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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衞 生 署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香 港 審 計 署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這 項 審 查 工 作 是 根 據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提 交 臨 時 立 法 會 的 一 套 準 則 進 行 這 套 準 則 由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雙 方 議 定, 並 已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接 納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五 十 七 號 報 告 書 共 有 12 章, 全 部 載 於 審 計 署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aud.gov.hk)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6 樓 審 計 署 電 話 :(852) 2829 4210 傳 真 :(852) 2824 2087 電 郵 :enquiry@aud.gov.hk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目 錄 段 數 第 1 部 分 : 引 言 1.1 背 景 1.2 1.6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1.7 1.12 該 規 例 對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適 用 範 圍 1.13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1.14 審 查 工 作 1.15 1.17 當 局 的 整 體 回 應 1.18 鳴 謝 1.19 第 2 部 分 :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2.1 背 景 2.2 2.7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營 養 標 籤 的 重 要 性 2.8 2.11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2.12 2.22 第 3 部 分 :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3.1 背 景 3.2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3.3 3.9 第 4 部 分 : 香 港 母 乳 代 用 品 銷 售 守 則 的 制 定 4.1 背 景 4.2 4.4 成 立 負 責 制 訂 本 地 守 則 的 專 責 小 組 4.5 4.6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4.7 4.8 第 5 部 分 : 未 來 路 向 及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1 未 來 路 向 5.2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3 當 局 的 回 應 5.4 5.6 i

目 錄 ( 續 ) 頁 數 附 錄 A :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B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組 織 圖 ( 摘 錄 ) (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 C :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有 關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的 例 子 D : 各 國 為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規 定 訂 立 的 基 準 E :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的 原 則 及 指 引 F : 個 案 六 : 有 關 使 用 聲 稱 來 推 銷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投 訴 G : 個 案 七 : 有 關 使 用 聲 稱 來 推 銷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投 訴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ii

第 1 部 分 : 引 言 1.1 本 部 分 闡 述 這 項 審 查 工 作 的 背 景, 並 概 述 審 查 目 的 及 範 圍 背 景 1.2 食 物 標 籤 提 供 個 別 食 品 的 資 料 ( 例 如 配 料 食 用 日 期 等 ), 是 食 物 製 造 商 與 消 費 者 之 間 重 要 的 溝 通 途 徑 食 物 標 籤 一 方 面 讓 食 物 商 向 有 意 購 買 食 物 的 人 士 提 供 資 料 及 吸 引 他 們 購 買, 另 一 方 面 協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有 依 據 的 選 擇 1.3 食 物 標 籤 受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第 132 章 ) 下 的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 該 規 例 第 132W 章 ) 規 管 根 據 該 規 例 附 表 3, 所 有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 註 1) 均 須 加 上 可 閱 的 標 記 或 標 籤 ( 須 使 用 中 文 或 英 文, 或 中 英 兼 用 ), 以 提 供 下 列 資 料 : (a) 食 物 名 稱 ; (b) 配 料 表 ( 包 括 食 物 添 加 劑 ); (c) 保 質 期 的 說 明 ; (d) 特 別 貯 存 方 式 或 使 用 指 示 ; (e) 數 量 重 量 或 體 積 ; 及 (f) 製 造 商 或 包 裝 商 的 名 稱 及 地 址 1.4 2004 年 修 訂 規 例 二 零 零 四 年, 該 規 例 曾 作 出 修 訂, 規 定 如 有 八 種 致 敏 物 質 ( 例 如 含 有 麩 質 的 穀 類 蛋 類 花 生 大 豆 和 木 本 堅 果 ) 的 任 何 一 種 存 在 於 食 物 中, 須 作 出 聲 明 ; 而 食 物 標 籤 應 具 體 說 明 所 使 用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名 稱 或 編 號 2004 年 修 訂 規 例 於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制 定, 並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七 月 開 始 實 施 1.5 圖 一 顯 示 2004 年 修 訂 規 例 實 施 後,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 包 括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的 食 物 標 籤 規 定 註 1: 該 規 例 附 表 4 訂 明 某 些 類 別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可 獲 豁 免 遵 守 該 規 例 下 有 關 標 記 或 標 籤 的 規 定 例 子 包 括 在 飲 食 供 應 機 構 售 出 以 供 即 時 食 用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新 鮮 水 果 新 鮮 蔬 菜 和 含 有 單 一 種 配 料 的 食 物 1

引 言 圖 一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食 物 標 籤 規 定 資 料 來 源 :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的 記 錄 1.6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在 實 施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之 前, 香 港 並 無 特 定 法 例 或 規 例 管 制 食 物 標 籤 上 的 營 養 資 料 當 時, 當 局 依 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的 一 般 條 文 規 管 食 物 標 籤 ( 例 如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61 條, 就 食 物 商 使 用 不 適 當 的 標 籤 或 宣 傳 品, 在 食 物 的 營 養 或 飲 食 價 值 方 面 誤 導 他 人 而 作 出 檢 控 )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制 定, 並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開 始 實 施, 為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引 入 強 制 性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該 制 度 旨 在 : (a) 幫 助 消 費 者 作 出 有 依 據 的 食 物 選 擇 ; (b) 鼓 勵 食 物 製 造 商 提 供 符 合 營 養 準 則 的 食 品 ; 及 (c) 規 管 有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的 標 籤 和 聲 稱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1.7 營 養 素 對 於 人 體 生 長 修 補 組 織 和 維 持 健 康 至 為 重 要 人 類 在 生 命 中 的 每 一 個 階 段 都 需 要 充 足 的 營 養 所 有 年 紀 的 人 都 需 要 均 衡 和 適 量 的 不 同 營 養 素, 以 維 持 健 康 和 預 防 疾 病 2

引 言 1.8 在 食 物 標 籤 標 示 營 養 資 料, 是 推 廣 均 衡 飲 食, 從 而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的 重 要 方 法 據 當 局 表 示, 根 據 外 國 的 經 驗, 食 物 標 籤 上 的 營 養 資 料 有 助 改 善 消 費 者 的 飲 食 習 慣, 禦 病 延 年, 還 可 節 省 醫 療 開 支 一 般 來 說, 營 養 不 良 並 非 本 港 市 民 的 健 康 問 題, 然 而 飲 食 失 衡 卻 導 致 過 胖 及 許 多 慢 性 退 化 疾 病 ( 例 如 冠 心 病 糖 尿 病 和 某 些 癌 症 ) 這 些 與 營 養 息 息 相 關 的 疾 病, 在 世 界 很 多 地 方 ( 包 括 香 港 ) 都 造 成 重 大 的 公 眾 健 康 問 題 1.9 制 訂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時, 當 局 曾 參 考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 見 附 錄 A) 所 採 用 的 準 則, 亦 考 慮 到 本 港 居 民 的 健 康 情 況 及 國 際 做 法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涵 蓋 營 養 標 籤 及 營 養 聲 稱 1.10 營 養 標 籤 指 以 標 準 格 式 列 出 食 物 的 營 養 素 含 量, 有 關 資 料 通 常 以 表 列 形 式 顯 示 凡 附 有 營 養 標 籤 的 食 物, 均 須 在 營 養 標 籤 上 開 列 能 量 和 七 種 核 心 營 養 素 ( 即 蛋 白 質 碳 水 化 合 物 總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鈉 和 糖 ), 或 俗 稱 1+7 的 數 值 / 含 量 ( 使 用 英 文 或 中 文, 或 中 英 文 兼 用 ) 圖 二 顯 示 一 款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圖 二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資 料 來 源 : 食 環 署 的 記 錄 3

引 言 1.11 營 養 聲 稱 是 指 表 示 某 食 物 含 有 特 定 營 養 特 質 的 陳 述 營 養 聲 稱 包 括 營 養 素 含 量 聲 稱 ( 註 2) 營 養 素 比 較 聲 稱 ( 註 3) 及 營 養 素 功 能 聲 稱 ( 註 4) 在 規 管 這 些 聲 稱 方 面, 當 局 一 般 會 依 循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標 準 及 準 則 所 訂 定 的 標 準 及 條 件 圖 三 顯 示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營 養 聲 稱 例 子 圖 三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營 養 聲 稱 圖 例 : 營 養 聲 稱 資 料 來 源 : 食 環 署 的 記 錄 註 2: 營 養 素 含 量 聲 稱 描 述 食 物 中 的 營 養 素 含 量 水 平 ( 例 如 高 鈣 低 脂 及 無 糖 ) 只 有 在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附 表 8 中 指 明 的 能 量 值 及 營 養 素, 才 能 作 出 營 養 素 含 量 聲 稱 註 3: 註 4: 營 養 素 比 較 聲 稱 是 比 較 兩 種 或 以 上 同 類 食 物 的 營 養 素 含 量 水 平 ( 例 如 低 脂 脂 肪 含 量 較 同 一 牌 子 的 一 般 產 品 少 25% ) 一 般 來 說, 要 作 出 營 養 素 比 較 聲 稱, 進 行 比 較 的 食 品 之 間 在 營 養 素 含 量 水 平 方 面 必 須 要 有 最 少 25% 差 額 ( 維 他 命 和 礦 物 質 除 外 ) 營 養 素 功 能 聲 稱 說 明 某 種 營 養 素 在 人 體 生 長 發 育 和 維 持 身 體 正 常 功 能 方 面 所 擔 當 的 生 理 角 色 ( 例 如 鈣 有 助 鞏 固 骨 骼 和 牙 齒 生 長 ) 4

引 言 1.12 根 據 政 府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委 託 進 行 的 研 究, 推 行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可 能 會 令 進 口 商 製 造 商 及 零 售 商 的 成 本 增 加, 主 要 原 因 是 他 們 有 需 要 為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進 行 檢 測 及 重 新 附 加 食 物 標 籤 業 界 因 遵 從 有 關 規 定 而 初 期 須 承 擔 的 成 本 可 能 會 十 分 可 觀 該 規 例 對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適 用 範 圍 1.13 食 物 及 藥 物 (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規 例, 包 括 2004 年 修 訂 規 例, 均 適 用 於 所 有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 見 第 1.3 至 1.5 段 )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 見 第 1.6 段 ) 為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引 入 強 制 性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不 過,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並 不 適 用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即 : (a) 擬 供 不 足 36 個 月 大 的 幼 兒 食 用 的 配 方 奶 粉 ; (b) 擬 主 要 供 不 足 36 個 月 大 的 幼 兒 食 用 的 食 物 ; 及 (c)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其 他 食 物 早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當 局 已 表 示 日 後 會 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就 這 類 食 物 實 施 營 養 標 籤 規 定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1.14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隸 屬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食 環 署 ), 是 香 港 的 食 物 安 全 主 管 當 局, 負 責 推 行 全 港 的 食 物 安 全 管 制 政 策, 以 及 執 行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法 例, 包 括 監 督 與 食 物 標 籤 有 關 的 法 例 和 規 例 的 實 施 情 況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錄 B 審 查 工 作 1.15 審 計 署 最 近 就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在 規 管 食 物 標 籤 方 面 的 工 作 進 行 審 查, 當 中 集 中 審 查 施 行 了 一 年 多 的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之 下 的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實 施 情 況 ( 見 第 1.6 段 ) 審 查 工 作 亦 研 究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在 營 養 標 籤 方 面 的 規 管 是 否 足 夠, 目 的 是 就 是 否 要 為 這 類 食 物 引 入 營 養 標 籤 規 定 向 當 局 提 供 意 見 ( 見 第 1.13 段 ) 在 進 行 這 項 審 查 時, 審 計 署 委 託 一 間 本 地 大 學 作 為 顧 問, 進 行 化 驗 測 試, 以 核 實 營 養 標 籤 上 的 資 料, 並 就 食 物 標 籤 進 行 公 眾 意 見 調 查 審 計 結 果 分 別 載 於 以 下 兩 份 報 告 : (a)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 本 報 告 的 主 題 ); 及 (b) 食 物 標 籤 ( 見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五 十 七 號 報 告 書 第 3 章 ) 5

