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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人 事 業 務 作 業 手 冊 目 錄 項 目 頁 次 壹 組 織 編 制 一 組 織 規 程 之 修 正 4 二 員 額 編 制 表 之 修 正 5 三 職 務 說 明 書 及 職 務 歸 系 表 之 編 製 6 四 職 務 調 整 ( 註 銷 ) 歸 系 案 之 編 製 7 五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制 ( 修 ) 訂 8 貳 聘 任 人 員 任 免 敘 薪 一 新 聘 聘 任 人 員 9 二 聘 任 人 員 聘 書 之 繕 發 10 三 聘 任 人 員 敘 薪 11 四 聘 任 人 員 升 等 及 送 審 12 參 職 員 任 免 銓 審 一 職 員 任 用 14 二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15 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與 冊 報 16 四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學 習 ( 實 務 訓 練 ) 期 滿 成 績 考 核 與 列 報 五 試 用 期 滿 送 審 18 六 銓 審 案 件 網 路 報 送 事 項 19 七 動 態 登 記 20 八 請 任 21 肆 兼 職 兼 課 一 兼 課 處 理 22 二 兼 職 處 理 23 伍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管 理 一 新 進 職 員 報 到 程 序 24 二 職 員 離 職 程 序 26 三 人 事 資 訊 業 務 之 處 理 28 四 各 項 人 事 資 料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30 五 職 名 章 請 領 或 銷 毀 32 六 職 員 通 訊 錄 編 印 33 七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調 查 表 之 填 報 34 八 進 用 原 住 民 調 查 表 之 填 報 35 陸 考 核 獎 懲 一 職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37 二 考 績 ( 考 成 ) 39 三 聘 任 人 員 年 資 加 薪 41 四 獎 懲 42 2 17

五 優 秀 公 教 人 員 選 拔 43 六 服 務 獎 章 44 七 績 效 獎 金 45 柒 訓 練 進 修 一 職 員 進 修 47 二 職 員 訓 練 49 三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51 四 教 育 部 年 度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52 捌 服 務 與 差 勤 管 理 一 請 假 53 二 查 勤 55 三 職 員 出 國 處 理 57 四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核 給 58 五 國 內 休 假 旅 遊 補 助 59 六 加 班 61 七 出 差 管 理 63 玖 活 動 文 康 活 動 65 拾 留 職 停 薪 留 職 停 薪 66 拾 壹 待 遇 一 薪 俸 68 二 年 終 獎 金 70 拾 貳 福 利 一 健 康 檢 查 71 二 急 難 貸 款 72 三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74 四 公 教 人 員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76 拾 參 保 險 一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78 二 公 保 現 金 給 付 請 領 80 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投 保 復 保 及 續 保 83 四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退 保 及 停 保 85 五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投 保 變 更 事 項 87 拾 肆 退 休 撫 恤 一 職 員 退 休 89 二 職 員 資 遣 91 三 遺 族 撫 慰 金 93 四 職 員 撫 卹 94 拾 伍 慰 問 與 照 護 退 休 人 員 及 遺 族 照 護 96 拾 陸 性 騷 擾 防 治 性 騷 擾 申 訴 作 業 97 3

壹 組 織 編 制 一 組 織 規 程 之 修 正 ( 一 ) 圖 書 館 法 ( 二 )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 三 )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涉 及 考 銓 業 務 事 務 作 業 要 點 ( 四 ) 各 機 關 組 織 調 整 規 劃 報 告 通 案 共 同 辦 理 事 項 結 論 ( 五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組 織 案 件 作 業 要 點 ( 六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組 織 案 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作 業 要 點 各 務 位 提 正 業 單 研 修 案 送 人 事 室 辦 理 提 會 作 業 館 務 會 議 審 查 報 教 育 部 審 查 行 政 院 審 議 核 定 發 布 辦 理 時 程 配 合 各 業 務 單 位 研 提 修 正 案 時 辦 理 業 務 單 位 之 增 設 組 織 變 更 及 停 辦 事 項, 各 單 位 應 先 檢 具 本 館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簽 奉 館 長 核 准 後, 提 經 本 館 館 務 會 議 通 過, 再 由 送 人 事 室 彙 整 陳 送 教 育 部 轉 陳 行 政 院 核 定 ( 一 ) 組 織 案 件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二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組 織 規 程 草 案 ( 三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組 織 規 程 現 行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4

壹 組 織 編 制 二 員 額 編 制 表 之 修 正 ( 一 ) 圖 書 館 法 ( 二 ) 本 館 組 織 規 程 ( 三 ) 各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涉 及 考 銓 業 務 作 業 要 點 ( 四 ) 各 機 關 職 稱 及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 五 ) 職 等 標 準 及 職 務 列 等 表 ( 六 )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 七 ) 各 機 關 辦 理 組 織 編 制 案 有 關 官 等 職 等 事 宜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八 ) 中 央 機 關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十 三 員 額 編 制 表 研 擬 修 正 案 報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轉 銓 敘 部 陳 考 試 院 核 備 核 定 生 效 辦 理 時 程 配 合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案 或 本 館 需 要 修 正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所 列 官 等 職 等 配 置 比 例 應 符 合 各 機 關 職 稱 及 官 等 職 等 員 額 配 置 準 則 之 規 定 ( 一 ) 各 官 等 員 額 配 置 比 例 表 ( 二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員 額 編 制 表 ( 三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員 額 編 制 現 行 / 修 正 對 照 表 5

壹 組 織 編 制 三 職 務 說 明 書 及 職 務 歸 系 表 之 編 製 ( 一 )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 二 ) 職 等 標 準 ( 三 ) 職 務 說 明 書 訂 定 辦 法 ( 四 ) 職 系 說 明 書 ( 五 ) 職 務 列 等 表 編 制 內 各 職 務 交 現 職 人 員 或 指 定 適 當 人 員 擬 填 職 務 說 明 書 單 位 主 管 審 核 人 事 單 位 核 正 擬 具 應 歸 職 系 繕 造 職 務 歸 系 表 及 職 務 說 明 書 檢 附 職 務 歸 系 表 一 式 二 份 函 送 銓 敘 部 核 備 實 施 三 使 用 表 格 ( 一 ) 職 務 說 明 書 ( 二 ) 職 務 歸 系 表 6

壹 組 織 編 制 四 職 務 調 整 ( 註 銷 ) 歸 系 之 編 製 ( 一 )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 二 ) 職 系 說 明 書 ( 三 ) 職 等 標 準 ( 四 ) 職 務 說 明 書 訂 定 辦 法 ( 五 ) 職 務 列 等 表 ( 六 ) 職 務 歸 系 表 格 式 及 說 明 ( 銓 敘 部 89.8.5 八 九 法 三 字 第 1919339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 ( 七 ) 職 系 說 明 書 及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修 正 後 各 機 關 有 關 職 務 歸 系 及 其 相 關 事 項 作 業 規 定 ( 銓 敘 部 89.8.5 八 九 法 三 字 第 1932481 號 函 ) 調 整 歸 系 之 職 務 擬 訂 職 務 說 明 書 擬 訂 職 務 歸 系 表 職 務 調 整 ( 註 銷 ) 歸 系 函 送 銓 敘 部 核 備 實 施 應 註 銷 之 職 務 擬 訂 職 務 註 銷 表 ( 一 ) 職 務 歸 系 案 件 須 俟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奉 銓 敘 機 關 核 備 後, 始 能 辦 理 報 送, 另 歸 系 案 件 於 未 報 奉 銓 敘 機 關 同 意 核 備 前 不 得 進 用 人 員 ( 二 ) 辦 理 職 務 歸 系 作 業 時, 應 確 依 職 務 歸 系 辦 法 及 各 機 關 訂 定 職 務 說 明 書 及 辦 理 職 務 歸 系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一 ) 職 務 歸 系 表 ( 二 ) 職 務 說 明 書 ( 三 ) 職 務 歸 系 註 銷 表 7

壹 組 織 編 制 五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制 ( 修 ) 訂 ( 一 ) 中 央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基 準 法 ( 二 ) 行 政 機 關 分 層 負 責 實 施 要 項 依 據 本 館 組 織 規 程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各 組 室 單 位 蒐 集 各 組 室 職 掌 之 全 部 工 作 項 目 並 初 擬 決 行 層 級 人 事 單 位 編 ( 修 ) 訂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草 案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發 布 實 施 ( 一 ) 各 單 位 實 施 分 層 負 責, 以 劃 分 三 層 為 原 則, 不 得 多 於 四 層 少 於 二 層 ( 二 )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之 訂 定 或 修 正, 由 館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 一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 草 案 ) ( 二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8

貳 聘 任 人 員 任 免 敘 薪 一 新 聘 聘 任 人 員 ( 一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二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 三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專 業 人 員 考 核 暨 升 等 辦 法 人 員 出 缺 由 人 事 室 簽 請 首 長 決 定 徵 聘 聘 任 人 員 於 人 事 行 政 局 刊 登 徵 聘 資 訊 資 格 審 查 後 進 行 筆 試 或 口 試 送 考 成 暨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陳 前 三 名 送 首 長 核 定 核 定 人 選 依 其 聘 任 資 格 進 行 資 格 初 審 報 送 教 育 部 進 行 資 格 複 審 審 查 完 成 奉 館 長 核 定 後 發 聘 辦 理 時 程 依 各 單 位 聘 任 職 務 出 缺 時 辦 理 ( 一 ) 初 聘 人 員 應 檢 具 學 經 歷 證 件 及 著 作, 提 甄 審 會 依 據 其 員 額 編 制 及 研 究 之 需 要, 就 其 專 長 品 德 及 擬 任 職 務 進 行 審 查 ( 二 ) 除 擬 聘 助 理 編 輯 已 具 應 聘 等 級 資 格 外, 應 將 應 聘 人 員 專 門 著 作 ( 學 位 送 審 者 得 以 學 位 論 文 為 代 表 著 作 ) 送 請 館 外 專 家 學 者 辦 理 實 質 審 查 ( 即 外 審 ), 將 審 查 結 果 提 供 甄 審 會 審 議 ( 一 ) 聘 任 人 員 資 格 審 查 履 歷 表 ( 二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聘 任 人 員 ( 新 聘 升 等 ) 專 門 著 作 館 外 審 查 意 見 表 9

貳 聘 任 人 員 任 免 敘 薪 二 聘 任 人 員 聘 書 之 繕 發 ( 一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二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 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 四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專 業 人 員 考 核 暨 升 等 辦 法 ( 一 ) 新 聘 或 著 作 升 等 人 員 聘 書 之 繕 發 : 教 育 部 審 查 通 過 聘 任 或 升 等 案 簽 首 核 請 長 定 人 事 室 繕 印 聘 書 秘 書 室 用 印 送 新 聘 或 升 等 人 員 簽 收 ( 二 ) 續 聘 專 任 教 師 聘 書 之 繕 發 : 由 人 事 主 動 篩 選 簽 請 單 位 主 管 審 核 簽 首 核 請 長 定 人 事 室 繕 印 教 師 聘 書 秘 書 室 用 印 送 續 聘 人 員 簽 收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三 十 七 條 規 定 : 聘 任 人 員 比 照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之 聘 期, 初 聘 為 一 年, 續 聘 第 一 次 為 一 年, 以 後 續 聘, 每 次 均 為 二 年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聘 任 人 員 聘 書 10

貳 聘 任 人 員 任 免 敘 薪 三 聘 任 人 員 敘 薪 ( 一 )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 二 ) 公 立 大 專 校 院 教 育 人 員 學 術 研 究 費 表 ( 三 ) 現 行 公 務 人 員 給 與 簡 明 表 ( 四 )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新 聘 聘 任 人 員 完 成 報 到 程 序 人 事 室 主 動 依 新 進 人 員 所 提 供 之 學 經 歷 證 件 簽 核 敘 薪 請 示 單 辦 理 敘 薪 敘 薪 請 示 單 經 陳 核 後 核 發 當 事 人 敘 薪 通 知 書 依 敘 薪 結 果 發 異 動 通 知 書 給 各 相 關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辦 理 時 程 新 聘 人 員 完 成 報 到 後 辦 理 新 聘 人 員 應 於 報 到 時 於 履 歷 表 內 詳 載, 並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俾 據 以 辦 理 提 敘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聘 任 人 員 敘 薪 通 知 書 11

