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6-1-1極限的概念

簽 呈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瑞興銀行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章節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T????????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一、 資格條件: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xls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桃園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簽到簿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1公告[1].rtf

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 ADM-6

NCKU elearning Manual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Appendix2

untitled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 1 5 ( ) ( ) ( )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02_.PDF

目 錄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會 員 專 區 使 用 手 冊 目 錄 一 基 本 介 紹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位 置 主 畫 面 與 網 站 架 構 : 功 能 導 覽 列 說 明 :... 3 二 DOI 查 詢 與 維 護... 4 三 DOI 註 冊 期 刊 類 型...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教育實習問與答: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PURPOSE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PowerPoint 簡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BSP 烤箱 - 封面-2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Microsoft Word - MOODLE990201\266i\266\245\244\342\245U )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Chinese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Microsoft Word 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16

Transcription:

高 雄 市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小 組 第 117 次 預 審 會 議 紀 錄 一 開 會 時 間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00 分 二 地 點 : 建 築 管 理 處 一 樓 會 議 室 三 主 持 人 : 蘇 主 任 委 員 志 勳 記 錄 : 黃 鈺 純 四 出 列 席 單 位 及 人 員 :( 詳 如 簽 到 附 冊 ) 五 會 議 記 錄 : 審 議 案 : 第 一 案 : 安 信 建 築 經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施 邦 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於 鼓 山 區 龍 中 段 120 地 號 等 1 筆 土 地 ( 第 四 種 住 宅 區 ), 依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劃 設 計 地 上 32 層 地 下 5 層 之 店 鋪 辦 公 室 集 合 住 宅,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預 審 說 明 : 1. 本 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2. 本 案 黃 武 龍 委 員 申 請 迴 避 ( 一 ) 會 議 決 議 過 2. 開 放 空 間 應 對 外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社 區 安 全 管 理 與 開 放 空 間 之 界 線 應 明 確 交 代, 以 兼 顧 社 區 私 密 性 與 開 放 空 間 公 益 性, 並 請 載 明 於 公 寓 大 廈 規 約 ( 通 案 決 議 ) 3. 依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14 條, 本 案 於 1 樓 設 置 1 組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AED), 地 下 室 留 設 光 纖 網 路 設 備 機 房 與 所 需 管 道 間 4. 有 關 初 審 及 預 審 小 組 所 提 意 見, 涉 及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部 分 請 修 正, 屬 5. 本 案 若 有 涉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特 別 規 定 或 專 屬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鄭 純 茂 委 員 : 1. 高 雄 厝 之 防 災 節 能 通 用 化 智 慧 化 設 計, 請 用 專 頁 檢 討, 其 雨 水 貯 集 未 能 達 到 法 規 值 1.5 倍, 請 提 出 說 明 及 替 代 方 案 2. 申 請 書 設 置 交 誼 室 面 積 應 有 法 定 值 及 設 計 值

3. P0-7 請 釐 清 本 案 容 積 是 否 增 加 ( 與 原 核 准 建 造 執 照 之 申 請 容 積 比 較 ), 倘 涉 及 容 積 增 加 應 適 用 新 法 4. P0-12 附 註 交 誼 室 面 積 應 檢 討 合 計 獎 勵 值 < 基 準 容 積 *2% 5. 請 於 1 樓 平 面 圖 標 示 AED 位 置 6. P0-12 申 請 書 總 樓 地 板 面 積 數 值 與 A1-2 不 符, 請 釐 清 7. P2-6-3 北 向 日 照 及 建 築 物 高 度 及 陰 影 檢 討, 請 以 新 圖 繪 製 8. 5 至 28 樓 cb1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梁, 為 搭 於 SRC 梁 上 之 懸 臂 梁, 建 議 cb1 之 上 層 梁 鋼 筋 網 版 內 延 伸 至 少 1 倍 的 伸 展 長 度, 另 cb1 之 下 層 鋼 筋 與 SRC 梁 之 鋼 筋 接 合 部 分, 需 有 詳 圖, 以 利 施 工 9. R 層 以 上 之 B 棟, 結 構 平 面 圖 與 建 築 圖 不 符, 請 修 正 10. 封 面 請 補 充 本 案 建 造 執 照 第 一 次 掛 件 時 間, 以 利 判 別 法 令 適 用 日 11. 本 案 為 預 審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封 面 請 修 正 12. P0-4 高 雄 市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圖 建 須 知 應 檢 討 變 更 設 計 條 文, 報 告 書 平 面 圖 立 面 圖 面 積 計 算 表 等 重 要 圖 面 亦 應 確 實 左 右 對 照 13. P0-1 項 次 1 無 2-18 頁,P2-4-2 面 積 計 算 表 文 字 不 清,P2-13-2B 廁 所 大 樣 圖 建 議 牆 塗 黑,P2-6-1 2-6-2 2-6-4 文 字 亂 碼 14. 面 積 計 算 表 建 請 將 原 基 準 容 積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面 積 先 分 別 以 專 用 表 格 檢 討 後, 再 予 以 合 併 計 算 15. 依 建 築 法 第 34 條 之 1 規 定, 起 造 人 自 審 定 合 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第 二 案 : 吉 隆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賴 平 順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於 鳳 山 區 竹 子 腳 段 197-22 地 號 等 1 筆 土 地 ( 住 宅 區 ),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劃 設 計 地 上 17 層 地 下 3 層 之 集 合 住 宅,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預 審 說 明 : 本 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一 ) 會 議 決 議

