1. 應 提 供 購 買 各 項 物 品 相 關 之 付 款 證 明 如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正 本 2. 若 由 國 外 購 入 者 應 檢 附 相 關 之 進 口 報 關 結 匯 單 據 與 Invoice; 若 涉 及 外 幣 支 付 時, 應 附 當 時 之 外 幣 匯 率 表 3. 若 出 差 需 提 供 國 內 差 旅 費 申 請 表 乘 坐 飛 機 高 鐵 及 輪 船 者 須 出 具 之 證 明 原 始 憑 證 住 宿 費 收 據 或 發 票 應 注 意 事 項 管 理 費 1. 為 學 研 機 構 配 合 執 行 本 計 畫 所 需 之 費 用, 由 學 研 機 構 統 籌 支 用, 且 不 得 違 反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2. 本 項 經 費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經 費 支 用 3. 本 項 經 費 如 因 計 畫 需 要, 須 流 出 至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支 用, 累 計 流 出 未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學 研 機 構 得 依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 如 累 計 流 出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百 分 之 五 十 者, 學 研 機 構 應 事 先 報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後, 始 得 流 用 4. 帳 務 處 理 : 須 單 獨 設 立 專 帳 處 理 與 其 他 單 位 之 管 理 費 分 開 處 理, 以 供 查 核 5. 核 銷 時, 所 列 報 之 金 額 應 以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之 核 定 金 額 為 上 限 ; 核 銷 時, 補 助 款 之 業 務 費 如 未 支 用 完 畢, 本 項 經 費 毋 須 按 比 例 扣 減 6. 電 話 費 水 電 費 等 需 以 分 攤 方 式 報 銷 並 註 明 分 攤 標 準 單 據 如 為 影 本, 請 蓋 上 與 正 本 相 符 章, 並 註 明 正 本 存 放 於 何 處 7. 學 研 機 構 計 畫 主 持 人 二 代 建 保 之 補 充 保 費, 得 由 本 項 經 費 項 下 分 攤 列 支 8. 本 計 畫 實 際 成 果 產 出 如 申 請 或 獲 得 專 利, 可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學 術 研 發 成 果 管 理 與 推 廣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向 科 技 部 申 請 補 助 專 利 及 維 護 專 利 等 費 用, 如 未 提 出 申 請 者 或 提 出 申 請 未 獲 補 助 者, 得 於 本 計 畫 管 理 費 項 下 報 支 ; 經 費 結 報 時 請 載 明 計 畫 編 號, 並 依 各 學 研 機 構 內 部 規 定 辦 理 9. 如 原 始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且 補 助 計 畫 件 數 眾 多,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15
理 要 點 規 定, 造 具 支 出 分 攤 表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按 實 際 支 用 金 額 以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或 符 合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之 收 款 收 據 結 報 且 應 於 管 理 費 憑 證 上 說 明 支 出 分 攤 表 造 具 困 難 之 原 因, 並 加 蓋 相 關 會 計 人 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章 10. 本 項 經 費 收 據 抬 頭 依 應 開 立 簽 約 管 理 局 全 銜 : 科 技 部 南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11. 本 項 經 費 收 據 開 立 之 日 期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12. 本 項 經 費 賸 餘 款 須 繳 回 南 科 管 理 局 應 附 單 據 文 件 1.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報 銷 2. 若 由 數 項 計 畫 或 科 目 共 同 受 益 之 支 付 款 項, 應 檢 附 分 攤 表 16
( 三 )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1. 本 計 畫 補 助 項 目 及 經 費 原 則 上 不 得 變 更, 但 若 學 研 機 構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因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擬 進 行 補 助 項 目 經 費 調 整 時, 處 理 方 式 請 詳 下 表, 原 則 上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 學 研 機 構 經 費 流 用 項 次 態 樣 處 理 方 式 依 據 1 補 助 項 目 之 一 級 科 目 間 經 費 累 計 流 出 及 流 入 均 未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50% 者 本 年 度 不 核 給 研 究 設 備 費 管 理 費 僅 可 流 出, 不 