貳 聘 任 人 員 任 免 敘 薪 四 聘 任 人 員 升 等 及 送 審 ( 一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施 行 細 則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 三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專 業 人 員 考 核 暨 升 等 辦 法 ( 四 )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聘 任 人 員 提 出 申 請 送 會 人 事 室 提 考 成 暨 甄 審 會 初 審 送 請 館 外 專 家 學 者 實 質 審 查 報 教 育 部 複 審 辦 理 時 程 ( 一 ) 著 作 升 等 : 於 著 作 完 成 後 提 出 申 請 ( 二 ) 學 位 升 等 : 應 於 取 得 學 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後 提 出 申 請 ( 一 ) 著 作 升 等 1. 申 請 升 等 之 聘 任 人 員 應 填 具 升 等 審 查 表 著 作 目 錄, 並 自 述 歷 年 之 研 究 服 務 等 狀 況 檢 附 有 關 學 經 歷 資 料 服 務 資 料 及 專 門 著 作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2. 考 成 暨 甄 審 委 員 會 依 規 定 辦 理 研 究 服 務 評 審, 初 審 通 過 後 應 將 會 議 紀 錄 及 有 關 資 料 送 會 人 事 室 辦 理 資 格 審 查 後, 薦 請 首 長 推 薦 校 外 審 查 名 單 辦 理 著 作 審 查 3. 初 審 ( 含 著 作 外 審 ) 通 過 簽 請 首 長 核 定 後 報 教 育 部 進 行 複 審 ( 二 ) 學 位 升 等 ( 改 聘 ): 1. 民 國 86 年 3 月 21 日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修 正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取 得 講 師 助 教 證 書 之 現 職 人 員, 如 繼 續 服 務 公 職 而 未 中 斷 ( 包 括 經 核 准 帶 職 帶 薪 或 留 職 停 薪 ), 於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時, 得 依 規 定 辦 理 學 位 升 等 申 請 改 12

其 他 著 作 應 辦 理 實 質 審 查 ( 包 括 外 審 ), 如 未 通 過 審 查 者, 得 申 請 改 以 助 理 教 授 送 審 2. 學 位 升 等 ( 改 聘 ) 案, 應 填 具 升 等 審 查 表, 並 檢 附 有 關 學 經 歷 證 件 論 文 及 其 他 著 作 服 務 資 料, 於 取 得 學 位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後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3. 如 以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送 審 聘 任 資 格 者, 應 依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4. 初 審 通 過 簽 請 首 長 核 定 後 報 教 育 部 進 行 複 審 ( 一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專 業 人 員 升 等 評 分 表 ( 二 ) 校 外 審 查 人 推 荐 表 ( 三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著 作 審 查 意 見 表 13

參 職 員 任 免 銓 審 一 職 員 之 任 用 ( 一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 三 )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 四 ) 職 組 暨 職 系 名 稱 一 覽 表 ( 五 ) 職 務 列 等 表 ( 六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考 績 暨 甄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職 務 內 陞 查 列 符 合 該 職 缺 並 公 告 任 用 資 格 人 員 名 冊 調 查 意 願 填 列 考 核 評 分 表 召 開 甄 審 會 陞 遷 考 核 清 冊 陳 首 長 圈 選 發 布 派 令 檢 證 送 銓 敘 部 審 定 出 缺 外 補 公 開 甄 選 填 列 考 核 評 分 表 召 開 甄 審 會 陞 遷 考 核 清 冊 陳 首 長 圈 選 商 調 發 布 派 令 辦 理 任 用 審 查 或 動 態 登 記 審 查 或 一 般 行 政 職 務 出 缺 應 先 行 館 內 徵 才, 如 職 務 工 作 特 殊 或 校 內 無 適 當 人 選 始 對 外 上 網 公 告, 並 以 平 調 為 原 則 ( 一 ) 派 免 令 ( 二 ) 陞 任 評 分 表 ( 三 )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登 記 書 14

參 職 員 任 免 銓 審 二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 一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三 ) 簡 化 公 務 人 員 送 審 檢 證 注 意 事 項 ( 四 ) 各 機 關 辦 理 任 用 俸 給 考 績 案 件 送 審 更 正 或 變 更 作 業 手 冊 發 布 派 令 到 職 三 個 月 內 填 具 送 審 書 送 審 書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誓 言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畢 業 證 書 派 令 履 歷 表 擬 任 人 員 具 結 書 銓 敘 部 審 定 合 格 實 授 先 予 試 用 准 予 權 理 登 記 資 料 轉 知 如 有 不 符 申 請 重 行 審 定 不 合 格 撤 銷 或 降 免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或 動 態 登 記 所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應 依 銓 敘 部 94.10.19 編 印 之 各 機 關 辦 理 任 用 俸 給 考 績 案 件 送 審 更 正 或 變 更 作 業 手 冊 中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審 查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確 認 表 及 銓 敘 部 94 年 12 月 1 日 部 銓 二 字 第 0942545618 號 函 簡 化 之 規 定, 視 案 別 報 送 相 關 證 件 ( 一 )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 二 ) 公 務 人 員 服 務 誓 言 ( 三 )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四 )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 五 ) 擬 任 人 員 具 結 書 15

參 職 員 任 免 銓 審 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與 冊 報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辦 法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填 妥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報 到 情 形 表, 函 報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並 副 知 人 事 行 政 局 填 妥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函 送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並 副 知 人 事 行 政 局 三 使 用 表 格 ( 一 )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報 到 情 形 表 ( 二 )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 16

參 職 員 任 免 銓 審 四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學 習 ( 實 務 訓 練 ) 期 滿 成 績 考 核 與 列 報 ( 一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 二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 三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期 滿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作 業 要 點 ( 四 ) 其 他 各 項 特 考 考 試 規 則, 實 ( 學 ) 習 辦 法 等 有 關 學 習 訓 練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用 人 單 位 分 發 ( 配 ) 職 務 並 指 派 人 員 指 導 學 習 或 實 務 訓 練 期 滿 人 事 單 位 檢 附 考 核 表 送 輔 導 人 員 評 分 服 務 單 位 主 管 考 評 填 報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清 冊 及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清 冊 函 送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 ( 請 領 及 格 證 書 )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為 四 個 月 ( 一 )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表 ( 二 ) 請 領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清 冊 17

參 職 員 任 免 銓 審 五 試 用 期 滿 送 審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先 予 試 用 人 員 試 用 期 滿 填 具 試 用 人 員 成 績 考 核 表 送 考 績 暨 甄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填 具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送 審 書 陳 判 銓 敘 部 核 定 合 格 實 授 轉 知 請 任 登 記 資 料 ( 一 ) 試 用 人 員 於 試 用 期 間, 單 位 主 管 人 員 應 詳 加 考 核 其 工 作 情 形 : 須 敘 明 試 用 期 間 獎 懲 事 由 有 無 法 定 應 為 試 用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情 事 ( 二 ) 考 核 項 目 為 工 作 忠 誠 品 行 學 識 才 能 經 驗 體 格, 應 將 其 具 體 事 實 分 別 摘 要 敘 明, 以 評 定 試 用 成 績 ( 三 ) 辦 理 試 用 期 滿 送 審 時 應 於 送 審 書 註 明 試 用 人 員 之 職 稱, 試 用 起 始 日 期 期 滿 日 期 及 試 用 成 績 ( 一 ) 公 務 人 員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送 審 書 ( 二 ) 試 用 人 員 成 績 考 核 表 18

參 職 員 任 免 銓 審 六 銓 審 案 件 網 路 報 送 事 項 ( 一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三 )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公 職 考 試 比 敘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四 )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銓 審 案 件 ( 含 試 用 期 滿 送 審 動 態 登 記 及 重 行 審 定 職 務 編 號 異 動 ) 人 事 單 位 繕 製 銓 審 書 表 陳 核 發 文 報 送 銓 敘 部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薪 資 扣 補 事 宜 轉 知 當 事 人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承 辦 人 輸 入 銓 審 結 果 ( 一 ) 請 依 銓 敘 部 函 頒 各 機 關 辦 理 任 用 俸 給 考 績 案 件 送 審 更 正 或 變 更 作 業 手 冊 之 各 相 關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 二 ) 人 事 主 管 人 員 應 主 動 查 核 銓 敘 審 定 案 件, 如 發 現 本 機 關 人 員 有 應 重 行 審 定 之 必 要 時, 主 動 通 知 檢 證 辦 理 重 行 審 定 公 務 人 員 於 提 出 重 行 審 定 之 申 請 時, 人 事 主 管 人 員 應 謹 慎 查 核, 如 原 審 並 無 不 符 時, 可 代 替 銓 敘 機 關 予 以 釋 疑, 非 必 要 時 儘 少 辦 理 重 行 審 定, 免 生 公 文 往 返 之 煩 : 如 有 不 服, 依 規 定 期 限 提 出 救 濟 ( 一 ) 擬 任 人 員 送 審 書 ( 二 )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登 記 書 ( 三 ) 公 務 人 員 試 用 期 滿 成 績 送 審 書 ( 四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或 俸 給 案 申 請 更 正 或 變 更 送 核 書 19

參 職 員 任 免 銓 審 七 動 態 登 記 ( 一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 三 )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 四 )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規 則 變 俸 大 功 大 過 冠 姓 更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更 正 停 職 復 職 及 卸 職 動 態 登 記 填 寫 表 件 陳 判 送 銓 敘 部 登 記 留 職 停 薪 未 涉 及 任 用 資 格 之 調 任 ( 一 ) 動 態 登 記 案 件 至 遲 應 於 3 個 月 內 報 送 銓 敘 部 ( 二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2 條 第 3 項 : 經 銓 敘 審 定 合 格 之 現 任 各 官 等 人 員, 調 任 同 官 等 職 務, 應 依 送 審 程 序, 送 銓 敘 部 辦 理 動 態 登 記 如 係 調 任 不 同 職 等 者, 並 應 檢 附 有 關 證 件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登 記 書 20

參 職 員 任 免 銓 審 八 請 任 ( 一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總 統 府 處 理 文 武 官 員 任 免 作 業 要 點 委 任 人 員 教 育 部 核 定 初 任 各 官 等 經 銓 敘 機 關 審 定 合 格 人 員 填 具 請 任 人 員 名 冊 荐 任 以 上 人 員 函 報 教 育 部 層 轉 於 接 獲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函 後 一 個 月 內, 如 未 接 獲 總 統 府 任 命 ( 官 ) 令, 則 由 各 機 關 造 列 請 任 名 冊, 以 電 子 公 文 彙 送 主 管 機 關 轉 總 統 府 辦 理 任 命 ( 官 ), 並 副 知 銓 敘 部 ( 一 ) 簡 任 簡 派 人 員 請 任 名 冊 ( 二 ) 荐 任 荐 派 人 員 請 任 名 冊 ( 三 ) 委 任 委 派 人 員 請 任 名 冊 21

肆 兼 職 兼 課 一 兼 課 處 理 ( 一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二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三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兼 職 兼 課 處 理 要 點 兼 課 學 校 來 函 人 事 單 位 簽 辦 送 會 所 屬 單 位 及 兼 課 者 本 人 陳 請 首 長 核 可 函 覆 兼 課 學 校 ( 一 ) 館 員 經 本 館 同 意 者, 得 於 他 校 兼 課, 但 每 週 不 得 超 過 四 小 時, 並 須 會 知 人 事 室 登 記 公 餘 時 間 亦 應 簽 請 核 准 始 得 兼 課 ( 二 ) 兼 課 案 件 應 事 先 報 准, 未 經 核 准 不 得 在 館 外 兼 課 ( 三 ) 年 度 續 兼 課 者 請 填 寫 兼 課 評 估 表 送 核 : ( 一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兼 職 兼 課 申 請 表 ( 二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兼 職 兼 課 評 估 表 22

肆 兼 職 兼 課 二 兼 職 處 理 ( 一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 二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三 ) 行 政 院 限 制 所 屬 公 務 人 員 借 調 及 兼 職 要 點 ( 四 )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 五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兼 職 兼 課 處 理 要 點 兼 職 機 關 來 函 人 事 單 位 簽 辦 送 會 所 屬 單 位 及 兼 職 者 本 人 陳 請 首 長 核 可 函 覆 兼 職 機 關 ( 一 ) 館 員 應 依 照 規 定 一 人 一 職, 除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業 務 上 有 特 別 需 要 經 本 館 同 意 者 外,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機 關 之 職 務 ( 二 ) 館 員 兼 任 之 職 務, 以 與 本 館 業 務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 三 ) 兼 職 案 件 應 事 先 報 准, 未 經 核 准 不 得 在 館 外 兼 職 ( 四 ) 館 員 兼 職 機 關 ( 構 ) 之 範 圍 如 下 : 1. 政 府 機 關 ( 構 ) 公 立 學 校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2. 行 政 法 人 3.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 (1) 公 營 私 營 或 公 私 合 營 之 事 業 (2)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3) 依 其 他 法 規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成 立 之 事 業 或 團 體 4. 與 本 館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關 係 或 政 府 學 校 持 有 其 股 份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 五 ) 館 員 至 上 開 兼 職 機 關 ( 構 ) 兼 任 之 職 務, 以 與 業 務 領 域 相 關 者 為 限, 且 不 得 兼 任 下 列 職 務 : 1. 非 代 表 官 股 之 營 利 事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董 事 長 董 事 監 察 人 負 責 人 經 理 人 等 職 務 但 擔 任 已 上 市 ( 櫃 ) 公 司 或 經 股 東 會 決 議 規 劃 申 請 上 市 ( 櫃 ) 之 未 上 市 ( 櫃 )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之 外 部 獨 立 董 事 監 察 人, 不 在 此 限 2. 律 師 會 計 師 建 築 師 技 師 等 專 業 法 律 規 範 之 職 務 3. 私 立 學 校 之 董 事 長 及 編 制 內 行 政 職 務 : ( 一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兼 職 兼 課 申 請 表 ( 二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兼 職 兼 課 評 估 表 23