過 2. 開 放 空 間 應 對 外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社 區 安 全 管 理 與 開 放 空 間 之 界 線 應 明 確 交 代, 以 兼 顧 社 區 私 密 性 與 開 放 空 間 公 益 性, 並 請 載 明 於 公 寓 大 廈 規 約 ( 通 案 決 議 ) 3. 因 應 智 慧 科 技 的 需 求, 應 於 地 下 層 留 設 光 纖 網 路 設 備 機 房 與 所 需 管 道 間 ( 通 案 決 議 ) 4. 依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14 條, 本 案 於 1 樓 設 置 1 組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AED), 地 下 室 留 設 光 纖 網 路 設 備 機 房 與 所 需 管 道 間, 雨 水 貯 集 容 量 達 法 定 值 1.5 倍 以 上 5. 同 意 增 加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增 加 後 沿 街 步 道 式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為 36.04 平 方 公 尺, 廣 場 式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為 25.94 平 方 公 尺,(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樓 地 板 面 積 +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 基 準 容 積 為 30% 6. 有 關 初 審 及 預 審 小 組 所 提 意 見, 涉 及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部 分 請 修 正, 屬 7. 本 案 若 有 涉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特 別 規 定 或 專 屬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1. P1-1 申 請 書 開 放 空 間 增 加 樓 地 板 面 積 及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面 積 合 計 獎 勵 百 分 比 不 得 超 過 上 限 30%, 請 依 30% 計 算 其 分 別 獎 勵 面 積 2. P4-1-3 景 觀 陽 台 平 面 圖 請 依 實 際 綠 化 範 圍 及 種 類 標 示 3. P4-1-4 景 觀 陽 台 剖 面 請 以 1/50 繪 製 4. P5-2 北 向 日 照 及 建 築 物 高 度 及 陰 影 檢 討 需 包 含 景 觀 陽 台 部 分, 請 修 正 5. P5-7 防 災 中 心 請 檢 討 2 小 時 防 火 時 效 ( 釐 清 玻 璃 實 體 區 隔 部 分 是 否 毗 連 ) 鄭 純 茂 委 員 : 6. 預 審 原 則 須 設 服 務 台 ( 三 人 座 位 ), 請 補 繪 7. 景 觀 陽 台 植 栽 種 類 應 圖 示 清 晰 8. 景 觀 陽 台 部 分 之 結 構 系 統, 請 補 繪 詳 圖, 另 陽 台 處 之 大 梁 請 檢 討 扭 力, 並 留 意 加 大 梁 寬 黃 武 龍 委 員 : 9. 一 樓 樓 高 達 6.6 公 尺, 建 議 壹 樓 夾 層 的 過 梁 數 目 增 加, 或 一 樓 柱