引 言 1.16 審 計 署 對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營 養 標 籤 進 行 的 審 查 集 中 於 以 下 範 疇 : (a)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第 2 部 分 ); (b)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 第 3 部 分 ); (c) 香 港 母 乳 代 用 品 銷 售 守 則 的 制 定 ( 第 4 部 分 ); 及 (d) 未 來 路 向 及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 第 5 部 分 ) 就 上 述 (a) 及 (b) 段 所 載 的 審 計 工 作, 審 計 署 審 查 了 多 款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12 宗 個 案 研 究 的 結 果 載 於 本 報 告 書 ( 個 案 一 至 三 載 於 第 2 部 分 ; 個 案 四 至 十 二 載 於 第 3 部 分 ) 1.17 審 計 署 發 現 某 些 範 疇 有 需 要 及 早 留 意 / 作 出 改 善, 並 針 對 有 關 事 宜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當 局 的 整 體 回 應 1.18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及 衞 生 署 署 長 感 謝 審 計 署 人 員 就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在 規 管 食 物 標 籤 方 面 的 工 作 進 行 審 查, 並 對 審 計 署 人 員 作 出 的 努 力 表 示 謝 意 鳴 謝 1.19 在 審 查 工 作 期 間,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及 衞 生 署 的 人 員 充 分 合 作, 審 計 署 謹 此 致 謝 6