伍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一 新 進 職 員 報 到 程 序 ( 一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 二 ) 行 政 人 員 教 育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互 相 採 計 辦 法 ( 三 ) 後 備 軍 人 轉 任 教 職 員 之 軍 職 年 資 比 敘 暨 曾 任 行 政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轉 任 各 級 學 校 教 師, 其 原 服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規 定 ( 四 ) 行 政 教 育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相 互 轉 任 採 計 年 資 提 敘 官 職 等 級 辦 法 ( 五 )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六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 七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 八 ) 宣 誓 條 例 ( 九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新 進 同 仁 填 寫 並 交 付 相 關 表 件 人 事 單 位 審 核 蓋 章 各 項 表 件 分 別 陳 送 本 館 相 關 單 位 人 事 室 製 作 人 事 資 料 袋 建 置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增 補 通 訊 錄 人 事 室 核 發 人 事 異 動 通 知 單 通 知 本 館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時 程 新 進 同 仁 於 報 到 時 填 寫 並 交 付 相 關 表 件 後, 人 事 室 當 日 立 即 將 各 項 表 件 陳 送 本 館 相 關 單 位 ( 一 ) 新 進 同 仁 應 檢 附 表 件 : 1.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正 本 壹 份 2. 身 分 證 暨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各 壹 份 請 影 印 送 交, 並 檢 附 正 本 核 對 後 發 還 3. 國 內 ( 外 )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壹 份 請 影 印 送 交, 並 檢 附 正 本 核 對 後 發 還 4.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壹 份 請 影 印 送 交, 並 檢 附 正 本 核 對 後 發 還 24

5. 原 服 務 單 位 離 職 證 明 書 影 本 壹 份 檢 附 正 本 核 對 後 發 還 6. 退 伍 令 影 本 壹 份 有 服 役 者, 請 影 印 送 交, 並 檢 附 正 本 核 對 後 發 還 7. 二 寸 半 身 正 面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壹 張 8.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投 保 ( 轉 出 ) 申 報 表 壹 份 9. 原 服 務 單 位 勤 惰 紀 錄 卡 壹 份 限 現 職 職 員 10.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壹 份 11. 最 近 一 次 銓 敘 審 定 函 影 本 及 最 近 一 年 考 績 通 知 書 影 本 各 壹 份 限 職 員, 請 影 印 送 交, 並 檢 附 正 本 核 對 後 發 還 12.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結 算 金 資 料 卡 及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結 算 金 異 動 報 表 各 壹 份 限 在 其 他 參 加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福 利 互 助 並 已 辦 理 結 算 尚 未 全 數 領 取 結 算 金 之 人 員, 由 原 服 務 單 位 製 作 轉 送 本 館 ( 二 ) 新 進 同 仁 應 填 送 表 件 : 1. 職 員 報 到 程 序 表 壹 份 先 請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2.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正 本 壹 份 3. 人 事 資 料 電 腦 磁 片 壹 張 限 現 職 人 員, 由 原 服 務 單 位 製 作 轉 送 本 館 4.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第 一 類 保 險 對 象 投 保 ( 轉 入 ) 申 請 表 壹 份 5. 退 撫 基 金 加 入 人 員 轉 入 申 請 表 壹 份 6.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人 員 購 買 年 資 權 益 通 知 書 壹 份 7. 年 薪 資 所 得 受 領 人 撫 養 親 屬 申 報 表 壹 份 8. 公 務 員 國 民 旅 遊 卡 專 用 申 請 書 壹 份 限 職 員 9. 員 工 交 通 補 助 費 申 請 單 壹 份 10. 教 育 部 暨 所 機 關 學 校 防 範 公 務 員 違 法 出 租 ( 借 ) 專 業 證 照 或 兼 職 情 形 調 查 表 11. 公 務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限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應 申 報 財 產 者 ( 三 ) 初 任 公 職 同 仁 填 寫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應 力 求 詳 細 正 確, 俾 使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人 事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更 臻 完 備 ( 四 )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應 申 報 財 產 人 員, 應 於 到 職 後 三 個 月 內 向 本 館 辦 理 財 產 申 報 ( 一 )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 二 ) 職 員 報 到 程 序 表 ( 三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第 一 類 保 險 對 象 投 保 ( 轉 入 ) 申 請 表 ( 四 ) 退 撫 基 金 加 入 人 員 轉 入 申 請 表 ( 五 )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人 員 購 買 年 資 權 益 通 知 書 ( 六 ) 年 薪 資 所 得 受 領 人 撫 養 親 屬 申 報 表 ( 七 ) 公 務 員 國 民 旅 遊 卡 專 用 申 請 書 限 職 員 ( 八 ) 員 工 交 通 補 助 費 申 請 單 ( 九 ) 教 育 部 暨 所 機 關 學 校 防 範 公 務 員 違 法 出 租 ( 借 ) 專 業 證 照 或 兼 職 情 形 調 查 表 ( 十 ) 人 事 異 動 通 知 單 ( 十 一 ) 公 務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表 限 依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應 申 報 財 產 者 25

伍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二 職 員 離 職 程 序 ( 一 ) 公 務 人 員 交 代 條 例 ( 二 )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 三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 四 )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規 則 ( 五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統 一 管 理 要 點 離 職 人 員 填 寫 離 職 手 續 表 辦 理 移 交 會 各 相 關 單 位 及 人 員 繳 還 所 借 公 款 公 物 首 長 核 定 離 職 證 明 書 轉 請 離 職 人 員 簽 收 人 事 室 核 發 人 事 異 動 通 知 單 通 知 本 館 相 關 單 位 人 事 室 將 調 職 人 員 相 關 人 事 資 料 表 卡 及 磁 片 移 送 新 服 務 單 位 辦 理 時 程 離 職 人 員 ( 含 辭 職 調 職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 應 於 離 職 日 前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 一 ) 離 職 人 員 應 填 寫 離 職 手 續 表, 依 序 辦 理 相 關 離 職 程 序, 於 離 職 日 前 將 離 職 手 續 表 送 交 人 事 室, 並 於 離 職 日 至 人 事 室 領 取 離 職 證 明 書 ( 二 ) 俟 離 職 手 續 辦 理 完 竣 後, 始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且 不 再 補 發 ; 離 職 人 員 如 有 遺 失, 可 改 申 請 服 務 證 明 書 ( 三 ) 人 事 室 應 將 調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服 務 人 員 相 關 人 事 資 料 表 卡 及 磁 片 移 送 新 服 務 單 位, 並 核 發 人 事 異 動 通 知 單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26

( 一 ) 離 職 手 續 表 ( 二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對 象 退 保 ( 轉 出 ) 申 請 表 ( 三 ) 防 範 退 離 職 文 武 職 公 務 員 赴 大 陸 地 區 任 職 管 制 措 施 ( 四 ) 離 職 證 明 書 ( 五 ) 個 人 資 料 移 轉 單 ( 六 ) 人 事 異 動 通 知 單 ( 七 )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人 員 發 還 原 繳 付 基 金 費 用 申 請 書 27

伍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三 人 事 資 訊 業 務 之 處 理 ( 一 )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規 則 ( 二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事 資 料 統 一 管 理 要 點 ( 三 ) 電 腦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四 )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人 事 資 訊 化 統 一 發 展 要 點 ( 五 ) 全 國 公 務 人 員 人 事 資 訊 統 一 代 碼 本 ( 銓 敘 部 編 印 ) ( 六 )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教 育 訓 練 教 材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編 印 ) 依 初 任 公 ( 教 ) 職 同 仁 填 寫 之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原 服 務 單 位 移 送 新 調 進 同 仁 人 事 資 料 磁 片 進 入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建 置 人 事 資 料 進 入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傳 入 並 建 置 新 人 事 資 料 隨 時 將 異 動 資 料 登 錄 至 各 子 系 統 每 月 至 少 傳 輸 人 事 異 動 資 料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一 次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資 料 庫 備 份 製 作 調 職 人 員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磁 片 連 同 相 關 人 事 資 料 表 卡 移 送 至 新 任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 一 ) 由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調 任 本 館 服 務 時, 應 進 入 公 教 人 員 人 事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傳 入 其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磁 片 內 容, 並 繼 續 維 護 其 人 事 資 料 檔 ; 本 館 同 仁 調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服 務 時, 人 事 室 須 將 個 人 人 事 資 料 傳 出 至 磁 片, 連 同 相 關 人 事 資 料 表 卡 移 送 至 新 任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28

更 新 資 料 庫 ( 一 ) 各 機 關 現 有 員 額 調 查 表 ( 二 ) 技 工 工 友 駕 駛 調 查 表 ( 三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調 查 表 ( 四 ) 原 住 民 情 形 調 查 表 29

伍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四 各 項 人 事 資 料 證 明 書 之 核 發 ( 一 )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 二 )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簡 化 公 務 人 員 送 審 檢 證 注 意 事 項 ( 四 )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輔 助 要 點 ( 五 )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急 難 貸 款 實 施 要 點 ( 六 ) 公 務 人 員 曾 任 公 務 年 資 採 計 提 敘 俸 級 認 定 辦 法 1. 在 職 證 明 書 2. 離 職 證 明 書 3. 服 務 證 明 書 4. 英 文 證 明 書 5. 其 他 各 類 證 明 書 1. 在 職 證 明 書 服 務 證 明 書 及 英 文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得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方 式 提 出 申 請 2. 離 職 證 明 書 : 離 職 人 員 須 先 完 成 離 職 手 續 3. 其 他 各 類 證 明 書 : 申 請 人 應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人 事 室 擬 填 各 類 證 明 書 首 長 核 定 或 授 權 人 事 室 主 任 核 定 秘 書 室 蓋 印 信 發 給 申 請 同 仁 辦 理 時 程 在 職 證 明 書 和 服 務 證 明 書 之 開 立, 採 隨 到 隨 辦 方 式 辦 理 ; 英 文 證 明 書 及 其 他 各 類 證 明 書 之 開 立, 約 須 一 個 工 作 天 ( 一 ) 在 職 證 明 書 離 職 證 明 書 服 務 證 明 書 英 文 證 明 書 及 其 他 各 類 證 明 書 之 開 立 以 本 館 正 式 編 制 內 同 仁 為 原 則 ( 二 ) 在 職 證 明 書 服 務 證 明 書 及 英 文 證 明 書 得 以 口 頭 或 書 面 方 式 向 人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且 份 數 不 限 ; 離 職 證 明 書 須 俟 完 成 離 職 手 續 後 始 由 人 事 室 發 給 且 限 一 份, 不 再 補 發, 離 職 同 仁 如 有 遺 失, 可 改 向 人 事 室 申 請 服 務 30

事 室 提 出 申 請 ( 一 ) 在 職 證 明 書 ( 二 ) 離 職 證 明 書 ( 三 ) 服 務 證 明 書 ( 四 ) 英 文 證 明 書 ( 五 ) 證 明 書 申 請 表 31

伍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五 職 名 章 請 領 或 銷 毀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編 印 ) 新 ( 調 ) 進 同 仁 人 事 室 製 發 及 登 記 向 人 事 室 領 用 職 名 章 現 職 同 仁 變 更 職 稱 將 原 職 名 章 截 角 繳 還 人 事 室 並 換 領 新 職 名 章 職 名 章 毀 損 簽 陳 首 長 核 定 並 會 人 事 室 將 原 職 名 章 截 角 繳 還 人 事 室 並 換 領 新 職 名 章 職 名 章 遺 失 簽 陳 首 長 核 定 並 會 人 事 室 向 人 事 室 補 領 新 職 名 章 離 職 或 卸 職 將 職 名 章 截 角 繳 還 人 事 室 作 廢 銷 毀 ( 一 ) 職 員 職 名 章, 應 由 人 事 室 刻 製 核 發, 並 拓 模 一 份 存 查 ( 二 ) 職 員 異 動 或 離 職 時, 應 將 使 用 之 職 名 章 截 角 繳 還 人 事 室 註 銷 各 行 政 單 位 同 仁 申 請 刻 製 職 名 章 名 冊 32

伍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六 職 員 通 訊 錄 編 印 一 處 理 流 程 一 同 仁 主 動 告 知 人 事 室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變 動 二 本 館 同 仁 人 事 異 動 人 事 室 更 正 通 訊 錄 及 其 電 子 檔 人 事 室 每 年 十 月 初 編 印 通 訊 錄 初 稿 各 單 位 校 對 修 正 人 事 室 完 成 正 式 底 稿 簽 陳 館 長 核 定 印 製 印 製 完 成, 通 知 各 單 位 派 員 領 取 辦 理 時 程 每 年 度 編 印 一 次 二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一 ) 通 訊 錄 僅 作 公 務 聯 絡 及 通 訊 參 考, 不 作 任 何 證 明 或 依 據 之 用 ; 一 律 編 號 分 發, 更 換 新 冊 時, 舊 冊 請 逕 自 銷 燬 ( 二 ) 本 校 同 仁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如 有 變 動, 請 務 必 以 書 面 告 知 人 事 室, 俾 更 正 通 訊 錄 及 其 電 子 檔 ( 三 ) 各 單 位 領 取 通 訊 錄 轉 發 同 仁 後, 如 發 現 有 編 印 錯 誤 情 形, 請 立 即 告 知 人 事 室, 俾 適 時 編 印 勘 誤 表 及 更 正 通 訊 錄 電 子 檔 三 使 用 表 格 依 本 館 需 要 自 訂 通 訊 錄 格 式 33