加 設 翼 牆 等 以 減 少 弱 層 現 象 10. 結 構 圖 示 請 依 繪 圖 一 般 常 規 修 正, 如 連 續 壁 塗 黑 梁 線 實 線 虛 線 的 區 分 等 11. 封 面 請 補 充 本 案 建 造 執 照 第 一 次 掛 件 時 間, 以 利 判 別 法 令 適 用 日 12. P6-5 圖 面 有 缺 漏 請 補 正 13. 依 建 築 法 第 34 條 之 1 規 定, 起 造 人 自 審 定 合 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第 三 案 : 寶 立 建 築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林 子 森 林 伯 諭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於 左 營 區 福 山 段 171 172-1 176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 第 三 種 商 業 區 ),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劃 設 計 地 上 15 層 地 下 2 層 之 集 合 住 宅,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預 審 說 明 : 本 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規 定 辦 理 ( 一 ) 會 議 決 議 過 2. 開 放 空 間 應 對 外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社 區 安 全 管 理 與 開 放 空 間 之 界 線 應 明 確 交 代, 以 兼 顧 社 區 私 密 性 與 開 放 空 間 公 益 性, 並 請 載 明 於 公 寓 大 廈 規 約 ( 通 案 決 議 ) 3. 依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14 條, 本 案 於 地 下 室 留 設 光 纖 網 路 設 備 機 房 與 所 需 管 道 間, 雨 水 貯 集 容 量 達 法 定 值 1.5 倍 以 上, 於 屋 頂 設 置 太 陽 能 光 電 板 3. 同 意 設 置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沿 街 步 道 式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為 24.89 平 方 公 尺, 廣 場 式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為 0 平 方 公 尺,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位 置 變 更, 面 積 為 95.6 平 方 公 尺,(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樓 地 板 面 積 +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 基 準 容 積 為 29.5% 4. 有 關 初 審 及 預 審 小 組 所 提 意 見, 涉 及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部 分 請 修 正, 屬 5. 本 案 若 有 涉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特 別 規 定 或 專 屬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鄭 純 茂 委 員 : 1. 請 修 正 道 路 轉 角 行 動 不 便 斜 坡 出 入 口 2. 立 面 與 平 面 不 符 應 補 充 圖 說 修 正 3. 地 下 室 無 障 礙 樓 梯 請 修 正 4. 屋 突 層 光 電 設 施 若 為 增 設, 可 列 入 高 雄 厝 之 節 能 等 說 明, 並 檢 討 發 電 量 5. P2-7 立 面 圖 無 法 辨 認 綠 化 開 窗 陽 台 等 材 質 及 位 置, 請 調 整 6. 申 請 書 缺 頁 碼, 請 補 正 7. P4-3 與 P4-4 第 45 號 汽 車 位 重 複 編 號, 其 前 方 5*5.5 公 尺 淨 空 間 倘 於 坡 道 上, 該 處 坡 道 請 以 1/8 以 下 斜 率 設 置 8. P4-5 地 下 室 安 全 梯 應 改 為 無 障 礙 安 全 梯 張 宇 彤 委 員 : 9. 請 敘 明 P3-4-4 景 觀 陽 台 植 栽 種 類 選 擇 之 原 因, 應 考 量 其 耐 蔭 外 竄 竄 根 生 長 穩 定 性 等 性 質 10. P3-4-6 景 觀 陽 台 因 選 用 深 色 玻 璃, 於 外 側 不 易 感 受 到 其 綠 化 效 果, 請 再 考 量 11. P3-4-3 廁 所 未 達 4 平 方 公 尺 未 順 平 門 寬 未 達 90 公 分, 涉 及 以 上 其 中 1 項 即 不 符 通 用 化 浴 廁 之 定 義, 請 勿 標 示 通 用 化 浴 廁 12. B3F~1F,Y5 柱 線 有 剪 力 牆, 建 議 標 示 厚 度 13. B2F 車 道 處,B6 梁 之 下 端 應 補 撐 牆 14. B3F, 電 梯 左 側 建 議 補 地 梁 小 梁, 以 收 B3F 版 15. 2F 以 上 景 觀 陽 台 處, 因 有 降 版, 建 議 繪 剖 面 圖 表 示 16. 地 下 室 Y3 柱 線 以 左, 與 以 右 樓 版 有 高 低 差, 請 留 意 地 下 室 C2 C7 是 否 有 短 柱 問 題 黃 武 龍 委 員 : 17. 一 樓 車 道 截 水 溝 請 加 收 邊 小 梁 18. 一 樓 G7( 車 道 下 ) 大 梁 是 否 會 影 響 B1 層 的 淨 高 19. 基 礎 150 公 分 厚 單 層 筏 基 版, 請 考 量 巨 積 混 凝 土 效 應 及 防 水 20. 封 面 請 補 充 本 案 建 造 執 照 第 一 次 掛 件 時 間, 以 利 判 別 法 令 適 用 日