得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如 因 計 畫 需 要, 應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辦 理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三 2 3 補 助 項 目 之 一 級 科 目 間 經 費 累 計 流 出 及 流 入 超 過 計 畫 全 程 該 項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50% 者 本 年 度 不 核 給 研 究 設 備 費 管 理 費 僅 可 流 出,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管 理 費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先 填 1.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參 具 經 費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計 畫 內 容 變 更 作 業 (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8.2) 2.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並 敘 明 理 由, 由 學 研 機 構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 或 申 請 機 構 ) 於 計 畫 執 三 行 期 間 行 文 至 計 畫 辦 公 室 辦 理 並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後, 始 得 流 用 ( 請 依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規 定 提 出 計 畫 內 容 變 更 申 請 )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三 17
4 二 級 科 目 項 下 ( 如 業 務 費 - 研 究 人 力 費,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 之 經 費 流 用 如 因 計 畫 需 要, 應 由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於 業 務 費 項 下 調 整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三 學 研 機 構 補 助 項 目 新 增 支 出 用 途 變 更 係 相 較 於 核 定 之 合 約 書 而 言 項 次 態 樣 處 理 方 式 依 據 1 2. 補 助 項 目 之 一 級 科 目 原 核 定 金 額 為 0 者,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經 檢 討 確 為 計 畫 需 要 欲 增 列 者 各 補 助 項 目 項 下 之 支 出 用 途,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經 檢 討 確 為 計 畫 需 要 而 欲 增 列 者 ( 如 新 增 二 級 科 目 -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之 支 出 用 途 ) 計 畫 主 持 人 應 於 事 先 填 1. 科 技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具 經 費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8.2)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 十 一 並 敘 明 理 由, 由 學 研 機 構 2.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 或 申 請 機 構 ) 於 計 畫 執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行 期 間 行 文 至 計 畫 辦 公 三 室 辦 理 並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增 列 後, 所 需 經 費 則 由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用 如 因 計 畫 需 要, 應 由 學 研 計 畫 主 持 人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簽 報 核 准 後, 所 需 經 費 於 該 補 助 項 目 項 下 調 整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三 學 研 機 構 - 經 費 項 目 ( 補 助 款 ) 項 次 一 級 科 目 二 級 科 目 1 業 務 費 研 究 人 力 費 耗 材 物 品 圖 書 及 雜 項 費 用 2 管 理 費 2. 申 請 機 構 自 籌 款 ( 包 括 自 行 負 擔 之 人 事 費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原 材 料 費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 不 得 超 過 計 畫 總 金 額 之 30%) 其 他 研 究 費 ) 於 結 案 時 核 銷 之 認 定, 原 則 需 符 合 原 提 計 畫 申 請 書 所 編 列 之 金 額, 或 依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須 大 於 計 畫 核 銷 總 經 費 之 50%, 其 支 用 原 則 得 依 計 畫 實 際 執 行 需 求 支 用, 惟 如 欲 新 增 原 未 核 定 之 一 級 科 目 或 其 18