伍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七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調 查 表 之 填 報 ( 一 )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 二 )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 三 ) 政 府 機 關 適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擔 任 之 職 務 情 形 一 覽 表 ( 四 ) 教 育 部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 構 ) 學 校 適 合 身 心 障 礙 者 擔 任 之 職 務 一 覽 表 ( 五 ) 促 進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資 源 手 冊 ( 六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作 業 要 點 ( 一 ) 填 報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調 查 表 : 登 入 人 事 服 務 網 進 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填 報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調 查 表 ( 每 月 十 日 前 ) 上 傳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二 )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未 達 標 準 填 寫 差 額 補 助 費 繳 款 單 簽 准 並 會 知 會 計 室 和 總 務 組 檢 附 簽 呈 影 本 二 份 及 差 額 補 助 費 繳 款 單 送 請 總 務 組 依 規 定 繳 款 ( 一 ) 每 月 十 日 前, 應 上 人 事 服 務 網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填 報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調 查 表, 並 上 傳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二 ) 依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總 人 數 在 五 十 人 以 上 者, 進 用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人 數, 不 得 低 於 員 工 總 人 數 百 分 之 二, 進 用 未 達 標 準 者, 應 定 期 向 機 關 ( 構 ) 所 在 地 之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設 立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就 業 基 金 專 戶 繳 納 差 額 補 助 費 ; 其 金 額 依 差 額 人 數 乘 以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計 算 ( 一 ) 進 用 身 心 障 礙 者 調 查 表 ( 二 ) 差 額 補 助 費 繳 款 單 34

伍 人 事 資 料 管 理 八 進 用 原 住 民 調 查 表 之 填 報 ( 一 ) 原 住 民 族 工 作 權 保 護 法 ( 二 ) 進 用 原 住 民 作 業 要 點 ( 一 ) 填 報 原 住 民 情 形 調 查 表 : 登 入 人 事 服 務 網 進 入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填 報 原 住 民 情 形 調 查 表 ( 每 月 十 日 前 ) 上 傳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 二 ) 向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之 就 業 基 金 繳 納 代 金 ( 進 用 不 足 時 ): 進 用 原 住 民 員 工 未 達 標 準 填 寫 代 金 繳 款 單 簽 准 並 會 知 會 計 室 和 總 務 組 檢 附 簽 呈 影 本 二 份 及 代 金 繳 款 單 送 請 總 務 組 依 規 定 繳 款 ( 一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除 位 於 澎 湖 金 門 連 江 縣 外, 其 僱 用 下 列 人 員 之 總 額, 每 滿 一 百 人 應 有 原 住 民 一 人 : 1. 約 僱 人 員 2. 駐 衛 警 察 3. 技 工 駕 駛 工 友 清 潔 工 4. 收 費 管 理 員 5. 其 他 不 須 具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之 非 技 術 性 工 級 職 務 6. 前 項 各 款 人 員 之 總 額, 每 滿 五 十 人 未 滿 一 百 人 之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應 有 原 住 民 一 人 第 一 項 各 款 人 員, 經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立 學 校 及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列 為 出 缺 不 補 者, 各 該 人 員 不 予 列 入 前 項 總 額 計 算 之 ( 二 ) 自 93 年 11 月 2 日 起, 進 用 不 足 時, 應 每 月 向 原 住 民 族 綜 合 發 展 基 金 之 就 業 基 金 繳 納 代 金 ( 三 ) 每 月 十 日 前, 應 登 入 人 事 服 務 網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填 報 原 住 民 情 形 調 查 表, 並 上 傳 至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35

( 四 ) 總 務 單 位 進 用 原 住 民 族 籍 之 勞 務 性 人 力, 均 應 送 會 人 事 室 俾 列 管 本 校 原 住 民 教 職 員 工 資 料 ( 一 ) 原 住 民 情 形 調 查 表 ( 二 )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進 用 原 住 民 族 情 形 表 ( 三 ) 代 金 繳 款 單 36

陸 考 核 獎 懲 一 職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 一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 二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月 八 月 下 旬 人 事 室 轉 發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直 屬 單 位 主 管 考 核 屬 員 當 年 一 至 四 月 五 至 八 月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及 才 能, 並 記 錄 優 劣 事 蹟 於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各 一 級 單 位 彙 整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送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彙 整 密 陳 首 長 核 閱 辦 理 時 程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時,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發 還 各 單 位, 作 為 評 定 年 終 考 績 分 數 之 重 要 依 據 考 績 評 擬 後, 連 同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彙 送 考 績 ( 核 ) 委 員 會 初 核 年 終 考 績 ( 核 ) 辦 理 完 畢 後,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由 人 事 室 保 存 三 年 每 年 四 月 八 月 下 旬 辦 理 ( 一 )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工 作 項 目 欄, 由 受 考 人 填 列 平 時 考 核 紀 錄 等 級, 個 人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重 大 優 劣 事 蹟, 面 談 紀 錄, 綜 合 考 評 及 具 體 建 議 則 由 主 管 人 員 填 列 ( 二 ) 各 考 評 主 管 每 年 四 月 八 月 應 按 考 評 內 容 評 定 各 考 核 項 目 之 等 級, 提 出 對 受 考 人 培 訓 或 調 整 職 務 等 具 體 建 議 受 考 人 當 次 考 評 項 目 中 有 D 或 E 者, 主 管 長 官 應 與 當 事 人 面 談, 就 其 工 作 計 畫 目 標 方 法 及 態 度 等 進 行 溝 通 討 論, 面 談 內 容 及 結 果 應 記 錄 於 面 談 紀 錄 欄, 以 提 升 其 工 作 績 效, 並 作 為 年 終 考 績 評 列 等 第 之 重 要 依 據 ( 三 ) 受 考 人 如 有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等 重 大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足 資 記 錄 者, 主 管 人 員 應 填 列 於 個 人 重 大 優 劣 事 蹟 欄, 以 作 為 考 評 之 重 要 參 據 37

及 其 應 具 知 能 與 專 長, 賦 予 一 定 範 圍 之 工 作 項 目 及 適 當 之 工 作 量, 並 就 所 賦 予 工 作 項 目 之 處 理 情 形 列 入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如 有 應 予 獎 懲 者, 應 即 簽 移 人 事 室 處 理 ( 五 ) 各 主 管 對 屬 員 進 行 工 作 考 核 時, 應 本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原 則, 除 考 量 其 工 作 性 質 數 量 及 時 效 外, 並 應 注 意 其 處 理 之 正 確 性 完 整 性 及 成 本 觀 念, 暨 人 際 溝 通 能 力 團 隊 精 神 工 作 態 度 創 造 力 思 考 力 應 變 能 力, 對 於 表 現 優 異 與 不 合 要 求 者, 應 列 入 紀 錄 ( 六 ) 各 主 管 對 屬 員 之 操 行 考 核, 應 注 意 平 日 生 活 素 行 之 輔 導 溝 通 並 隨 時 考 核 記 錄 之 ; 如 發 現 有 不 良 事 蹟 者, 應 即 查 核 並 作 適 當 處 理 ( 七 ) 各 主 管 對 於 屬 員 之 學 識 考 核, 應 注 意 其 學 識 經 驗 是 否 足 以 擔 任 現 職 及 勤 於 業 務 相 關 之 進 修 研 究, 如 發 現 屬 員 學 識 不 足 經 驗 欠 缺 或 專 長 與 其 職 務 不 符 等 情 形, 應 予 調 整 職 務 或 施 以 專 長 訓 練 或 輔 導 其 進 修 ( 八 ) 各 主 管 對 於 屬 員 之 才 能 考 核, 應 注 意 其 對 工 作 是 否 深 具 信 心 富 有 熱 忱 力 行 不 懈, 堪 任 繁 鉅, 並 富 領 導 表 達 溝 通 能 力 及 發 展 潛 能 等, 本 因 才 器 使 適 才 適 所 原 則 指 派 其 工 作 對 才 能 不 足 勝 任 其 職 務 者, 應 予 調 整 工 作 如 有 合 於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者, 並 得 予 以 資 遣 本 館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38

陸 考 核 獎 懲 二 考 績 ( 考 成 ) ( 一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 二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各 機 關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 成 ) 作 業 要 點 ( 四 ) 考 績 委 員 會 組 織 規 程 ( 五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考 績 暨 甄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由 人 事 室 清 查 受 考 人 數 及 查 填 考 績 表 相 關 資 料 後, 連 同 各 受 考 人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送 各 主 管 單 位 辦 理 評 核 考 績 表 經 由 直 屬 主 管 評 核 後 密 送 回 人 事 室 彙 辦 彙 整 各 受 考 人 考 績 表 連 同 各 受 考 人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提 送 職 員 考 績 ( 成 ) 委 員 會 初 核 初 核 結 果 簽 請 首 長 核 定 後, 將 統 計 表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統 計 表 奉 准 備 查 後, 繕 製 考 績 清 冊 及 以 網 路 報 送 銓 敘 部 審 定 ( 此 流 程 僅 適 用 銓 敘 人 員 ) 通 知 出 納 組 按 核 定 結 果 發 放 考 績 獎 金 ( 銓 敘 職 員 依 規 定 得 先 行 借 墊 獎 金 ) 依 審 定 結 果 繕 製 考 績 通 知 書 請 各 單 位 轉 請 當 事 人 簽 收 另 辦 理 考 績 獎 金 歸 墊 事 宜 辦 理 時 程 每 年 十 二 月 上 旬 辦 理 評 擬 事 宜 ( 一 ) 單 位 主 管 評 擬 考 績 前, 請 先 將 考 績 表 分 送 受 考 人 核 對 考 績 表 內 基 本 資 料 請 假 曠 職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等 資 料 是 否 無 誤 ( 如 有 錯 誤 請 送 回 人 事 室 更 正 ) 並 將 工 作 項 目 填 妥 後, 再 由 主 管 按 其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39

數, 將 總 分 評 填 於 總 評 分 數 欄 ( 增 減 後 之 總 分, 超 過 一 百 分 者, 仍 以 一 百 分 計 ) 並 於 總 評 欄 綜 合 工 作 操 行 學 識 才 能 等 項 目 加 以 描 述, 指 明 優 點 缺 點 必 須 具 體 肯 定 如 係 主 管 人 員 應 對 其 領 導 管 理 能 力, 加 以 考 評 ( 二 )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及 獎 懲, 應 為 考 績 評 定 分 數 之 重 要 依 據 ( 三 ) 辦 理 考 績 ( 成 )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以 同 官 等 人 員 為 比 較 範 圍 ( 四 ) 考 績 擬 列 甲 等 者, 須 受 考 人 在 考 績 年 度 內 具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四 條 特 殊 條 件 各 目 之 一 或 一 般 條 件 二 目 以 上 之 具 體 事 蹟, 始 得 評 列 甲 等, 並 須 將 評 列 甲 等 適 用 規 定 條 款 填 列 於 考 績 表 內 ( 五 ) 曾 記 二 大 功 人 員, 考 績 不 得 列 乙 等 以 下 ; 曾 記 一 大 功 人 員, 考 績 不 得 列 丙 等 以 下 ; 曾 記 一 大 過 人 員, 考 績 不 得 列 乙 等 以 上 ( 六 ) 因 特 殊 條 件 或 一 般 條 件 各 目 所 列 優 良 事 蹟, 而 獲 記 功 一 次 以 上 之 獎 勵 者, 該 優 良 事 蹟, 與 該 次 記 功 一 次 以 上 之 獎 勵, 於 辦 理 年 終 考 績, 僅 應 擇 一 採 認 ( 七 ) 辦 理 考 績 過 程 應 嚴 守 秘 密 ( 一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表 ( 二 ) 考 績 清 冊 ( 三 ) 考 績 人 數 統 計 表 ( 四 ) 考 績 ( 成 績 考 核 ) 通 知 書 40

陸 考 核 獎 懲 三 聘 任 人 員 年 資 加 薪 ( 一 ) 大 學 及 專 科 學 校 教 師 年 功 加 俸 辦 法 ( 二 ) 公 立 學 校 教 師 暨 助 教 職 務 等 級 表 由 人 事 室 清 查 受 考 人 數 及 查 填 成 績 考 核 評 分 表 相 關 資 料 後, 連 同 各 受 考 人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送 各 主 管 單 位 辦 理 評 核 成 績 考 核 評 分 表 經 由 直 屬 主 管 評 核 後 密 送 回 人 事 室 彙 辦 彙 整 各 受 考 人 成 考 績 考 核 評 分 表 連 同 各 受 考 人 平 時 成 績 考 核 紀 錄 表 提 考 成 委 員 會 初 核 初 核 結 果 簽 請 首 長 核 定 繕 製 考 成 清 冊 繕 製 年 資 加 薪 通 知 書 請 當 事 人 簽 收 另 辦 理 薪 俸 晉 級 事 宜 辦 理 時 程 每 年 十 二 月 上 旬 辦 理 評 擬 事 宜 ( 一 ) 聘 任 人 員 晉 支 年 資 加 薪 ( 年 功 加 俸 ) 服 務 成 績 之 評 定, 請 各 單 位 依 聘 任 專 業 人 員 服 務 準 則 規 定 辦 理 ( 二 ) 各 單 位 如 有 不 同 意 晉 薪 之 情 事, 應 敘 明 具 體 理 由 提 經 考 成 委 員 會 通 過 ( 一 ) 聘 任 年 資 加 薪 ( 年 功 加 俸 ) 名 冊 ( 二 ) 聘 任 年 資 加 薪 通 知 書 41

