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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標 準 書 制 修 廢 訂 審 核 履 歷 表 提 報 董 事 會 否 :Y( 須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 相 關 作 業 部 門 : 適 用 於 全 集 團 審 核 會 簽 版 次 審 核 管 理 表 : 版 次 制 修 廢 訂 及 原 因 修 正 備 註 ( 修 訂 日 期 ) 01 新 103.7.30 董 事 會 通 過 02 配 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證 治 理 字 第 1030022825 號 函 修 正 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修 訂 1.1 1.2 2.1.1 2.1.2 4.2 4.3 6.1.2 6.2.1 6.2.1.1 6.2.1.1.1~4 6.2.1.2 6.2.1.2.1 6.2.4.1 6.3 6.3.2 6.3.2.1~4 6.3.3 6.3.3.1~2 6.3.4~6 6.4.1 6.4.3 6.4.3.2~3 6.4.4~5 6.4.6.1 6.4.7 6.4.7.1~3 6.5.1 6.5.2.1 6.5.3 6.5.3.1 6.5.4 6.5.4.1~2 6.5.5 6.5.5.1 6.6.1.1~6 6.6.2 6.6.2.1 6.6.2.3 6.7 104.3.19 董 事 會 通 過

1. 目 的 : 1.1 公 司 於 從 事 企 業 經 營 之 同 時, 積 極 實 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並 促 成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之 進 步, 以 達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1.2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 灣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證 治 理 字 第 1030022825 號 函 修 正 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修 訂 本 守 則, 以 管 理 公 司 對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風 險 與 影 響 2. 範 圍 : 2.1 適 用 範 圍 : 本 準 則 適 用 於 本 公 司 及 集 團 企 業 之 整 體 營 運 活 動 2.1.1 公 司 於 從 事 企 業 經 營 之 同 時, 積 極 實 踐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以 符 合 國 際 發 展 趨 勢, 並 透 過 企 業 公 民 擔 當, 提 升 國 家 經 濟 貢 獻, 改 善 員 工 社 區 社 會 之 生 活 品 質, 促 進 以 企 業 責 任 為 本 之 競 爭 優 勢 2.1.2 公 司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應 注 意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權 益, 在 追 求 永 續 經 營 與 獲 利 之 同 時, 重 視 環 境 社 會 與 公 司 治 理 之 因 素, 並 將 其 納 入 公 司 管 理 方 針 與 營 運 活 動 3. 名 詞 定 義 :( 略 ) 4. 權 責 : 4.1 為 訂 定 及 修 訂 本 準 則 及 公 告 申 報 之 權 責 4.2 公 司 應 考 量 國 內 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發 展 趨 勢 與 企 業 核 心 業 務 之 關 聯 性 公 司 本 身 及 其 集 團 企 業 整 體 營 運 活 動 對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影 響 等, 訂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制 度 或 相 關 管 理 方 針 及 具 體 推 動 計 畫,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並 提 股 東 會 報 告 4.3 股 東 提 出 涉 及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相 關 議 案 時, 公 司 董 事 會 宜 審 酌 列 為 股 東 會 議 案 5. 作 業 流 程 圖 :( 略 ) 6. 管 理 重 點 : 6.1 公 司 對 於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實 踐, 宜 依 下 列 原 則 為 之 : 6.1.1 照 顧 員 工 6.1.2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6.1.3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6.1.4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6.1.5 加 強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資 訊 揭 露 6.2 照 顧 員 工 : 頁 次 :1/5

