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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與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對 申 請 版 本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意 見,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申 請 版 本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Wenzhou Kangning Hospital Co., Ltd.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申 請 版 本 乃 根 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 的 要 求 而 刊 發, 僅 用 作 提 供 資 訊 予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本 申 請 版 本 為 草 擬 本, 其 內 所 載 資 訊 並 不 完 整, 亦 可 能 會 作 出 重 大 變 動 閣 下 閱 覽 本 文 件, 即 代 表 閣 下 知 悉 接 納 並 向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本 公 司 聯 席 保 薦 人 顧 問 或 承 銷 銀 團 成 員 表 示 同 意 : (a) 本 文 件 僅 向 香 港 公 眾 提 供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資 料, 概 無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投 資 者 不 應 根 據 本 文 件 中 的 資 料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b) 在 聯 交 所 網 站 登 載 本 文 件 或 其 補 充 修 訂 或 更 換 附 頁, 並 不 引 致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聯 席 保 薦 人 顧 問 或 承 銷 銀 團 成 員 在 香 港 或 任 何 其 他 司 法 權 區 必 須 進 行 發 售 活 動 的 責 任 本 公 司 最 終 會 否 進 行 發 售 仍 屬 未 知 之 數 ; (c) 本 文 件 或 其 補 充 修 訂 或 更 換 附 頁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亦 可 能 不 會 在 最 後 正 式 的 上 市 文 件 內 全 部 或 部 分 轉 載 ; (d) 申 請 版 本 並 非 最 終 的 上 市 文 件, 本 公 司 可 能 不 時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作 出 更 新 或 修 訂 ; (e) 本 文 件 並 不 構 成 亦 不 得 視 為 向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的 公 眾 提 呈 發 售 的 招 股 章 程 發 售 通 函 通 知 通 告 小 冊 子 或 廣 告, 亦 非 邀 請 公 眾 提 出 認 購 或 購 買 任 何 證 券 的 要 約, 且 不 旨 在 邀 請 公 眾 提 出 認 購 或 購 買 任 何 證 券 的 要 約 ; (f) 本 文 件 不 應 被 視 為 誘 使 認 購 或 購 買 任 何 證 券, 亦 不 擬 構 成 該 等 勸 誘 ; (g) 本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的 任 何 關 連 人 士 聯 席 保 薦 人 顧 問 或 承 銷 商 概 無 於 任 何 司 法 權 區 透 過 刊 發 本 文 件 而 發 售 任 何 證 券 或 徵 求 購 買 任 何 證 券 的 要 約 ; (h) 本 文 件 所 述 的 證 券 非 供 任 何 人 士 申 請 認 購, 即 使 提 出 申 請 亦 不 獲 接 納 ; (i) (j) (k) 本 公 司 並 無 亦 不 會 將 本 文 件 所 指 的 證 券 按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或 美 國 任 何 州 立 證 券 法 例 註 冊 ; 由 於 本 文 件 的 派 發 或 本 文 件 所 載 任 何 資 料 的 發 佈 可 能 受 到 法 律 限 制, 閣 下 同 意 了 解 並 遵 守 任 何 該 等 適 用 於 閣 下 的 限 制 ; 及 本 文 件 所 涉 及 的 上 市 申 請 並 未 獲 批 准, 聯 交 所 及 證 監 會 或 會 接 納 發 回 或 拒 絕 有 關 的 公 開 發 售 及 或 上 市 申 請 倘 本 公 司 於 適 當 時 候 向 香 港 公 眾 提 出 要 約 或 邀 請, 有 意 投 資 者 務 請 僅 依 據 已 向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登 記 的 本 公 司 招 股 章 程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招 股 章 程 的 文 本 將 於 發 售 期 內 向 公 眾 派 發

[] Wenzhou Kangning Hospital Co., Ltd. (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 [] H [] [] [] H [] [] H [] [] H [] 1% 0.0027% 0.005% H[1.00] [] [] []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本 [] 連 同 本 [] 附 錄 八 送 呈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及 備 查 文 件 一 節 所 述 文 件, 已 根 據 香 港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第 342C 條 的 規 定, 送 呈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登 記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對 本 [] 或 上 述 任 何 其 他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 預 期 將 由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 為 彼 等 本 身 及 代 表 承 銷 商 ) 與 我 們 於 []( 預 期 為 [] 或 前 後, 惟 無 論 如 何 不 遲 於 []) 協 商 釐 定 除 非 另 行 公 佈, 否 則 [] 將 不 高 於 每 股 [], 且 目 前 預 期 將 不 低 於 每 股 [] 不 論 出 於 任 何 原 因, 倘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 為 彼 等 本 身 及 代 表 承 銷 商 ) 與 我 們 未 能 於 [] 之 前 就 [] 達 成 協 議, 則 [] 將 不 會 進 行 並 將 告 失 效 香 港 [] 的 申 請 人 須 於 申 請 時 就 每 股 [] 支 付 最 高 [] 每 股 [], 連 同 1% 經 紀 佣 金 0.0027% 證 監 會 交 易 徵 費 及 0.005% 聯 交 所 交 易 費 ( 倘 最 終 釐 定 的 [] 低 於 每 股 [], 則 可 予 退 還 ) [] [] [] [][][] (www.hkexnews.hk)(www.kn120.com) [][] 倘 於 [] 開 始 在 聯 交 所 買 賣 當 日 上 午 8 時 正 之 前 出 現 若 干 終 止 理 由, 則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 為 彼 等 本 身 及 代 表 香 港 承 銷 商 ) 可 終 止 香 港 承 銷 商 於 香 港 承 銷 協 議 項 下 的 責 任 有 關 終 止 理 由 載 於 本 [] 承 銷 一 節 於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前, 有 意 投 資 者 務 請 仔 細 考 慮 本 [] 所 載 全 部 資 料, 包 括 本 []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所 載 的 風 險 因 素 本 公 司 於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且 我 們 的 營 運 主 要 位 於 中 國 有 意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中 國 與 香 港 在 法 律 經 濟 及 金 融 體 系 方 面 均 存 在 差 異, 因 此 與 在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作 出 投 資 相 關 的 風 險 因 素 亦 有 不 同 有 意 投 資 者 亦 應 注 意, 中 國 的 監 管 架 構 與 香 港 的 監 管 架 構 不 同, 因 而 應 考 慮 我 們 股 份 不 同 的 市 場 性 質 有 關 差 異 及 風 險 因 素 載 列 於 本 [] 風 險 因 素 附 錄 三 - 稅 務 及 外 匯 附 錄 四 - 主 要 法 律 及 監 管 規 定 概 要 及 附 錄 五 - 本 公 司 公 司 章 程 概 要 各 節 [] 並 未 亦 將 不 會 根 據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或 美 國 任 何 州 證 券 法 登 記, 亦 不 得 在 美 國 境 內 提 呈 發 售 出 售 質 押 或 轉 讓, 惟 [] 可 根 據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第 144A 條 規 則 或 任 何 其 他 豁 免 登 記 規 定 向 合 資 格 機 構 買 家 提 呈 發 售 出 售 或 交 付 及 根 據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S 規 例 在 美 國 境 外 提 呈 發 售 出 售 或 交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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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 1......... II 1 III 1 IV 1... V 1......... VI 1 VII-1 VIII-1 iv

[] [] H[] H[] 根 據 Frost & Sullivan 報 告, 按 照 2014 年 收 入 計 算, 我 們 是 中 國 最 大 的 私 家 精 神 科 醫 療 集 團, 同 時, 我 們 按 收 入 計 在 中 國 整 個 精 神 科 醫 療 市 場 排 名 第 二 我 們 運 營 及 管 理 遍 佈 中 國 多 個 地 區 專 注 於 提 供 精 神 科 專 科 服 務 的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我 們 正 在 運 營 六 家 醫 療 機 構, 包 括 中 國 唯 一 的 三 級 甲 等 私 家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院, 我 們 的 網 絡 內 已 投 入 運 作 的 床 位 合 共 為 1,900 張 我 們 所 經 營 的 市 場 正 處 於 快 速 發 展 期, 市 場 對 我 們 所 提 供 服 務 的 需 求 強 勁 根 據 Frost & Sullivan 報 告, 中 國 現 時 有 超 過 1.8 億 人 患 有 精 神 疾 病 然 而, 這 其 中 大 部 份 的 需 求 未 得 以 滿 足 根 據 Frost & Sullivan 報 告, 儘 管 中 國 是 世 界 第 二 大 經 濟 體, 但 全 國 每 萬 人 平 均 精 神 科 醫 生 數 及 精 神 科 床 位 數 均 大 幅 低 於 G7 國 家 的 中 位 數 水 平, 且 人 均 醫 療 開 支 及 醫 療 開 支 佔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的 百 分 比 亦 相 對 較 低 因 此, 在 未 來 幾 年, 中 國 精 神 科 醫 療 市 場 預 計 有 龐 大 的 增 長 空 間 特 別 是, 中 國 政 府 正 致 力 推 進 醫 療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及 擴 大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的 覆 蓋 範 圍 根 據 Frost & Sullivan 報 告, 中 國 醫 療 機 構 總 收 入 從 2009 年 的 人 民 幣 11,862 億 元 增 長 至 2013 年 的 人 民 幣 23,147 億 元,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為 18.2%, 並 預 計 將 於 2018 年 上 升 至 人 民 幣 51,715 億 元,2013 年 至 2018 年 的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為 17.4% 隨 着 中 國 醫 療 市 場 整 體 增 長, 中 國 私 家 精 神 科 醫 療 市 場 ( 按 2014 年 的 收 入 計 算, 我 們 是 該 市 場 的 領 先 者 ) 規 模 由 2010 年 的 人 民 幣 22 億 元 增 長 至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51 億 元,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為 23.8%, 預 計 2015 年 到 2019 年 市 場 規 模 將 由 人 民 幣 62 億 元 增 至 人 民 幣 136 億 元,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為 21.8%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已 處 於 優 勢 地 位, 能 夠 把 握 高 速 增 長 的 中 國 精 神 科 醫 療 市 場 內 的 龐 大 發 展 機 遇, 且 我 們 擁 有 成 功 的 往 績 記 錄, 能 夠 利 用 高 度 靈 活 的 擴 張 策 略, 快 速 進 入 中 國 各 地 的 新 市 場 並 建 立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我 們 於 1996 年 成 立 我 們 的 第 一 家 醫 療 機 構, 即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並 將 其 發 展 成 為 中 國 唯 一 一 家 獲 評 三 級 甲 等 評 級 ( 中 國 所 有 醫 院 可 取 得 的 最 高 評 級 ) 的 私 家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院 其 後 我 們 主 要 透 過 設 立 新 醫 院 的 內 生 增 長 方 式 拓 展 我 們 的 網 絡, 並 於 近 期 開 始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以 管 理 第 三 方 醫 院 或 精 神 科 及 或 作 出 股 權 投 資 以 設 立 聯 營 精 神 科 醫 1

療 機 構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多 管 齊 下 的 擴 張 模 式 使 我 們 能 夠 透 過 限 制 前 期 的 資 本 投 資, 降 低 風 險 及 縮 短 新 建 醫 療 機 構 的 開 發 期 及 獲 利 進 程, 有 效 加 快 擴 張 計 劃 我 們 根 據 該 等 業 務 擴 張 模 式 成 立 的 醫 療 機 構 一 般 在 開 始 開 發 後 的 一 年 內 即 可 開 業 運 營 在 我 們 多 元 化 的 擴 張 模 式 下, 我 們 已 將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覆 蓋 從 溫 州 市 擴 大 到 浙 江 省 ( 為 中 國 最 富 裕 的 省 份 之 一 ), 並 進 一 步 拓 展 至 中 國 其 他 主 要 經 濟 區 的 人 口 聚 集 中 心, 包 括 環 渤 海 經 濟 圈 及 中 國 西 南 部 地 區 在 此 過 程 中,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已 從 2012 年 年 初 的 三 家 增 加 至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的 八 家, 包 括 五 家 自 有 的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院 及 三 家 透 過 與 多 名 第 三 方 訂 立 的 管 理 協 議 管 理 的 醫 療 機 構 隨 着 我 們 網 絡 的 擴 張, 我 們 將 我 們 的 營 運 能 力 由 截 至 2012 年 1 月 1 日 的 1,090 張 床 位 增 加 接 近 一 倍 至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1,900 張 床 位 我 們 在 北 京 珠 三 角 經 濟 區 和 長 三 角 經 濟 區 內 亦 有 發 展 中 的 醫 療 機 構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具 有 卓 越 的 行 業 地 位 及 經 驗, 再 加 上 我 們 已 取 得 領 先 地 位, 使 我 們 能 夠 在 中 國 精 神 科 醫 療 市 場 的 發 展 中 佔 據 領 先 地 位 我 們 憑 藉 在 治 療 各 類 精 神 疾 病 上 領 先 的 醫 療 技 術, 以 及 我 們 的 服 務 質 量 和 教 研 能 力 享 譽 全 國 作 為 一 家 一 流 的 醫 院,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屢 獲 殊 榮, 例 如, 其 是 國 家 衛 計 委 指 定 的 國 家 臨 床 重 點 專 科 建 設 單 位 ( 精 神 科 ) 中 唯 一 的 一 家 私 家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院 我 們 的 成 功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歸 功 於 我 們 管 理 層 及 專 業 醫 務 人 員 的 技 能 及 經 驗, 我 們 亦 向 彼 等 提 供 高 水 準 的 培 訓 教 學 及 科 研 計 劃, 進 一 步 提 升 我 們 對 病 人 的 治 療 效 果 及 服 務 質 量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已 處 於 優 勢 地 位, 能 夠 加 強 我 們 作 為 一 家 不 僅 能 夠 向 我 們 的 患 者 提 供 倡 導 關 懷 專 注 於 成 效 的 高 品 質 醫 療 服 務 的 機 構, 還 能 夠 向 我 們 的 專 業 醫 務 人 員 提 供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學 習 及 職 業 發 展 機 會 的 業 界 領 先 者 的 臨 床 聲 譽 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錄 得 顯 著 增 長, 我 們 的 收 入 由 2012 年 的 人 民 幣 170.8 百 萬 元 增 加 至 2013 年 的 人 民 幣 226.4 百 萬 元, 並 進 一 步 增 加 至 2014 年 的 人 民 幣 296.3 百 萬 元,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為 31.7% 我 們 的 淨 利 潤 同 期 由 人 民 幣 13.2 百 萬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幣 36.2 百 萬 元, 並 進 一 步 增 加 至 人 民 幣 51.2 百 萬 元,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為 96.9%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我 們 大 部 分 的 收 入 均 來 自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有 關 收 入 於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108.9 百 萬 元 人 民 幣 150.1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206.8 百 萬 元, 佔 我 們 同 年 度 總 收 入 的 63.8% 66.3% 及 69.8% 考 慮 到 精 神 科 醫 療 行 業 的 性 質, 我 們 主 要 專 注 於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並 將 其 作 為 我 們 業 務 的 核 心 部 分 預 期 未 來 將 繼 續 延 續 此 趨 勢 2