第 2 部 分 :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2.1 本 部 分 參 照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探 討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營 養 標 籤 的 問 題 本 部 分 載 述 三 個 個 案 研 究, 有 關 的 撮 要 現 載 列 如 下 個 案 一 二 三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有 少 數 在 本 港 出 售 暢 銷 的 外 國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其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方 面 偏 離 了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見 第 2.16(a) 段 ) 奶 粉 商 普 遍 使 用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和 其 他 聲 稱, 推 銷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但 有 關 聲 稱 不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見 第 2.16(b) 段 ) 部 分 在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使 用 的 聲 稱, 並 不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見 第 2.21 段 ) 背 景 2.2 正 如 第 1.13 段 所 述,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所 引 入 的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並 不 適 用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早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的 諮 詢 階 段, 當 局 已 表 示 建 議 的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將 不 適 用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因 為 這 類 食 物 是 以 有 特 殊 膳 食 需 要 的 人 口 組 別 為 對 象 二 零 零 四 年 一 月,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及 香 港 營 養 學 會 有 限 公 司 均 向 立 法 會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 事 務 委 員 會 ) 建 議,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亦 應 納 入 標 籤 制 度 內 2.3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當 局 告 知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把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納 入 建 議 的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並 非 首 要 工 作,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亦 已 就 這 類 食 物 制 訂 不 同 的 標 籤 標 準 及 準 則 儘 管 如 此, 當 局 承 諾 日 後 會 檢 討 是 否 須 引 入 涵 蓋 這 類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規 定 不 過, 事 務 委 員 會 並 未 獲 告 知 檢 討 時 間 表 2.4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當 局 再 次 告 知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由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已 受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不 同 標 準 所 規 範, 因 此 建 議 的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將 不 適 用 於 這 類 食 物 2.5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最 終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通 過 成 為 法 例, 並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實 施, 但 不 適 用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香 港 醫 學 會 致 函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關 注 到 很 多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幼 兒 食 物 均 屬 外 地 進 口 或 經 互 聯 網 銷 售, 只 附 有 外 文 標 籤 ( 非 英 文 或 中 文 ), 但 這 些 食 物 並 不 在 7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的 範 圍 內, 不 受 政 府 所 規 管 該 會 促 請 政 府 把 這 些 食 品 納 入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內 ( 註 5), 以 保 障 下 一 代 的 健 康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涵 蓋 範 圍 2.6 正 如 第 1.13 段 所 述,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涵 蓋 以 下 類 別 的 食 物 : (a) 擬 供 不 足 36 個 月 大 的 幼 兒 食 用 的 配 方 奶 粉 這 包 括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根 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 註 6),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是 特 別 配 製 的 母 乳 代 用 品 ( 註 7), 供 嬰 兒 初 生 後 食 用 以 滿 足 營 養 需 要, 直 至 嬰 兒 開 始 進 食 合 適 的 輔 助 食 物 為 止 而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則 是 擬 供 六 個 月 大 起 的 嬰 兒 及 幼 兒 ( 直 至 36 個 月 大 ) 在 斷 乳 期 食 用 的 流 質 食 物 ; (b) 擬 主 要 供 不 足 36 個 月 大 的 幼 兒 食 用 的 食 物 這 包 括 嬰 幼 兒 食 物 根 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嬰 兒 是 指 年 齡 在 12 個 月 以 下 的 人, 幼 兒 則 是 指 年 齡 介 乎 12 個 月 以 上 至 36 個 月 的 人 ; 及 (c)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其 他 食 物 該 規 例 並 無 就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設 下 任 何 定 義 不 過,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採 納 下 列 原 則, 而 這 些 原 則 與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採 用 的 相 類 似 : (i) (ii)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是 特 別 為 滿 足 因 特 殊 身 體 或 生 理 狀 況 及 / 或 特 殊 疾 病 引 致 有 特 殊 膳 食 要 求 而 加 工 或 配 製 並 作 此 表 述 的 食 物 ; 及 這 些 食 物 與 類 似 的 一 般 食 物 ( 如 有 的 話 ) 在 成 分 組 合 上 必 須 有 明 顯 分 別 資 料 來 源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網 頁 註 5: 註 6: 註 7: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立 法 會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當 局 指 出 雖 然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但 食 物 標 籤 上 提 供 的 所 有 資 料 均 須 真 確 及 不 含 誤 導 成 分, 而 食 物 名 稱 配 料 表 及 使 用 指 示 均 須 以 英 文 中 文 或 中 英 文 列 出 由 於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是 參 照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採 用 的 原 則 而 制 定, 因 此 如 無 法 律 定 義, 便 會 使 用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或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採 用 的 原 則 / 定 義 根 據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母 乳 代 用 品 是 指 任 何 在 市 場 出 售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表 示 以 部 分 或 全 部 形 式 代 替 母 乳 的 食 物, 而 不 論 有 關 食 物 是 否 適 合 作 該 用 途 8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不 適 用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2.7 香 港 的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是 參 照 了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採 用 的 原 則 (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註 8) 本 港 居 民 的 健 康 狀 況 及 國 際 間 的 做 法 後 制 訂 ( 見 第 1.9 段 ) 當 局 表 示,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並 未 納 入 標 籤 制 度, 是 因 為 這 些 產 品 的 消 費 者 對 營 養 的 要 求 及 關 注 有 別 於 一 般 人, 而 且 這 些 食 物 已 受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不 同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所 規 範 儘 管 如 此, 當 局 承 諾 日 後 會 檢 討 是 否 須 引 入 涵 蓋 這 類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規 定 ( 見 第 2.3 段 )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營 養 標 籤 的 重 要 性 2.8 人 類 在 生 命 中 的 每 一 個 階 段 都 需 要 充 足 的 營 養 嬰 兒 在 成 長 和 發 育 過 程 中 需 要 能 量 及 營 養 素, 營 養 充 足 的 兒 童 更 能 健 康 地 成 長, 學 習 能 力 也 較 高 孕 婦 和 哺 乳 的 母 親 需 要 攝 取 額 外 營 養 素, 以 維 持 妊 娠 期 及 哺 乳 期 所 需 成 年 人 亦 需 要 營 養 均 衡, 以 保 持 身 體 健 康 和 預 防 疾 病 嬰 兒 幼 兒 及 其 他 有 特 殊 膳 食 需 要 的 人 士 一 般 較 為 脆 弱, 因 此, 為 他 們 提 供 的 食 物 必 須 受 到 更 嚴 格 的 規 管 2.9 嬰 兒 幼 兒 及 有 特 殊 膳 食 需 要 的 人 士 對 膳 食 的 要 求 有 別 於 普 羅 大 眾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制 訂 有 關 營 養 標 籤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大 致 上 也 適 用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見 註 8 及 註 9 ), 此 外, 該 委 員 會 亦 制 訂 了 特 定 的 附 加 標 準, 以 規 管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見 附 錄 C) 2.10 以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為 例, 由 於 這 是 特 別 調 製 的 母 乳 代 用 品, 供 嬰 兒 初 生 後 食 用 以 滿 足 營 養 需 要, 直 至 嬰 兒 開 始 進 食 合 適 的 輔 助 食 物 為 止, 因 此,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已 就 配 方 奶 粉 的 成 分 品 質 及 安 全 要 求 訂 立 全 面 的 標 準, 以 確 保 其 營 養 安 全 及 充 足 度 能 應 付 嬰 兒 成 長 及 發 展 所 需 這 些 標 準 涵 蓋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例 子 載 於 下 文 註 8: 註 9: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適 用 於 所 有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包 括 以 下 例 子 : 營 養 標 籤 的 法 典 準 則 ( 一 九 八 五 年 ) 及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的 使 用 準 則 ( 一 九 九 七 年 ) 舉 例 來 說,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的 使 用 準 則 ( 適 用 於 所 有 作 出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的 食 物 ) 訂 明, 除 非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標 準 或 國 家 法 例 另 有 明 確 規 定 外, 禁 止 把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用 於 嬰 幼 兒 食 物 9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範 圍 (a) (b) 在 應 用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標 準 時 須 考 慮 多 項 事 宜, 其 中 包 括 世 界 衞 生 組 織 ( 世 衞 ) 在 一 九 八 一 年 發 表 的 國 際 母 乳 代 用 品 銷 售 守 則 ( 一 九 八 一 年 世 衞 守 則 ) 中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產 品 必 須 符 合 本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標 準 所 訂 明 的 準 則, 才 可 作 為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在 市 場 出 售 基 本 成 分 和 品 質 因 素 (c) (d) (e) 應 有 科 學 證 據, 證 明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營 養 安 全 和 充 足 度 能 應 付 嬰 兒 成 長 和 發 展 所 需 全 部 配 料 和 食 物 添 加 劑 均 應 不 含 麩 質 根 據 食 物 製 造 商 指 示 而 製 成 的 可 供 食 用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每 100 毫 升 應 含 有 不 少 於 60 千 卡 (250 千 焦 ) 和 不 多 於 70 千 卡 (295 千 焦 ) 的 能 量 每 100 千 卡 ( 或 100 千 焦 ) 能 量 的 已 製 成 可 供 食 用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應 含 有 33 種 重 要 營 養 素, 包 括 蛋 白 質 脂 肪 碳 水 化 合 物 維 他 命 和 礦 物 質, 並 符 合 每 種 營 養 素 最 低 和 最 高 的 含 量 水 平 ( 另 有 更 多 詳 情 載 於 附 錄 D) 例 如, 每 100 千 卡 ( 或 100 千 焦 ) 能 量 的 已 製 成 可 供 食 用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其 蛋 白 質 含 量 應 達 到 至 少 1.8 克 ( 或 0.45 克 ), 但 不 應 超 逾 3 克 ( 或 0.7 克 ) (f) 重 要 營 養 素 的 比 例 : 重 要 營 養 素 最 低 最 高 鈣 : 磷 1:1 2:1 亞 油 酸 :α - 亞 麻 酸 5:1 15:1 自 選 配 料 (g) (h) 除 成 分 規 定 所 訂 明 的 重 要 營 養 素 外, 也 可 加 入 其 他 配 料, 以 提 供 母 乳 通 常 所 含 的 物 質, 以 及 確 保 配 方 適 合 用 作 嬰 兒 唯 一 的 營 養 來 源, 或 提 供 其 他 與 母 乳 餵 哺 嬰 兒 效 果 相 近 的 益 處 這 些 配 料 是 否 適 合 嬰 兒 的 特 殊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這 些 物 質 是 否 安 全, 均 須 有 科 學 證 據 證 明 ( 後 續 ) 10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續 ) 食 物 添 加 劑 (i) 在 配 製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時, 只 可 使 用 本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或 嬰 幼 兒 特 殊 膳 食 用 食 品 中 營 養 物 質 的 參 考 清 單 ( 一 九 七 九 ) 所 載 列 的 食 物 添 加 劑 在 原 料 或 其 他 配 料 ( 包 括 食 物 添 加 劑 ) 中 食 物 添 加 劑 的 含 量 不 得 超 出 指 定 的 最 高 水 平 標 籤 (j) (k) (l) 除 非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標 準 或 國 家 法 例 另 有 明 確 規 定 外, 禁 止 把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 註 ) 用 於 嬰 幼 兒 食 物 有 關 營 養 資 料 的 聲 明 應 按 指 定 次 序 列 出 能 量 蛋 白 質 碳 水 化 合 物 脂 肪 維 他 命 礦 物 質 膽 鹼 及 其 他 配 料 的 含 量 / 數 量 標 籤 內 容 不 應 窒 礙 母 乳 餵 哺 每 個 容 器 標 籤 均 應 載 有 清 晰 顯 眼 而 易 讀 的 信 息, 並 包 含 母 乳 是 嬰 兒 的 最 佳 食 物 的 陳 述 ( 或 類 似 母 乳 餵 哺 或 母 乳 更 為 優 勝 的 陳 述 ) (m) 標 籤 不 應 附 有 嬰 兒 及 婦 女 的 圖 片, 或 任 何 把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用 途 理 想 化 的 圖 片 或 文 字 (n) 產 品 的 標 籤 應 盡 量 避 免 在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及 特 殊 醫 用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之 間 引 起 混 淆 的 風 險 資 料 來 源 :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及 特 殊 醫 用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標 準 ( 一 九 八 一 年 首 次 發 表 ) 甲 部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修 訂 標 準 註 : 根 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營 養 聲 稱 是 指 表 示 食 物 含 有 某 些 營 養 特 性 的 聲 稱 ( 見 第 1.11 段 ), 而 保 健 聲 稱 則 是 指 暗 示 或 表 示 某 種 食 物 ( 或 該 食 物 中 某 種 成 分 ) 與 健 康 有 關 係 的 聲 稱 11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2.11 在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方 面,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已 就 這 類 食 物 的 標 籤 和 聲 稱 制 訂 特 定 的 附 加 標 準, 而 這 些 標 準 較 適 用 於 普 通 食 物 的 標 準 更 為 嚴 格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就 這 類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包 括 嬰 幼 兒 食 物 ) 提 議 制 訂 的 附 加 強 制 標 籤 規 定 的 例 子 如 下 : 食 物 名 稱 (a) 特 殊 的 膳 食 特 殊 膳 食 或 適 當 的 相 應 術 語, 應 只 可 以 與 符 合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定 義 的 產 品 名 稱 一 起 使 用 (b) 應 在 靠 近 食 品 名 稱 處 適 當 地 描 述 其 本 質 特 徵 營 養 標 籤 (c) 每 100 克 或 每 100 亳 升 銷 售 食 品 以 及 每 特 定 建 議 食 用 量 的 食 品 應 在 標 籤 聲 明 下 列 資 料 : (i) 能 量 ( 以 千 卡 及 千 焦 表 示 ); (ii) 蛋 白 質 可 獲 得 的 碳 水 化 合 物 和 脂 肪 的 克 數 ; 及 (iii) 能 提 供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主 要 特 徵 的 特 定 營 養 素 或 其 他 成 分 的 總 量 ( 見 上 文 第 (b) 項 ) 資 料 來 源 :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特 殊 膳 食 用 預 先 包 裝 食 品 標 籤 和 聲 稱 通 用 標 準 ( 一 九 八 五 年 首 次 發 表 ) 如 其 他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一 樣,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禁 止 在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作 出 某 類 聲 稱 ( 註 10), 例 如 沒 有 依 據 的 聲 稱 及 暗 示 均 衡 飲 食 或 普 通 食 物 不 能 提 供 所 有 足 夠 份 量 營 養 素 的 聲 稱 根 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原 則 是 所 有 食 物 的 描 述 或 表 述 方 式 不 得 有 虛 假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或 可 能 在 任 何 方 面 令 人 對 該 食 物 的 特 性 產 生 錯 誤 印 象 食 物 商 應 能 就 其 所 作 聲 稱 提 供 充 分 理 據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並 非 強 制 規 定 要 遵 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2.12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在 制 訂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標 準 方 面,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已 得 到 國 際 的 認 可, 但 是 否 需 要 遵 守 它 所 定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則 並 沒 有 強 制 規 定 個 別 註 10: 聲 稱 是 指 聲 明 表 示 或 暗 示 某 食 物 因 其 來 源 營 養 特 性 性 質 生 產 加 工 成 分 或 任 何 其 他 質 素 而 具 有 某 種 特 性 的 陳 述 12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政 府 可 自 行 制 訂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規 定 ( 參 照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以 切 合 本 身 的 需 要 2.13 當 局 多 次 告 知 立 法 會, 由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受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不 同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所 規 範, 因 此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將 不 適 用 於 這 類 食 物 ( 見 第 2.3 及 2.4 段 ) 然 而 對 於 當 局 延 遲 考 慮 把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納 入 標 籤 制 度 內, 審 計 署 對 這 個 做 法 是 否 可 取 有 些 保 留 由 於 沒 有 強 制 規 定 須 遵 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因 此 除 非 規 定 須 遵 守 有 關 標 準 及 準 則, 否 則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便 不 能 受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有 效 規 管 2.14 雖 然 規 管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十 分 重 要, 但 事 實 是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仍 然 不 適 用 於 這 類 食 物 然 而, 當 局 沒 有 另 行 訂 立 法 例 或 規 例, 以 規 管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 包 括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 亦 沒 有 規 定 這 類 食 物 須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標 準 及 準 則 審 計 署 就 選 定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進 行 審 查 2.15 基 於 上 述 背 景, 審 計 署 揀 選 了 一 些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進 行 審 查 ( 註 11) 審 查 目 的 是 要 了 解 有 關 食 物 遵 從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各 項 標 準 和 準 則 的 程 度 結 果 載 於 下 文 第 2.16 至 2.21 段 嬰 幼 兒 配 方 奶 粉 2.16 審 計 署 發 現,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中, 有 少 數 並 沒 有 嚴 格 遵 從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不 符 合 規 定 之 處 包 括 : (a) (b) 在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方 面 偏 離 了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例 子 見 個 案 一 ); 及 雖 然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已 禁 止 在 嬰 幼 兒 食 物 使 用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 見 第 2.10(j) 段 ), 但 奶 粉 商 普 遍 使 用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和 其 他 聲 稱, 推 銷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見 個 案 二 的 例 子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一 九 八 一 年 世 衞 守 則 亦 建 議 不 應 以 廣 告 或 其 他 形 式 向 公 眾 推 銷 母 乳 代 用 品 ( 見 第 4.2(b) 段 ) 註 11: 基 於 資 源 所 限, 只 審 查 了 涉 及 兩 類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有 限 樣 本, 分 別 是 擬 供 不 足 36 個 月 大 的 幼 兒 食 用 的 配 方 奶 粉, 以 及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其 他 食 物 ( 見 第 1.13(a) 及 (c) 段 ) 13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個 案 一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偏 離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1. 根 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必 須 含 有 33 種 重 要 營 養 素,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必 須 含 有 25 種 重 要 營 養 素, 並 訂 明 每 種 營 養 素 的 最 低 和 最 高 含 量 水 平, 目 的 是 提 供 擬 用 以 替 代 母 乳 的 產 品, 以 滿 足 嬰 兒 的 正 常 營 養 需 要 2. 所 有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均 從 外 國 進 口 根 據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中 就 多 款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外 國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一 般 食 物 及 營 養 標 籤 進 行 的 審 查, 審 計 署 發 現 有 兩 款 從 國 家 A 進 口 的 暢 銷 品 牌 的 配 方 奶 粉 ( 配 方 奶 粉 1 及 配 方 奶 粉 2 ( 註 1)), 在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方 面, 與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不 同, 情 況 如 下 : (a) (b) (c)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規 定, 如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已 加 入 二 十 二 碳 六 烯 酸 (DHA), 其 所 含 的 花 生 四 烯 酸 (AA/ARA) 須 至 少 達 到 DHA 的 相 同 濃 度, 即 AA/ARA 與 DHA 的 比 例 為 1 : 1 然 而, 審 計 署 發 現, 配 方 奶 粉 1 及 2 的 AA / ARA 與 DHA 比 例 分 別 為 1 : 2 及 1 : 3.8 ( 註 2); 根 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 見 附 錄 D), 碘 ( 註 3) 及 生 物 素 是 兩 種 重 要 營 養 素, 但 配 方 奶 粉 1 及 2 卻 沒 有 在 營 養 標 籤 上 顯 示 這 兩 種 營 養 素 ( 註 4);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禁 止 在 容 器 標 籤 上 使 用 嬰 兒 圖 片 ( 見 第 2.10(m) 段 ), 但 配 方 奶 粉 1 及 2 卻 在 容 器 標 籤 上 展 示 了 一 個 嬰 兒 圖 像 3. 根 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可 加 入 其 他 配 料, 只 要 有 科 學 證 據 證 明 他 們 符 合 嬰 兒 食 物 的 特 殊 營 養 使 用 和 安 全 ( 見 第 2.10(h) 段 )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配 方 奶 粉 1 及 2 均 加 入 了 沒 有 被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標 準 列 為 重 要 營 養 素 的 額 外 配 料 然 而, 我 們 不 知 道 有 否 科 學 證 據 證 明 這 些 配 料 適 合 我 們 的 嬰 兒 食 用 有 關 例 子 如 下 : 配 方 奶 粉 1 配 方 奶 粉 2 乳 果 糖 及 綿 實 糖 膽 固 醇 ( 兩 者 的 標 示 值 均 為 500 毫 克 / 100 克 ) ( 標 示 值 為 74 毫 克 / 100 克 ) ( 後 續 ) 14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 續 ) 4. 進 口 國 家 為 切 合 其 嬰 兒 的 健 康 需 要, 可 能 對 其 嬰 兒 訂 有 不 同 的 營 養 要 求 不 過, 由 於 香 港 沒 有 制 訂 具 體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規 定, 市 民 唯 有 在 不 知 道 有 關 產 品 對 本 港 嬰 兒 是 否 適 合 的 情 況 下, 採 用 這 些 進 口 配 方 奶 粉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中 國 內 地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修 改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和 標 籤 規 定 時, 大 致 上 依 循 了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 見 附 錄 D)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註 1: 註 2: 註 3: 註 4: 審 計 署 亦 發 現 配 方 奶 粉 2 及 由 國 家 A 進 口 的 其 他 三 個 品 牌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其 營 養 資 料 只 以 外 文 ( 並 非 英 文 或 中 文 ) 展 示 二 零 一 一 年 十 月 初,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告 知 審 計 署 :(a) 某 些 國 家 機 關 會 偏 離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規 定, 以 顧 及 其 國 民 的 營 養 需 要 ;(b) 根 據 國 家 A 的 規 例, 並 沒 有 就 AA / ARA 與 DHA 比 例 訂 下 規 定 ;(c) AA / ARA 與 DHA 比 例 的 規 定 ( 1 : 1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獲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採 納, 但 在 營 養 與 特 殊 食 用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第 28 次 會 議 (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舉 行 ) 上, 並 不 獲 國 家 A ( 及 部 分 其 他 代 表 ) 支 持, 因 為 國 家 A 認 為 科 學 證 據 並 不 充 足 碘 是 人 體 所 需 的 重 要 營 養 素 根 據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發 表 的 風 險 評 估 研 究 香 港 成 年 人 從 膳 食 攝 入 碘 的 情 況, 碘 是 調 節 人 體 多 個 新 陳 代 謝 功 能 的 重 要 元 素 報 告 亦 指 出, 人 體 缺 乏 碘 可 引 致 甲 狀 腺 腫 甲 狀 腺 功 能 減 退, 以 及 令 嬰 兒 及 幼 兒 的 成 長 腦 部 發 展 和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出 現 異 常 情 況 嬰 兒 及 幼 兒 特 別 容 易 患 上 碘 缺 乏 病 根 據 研 究, 世 衞 建 議 不 同 年 齡 組 別 的 人 士 每 日 需 要 攝 取 90 微 克 至 250 微 克 碘 根 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雖 然 碘 及 生 物 素 是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重 要 營 養 素, 但 在 國 家 A 卻 不 是 15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個 案 二 普 遍 使 用 聲 稱 來 推 銷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1. 審 計 署 發 現, 奶 粉 商 普 遍 使 用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和 其 他 聲 稱 來 推 銷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部 分 例 子 載 列 如 下 : (a) 17 毫 克 (mg) DHA 34 毫 克 (mg) ARA 益 菌 素 (Prebiotics) 及 抗 氧 化 劑 (Antioxidants): 醫 學 研 究 顯 示 有 助 支 持 腦 部 及 免 疫 系 統 發 展 ( 見 照 片 一 ) (b) 添 加 DHA 及 核 苷 酸 (Nucleotide), 添 加 低 聚 醣 促 進 腸 道 健 康, 含 唾 液 酸 (Sialic Acid) 及 色 氨 酸 ( 見 照 片 二 ) (c) 含 更 高 磷 脂 磷 脂 是 確 保 腦 細 胞 正 常 運 作 的 重 要 元 素 (d) 更 添 加 葉 黃 素, 有 助 嬰 兒 視 力 健 康 發 展 (e) DHA 及 ARA 是 母 乳 中 兩 種 重 要 的 脂 肪 酸, 有 助 調 節 寶 寶 天 然 抵 抗 力, 促 進 腦 部 及 視 力 發 展 ( 見 照 片 三 ) (f) 益 生 纖 維 GOS 刺 激 腸 道 益 生 菌 生 長 及 有 助 維 持 消 化 系 統 的 健 康 (g) 特 別 調 配 的 植 物 脂 肪 組 合, 不 含 棕 櫚 油 有 助 加 強 鈣 質 吸 收, 讓 骨 骼 及 牙 齒 更 堅 固 (h) PhD 有 助 傳 遞 大 腦 訊 息 (i) (j) 添 加 水 溶 性 膳 食 纖 維, 幫 助 健 康 的 腸 道 益 菌 生 長, 有 助 軟 化 便 便 及 減 少 腸 道 熱 氣 廣 告 內 有 一 名 嬰 兒 和 婦 女 的 照 片, 連 同 最 健 康 天 然 的 選 擇 原 來 是 XX ( 某 品 牌 的 嬰 兒 奶 粉 ) 的 陳 述 ( 見 照 片 四 ) ( 後 續 ) 16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續 ) 照 片 一 照 片 二 照 片 三 照 片 四 2. 由 此 看 來, 這 些 聲 稱 未 必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圖 例 :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和 其 他 聲 稱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17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2.17 個 案 一 及 二 顯 示 偏 離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出 現 這 些 偏 離 情 況, 顯 然 是 由 於 當 局 並 未 ( 以 法 例 或 規 例 的 形 式 ) 制 訂 任 何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規 定, 以 規 管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所 致 由 於 沒 有 這 些 規 定, 加 上 並 非 強 制 規 定 要 遵 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在 營 養 安 全 及 充 足 度 方 面, 均 沒 有 足 夠 的 保 證 ( 第 3 部 分 探 討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亦 與 此 相 關 ) 2.18 在 釐 定 基 準 方 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很 多 國 家 ( 包 括 中 國 ) 已 制 訂 全 面 的 法 例 或 規 例, 以 規 管 將 在 其 國 內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大 部 分 國 家 在 制 訂 其 本 地 法 例 及 規 例 時, 均 參 照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並 已 在 使 用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推 銷 嬰 幼 兒 食 物 上 施 加 不 同 程 度 的 限 制 ( 註 12) 中 國 內 地 ( 並 不 包 括 香 港 )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修 改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規 定 時, 更 大 致 上 依 循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部 分 這 些 國 家 根 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就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規 定 所 訂 定 的 基 準, 撮 錄 於 附 錄 D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2.19 該 規 例 並 無 就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 見 第 2.6(c) 段 ) 設 下 任 何 定 義 為 協 助 業 界 和 消 費 者 區 別 某 食 品 應 否 列 為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已 在 其 網 頁 訂 下 一 些 原 則 及 指 引 ( 見 附 錄 E) 不 過,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已 進 一 步 表 示, 在 決 定 個 別 食 品 是 否 屬 於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時, 必 須 按 個 別 情 況 作 出 考 慮 2.20 此 外, 由 於 香 港 非 常 依 賴 進 口 食 物, 在 沒 有 為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制 訂 具 體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規 定 的 情 況 下, 這 些 進 口 食 物 的 營 養 標 籤 會 因 進 口 國 家 不 同 而 各 異 不 過, 不 同 司 法 管 轄 區 可 能 為 不 同 類 別 食 物 訂 下 不 同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和 標 籤 規 定 因 此, 本 港 特 別 人 口 組 別 的 利 益 可 能 沒 有 受 到 充 分 保 障 2.21 審 計 署 就 選 定 的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進 行 的 審 查 顯 示, 部 分 這 些 產 品 所 載 的 聲 稱, 未 必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見 第 2.11 段 ) 有 關 例 子 載 於 個 案 三 註 12: 根 據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和 衞 生 署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的 研 究 文 件, 很 多 國 家 已 就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特 別 制 訂 關 於 聲 稱 的 規 則, 有 些 國 家 更 設 有 產 品 推 出 市 場 前 批 核 / 註 冊 制 度 ( 例 如 美 國 和 歐 洲 聯 盟 ) 這 制 度 規 定 奶 粉 商 如 欲 作 出 聲 稱, 須 向 規 管 當 局 提 交 詳 情 ( 例 如 配 料 表 聲 稱 的 陳 述 和 科 學 證 據 ), 以 供 批 核 / 註 冊 18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個 案 三 在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使 用 聲 稱 十 分 普 遍 1. 審 計 署 審 查 了 三 款 特 殊 膳 食 食 品, 即 : (a) 某 牌 子 供 孕 婦 及 授 乳 婦 女 食 用 的 暢 銷 營 養 粉 產 品 ( 產 品 1); (b) 某 牌 子 供 糖 尿 病 人 食 用 的 營 養 粉 產 品 ( 產 品 2); 及 (c) 某 牌 子 供 癌 症 病 人 食 用 的 營 養 粉 產 品 ( 產 品 3) 2. 產 品 1 至 3 全 部 沒 有 把 特 殊 的 膳 食 特 殊 膳 食 或 適 當 的 相 應 術 語 與 產 品 名 稱 一 起 顯 示 ( 見 第 2.11(a) 段 ) 3. 在 產 品 1 至 3 發 現 很 多 聲 稱, 例 子 包 括 : (a) 含 適 量 葉 酸, 有 助 預 防 胎 兒 先 天 性 神 經 管 畸 形 ( 照 片 五 ); (b) 升 糖 指 數 低 的 食 物 有 助 控 制 血 糖, 因 它 令 人 進 食 後 的 血 糖 升 幅 較 小 升 糖 指 數 低 於 55 即 為 低 產 品 2 的 升 糖 指 數 只 有 22, 有 助 控 制 你 的 血 糖 ( Foods with low GI help control blood glucose because they produce less of an elevation of blood glucose after eating. A GI less of 55 is considered low. Product 2 helps control your blood glucose as it has a GI of 22 ); (c) 產 品 2 提 供 全 面 的 均 衡 膳 食, 其 特 別 配 方 可 產 生 較 低 的 升 糖 反 應 ( Product 2 is a complete balanced diet specifically formulated to produce a lower glycaemic response ); (d) 含 豐 富 DHA, 有 助 胎 兒 腦 部 及 視 力 發 育 ; (e) 含 豐 富 鐵 質, 有 助 預 防 孕 婦 缺 鐵 性 貧 血 ; (f) 複 合 性 糖 份 及 纖 維 有 助 穩 定 餐 後 血 糖 ( 照 片 六 ); (g) 含 天 然 胡 蘿 蔔 素, 有 助 增 強 母 親 的 免 疫 能 力 ; (h) 特 含 EPA 豐 富 蛋 白 質 及 高 能 量 的 醫 療 營 養 品 ; (i) 提 供 豐 富 的 蛋 白 質 熱 量 及 各 種 礦 物 質 及 維 生 素, 適 合 有 體 重 驟 降 人 仕 使 用 ; (j) 醫 學 證 實, 癌 症 病 人 透 過 每 天 飲 用 2 杯 產 品 3, 可 顯 著 增 進 體 重 ; (k) 每 日 2 克 EPA, 能 減 低 蛋 白 質 分 裂 因 子 的 產 生 及 炎 症 反 應, 改 善 胃 口, 提 升 體 重 ( 照 片 七 ) ( 後 續 ) 19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並 未 涵 蓋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續 ) 照 片 五 照 片 六 照 片 七 4. 由 此 看 來, 上 述 部 分 聲 稱 未 必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註 ) 圖 例 : 聲 稱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註 :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進 一 步 告 知 審 計 署, 由 於 國 際 間 對 多 個 聲 稱 仍 未 有 共 識, 因 此, 不 同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容 許 在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使 用 各 類 不 同 的 聲 稱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表 示, 在 本 個 案 中 列 舉 的 部 分 聲 稱 如 能 符 合 某 些 特 定 條 件, 亦 可 獲 准 使 用 須 就 引 入 適 當 的 法 例 或 規 例 作 出 檢 討 2.22 為 保 障 公 眾 健 康, 並 鑑 於 各 種 偏 離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標 準 及 準 則 的 情 況 ( 見 第 2.16 至 2.21 段 ), 審 計 署 認 為 當 局 須 認 真 考 慮 應 否 繼 續 依 賴 業 界 自 行 決 定 遵 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的 做 法, 是 否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承 諾 日 後 會 檢 討 是 否 須 為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引 入 營 養 標 籤 規 定 ( 見 第 2.3 段 ), 至 今 六 年 已 過, 當 局 是 時 候 考 慮 引 入 適 當 的 法 例 或 規 例 作 出 規 管 20