支 用 品 項 未 屬 原 提 計 畫 書 提 列 者, 須 於 憑 證 上 補 充 說 明,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處 理 方 式 請 詳 下 表 : 申 請 機 構 經 費 流 用 項 次 態 樣 處 理 方 式 依 據 1 自 籌 款 各 項 目 間 經 費 流 用 ( 未 涉 及 增 列 支 出 用 途, 經 費 流 入 科 目 原 編 列 金 額 非 0) 得 因 計 畫 需 要 逕 行 調 整 科 技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 七 2 人 事 費 ( 補 助 經 費 ) 不 得 流 出 至 其 他 科 目 科 技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 七 申 請 機 構 自 籌 款 經 費 項 目 新 增 支 出 用 途 變 更 係 相 較 於 核 定 之 合 約 書 而 言 項 次 態 樣 處 理 方 式 依 據 1 自 籌 款 項 目 原 編 列 金 額 為 0 者,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因 計 畫 需 要 欲 增 列 者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不 得 超 過 計 畫 核 銷 總 經 費 之 30% 申 請 機 構 應 填 具 經 費 變 更 申 請 對 照 表 (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附 件 8.2) 並 敘 明 理 由,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行 文 至 計 畫 辦 公 室 辦 理, 並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以 利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1. 科 技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 十 一 2.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三 2 各 自 籌 款 項 下 之 支 出 用 途,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經 檢 討 確 為 計 畫 需 要 而 欲 增 列 者 ( 如 新 增 二 級 科 目 -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原 材 料 費 之 支 出 用 途 ) 如 因 計 畫 需 要, 得 由 申 請 機 構 循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採 購 惟 如 支 出 用 途 未 屬 原 提 計 畫 書 提 列 者, 須 於 憑 證 上 補 充 說 明 ( 加 蓋 計 畫 主 持 人 或 經 手 人 章 ) 1. 科 技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 七 2.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 三 申 請 機 構 - 經 費 項 目 ( 補 助 款 + 自 籌 款 ) 項 次 經 費 項 目 補 助 款 自 籌 款 人 事 費 1 業 務 費 消 耗 性 器 材 及 原 材 料 費 2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3 其 他 研 究 費 19
3. 核 銷 時 申 請 機 構 自 籌 款 金 額 未 大 於 計 畫 核 銷 總 經 費 之 50%, 申 請 機 構 所 得 請 領 之 補 助 款 應 按 比 例 調 整 之 4. 補 助 款 於 結 案 時 尚 有 結 餘 款 或 所 提 送 之 原 始 憑 證 及 清 單 經 查 核 後, 南 科 管 理 局 已 撥 付 予 受 補 助 機 構 之 補 助 款 超 逾 核 銷 之 原 始 憑 證 金 額 時, 差 額 應 予 繳 回, 且 不 受 學 研 機 構 補 助 經 費 不 得 低 於 補 助 總 額 30% 之 限 制 ( 合 約 書 第 五 條 第 五 款 ) 5. 受 補 助 機 構 執 行 計 畫 之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科 技 部 或 相 關 審 計 單 位 查 核, 如 發 現 有 未 依 補 助 用 途 支 用 或 虛 報 浮 報 者, 除 應 追 繳 該 部 分 之 補 助 經 費 外,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停 止 受 理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一 年 至 五 年 ( 實 施 要 點 第 十 五 點 ) 6. 受 補 助 機 構 執 行 本 計 畫 及 經 費 使 用,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查 核, 如 有 前 項 情 形 違 反 合 約 書 第 八 條 第 二 項 ( 期 中 查 訪 ) 或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 期 末 驗 收 ) 違 反 合 約 書 其 他 約 定 或 本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之 重 大 情 事, 將 由 南 科 管 理 局 通 知 受 補 助 機 構 主 持 人 提 出 書 面 答 辯, 並 召 開 審 核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依 本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實 施 要 點 第 十 六 點 ) 7. 本 計 畫 之 補 助 金 額, 不 得 列 入 申 請 機 構 年 度 研 究 發 展 支 出, 且 計 畫 研 發 人 員 薪 資 部 分 ( 含 補 助 與 自 籌 款 ) 不 得 重 覆 申 請 或 支 領 政 府 機 關 其 他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8. 