本文件為草擬本 其所載資料並不完整及可作更改 閱讀本文件有關資料時 必須一併細閱本文件首頁 警告 一 節 概 要 我們的業務模式 我們的醫療機構網絡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我們的精神科醫療機構網絡包括 (i)五家自有精神科專科醫 院 即溫州康寧醫院 青田康寧醫院 蒼南康寧醫院 永嘉康寧醫院及樂清康寧醫院 以及 (ii)根據管理協議由我們管理的三家醫療機構 即燕郊輔仁醫院 平陽長庚精神科和成都濟 宏精神科 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我們還有四家發展中的醫療機構 其中三家規劃為我們 自有的精神科專科醫院 以及一家規劃為我們管理的精神科專科醫院 而我們持有其49%的 股權 下圖列出了我們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運營中及規劃中的醫療機構的位置 杭州 臨海 永嘉 青田 蒼南 北京 燕郊 成都 浙江省 深圳 溫州康寧醫院 規劃中的醫療機構 其他醫療機構 3 樂清 平陽

下 表 載 列 於 所 示 年 度 我 們 按 醫 療 機 構 劃 分 的 收 入 : 12 31 2012 2013 2014 % % %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152,113 89.1 175,787 77.7 215,918 72.9 青 田 康 寧 醫 院... 7,575 4.4 11,026 4.9 13,895 4.7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5,100 3.0 20,651 9.1 31,039 10.5 永 嘉 康 寧 醫 院... 11,012 4.8 18,178 6.1 樂 清 康 寧 醫 院... 252 0.1 6,972 2.3 平 陽 長 庚 精 神 科 (1)... 6,025 3.5 7,635 3.4 10,294 3.5... 170,813 100.0 226,363 100.0 296,296 100.0 附 註 : (1) 我 們 根 據 與 平 陽 縣 長 庚 醫 院 訂 立 的 管 理 協 議 所 管 理 的 醫 療 機 構 請 參 閱 業 務 - 我 們 的 業 務 經 營 - 我 們 的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 我 們 管 理 的 醫 療 機 構 我 們 仔 細 研 究 和 審 閱 擴 張 機 會, 並 對 潛 在 目 標 進 行 全 面 的 審 查 下 表 載 列 了 我 們 發 展 中 的 醫 院 自 其 投 入 運 營 起 的 若 干 關 鍵 資 料 : 北 京 怡 寧 醫 院........................ 38 20 2015 年 臨 海 康 寧 醫 院........................ 80 35 2015 年 杭 州 怡 寧 醫 院........................ 100 45 2016 年 深 圳 怡 寧 醫 院........................ 100 45 2016 年... 318 145 4

我 們 的 業 務 主 要 專 注 於 通 過 我 們 的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精 神 科 醫 療 我 們 倡 導 關 懷 精 神 和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的 價 值 觀, 並 將 此 等 理 念 融 入 日 常 業 務 之 中 我 們 相 信, 只 有 為 患 者 提 供 最 佳 的 治 療 體 驗, 才 能 取 得 最 理 想 的 精 神 疾 病 治 療 效 果 由 於 我 們 在 精 神 科 醫 療 領 域 提 供 的 服 務 範 圍 廣 泛, 我 們 根 據 醫 療 機 構 類 型 和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範 疇 將 我 們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務 劃 分 為 多 個 部 門 我 們 網 絡 內 最 大 的 部 門 為 精 神 科, 其 提 供 綜 合 精 神 科 醫 療, 旨 在 幫 助 患 者 迅 速 康 復 並 回 歸 社 會, 同 時 我 們 採 用 業 內 最 佳 實 踐, 注 重 患 者 安 全 和 服 務 質 素 在 我 們 的 旗 艦 醫 療 機 構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精 神 科 被 進 一 步 細 分 為 普 通 精 神 科 老 年 精 神 科 行 為 科 心 身 障 礙 科 及 臨 床 心 理 科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亦 設 有 康 復 科 司 法 鑒 定 所 及 多 個 其 他 部 門, 為 我 們 的 精 神 科 業 務 提 供 支 持 性 的 醫 療 功 能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在 運 營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方 面 的 悠 久 歷 史 和 經 驗 以 及 我 們 所 擁 有 的 眾 多 經 驗 豐 富 的 醫 院 行 政 人 員 和 醫 生, 使 我 們 能 夠 深 入 了 解 患 者 需 求 和 把 握 市 場 趨 勢 作 為 中 國 私 家 精 神 科 醫 療 領 域 的 先 驅, 我 們 在 實 施 建 立 完 善 的 操 作 流 程 及 質 量 控 制 方 面 居 於 市 場 領 先 地 位 透 過 多 年 審 慎 全 面 的 測 試 及 優 化, 我 們 已 基 於 病 人 的 治 療 效 果 和 服 務 質 量 制 定 了 高 標 準 的 診 斷 治 療 跟 進 及 內 部 檢 討 程 序, 並 透 過 提 供 始 終 如 一 的 高 品 質 服 務 及 有 效 的 管 理 實 現 規 模 經 濟 為 確 保 高 品 質 服 務, 我 們 旗 下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的 所 有 治 療 服 務 和 操 作 流 程 均 已 實 現 標 準 化 我 們 透 過 全 面 的 教 學 培 訓 及 科 研 項 目 提 升 員 工 能 力, 確 保 我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持 續 處 於 市 場 領 先 地 位 此 外, 我 們 備 有 專 項 科 研 預 算, 鼓 勵 全 體 醫 生 積 極 參 與 科 研 學 習 我 們 的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一 直 與 部 分 中 國 醫 科 學 院 保 持 緊 密 的 合 作 和 教 學 關 係, 每 年 接 收 相 當 數 量 的 醫 科 學 生 提 供 培 訓 及 實 習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促 進 培 訓 及 科 研 活 動 的 企 業 文 化 不 僅 對 培 訓 及 發 展 我 們 的 人 員 大 有 裨 益, 對 加 強 我 們 作 為 專 業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的 聲 譽 及 行 業 認 可 度 亦 有 益 處, 可 使 我 們 吸 引 到 精 神 科 醫 療 行 業 的 頂 尖 人 才 此 外, 透 過 我 們 的 教 學 和 培 訓 項 目, 我 們 與 有 前 途 的 下 一 代 醫 生 在 其 職 業 發 展 早 期 就 建 立 了 聯 繫, 為 日 後 招 聘 臨 床 人 才 建 立 了 專 門 的 渠 道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於 標 準 流 程 方 面 的 優 勢 有 助 我 們 招 聘 及 發 掘 醫 務 人 員, 而 我 們 於 持 續 培 訓 及 科 研 方 面 的 投 入, 更 能 將 奉 獻 文 化 滲 透 至 精 神 科 醫 療 領 域 5

我 們 採 用 嚴 格 審 慎 的 方 法 進 行 市 場 推 廣, 一 般 只 參 與 有 限 度 的 市 場 推 廣 活 動 我 們 主 要 憑 藉 我 們 作 為 國 內 一 流 的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的 聲 譽 和 口 碑 吸 引 患 者 我 們 通 常 有 權 酌 情 為 我 們 的 醫 療 服 務 和 藥 品 定 價 然 而, 為 了 保 持 市 場 地 位, 與 公 立 醫 院 競 爭 並 受 惠 於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報 銷 範 圍 擴 大 的 政 策, 我 們 基 於 公 立 醫 院 的 定 價 政 策 ( 一 般 遵 守 國 家 和 地 方 的 定 價 規 定 ) 為 我 們 的 服 務 和 產 品 定 價 我 們 的 客 戶 通 過 多 種 渠 道 支 付 醫 療 費, 包 括 政 府 醫 療 保 險 個 人 自 付 和 其 他 渠 道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內, 政 府 醫 療 保 險 支 付 在 我 們 收 到 的 醫 療 費 支 付 總 額 中 的 佔 比 逐 漸 上 升, 這 反 映 出 中 國 政 府 致 力 為 基 本 精 神 科 醫 療 服 務 建 立 健 全 保 險 覆 蓋, 這 也 是 中 國 私 家 精 神 科 醫 療 行 業 持 續 發 展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我 們 的 最 大 客 戶 為 平 陽 長 庚 精 神 科, 其 向 我 們 貢 獻 管 理 服 務 費 收 入 除 平 陽 長 庚 精 神 科 外, 我 們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的 所 有 其 他 客 戶 均 為 個 人 患 者, 當 中 的 五 大 客 戶 每 年 各 自 對 我 們 總 收 入 的 貢 獻 不 足 1% 我 們 主 要 依 賴 供 應 商 提 供 (i) 各 類 藥 劑 產 品 醫 療 設 備 及 醫 療 耗 材, 以 及 (ii) 我 們 醫 療 機 構 的 建 設 和 翻 新 服 務 於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我 們 的 五 大 供 應 商 合 共 分 別 佔 我 們 採 購 總 額 的 63.8% 73.1% 和 83.6%, 而 同 期 我 們 的 單 一 最 大 供 應 商 分 別 佔 我 們 採 購 總 額 的 33.4% 32.9% 和 34.2% 我 們 認 為 以 下 競 爭 優 勢 令 我 們 能 夠 在 中 國 精 神 科 醫 療 市 場 佔 據 領 先 地 位, 讓 我 們 從 競 爭 對 手 中 脫 穎 而 出 : 中 國 私 家 精 神 科 醫 療 市 場 的 巨 大 需 求 缺 口 及 增 長 潛 力 中 國 最 大 的 私 家 精 神 科 醫 院 運 營 者 我 們 標 準 化 運 營 平 台 支 撐 的 能 夠 快 速 擴 張 的 業 務 模 式 優 質 的 員 工 輔 以 我 們 強 大 的 教 學 培 訓 及 科 研 能 力, 並 與 行 業 領 先 的 專 家 及 機 構 擁 有 合 作 關 係 經 驗 豐 富 的 管 理 團 隊, 擁 有 行 業 領 先 的 專 業 知 識 和 聲 譽 6

我 們 旨 在 進 一 步 鞏 固 我 們 在 中 國 精 神 科 醫 療 市 場 的 領 先 地 位, 並 積 極 提 升 我 們 的 服 務 質 素 及 科 研 能 力 為 實 現 該 等 目 標, 我 們 計 劃 實 施 以 下 策 略 : 通 過 持 續 提 升 及 擴 大 我 們 遍 佈 全 國 的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以 滿 足 供 不 應 求 的 精 神 科 醫 療 需 求, 借 以 加 強 我 們 的 市 場 領 先 地 位 透 過 升 級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和 提 升 我 們 的 高 端 服 務 能 力, 致 力 拓 展 中 國 高 端 精 神 科 醫 療 市 場 繼 續 吸 引 培 養 及 保 留 高 技 能 人 才 以 支 援 我 們 的 網 絡 擴 張 繼 續 通 過 加 強 科 研 及 培 訓 計 劃 提 高 我 們 整 個 網 絡 的 治 療 及 服 務 質 素 繼 續 加 強 資 訊 科 技 基 礎 建 設 下 表 載 列 了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我 們 醫 院 的 若 干 關 鍵 資 料 :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1,000 463 1996 年 2 月 青 田 康 寧 醫 院........................ 140 23 2011 年 4 月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320 44 2012 年 6 月 永 嘉 康 寧 醫 院........................ 200 26 2012 年 12 月 樂 清 康 寧 醫 院........................ 100 21 2013 年 9 月... 1,760 577 下 表 載 列 了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所 管 理 醫 療 機 構 的 若 干 關 鍵 資 料 : 平 陽 長 庚 精 神 科...................... 140 23 2010 年 9 月 成 都 濟 宏 精 神 科...................... 10 8 2014 年 9 月 燕 郊 輔 仁 醫 院........................ 100 44 2015 年 3 月... 250 75 7