21. 申 請 書 之 申 請 預 審 事 項 欄 位 或 附 註 欄 位 註 明 採 用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並 填 寫 景 觀 陽 臺 及 通 用 化 浴 廁 之 總 面 積 及 獎 勵 面 積 22. P3-4-4 景 觀 陽 台 結 構 柱 未 臨 接 牆 壁, 且 未 標 示 深 度, 請 修 正 23. P3-4-6 請 於 平 面 標 示 立 面 橘 色 立 版 位 置 24. 垃 圾 暫 存 空 間 位 置 影 響 後 方 建 築 開 放 空 間 出 入 口, 請 再 調 整 25. 依 建 築 法 第 34 條 之 1 規 定, 起 造 人 自 審 定 合 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第 四 案 : 尚 紘 建 設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林 子 森 林 伯 諭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於 鳳 山 區 頂 新 段 66 地 號 等 1 筆 土 地 ( 商 業 區 ),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劃 設 計 地 上 15 層 地 下 3 層 之 店 鋪 集 合 住 宅,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預 審 說 明 : 本 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一 ) 會 議 決 議 : 過 2. 開 放 空 間 應 對 外 開 放 供 公 眾 使 用, 社 區 安 全 管 理 與 開 放 空 間 之 界 線 應 明 確 交 代, 以 兼 顧 社 區 私 密 性 與 開 放 空 間 公 益 性, 並 請 載 明 於 公 寓 大 廈 規 約 ( 通 案 決 議 ) 3. 依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14 條, 本 案 於 地 下 室 留 設 光 纖 網 路 設 備 機 房 與 所 需 管 道 間 4. 同 意 設 置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沿 街 步 道 式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為 34.5 平 方 公 尺, 廣 場 式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為 0 平 方 公 尺,(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樓 地 板 面 積 +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 基 準 容 積 為 21.25% 5. 同 意 本 案 空 調 主 機 設 置 於 雨 遮 之 格 柵 高 度 遮 住 部 分 固 定 窗, 惟 不 得 超 過 80 公 分 6. 同 意 50 輛 自 行 增 設 機 車 位 設 置 於 地 下 2 樓 7. 有 關 初 審 及 預 審 小 組 所 提 意 見, 涉 及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部 分 請 修 正, 屬 8. 本 案 若 有 涉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特 別 規 定 或 專 屬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蘇 主 任 委 員 志 勳 :