第 3 部 分 :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3.1 本 部 分 探 討 政 府 對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食 物 標 籤 上 的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本 部 分 載 述 九 個 個 案 研 究, 有 關 的 撮 要 現 載 列 如 下 : 個 案 段 數 事 項 四 3.3(d) 跟 進 一 宗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就 國 家 A 進 口 的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查 詢 五 3.3(d) 跟 進 一 宗 有 關 三 款 供 糖 尿 病 人 食 用 的 外 國 進 口 食 品 營 養 素 含 量 的 投 訴 六 3.3(d) 段 及 附 錄 F 跟 進 數 宗 有 關 一 間 奶 粉 商 在 食 物 標 籤 或 廣 告 中 使 用 一 些 聲 稱 來 推 銷 其 品 牌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投 訴 七 3.3(d) 段 及 附 錄 G 跟 進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轉 介 有 關 在 電 視 廣 告 中 出 現 的 兩 項 聲 稱 的 投 訴 八 3.6 審 計 署 就 四 款 暢 銷 的 外 國 品 牌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在 不 同 國 家 生 產 ) 進 行 審 查 九 3.6 審 計 署 就 一 款 適 合 12 至 36 個 月 大 幼 兒 食 用 的 食 品 進 行 審 查 十 3.6 審 計 署 就 一 款 供 糖 尿 病 人 食 用 的 特 殊 膳 食 食 品 進 行 審 查 十 一 3.8 審 計 署 就 一 款 供 糖 尿 病 及 關 注 糖 尿 病 人 士 食 用 的 食 品 進 行 審 查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表 示 該 食 品 不 應 視 作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 十 二 3.8 審 計 署 就 一 款 供 某 個 特 定 年 齡 組 別 人 士 食 用 的 食 品 進 行 審 查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表 示 該 食 品 不 應 視 作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 21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背 景 3.2 由 於 嬰 兒 幼 兒 及 其 他 有 特 殊 膳 食 需 要 的 人 士 一 般 較 為 脆 弱, 其 食 物 必 須 受 到 更 嚴 格 的 規 管 ( 見 第 2.8 段 ) 即 使 不 當 進 食 這 類 食 物 未 必 對 健 康 有 即 時 影 響, 但 規 管 這 類 食 物 的 營 養 資 料 卻 十 分 重 要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承 諾 會 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就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引 入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規 定, 但 至 今 六 年 已 過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規 管 營 養 資 料 的 不 足 之 處 3.3 除 第 2 部 分 所 指 出 偏 離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標 準 及 準 則 的 情 況 外, 審 計 署 亦 發 現, 政 府 就 在 香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食 物 標 籤 上 所 展 示 的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有 以 下 不 足 之 處 : (a) 沒 有 對 營 養 資 料 進 行 核 實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成 立 後, 一 直 到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中, 並 沒 有 就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營 養 素 進 行 任 何 風 險 評 估 研 究 ( 註 13)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仍 就 供 嬰 幼 兒 食 用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 不 包 括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的 營 養 標 籤 及 營 養 聲 稱, 與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合 作 進 行 一 項 聯 合 研 究 預 計 研 究 結 果 可 在 二 零 一 二 年 年 初 得 出 以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為 例, 現 時 香 港 沒 有 適 當 的 進 口 管 制 ( 例 如 進 口 證 / 許 可 證 ) 規 管 這 類 奶 粉 的 進 口, 但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並 沒 有 制 訂 任 何 特 別 計 劃, 以 確 保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營 養 安 全 及 充 足 度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在 進 行 食 物 監 察 時, 並 沒 有 抽 查 任 何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以 核 實 所 標 示 的 營 養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只 是 選 取 樣 本 作 化 學 及 微 生 物 測 試 ( 註 14); 註 13: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每 年 都 進 行 多 項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風 險 評 估 研 究, 近 年 完 成 與 食 物 營 養 素 有 關 的 研 究 包 括 : 香 港 成 年 人 從 膳 食 攝 入 碘 的 情 況 ( 二 零 一 一 年 ) 本 地 預 先 包 裝 不 含 酒 精 飲 品 的 糖 含 量 ( 二 零 零 九 年 ) 及 本 地 鹹 味 小 食 的 鈉 含 量 ( 二 零 零 九 年 ) 註 14: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其 中 一 項 食 物 監 察 措 施, 是 選 取 奶 粉 樣 本 ( 包 括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作 化 學 及 微 生 物 測 試 化 學 測 試 包 括 檢 測 食 物 添 加 劑 污 染 物 毒 素 及 其 他 有 害 殘 留 物, 而 微 生 物 測 試 則 包 括 化 驗 細 菌 及 病 毒 此 外,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亦 會 因 應 本 地 及 海 外 的 食 物 事 故 加 強 監 察, 例 如 就 這 些 事 故 測 試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是 否 含 有 三 聚 氰 胺 及 阪 崎 氏 腸 桿 菌 二 零 一 零 年,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就 227 個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樣 本 進 行 了 化 學 及 微 生 物 測 試 22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b) 沒 有 援 引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6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由 於 沒 有 特 定 的 法 例 或 規 例, 當 局 主 要 依 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的 一 般 條 文, 對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作 出 規 管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61 條 規 定, 任 何 標 籤 或 宣 傳 品 均 不 得 對 食 物 作 出 虛 假 說 明 ; 或 在 食 物 營 養 或 飲 食 價 值 方 面 誤 導 他 人 如 發 現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出 現 不 當 的 情 況, 可 援 引 該 條 文 不 過, 據 審 計 署 所 知, 作 為 食 物 安 全 主 管 當 局,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只 曾 數 次 發 出 警 告 / 查 詢 信, 告 知 食 物 商 如 繼 續 使 用 不 當 的 聲 稱 推 銷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當 局 可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61 條 展 開 執 法 行 動 ( 見 例 子 載 於 附 錄 F 個 案 六 第 2(c) 段 ) 除 此 之 外,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至 今 未 曾 就 任 何 有 關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個 案 援 引 第 61 條 ; (c) 沒 有 採 取 積 極 行 動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禁 止 把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用 於 嬰 幼 兒 食 物 ( 見 第 2.10(j) 段 ) 一 九 八 一 年 世 衞 守 則 亦 建 議 不 應 以 廣 告 宣 傳 或 其 他 形 式 推 銷 母 乳 代 用 品 ( 見 第 4.2(b) 段 )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使 用 聲 稱 推 銷 嬰 幼 兒 食 物 的 做 法 在 香 港 很 普 遍 ( 見 第 2.16(b) 段 個 案 二 ) 不 過, 並 沒 有 證 據 顯 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曾 採 取 積 極 行 動, 要 求 食 物 商 提 供 科 學 證 據, 以 核 實 有 關 聲 稱 是 否 真 確, 或 阻 止 他 們 使 用 有 關 聲 稱 ( 註 15) 把 可 能 誤 導 或 誇 張 的 聲 稱 用 於 嬰 幼 兒 食 物, 這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以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為 例, 使 用 誤 導 或 誇 張 聲 稱 可 能 會 對 父 母 選 擇 奶 粉 造 成 不 當 影 響 如 容 許 這 些 做 法 持 續, 消 費 者 可 能 會 被 一 些 失 實 聲 稱 誤 導 事 實 上, 出 生 數 月 的 嬰 兒 是 不 建 議 過 分 依 賴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攝 取 所 需 營 養, 對 此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及 世 衞 均 建 議, 六 個 月 以 上 的 嬰 兒 可 進 食 固 體 食 物, 以 獲 得 最 佳 營 養 素 攝 取 量 ; 及 (d) 查 詢 / 投 訴 並 非 經 常 妥 為 跟 進 例 子 載 於 個 案 四 至 七 對 各 項 查 詢 和 投 訴 跟 進 不 足, 可 能 會 令 政 府 延 遲 或 未 能 及 時 發 現 可 能 會 對 公 眾 健 康 構 成 威 脅 的 情 況 註 15: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所 有 傳 統 食 物 ( 包 括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的 保 健 聲 稱, 均 不 受 本 港 任 何 特 定 法 例 或 規 例 所 規 管 這 點 在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五 十 七 號 報 告 書 第 3 章 食 物 標 籤 第 3 部 分 論 述 23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個 案 四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查 詢 1.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醫 管 局 告 知 食 環 署 : (a) 一 些 外 國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由 國 家 A 進 口 ) 在 香 港 成 為 暢 銷 產 品, 但 醫 管 局 卻 關 注 到 若 干 問 題, 包 括 這 些 配 方 奶 粉 可 能 已 加 入 一 些 帶 有 保 健 聲 稱 的 新 奇 配 料, 以 及 奶 粉 商 或 須 就 有 關 聲 稱 的 科 學 證 據 是 否 充 足 及 有 力 作 出 澄 清, 以 證 明 屬 實 ; 及 (b) 醫 管 局 關 注 到 這 些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可 能 不 符 合 國 際 食 物 標 準 醫 管 局 亦 注 意 到, 有 些 家 長 把 該 等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帶 到 醫 院, 要 求 醫 院 為 他 們 沖 調 為 了 確 保 兒 童 和 公 眾 的 安 全, 醫 管 局 要 求 食 環 署 研 究 此 事,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以 及 將 進 展 知 會 醫 管 局 2.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食 環 署 告 知 醫 管 局 : (a) (b)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人 員 對 零 售 商 店 內 的 預 先 包 裝 食 物 ( 包 括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進 行 標 籤 檢 查 ( 註 ), 並 根 據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在 進 口 批 發 和 零 售 層 面 抽 取 食 物 樣 本 作 分 析 或 驗 證 ; 及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會 繼 續 提 醒 公 眾 向 可 靠 來 源 購 買 食 物 和 閱 讀 食 物 標 籤, 並 建 議 業 界 遵 守 相 關 食 物 規 例 3. 根 據 食 環 署 的 記 錄,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在 內 部 報 告 中 指 出, 其 前 線 人 員 已 就 國 家 A 進 口 的 外 國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進 行 例 行 的 標 籤 檢 查 ( 註 ), 但 沒 有 發 現 違 規 情 況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4. 在 本 個 案 中, 醫 管 局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已 表 示 關 注 到 部 分 外 國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由 國 家 A 進 口 ) 加 入 帶 有 保 健 聲 稱 的 新 奇 配 料, 以 及 這 些 奶 粉 可 能 不 符 合 國 際 食 物 標 準, 但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食 環 署 曾 就 此 進 行 調 查 5.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在 第 2.16(a) 段 個 案 一 中, 審 計 署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中 亦 發 現, 數 款 在 本 港 出 售 暢 銷 的 外 國 品 牌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在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方 面 偏 離 了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資 料 來 源 : 食 環 署 的 記 錄 註 :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一 月,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仍 未 實 施 因 此, 標 籤 檢 查 是 指 查 核 食 物 是 否 符 合 一 般 食 物 標 籤 規 定 ( 見 第 1.3 及 1.4 段 ) 24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個 案 五 供 糖 尿 病 人 食 用 的 食 品 營 養 素 含 量 的 投 訴 ( 產 品 4 至 6) 1. 二 零 一 一 年 四 月,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接 獲 一 宗 匿 名 投 訴, 指 一 間 位 於 灣 仔 的 零 售 商 店 出 售 三 款 供 糖 尿 病 人 食 用 的 外 國 進 口 食 品 ( 產 品 4 至 6) 投 訴 人 注 意 到, 該 三 款 食 品 均 沒 有 列 載 食 物 配 料 表, 但 其 營 養 標 籤 卻 顯 示 每 100 克 食 品 含 糖 量 超 過 50 克 投 訴 人 非 常 關 注 該 些 食 品 是 否 真 正 適 合 糖 尿 病 人 食 用 2.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至 六 月 期 間, 食 環 署 人 員 曾 數 次 到 訪 該 零 售 商 店, 但 直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 仍 沒 有 發 現 該 店 出 售 產 品 4 至 6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食 環 署 人 員 報 告 說 已 檢 查 了 其 中 一 款 被 投 訴 的 產 品 ( 以 及 同 一 品 牌 另 外 兩 款 相 關 的 產 品 註 1), 發 現 在 包 裝 上 貼 有 適 當 的 食 物 標 籤 3. 審 計 署 亦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日 到 訪 該 零 售 商 店, 發 現 產 品 4 至 6 均 有 出 售 ( 註 2) 審 計 署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及 七 月 八 日 購 下 該 三 款 產 品 以 作 審 查 然 而, 審 計 署 發 現 : (a) (b) 有 關 方 面 並 無 跟 進 投 訴, 以 確 定 產 品 4 至 6 是 否 真 的 適 合 糖 尿 病 人 食 用 ( 註 3); 審 計 署 的 化 驗 ( 見 第 3.5 段 註 16) 顯 示, 多 種 營 養 素 的 標 示 值 與 其 含 量 都 有 明 顯 差 異 ( 見 下 文 ) 每 款 食 品 至 少 有 一 種 營 養 素 被 發 現 其 偏 差 的 幅 度 超 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規 管 容 忍 限 ( 見 第 3. 6 段 註 17); ( 後 續 ) 25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 續 ) 審 計 署 化 驗 所 得 營 養 素 值 佔 標 示 值 營 養 素 標 示 值 的 營 養 素 值 的 百 分 比 ( 註 4) (a) (b) (c) = (b)/(a) 100% 產 品 4 ( 果 汁 ): 總 脂 肪 0.1 克 / 100 毫 升 1.5 克 / 100 毫 升 *1 500% 糖 75 克 / 100 毫 升 80.7 克 / 100 毫 升 108% 鈉 10 毫 克 / 100 毫 升 < 3 毫 克 / 100 毫 升 < 30% 蛋 白 質 1.1 克 / 100 毫 升 0.4 克 / 100 毫 升 *36% 產 品 5 ( 果 醬 ): 糖 56.8 克 / 100 克 6.1 克 / 100 克 11% 鈉 0 毫 克 / 100 克 7 毫 克 / 100 克 *140% ( 註 5) ( 註 5) 產 品 6 ( 果 汁 ): 總 脂 肪 0.1 克 / 100 毫 升 2.4 克 / 100 毫 升 *2 400% (c) 倘 若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適 用 於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i) (ii) 當 局 早 已 因 數 值 差 距 超 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規 管 容 忍 限 ( 見 上 文 (b) 項 ) 而 發 出 警 告 / 查 詢 信, 並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見 第 3.6 段 註 18); 及 產 品 6 早 已 因 欠 缺 英 文 或 中 文 營 養 標 籤 ( 見 第 1.10 段 ), 以 及 沒 有 標 示 反 式 脂 肪 含 量 ( 在 其 以 德 文 展 示 的 營 養 資 料 ) 而 違 反 有 關 制 度 的 規 定 ; 及 (d) 產 品 4 至 6 全 部 以 德 文 展 示 一 般 食 物 標 籤 資 料 ( 例 如 食 物 名 稱 配 料 表 及 使 用 指 示 ), 違 反 了 該 規 例 要 求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展 示 食 物 標 籤 的 規 定 ( 見 第 1.3 段 ) 資 料 來 源 : 食 環 署 的 記 錄 和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註 1: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該 零 售 商 店 有 兩 個 系 列 的 同 類 食 品 出 售, 一 個 系 列 以 德 文 標 示 糖 尿 病 的 字 樣, 另 一 個 系 列 則 沒 有 註 2: 雖 然 容 器 標 籤 沒 有 任 何 特 殊 的 膳 食 或 特 殊 膳 食 的 字 樣 ( 見 第 2.11(a) 段 ), 但 審 計 署 認 為 產 品 4 至 6 均 屬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原 因 是 容 器 標 籤 清 楚 展 示 了 糖 尿 病 ( 德 文 ) 一 字, 並 與 食 品 名 稱 一 起 使 用 註 3: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告 知 審 計 署, 其 人 員 已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再 次 到 訪 該 零 售 商 店 作 出 跟 進, 希 望 抽 取 樣 本 作 營 養 素 含 量 測 試, 但 發 現 產 品 4 至 6 均 缺 貨 註 4: 倘 若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適 用 於 這 些 產 品, 以 * 符 號 標 明 的 營 養 素 早 已 超 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規 管 容 忍 限 註 5: 根 據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技 術 指 引, 如 每 100 克 食 物 含 量 不 超 過 5 毫 克 鈉, 其 標 示 值 可 顯 示 為 0 26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3.3(d) 個 案 六 及 七 的 撮 要 如 下 ( 另 分 別 詳 載 於 附 錄 F 及 G) 在 個 案 六, 食 環 ( 續 ) 署 一 直 沒 有 適 當 跟 進 在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期 間 接 獲 的 多 宗 投 訴, 關 於 一 間 奶 粉 商 在 食 物 標 籤 或 廣 告 中 使 用 聲 稱 來 推 銷 其 品 牌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在 個 案 七,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向 食 環 署 轉 介 五 宗 投 訴, 尋 求 意 見 這 些 投 訴 涉 及 另 一 間 奶 粉 商 在 電 視 廣 告 中 使 用 的 兩 項 聲 稱 審 計 署 認 為 食 環 署 應 提 供 更 多 支 援, 以 協 助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核 實 有 關 聲 稱 是 否 真 確 食 環 署 尤 其 應 跟 進 投 訴, 查 看 食 物 標 籤 或 其 他 廣 告 是 否 亦 有 類 似 聲 稱, 並 要 求 奶 粉 商 提 供 科 學 證 據, 以 作 核 實 截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審 計 署 發 現 這 兩 間 奶 粉 商 ( 個 案 六 及 七 ) 仍 在 食 物 標 籤 或 其 網 頁 上, 仍 使 用 很 多 與 投 訴 聲 稱 類 似 的 聲 稱 來 推 銷 其 品 牌 的 配 方 奶 粉 須 加 強 對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3.4 審 計 署 認 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須 加 強 政 府 對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食 物 標 籤 上 所 展 示 的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尤 其 須 加 強 食 物 監 察, 把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納 入 涵 蓋 範 圍, 以 確 保 這 些 奶 粉 的 營 養 安 全 及 充 足 度 ( 見 第 3.3(a) 段 ) 在 引 入 特 定 法 例 或 規 例 以 禁 止 在 嬰 幼 兒 食 物 使 用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之 前,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應 該 採 取 積 極 行 動, 以 核 實 食 物 商 使 用 的 聲 稱 是 否 真 確, 並 勸 止 他 們 使 用 失 實 的 聲 稱 來 推 銷 其 食 品 ( 見 第 3.3(c) 段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亦 應 加 強 行 動, 跟 進 所 接 獲 的 查 詢 / 投 訴 ( 見 第 3.3(d) 段 ) 審 計 署 就 選 定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進 行 審 查 3.5 由 於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有 不 足 之 處 ( 見 第 3.3 段 ), 加 上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不 適 用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審 計 署 揀 選 了 一 些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進 行 審 查 ( 註 16) 審 查 目 的 是 要 確 定 這 些 食 物 在 其 食 物 標 籤 上 所 展 示 的 營 養 資 料 是 否 準 確 基 於 資 源 所 限, 審 計 署 只 就 每 種 食 品 的 少 數 營 養 素 進 行 化 驗 註 16: 審 計 署 委 託 一 所 本 地 大 學 就 獨 立 化 驗 提 供 認 可 的 化 驗 服 務 ( 見 第 1.15 段 ) 27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3.6 對 於 提 供 與 較 脆 弱 的 特 別 人 口 組 別 食 用 的 食 物, 我 們 一 般 預 期 營 養 標 籤 上 所 展 示 的 營 養 資 料 ( 標 示 值 ) 與 營 養 素 含 量 應 只 有 極 微 的 偏 差 不 過, 審 計 署 發 現, 部 分 經 審 查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出 現 明 顯 偏 差 倘 若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適 用 於 這 些 食 物, 有 些 偏 差 已 超 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規 管 容 忍 限 ( 註 17) 此 外, 經 審 查 的 產 品 並 不 符 合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下 的 部 分 規 定 ( 例 如 標 示 1+7 核 心 營 養 素 及 作 出 營 養 聲 稱 的 其 他 營 養 素 含 量 ) 由 此 看 來, 如 果 這 些 食 品 已 受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規 管, 則 當 局 早 已 就 部 分 所 發 現 的 偏 差 及 違 規 情 況 發 出 警 告 / 查 詢 信, 並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註 18) 上 文 第 3.3(d) 段 個 案 五, 以 及 下 文 個 案 八 至 十 便 是 一 些 例 子 註 17: 在 考 慮 是 否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時,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訂 出 規 管 容 忍 限, 以 協 助 評 估 某 食 品 是 否 符 合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的 規 定 ( 例 如 為 能 量 總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膽 固 醇 鈉 或 糖 訂 下 標 示 值 120% 的 規 管 容 忍 限 ) 註 18: 對 於 肉 眼 檢 查 中 發 現 的 違 規 情 況,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會 向 有 關 食 物 商 發 出 警 告 信, 要 求 在 60 天 內 採 取 補 救 行 動 食 物 商 若 不 依 從,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便 會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至 於 經 化 學 分 析 營 養 含 量 後 發 現 的 違 規 情 況,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會 向 有 關 食 物 商 發 信 查 詢, 容 許 在 21 天 內 作 出 解 釋 若 有 關 解 釋 未 能 令 人 接 受,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便 會 發 出 警 告 信, 要 求 該 食 物 商 在 39 天 內 糾 正 違 規 情 況 若 違 規 情 況 仍 然 持 續,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便 會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28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個 案 八 四 款 暢 銷 品 牌 的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1.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至 七 月 期 間, 審 計 署 選 取 了 四 款 暢 銷 的 外 國 品 牌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在 不 同 國 家 生 產 ) 進 行 化 驗 該 四 款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包 括 : (a) 配 方 奶 粉 1 (0 至 9 個 月 嬰 兒 適 用 ) (b) 配 方 奶 粉 4 (0 至 6 個 月 嬰 兒 適 用 ) (c) 配 方 奶 粉 5 (0 至 6 個 月 嬰 兒 適 用 ) (d) 配 方 奶 粉 6 (0 至 6 個 月 嬰 兒 適 用 ) 2. 審 計 署 的 審 查 顯 示, 該 四 款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含 鈣 量 分 別 是 其 標 示 值 的 96% 110% 82% 及 86% 經 科 學 驗 證, 鈣 有 助 於 骨 骼 和 牙 齒 的 發 育, 亦 有 助 改 善 骨 骼 密 度 不 過, 審 計 署 發 現 在 該 四 款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中, 有 兩 款 的 鈣 含 量 遠 低 於 其 標 示 值 3. 審 計 署 亦 發 現, 倘 若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適 用 於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這 些 奶 粉 便 可 能 不 符 合 有 關 制 度 的 規 定, 詳 情 如 下 : (a) (b) 配 方 奶 粉 1 5 和 6 的 偏 差 早 已 超 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規 管 容 忍 限, 即 標 示 值, 而 當 局 亦 可 能 早 已 發 出 警 告 / 查 詢 信, 並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 及 全 部 四 款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亦 發 現 有 很 多 在 標 籤 制 度 下 可 能 不 容 許 的 營 養 聲 稱, 例 子 包 括 : (i) 有 關 DHA / ARA 及 AA / DHA 的 聲 稱 ; (ii) 5 種 主 要 核 苷 酸 及 Alpha 蛋 白 ( 母 乳 所 含 的 主 要 乳 清 蛋 白 ) 幫 助 促 進 嬰 兒 消 化 系 統 健 康 ; 及 (iii) 益 菌 保 護 效 應 是 理 想 的 營 養 組 合, 促 進 腸 道 益 菌 生 長, 增 強 寶 寶 抵 抗 力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29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個 案 九 一 款 幼 兒 食 品 ( 產 品 7) 1. 二 零 一 一 年 七 月, 審 計 署 購 買 了 一 款 適 合 12 至 36 個 月 大 幼 兒 食 用 的 暢 銷 外 國 品 牌 餅 乾 ( 產 品 7), 以 作 審 查, 發 現 該 產 品 的 蛋 白 質 及 飽 和 脂 肪 含 量 標 示 為 每 食 用 分 量 含 0 克 ( 即 每 7 克 含 0 克 ) 不 過, 審 計 署 的 化 驗 結 果 卻 顯 示, 該 產 品 的 蛋 白 質 及 飽 和 脂 肪 含 量 分 別 是 每 100 克 含 7.8 克 和 每 100 克 含 0.9 克 2. 審 計 署 亦 發 現, 倘 若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適 用 於 產 品 7, 這 產 品 便 可 能 不 符 合 有 關 制 度 的 規 定 如 下 : (a) (b) 雖 然 產 品 已 標 示 全 部 1+7 核 心 營 養 素, 但 在 營 養 標 籤 上, 不 應 把 每 100 克 含 7.8 克 蛋 白 質 及 每 100 克 含 0.9 克 飽 和 脂 肪 ( 見 上 文 第 1 段 ) 分 別 標 示 為 每 食 用 分 量 含 0 克, 因 為 根 據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技 術 技 引, 每 100 克 食 物 中 的 蛋 白 質 或 飽 和 脂 肪 含 量 須 少 於 或 相 等 於 0.5 克, 其 標 示 值 方 可 顯 示 為 每 100 克 含 0 克 ; 及 該 產 品 包 裝 上 展 示 含 大 量 鈣 質 鐵 質 維 他 命 E 及 鋅 ( Good Source of Calcium, Iron, Vitamin E & Zinc ) 的 營 養 聲 稱 ( 註 ), 因 此 在 營 養 標 籤 上, 亦 應 標 示 該 聲 稱 中 四 種 營 養 素 ( 即 鈣 質 鐵 質 維 他 命 E 及 鋅 ) 的 絕 對 含 量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註 : 在 標 籤 制 度 下, 如 產 品 聲 稱 具 高 ( 鈣 質 鐵 質 維 他 命 E 及 鋅 ) 含 量, 則 有 關 產 品 每 100 克 食 物 的 有 關 維 他 命 或 礦 物 質 含 量 應 不 少 於 營 養 素 參 考 值 的 30% ( 有 關 的 營 養 素 參 考 值 列 於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附 表 7) 30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個 案 十 一 款 特 殊 膳 食 食 品 ( 產 品 8) 1.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審 計 署 購 買 了 一 罐 暢 銷 的 外 國 品 牌 的 糖 尿 病 專 用 營 養 粉 ( 產 品 8 註 ), 以 作 審 查 2. 審 計 署 的 化 驗 顯 示, 產 品 的 營 養 素 的 標 示 值 與 含 量 值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詳 情 如 下 : 審 計 署 化 驗 所 得 營 養 素 值 佔 標 示 值 營 養 素 標 示 值 的 營 養 素 值 的 百 分 比 (a) (b) (c) = (b)/(a) 100% 糖 沒 有 標 示 12.3 克 / 100 克 不 適 用 鈣 481 毫 克 / 100 克 554 毫 克 / 100 克 115% 鈉 404 毫 克 / 100 克 462 毫 克 / 100 克 114% 該 款 供 糖 尿 病 人 食 用 的 特 殊 膳 食 食 品 並 無 標 示 含 糖 量, 但 化 驗 顯 示 產 品 8 每 100 克 含 12.3 克 糖,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3. 審 計 署 亦 發 現, 倘 若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適 用 於 產 品 8, 這 產 品 便 可 能 不 符 合 有 關 制 度 的 規 定 如 下 : (a) (b) (c) 該 產 品 並 無 標 示 三 種 核 心 營 養 素 ( 即 糖 飽 和 脂 肪 和 反 式 脂 肪 ) 的 數 值 ; 該 產 品 包 含 低 卡 路 里 ( low calorie ) 的 聲 稱, 但 該 產 品 的 能 量 標 示 值 為 每 100 克 424 千 卡, 並 不 符 合 作 出 該 聲 稱 的 條 件 ( 即 每 100 克 食 物 不 應 含 超 過 40 千 卡 的 能 量 ); 及 該 產 品 包 含 除 添 有 纖 維 外, 特 含 的 單 元 不 飽 和 脂 肪 酸, 有 助 維 持 心 臟 血 管 健 康 的 營 養 聲 稱, 在 標 籤 制 度 下 是 不 容 許 使 用 的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註 : 雖 然 容 器 標 籤 上 沒 有 任 何 特 殊 的 膳 食 或 特 殊 膳 食 的 字 樣 ( 見 第 2.11(a) 段 ), 但 審 計 署 認 為 產 品 8 屬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原 因 是 容 器 標 籤 清 楚 展 示 以 下 的 陳 述 : (i) 糖 尿 病 專 用 營 養 粉 ( 與 食 品 名 稱 一 起 使 用 ); (ii) 其 特 別 研 製 的 緩 慢 釋 放 熱 量 配 方, 或 有 助 於 穩 定 血 糖 ; (iii) 醫 學 實 證, 每 日 一 杯 產 品 8, 配 合 綜 合 糖 尿 病 管 理, 有 助 改 善 糖 化 血 紅 素 血 壓 和 膽 固 醇 指 標 ; (iv) 美 國 糖 尿 病 協 會 建 議, 有 效 控 制 糖 化 血 紅 素 血 壓 和 膽 固 醇, 可 減 少 併 發 症 ; 及 (v) 必 須 遵 照 醫 生 或 專 業 醫 護 人 員 的 指 示 下 方 可 給 予 兒 童 使 用 31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須 就 引 入 適 當 的 法 例 或 規 例 作 出 檢 討 3.7 鑑 於 部 分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違 反 了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 見 第 2.16 及 2.21 段 ), 另 外 在 個 案 五 及 個 案 八 至 十 中 發 現 部 分 經 審 查 的 營 養 素 在 標 示 值 與 含 量 之 間 出 現 偏 差, 審 計 署 認 為 當 局 須 認 真 考 慮 繼 續 依 賴 業 界 自 我 規 管 的 做 法, 是 否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第 2.22 段 亦 與 此 相 關 難 以 區 分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與 其 他 食 物 3.8 由 於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仍 未 有 法 律 定 義 ( 見 第 2.6(c) 段 ), 現 時 雖 然 有 一 些 食 品 是 供 特 別 人 口 組 別 食 用, 但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根 據 其 原 則 及 指 引, 並 不 把 這 些 食 品 列 為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這 情 況 亦 令 人 關 注 這 些 食 品 應 早 已 涵 蓋 在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的 範 圍 內 不 過, 審 計 署 發 現, 部 分 這 些 食 品 在 多 方 面 可 能 並 不 符 合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的 規 定, 個 案 十 一 及 十 二 便 是 例 子 32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個 案 十 一 供 糖 尿 病 及 關 注 糖 尿 病 人 士 食 用 的 產 品 9 1.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審 計 署 購 買 了 一 罐 暢 銷 的 外 國 品 牌 供 糖 尿 病 及 關 注 糖 尿 病 人 士 食 用 的 奶 粉 ( 產 品 9), 以 作 審 查 2. 審 計 署 的 化 驗 顯 示, 以 下 三 種 營 養 素 的 標 示 值 與 含 量 值 有 明 顯 的 差 異, 詳 情 如 下 : 審 計 署 化 驗 所 得 營 養 素 值 營 養 素 標 示 值 的 營 養 素 值 佔 標 示 值 的 百 分 比 (a) (b) (c) = (b)/(a) 100% 飽 和 脂 肪 19 克 / 100 克 11.9 克 / 100 克 63% 糖 14.2 克 / 100 克 28.9 克 / 100 克 204% 鈣 472 毫 克 / 100 克 799 毫 克 / 100 克 169% 該 款 供 糖 尿 病 人 食 用 的 產 品 的 含 糖 量 是 其 標 示 值 的 兩 倍,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3. 審 計 署 發 現, 產 品 9 的 容 器 標 籤 沒 有 展 示 任 何 特 殊 的 膳 食 或 特 殊 膳 食 的 字 樣 ( 見 第 2.11(a) 段 ), 但 其 容 器 標 籤 卻 清 楚 展 示 以 下 的 陳 述 : (a) 供 糖 尿 病 及 關 注 糖 尿 病 人 士 食 用 ( 與 食 品 名 稱 一 起 使 用 ); (b) 符 合 國 際 糖 尿 病 指 引 ; (c) 低 升 糖 指 數 ; (d) 升 糖 指 數 在 55 以 下 被 視 為 低 指 數, 產 品 9 能 有 效 控 制 您 的 血 糖, 因 為 產 品 9 的 升 糖 指 數 是 在 55 之 下 ; (e) 可 作 為 糖 尿 病 人 飲 食 的 主 食 來 源 或 作 為 補 充 品 ; 及 (f) 警 告 : 請 根 據 醫 生 指 示 食 用 4.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在 回 應 審 計 署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產 品 9 不 應 被 視 作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因 為 根 據 食 物 商 的 網 頁, 該 產 品 實 際 上 適 合 任 何 人 使 用, 包 括 注 重 健 康 的 人 士 ( 後 續 ) 33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 續 ) 5. 不 過, 審 計 署 關 注 到, 由 於 並 無 要 求 食 物 標 籤 上 須 展 示 特 殊 的 膳 食 的 有 關 字 樣, 消 費 者 可 能 難 以 把 產 品 9 ( 屬 疑 似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並 應 納 入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內 ) 從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並 不 納 入 制 度 內 ) 中 區 分 出 來 消 費 者 亦 可 能 已 依 賴 這 些 產 品 上 的 聲 稱 ( 不 論 這 些 食 物 是 否 被 列 為 特 別 膳 食 食 物 ) 作 出 食 物 選 擇 6. 審 計 署 進 一 步 發 現, 產 品 9 不 符 合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的 規 定, 原 因 如 下 : (a) (b) 沒 有 標 示 反 式 脂 肪 的 數 值 ; 及 產 品 的 含 糖 量 可 能 已 超 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規 管 忍 容 限 ( 即 標 示 值 的 120% )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34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個 案 十 二 供 某 個 特 定 年 齡 組 別 人 士 食 用 的 產 品 10 1. 二 零 一 一 年 五 月, 審 計 署 購 買 了 一 罐 供 某 個 特 定 年 齡 組 別 人 士 食 用 的 暢 銷 外 國 品 牌 高 鈣 低 脂 奶 粉 ( 產 品 10), 以 作 審 查 2. 審 計 署 的 化 驗 顯 示, 以 下 三 種 營 養 素 的 含 量 值 與 標 示 值 明 顯 地 有 差 異, 詳 情 如 下 : 審 計 署 化 驗 所 得 營 養 素 值 佔 標 示 值 營 養 素 標 示 值 的 營 養 素 值 的 百 分 比 (a) (b) (c) = (b)/(a) 100% 總 脂 肪 2.8 克 / 100 克 3.3 克 / 100 克 118% 鈉 300 毫 克 / 100 克 260 毫 克 / 100 克 87% 鈣 2 000 毫 克 / 100 克 2 601 毫 克 / 100 克 130% 由 於 該 產 品 聲 稱 低 脂, 但 其 脂 肪 含 量 遠 高 於 其 標 示 值, 情 況 令 人 關 注 3. 審 計 署 發 現, 產 品 10 的 食 物 標 籤 並 無 展 示 任 何 特 殊 的 膳 食 或 特 殊 膳 食 的 字 樣, 但 包 裝 上 卻 三 次 清 楚 表 示 產 品 專 為 某 個 特 定 年 齡 組 別 人 士 配 製, 強 調 產 品 供 某 個 特 別 目 標 組 別 的 人 士 食 用, 將 其 與 同 一 品 牌 專 為 較 年 青 組 別 人 士 配 製 的 類 似 產 品 明 顯 區 分 開 來 4. 二 零 一 一 年 九 月,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在 回 應 審 計 署 的 查 詢 時 表 示, 產 品 10 不 應 被 視 作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因 為 食 物 商 的 網 頁 顯 示 其 他 年 齡 組 別 人 士 亦 可 食 用 該 產 品 5. 審 計 署 關 注 到, 由 於 並 無 要 求 須 在 食 品 標 籤 上 展 示 特 殊 的 膳 食 的 有 關 字 樣, 消 費 者 可 能 難 以 區 分 產 品 10 與 其 他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而 且 未 必 能 作 出 有 依 據 的 食 物 選 擇 6. 審 計 署 亦 發 現, 產 品 10 可 能 已 不 符 合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的 規 定, 原 因 如 下 : (a) 化 驗 顯 示, 該 產 品 在 每 100 克 食 物 中 含 3.3 克 脂 肪 ( 見 上 文 第 2 段 ), 因 此 可 能 不 符 合 低 脂 的 聲 稱 條 件, 即 在 每 100 克 食 物 中 只 容 許 不 多 於 3 克 脂 肪 ; 及 (b) 含 有 比 普 通 鈣 質 小 多 過 100 倍 的 納 米 鈣 (Nano-Calcium) 能 提 供 骨 骼 所 需 的 重 要 營 養 素 的 營 養 聲 稱, 並 不 在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容 許 的 營 養 素 功 能 聲 稱 之 中 ( 註 ) 資 料 來 源 : 審 計 署 的 研 究 註 : 有 關 聲 稱 如 以 科 學 證 據 及 科 學 共 識 作 為 基 礎, 或 會 獲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接 納 35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須 作 出 澄 清 及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3.9 由 於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表 示 須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某 產 品 應 否 列 為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 見 第 2.19 段 ), 審 計 署 認 為,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須 作 進 一 步 澄 清 並 且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幫 助 業 界 及 消 費 者 區 別 某 種 供 特 別 人 口 組 別 食 用 的 食 品 是 否 屬 於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 則 不 受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規 管 ) 當 局 亦 須 考 慮 如 何 加 強 政 府 對 這 類 食 物 的 食 物 標 籤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例 如 擴 大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食 物 監 察 範 圍, 以 涵 蓋 更 多 這 類 食 物 36