我 們 的 各 個 醫 療 機 構 專 門 提 供 精 神 科 醫 療 服 務, 特 別 是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藥 品 銷 售 下 表 載 列 了 我 們 自 有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院 於 所 示 年 度 有 關 住 院 病 人 和 門 診 病 人 的 若 干 經 營 數 據 : 12 31 2012 2013 2014 住 院 病 人 住 院 總 床 日 數... 442,791 514,174 615,242 住 院 病 人 平 均 每 床 日 開 支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 人 民 幣 )........... 217 264 312 藥 品 銷 售 ( 人 民 幣 ).... 50 54 57.... 267 318 369 門 診 病 人 門 診 人 次... 103,928 114,293 119,425 門 診 病 人 每 人 次 平 均 開 支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 人 民 幣 )........... 126 124 126 藥 品 銷 售 ( 人 民 幣 ).... 320 343 356.... 446 467 482 下 表 載 列 了 於 所 示 年 度 有 關 我 們 自 有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院 住 院 病 人 容 納 能 力 的 若 干 數 據 : 12 31 2012 2013 2014 年 度 有 效 接 待 容 量 (1)... 464,920 558,020 642,695 住 院 床 日 數 (2)... 442,791 514,174 615,242 使 用 率 (3) (%)... 95.2% 92.1% 95.7% 附 註 : (1) 指 年 內 每 月 初 可 供 使 用 床 位 數 目, 乘 以 該 月 的 日 數, 並 計 算 出 整 個 年 度 住 院 床 日 數 的 總 和 (2) 指 我 們 住 院 病 人 在 有 關 期 間 每 日 合 計 佔 用 的 實 際 床 位 數 目 (3) 按 住 院 床 日 數 除 以 年 度 有 效 接 待 容 量, 再 乘 以 100% 計 算 8

下 表 按 所 示 年 度 載 列 了 截 至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及 截 至 該 等 日 期 止 年 度 的 部 份 財 務 資 料 下 表 須 與 本 [] 財 務 資 料 一 節 以 及 附 錄 一 內 的 會 計 師 報 告 一 併 閱 讀 財 務 資 料 概 要 乃 按 照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12 31 2012 2013 2014 % % % 收 入... 170,813 100.0 226,363 100.0 296,296 100.0 收 入 成 本... (111,673) (65.4) (139,512) (61.6) (181,313) (61.2)... 59,140 34.6 86,851 38.4 114,983 38.8 其 他 收 入... 1,065 0.6 4,692 2.1 689 0.2 其 他 收 益 虧 損... (188) (0.1) 274 0.1 (151) (0.1) 銷 售 開 支... (2,607) (1.5) (4,879) (2.2) (2,092) (0.7) 行 政 開 支... (29,076) (17.0) (34,875) (15.4) (45,611) (15.4).... 28,334 16.6 52,063 23.0 67,818 22.8 財 務 收 入... 1,282 0.8 430 0.2 749 0.3 財 務 開 支... (11,652) (6.8) (4,917) (2.2)... 17,964 10.6 47,576 21.0 68,567 23.1 所 得 稅 開 支... (4,733) (2.8) (11,383) (5.0) (17,369) (5.9)... 13,231 7.8 36,193 16.0 51,198 17.2 歸 屬 於 本 公 司 股 權 持 有 人... 13,231 7.8 36,193 16.0 51,198 17.2 9

12 31 2012 2013 2014 % % %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98,744 59.9 114,873 52.5 150,578 52.6 藥 品 銷 售... 52,836 32.1 59,368 27.2 63,520 22.2 附 屬 醫 院 服 務... 533 0.3 1,546 0.7 1,820 0.6 小 計... 152,113 92.3 175,787 80.4 215,918 75.4 青 田 康 寧 醫 院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5,863 3.6 8,752 4.0 11,118 3.9 藥 品 銷 售... 1,698 1.0 2,257 1.0 2,769 1.0 附 屬 醫 院 服 務... 14 0.0 17 0.0 8 0.0 小 計... 7,575 4.6 11,026 5.0 13,895 4.9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4,324 2.6 17,146 7.9 24,672 8.6 藥 品 銷 售... 775 0.5 3,501 1.6 6,367 2.2 附 屬 醫 院 服 務... 1 0.0 4 0.0 小 計... 5,100 3.1 20,651 9.5 31,039 10.8 永 嘉 康 寧 醫 院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9,075 4.1 14,752 5.2 藥 品 銷 售... 1,937 0.9 3,426 1.2 附 屬 醫 院 服 務... 小 計... 11,012 5.0 18,178 6.4 樂 清 康 寧 醫 院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216 0.1 5,670 2.0 藥 品 銷 售... 36 0.0 1,302 0.5 附 屬 醫 院 服 務... 小 計... 252 0.1 6,972 2.5 (1)... 164,788 100.0 218,728 100.0 286,002 100.0 附 註 : (1) 不 包 括 平 陽 長 庚 精 神 科 應 佔 來 自 管 理 服 務 費 的 收 入 10

12 31 2012 2013 2014 % % %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39,517 66.8 63,112 72.7 93,046 80.9 藥 品 銷 售... 14,659 24.8 16,872 19.4 13,194 11.5 附 屬 醫 院 服 務... 328 0.6 903 1.0 996 0.9 管 理 服 務 費... 4,636 7.8 5,964 6.9 7,747 6.7... 59,140 100.0 86,851 100.0 114,983 100.0 治 療 和 一 般 醫 療 服 務... 36.3% 42.1% 45.0% 藥 品 銷 售... 26.5% 25.1% 17.1% 附 屬 醫 院 服 務... 59.9% 57.6% 54.5% 管 理 服 務 費... 76.9% 78.1% 75.3%... 34.6% 38.4% 38.8% 12 31 2012 2013 2014 非 流 動 資 產... 100,438 140,676 201,783 流 動 資 產... 126,229 165,003 170,556 流 動 負 債... 195,037 69,772 84,405... (68,808) 95,231 86,151 資 產 總 額 減 流 動 負 債... 31,630 235,907 287,934 非 流 動 負 債... 7,564 27,046 26,844.... 24,066 208,861 261,090 11

12 31 2012 2013 2014 經 營 活 動 所 得 現 金 淨 額... 22,608 37,078 33,328 投 資 活 動 使 用 現 金 淨 額... (39,315) (12,885) (60,663) 融 資 活 動 所 得 使 用 現 金 淨 額... 18,007 23,751 (2,977) 年 初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18,339 19,639 67,583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增 加 減 少... 1,300 47,944 (30,312)... 19,639 67,583 37,271 12 31 2012 2013 2014 流 動 比 率 (1)... 0.65 2.36 2.02 資 本 負 債 比 率 (2)...... 4.23 不 適 用 不 適 用 股 本 回 報 率 (3)... 55.0% 17.3% 19.6% 總 資 產 回 報 率 (4)...... 5.8% 11.8% 13.8% 附 註 : (1) 截 至 年 末, 按 流 動 資 產 除 以 流 動 負 債 計 算 (2) 按 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款 總 額 扣 除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除 以 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計 算 截 至 2013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我 們 並 無 計 息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款 (3) 按 本 年 度 淨 利 潤 除 以 權 益 總 額, 再 乘 以 100% 計 算 (4) 按 本 年 度 淨 利 潤 除 以 總 資 產, 再 乘 以 100% 計 算 我 們 的 業 務 受 多 種 風 險 影 響, 有 關 風 險 載 列 於 本 [] 內 風 險 因 素 一 節 請 閣 下 務 必 於 決 定 投 資 H 股 前, 詳 閱 整 個 風 險 因 素 章 節 我 們 面 臨 的 部 份 主 要 風 險 因 素 包 括 :(i) 我 們 在 受 高 度 監 管 的 行 業 內 開 展 業 務, 尤 其 就 我 們 的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作 為 三 級 甲 等 醫 院 而 言, 我 們 無 法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將 能 取 得 或 重 續 我 們 經 營 所 需 的 多 種 牌 照 許 可 批 文 及 證 書 ;(ii) 由 於 醫 療 保 險 報 銷 額 設 有 上 限 及 我 們 自 願 參 與 限 制 性 定 價 政 策, 我 們 的 若 干 醫 療 服 務 及 藥 品 受 監 管 當 局 的 價 格 管 制 所 規 管, 我 們 的 盈 利 能 力 可 能 因 此 降 低 ;(iii) 中 國 醫 療 行 業 監 管 制 度 的 變 更, 尤 其 是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或 醫 療 改 革 政 策 的 變 更,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iv) 我 們 新 的 醫 療 機 構 之 發 展 及 提 升 市 場 份 額 的 時 間 表, 導 致 我 們 財 務 業 績 上 的 不 穩 定 情 況, 以 及 新 的 醫 療 機 構 未 必 能 如 預 期 的 可 及 時 獲 利, 或 根 本 不 能 獲 利 ;(v) 我 們 絕 大 部 份 12

收 益 通 過 向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部 份 承 保 患 者 提 供 服 務 及 產 品 獲 得, 且 保 險 計 劃 因 糾 紛 保 險 政 策 變 更 行 政 方 面 的 障 礙 或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而 未 支 付 或 延 遲 支 付 可 能 會 對 我 們 盈 利 及 現 金 流 量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vi) 我 們 的 表 現 取 決 於 我 們 招 募 及 挽 留 優 質 醫 生 及 其 他 醫 務 人 員 的 能 力, 而 對 該 等 專 業 人 員 的 競 爭 可 能 相 當 激 烈, 並 對 我 們 勞 動 成 本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歷 史 上 曾 就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有 不 合 規 事 件 舉 例 而 言, 我 們 其 中 兩 家 醫 院 於 其 開 始 營 運 之 前 並 沒 有 遵 守 適 用 的 環 保 驗 收 及 消 防 安 全 驗 收 規 定, 以 及 我 們 並 未 完 全 遵 守 為 僱 員 作 出 社 會 保 險 及 住 房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規 定 請 參 閱 業 務 - 法 律 合 規 及 訴 訟 基 於 醫 療 行 業 的 性 質 及 治 療 患 者 尤 其 是 基 於 向 其 身 體 狀 況 不 同 的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提 供 治 療 所 面 臨 固 有 的 風 險,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曾 經 歷 若 干 重 大 醫 療 事 件, 當 中 涉 及 病 人 死 亡, 或 導 致 人 民 幣 50,000 元 或 以 上 的 金 錢 賠 償 根 據 溫 州 市 衛 計 委 發 出 的 書 面 確 認 函,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間 :(i) 我 們 並 無 涉 及 任 何 重 大 醫 療 事 件, 而 我 們 須 就 該 事 故 負 主 要 責 任 ; 及 (ii) 我 們 並 未 被 溫 州 市 衛 計 委 處 施 以 任 何 行 政 處 罰 此 外,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及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的 醫 生 均 無 涉 及 任 何 紀 律 性 訴 訟 或 被 裁 定 需 對 任 何 醫 療 失 誤 事 件 負 責 請 參 閱 業 務 - 醫 療 事 件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為 管 先 生 及 王 女 士 緊 隨 [] 完 成 後 ( 未 計 及 因 行 使 [] 而 可 能 配 發 及 發 行 的 任 何 H 股 ), 管 先 生 及 王 女 士 將 分 別 直 接 持 有 我 們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 及 [] 因 此, 管 先 生 及 王 女 士 將 被 視 為 共 同 控 制 我 們 已 發 行 股 本 的 30% 以 上, 故 就 上 市 規 則 而 言, 他 們 將 於 [] 後 繼 續 為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 我 們 已 收 訖 (i) 由 德 福 基 金 分 別 於 2013 年 5 月 及 2015 年 3 月 投 入 的 人 民 幣 140.5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55.1 百 萬 元 ;(ii) 由 北 京 鼎 暉 維 鑫 分 別 於 2013 年 5 月 及 2015 年 3 月 投 入 的 人 民 幣 35.1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13.7 百 萬 元 ; 以 及 (iii) 由 北 京 鼎 暉 維 森 分 別 於 2013 年 5 月 及 2015 年 3 月 投 入 的 人 民 幣 24.4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9.6 百 萬 元 完 成 上 述 [] 前 投 資 後, 德 福 基 金 北 京 鼎 暉 維 鑫 及 北 京 鼎 暉 維 森 分 別 持 有 本 公 司 29.14% 7.27% 及 5.05% 股 權 [] 前 投 資 的 所 得 款 項 已 主 要 用 作 資 本 開 支 償 還 我 們 的 銀 行 及 其 他 借 款 以 及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請 參 閱 我 們 的 歷 史 及 公 司 架 構 [] 前 投 資 13