學 研 機 構 應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確 實 審 核 計 畫 補 助 款 之 各 項 支 出 憑 證, 如 發 現 未 能 配 合 南 科 管 理 局 補 助 項 目 之 申 請 執 行 及 管 理 之 各 項 規 定 者 ( 如 申 請 案 未 依 南 科 管 理 局 規 定 之 格 式 造 具 申 請 名 冊 未 辦 理 經 費 結 報 未 將 補 助 款 差 額 繳 回 未 依 南 科 管 理 局 規 定 將 支 出 憑 證 分 類 整 理 並 按 補 助 項 目 之 順 序 裝 訂 成 冊 各 項 支 出 未 能 加 強 內 部 查 核 未 責 成 專 責 單 位 辦 理 補 助 事 項 相 關 業 務 或 業 務 承 辦 人 更 換 時 未 辦 理 業 務 交 接 造 成 南 科 管 理 局 困 擾 未 能 配 合 南 科 管 理 局 實 施 原 始 憑 證 就 地 查 核 未 依 其 內 部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支 出 用 途 之 變 更 經 費 支 出 與 計 畫 相 關 性 之 審 20
核 過 於 浮 濫 本 計 畫 補 助 合 約 書 第 五 條 相 關 規 定 等 ), 南 科 管 理 局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酌 予 降 低 管 理 費 補 助 比 例 21
貳 Q&A 經 費 核 銷 Q1: 有 關 本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採 行 方 式 為 何? A1: 本 (105) 年 度 經 費 核 銷 辦 理 方 式, 如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採 就 地 查 核 辦 理 者, 原 始 憑 證 實 施 就 地 查 核 之 機 構, 原 始 憑 證 得 免 送 審 惟 如 有 其 他 變 更 事 宜, 將 另 行 通 知 ( 請 詳 本 計 畫 財 務 核 銷 手 冊 P2~6 壹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 Q2: 本 計 畫 原 始 憑 證 如 採 就 地 查 核, 其 查 核 方 式 為 何? A2: 本 (105) 年 度 如 經 南 科 管 理 局 同 意, 原 始 憑 證 實 施 就 地 查 核 之 機 構, 需 加 強 內 部 審 核 並 妥 為 保 管 相 關 憑 證, 南 科 管 理 局 將 組 成 查 核 小 組 ( 包 含 會 計 單 位 計 畫 辦 公 室 審 計 機 關 等 相 關 人 員 ) 派 員 至 申 請 機 構 及 學 研 機 構 進 行 實 地 查 核, 其 查 核 時 間 地 點 將 另 行 通 知 ( 請 詳 本 計 畫 財 務 核 銷 手 冊 P2~4 壹 三 實 施 就 地 查 核 作 業 說 明 ) Q3: 若 屬 申 請 機 構 自 籌 款, 因 執 行 計 畫 需 調 整 經 費 時, 是 否 需 要 辦 理 經 費 變 更? A3: 有 關 申 請 機 構 之 自 籌 款 間 經 費 流 用, 原 則 上 得 由 因 計 畫 需 要 逕 行 調 整 惟 如 申 請 機 構 自 籌 款 各 一 級 科 目 ( 如 業 務 費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其 他 研 究 費 ) 原 編 列 金 額 為 0 者, 於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內 因 計 畫 需 要 欲 增 列 者, 為 利 於 申 請 機 構 之 計 畫 經 費 核 銷, 仍 需 請 申 請 機 構 敘 明 理 由 行 文 至 計 畫 辦 公 室 初 審 後 函 轉 南 管 局 備 查 ( 請 詳 本 計 畫 財 務 核 銷 手 冊 P18~P19 申 請 機 構 處 理 方 式 ) Q4: 學 研 機 構 部 份, 若 核 定 清 單 之 核 定 科 目 未 列 研 究 設 備 費, 但 因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擬 增 列 科 目, 是 否 須 由 申 請 機 構 函 文 至 南 科 管 理 局 辦 理 變 更 ( 於 總 經 費 不 變 下 由 業 務 費 流 出 )? A4: 本 年 度 不 核 給 研 究 設 備 費, 故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Q5: 申 請 機 構 補 助 款 之 人 事 費 報 支 時, 應 提 供 之 憑 證 為 何? A5: 應 提 供 人 事 薪 資 清 冊 及 入 帳 單, 相 關 表 格 請 逕 至 本 計 畫 網 站 下 載 參 考 http://rpcp.scipark.tw/ 南 科 所 屬 計 畫 / 文 件 下 載 區 /105 年 度 Q6: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施 行 細 則 (101 年 10 月 1 日 生 效 ) 修 正, 有 關 申 請 機 構 研 發 人 員 入 帳 單 ( 人 事 費 經 費 核 銷 憑 證 之 一 ), 應 如 何 出 具? 22