陸 考 核 獎 懲 四 獎 懲 ( 一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職 員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標 準 ( 二 ) 行 政 院 及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獎 懲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 三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 四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考 績 暨 甄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單 位 主 管 填 寫 獎 懲 建 議 會 人 事 室 提 考 績 ( 成 )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陳 首 長 核 定 發 布 獎 懲 令 ( 一 ) 獎 懲 之 建 議, 應 填 寫 獎 懲 建 議 表, 由 直 屬 單 位 主 管 簽 會 人 事 室 經 人 事 室 提 考 績 ( 成 )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後 陳 館 長 核 定 ( 二 ) 對 於 職 責 內 應 辦 事 項, 除 屬 創 新 作 法 簡 化 流 程 等 績 效 卓 著 或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得 予 獎 勵 外, 經 常 性 例 行 性 業 務, 僅 作 為 年 終 考 績 ( 核 ) 之 參 考 ( 三 ) 同 一 事 項, 應 俟 全 部 完 成 後, 視 實 際 績 效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且 不 得 重 複 獎 懲, 其 議 獎 應 以 負 主 要 責 任 之 主 辦 單 位 人 員 為 優 先, 且 以 不 超 過 參 與 人 員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 四 ) 基 於 獎 勵 不 重 複 原 則, 已 領 取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勞 者, 除 具 有 特 殊 之 功 績 外, 不 議 獎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獎 懲 建 議 表 42

陸 考 核 獎 懲 五 優 秀 公 教 人 員 選 拔 教 育 部 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優 秀 教 育 人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選 拔 作 業 要 點 請 各 單 位 推 薦 人 選 彙 整 各 單 位 推 薦 之 人 選 資 料, 提 送 甄 審 委 員 會 評 選 評 選 結 果 簽 請 首 長 核 定 後 報 送 教 育 部 選 拔 教 育 部 核 復 後, 通 知 被 推 薦 人 及 其 所 屬 單 位 當 選 人 員 由 教 育 部 擇 期 表 揚 ( 一 ) 本 選 拔 所 稱 教 育 人 員, 指 本 館 具 聘 任 資 格 人 員 ; 所 稱 公 務 人 員 指 納 入 銓 敘 之 職 員 ( 二 ) 優 秀 教 育 人 員 及 公 務 人 員 選 拔 案, 應 以 一 級 單 位 為 推 薦 單 位 ( 三 ) 被 推 薦 對 象 須 品 行 優 良, 上 一 年 度 內 具 有 要 點 三 所 訂 各 款 事 蹟 之 一 且 無 要 點 四 不 得 選 拔 情 事 者 ( 四 ) 被 推 薦 人 員 應 詳 細 填 具 優 秀 教 育 人 員 暨 公 務 人 員 審 查 事 實 表,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送 人 事 室 彙 辦 優 秀 教 育 人 員 暨 公 務 人 員 審 查 事 實 表 43

陸 考 核 獎 懲 六 服 務 獎 章 ( 一 ) 獎 章 條 例 ( 二 ) 獎 章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 三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請 頒 獎 章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四 ) 公 務 人 員 領 有 勳 章 獎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發 給 獎 勵 金 實 施 要 點 人 事 室 依 據 員 工 於 退 休 資 遣 辭 職 或 死 亡 時 辦 理 繕 造 名 冊 報 教 育 部 辦 理 上 網 登 錄 服 務 獎 章 線 上 請 頒 及 檢 核 系 統 作 業 行 政 院 核 定 俟 教 育 部 轉 知, 領 取 獎 章 暨 證 書 製 作 證 書 簽 請 首 長 公 開 轉 頒 以 最 高 等 級 獎 章 證 書 核 給 獎 勵 金 辦 理 時 程 於 人 員 退 休 資 遣 辭 職 或 死 亡 時 請 頒 ( 一 ) 編 制 內 專 任 有 給 之 公 教 人 員, 服 務 滿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年,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者, 分 別 頒 給 三 二 一 特 等 服 務 獎 章 ( 二 )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時, 其 年 資 應 採 計 至 請 頒 離 ( 退 ) 職 當 年 月 為 止 ( 三 )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係 指 考 績 或 考 成 均 列 乙 等 以 上, 且 未 受 懲 戒 處 分 刑 事 處 分 或 平 考 核 記 大 過 之 處 分 ( 四 ) 領 有 勳 章 獎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者, 於 退 休 資 遣 辭 職 或 死 亡 時, 以 其 最 高 等 第 發 給 獎 勵 金 目 前 服 務 獎 章 獎 勵 金 的 標 準 ; 特 等 獎 章 : 14,400 元 一 等 獎 章 :10,800 元 二 等 獎 章 :7,200 元 三 等 獎 章 : 3,600 元 ( 一 )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名 冊 ( 二 ) 公 教 人 員 領 有 勳 章 獎 章 榮 譽 紀 念 章 發 給 獎 勵 金 申 請 表 44

陸 考 核 獎 懲 七 績 效 獎 金 行 政 院 函 頒 行 政 院 與 地 方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年 實 施 績 效 獎 金 及 績 效 管 理 計 畫 45

( 一 ) 依 據 行 政 院 函 頒 行 政 院 與 地 方 各 級 行 政 機 關 年 實 施 績 效 獎 金 及 績 效 管 理 計 畫 規 定, 訂 定 機 關 年 實 施 績 效 獎 金 及 績 效 管 理 計 畫 ( 二 ) 績 效 獎 金 之 發 給 包 括 機 關 首 長 單 位 及 個 人 等 3 種 其 中 機 關 首 長 單 位 績 效 獎 金 係 依 據 績 效 評 核 結 果, 分 3 級 以 上 等 第 發 給 機 關 首 長 得 依 據 所 屬 員 工 之 特 殊 績 效 或 平 時 考 核 結 果 發 給 個 人 績 效 獎 金 ( 三 ) 績 效 獎 金 之 經 費 來 源 及 額 度, 係 按 各 機 關 預 算 員 額, 以 每 人 每 年 度 最 高 新 台 幣 5 千 元 以 內 計 算 為 限, 並 於 年 度 預 算 人 事 費 項 下 勻 支 各 機 關 內 適 用 其 他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獎 金 規 定 有 案 之 人 員, 不 列 入 計 算 ; 但 如 該 獎 金 規 定 所 編 列 預 算 經 費 較 以 每 人 每 年 度 最 高 新 台 幣 5 千 元 內 計 算 績 效 獎 金 之 經 費 額 度 為 低 者, 得 按 其 差 額 於 人 事 費 項 下 計 算 績 效 獎 金 經 費 ( 四 ) 績 效 評 核 方 式 : (1) 組 成 績 效 評 估 委 員 會, 審 核 訂 定 績 效 考 評 作 業 及 績 效 獎 金 發 給 規 定, 並 就 各 項 目 標 執 行 情 形, 進 行 實 際 評 比 等 (2) 團 體 績 效 評 核, 每 年 度 12 月 15 日 前 完 成 評 比 分 等 為 原 則 評 核 結 果 為 評 定 年 終 考 績 考 列 甲 等 人 數 比 例 之 依 據 (3) 個 人 績 效 評 核, 依 相 關 規 定 覈 實 或 即 時 發 給 (4) 填 報 各 項 績 效 目 標 執 行 情 形, 具 有 時 效 性, 並 列 入 評 核 成 績 ( 五 ) 每 年 計 算 勻 用 之 績 效 獎 金 數 額, 其 中 80% 為 單 位 績 效 獎 金,20% 為 個 人 績 效 獎 金, 當 年 度 未 核 發 之 餘 額 可 流 為 單 位 績 效 獎 金, 不 得 有 平 均 或 輪 流 分 配 或 挪 作 補 償 考 績 獎 金 等 不 當 作 法 (1) 機 關 首 長 績 效 獎 金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8 萬 元 (2) 單 位 績 效 獎 金 依 常 態 分 配 3 級 以 上 等 第 支 給 為 原 則 (3) 個 人 績 效 獎 金 全 年 度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新 台 幣 5 萬 元, 受 獎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員 工 總 人 數 1/10 為 限 ( 一 ) 年 度 初 : 1 各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設 定 列 管 表 ( 機 關 施 政 目 標 單 位 績 效 目 標 具 體 作 法 績 效 評 估 指 標 及 完 成 期 限 等 ) 2 各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評 核 項 目 及 評 分 標 準 表 ( 二 ) 年 度 中 : 1 各 年 度 績 效 目 標 期 中 執 行 進 度 檢 討 表 2 各 年 度 個 人 績 效 獎 金 申 請 表 ( 三 ) 年 度 終 : 1 各 年 度 績 效 評 核 報 告 表 2 各 年 度 個 人 績 效 獎 金 申 請 表 46

柒 訓 練 進 修 一 職 員 進 修 ( 一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 二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實 施 辦 法 ( 四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核 發 及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 五 )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 六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菁 英 培 育 計 畫 機 關 薦 送 各 單 位 指 派 或 推 薦 會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審 核 陳 請 首 長 核 定 人 事 室 登 錄 資 料 自 行 申 請 申 請 人 簽 請 同 意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會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審 核 陳 請 首 長 核 定 錄 取 後 通 知 人 事 室 登 錄 資 料 辦 理 時 程 薦 送 單 位 申 請 人 有 業 務 個 人 需 求 時 提 出 申 請 ( 一 ) 依 規 定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及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參 加 國 內 外 進 修 者, 當 年 度 選 送 及 自 行 申 請 進 修 總 人 數 以 不 超 過 本 館 編 制 內 預 算 員 額 之 十 分 之 一 為 限 但 人 數 不 足 一 人 時, 以 一 人 計 ( 二 )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分 為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及 專 題 研 究 進 修 得 以 公 餘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或 全 時 進 修 行 之 ( 三 )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進 修 之 核 定 補 助 與 給 假 規 定 如 下 : 1. 選 送 進 修 (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推 薦 或 指 派 人 員 參 加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進 修 ): (1) 選 送 全 時 進 修 之 人 員 : 於 核 定 進 修 期 間, 其 進 修 期 間 為 二 年 以 內, 准 予 帶 職 帶 薪 ( 給 予 公 假 ); 但 經 核 准 延 長 者, 延 長 期 間 最 長 為 一 年, 延 長 期 間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惟 不 予 補 助 (2) 選 送 全 時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如 無 課 程 應 回 館 內 上 班 (3) 選 送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之 人 員 : 於 核 定 進 修 期 間, 每 人 每 週 公 假 時 數 最 高 以 八 小 時 為 限, 惟 不 予 補 助 47

臺 幣 二 萬 元 整 2. 自 行 申 請 進 修 : (1)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之 人 員 : 進 修 項 目 經 認 定 與 業 務 有 關, 並 同 意 其 前 往 進 修 者, 得 准 予 留 職 停 薪, 其 期 間 為 一 年 以 內 但 經 核 准 延 長 者, 延 長 時 間 最 長 為 一 年, 惟 不 予 補 助 (2) 自 行 申 請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之 人 員 : 進 修 項 目 經 認 定 與 業 務 有 關, 並 同 意 其 前 往 進 修 者, 於 核 定 進 修 期 間, 每 人 每 週 公 假 時 數 最 高 以 八 小 時 為 限, 惟 不 予 補 助 (3) 自 行 申 請 公 餘 進 修 之 人 員 : 進 修 項 目 經 認 定 與 業 務 有 關, 並 同 意 其 前 往 進 修 者, 於 核 定 進 修 期 間, 給 予 半 數 補 助, 惟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整 * 上 開 補 助 相 關 規 定, 係 指 92 年 2 月 1 日 以 後 核 准 並 經 補 助 有 案 者 ( 四 ) 各 項 費 用 補 助 範 圍 如 下 : 1. 學 費 學 分 費 或 雜 費 2. 出 國 期 間 之 生 活 費 交 通 費 及 保 險 費 * 前 項 費 用 得 由 本 館 視 預 算 經 費 狀 況 酌 予 補 助, 並 由 各 單 位 業 務 費 項 下 支 出 ( 五 ) 經 核 定 給 予 補 助 者, 進 修 成 績 各 科 應 均 及 格 且 平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或 相 當 之 等 級 進 修 人 員 應 於 收 到 學 校 成 績 通 知 書 後 二 個 月 內, 無 進 修 成 績 評 定 者, 應 於 進 修 結 束 後 二 個 月 內, 提 出 進 修 報 告, 並 經 認 定 具 有 相 當 參 考 價 值 檢 附 以 下 文 件 申 請 補 助 進 修 費 用 : 1. 成 績 通 知 書 (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2. 繳 費 收 據 3. 核 准 文 件 影 本 ( 六 )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人 員, 需 填 具 承 諾 書, 其 權 利 義 務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七 )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人 員 於 進 修 期 滿, 或 期 滿 前 已 依 計 畫 完 成 進 修, 或 因 故 無 法 完 成 者, 應 立 即 返 回 本 館 服 務 ( 八 ) 公 務 人 員 帶 職 帶 薪 全 時 進 修 期 滿, 其 回 本 館 繼 續 服 務 之 期 間, 應 為 進 修 期 間 之 二 倍 ; 留 職 停 薪 全 時 進 修 期 滿 者, 其 應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與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相 同 ( 九 )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應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滿 前 二 十 日 內, 向 本 館 申 請 復 職 ; 逾 期 未 辦 理 復 職 申 請, 除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之 事 由 外, 視 同 辭 職 ( 十 ) 選 送 出 國 進 修 人 員, 必 須 符 合 擬 進 修 之 學 校 機 構 所 訂 語 文 能 力 條 件 ( 十 一 ) 選 送 國 外 進 修 之 人 員, 其 進 修 期 間 如 下 : 1. 入 學 進 修 或 選 修 學 分 期 間 為 一 年 以 內 但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長 者, 延 長 期 間 最 長 為 一 年 2. 專 題 研 究 期 間 為 六 個 月 以 內 必 要 時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延 長, 延 長 期 間 最 長 為 三 個 月 ( 十 二 ) 選 送 國 外 進 修 人 員, 依 前 開 ( 八 ) 前 段 規 定, 返 回 本 館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不 得 再 選 送 出 國 進 修 但 基 於 業 務 需 要, 需 再 選 送 出 國 進 修, 期 間 在 三 個 月 以 內, 經 首 長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本 館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人 員 承 諾 書 48