我 們 於 截 至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並 無 派 付 任 何 股 息 我 們 已 於 2015 年 5 月 11 日 宣 派 人 民 幣 18.5 百 萬 元 的 股 息, 並 有 意 於 [] 前 支 付 任 何 未 來 股 息 支 付 及 其 金 額 將 由 我 們 的 董 事 酌 情 釐 定, 且 將 取 決 於 多 種 因 素, 如 我 們 未 來 的 業 務 及 盈 利 資 本 需 求 及 盈 餘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債 務 契 諾 及 我 們 的 董 事 認 為 相 關 的 其 他 因 素 請 參 閱 財 務 資 料 股 息 及 股 息 政 策 [] [] 規 模 : [] 股 H 股 [] 架 構 : 10%[]( 可 予 調 整 ) 及 90%[]( 可 予 調 整 及 視 乎 [] 行 使 與 否 而 定 ) []: 不 超 過 [] 初 步 可 供 認 購 的 [] 數 目 的 15% H 股 []: 每 股 [] 港 元 至 [] 港 元 [][] [][] 市 值 (1)... [] 百 萬 港 元 [] 百 萬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經 調 整 每 股 H 股 有 形 資 產 淨 值 (2)(3)... [] [] 附 註 : (1) 根 據 [] 後 預 期 將 予 發 行 及 發 行 在 外 的 [] 股 H 股 計 算 (2) 未 經 審 核 備 考 經 調 整 每 股 H 股 有 形 資 產 淨 值 乃 根 據 財 務 資 料 本 集 團 未 經 審 核 [] 經 調 整 有 形 資 產 淨 值 報 表 一 節 所 述 作 出 調 整 後 計 算 得 出 (3) 未 有 就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後 所 進 行 的 任 何 交 易 作 出 調 整 [] 預 期 有 關 [] 的 估 計 [] 費 用 總 額 將 為 人 民 幣 [] 百 萬 元 ( 根 據 我 們 [] 指 示 性 [] 範 圍 的 中 位 數 計 算, 並 假 設 [] 未 獲 行 使 ), 當 中 人 民 幣 [] 百 萬 元 將 從 []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內 扣 減, 並 視 作 於 股 本 中 扣 除, 而 人 民 幣 [] 百 萬 元 將 於 我 們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年 度 的 綜 合 全 面 收 益 表 內 列 賬 14

我 們 估 計, 經 扣 除 承 銷 費 用 及 佣 金 及 我 們 就 [] 應 付 的 估 計 費 用 後, 我 們 []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將 約 為 [] 百 萬 港 元 ( 假 設 [] 未 獲 行 使, 並 假 設 [] 為 每 股 H 股 [] 港 元, 即 本 [] 內 所 載 指 示 性 [] 範 圍 的 中 位 數 ) 我 們 擬 將 該 等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作 以 下 用 途 : 約 []% 或 [] 百 萬 港 元 將 用 於 通 過 我 們 多 元 化 的 擴 張 模 式 在 精 神 科 醫 療 服 務 供 不 應 求 的 地 區 擴 張 及 提 升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及 運 營 能 力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就 預 期 將 從 [] 獲 得 的 所 得 款 項 而 言, 我 們 尚 未 確 定 任 何 地 理 位 置 以 設 立 或 投 資 新 醫 院, 亦 尚 未 確 定 任 何 第 三 方 醫 院 以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 約 []% 或 [] 百 萬 港 元 將 用 於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的 改 造 及 升 級 項 目, 以 擴 張 其 運 營 規 模 及 高 端 醫 療 服 務 能 力 ; 約 []% 或 [] 百 萬 港 元 將 用 於 科 研 教 學 及 人 員 培 訓 用 途, 包 括 擴 大 我 們 與 部 分 國 內 外 一 流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及 大 學 的 合 作 ; 約 []% 或 [] 百 萬 港 元 將 用 於 發 展 我 們 的 移 動 和 在 線 醫 療 諮 詢 平 台 並 改 進 我 們 的 信 息 技 術 基 礎 設 施, 而 我 們 相 信 這 將 進 一 步 提 升 我 們 的 品 牌 知 名 度 及 患 者 覆 蓋 能 力 ; 及 約 []% 或 [] 百 萬 港 元 將 用 作 營 運 資 金 及 其 他 一 般 企 業 用 途 請 參 閱 未 來 計 劃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往 績 記 錄 期 後, 我 們 已 繼 續 擴 展 並 擴 張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我 們 已 於 2015 年 4 月 開 始 運 營 燕 郊 輔 仁 醫 院 及 成 都 濟 宏 精 神 科 兩 家 醫 療 機 構, 我 們 按 照 與 第 三 方 私 家 醫 院 訂 立 的 管 理 協 議 管 理 這 兩 家 醫 療 機 構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該 兩 家 近 期 投 入 運 作 的 醫 療 機 構 將 為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增 添 110 張 床 位, 擴 充 我 們 網 絡 的 整 體 運 營 能 力 我 們 的 董 事 確 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運 營 狀 況 或 貿 易 狀 況 自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即 我 們 最 近 一 期 經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日 期 ) 起 直 至 本 [] 日 期 止 並 無 重 大 不 利 變 動 15

[] 聯 屬 人 士 指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控 制 指 定 人 士 或 直 接 或 間 接 受 其 控 制 或 與 其 直 接 或 間 接 受 共 同 控 制 的 其 他 人 士 [] 公 司 章 程 指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5 月 11 日 有 條 件 採 納 並 於 [] 日 期 生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經 不 時 修 訂 或 補 充 聯 繫 人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住 院 床 日 數 指 就 任 何 特 定 時 段, 指 我 們 住 院 病 人 在 有 關 期 間 每 日 合 計 佔 用 的 實 際 床 位 數 目 北 京 鼎 暉 維 森 指 北 京 鼎 暉 維 森 創 業 投 資 中 心 ( 有 限 合 夥 ), 一 家 於 2010 年 8 月 6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為 我 們 的 發 起 人 之 一, 並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持 有 本 公 司 約 7.27% 股 權 其 普 通 合 夥 人 為 鼎 暉 華 泰 投 資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鼎 暉 維 鑫 指 北 京 鼎 暉 維 鑫 創 業 投 資 中 心 ( 有 限 合 夥 ), 一 家 於 2010 年 5 月 19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為 我 們 的 發 起 人 之 一, 並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持 有 本 公 司 約 5.05% 股 權 其 普 通 合 夥 人 為 鼎 暉 華 泰 投 資 管 理 ( 北 京 )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怡 寧 或 北 京 怡 寧 醫 院 指 北 京 怡 寧 醫 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將 由 本 公 司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聯 營 公 司, 本 公 司 將 持 有 49% 股 權, 而 北 京 嘉 利 康 醫 院 管 理 諮 詢 有 限 公 司 (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 則 將 持 有 51% 股 權 16

營 業 日 指 香 港 銀 行 通 常 營 業 進 行 一 般 銀 行 業 務 的 任 何 日 子 (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及 香 港 公 眾 假 期 除 外 )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指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蒼 南 康 寧 或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指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12 年 6 月 15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為 我 們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指 由 香 港 結 算 設 立 及 運 營 的 中 央 結 算 及 交 收 系 統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參 與 者 指 獲 准 以 直 接 結 算 參 與 者 或 全 面 結 算 參 與 者 身 份 參 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人 士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託 管 商 參 與 者 指 獲 准 以 託 管 商 參 與 者 身 份 參 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人 士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指 獲 准 以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身 份 參 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的 人 士, 可 為 個 人 聯 名 個 人 或 公 司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參 與 者 指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結 算 參 與 者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託 管 商 參 與 者 或 中 央 結 算 系 統 投 資 者 戶 口 持 有 人 成 都 濟 宏 醫 院 指 成 都 濟 宏 醫 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成 都 濟 宏 精 神 科 指 成 都 濟 宏 醫 院 的 精 神 科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僅 就 本 []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公 司 條 例 指 於 2014 年 3 月 3 日 生 效 的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22 章 ), 經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指 公 司 ( 清 盤 及 雜 項 條 文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32 章 ), 經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17

本 公 司 或 我 們 指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前 稱 溫 州 市 康 寧 精 神 康 復 醫 院 ), 本 公 司 於 1996 年 2 月 7 日 成 立 為 一 家 股 份 制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隨 後 於 2011 年 12 月 改 制 為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於 2014 年 10 月 15 日, 本 公 司 由 發 起 人 改 制 為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如 文 義 所 需, 亦 包 括 其 前 身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控 股 股 東 指 具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含 義, 倘 文 義 所 指, 指 管 偉 立 先 生 及 王 蓮 月 女 士 中 國 證 監 會 指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彌 償 契 據 指 我 們 的 控 股 股 東 訂 立 的 日 期 為 2015 年 6 月 3 日 並 以 本 公 司 為 受 益 人 的 彌 償 契 據 德 福 基 金 指 廣 州 德 福 股 權 投 資 基 金 合 夥 企 業 ( 有 限 合 夥 ), 一 家 於 2013 年 1 月 23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為 我 們 的 發 起 人 之 一, 並 於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持 有 本 公 司 約 29.14% 股 權 其 普 通 合 夥 人 為 廣 州 德 福 投 資 諮 詢 合 夥 企 業 ( 有 限 合 夥 )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董 事 內 資 股 指 我 們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1.00 元 並 以 人 民 幣 認 購 及 繳 足 的 普 通 股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指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於 2007 年 3 月 16 日 頒 佈 並 於 2008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恩 慈 康 寧 指 寧 波 恩 慈 康 寧 投 資 管 理 合 夥 企 業 ( 有 限 合 夥 ), 一 家 於 2014 年 7 月 18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為 我 們 的 發 起 人 之 一,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由 本 集 團 共 27 名 監 事 僱 員 及 外 聘 顧 問 持 有 18

創 辦 人 指 管 偉 立 先 生 王 紅 月 女 士 及 王 蓮 月 女 士 Frost & Sullivan 報 告 指 我 們 以 人 民 幣 880,000 元 委 託 私 人 獨 立 研 究 公 司 Frost & Sullivan 發 佈 日 期 為 2015 年 6 月 17 日 的 行 業 報 告 G7 國 家 指 世 界 領 先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的 政 府 論 壇, 包 括 加 拿 大 法 國 德 國 意 大 利 日 本 英 國 及 美 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 所 有 有 關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增 長 率 的 提 述 均 指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實 際 增 長 率, 而 非 名 義 增 長 率 ) 總 樓 面 面 積 指 總 樓 面 面 積 []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H 股 指 我 們 普 通 股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境 外 上 市 外 資 股, 將 以 港 元 認 購 及 交 易 並 在 聯 交 所 [] H 股 登 記 處 指 [] 醫 療 機 構 指 我 們 的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包 括 我 們 的 自 營 精 神 科 專 科 醫 院, 以 及 我 們 根 據 與 第 三 方 醫 院 的 管 理 協 議 管 理 的 精 神 科 及 醫 院 香 港 結 算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結 算 代 理 人 指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由 香 港 結 算 全 資 擁 有 的 附 屬 公 司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港 元 指 港 元,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19

[] 香 港 承 銷 商 指 本 [] 承 銷 - 香 港 承 銷 商 一 節 所 列 [] 的 一 組 承 銷 商 香 港 承 銷 協 議 指 由 ( 其 中 包 括 )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香 港 承 銷 商 與 我 們 於 2015 年 [ ] 月 [ ] 日 就 [] 訂 立 的 承 銷 協 議,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本 [] 承 銷 - 承 銷 安 排 及 開 支 - []- 香 港 承 銷 協 議 一 節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指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包 括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頒 佈 的 準 則 及 詮 釋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與 本 公 司 其 附 屬 公 司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任 何 聯 繫 人 的 任 何 董 事 監 事 主 要 行 政 人 員 或 主 要 股 東 概 無 關 連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的 個 人 或 公 司 [] 20

國 際 承 銷 商 指 預 期 將 訂 立 國 際 承 銷 協 議 以 承 銷 [] 的 一 組 國 際 承 銷 商 國 際 承 銷 協 議 指 由 ( 其 中 包 括 )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國 際 承 銷 商 與 我 們 預 期 於 [] 或 前 後 就 [] 訂 立 的 承 銷 協 議,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承 銷 - 承 銷 安 排 及 費 用 -[] 一 節 聯 席 賬 簿 管 理 人 及 聯 席 牽 頭 經 辦 人 指 [] 聯 席 全 球 協 調 人 指 [] 聯 席 保 薦 人 指 花 旗 環 球 金 融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及 中 信 里 昂 證 券 資 本 市 場 有 限 公 司 司 法 鑒 定 所 指 溫 州 康 寧 司 法 鑒 定 所, 一 家 於 2006 年 6 月 16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機 構, 由 本 公 司 全 資 發 起 設 立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指 2015 年 6 月 [12] 日, 即 本 [] 刊 發 前 為 載 入 若 干 資 料 的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臨 海 康 寧 或 臨 海 康 寧 醫 院 指 臨 海 康 寧 醫 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15 年 2 月 2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為 我 們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屈 凱 勝 先 生 分 別 持 有 80% 及 20% 權 益 [] 上 市 委 員 會 指 聯 交 所 上 市 委 員 會 [] 21

上 市 規 則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經 不 時 修 訂 ) 婁 橋 醫 療 區 指 溫 州 甌 海 區 正 在 開 發 的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之 擴 建 部 份, 預 計 於 2016 年 開 始 運 作 必 備 條 款 指 到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章 程 必 備 條 款, 以 供 載 入 將 於 境 外 上 市 的 中 國 註 冊 成 立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乃 由 前 國 務 院 證 券 委 員 會 及 中 國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於 1994 年 8 月 27 日 頒 佈 財 政 部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國 家 統 計 局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統 計 局 國 家 發 改 委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國 家 衛 計 委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衛 生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於 2013 年 3 月 由 前 身 衛 生 部 及 國 家 人 口 和 計 劃 生 育 委 員 會 重 組 成 立, 且 就 本 [] 而 言, 包 括 該 等 前 身 監 管 機 構 非 中 國 居 民 企 業 指 如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所 界 定, 根 據 非 中 國 法 律 成 立 的 公 司, 其 實 際 管 理 在 中 國 境 外 開 展, 但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有 機 構 或 場 所, 或 並 無 在 中 國 設 立 機 構 或 場 所, 但 在 中 國 境 內 產 生 收 入 全 國 人 大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新 農 保 指 新 型 農 村 合 作 醫 療 保 險 22