怡 利 電 子 集 團 企 業 制 單 訂 位 6.2.1 公 司 應 遵 守 相 關 勞 動 法 規, 及 遵 循 保 障 員 工 之 合 法 權 益, 並 尊 重 國 際 公 認 之 基 本 勞 動 人 權 公 約 原 則, 如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權 及 禁 止 歧 視 等 權 利 包 括 結 社 自 由 集 體 協 商 權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禁 用 童 工 消 除 各 種 形 式 之 強 迫 勞 動 消 除 雇 傭 與 就 業 歧 視 等, 不 得 有 危 害 勞 工 基 本 權 利 之 情 事 6.2.1.1 公 司 為 履 行 其 保 障 人 權 之 責 任, 應 制 定 相 關 之 管 理 政 策 與 程 序, 其 包 括 : 6.2.1.1.1 提 出 企 業 之 人 權 政 策 或 聲 明 6.2.1.1.2 評 估 公 司 營 運 活 動 及 內 部 管 理 對 人 權 之 影 響, 並 訂 定 相 應 之 處 理 程 序 6.2.1.1.3 定 期 檢 討 企 業 人 權 政 策 或 聲 明 之 實 效 6.2.1.1.4 涉 及 人 權 侵 害 時, 應 揭 露 對 所 涉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處 理 程 序 6.2.1.2 公 司 應 遵 循 國 際 公 認 之 勞 動 人 權, 如 結 社 自 由 集 體 協 商 權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禁 用 童 工 消 除 各 種 形 式 之 強 迫 勞 動 消 除 僱 傭 與 就 業 歧 視 等, 並 確 認 其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政 策 無 性 別 種 族 社 經 階 級 年 齡 婚 姻 與 家 庭 狀 況 等 差 別 待 遇, 以 落 實 就 業 雇 用 條 件 薪 酬 福 利 訓 練 考 評 與 升 遷 機 會 之 平 等 及 公 允 6.2.1.2.1 對 於 危 害 勞 工 權 益 之 情 事,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應 提 供 有 效 及 適 當 之 申 訴 機 制, 確 保 申 訴 過 程 之 平 等 透 明 申 訴 管 道 應 簡 明 便 捷 與 暢 通, 且 對 員 工 之 申 訴 應 予 以 妥 適 之 回 應 6.2.2 公 司 應 提 供 員 工 資 訊, 使 其 了 解 依 營 運 所 在 地 國 家 之 勞 動 法 律 其 所 享 有 之 權 利 6.2.3 公 司 應 提 供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工 作 環 境, 包 括 提 供 必 要 之 健 康 與 急 救 設 施, 並 致 力 於 降 低 對 員 工 安 全 與 健 康 之 危 害 因 子, 以 預 防 職 業 上 災 害 6.2.3.1 公 司 宜 對 員 工 定 期 實 施 安 全 與 健 康 教 育 訓 練 6.2.4 公 司 宜 為 員 工 之 職 涯 發 展 創 造 良 好 環 境, 並 建 立 有 效 之 職 涯 能 力 發 展 培 訓 計 畫 6.2.4.1 公 司 應 將 企 業 經 營 績 效 或 成 果, 適 當 反 映 在 員 工 薪 酬 政 策 中, 以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之 招 募 留 任 和 鼓 勵,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頁 次 :2/5

之 目 標 6.2.5 公 司 應 建 立 員 工 定 期 溝 通 對 話 之 管 道, 讓 員 工 對 於 公 司 之 經 營 管 理 活 動 和 決 策, 有 獲 得 資 訊 及 表 達 意 見 之 權 利 6.2.5.1 公 司 應 尊 重 員 工 代 表 針 對 工 作 條 件 行 使 協 商 之 權 力, 並 提 供 員 工 必 要 之 資 訊 與 硬 體 設 施, 以 促 進 雇 主 與 員 工 及 員 工 代 表 間 之 協 商 與 合 作 6.2.5.2 公 司 應 以 合 理 方 式 通 知 對 員 工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之 營 運 變 動 6.3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 6.3.1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以 督 促 企 業 實 踐 社 會 責 任, 並 隨 時 檢 討 其 實 施 成 效 及 持 續 改 進, 確 保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之 落 實 6.3.2 公 司 董 事 會 於 公 司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時, 宜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6.3.2.1 提 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使 命 或 願 景, 制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制 度 或 相 關 管 理 方 針 6.3.2.2 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納 入 公 司 之 營 運 活 動 與 發 展 方 向, 並 核 定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具 體 推 動 計 畫 6.3.2.3 確 保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資 訊 揭 露 之 即 時 性 與 正 確 性 6.3.2.4 公 司 針 對 營 運 活 動 所 產 生 之 經 濟 環 境 及 社 會 議 題, 應 由 董 事 會 授 權 高 階 管 理 階 層 處 理, 並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處 理 情 形, 其 作 業 處 理 流 程 及 各 相 關 負 責 之 人 員 應 具 體 明 確 6.3.3 為 健 全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管 理, 宜 設 置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專 ( 兼 ) 職, 負 責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制 度 或 相 關 管 理 方 針 及 具 體 推 動 計 畫 或 制 度 之 提 出 及 執 行, 並 定 期 向 董 事 會 報 告 6.3.3.1 公 司 宜 訂 定 合 理 之 薪 資 報 酬 政 策, 以 確 保 薪 酬 規 劃 能 符 合 組 織 策 略 目 標 及 利 害 關 係 人 利 益 6.3.3.2 員 工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宜 與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結 合, 並 設 立 明 確 有 效 之 獎 勵 及 懲 戒 制 度 6.3.4 公 司 應 本 於 尊 重 利 害 關 係 人 權 益, 辨 識 公 司 之 利 害 關 係 人, 並 於 公 司 網 站 設 置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 透 過 適 當 溝 通 方 式, 瞭 解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合 理 期 望 及 需 求, 並 妥 適 回 應 利 害 關 係 人 所 關 切 之 重 要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議 題 6.3.5 公 司 宜 遵 循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誠 信 經 營 頁 次 :3/5