1. P5-8 屋 頂 造 型 投 影 面 積 逾 建 築 物 部 分 應 計 入 建 築 面 積 2. P3-2 請 檢 討 本 案 開 放 空 間 及 人 行 步 道 與 鄰 地 之 順 平 銜 接 3. P4-3 自 行 車 淋 浴 設 施 設 置 於 地 下 室, 應 計 入 容 積 4. P5-7 地 下 室 安 全 梯 應 改 為 無 障 礙 安 全 梯 鄭 純 茂 委 員 : 5. 行 動 不 便 者 樓 梯 在 地 下 層, 請 檢 討 修 正 6. 有 關 頂 蓋 型 空 地 型 開 放 空 間 之 數 據 有 誤, 請 修 正 ; 並 應 修 正 1F 之 建 築 面 積 圖 例 7. 請 修 正 A2 戶 (P04-07) 通 用 化 浴 廁 名 稱 8. P3-4 立 面 圖 無 法 辨 認 綠 化 開 窗 陽 台 等 材 質 及 位 置, 請 調 整 9. P5-23 冷 氣 主 機 設 置 於 陽 台 外 水 平 版, 陽 台 深 度 應 以 最 外 緣 計 張 宇 彤 主 任 委 員 : 10. P4-5 至 P4-10 廁 所 未 達 4 平 方 公 尺 未 順 平 門 寬 未 達 90 公 分, 涉 及 以 上 其 中 1 項 即 不 符 通 用 化 浴 廁 之 定 義, 請 勿 標 示 通 用 化 浴 廁 11. 審 查 時, 建 築 物 已 構 築 至 10 樓, 且 無 景 觀 陽 台 設 置, 對 15 樓 以 下 之 結 構 系 統 無 意 見 12. 屋 頂 2 樓, 有 一 處 造 型 (X5-X6 間 ) 之 結 構 系 統 建 議 再 檢 討 黃 武 龍 委 員 : 13. 本 案 結 構 體 已 進 行 到 10 樓, 若 尚 來 得 及, 建 議 將 G9 延 伸 過 B7 搭 b5, 系 統 會 較 好 14. 封 面 請 補 充 本 案 建 造 執 照 第 一 次 掛 件 時 間, 以 利 判 別 法 令 適 用 日 15. 申 請 書 之 申 請 預 審 事 項 欄 位 或 附 註 欄 位 註 明 採 用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並 填 寫 景 觀 陽 臺 及 通 用 化 浴 廁 之 總 面 積 及 獎 勵 面 積 16. 依 建 築 法 第 34 條 之 1 規 定, 起 造 人 自 審 定 合 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第 五 案 : 吉 松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弘 憲 聯 合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於 三 民 區 新 都 段 134 地 號 等 1 筆 土 地 ( 第 四 種 住 宅 區 ),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劃 設 計 地 上 14 層 地 下 3 層 之 集 合 住 宅,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說 明 : 本 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 一 ) 會 議 決 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過 2. 依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14 條, 本 案 於 地 下 室 留 設 光 纖 網 路 設 備 機 房 與 所 需 管 道 間, 雨 水 貯 集 容 量 達 法 定 值 1.5 倍 以 上, 於 屋 頂 設 置 太 陽 能 光 電 板 3. 有 關 初 審 及 預 審 小 組 所 提 意 見, 涉 及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部 分 請 修 正, 屬 4. 本 案 若 有 涉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特 別 規 定 或 專 屬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1. P1-1 頁 面 名 稱 請 修 正 為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申 請 書 張 宇 彤 委 員 : 2. P3-4-3 通 用 化 浴 廁 設 置 平 面 圖 解 析 度 不 佳, 請 建 請 以 表 格 方 式 詳 列 各 通 用 化 浴 廁 之 面 積 開 門 寬 度 洩 水 坡 度 等 數 值 及 檢 討 鄭 純 茂 委 員 : 3. 雨 水 回 收 之 貯 集 請 再 檢 討 位 置 及 容 量, 建 議 可 集 中 設 置 共 用, 並 請 檢 討 其 1.5 倍 容 量 4. 請 一 併 修 正 變 更 後 之 數 據, 如 P3-5 雨 水 貯 集 容 量 等 5. 本 案 與 都 市 設 計 審 議 流 程 並 行, 請 同 時 依 審 查 意 見 修 正 報 告 書 內 容 6. 地 下 三 層, 圖 面 左 側 有 機 械 停 車, 請 檢 討 無 B3FL 版 時 之 連 續 壁 配 筋 7. 地 下 室, 圖 面 右 下 角 40 公 分 地 下 室 外 牆 無 端 構 材, 請 於 外 牆 端 點 部 增 加 柱 桿 件, 以 利 外 牆 鋼 筋 之 錨 錠 8. 夾 層, 建 議 加 大 bb 梁 斷 面, 以 利 X 向 地 震 力 傳 遞