[] 門 診 人 次 指 我 們 其 中 一 家 醫 療 機 構 的 一 次 門 診 登 記 []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指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平 陽 縣 長 庚 醫 院 指 平 陽 縣 長 庚 醫 院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一 家 於 2005 年 12 月 13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平 陽 長 庚 精 神 科 指 平 陽 縣 長 庚 醫 院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的 精 神 科 中 國 公 司 法 或 公 司 法 指 由 中 國 第 十 次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於 2005 年 10 月 27 日 修 訂 並 採 納 於 2006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經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以 及 於 2013 年 12 月 28 日 進 一 步 修 訂 並 於 2014 年 3 月 1 日 生 效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中 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指 中 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23

中 國 政 府 或 國 家 指 中 國 政 府, 包 括 各 級 政 府 部 門 ( 包 括 省 級 市 級 及 其 他 地 區 或 地 方 政 府 機 構 ) 中 國 證 券 法 指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常 務 委 員 會 於 1998 年 12 月 29 日 頒 佈 並 於 1999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 並 不 時 予 以 修 訂 ) 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法, 該 法 例 於 2014 年 8 月 31 日 經 進 一 步 修 訂 並 於 當 日 起 生 效 [] 發 起 人 指 本 公 司 的 發 起 人, 為 管 偉 立 先 生 王 紅 月 女 士 王 蓮 月 女 士 德 福 基 金 北 京 鼎 暉 維 鑫 北 京 鼎 暉 維 森 信 實 康 寧 恩 慈 康 寧 及 仁 愛 康 寧 [] 青 田 康 寧 或 青 田 康 寧 醫 院 指 青 田 康 寧 醫 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11 年 4 月 1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為 我 們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合 資 格 機 構 買 家 指 第 144A 條 所 界 定 的 合 資 格 機 構 買 家 S 規 例 指 美 國 證 券 法 S 規 例 仁 愛 康 寧 指 寧 波 仁 愛 康 寧 投 資 管 理 合 夥 企 業 ( 有 限 合 夥 ), 一 家 於 2014 年 7 月 17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為 我 們 的 發 起 人 之 一, 而 截 至 最 後 可 行 日 期, 由 本 集 團 41 名 僱 員 持 有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第 144A 條 指 美 國 證 券 法 第 144A 條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外 匯 管 理 局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24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證 監 會 指 香 港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指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571 章 ), 經 不 時 修 訂 補 充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修 改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的 股 份, 包 括 內 資 股 及 H 股 股 東 指 我 們 的 股 份 持 有 人 深 圳 怡 寧 或 深 圳 怡 寧 醫 院 指 深 圳 市 怡 寧 醫 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14 年 9 月 22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為 我 們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及 獨 立 第 三 方 深 圳 市 醫 的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分 別 持 有 70% 及 30% 權 益 特 別 規 定 指 國 務 院 關 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境 外 募 集 股 份 及 上 市 的 特 別 規 定 [] 國 務 院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所 賦 予 的 涵 義 監 事 指 本 公 司 任 何 一 名 ( 或 全 部 ) 監 事 監 事 會 指 本 公 司 監 事 會 往 績 記 錄 期 指 截 至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城 鎮 職 工 醫 保 指 城 鎮 職 工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承 銷 商 指 香 港 承 銷 商 及 國 際 承 銷 商 25

承 銷 協 議 指 香 港 承 銷 協 議 及 國 際 承 銷 協 議 美 國 指 美 利 堅 合 眾 國, 其 領 土 屬 地 及 受 其 司 法 管 轄 的 所 有 地 區 美 元 指 美 元, 美 國 法 定 貨 幣 城 鎮 居 民 醫 保 指 城 鎮 居 民 基 本 醫 療 保 險 美 國 證 券 法 指 1933 年 美 國 證 券 法 ( 經 修 訂 ) 及 據 此 頒 佈 的 規 則 及 規 例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指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本 公 司 旗 下 經 營 的 醫 療 機 構 [] 信 實 康 寧 指 寧 波 信 實 康 寧 投 資 管 理 合 夥 企 業 ( 有 限 合 夥 ), 一 家 於 2014 年 7 月 16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有 限 合 夥 企 業, 為 我 們 的 發 起 人 之 一,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由 本 集 團 38 名 監 事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僱 員 及 外 聘 顧 問 持 有 燕 郊 輔 仁 醫 院 指 根 據 燕 郊 輔 仁 中 西 醫 結 合 醫 院 與 本 公 司 於 2015 年 3 月 26 日 訂 立 的 醫 院 委 託 經 營 管 理 服 務 協 議 由 我 們 經 營 及 管 理 的 燕 郊 輔 仁 中 西 醫 結 合 醫 院 永 嘉 康 寧 或 永 嘉 康 寧 醫 院 指 永 嘉 康 寧 醫 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為 我 們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26

樂 清 康 寧 或 樂 清 康 寧 醫 院 指 樂 清 康 寧 醫 院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2013 年 9 月 3 日 在 中 國 成 立 的 公 司, 為 我 們 的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之 一 就 本 [] 而 言 : * 中 國 國 民 企 業 實 體 部 門 機 構 證 書 所 有 權 證 等 的 英 文 名 稱, 均 為 其 中 文 名 稱 的 譯 名 及 或 音 譯, 僅 供 識 別 倘 中 文 名 稱 與 其 英 文 譯 名 及 或 音 譯 有 歧 異, 概 以 中 文 名 稱 為 準 27

本 [] 載 有 屬 於 或 可 被 視 為 前 瞻 性 陳 述 的 若 干 陳 述 該 等 前 瞻 性 陳 述 可 通 過 前 瞻 性 措 辭 識 別, 包 括 相 信 旨 在 估 計 計 劃 預 測 預 計 預 期 有 意 或 會 尋 求 可 以 能 夠 應 當 可 能 將 會 或 應 該 等 字 眼 或 類 似 措 辭, 或 於 各 種 情 況 下 通 過 該 等 字 眼 的 否 定 或 其 他 變 化 形 式 或 同 類 字 眼 識 別 或 通 過 有 關 戰 略 計 劃 目 的 目 標 未 來 事 件 或 意 向 的 討 論 識 別 尤 其 是, 對 估 計 的 提 述 僅 指 管 理 層 據 以 採 納 最 佳 估 計 的 情 形 該 等 前 瞻 性 陳 述 涉 及 並 非 歷 史 事 實 的 所 有 事 項 前 瞻 性 陳 述 在 本 [] 多 處 出 現,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有 關 我 們 的 意 向 信 念 或 現 時 對 (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的 業 務 經 營 業 績 財 務 狀 況 流 動 資 金 前 景 增 長 戰 略 及 我 們 經 營 或 日 後 可 能 經 營 業 務 所 在 行 業 及 市 場 預 期 的 陳 述 由 於 前 瞻 性 陳 述 與 未 來 事 件 及 情 況 有 關, 故 前 瞻 性 陳 述 在 性 質 上 涉 及 風 險 及 不 明 朗 因 素 前 瞻 性 陳 述 並 非 對 我 們 未 來 表 現 或 我 們 實 際 經 營 業 績 財 務 狀 況 及 流 動 資 金 的 保 證 我 們 所 經 營 市 場 及 行 業 的 發 展 可 能 與 本 [] 所 載 前 瞻 性 陳 述 描 述 或 暗 示 的 情 況 有 重 大 差 異 此 外, 即 使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財 務 狀 況 流 動 資 金 及 所 在 市 場 及 行 業 的 發 展 與 本 [] 所 載 前 瞻 性 陳 述 一 致, 該 等 業 績 或 發 展 亦 未 必 代 表 日 後 期 間 的 業 績 或 發 展 若 干 風 險 不 明 朗 因 素 及 其 他 因 素 或 會 導 致 業 績 及 發 展 與 前 瞻 性 陳 述 所 表 述 或 隱 含 者 存 在 重 大 差 異,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我 們 的 經 營 及 業 務 前 景 ; 我 們 維 持 及 提 升 市 場 地 位 的 能 力 ; 海 內 外 競 爭 對 我 們 業 務 所 在 行 業 或 市 場 的 影 響 及 其 對 我 們 業 務 的 潛 在 影 響 ; 影 響 我 們 營 運 的 ( 尤 其 與 中 國 精 神 科 醫 療 行 業 相 關 的 ) 法 律 法 規 政 府 政 策 稅 務 或 會 計 準 則 或 慣 例 的 發 展 或 變 動 ; 整 體 政 治 及 全 球 經 濟 狀 況, 尤 其 是 與 中 國 相 關 的 政 治 及 經 濟 狀 況, 以 及 中 國 政 府 為 管 理 經 濟 增 長 而 採 取 的 宏 觀 經 濟 調 控 措 施 ; 我 們 成 功 執 行 任 何 業 務 戰 略 計 劃 目 的 及 目 標 的 能 力 ; 我 們 擴 展 及 管 理 我 們 的 業 務 及 開 設 新 醫 療 機 構 的 能 力 ; 28

我 們 獲 取 我 們 業 務 經 營 所 需 許 可 證 或 延 長 經 營 期 限 的 能 力 ; 我 們 的 擴 展 計 劃 及 估 計 資 本 開 支 的 變 動 ; 我 們 業 務 所 在 行 業 的 不 利 變 化 或 發 展 ; 通 貨 膨 脹 利 率 及 匯 率 的 波 動 ; 融 資 的 可 供 動 用 情 況 變 動 或 新 的 融 資 需 要 ; 我 們 的 股 息 政 策 ; 及 我 們 能 否 準 確 識 別 未 來 的 業 務 風 險 及 管 理 上 述 因 素 的 風 險 前 瞻 性 陳 述 或 會 且 經 常 與 實 際 結 果 有 重 大 出 入 本 [] 內 的 任 何 前 瞻 性 陳 述 反 映 我 們 的 管 理 層 當 前 對 未 來 事 件 的 觀 點, 受 與 未 來 事 件 有 關 的 風 險 其 他 風 險 不 明 朗 因 素 及 假 設 所 規 限 投 資 者 於 作 出 任 何 投 資 決 定 前, 應 特 別 考 慮 本 [] 所 指 出 的 可 能 導 致 與 實 際 結 果 不 符 的 因 素 除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及 適 用 法 律 可 能 規 定 外, 我 們 並 無 責 任 修 訂 本 [] 內 的 任 何 前 瞻 性 陳 述, 以 反 映 我 們 於 本 [] 日 期 之 後 或 會 產 生 或 出 現 的 任 何 預 期 變 動 或 任 何 事 件 或 情 況 本 [] 所 載 所 有 前 瞻 性 陳 述 均 適 用 本 提 示 聲 明 29

H[] H 我 們 醫 療 機 構 的 營 運 須 遵 守 各 種 國 內 地 區 及 當 地 性 的 法 律 及 法 規 該 等 法 律 及 法 規 主 要 關 乎 以 下 方 面 :(i) 醫 療 設 施 設 備 用 品 和 服 務 的 質 量 及 使 用 ;(ii) 藥 品 及 醫 用 耗 材 的 定 價 採 購 及 使 用 ;(iii) 醫 療 機 構 病 床 及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的 牌 照 發 放 和 數 量 ;(iv) 排 放 和 處 理 污 染 物 以 及 醫 學 類 廢 物 放 射 性 廢 物 及 其 他 危 險 廢 物 ;(v) 反 腐 敗 及 反 賄 賂 ; 及 (vi) 患 者 病 歷 保 密 資 料 的 保 存 及 安 全 請 參 閱 監 管 概 覽 - 中 國 對 醫 療 行 業 的 法 律 監 督 因 此,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須 遵 守 定 期 許 可 證 續 期 要 求, 並 接 受 各 類 省 及 市 級 政 府 機 構 和 部 門 的 檢 查 在 經 營 過 程 中, 我 們 也 會 因 醫 療 事 件 相 關 索 賠 ( 無 論 證 據 確 實 與 否 ) 而 承 擔 潛 在 法 律 責 任 同 時, 任 何 法 律 法 規 的 變 更 均 有 可 能 擴 大 醫 療 事 件 相 關 責 任 的 範 疇, 均 可 能 要 求 我 們 取 得 其 他 相 關 牌 照 許 可 批 文 或 證 書 增 加 營 運 開 支 或 導 致 我 們 目 前 擁 有 的 牌 照 失 效 再 者, 我 們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因 獲 評 為 三 級 甲 等 醫 院 ( 中 國 醫 院 可 取 得 的 最 高 評 級 ) 而 受 到 尤 為 嚴 格 的 規 管 例 如, 三 級 甲 等 醫 院 須 實 施 及 維 持 審 慎 的 營 運 控 制 及 風 險 管 控 體 系, 並 須 達 到 若 干 技 術 指 導 課 題 研 究 及 科 研 發 佈 的 要 求 以 及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我 們 無 法 向 閣 下 保 證,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能 一 直 履 行 三 級 甲 等 醫 院 相 關 的 所 有 不 斷 加 強 的 監 管 義 務, 包 括 未 來 針 對 其 同 級 醫 院 所 實 施 的 任 何 額 外 規 定 若 我 們 無 法 取 得 或 重 續 任 何 必 要 牌 照 許 可 批 文 及 證 書, 或 被 發 現 未 遵 守 任 何 該 等 法 律 或 法 規, 我 們 可 能 面 臨 財 務 及 行 政 罰 款 暫 停 營 業 或 甚 至 吊 銷 營 業 牌 照, 此 等 處 罰 取 決 於 調 查 結 果 的 性 質 及 嚴 重 性 此 外, 未 來 對 該 等 法 律 法 規 的 不 同 詮 釋 或 執 行 可 能 會 使 我 們 目 前 或 過 往 的 常 規 工 作 被 指 認 為 不 當 行 為 或 不 法 行 為, 並 可 能 要 求 我 們 就 我 們 的 設 施 設 備 30