第 4 部 分 : 香 港 母 乳 代 用 品 銷 售 守 則 的 制 定 4.1 本 部 分 探 討 香 港 母 乳 代 用 品 銷 售 守 則 ( 本 地 守 則 ) 的 制 定 背 景 4.2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已 訂 定 規 管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成 分 品 質 及 安 全 要 求 的 標 準, 並 規 定 在 採 用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有 關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標 準 時, 應 考 慮 一 九 八 一 年 世 衞 守 則 的 建 議 ( 見 第 2.10(a) 段 ) 世 衞 守 則 旨 在 透 過 維 護 和 推 廣 母 乳 餵 哺, 致 力 為 嬰 兒 提 供 安 全 和 充 足 的 營 養 ; 並 確 保 在 需 要 使 用 母 乳 代 用 品 ( 包 括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時, 是 根 據 充 足 的 資 料, 以 及 透 過 適 當 的 銷 售 和 分 銷, 正 確 地 使 用 這 些 母 乳 代 用 品 世 衞 守 則 載 有 多 項 建 議 ( 例 子 見 下 文 ), 規 管 母 乳 代 用 品 的 宣 傳 和 銷 售 手 法, 以 及 政 府 應 如 何 推 行 該 守 則 (a) 各 國 政 府 有 責 任 確 保 就 餵 哺 嬰 幼 兒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客 觀 及 一 致, 以 供 家 庭 及 與 嬰 幼 兒 營 養 範 疇 有 關 的 人 士 使 用 (b) 不 應 以 廣 告 宣 傳 或 其 他 形 式 向 市 民 大 眾 推 銷 母 乳 代 用 品 (c) (d) (e) (f) (g) 製 造 商 及 分 銷 商 不 應 直 接 或 間 接 向 孕 婦 母 親 或 其 家 庭 成 員 提 供 母 乳 代 用 品 的 樣 品 不 應 在 銷 售 點 作 廣 告 宣 傳 派 發 樣 品 或 以 任 何 其 他 推 銷 手 法 在 零 售 層 面 直 接 向 顧 客 促 銷 ( 例 如 特 別 展 銷 折 扣 優 惠 券 獎 金 和 特 價 出 售 ) 不 應 向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或 世 衞 守 則 範 圍 內 的 其 他 產 品 的 樣 品 若 供 在 機 構 層 面 作 專 業 評 估 或 研 究 用 途, 則 不 在 此 限 製 造 商 及 分 銷 商 不 應 向 孕 婦 母 親 或 嬰 幼 兒 派 發 任 何 宣 傳 採 用 母 乳 代 用 品 或 奶 瓶 餵 哺 的 物 品 或 器 具 容 器 或 標 籤 均 不 應 附 有 嬰 兒 圖 片, 或 任 何 其 他 美 化 使 用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圖 片 或 文 字 (h) 各 國 政 府 應 因 應 本 身 的 社 會 及 法 律 框 架, 採 取 行 動, 包 括 制 定 法 例 條 例 或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把 世 衞 守 則 的 各 項 原 則 和 目 標 付 諸 實 行 資 料 來 源 : 世 衞 守 則 ( 一 九 八 一 年 ) 37