9. 夾 層 以 上 至 屋 突 一 層 1 3 柱 線,G F 柱 線 之 間 之 跨 度 僅 約 3.65 公 尺, 相 對 為 短 梁, 請 再 檢 討 梁 斷 面 10. 封 面 請 補 充 本 案 建 造 執 照 第 一 次 掛 件 時 間, 以 利 判 別 法 令 適 用 日 11. 申 請 書 之 申 請 預 審 事 項 欄 位 或 附 註 欄 位 註 明 採 用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並 填 寫 景 觀 陽 臺 及 通 用 化 浴 廁 之 總 面 積 及 獎 勵 面 積 12. 面 積 計 算 表 請 列 入 高 雄 厝 各 項 設 備 設 施 面 積 及 檢 討 13. 報 告 書 封 面 請 註 明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預 審 報 告 書 14. 依 建 築 法 第 34 條 之 1 規 定, 起 造 人 自 審 定 合 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第 六 案 : 冠 億 建 設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委 託 許 堅 倚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於 楠 梓 區 藍 田 西 段 58 59 地 號 等 2 筆 土 地 ( 第 四 種 住 宅 區 ),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劃 設 計 地 上 15 層 地 下 2 層 之 集 合 住 宅, 申 請 建 造 執 照 ( 第 一 次 變 更 設 計 ) 預 審 說 明 : 本 案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15 章 實 施 都 市 計 畫 地 ( 一 ) 會 議 決 議 區 建 築 基 地 綜 合 設 計 及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過 2. 依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第 14 條, 本 案 於 1 樓 設 置 1 組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電 擊 去 顫 器 (AED), 地 下 室 留 設 光 纖 網 路 設 備 機 房 與 所 需 管 道 間, 雨 水 貯 集 容 量 達 法 定 值 1.5 倍 以 上 3. 同 意 設 置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沿 街 步 道 式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為 8.83 平 方 公 尺 ( 獎 勵 係 數 =0), 廣 場 式 頂 蓋 型 開 放 空 間 面 積 為 0 平 方 公 尺,( 開 放 空 間 獎 勵 樓 地 板 面 積 +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 基 準 容 積 為 22% 4. 有 關 初 審 及 預 審 小 組 所 提 意 見, 涉 及 法 令 規 定 事 項 部 分 請 修 正, 屬 5. 本 案 若 有 涉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特 別 規 定 或 專 屬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1. 補 充 變 更 設 計 免 重 提 預 審 之 檢 討, 並 編 於 目 錄 中

2. P3-1-2 補 充 3 人 管 理 服 務 空 間, 應 置 於 建 築 物 出 入 口 或 門 廳 至 建 築 線 之 間 3. P3-1-2 建 築 物 主 要 出 入 口 處 應 設 置 門 廳, 並 與 公 共 服 務 空 間 以 虛 線 區 隔, 分 別 計 算 面 積 4. P5-15 北 向 日 照 及 建 築 物 高 度 及 陰 影 檢 討 需 包 含 景 觀 陽 台 部 分, 請 修 正 張 宇 彤 委 員 : 5. P1-7-4 景 觀 陽 台 綠 化 建 議 中 設 置 以 增 加 休 憩 使 用 空 間 6. 請 敘 明 P1-7-4 景 觀 陽 台 植 栽 種 類 選 擇 之 原 因, 應 考 量 其 耐 蔭 外 竄 竄 根 生 長 穩 定 性 等 性 質 7. P1-7-4 通 用 化 浴 廁 雖 符 合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之 最 小 面 積 等 規 定, 惟 其 內 部 空 間 尺 寸 之 使 用 性 不 佳, 建 請 再 調 整 鄭 純 茂 委 員 : 8. 請 檢 討 變 更 後 樓 地 板 面 積 為 何 大 於 高 雄 厝 獎 勵 值 9. 請 專 頁 檢 討 高 雄 厝 防 災 節 能 等 措 施 10. 開 放 空 間 因 增 設 頂 蓋 型, 其 檢 討 式 請 再 檢 核 比 較 11. 二 樓 以 上 景 觀 陽 台 處 之 懸 臂 梁 b27, 建 議 梁 上 層 鋼 筋 標 註 往 版 內 延 伸 至 少 1 倍 伸 展 長 度, 並 建 議 改 編 號 以 與 陽 台 端 梁 ( 也 是 b27) 區 別 黃 武 龍 委 員 : 12. 一 樓 車 道 邊 梁 b17 請 補 充 與 G 大 梁 交 界 處 高 差 詳 圖 13. 封 面 請 補 充 本 案 建 造 執 照 第 一 次 掛 件 時 間, 以 利 判 別 法 令 適 用 日 14. 申 請 書 之 申 請 預 審 事 項 欄 位 或 附 註 欄 位 註 明 採 用 高 雄 厝 設 計 及 鼓 勵 回 饋 辦 法, 並 填 寫 景 觀 陽 臺 及 通 用 化 浴 廁 之 總 面 積 及 獎 勵 面 積 15. 補 充 高 雄 市 建 造 執 照 預 審 作 業 原 則 條 文 檢 討 16. P1-7-4 高 雄 厝 檢 討 圖 說 請 以 彩 色 列 印, 標 示 通 用 化 浴 廁 及 景 觀 陽 台 色 塊 17. P5-5 各 層 平 面 圖 請 補 充 空 調 主 機 AC 位 置 18. 依 建 築 法 第 34 條 之 1 規 定, 起 造 人 自 審 定 合 格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