守 則 及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訂 定 道 德 行 為 準 則 參 考 範 例, 建 置 有 效 之 公 司 治 理 架 構 及 相 關 道 德 標 準 及 事 項, 以 健 全 公 司 治 理 6.3.6 公 司 宜 定 期 舉 辦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之 教 育 訓 練, 包 括 宣 導 6.3.2~6.3.2.4 之 事 項 6.4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 6.4.1 公 司 應 遵 循 環 境 相 關 法 規, 及 相 關 之 國 際 準 則, 適 切 地 保 護 自 然 環 境, 且 於 執 行 營 運 活 動 及 內 部 管 理 時, 應 致 力 於 達 成 環 境 永 續 之 目 標 6.4.2 公 司 宜 致 力 於 提 升 各 項 資 源 之 利 用 效 率, 並 使 用 對 環 境 負 荷 衝 擊 低 之 再 生 物 料, 使 地 球 資 源 能 永 續 利 用 6.4.3 公 司 宜 依 其 產 業 特 性 建 立 合 適 之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該 制 度 應 包 括 下 列 項 目 : 6.4.3.1 收 集 與 評 估 營 運 活 動 對 自 然 環 境 所 造 成 影 響 之 充 分 且 及 時 之 資 訊 6.4.3.2 建 立 可 衡 量 之 環 境 永 續 目 標, 並 定 期 檢 討 其 發 展 之 持 續 性 及 相 關 性 6.4.3.3 訂 定 具 體 計 畫 或 行 動 方 案 等 執 行 措 施, 定 期 檢 討 其 運 行 之 成 效 6.4.4 公 司 宜 設 立 環 境 管 理 專 責 或 人 員, 以 擬 訂 推 動 及 維 護 相 關 維 護 環 境 管 理 制 度 及 具 體 行 動 方 案, 並 定 期 舉 辦 對 管 理 階 層 及 員 工 之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6.4.5 公 司 宜 考 慮 營 運 對 生 態 效 益 之 影 響, 促 進 及 宣 導 永 續 消 費 之 概 念, 並 依 下 列 原 則 從 事 研 發 採 購 生 產 作 業 及 服 務 等 營 運 活 動, 以 降 低 公 司 營 運 對 自 然 環 境 及 人 類 之 衝 擊 : 6.4.5.1 減 少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資 源 及 能 源 消 耗 6.4.5.2 減 少 污 染 物 有 毒 物 及 廢 棄 物 之 排 放, 並 應 妥 善 處 理 廢 棄 物 6.4.5.3 增 進 原 料 或 產 品 之 可 回 收 性 與 再 利 用 6.4.5.4 使 可 再 生 資 源 達 到 最 大 限 度 之 永 續 使 用 6.4.5.5 延 長 產 品 之 耐 久 性 6.4.5.3 增 加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效 能 6.4.6 為 提 升 水 資 源 之 使 用 效 率, 公 司 應 妥 善 與 永 續 利 用 水 資 源, 並 訂 定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頁 次 :4/5

6.4.6.1 公 司 應 興 建 與 強 化 相 關 環 境 保 護 處 理 設 施, 以 避 免 污 染 水 空 氣 與 土 地 ; 並 盡 最 大 努 力 減 少 對 人 類 健 康 與 環 境 之 不 利 影 響, 採 行 最 佳 可 行 的 污 染 防 治 和 控 制 技 術 之 措 施 6.4.7 公 司 宜 採 用 國 內 外 通 用 之 標 準 或 指 引, 執 行 企 業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並 予 以 揭 露, 其 範 疇 宜 包 括 : 6.4.7.1 直 接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源 為 公 司 所 擁 有 或 控 制 6.4.7.2 間 接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 外 購 電 力 熱 或 蒸 汽 等 能 源 利 用 所 產 生 者 6.4.7.3 公 司 宜 注 意 氣 候 變 遷 對 營 運 活 動 之 影 響, 並 依 營 運 狀 況 與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結 果, 制 定 公 司 節 能 減 碳 及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策 略, 及 將 碳 權 之 取 得 納 入 公 司 減 碳 策 略 規 畫 中, 且 據 以 推 動, 以 降 低 公 司 營 運 對 氣 候 變 遷 之 衝 擊 6.5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 6.5.1 公 司 應 對 產 品 與 服 務 負 責 並 重 視 行 銷 倫 理 其 研 發 採 購 生 產 作 業 及 服 務 流 程, 應 確 保 產 品 及 服 務 資 訊 之 透 明 性 及 安 全 性, 制 定 且 公 開 其 消 費 者 權 益 政 策, 並 落 實 於 營 運 活 動, 以 防 止 產 品 或 服 務 損 害 消 費 者 權 益 健 康 與 安 全 6.5.2 公 司 應 依 政 府 法 規 與 產 業 之 相 關 規 範, 確 保 產 品 與 服 務 品 質 6.5.2.1 公 司 對 產 品 與 服 務 之 行 銷 及 標 示, 應 遵 循 相 關 法 規 與 相 關 國 際 準 則, 不 得 有 欺 騙 誤 導 詐 欺 或 任 何 其 他 破 壞 消 費 者 信 任 損 害 消 費 者 權 益 之 行 為 6.5.3 公 司 宜 評 估 並 管 理 可 能 造 成 營 運 中 斷 之 各 種 風 險, 降 低 其 對 於 消 費 者 與 社 會 造 成 之 衝 擊 6.5.3.1 公 司 宜 對 其 產 品 與 服 務 提 供 透 明 且 有 效 之 消 費 者 申 訴 程 序, 公 平 即 時 處 理 消 費 者 之 申 訴, 並 應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確 實 尊 重 消 費 者 之 隱 私 權, 保 護 消 費 者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6.5.4 公 司 宜 評 估 採 購 行 為 對 供 應 來 源 社 區 之 環 境 與 社 會 之 影 響, 並 與 其 供 應 商 合 作, 共 同 致 力 落 實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6.5.4.1 公 司 於 商 業 往 來 之 前, 宜 評 估 其 供 應 商 是 否 有 影 響 環 境 與 社 會 之 紀 錄, 避 免 與 企 業 之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牴 觸 者 進 行 頁 次 :5/5