香 港 母 乳 代 用 品 銷 售 守 則 的 制 定 4.3 世 衞 每 隔 一 至 兩 年 舉 行 的 世 界 衞 生 大 會, 會 根 據 科 學 及 市 場 的 發 展, 決 議 作 出 更 新 及 加 強 相 關 規 管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五 月, 世 衞 關 注 到 奶 粉 商 可 能 利 用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來 推 銷 母 乳 代 用 品, 指 母 乳 代 用 品 較 母 乳 餵 哺 更 優 勝 世 衞 促 請 成 員 國 確 保 這 些 聲 稱 不 得 用 於 母 乳 代 用 品, 除 非 國 家 法 例 另 有 明 確 規 定, 則 作 別 論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世 衞 再 次 敦 促 成 員 國 終 止 以 任 何 不 當 形 式 促 銷 嬰 幼 兒 食 物, 並 確 保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不 得 用 於 這 類 食 物, 除 非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標 準 或 國 家 法 例 另 有 明 確 規 定, 則 作 別 論 4.4 很 多 國 家 ( 例 如 澳 洲 新 西 蘭 新 加 坡 和 馬 來 西 亞 ) 已 參 照 世 衞 守 則, 制 訂 適 用 於 當 地 的 宣 傳 及 銷 售 指 引, 以 供 業 界 遵 守 內 地 亦 已 採 用 世 衞 守 則,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十 月 制 訂 母 乳 代 用 品 銷 售 管 理 辦 法 在 香 港, 政 府 仍 未 強 制 規 定 業 界 遵 守 世 衞 守 則 及 世 界 衞 生 大 會 相 關 的 決 議 換 言 之, 政 府 主 要 依 賴 業 界 作 自 我 規 管 成 立 負 責 制 訂 本 地 守 則 的 專 責 小 組 4.5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當 局 成 立 了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 註 19), 負 責 制 訂 本 地 守 則 本 地 守 則 的 目 的, 是 監 管 母 乳 代 用 品 及 相 關 產 品 的 製 造 商 及 分 銷 商, 禁 止 他 們 以 不 正 當 的 手 法 宣 傳 和 銷 售 有 關 產 品 據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表 示, 專 責 小 組 在 制 訂 本 地 守 則 時, 會 參 考 世 衞 守 則 及 世 界 衞 生 大 會 相 關 決 議 的 內 容 及 規 管 範 圍 4.6 二 零 一 一 年 六 月,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進 一 步 告 知 立 法 會 : (a) (b) 本 地 守 則 將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底 完 成 草 擬 衞 生 署 會 在 本 地 守 則 草 擬 工 作 完 成 後, 諮 詢 業 界 並 收 集 各 方 的 意 見 預 計 本 地 守 則 會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內 實 施 ; 及 根 據 很 多 國 家 的 經 驗, 在 推 行 守 則 時 配 合 適 當 的 監 察 和 制 裁 機 制, 能 更 有 效 規 管 不 良 的 銷 售 手 法 在 香 港, 衞 生 署 會 在 本 地 守 則 實 施 後 進 行 監 察, 並 收 集 各 方 意 見, 再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進 一 步 加 強 執 行 和 規 管 註 19: 專 責 小 組 在 衞 生 署 之 下 成 立, 成 員 來 自 社 會 不 同 的 界 別, 包 括 醫 管 局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專 科 學 會 學 界 非 政 府 機 構, 以 及 其 他 本 地 主 要 合 作 伙 伴 的 代 表 38