人 員 或 服 務 作 出 改 變, 或 增 加 資 本 開 支 及 經 營 費 用 任 何 上 述 進 展 均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中 國 國 家 與 地 方 政 府 法 律 法 規 對 醫 療 機 構 所 提 供 的 多 項 服 務 及 產 品 實 施 價 格 管 制 及 價 格 上 限, 請 參 閱 監 管 概 覽 - 中 國 對 醫 療 行 業 的 法 律 監 督 - 藥 品 及 醫 療 服 務 價 格 改 革 身 為 私 家 和 牟 利 醫 院 的 經 營 者, 我 們 並 不 受 公 立 醫 院 和 診 所 必 須 遵 守 的 價 格 管 制 的 直 接 規 管 然 而, 為 確 保 我 們 的 市 場 定 位 並 與 經 營 區 域 的 的 公 立 醫 院 有 效 競 爭, 且 考 慮 到 政 府 醫 療 保 險 報 銷 上 限 後, 我 們 自 願 就 若 干 服 務 和 產 品 實 施 價 格 一 致 政 策 因 此, 政 府 實 施 價 格 上 限 降 低 利 潤 率 或 限 制 保 險 報 銷 金 額 的 政 策, 從 而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盈 利 能 力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例 如, 我 們 旗 下 的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曾 於 2013 年 自 愿 參 與 由 政 府 牽 頭 的 計 劃, 該 計 劃 旨 在 革 新 溫 州 醫 療 產 品 及 服 務 定 價 機 制 其 中, 為 獲 准 將 受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所 保 障 的 若 干 醫 療 服 務 提 價 最 高 30%, 我 們 的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必 須 以 公 立 醫 院 採 購 投 標 價 出 售 藥 品, 不 得 加 價 同 時, 只 有 在 服 務 及 產 品 定 價 遵 循 該 等 計 劃 項 下 所 採 納 的 定 價 指 引 的 前 提 下, 定 價 較 高 的 服 務 才 能 取 得 該 計 劃 項 下 的 報 銷 資 格 主 要 由 於 我 們 決 定 參 與 該 定 價 計 劃, 我 們 藥 品 銷 售 業 務 的 毛 利 率 由 2012 年 的 26.5% 下 跌 至 2013 年 的 25.1%, 並 於 2014 年 進 一 步 跌 至 17.1% 未 來, 我 們 可 能 將 參 與 該 等 定 價 計 劃 的 範 圍 擴 展 至 我 們 其 他 的 醫 療 機 構, 此 舉 可 能 會 對 我 們 藥 品 銷 售 的 毛 利 率 造 成 進 一 步 下 降 壓 力 我 們 無 法 預 測 未 來 中 國 政 府 會 否 調 整 零 售 價 格 上 限, 亦 不 能 預 測 是 否 將 有 其 他 醫 療 服 務 和 藥 類 產 品 受 價 格 管 制 規 管 及 或 面 臨 更 嚴 格 的 保 險 報 銷 限 制, 我 們 亦 無 法 預 測 我 們 能 否 繼 續 自 願 參 與 由 政 府 牽 頭 的 定 價 計 劃, 以 較 低 價 格 出 售 藥 品, 從 而 換 取 於 診 療 服 務 方 面 得 到 較 高 的 報 銷 額 由 於 我 們 會 繼 續 關 注 公 立 醫 院 和 其 他 市 場 參 與 者 的 定 價 政 策, 因 此 我 們 可 能 會 視 乎 情 況 繼 續 調 整 自 身 的 定 價 政 策, 以 持 續 保 持 與 彼 等 的 競 爭 能 力, 並 同 時 拓 展 業 務 和 取 得 市 場 佔 有 率, 此 舉 可 能 會 令 我 們 從 受 影 響 的 服 務 及 產 品 部 分 所 得 的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減 少, 並 且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為 使 盈 利 能 力 有 所 增 強, 我 們 需 尋 覓 並 把 握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成 功 把 握 的 商 機, 例 如 擴 展 高 毛 利 率 業 務 及 提 升 營 運 效 率 31

近 年 來, 中 國 政 府 公 佈 新 醫 療 改 革 計 劃, 旨 在 確 保 每 位 公 民 都 能 享 用 可 負 擔 的 基 本 醫 療 在 追 求 該 等 目 標 方 面, 中 國 政 府 已 推 行 廣 泛 的 政 策 改 革, 以 期 提 升 民 眾 對 醫 療 服 務 的 負 擔 能 力 以 及 醫 療 服 務 的 覆 蓋 範 圍 和 質 量 及 擴 大 醫 療 保 險 保 障 範 圍, 並 呼 籲 增 加 政 府 在 醫 療 方 面 的 支 出 根 據 Frost & Sullivan 報 告, 中 國 政 府 旨 在 於 2020 年 前 將 公 立 保 險 的 保 障 範 圍 擴 大 至 全 國 人 口, 而 有 關 計 劃 的 撥 款 亦 因 此 由 2008 年 的 人 民 幣 3,670 億 元 增 加 至 2013 年 的 人 民 幣 11,221 億 元, 年 均 複 合 增 長 率 為 25.1% 我 們 業 務 營 運 及 未 來 擴 張 計 劃 很 大 程 度 上 受 政 府 政 策 影 響, 而 該 等 政 策 在 未 來 可 能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且 不 屬 於 我 們 控 制 範 圍 之 內 中 國 政 府 制 定 的 工 作 重 點 於 任 何 特 定 時 間 的 經 濟 政 治 局 面 中 國 醫 療 衛 生 體 制 的 持 續 發 展 狀 況 及 未 來 的 立 法 變 化 可 能 會 以 諸 多 方 式 影 響 醫 療 改 革 進 行,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i) 縮 減 公 共 投 保 服 務 及 產 品 的 投 保 範 圍 或 補 償 率, 或 延 長 付 款 處 理 週 期 ;(ii) 限 制 醫 療 服 務 的 私 人 或 外 國 投 資 ;(iii) 對 藥 品 價 格 實 施 額 外 的 價 格 控 制 ; 及 (iv) 對 允 許 收 取 的 治 療 費 設 置 若 干 上 限, 任 何 該 等 因 素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主 要 通 過 社 會 保 險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從 中 國 政 府 收 取 相 當 部 份 的 醫 療 賬 單 款 項 Frost & Sullivan 報 告 顯 示, 截 至 2012 年 末, 為 中 國 城 市 居 民 而 設 的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保 障 範 圍 覆 蓋 總 城 市 戶 籍 人 口 約 95%, 而 為 農 村 居 民 而 設 的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保 障 範 圍 則 覆 蓋 總 農 村 戶 籍 人 口 約 98% 通 過 該 等 計 劃, 患 者 僅 須 向 醫 院 預 先 支 付 一 部 份 醫 療 費 用, 而 餘 額 則 將 由 醫 院 向 政 府 收 取 政 府 僅 為 特 定 認 可 服 務 和 藥 品 報 銷 醫 療 費 用, 而 涵 蓋 的 醫 療 費 用 的 報 銷 比 例 及 上 限 普 通 因 地 區 醫 院 評 級 疾 病 類 別 和 所 提 供 的 治 療 與 藥 品 而 有 差 異 於 往 績 記 錄 期, 我 們 自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所 得 的 醫 療 賬 單 款 項 錄 得 重 大 升 幅, 升 幅 與 中 國 於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撥 款 及 開 支 增 加 的 情 況 一 致 該 等 款 項 於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53.3 百 萬 元 人 民 幣 81.5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134.2 百 萬 元, 分 別 佔 我 們 同 年 度 款 項 總 額 的 31.5% 42.1% 及 51.0% 此 外, 由 於 我 們 決 定 將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平 陽 長 庚 精 神 科 永 嘉 康 32

寧 醫 院 及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參 與 由 政 府 牽 頭 的 定 價 計 劃, 使 可 報 銷 服 務 能 以 較 高 價 位 定 價, 我 們 因 此 預 期 會 繼 續 從 公 共 醫 療 保 險 收 取 醫 療 賬 單 總 額 中 絕 大 部 份 款 項 任 何 糾 紛 或 者 逾 期 或 拖 欠 報 銷 付 款 可 能 導 致 我 們 的 應 收 款 項 增 加, 從 而 作 出 撥 備 此 外, 拖 延 保 險 或 其 他 收 入 來 源 的 付 款, 將 使 平 均 應 收 款 項 結 算 日 期 延 長, 從 而 可 能 會 對 來 自 營 運 的 現 金 流 入 量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醫 療 保 險 機 構 未 來 亦 可 能 更 改 其 報 銷 政 策 及 承 保 計 劃, 致 使 (i) 我 們 提 供 的 若 干 服 務 及 產 品 可 能 不 再 屬 於 承 保 範 圍, 或 (ii) 可 能 對 現 有 承 保 範 圍 施 加 更 為 嚴 格 的 門 檻, 如 減 少 住 院 患 者 的 住 院 次 數 與 時 間, 而 相 較 於 門 診 患 者, 此 等 患 者 的 治 療 費 用 一 般 更 為 高 昂 凡 保 險 機 構 減 少 保 費 比 率 或 收 窄 服 務 範 圍 可 能 會 減 少 患 者 對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的 負 擔 能 力, 從 而 可 能 造 成 患 者 流 量 減 少 或 導 致 我 們 必 須 將 所 收 價 格 降 低, 而 兩 種 情 況 任 一 均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收 回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主 要 指 我 們 發 出 的 醫 療 賬 單 中 尚 未 繳 費 部 份, 對 我 們 的 營 運 業 績 至 關 重 要 截 至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我 們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餘 額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52.0 百 萬 元 人 民 幣 63.1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84.5 百 萬 元 我 們 並 無 就 此 等 餘 額 持 有 任 何 抵 押 或 其 他 信 用 增 級 一 般 情 況 下, 政 府 醫 療 保 險 計 劃 會 於 開 票 日 期 後 大 概 一 至 六 個 月 內 向 我 們 繳 付 應 收 款 項 為 低 收 入 患 者 而 設 的 補 充 公 共 行 政 基 金 則 屬 我 們 總 收 費 中 較 小 收 款 來 源, 而 此 等 基 金 則 需 要 一 至 兩 年 時 間 才 能 全 數 支 付 因 此, 我 們 於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就 收 回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平 均 週 轉 日 數 分 別 為 101 日 93 日 及 91 日 相 對 而 言, 我 們 於 相 同 年 度 內 的 存 貨 平 均 週 轉 日 數 分 別 為 25 日 19 日 及 15 日, 而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平 均 週 轉 日 數 則 分 別 為 73 日 69 日 及 49 日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週 期 可 能 會 令 我 們 面 臨 現 金 流 量 短 缺 或 於 營 運 方 面 的 流 動 資 金 出 現 缺 口, 我 們 因 而 需 要 透 過 外 部 借 貸 等 其 他 資 金 來 源 取 得 營 運 資 金, 以 履 行 我 們 或 不 能 通 過 商 業 上 可 接 受 的 條 款 履 行 或 甚 至 完 全 不 能 履 行 的 責 任 我 們 亦 面 臨 與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有 關 的 減 值 風 險 我 們 就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減 值 撥 備 主 要 指 與 未 投 保 及 保 額 不 足 患 者 相 關 且 我 們 認 為 此 等 患 者 所 欠 金 額 不 能 收 回 而 由 此 決 定 計 提 的 減 值 撥 備 截 至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減 值 撥 備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3.0 百 萬 元 人 民 幣 3.7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5.0 百 萬 元, 分 別 佔 截 至 該 等 日 期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結 餘 的 5.4% 5.5% 及 5.6% 於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減 值 虧 損 分 別 佔 我 們 總 收 入 的 0.4% 0.5% 及 0.9% 我 們 預 期 會 於 將 來 繼 續 面 對 與 未 投 保 及 保 額 不 足 的 患 者 有 關 的 收 款 風 險, 尤 33