交 易 6.5.4.2 公 司 與 其 主 要 供 應 商 簽 訂 契 約 時, 其 內 容 宜 包 含 遵 守 雙 方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及 供 應 商 如 涉 及 違 反 政 策, 且 對 供 應 來 源 社 區 之 環 境 與 社 會 造 成 顯 著 影 響 時, 得 隨 時 終 止 或 解 除 契 約 之 條 款 6.5.5 公 司 應 評 估 與 管 理 公 司 經 營 對 社 區 之 影 響, 並 適 當 聘 用 公 司 營 運 所 在 地 之 人 力, 以 增 進 社 區 認 同 6.5.5.1 公 司 宜 經 由 商 業 活 動 實 物 捐 贈 企 業 志 工 服 務 或 其 他 公 益 專 業 服 務, 參 與 關 於 社 區 發 展 及 社 區 教 育 之 公 民 組 織 慈 善 公 益 團 體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構 之 相 關 活 動, 以 促 進 社 區 發 展 6.6 加 強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資 訊 揭 露 : 6.6.1 公 司 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治 理 實 務 守 則 辦 理 資 訊 公 開, 並 應 充 分 揭 露 具 攸 關 性 及 可 靠 性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資 訊, 以 提 升 資 訊 透 明 度 應 揭 露 之 相 關 資 訊 如 下 : 6.6.1.1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制 度 或 相 關 管 理 方 針 及 具 體 推 動 計 畫 6.6.1.2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及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等 因 素 對 公 司 營 運 與 財 務 狀 況 所 產 生 之 風 險 與 影 響 6.6.1.3 公 司 為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所 擬 定 之 履 行 目 標 措 施 及 實 施 績 效 6.6.1.4 主 要 利 害 關 係 人 及 其 關 注 之 議 題 6.6.1.5 主 要 供 應 商 對 環 境 與 社 會 重 大 議 題 之 管 理 與 績 效 資 訊 之 揭 露 6.6.1.6 其 他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資 訊 6.6.2 公 司 編 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報 告 書 應 採 用 國 際 上 廣 泛 認 可 之 準 則 或 指 引, 以 揭 露 推 動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情 形, 並 宜 取 得 第 三 方 確 信 或 保 證, 以 提 高 資 訊 可 靠 性 其 內 容 宜 包 括 : 6.6.2.1 實 施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政 策 制 度 或 相 關 管 理 方 針 及 具 體 推 動 計 畫 6.6.2.2 主 要 利 害 關 係 人 及 其 關 注 之 議 題 6.6.2.3 公 司 於 落 實 公 司 治 理 發 展 永 續 環 境 維 護 社 會 公 益 及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之 執 行 績 效 與 檢 討 頁 次 :6/5

6.6.2.4 未 來 之 改 進 方 向 與 目 標 6.7 公 司 應 隨 時 注 意 國 內 外 與 國 際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相 關 準 則 之 發 展 及 企 業 環 境 之 變 遷, 據 以 檢 討 並 改 進 公 司 所 建 置 之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制 度, 以 提 升 履 行 企 業 社 會 責 任 成 效 6.8 施 行 : 本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7. 附 表 :( 略 ) 8. 附 件 :( 略 ) 頁 次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