香 港 母 乳 代 用 品 銷 售 守 則 的 制 定 審 計 署 的 意 見 4.7 審 計 署 對 政 府 最 近 致 力 制 訂 本 地 守 則 表 示 歡 迎, 認 為 此 舉 有 助 日 後 規 管 母 乳 代 用 品 的 宣 傳 和 銷 售 手 法 審 計 署 亦 同 意 當 局 的 看 法, 認 為 須 實 施 適 當 的 監 察 及 制 裁 機 制, 以 便 有 效 推 行 本 地 守 則 4.8 不 過, 只 制 訂 本 地 守 則 未 必 足 以 對 嬰 幼 兒 食 物 ( 包 括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的 營 養 成 分 作 出 規 管 ( 註 20) 正 如 第 2.22 及 3.7 段 所 述, 為 解 決 這 個 問 題, 當 局 有 需 要 進 行 檢 討, 認 真 考 慮 引 入 適 當 的 法 例 或 規 例, 以 規 管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註 20: 根 據 本 地 守 則 草 擬 本 ( 二 零 一 一 年 八 月 ), 審 計 署 注 意 到 : (a) (b) 本 地 守 則 ( 遵 從 與 否 屬 自 願 性 質 ) 沒 有 訂 明 有 關 各 類 嬰 幼 兒 食 物 營 養 成 分 的 規 定, 當 局 會 鼓 勵 業 界 遵 從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相 關 標 準 及 準 則, 或 其 他 國 家 有 關 食 物 製 造 的 指 引 ; 及 當 局 建 議 業 界 遵 從 本 地 守 則, 包 括 作 出 的 聲 稱 可 能 受 相 關 法 例 ( 例 如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和 商 品 說 明 條 例 ( 第 362 章 )) 規 管 39