柒 訓 練 進 修 二 職 員 訓 練 ( 一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 二 )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實 施 辦 法 ( 四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護 照 核 發 及 認 證 作 業 要 點 ( 五 )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管 理 要 點 ( 六 )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作 業 手 冊 機 關 薦 送 各 項 訓 練 研 習 課 程 調 查 函 轉 或 上 網 公 告 請 同 仁 報 名 參 加 單 主 核 位 管 章 人 事 室 彙 整 名 冊 傳 送 教 育 部 或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教 育 部 或 各 訓 練 機 關 ( 構 ) 不 定 期 通 知 本 館 各 項 課 程 分 配 名 額 人 事 室 按 分 配 名 額 依 報 名 參 加 人 員 簽 請 薦 送 報 名 會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及 薦 送 人 員 陳 首 核 請 長 定 薦 送 報 名 填 報 作 業 通 知 薦 送 訓 練 人 員 辦 理 公 假 登 記 自 行 申 請 申 請 人 簽 請 同 意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會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簽 註 意 見 陳 請 首 長 核 定 申 請 人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辦 理 時 程 經 常 性 辦 理 ( 一 ) 配 合 教 育 部 或 各 訓 練 機 構 來 函 調 查 並 提 報 訓 練 需 求, 依 相 關 訓 練 規 定 辦 理 薦 送 同 仁 參 訓 ( 二 ) 本 館 各 單 位 除 依 業 務 需 要 辦 理 專 業 訓 練 外, 另 舉 辦 文 藝 美 學 保 健 資 訊 教 育 科 技, 心 理 諮 商 等 專 題 演 講 49

力 發 展 中 心 http://www.hrd.gov.tw/ 網 站 查 詢 ( 四 )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經 認 證 之 學 習 機 關 ( 構 ) 所 開 設 學 習 課 程, 每 年 最 低 時 數 為 三 十 小 時, 其 參 加 學 習 時 數 之 多 寡 並 作 為 公 務 人 員 年 終 考 績 及 升 遷 之 評 分 參 據 ( 五 ) 經 機 關 指 派 或 核 准 參 加 之 訓 練 進 修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給 假 自 行 於 辦 公 時 間 參 加 與 職 務 相 關 之 課 程, 經 機 關 同 意, 其 時 數 未 超 過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者 ( 三 十 小 時 ), 得 給 公 假 ( 六 ) 訓 練 費 用 補 助 部 分 : 1.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辦 法 規 定 開 設 各 類 訓 練 講 習 班, 函 請 各 機 關 學 校 派 員 參 加 者, 經 人 事 部 門 彙 整 簽 奉 首 長 核 准 者, 給 予 全 額 補 助 2. 在 經 認 證 之 終 身 學 習 機 關 ( 構 ) 所 開 設 與 業 務 相 關 之 各 類 訓 練 講 習 班, 因 公 奉 派 經 簽 奉 首 長 核 准 者, 給 予 全 額 補 助, 惟 每 人 每 年 以 不 超 過 10,000 元 為 限, 若 係 自 行 參 與 與 業 務 性 質 相 關 之 訓 練 者, 至 多 每 次 補 助 一 半, 全 年 以 5,000 元 為 限 3. 相 關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由 各 單 位 業 務 費 項 下 支 出 ( 七 ) 職 員 自 行 申 請 訓 練 均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經 各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後, 會 請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簽 註 意 見 後, 陳 請 首 長 核 定 ( 八 ) 職 員 訓 練 課 程 結 束 後, 由 主 辦 單 位 登 錄 學 習 時 數 於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入 口 網 站, 俾 便 同 仁 查 詢 ( 自 九 十 三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電 子 化 學 習 護 照 ) ( 一 ) 年 度 研 習 訓 練 課 程 報 名 表 ( 二 ) 年 度 研 習 實 施 計 畫 預 開 班 別 人 員 名 冊 及 需 求 調 查 表 50

柒 訓 練 進 修 三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 一 )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遴 選 作 業 注 意 事 項 ( 二 ) 年 度 參 加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同 意 書 ( 三 ) 各 機 關 學 校 遴 選 現 職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評 分 標 準 表 ( 四 ) 遴 選 現 職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資 績 評 分 表 ( 五 )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人 數 統 計 表 ( 六 )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參 加 受 訓 人 員 名 冊 ( 七 )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人 員 生 活 管 理 團 體 紀 律 活 動 表 現 及 課 程 成 績 考 核 標 準 ( 八 ) 現 職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參 加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遴 選 要 點 ( 九 ) 委 任 公 務 人 員 晉 升 薦 任 官 等 訓 練 辦 法 查 填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五 項 資 格 之 人 員 填 報 A 參 加 受 訓 人 員 名 冊 B 資 績 評 分 表 C 訓 練 同 意 書 D 資 績 評 分 確 認 書 召 開 甄 審 會 陳 報 教 育 部 彙 辦 辦 理 時 程 每 年 二 月 份 開 始 辦 理 資 績 評 分 確 認 書 之 主 管 考 評 部 分, 評 分 在 六 分 以 下 或 九 分 以 上 者 應 加 註 具 體 事 實 說 明 ( 一 ) 訓 練 資 績 評 分 表 ( 二 ) 符 合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資 格 條 件 人 員 統 計 表 ( 三 ) 受 訓 人 員 名 冊 ( 四 ) 訓 練 同 意 書 51

柒 訓 練 進 修 四 教 育 部 年 度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 一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級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編 審 要 點 ( 二 ) 教 育 部 所 屬 學 校 及 實 施 作 業 基 金 機 關 因 公 派 員 出 國 案 件 處 理 要 點 ( 三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綜 合 處 理 要 點 ( 四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出 國 報 告 處 理 規 定 依 教 育 部 函 函 轉 各 單 位 調 查 需 求 由 人 事 室 彙 整 各 單 位 需 求 簽 陳 館 長 簽 先 會 會 計 室 函 報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函 復 初 核 情 形 會 請 提 報 單 位 及 會 計 室 表 示 意 見 ( 在 審 定 範 圍 內 修 正 ) 教 育 部 年 度 計 畫 函 行 政 院 核 定 教 育 部 函 轉 行 政 院 核 定 年 度 因 公 出 國 計 畫 執 行 年 度 因 公 出 國 計 畫 出 國 人 員 於 返 國 三 個 月 內 進 入 資 訊 網 傳 送 報 告 電 子 檔 人 事 室 每 月 底 前 將 出 國 人 員 資 料 登 錄 於 因 公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出 國 人 員 提 出 因 公 出 國 報 告 ( 紙 本 及 電 子 檔 ) 簽 陳 館 長 核 閱 先 會 人 事 室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轉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 一 ) 提 報 年 度 因 公 出 國 計 晝, 需 考 量 有 否 經 費 預 算 可 執 行 ( 二 ) 各 機 關 年 度 派 員 出 國 計 畫 經 核 定 後, 應 依 計 畫 執 行 ;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必 須 變 更 計 畫, 或 因 臨 時 業 務 需 要 派 員 出 國 者, 由 其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從 嚴 核 定 ; 其 所 需 支 經 費 應 在 國 外 旅 費 項 下 支 應, 不 得 超 支 ( 三 ) 因 公 出 國 人 員, 應 依 事 先 核 定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及 期 限 辦 理, 非 經 本 館 同 意, 不 得 中 途 轉 赴 其 他 國 家 或 地 區 ( 四 ) 依 年 度 因 公 出 國 計 畫 出 國 人 員, 應 於 返 國 三 個 月 內 撰 提 出 國 報 告 ( 五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建 置 之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資 訊 網, 收 錄 五 十 九 年 迄 今 出 國 報 告 全 文 資 料, 全 面 免 費 開 放 使 用 52

捌 服 務 與 差 勤 管 理 一 請 假 ( 一 )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 二 ) 公 教 人 員 請 領 各 項 補 助 一 覽 表 ( 三 )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因 故 擬 請 假 者 上 差 勤 系 統 登 錄 點 選 職 務 代 理 人 單 位 主 管 核 轉 二 日 以 內 及 非 公 假 之 假 期 公 假 及 二 日 以 上 之 假 期 單 位 主 管 核 轉 人 事 室 代 為 決 行 人 事 室 會 核 首 長 核 定 人 事 室 系 統 檢 核 疾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可 由 同 事 或 家 屬 代 辦 ( 一 ) 請 假 人 員 須 以 親 自 於 差 勤 系 統 登 錄 或 填 寫 請 假 單, 依 系 統 流 程 首 長 或 經 授 權 之 主 管 人 員 核 准 後, 方 得 離 勤, 遇 有 疾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得 由 其 同 事 或 家 屬 親 友, 代 辦 請 假 手 續 ( 二 ) 未 辦 請 假 手 續 而 擅 離 職 守, 或 假 期 已 滿 仍 未 銷 假, 或 請 假 有 虛 偽 情 事 者, 均 以 曠 職 論 ( 三 ) 延 長 病 假 自 第 一 次 請 延 長 病 假 首 日 起 算, 二 年 內 合 併 計 算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期 滿 仍 不 能 銷 假 者,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病 癒, 得 檢 具 合 法 醫 療 機 構 或 醫 師 證 明 書, 向 原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復 職 如 自 留 職 停 薪 之 日 起 已 逾 一 年 仍 未 痊 癒 者, 應 依 法 規 辦 理 退 休 退 職 或 資 遣 ( 四 ) 婚 假 14 日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 五 ) 喪 假 得 分 次 申 請 但 應 於 死 亡 之 日 起 百 日 內 請 畢 ( 六 ) 因 配 偶 分 娩 ( 或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 者, 給 陪 產 假 二 日 應 於 分 娩 日 53

核 給, 每 次 至 少 半 日 ( 七 ) 休 假 陪 產 假 婚 假 喪 假 等 至 少 以 半 日 為 登 記 單 位 ( 八 ) 公 假 病 假 娩 假 流 產 假 陪 產 假 第 一 次 產 前 假 二 日 以 上 之 病 假 等 應 檢 附 証 明 文 件 請 假 單 54

捌 服 務 與 差 勤 管 理 二 查 勤 ( 一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抽 查 公 務 人 員 勤 惰 管 理 及 辦 公 情 形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二 )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要 點 ( 三 )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考 績 法 施 行 細 則 ( 四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人 事 室 每 月 二 次 擇 定 日 期 隨 機 選 定 某 單 位 人 事 室 通 知 單 位 主 管 抽 查 所 屬 同 仁 抽 查 紀 錄 表 由 人 事 室 彙 整 簽 請 首 長 核 定 曠 職 人 員 依 法 處 理 會 計 出 納 單 位 依 規 定 扣 薪 人 事 單 位 註 記 資 料 抽 查 紀 錄 彙 整 成 冊 供 教 育 部 抽 查 參 酌 辦 理 時 程 每 月 二 次 ( 一 ) 各 機 關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機 關 首 長 或 單 位 主 管 除 親 自 隨 時 查 勤 外, 應 指 定 人 員 負 責 查 勤, 並 將 查 勤 結 果 列 入 紀 錄 對 曠 職 遲 到 及 早 退 者 應 即 書 面 通 知 ( 二 ) 受 考 人 對 出 勤 考 核 結 果 有 異 議, 應 於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以 書 面 陳 述 理 由, 經 由 單 位 主 管 核 轉 人 事 單 位 簽 陳 首 長 核 定,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各 機 關 人 事 機 構 或 經 機 關 首 長 指 定 之 查 勤 人 員 對 本 機 關 每 月 至 少 不 定 期 抽 查 二 次, 未 依 規 定 辦 理 手 續 離 勤 者 應 以 曠 職 論 處 ( 四 ) 曠 職 未 滿 一 日 得 以 時 計 算, 累 計 滿 八 小 時 為 曠 職 一 日, 再 予 扣 薪, 55