A6: 申 請 機 構 應 逐 月 製 作 入 帳 單, 於 每 月 提 送 匯 款 資 料 至 銀 行 進 行 薪 資 轉 帳 時, 請 銀 行 協 助 確 認 並 核 章 否 之, 如 於 事 後 向 銀 行 提 出 申 請 或 調 閱, 應 配 合 合 作 銀 行 之 規 定 辦 理 ( 如 須 徵 得 每 位 研 發 人 員 同 意 授 權 銀 行 進 行 個 資 運 用 ) Q7: 學 研 機 構 因 執 行 計 畫 所 需 而 產 生 耗 材 等 支 出 在 原 計 畫 書 中 没 有 編 列, 是 否 可 以 報 支? A7: 可, 凡 計 畫 執 行 所 需 之 耗 材 請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科 技 部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研 發 精 進 產 學 合 作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及 合 約 書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辦 理 ( 請 詳 本 計 畫 財 務 核 銷 手 冊 P17~ P18 學 研 機 構 處 理 方 式 ) Q8: 申 請 補 助 款 經 核 定 後 減 少, 則 核 銷 時 自 籌 款 是 否 有 應 達 成 額 度 之 規 定? A8: 核 銷 時 自 籌 款 原 則 需 符 合 原 提 計 畫 申 請 書 所 編 列 之 金 額, 或 依 計 畫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須 大 於 計 畫 核 銷 總 經 費 之 50% Q9: 經 費 核 銷 之 期 程 為 何? A9: 鑒 於 本 計 畫 經 費 來 源 屬 性 及 配 合 (105) 年 底 政 府 會 計 核 銷 作 業 所 需, 各 計 畫 需 辦 理 二 次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依 本 計 畫 財 務 核 銷 手 冊 規 定, 如 下 : ( 一 ) 第 一 次 經 費 核 銷 : 本 (105 年 12 月 底 ) 年 度 會 計 終 了 前, 實 際 依 南 科 管 理 局 行 政 作 業 程 序 及 計 畫 辦 公 室 通 知 期 限 辦 理 ( 二 ) 第 二 次 經 費 核 銷 : 計 畫 執 行 期 限 屆 滿 後 二 個 月 內,106 年 7 月 31 日 前 Q10: 計 畫 研 發 人 員 接 受 補 助 期 間 僅 10 個 月, 另 未 接 受 補 助 之 2 個 月, 該 期 間 可 否 報 支 人 員 差 旅 費? A10: 不 行 該 研 發 人 員 差 旅 費 僅 可 於 接 受 補 助 的 10 個 月 期 間 內 報 支 Q11: 公 司 之 研 發 替 代 役 是 否 可 聘 為 研 發 人 員 接 受 補 助? A11: 考 量 研 發 替 代 役 於 日 後 核 銷 時 所 牽 涉 之 問 題 相 當 廣 泛, 易 導 致 費 用 無 法 認 列, 因 此 建 議 公 司 不 要 將 研 發 替 代 役 列 為 補 助 對 象 Q12: 若 學 研 機 構 兼 任 助 理 薪 資 僅 8,000 元, 是 否 仍 需 扣 繳 所 得 稅? A12: 請 依 稅 法 規 定 辦 理 Q13: 申 請 機 構 之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費 如 何 報 銷? A13: 核 銷 時, 研 究 設 備 攤 銷 金 額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計 畫 核 銷 總 經 費 之 30%, 攤 銷 數 計 算, 是 以 公 司 財 產 目 錄 中 該 研 究 設 備 提 列 耐 用 年 限 ( 攤 提 年 限 ) 及 實 際 投 入 計 畫 使 用 之 月 數 比 例 為 基 準, 估 算 攤 銷 金 額, 其 攤 銷 方 式 依 申 請 機 構 內 部 攤 銷 方 式 計 算 ; 如 為 計 畫 執 行 期 間 新 購 之 設 備 且 於 月 中 購 入 者, 亦 23
可 提 列 1 個 月 例 如 A 設 備 耐 用 年 限 為 5 年, 實 際 投 入 計 畫 使 用 且 於 耐 用 年 限 內 為 8 個 月, 則 A 設 備 之 攤 銷 數 = 取 得 成 本 *8/60 ( 攤 銷 數 = 取 得 成 本 *n/ 耐 用 年 限,n= 攤 銷 月 數 ) Q14: 申 請 機 構 人 事 費 可 核 銷 之 項 目 有 哪 些? A14: 參 與 計 畫 之 專 職 或 兼 職 研 究 人 員 人 事 費 包 含 本 薪 伙 食 津 貼 主 管 加 給 職 務 加 給 技 術 津 貼 或 相 類 似 之 定 時 定 額 現 金 給 付 項 目 ( 依 公 司 規 定 可 預 期 之 給 付 ) 加 班 費 及 年 終 獎 金 等 加 項 項 目, 非 固 定 薪 資 或 津 貼 或 公 司 相 對 提 撥 之 退 休 金 勞 健 保 等 不 得 列 入 Q15: 學 研 機 構 管 理 費 支 用 及 核 銷 方 式 為 何? A15: 請 依 科 技 部 補 助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 1. 如 有 不 得 自 其 他 補 助 項 目 流 入 經 費 支 用 2. 須 單 獨 設 立 專 帳 登 帳, 與 其 他 單 位 之 管 理 費 分 開 處 理, 以 供 查 核 3. 報 銷 方 式 需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報 銷, 如 原 始 憑 證 不 能 分 割, 且 補 助 計 畫 件 數 眾 多, 依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造 具 支 出 分 攤 表 確 有 困 難 者, 得 按 實 際 支 用 金 額 以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或 符 合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之 收 款 收 據 報 銷 Q16: 學 研 機 構 專 兼 任 助 理 臨 時 工 之 勞 退 金 離 職 儲 金 二 代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支 出 屬 雇 主 負 擔 部 份 應 如 何 處 理? A16: 請 依 科 技 部 104 年 7 月 9 日 科 部 綜 字 第 1040049101 號 函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屬 雇 主 負 擔 之 勞 退 金 離 職 儲 金 二 代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支 出, 由 業 務 費 項 下 列 支 參 相 關 附 件 資 料 請 參 閱 管 考 作 業 手 冊 (P27~P98)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