第 5 部 分 : 未 來 路 向 及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1 本 部 分 探 討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營 養 標 籤 的 未 來 路 向, 並 就 這 次 審 查 所 發 現 的 問 題 提 出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未 來 路 向 5.2 審 計 署 對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的 實 施 表 示 歡 迎 該 制 度 幫 助 消 費 者 選 擇 健 康 的 食 物 鼓 勵 食 物 製 造 商 提 供 有 利 公 眾 健 康 及 符 合 營 養 準 則 的 食 物, 以 及 規 管 有 誤 導 或 欺 詐 成 分 的 標 籤 和 聲 稱 不 過, 2008 年 修 訂 規 例 引 入 的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並 不 適 用 於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審 計 署 在 這 次 審 查 中 發 現,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在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都 有 多 個 不 足 之 處 ( 見 第 2 至 4 部 分 ) 當 局 有 需 要 盡 快 採 取 行 動,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5.3 審 計 署 建 議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應 與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和 衞 生 署 署 長 合 作 : (a) (b) 進 行 檢 討, 認 真 考 慮 引 入 適 當 的 法 例 或 規 例, 以 規 管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加 強 對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的 營 養 資 料 的 規 管, 包 括 加 強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以 涵 蓋 更 多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化 驗 測 試, 從 而 確 保 這 些 奶 粉 的 營 養 安 全 和 充 足 度 ; (c) 促 請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 (i) (ii) 就 第 2 部 分 個 案 一 至 三 中 各 個 偏 離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標 準 及 準 則 的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 在 引 入 上 文 (a) 段 所 述 的 特 定 法 例 或 規 例 之 前,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以 鼓 勵 食 物 商 盡 量 遵 從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的 標 準 及 準 則 教 導 他 們 認 識 食 品 符 合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標 準 及 準 則 的 重 要 性,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61 條 對 食 物 商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iii) 在 引 入 上 文 (a) 段 所 述 的 特 定 法 例 或 規 例 以 禁 止 在 嬰 幼 兒 食 物 使 用 營 養 及 保 健 聲 稱 之 前, 採 取 積 極 行 動, 以 核 實 食 物 商 所 使 用 的 聲 稱 是 否 真 確 勸 止 他 們 使 用 失 實 聲 稱 來 推 銷 食 品, 40

未 來 路 向 及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根 據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第 61 條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 (iv) 加 強 行 動, 跟 進 查 詢 / 投 訴 ; (v) 就 第 3 部 分 個 案 四 至 十 二 的 審 計 署 意 見, 採 取 適 當 的 跟 進 行 動, 包 括 例 如 抽 查 更 多 樣 本 以 核 實 其 營 養 資 料, 以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要 求 食 物 商 作 出 解 釋 ; (vi) 把 檢 查 範 圍 擴 大 至 包 括 其 他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類 似 第 3 部 分 個 案 四 至 十 所 述 的 問 題 / 偏 離 情 況 ; (vii) 就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的 定 義 作 進 一 步 澄 清, 並 加 強 宣 傳 工 作, 協 助 業 界 及 消 費 者 區 別 某 食 品 是 否 不 屬 於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範 圍 內 的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 (viii) 把 食 物 監 察 的 檢 查 範 圍 擴 大 至 包 括 疑 似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例 如 第 3 部 分 個 案 十 一 及 十 二 ), 以 確 保 這 類 食 物 符 合 營 養 資 料 標 籤 制 度 的 規 定 ; (d) (e) 在 考 慮 上 文 (a) 段 有 關 制 訂 特 定 法 例 或 規 例 的 事 宜 後, 引 入 適 當 的 監 察 及 制 裁 機 制, 以 便 有 效 推 行 本 地 守 則 ( 見 第 4 部 分 ); 及 密 切 監 察 本 地 守 則 的 推 行 情 況, 並 於 稍 後 計 劃 進 行 項 目 推 行 後 檢 討 當 局 的 回 應 5.4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聯 同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及 衞 生 署 署 長, 歡 迎 審 計 署 在 第 5.3(a) 及 (b) 段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 (a) 一 九 八 一 年 世 衞 守 則 已 對 母 乳 代 用 品 的 宣 傳 及 銷 售 手 法 定 下 基 本 規 定 世 衞 亦 因 應 科 學 及 市 場 發 展, 透 過 其 後 世 界 衞 生 大 會 的 決 議 更 新 這 些 規 定, 並 加 強 相 關 的 規 管 工 作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舉 行 的 第 六 十 三 屆 世 界 衞 生 大 會 上, 世 衞 促 請 成 員 國 終 止 以 任 何 不 正 當 的 手 法 推 銷 嬰 幼 兒 食 物 現 時, 當 局 主 要 依 賴 奶 粉 製 造 商 及 分 銷 商 自 律 遵 守 世 衞 守 則 及 世 界 衞 生 大 會 在 監 察 銷 售 手 法 方 面 的 相 關 決 議 的 規 定 如 發 現 有 不 遵 守 世 衞 守 則 的 情 況, 衞 生 署 會 向 有 關 的 製 造 商 發 出 警 告 信 ; 41

未 來 路 向 及 審 計 署 的 建 議 (b) (c) (d) (e) 為 進 一 步 規 管 母 乳 代 用 品 的 宣 傳 及 銷 售 手 法, 衞 生 署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六 月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制 訂 本 地 守 則 ( 見 第 4.5 段 ) 專 責 小 組 一 直 根 據 世 衞 守 則 及 世 界 衞 生 大 會 決 議 所 建 議 的 詳 細 內 容 及 規 管 範 圍, 訂 定 本 地 守 則 的 詳 情 及 涵 蓋 範 圍 預 計 本 地 守 則 的 草 擬 工 作 將 於 二 零 一 一 年 年 底 完 成 在 本 地 守 則 完 成 草 擬 後, 衞 生 署 會 諮 詢 業 界 並 收 集 各 方 的 意 見 預 計 本 地 守 則 將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內 實 施 ( 見 第 4.6(a) 段 )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會 與 衞 生 署 緊 密 合 作, 積 極 考 慮 把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規 定 納 入 本 地 守 則 內, 並 監 察 業 界 有 否 遵 從 ; 視 乎 業 界 對 本 地 守 則 的 反 應, 政 府 會 考 慮 是 否 須 制 訂 特 定 的 法 例 或 規 例, 以 規 管 嬰 兒 食 物 的 營 養 成 分 組 合 及 標 籤 ; 在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方 面, 應 注 意 的 是, 大 部 分 不 同 健 康 情 況 的 人 士 都 可 從 傳 統 食 物 滿 足 其 膳 食 需 要, 而 傳 統 食 物 已 受 到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及 其 與 食 物 有 關 的 規 例 所 規 管 由 於 供 特 殊 膳 食 之 用 的 食 物 種 類 繁 多,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並 未 就 各 類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訂 立 成 分 要 求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會 研 究 這 些 食 物 現 時 的 標 籤 情 況, 並 就 規 管 這 些 食 物 的 優 先 次 序 提 出 建 議 ; 及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的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定 期 監 察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食 物 ( 包 括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 以 確 保 這 些 食 物 如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所 規 定, 適 合 人 類 食 用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在 進 口 批 發 及 零 售 層 面 收 集 樣 本 作 化 學 及 微 生 物 測 試 ( 見 第 3.3(a) 段 註 14) 例 如, 中 心 每 年 都 收 集 奶 粉 ( 大 部 分 為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樣 本, 進 行 各 類 化 學 及 微 生 物 測 試 ( 註 21)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期 間, 已 抽 取 960 個 樣 本, 所 有 測 試 結 果 都 令 人 滿 意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會 繼 續 改 善 食 物 監 察 計 劃, 以 安 排 更 多 在 本 港 出 售 的 嬰 兒 及 較 大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進 行 化 學 分 析 5.5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同 意 審 計 署 在 第 5.3(c) 段 提 出 的 建 議 他 表 示 : (a)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會 跟 進 審 計 署 所 發 現 的 個 案 ; 註 21: 正 如 第 3.3(a) 段 所 述, 食 物 安 全 中 心 在 進 行 食 物 監 察 時, 並 沒 有 抽 查 任 何 嬰 兒 及 特 殊 膳 食 食 物, 以 核 實 所 標 示 的 營 養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中 心 只 選 取 奶 粉 ( 包 括 嬰 兒 配 方 奶 粉 ) 樣 本 作 化 學 及 微 生 物 測 試, 範 圍 包 括 測 試 食 物 添 加 劑 污 染 物 毒 素 細 菌 及 病 毒 第 3.3(a) 段 註 14 與 此 相 關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