據 ( 五 ) 曠 職 一 日 或 累 積 達 二 日 者, 年 終 考 績 不 得 考 列 甲 等 ; 曠 職 繼 續 達 二 日 或 一 年 內 累 積 達 五 日 者, 一 次 記 一 大 過 ; 曠 職 繼 續 達 四 日 或 一 年 累 積 達 十 日 者, 一 次 記 二 大 過 抽 查 紀 錄 表 56

捌 服 務 及 差 勤 管 理 三 職 員 出 國 處 理 台 灣 地 區 公 務 員 及 特 定 身 分 人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個 人 事 故 出 國 ( 觀 光 探 親 ) 出 國 進 修 訪 問 開 會 考 察 等 填 寫 出 國 ( 境 ) 申 請 表 請 假 單 於 差 勤 系 統 上 登 錄 檢 附 邀 請 函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送 單 位 主 管 核 轉 送 人 事 室 會 核 登 記 送 首 長 核 定 出 國 ( 一 ) 出 國 請 填 具 本 館 職 員 出 國 申 請 表 請 假 單, 務 請 依 規 定 事 前 申 辦, 於 核 定 後 方 可 出 國 ( 境 ), 並 請 如 期 返 回, 在 國 外 不 得 申 請 續 假, 如 因 特 殊 重 大 事 故 及 不 可 抗 拒 原 因 阻 延, 應 於 返 國 次 日 憑 證 明 文 件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 二 ) 出 國 考 察 訪 問 開 會 等 應 檢 附 邀 請 函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各 一 份 ( 三 ) 赴 大 陸 地 區 探 親 應 附 探 親 證 明 ( 四 ) 申 請 出 國 觀 光, 應 以 休 假 婚 假 或 放 假 日 為 限, 其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其 本 人 可 請 休 假 婚 假 或 放 假 之 日 數, 並 得 與 其 他 出 國 事 由 同 時 辦 理 ( 五 ) 首 長, 除 赴 大 陸 及 港 澳 地 區 立 法 院 審 查 預 算 期 間 之 差 假 案 件, 均 需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外, 其 餘 由 本 館 自 行 依 相 關 規 定 登 記 備 查 出 國 人 員 申 請 表 請 假 單 57

捌 服 務 與 差 勤 管 理 四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核 給 ( 一 )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 二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 三 ) 其 他 相 關 釋 例 清 查 同 仁 休 假 日 數 通 知 各 單 位 同 仁 十 四 日 以 外 因 公 未 休 假 改 發 加 班 費 或 保 留 休 假 各 單 位 填 寫 申 請 表 送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送 事 彙 核 同 休 資 人 室 整 對 仁 假 料 繕 造 因 公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印 領 清 冊 簽 會 會 計 及 出 納 單 位 首 長 核 定 出 納 單 位 發 給 加 班 費 辦 理 時 程 每 年 年 終 辦 理 ( 一 ) 公 務 人 員 具 休 假 資 格 者, 除 業 務 性 質 特 殊 之 機 關 外, 每 年 至 少 應 休 假 十 四 日 以 上, 當 年 未 休 畢 之 假 期 如 因 公 務 或 業 務 需 要 經 機 關 長 官 核 准 無 法 休 假 時, 改 發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 二 )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資 遣 死 亡 辭 職 免 職 當 年 未 休 假 日 數 准 改 發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但 不 得 超 過 當 年 實 際 到 公 之 日 數 ( 三 ) 公 務 人 員 於 休 假 年 度 內, 由 主 管 人 員 ( 含 兼 任 或 代 理 主 管 ) 調 任 非 主 管 人 員 職 務 者, 其 未 休 假 加 班 費 按 其 所 任 主 管 職 務 月 數 比 例 計 發 ( 一 ) 因 公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申 請 表 ( 二 ) 因 公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印 領 清 冊 58

捌 服 務 與 差 勤 管 理 五 國 內 休 假 旅 遊 補 助 ( 四 )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 五 )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各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休 假 改 進 措 施 ( 六 ) 其 他 相 關 釋 例 當 事 人 請 妥 休 假 年 度 休 假 日 內 超 過 十 四 日 以 外 之 國 內 休 假 前 往 國 內 景 點 異 地 及 隔 夜 旅 遊 在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刷 卡 消 費 年 終 結 算 發 函 各 單 位 通 知 人 事 室 設 定 休 假 並 於 國 民 旅 遊 卡 檢 核 系 統 查 詢 交 易 列 印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同 仁 填 寫 國 內 休 假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乙 表 送 人 事 室 彙 整 辦 理 出 納 單 位 發 給 補 助 費 辦 理 時 程 國 內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費 不 定 期 隨 時 彙 整 辦 理 超 過 十 四 日 以 外 之 國 內 休 假 補 助 費 於 每 年 年 終 結 算 ( 一 ) 公 務 人 員 當 年 具 有 十 四 日 以 下 之 休 假 資 格 者, 應 全 部 休 畢 ; 具 有 十 四 日 以 上 休 假 資 格 者, 至 少 應 休 假 十 四 日, 應 休 而 未 休 假 者, 不 得 發 給 不 休 假 加 班 費 ( 二 ) 核 發 國 內 休 假 補 助 費 方 式 1. 年 度 休 假 部 分 : 週 一 至 週 五 休 假 期 間, 以 國 民 旅 遊 卡, 前 往 服 務 機 關 ( 構 ) 所 在 地 以 59

卡 消 費, 並 採 實 報 實 銷 方 式, 除 按 每 次 符 合 休 假 旅 遊 補 助 規 定 之 刷 卡 消 費 金 額 核 實 補 助 外, 並 依 該 次 刷 卡 補 助 總 額 外 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之 額 度 予 以 補 助, 全 年 合 計 補 助 總 額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16,000 元 為 限 ( 應 休 假 日 數 未 滿 14 日 者 按 比 例 核 發, 每 日 補 助 新 臺 幣 1,143 元 ); 未 以 上 述 持 用 國 民 旅 遊 卡 方 式 刷 卡 消 費 者, 不 予 補 助 2. 應 休 畢 日 數 以 外 之 休 假 部 分 : 按 日 支 給 休 假 補 助 費 新 臺 幣 600 元 ; 未 達 一 日 者, 按 日 折 半 支 給, 於 年 終 一 併 結 算 ( 三 ) 查 詢 旅 遊 優 惠 資 訊 網 址 :http://travel.nccc.com.tw/; 供 公 務 人 員 及 政 府 機 關 作 業 用 網 址 ( 國 民 旅 遊 卡 檢 核 系 統 ): https://inquiry.nccc.com.tw/ ( 四 ) 自 93 年 1 月 1 日 起, 放 寬 公 務 人 員 於 當 年 度 休 假 日 數 內 ( 不 限 前 14 日 ), 持 用 國 民 旅 遊 卡, 異 地 且 隔 夜, 在 國 民 旅 遊 卡 特 約 商 店 刷 卡 消 費, 得 請 領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費 ( 一 ) 國 內 休 假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 乙 表 : 十 四 日 以 外 部 分 ) ( 二 ) 公 務 人 員 強 制 休 假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60

捌 服 務 與 差 勤 管 理 六 加 班 ( 一 ) 行 政 院 修 正 各 機 關 加 班 費 支 給 標 準 ( 二 ) 其 他 相 關 釋 例 規 定 因 業 務 需 要 指 派 同 仁 加 班 於 差 勤 系 統 登 錄 單 位 主 管 核 定 電 子 簽 核 人 事 室 電 子 簽 核 於 加 班 當 日 下 班 前 辦 理 申 請 加 班 費 者 擇 期 補 休 者 送 會 計 室 會 核 加 班 後 填 寫 加 班 費 印 領 清 冊 ( 檢 附 已 核 定 之 加 班 指 派 單 及 加 班 時 之 簽 到 退 證 明 之 紀 錄 ) 上 網 以 加 班 補 休 方 式 登 錄 ( 得 以 時 為 計 算 單 位 ) ( 一 ) 員 工 加 班 應 由 單 位 主 管 視 業 務 需 要 事 先 覈 實 指 派, 每 人 每 日 加 班 以 不 超 過 四 小 時 為 限,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二 十 小 時 為 限, 加 班 起 迄 時 間 應 有 刷 卡 簽 到 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之 紀 錄 ( 二 ) 因 業 務 特 性 或 工 作 性 質 特 殊, 或 為 因 應 季 節 性 週 期 性 工 作, 人 員 需 較 長 時 間 在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延 長 工 作, 得 申 請 專 案 加 班, 每 人 每 月 以 不 超 過 七 十 小 時 為 上 限, 但 需 報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始 得 支 給 ( 三 ) 職 員 平 時 超 時 工 作, 應 先 以 補 休 方 式 處 理, 如 確 實 無 法 補 休 者 再 行 報 領 加 班 費 ( 四 ) 如 一 次 加 班 或 三 個 月 內 加 班 累 計 達 四 小 時 者, 得 選 擇 在 加 班 後 六 個 月 內 補 休 假, 不 另 支 給 加 班 費 ( 五 ) 各 單 位 報 領 加 班 費 不 得 浮 濫, 如 有 虛 報, 一 經 查 明, 應 予 嚴 處 61

支 加 班 費 或 申 請 補 休 假 ( 七 ) 加 班 後 補 休 或 申 請 加 班 費 時, 請 檢 附 加 班 指 派 單 及 加 班 時 之 簽 到 退 證 明 之 紀 錄 ( 一 ) 加 班 指 派 單 ( 於 差 勤 系 統 中 作 業 ) ( 二 ) 加 班 費 印 領 清 單 ( 三 ) 請 假 單 62

捌 服 務 與 差 勤 管 理 七 出 差 管 理 ( 一 )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 二 ) 國 內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三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支 給 一 致 規 定 於 差 勤 系 統 登 錄 公 假 公 差 事 宜 將 行 政 職 務 安 排 妥 當 單 位 主 管 電 子 簽 核 會 相 關 處 室 送 人 事 室 電 子 簽 核 館 長 或 授 權 之 主 管 電 子 簽 核 依 核 定 時 間 出 差 出 差 返 回 校 後 填 報 差 旅 費 單 位 主 管 會 計 室 人 事 室 核 章 館 長 核 定 出 納 單 位 核 發 出 差 費 出 差 人 員 之 出 差 期 間 及 行 程, 應 視 事 實 之 需 要, 儘 量 利 用 便 捷 之 交 通 工 具 縮 短 行 程, 往 返 行 程 以 不 超 過 一 日 為 原 則, 如 出 差 台 東 花 蓮 宜 蘭 澎 湖 金 馬 等 地 區, 有 往 返 行 程 超 過 一 日 及 其 他 之 特 殊 情 形 者, 則 需 在 出 差 預 定 表 上 詳 註 原 因, 核 准 後 為 之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63

( 一 )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審 核 表 ( 二 )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 出 國 人 員 傳 送 出 國 報 告 至 資 訊 網 時 列 印, 併 同 紙 本 報 告 裝 訂 成 冊 ) 64

玖 活 動 文 康 活 動 中 央 各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實 施 要 點 ( 一 ) 全 館 性 文 康 活 動 全 館 性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調 查 並 擇 定 地 點 會 同 總 務 組 勘 查 活 動 地 點 或 委 由 旅 行 社 安 排 通 知 各 組 室 ( 含 退 休 人 員 ) 同 仁 眷 屬 鼓 勵 踴 躍 報 名 參 加 統 計 參 加 人 數 會 請 總 務 組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採 購 事 宜 活 動 進 行 辦 理 時 程 每 年 辦 理 辦 1 至 2 次 工 作 分 配 : 人 事 室 : 活 動 調 查 與 策 劃 總 務 組 : 場 地 勘 查 報 名 統 計 與 文 康 活 動 之 採 購 會 計 室 : 活 動 經 費 審 核 ( 一 ) 文 康 休 閒 活 動 意 見 調 查 表 ( 二 ) 文 康 休 閒 活 動 參 加 調 查 表 ( 三 ) 文 康 活 動 申 請 書 65