其 是 我 們 正 在 繼 續 擴 充 業 務 倘 若 我 們 及 時 收 回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能 力 出 現 任 何 不 利 情 況,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會 因 而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成 功 及 競 爭 優 勢 部 份 依 賴 於 我 們 醫 療 機 構 的 精 神 科 醫 生 及 其 他 醫 務 人 員 的 數 目 及 質 量 我 們 未 來 的 成 功 將 絕 大 部 份 取 決 於 我 們 物 色 招 聘 及 挽 留 我 們 醫 療 機 構 內 各 領 域 優 質 專 業 人 員 的 能 力 對 該 等 合 資 格 專 業 人 員 競 爭 相 當 激 烈 根 據 Frost & Sullivan 報 告,2013 年, 註 冊 精 神 科 醫 生 只 佔 中 國 註 冊 醫 生 總 人 數 的 1.9%, 而 當 中 絕 大 部 份 均 由 公 立 醫 院 所 聘 請, 而 公 立 醫 院 一 般 會 對 此 類 醫 生 於 私 家 醫 療 機 構 的 執 業 資 格 施 加 限 制 因 此, 我 們 醫 療 機 構 未 必 經 常 有 資 源 與 其 他 公 立 或 非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進 行 有 效 競 爭 若 我 們 未 能 成 功 吸 引 並 挽 留 適 當 水 平 的 積 極 主 動 及 合 資 格 醫 院 管 理 人 員 醫 生 護 士 及 其 他 職 員, 我 們 的 服 務 質 量 與 服 務 水 平 的 穩 定 程 度 及 我 們 執 行 業 務 策 略 的 能 力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經 驗 豐 富 的 專 業 人 員 短 缺 亦 要 求 我 們 增 加 薪 金 工 資 及 福 利, 從 而 減 少 我 們 的 利 潤, 進 而 對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表 現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我 們 若 干 醫 療 機 構 須 維 持 特 定 的 醫 務 人 員 水 平 若 我 們 無 法 達 到 相 關 水 平, 我 們 可 能 須 限 制 或 收 回 於 該 等 醫 療 機 構 提 供 的 服 務, 從 而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收 益 及 聲 譽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此 外, 隨 着 我 們 擴 張 業 務 經 營 規 模, 我 們 要 吸 引 並 挽 留 足 夠 數 目 的 醫 生 及 其 他 醫 務 人 員 在 我 們 目 前 在 建 新 醫 療 機 構 任 職, 便 可 能 愈 來 愈 困 難 我 們 無 法 預 測 我 們 受 日 後 吸 引 及 挽 留 優 秀 醫 生 及 其 他 醫 務 人 員 可 行 性 或 成 本 的 影 響 程 度 此 外, 倘 我 們 一 般 勞 動 及 相 關 開 支 增 加, 我 們 可 能 無 法 相 應 提 升 我 們 的 療 程 費 率 我 們 現 有 及 未 來 醫 療 機 構 無 法 招 募 或 挽 留 醫 生 及 其 他 醫 務 人 員 該 等 機 構 流 失 相 關 醫 療 專 業 人 員 或 挽 留 該 等 人 員 的 成 本 增 加,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依 賴 我 們 醫 療 機 構 的 醫 生 和 其 他 醫 務 人 員 就 合 適 治 療 及 評 估 患 者 作 出 知 情 決 定 然 而, 醫 生 及 其 他 醫 務 人 員 任 何 不 準 確 決 定 或 我 們 未 能 有 效 管 理 我 們 醫 療 機 構 的 治 療 程 序 可 34

能 會 導 致 治 療 未 能 成 功 或 結 果 未 如 理 想 患 者 受 傷 或 其 他 及 ( 極 端 狀 況 下 ) 死 亡 安 排 患 者 入 院 治 療 及 跟 進 過 程 中 任 何 時 間 可 能 會 出 現 嚴 重 事 故, 包 括 患 者 對 自 身 其 他 患 者 或 我 們 的 醫 生 或 員 工 採 用 暴 力 或 暴 力 威 脅 截 至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 三 個 年 度 及 就 截 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 止 5 個 月, 在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發 生 若 干 重 大 醫 療 事 件, 包 括 患 者 身 亡 或 導 致 支 付 人 民 幣 50,000 元 或 以 上 的 賠 償 金 請 參 閱 業 務 醫 療 事 件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於 將 來 可 能 會 繼 續 涉 及 患 者 傷 亡 的 事 故 基 於 向 身 體 狀 況 不 同 的 患 者 ( 尤 其 是 精 神 疾 病 患 者 ) 提 供 治 療 的 性 質, 我 們 即 使 深 信 已 於 此 領 域 內 完 全 遵 守 最 合 適 的 執 業 守 則, 但 仍 會 於 業 務 上 面 臨 固 有 風 險, 而 且 此 等 風 險 並 不 能 完 全 消 除 我 們 亦 易 受 患 者 或 其 家 屬 不 時 對 我 們 服 務 投 訴 的 影 響 於 我 們 醫 療 機 構 發 生 的 醫 療 事 件 可 能 會 導 致 對 我 們 提 起 申 索 或 法 律 訴 訟, 不 論 勝 訴 的 機 會 或 和 解 情 況 如 何, 均 可 能 會 對 我 們 的 行 業 聲 譽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轉 移 管 理 資 源 並 令 我 們 產 生 如 法 律 費 用 等 重 大 成 本 此 外, 我 們 可 能 未 就 有 關 申 索 或 訴 訟 產 生 損 失 或 責 任 進 行 充 分 投 保 針 對 我 們 的 和 解 或 成 功 申 索 會 產 生 重 大 成 本 損 害 補 償 及 聲 譽 損 害 並 且 會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經 營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截 至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我 們 租 賃 16 項 物 業, 該 等 物 業 的 總 樓 面 面 積 合 共 為 121,380 平 方 米 我 們 的 兩 家 醫 院 青 田 康 寧 醫 院 及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未 能 嚴 格 遵 守 若 干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該 兩 家 醫 院 所 使 用 的 租 賃 物 業 總 樓 面 面 積 合 共 為 15,828 平 方 米 具 體 而 言, 我 們 在 青 田 康 寧 醫 院 開 業 前 並 無 進 行 環 保 驗 收, 且 該 醫 院 所 用 物 業 的 相 關 土 地 乃 劃 作 工 業 用 途 而 非 醫 院 用 途, 這 亦 導 致 我 們 未 能 完 成 該 物 業 的 消 防 安 全 驗 收 我 們 或 會 因 有 關 青 田 康 寧 醫 院 的 不 合 規 事 項 而 須 繳 納 合 共 人 民 幣 800,000 元 的 罰 金, 且 我 們 可 能 會 被 要 求 中 止 營 運 此 外, 我 們 尚 未 完 成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的 消 防 安 全 驗 收, 而 我 們 就 該 醫 院 租 賃 的 物 業 的 業 主 並 無 持 有 該 物 業 的 產 權 證 書 因 此, 就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而 言, 我 們 或 須 繳 納 合 共 人 民 幣 300,000 元 的 罰 金, 且 我 們 可 能 會 被 要 求 中 止 營 運 請 參 閱 業 務 - 法 律 合 規 及 訴 訟 - 不 合 規 事 宜 我 們 已 從 執 行 有 關 法 律 的 主 管 監 管 機 構 取 得 若 干 確 認, 並 已 制 定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在 有 關 部 門 要 求 我 們 搬 遷 的 情 況 下, 將 我 們 於 青 田 康 寧 醫 院 及 蒼 南 康 寧 醫 院 的 業 務 暫 時 或 永 久 遷 址 然 而, 我 們 不 能 保 證, 我 們 將 能 如 期 進 行 我 們 的 緊 急 應 變 計 劃, 倘 未 能 如 期 進 行, 我 們 35

或 須 中 止 該 等 醫 院 的 業 務 直 至 我 們 物 色 到 適 合 的 替 代 物 業 及 完 成 搬 遷 為 止 任 何 該 等 不 利 情 況 可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經 營 的 醫 療 機 構 及 床 位 大 部 份 位 於 浙 江 省, 主 要 在 溫 州 及 其 週 邊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所 有 已 投 入 運 作 的 6 家 醫 療 機 構 均 位 於 浙 江 省 因 此, 我 們 對 該 地 區 的 監 管 經 濟 公 共 健 康 環 境 及 競 爭 條 件 高 度 敏 感 尤 其 是, 監 管 浙 江 省 醫 療 機 構 法 律 法 規 的 重 大 變 動 或 會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此 外, 我 們 可 能 受 中 國 任 何 過 往 疫 情 再 次 爆 發 的 不 利 影 響, 如 2003 年 的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統 綜 合 症 ( 非 典 型 肺 炎 ) 2009 年 的 H1N1 病 毒 ( 豬 流 感 ) 及 2013 年 上 半 年 的 H7N9 病 毒, 導 致 市 民 可 能 選 擇 避 開 人 群 及 醫 院, 以 盡 量 降 低 感 染 風 險 未 來 爆 發 任 何 疫 情 均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營 運 造 成 重 大 干 擾 此 外, 浙 江 省 有 可 能 發 生 的 自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災 害 事 件 ( 如 地 震 火 災 旱 災 颱 風 水 災 重 要 公 用 設 施 中 斷 運 輸 系 統 中 斷 或 恐 怖 襲 擊 ) 可 能 損 害 或 限 制 我 們 經 營 醫 療 設 施 的 能 力, 並 需 要 進 行 大 量 修 復 工 作, 這 可 能 妨 礙 我 們 有 效 服 務 患 者 浙 江 省 發 生 的 任 何 此 類 情 況 均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和 經 營 業 績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乃 我 們 的 旗 艦 醫 院, 亦 為 我 們 所 建 立 的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中 首 家 醫 療 機 構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就 收 入 床 位 數 目 及 員 工 數 目 而 言, 屬 我 們 醫 療 網 絡 中 規 模 最 大 的 醫 療 機 構, 我 們 因 此 將 此 網 絡 的 大 量 資 源 投 入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當 中 包 括 大 量 培 訓 教 學 和 研 究 項 目, 以 及 我 們 最 核 心 的 管 理 團 隊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於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的 收 入 分 別 為 人 民 幣 152.1 百 萬 元 人 民 幣 175.8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215.9 百 萬 元, 佔 該 等 年 度 總 收 入 的 89.1% 77.7% 及 72.9%, 並 預 期 於 將 來 繼 續 佔 我 們 收 入 的 重 大 部 份 或 甚 至 絕 大 多 數 因 此,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若 出 現 任 何 會 對 其 錄 得 收 入 能 力 等 方 面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的 事 件,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和 經 營 業 績 則 會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已 從 截 至 2012 年 1 月 1 日 只 有 3 家 醫 療 機 構 擴 展 至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6 家, 在 此 期 間, 我 們 的 床 位 數 目 增 加 接 近 一 倍, 分 別 於 該 等 日 期 由 1,090 張 上 升 至 1,900 36

張 我 們 於 2015 年 4 月 份 開 始 在 浙 江 省 以 外 的 省 份 營 運 我 們 第 一 家 醫 療 機 構, 目 前 正 有 4 家 位 於 中 國 不 同 地 區 的 新 醫 療 機 構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為 取 得 業 務 進 一 步 增 長, 我 們 將 需 要 持 續 在 其 他 地 區 ( 包 括 我 們 具 有 有 限 經 驗 的 地 區 ) 尋 求 擴 張 機 會 我 們 的 增 長 策 略 的 成 功 推 行 部 份 取 決 於 我 們 及 時 及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方 式 進 行 擴 張, 這 將 要 求 我 們 面 對 並 克 服 我 們 經 驗 不 足 的 新 市 場 技 術 規 管 及 營 運 風 險 及 挑 戰 再 者, 進 行 我 們 的 發 展 策 略 需 要 管 理 層 及 其 他 人 員 花 費 大 量 時 間, 而 同 時 亦 需 要 運 用 營 運 財 政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大 量 資 源 我 們 於 拓 展 業 務 方 面 之 所 以 能 取 得 成 功, 實 乃 取 決 於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 其 中 包 括 ) 我 們 : 準 確 識 別 我 們 提 供 服 務 類 型 的 合 適 地 區 市 場 的 能 力, 包 括 為 支 持 相 關 擴 張 評 估 目 標 市 場 人 口 密 度 及 收 入 水 平 的 能 力 ; 識 別 地 方 需 求 及 喜 好 的 能 力 ; 應 對 地 方 市 場 競 爭 的 能 力 ; 協 商 可 接 納 租 賃 協 議 及 按 商 業 上 屬 可 接 納 的 條 款 重 續 相 關 協 議 的 能 力 ; 為 滿 足 增 長 的 需 求, 招 聘 培 訓 及 挽 留 足 夠 合 資 格 醫 生 及 其 他 人 員, 以 及 維 持 未 來 新 人 員 的 穩 定 來 源 的 能 力 ; 以 於 我 們 的 網 絡 中 提 供 持 續 高 水 平 的 服 務 為 目 標, 成 功 將 新 醫 療 機 構 融 入 我 們 現 有 管 治 架 構 及 業 務 ( 包 括 與 執 行 我 們 高 標 準 操 作 流 程 有 關 的 管 治 架 構 及 業 務 的 能 力 ; 與 供 應 商 維 持 穩 定 關 係 的 能 力 ; 為 加 強 信 譽 並 吸 納 更 多 患 者, 於 我 們 的 網 絡 內 提 供 持 續 高 水 平 服 務 的 能 力 ; 及 保 證 融 資 或 維 持 足 夠 資 本 投 資 醫 療 機 構 的 能 力 由 於 我 們 的 醫 療 機 構 (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除 外 ) 營 運 往 績 記 錄 有 限, 因 此 我 們 無 法 保 證 能 夠 於 將 來 擴 展 業 務, 亦 無 法 確 保 我 們 將 能 夠 在 各 有 關 醫 療 機 構 有 效 提 升 及 維 持 盈 利 營 運 我 們 亦 可 能 未 夠 利 用 我 們 經 營 有 關 機 構 的 經 驗 進 行 未 來 增 長 計 劃 我 們 無 法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將 能 及 時 及 以 具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開 始 及 提 升 我 們 的 新 醫 療 設 施, 或 根 本 無 法 開 展 及 提 升 相 關 設 施 如 未 能 達 成 相 關 目 標, 則 我 們 整 體 業 務 增 長 策 略 及 前 景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37