拾 留 職 停 薪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各 組 室 留 職 停 薪 案 本 室 會 簽 意 見 陳 核 聘 任 人 員 部 份 : 奉 核 准 後 發 同 意 函 ( 正 本 給 當 事 人, 副 本 給 各 相 關 單 位 ) 公 務 人 員 部 份 : 奉 核 准 後 發 同 意 函 ( 正 本 給 當 事 人, 副 本 給 各 相 關 單 位 ), 另 送 銓 敘 部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動 態 登 記 發 人 事 異 動 單, 通 知 各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異 動 辦 理 時 程 : ( 一 ) 應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屆 滿 前 三 十 日 預 為 通 知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復 職 ( 二 )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應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屆 滿 前 二 十 日 內,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復 職 ( 一 )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留 職 停 薪 : 1. 依 法 應 徵 服 兵 役 者 2. 選 送 國 內 外 進 修, 期 滿 後 經 奉 准 延 長 者 3. 自 行 申 請 國 內 外 全 時 進 修, 其 進 修 項 目 經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認 定 與 業 務 有 關, 並 經 核 准 者 4. 配 合 國 策 奉 派 國 外 協 助 友 邦 工 作 者 5. 配 合 公 務 借 調 至 其 他 公 務 機 關 任 職, 且 占 該 機 關 職 缺 並 支 薪, 經 核 准 者 6. 配 合 科 技 發 展 或 國 家 重 大 建 設 借 調 至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服 務 經 核 准 者 7. 受 拘 役 或 罰 金 之 確 定 判 決 而 易 服 勞 役 者 8. 請 病 假 已 滿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延 長 之 期 限 或 請 公 假 已 滿 同 規 則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規 定 之 期 限, 仍 不 能 銷 假 者 ( 二 )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申 請 留 職 停 薪, 除 第 一 款 各 機 關 不 得 拒 絕 外, 其 餘 各 款 由 各 機 關 考 量 業 務 狀 況 依 權 責 辦 理 : 1.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者, 並 以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一 方 申 請 為 限 66

2. 本 人 或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老 邁 或 重 大 傷 病 須 侍 奉 者 3. 配 偶 或 子 女 重 大 傷 病 須 照 護 者 4. 配 偶 因 公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或 進 修, 其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上 須 隨 同 前 往 者 ( 三 ) 其 他 經 考 試 院 會 同 行 政 院 認 定 之 情 事 者 ( 四 )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應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滿 前 二 十 天 內, 向 服 務 機 關 申 請 復 職, 逾 期 未 辦 理 復 職 申 請 者, 除 有 不 可 歸 責 於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之 事 由 外, 視 同 辭 職 ( 五 ) 聘 任 人 員 準 用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辦 法 ( 六 ) 留 職 停 薪 均 以 二 年 為 限, 必 要 時 得 延 長 一 年 ( 七 )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之 考 績 ( 成 ) 休 假 退 休 撫 卹 保 險 及 福 利 等 事 項, 依 各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67

拾 壹 待 遇 一 薪 俸 ( 一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 二 ) 公 務 人 員 加 給 給 與 辦 法 ( 三 )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每 月 十 八 日 前 由 出 納 依 人 事 異 動 單 繕 造 下 月 薪 資 清 冊 出 納 組 逕 匯 入 個 人 薪 資 帳 戶 總 務 單 位 審 核 人 事 會 計 單 位 單 位 審 核 審 核 館 長 核 定 辦 理 時 程 職 員 工 薪 津, 均 於 每 月 中 旬 至 下 旬 期 間 由 總 務 單 位 出 納 辦 理 次 月 清 冊 之 繕 造, 人 事 室 依 相 關 法 令 據 以 審 核, 次 月 一 日 以 前 發 放 匯 入 個 人 薪 資 帳 戶 ( 一 ) 薪 級 異 動 時, 由 人 事 單 位 分 別 通 知 出 納 暨 會 計 單 位 ( 二 ) 新 進 人 員 或 離 職 人 員 該 月 份 之 薪 資 均 應 以 實 際 在 職 日 數 發 給 ( 以 該 月 全 月 之 日 數 計 算 ) ( 三 ) 退 休 人 員 除 奉 准 延 長 移 交 人 員 外, 均 應 自 退 休 生 效 之 當 日 停 發, 如 已 發 給 者 應 予 追 回 ( 四 ) 考 績 或 考 核 晉 級 人 員 自 次 年 一 月 起 生 效, 並 補 發 晉 級 部 分 之 薪 津 ; 年 資 加 薪 ( 年 功 加 俸 ) 人 員 自 當 年 一 月 起 生 效 ( 五 ) 公 教 員 工 依 法 應 徵 服 兵 役 於 退 伍 ( 役 ) 或 停 役 時, 應 自 復 職 報 到 日 支 薪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91.2.27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0910210109 號 ) ( 六 ) 聘 任 人 員 依 等 級 支 領 學 術 研 究 費 ; 經 銓 審 之 職 員 依 敘 定 官 職 等 支 領 專 業 加 給 ( 七 ) 現 職 人 員 經 館 長 依 法 令 規 定 核 派 代 理 職 務 連 續 十 個 工 作 日 以 上 者, 其 加 給 之 給 與, 在 不 重 領 不 兼 領 原 則 下, 自 實 際 代 理 之 日 起, 依 代 理 職 務 之 職 68

給 但 代 理 人 銓 敘 審 定 之 職 等 已 超 過 被 代 理 之 職 務 列 等 表 上 最 低 職 等 者, 在 職 務 列 等 表 範 圍 內, 依 代 理 人 銓 敘 審 定 職 等 支 給 ; 超 過 被 代 理 之 職 務 在 職 務 列 等 表 上 最 高 職 等 者, 依 所 定 最 高 職 等 支 給 ( 加 給 給 與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 ( 八 ) 代 理 職 務 連 續 十 個 工 作 天 者, 於 代 理 期 滿 後, 由 人 事 單 位 通 知 出 納 組, 由 出 納 組 造 具 補 發 加 給 清 冊, 由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核 對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發 放 出 納 組 薪 資 清 冊 69

拾 壹 待 遇 二 年 終 獎 金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 慰 問 金 ) 發 給 注 意 事 項 出 納 依 注 意 事 項 繕 造 年 終 獎 金 清 冊 總 單 審 務 位 核 人 單 審 事 位 核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首 長 核 定 出 納 組 匯 入 個 人 薪 資 帳 戶 辦 理 時 程 每 年 春 節 前 十 日 發 放 ( 一 ) 出 納 組 繕 造 薪 資 清 冊, 由 人 事 室 及 會 計 室 核 對, 經 館 長 核 定 後 於 春 節 前 十 日 發 放 ( 二 ) 以 當 年 度 軍 公 教 人 員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 慰 問 金 ) 發 給 注 意 事 項 為 發 放 標 準 ( 三 ) 當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前 已 在 職 至 同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仍 在 職 者 發 給 一 個 半 月 ( 依 當 年 獎 金 發 給 標 準 ) 俸 給 之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 二 月 一 日 以 後 各 月 份 新 到 職 人 員, 如 同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仍 在 職 者, 按 實 際 在 職 月 數 比 例 計 支, 並 以 當 年 十 二 月 份 所 支 待 遇 標 準 為 計 算 基 準 ( 四 ) 十 二 月 份 職 務 異 動 之 現 職 人 員 或 當 年 退 休 ( 役 職 ) 資 遣 死 亡 之 人 員, 其 在 職 最 後 一 個 月 份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或 主 管 職 務 加 給 標 準 有 所 增 減 者, 按 當 月 全 月 份 實 發 數 額 計 發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 當 年 內 因 職 務 異 動 致 薪 俸 專 業 加 給 或 主 管 加 給 減 少 者, 依 所 任 職 務 月 數 按 比 例 計 發 ; 前 二 者 計 算 方 式 有 競 合 情 形 時, 以 最 有 利 於 當 事 人 之 計 算 方 式 計 發 ( 五 ) 退 休 人 員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者 依 本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計 發 年 終 慰 問 金 ( 六 ) 當 年 十 二 月 在 職 人 員 由 現 職 機 關 學 校 發 給, 十 二 月 二 日 以 後 調 任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及 離 職 再 任 他 機 關 學 校 職 務 者, 由 新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發 給 ; 十 二 月 二 日 至 同 年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離 職 未 再 任 軍 公 教 職 務 者,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發 給 出 納 年 終 獎 金 發 放 清 冊 70

拾 貳 福 利 一 健 康 檢 查 教 育 部 90.3.27 台 ( 九 O) 人 ( 三 ) 字 第 九 OO 三 四 九 九 四 號 函 辦 理 本 館 編 制 內 四 十 歲 以 上 之 公 務 人 員 每 2 年 提 出 1 次 申 請 填 寫 申 請 單 會 請 人 事 會 計 審 核 首 核 長 定 受 檢 完 成 檢 據 連 同 申 請 書 核 銷 撥 入 申 請 人 存 摺 帳 戶 辦 理 時 程 符 合 資 格 之 申 請 人, 填 妥 申 請 書 送 人 事 室 審 核, 通 過 審 核 後 自 行 自 費 前 往 法 定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後, 檢 附 收 據 核 銷 ( 期 間 至 多 一 週 ) 其 補 助 費 用 即 直 接 撥 入 申 請 人 郵 局 帳 戶 ( 一 ) 檢 查 對 象 : 本 校 編 制 內 四 十 歲 以 上 之 公 務 人 員 ( 包 括 編 制 內 專 任 有 給 之 職 員, 不 含 技 工 工 友 約 聘 約 僱 人 員 ) ( 二 ) 檢 查 次 數 : 以 二 年 檢 查 一 次 為 限 ( 三 ) 檢 查 經 費 : 機 關 補 助 以 參 仟 伍 佰 元 為 限 低 於 參 仟 伍 佰 元 者 以 實 際 金 額 核 報 ( 補 助 費 應 扣 6% 稅 ) ( 四 ) 參 加 健 檢 人 員 得 以 公 假 登 記, 並 以 一 天 為 限 ( 應 事 先 辦 理 ) ( 五 ) 請 自 費 前 往 法 定 醫 療 院 所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 且 為 免 會 計 年 度 結 算 作 業 不 及, 請 於 當 年 度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前 檢 據 申 請 補 助,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六 ) 受 檢 年 度 如 出 生 日 期 逾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者, 請 安 排 於 次 年 受 檢 ( 七 ) 原 適 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人 員, 其 健 康 檢 查 仍 依 原 規 定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補 助 費 申 請 表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各 乙 份 71

拾 貳 福 利 二 急 難 貸 款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急 難 貸 款 實 施 要 點 (88.10.26. 行 政 院 台 八 十 八 人 政 住 字 第 三 一 一 一 六 二 號 函 ) 員 工 公 教 員 工 本 人 重 病 住 院 貸 款 發 生 急 眷 屬 重 病 住 院 貸 款 眷 屬 喪 葬 貸 款 檢 附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具 申 請 書 人 事 單 位 初 審 陳 判 住 福 會 核 辦 難 重 大 災 害 貸 款 辦 理 時 程 員 工 發 生 急 難 事 故 後 可 於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人 事 室 收 件 辦 理 初 審, 並 敬 會 本 校 會 計 室 單 位 主 管 後 由 首 長 陳 判 並 函 住 福 會 俟 住 福 會 核 定 及 申 請 人 填 妥 貸 款 手 續 後, 即 請 出 納 組 按 月 自 薪 津 內 扣 收 本 息 送 貸 款 銀 行 ( 一 ) 公 教 員 工 發 生 本 人 因 病 住 院 眷 屬 因 病 住 院 眷 屬 喪 葬 重 大 災 害 等 事 故 時 得 分 別 申 請 貸 款, 每 一 員 工 最 高 五 十 萬 元 ( 二 ) 公 教 員 工 應 於 急 難 事 故 發 生 後 三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 三 ) 對 公 教 員 工 申 請 貸 款 案 件, 應 從 嚴 審 核, 如 有 虛 報 情 事, 除 由 服 務 機 關 負 責 追 回 外, 當 事 人 應 予 議 處 ( 四 ) 夫 妻 或 親 屬 同 為 公 教 員 工 時, 對 同 一 事 故 以 申 貸 一 次 為 限, 不 得 重 複 申 貸 72

( 五 ) 貸 款 人 於 貸 款 償 還 期 間, 如 再 發 生 同 項 急 難 事 故 時, 得 再 申 請 貸 款 惟 其 金 額 連 同 未 償 還 之 貸 款 餘 額, 不 得 超 過 各 該 項 貸 款 最 高 限 額 ( 六 ) 貸 款 人 應 償 還 之 款 項, 應 自 貸 款 之 次 月 起, 由 服 務 機 關 或 學 校 負 責 按 月 在 薪 餉 內 扣 繳, 彙 送 當 地 貸 款 銀 行 公 務 人 員 住 宅 及 福 利 委 員 會 公 教 人 員 急 難 貸 款 資 金 帳 戶 ; 其 經 調 職 者, 由 原 服 務 機 關 或 學 校 在 離 職 證 明 內 註 明, 並 負 責 通 知 新 職 機 關 或 學 校 繼 續 按 月 扣 繳 ; 離 職 人 員 ( 包 括 : 退 休 資 遣 免 職 撤 職 辭 職 等 人 員 ) 應 於 離 職 前 向 離 職 時 之 服 務 機 關 或 學 校 繳 清 餘 款, 再 由 服 務 機 關 或 學 校 向 指 定 貸 款 銀 行 繳 付 ; 死 亡 人 員 由 其 繼 承 人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償 還 數 額, 自 行 向 指 定 貸 款 銀 行 繳 付 ( 七 ) 還 款 期 間 : 一 律 分 五 年 ( 六 十 期 ), 平 均 償 還 本 息 急 難 貸 款 申 請 表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