過 往 我 們 主 要 透 過 設 立 新 醫 院 的 內 生 增 長 方 式 拓 展 我 們 的 網 絡, 並 於 近 期 開 始 訂 立 管 理 協 議, 以 管 理 第 三 方 醫 院 或 精 神 科 及 或 作 出 股 權 投 資 以 設 立 聯 營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我 們 可 能 無 法 識 別 擴 張 我 們 經 營 業 務 所 涉 及 的 合 適 業 務 目 標, 或 無 法 就 有 關 擴 張 協 商 商 業 上 可 獲 接 納 的 條 款 我 們 取 得 擴 張 機 遇 的 能 力 亦 取 決 於 我 們 的 聲 譽, 我 們 認 為, 此 乃 潛 在 業 務 合 作 夥 伴 就 潛 在 機 遇 接 觸 我 們 的 重 要 因 素 儘 管 我 們 能 夠 識 別 合 適 目 標, 但 相 關 擴 張 可 能 難 以 進 行 耗 時 且 成 本 高 昂, 我 們 可 能 無 法 就 相 關 擴 張 取 得 必 要 融 資 就 任 何 有 關 的 擴 張 策 略 而 言, 我 們 可 能 遇 到 未 知 負 債 或 或 然 負 債, 包 括 因 未 能 遵 守 相 關 法 律 規 則 及 法 規 產 生 的 負 債, 如 未 能 取 得 規 定 的 牌 照 許 可 批 文 及 土 地 業 權 證 明 書 或 未 能 登 記 租 約, 這 些 均 可 能 導 致 財 務 處 罰 及 勒 令 拆 遷 我 們 的 設 施 我 們 無 法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就 擴 張 計 劃 進 行 的 盡 職 審 查 將 揭 發 有 關 交 易 對 手 的 所 有 重 大 未 知 負 債 或 或 然 負 債 或 其 他 不 利 發 展, 如 破 產 無 償 債 能 力 清 算 或 解 散 或 商 機 是 否 可 行 若 產 生 相 關 負 債 或 不 利 情 況, 我 們 可 能 無 法 成 功 執 行 彌 償 條 文 或 其 他 降 低 損 失 方 式, 而 透 過 該 等 條 文 或 方 式 來 全 面 彌 補 相 關 虧 損 此 外, 未 來 擴 張 以 及 隨 後 快 速 擴 張 及 整 合 努 力 將 要 求 我 們 管 理 層 高 度 重 視, 並 可 能 導 致 我 們 現 有 醫 療 機 構 的 資 源 分 散, 從 而 對 我 們 的 經 營 業 務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若 我 們 未 能 識 別 把 握 或 取 得 成 功 擴 張 我 們 業 務 的 能 力, 或 若 我 們 因 我 們 擴 張 所 涉 及 物 業 的 未 知 負 債 或 或 然 負 債 受 到 名 譽 或 財 務 損 害,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經 營 業 績 及 前 景 可 能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一 般 動 用 重 大 的 資 本 開 支 設 立 新 醫 療 機 構, 正 常 包 括 聯 繫 貢 獻 資 金 或 承 諾, 以 及 投 資 於 佈 置 及 裝 修 物 業 招 聘 及 所 需 的 醫 療 及 其 他 設 備 因 此, 有 關 成 本 及 支 出 ( 例 如 有 關 租 賃 改 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員 工 支 出 的 折 舊 及 租 賃 支 出 的 攤 銷 ) 開 始 在 這 早 期 階 段 加 速 成 立 的 期 間 產 生 按 照 新 醫 療 機 構 的 規 模 地 理 位 置 及 自 然 及 法 律 架 構, 有 關 支 出 及 產 生 成 本 的 金 額 在 這 開 首 的 階 段 經 常 改 變 由 於 我 們 繼 續 在 中 國 尋 找 其 他 地 區 發 展 醫 療 機 構, 尤 以 一 線 城 市 如 深 圳 ( 為 我 們 現 時 透 過 深 圳 怡 寧 發 展 一 家 醫 院 的 所 在 地 ), 我 們 預 計 首 次 投 資 所 38

需 的 金 額 將 受 一 般 市 場 情 況 中 本 地 個 別 地 區 的 重 大 影 響, 包 括 租 金 收 費 水 平 及 勞 動 成 本 此 外, 基 於 我 們 的 管 理 協 議 營 運 燕 郊 輔 仁 醫 院, 我 們 同 意 達 致 預 先 決 定 的 年 度 最 低 業 績 目 標 計 劃 結 果, 在 2015 年 4 月, 當 我 們 開 始 管 理 醫 院 時, 我 們 開 始 產 生 在 我 們 在 資 產 負 債 表 中 認 可 的 無 形 資 產 支 出, 反 映 已 盡 力 達 致 最 低 業 績 目 標 我 們 預 計 我 們 的 發 展 及 加 速 成 立 新 醫 療 機 構 的 計 劃 將 持 續 影 響 我 們 的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並 可 能 導 致 未 來 週 期 性 的 波 動 我 們 的 加 速 成 立 計 劃 亦 可 能 受 監 管 原 因 影 響 這 是 由 於 包 括 衛 生 部 門 在 內 的 中 國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要 求 我 們 通 過 若 干 監 管 方 面 的 審 查 及 審 批 程 序 我 們 並 不 能 向 閣 下 保 證 能 及 時 或 甚 至 能 夠 取 得 設 立 及 營 運 醫 療 機 構 方 面 所 有 必 要 的 批 文 許 可 或 牌 照 再 者, 我 們 可 能 不 能 完 全 按 照 各 自 的 預 期 時 間 表 增 加 新 醫 療 機 構, 原 因 ( 其 中 包 括 ) 如 下 :(i) 未 能 夠 取 得 所 須 批 文 許 可 或 牌 照 或 於 此 方 面 出 現 嚴 重 延 誤,(ii) 加 強 業 務 運 作 與 使 用 效 率 而 產 生 的 成 本 大 幅 增 加,(iii) 市 場 接 受 程 度 較 預 期 差, 以 及 (iv) 難 以 聘 請 足 夠 醫 生 及 其 他 醫 務 人 員 於 該 等 機 構 工 作 新 醫 療 機 構 所 取 得 的 經 營 業 績 可 能 不 足 以 與 我 們 現 有 任 何 醫 療 機 構 ( 尤 其 是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 相 比, 該 等 新 機 構 或 甚 至 可 能 於 虧 損 的 情 況 下 營 運 我 們 不 能 向 閣 下 確 保 我 們 未 來 的 醫 療 機 構 能 處 於 與 現 有 醫 療 機 構 達 到 盈 利 水 平 ( 在 能 夠 達 致 盈 利 水 平 的 前 提 下 ) 上 述 任 何 情 況 均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可 能 需 要 額 外 現 金 資 源, 為 我 們 的 持 續 增 長 或 未 來 發 展 融 資, 包 括 我 們 決 定 著 手 投 資 新 醫 療 衛 生 設 施 及 為 我 們 現 有 醫 療 衛 生 設 施 升 級 該 等 額 外 融 資 需 求 的 金 額 及 時 間 將 有 所 變 動, 此 乃 取 決 於 我 們 新 醫 療 設 施 開 業 的 時 間 對 所 收 購 醫 療 設 施 的 投 資 勞 工 成 本 及 我 們 業 務 現 金 流 量 的 金 額 若 我 們 內 部 產 生 的 資 源 不 足 以 滿 足 我 們 的 現 金 需 求, 我 們 可 能 尋 求 其 他 融 資 若 我 們 可 通 過 銷 售 額 外 股 權 籌 集 額 外 資 本, 我 們 的 股 東 可 能 遭 受 攤 薄 若 我 們 涉 及 債 務 融 資, 產 生 債 務 可 能 導 致 債 務 服 務 責 任 增 加, 並 可 能 致 使 經 營 及 融 資 契 諾 可 能 ( 其 中 包 括 ) 限 制 我 們 的 業 務 或 我 們 支 付 股 息 的 能 力 履 行 該 等 債 務 責 任 亦 可 能 對 我 們 業 務 造 成 重 大 負 擔 若 我 們 未 能 履 行 任 何 特 定 債 務 責 任 或 未 能 遵 守 該 等 債 務 契 諾, 我 們 可 能 違 反 相 關 債 務 責 任, 此 同 時 可 能 會 令 其 他 債 務 責 任 出 現 違 反 情 況, 從 而 對 我 們 的 流 動 資 金 及 財 務 狀 況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以 可 接 納 條 款 取 得 額 外 資 本 的 能 力 受 多 項 不 明 朗 因 素 的 規 限, 其 中 部 份 因 素 超 出 我 們 的 控 制 範 圍, 包 括 一 般 經 濟 及 資 本 市 場 條 件 銀 行 或 其 他 借 39

款 人 的 信 貸 可 取 性 取 得 必 要 中 國 政 府 批 文 投 資 者 對 我 們 的 信 心 及 精 神 科 醫 療 行 業 整 體 表 現, 尤 其 是 我 們 的 經 營 及 財 務 表 現 我 們 無 法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能 夠 按 我 們 可 接 納 的 金 額 或 條 款 取 得 融 資, 或 根 本 無 法 獲 得 融 資 若 我 們 無 法 獲 得 或 以 可 接 納 條 款 獲 得 融 資, 則 我 們 的 業 務 經 營 業 績 及 增 長 前 景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為 多 家 醫 療 機 構 租 賃 物 業 及 相 關 土 地, 包 括 部 份 溫 州 康 寧 醫 院 及 我 們 所 有 的 自 營 醫 院, 有 關 租 賃 協 議 一 般 為 期 8 年 到 15 年 然 而, 業 主 可 能 會 行 使 提 早 終 止 租 約 權 或 拒 絕 於 租 約 到 期 時 按 有 利 條 款 重 續 租 約 近 年 來, 中 國 商 用 物 業 的 租 金 普 遍 上 漲, 我 們 所 有 的 醫 療 機 構 位 於 租 賃 自 獨 立 第 三 方 的 物 業, 處 於 人 口 稠 密 的 位 置, 因 此 我 們 無 法 向 閣 下 保 證 我 們 日 後 將 能 訂 立 替 代 租 約 或 以 類 似 或 有 利 條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類 似 年 期 及 類 似 租 金 ) 重 續 租 約 或 協 商 新 租 約, 或 根 本 無 法 重 續 租 約 或 協 商 新 租 約 能 否 選 取 在 商 業 上 而 言 有 利 並 處 於 人 口 眾 多 地 帶 的 醫 療 機 構 選 址, 對 我 們 的 盈 利 能 力 及 業 務 擴 展 相 當 重 要 倘 我 們 未 能 於 該 等 選 址 維 持 業 務, 這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我 們 身 為 醫 療 衛 生 服 務 供 應 商, 能 否 為 患 者 提 供 藥 品, 作 為 向 患 者 提 供 全 方 位 治 療 服 務 的 其 中 一 環, 此 乃 極 為 重 要 的, 再 者, 能 否 拓 展 並 提 升 精 神 科 醫 療 機 構 的 規 模, 從 而 擴 展 自 身 醫 療 網 絡 並 提 高 營 運 能 力, 此 乃 同 樣 重 要 的 2013 年, 我 們 與 國 藥 控 股 訂 立 供 應 協 議, 以 整 合 我 們 對 採 購 的 需 求 並 達 致 規 模 經 濟 隨 後, 我 們 於 2013 年 及 2014 年 在 國 藥 控 股 的 採 購 額 分 別 達 人 民 幣 13.9 百 萬 元 及 人 民 幣 43.5 百 萬 元, 分 別 佔 該 等 年 度 購 貨 總 額 的 20.7% 及 34.2% 此 外, 為 擴 展 醫 療 機 構 網 絡 並 提 升 其 規 模, 我 們 需 要 採 用 大 量 建 設 與 翻 新 工 程 服 務 我 們 主 要 在 2014 年 從 鯤 鵬 建 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購 買 該 等 服 務 2014 年, 該 等 服 務 為 人 民 幣 40.8 百 萬 元, 佔 該 年 度 購 貨 總 額 的 32.0% 展 望 將 來, 同 樣 就 產 品 及 服 務 方 面 而 言, 我 們 可 能 繼 續 要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倚 賴 若 干 主 要 供 應 商, 以 滿 足 我 們 的 採 購 需 求 倘 此 等 主 要 供 應 商 不 願 意 或 未 能 夠 向 我 們 提 供 足 夠 物 資, 以 滿 足 我 們 的 營 運 需 求 或 從 而 讓 我 們 進 行 業 務 拓 展 計 劃, 我 們 可 能 需 要 另 覓 能 夠 向 我 們 以 該 等 金 額 提 供 服 務 的 供 應 商 ; 然 而, 我 們 未 必 能 夠 以 商 業 上 可 接 納 的 條 款 物 色 得 到 此 等 供 應 商, 或 甚 至 完 全 尋 覓 不 到 如 此 的 供 應 商 此 等 事 件 可 能 對 我 們 的 業 務 財 務 狀 況 及 經 營 業 績 產 生 重 大 不 利 影 響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