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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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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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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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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財經施政重點 ―稅制改革 財政部 9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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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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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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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年 10 月 15 日 第 九 屆 第 四 次 董 事 會 議 修 訂 第 條 通 過 ( )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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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本國銀行格式

PURP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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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結 算 申 報 相 關 規 定 財 政 部 北 區 國 稅 局 宜 蘭 分 局 營 所 遺 贈 稅 課 2016/4/21 1

大 綱 何 謂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結 算 申 報 相 關 規 定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2016/4/21 2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之 定 義 所 得 稅 法 第 11 條 第 4 項 本 法 稱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係 以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或 依 其 他 關 係 法 令, 經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成 立 者 為 限 民 法 46( 公 益 社 團 之 設 立 ) 以 公 益 為 目 的 之 社 團, 於 登 記 前, 應 得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民 法 59( 財 團 之 設 立 ) 財 團 於 登 記 前, 應 得 主 管 機 關 之 許 可 2016/4/21 3

機 關 團 體 種 類 辦 理 法 人 登 記 之 機 關 團 體 財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社 團 法 人 協 會 未 辦 理 法 人 登 記 之 機 關 團 體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桃 園 市 公 會 2016/4/21 4

機 關 團 體 之 會 計 基 礎 機 關 團 體 之 會 計 基 礎, 應 依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發 布 之 監 督 準 則 或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 財 政 部 83.7.26 台 財 稅 第 831602813 號 函 ) 社 會 團 體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第 5 條 : 社 會 團 體 之 會 計 基 礎, 平 時 採 現 金 收 付 制, 年 終 結 算 時 採 用 權 責 發 生 制 財 政 部 主 管 財 團 法 人 監 督 管 理 準 則 第 19 條 : 財 團 法 人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其 會 計 基 礎 應 採 權 責 發 生 制 2016/4/21 5

所 得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1/2)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3 款 :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符 合 行 政 院 規 定 標 準 者, 其 本 身 之 所 得 及 其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之 所 得 免 納 所 得 稅 所 得 稅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5 條 : 本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十 三 款 所 稱 之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指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為 達 成 其 創 設 目 的 而 另 設 經 營 事 業 或 營 業 行 為 之 組 織 2016/4/21 6

所 得 稅 法 相 關 規 定 (2/2) 所 得 稅 法 第 71 條 之 1 第 3 項 : 合 於 第 4 條 第 13 款 規 定 之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及 其 作 業 組 織, 應 依 第 71 條 規 定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 其 不 合 免 稅 要 件 者, 仍 應 依 法 課 稅 2016/4/21 7

免 稅 標 準 (1/11) 第 1 條 ( 法 源 ) 本 標 準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第 13 款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第 1 項 (1~9 款 免 稅 要 件 )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其 本 身 之 所 得 及 其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之 所 得, 除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所 得 外, 免 納 所 得 稅 2016/4/21 8

免 稅 標 準 (2/11)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依 法 立 案 登 記 ) 合 於 民 法 總 則 公 益 社 團 及 財 團 之 組 織, 或 依 其 他 關 係 法 令, 經 向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或 立 案 第 2 款 ( 禁 止 盈 餘 分 配 ) 除 為 其 創 設 目 的 而 從 事 之 各 種 活 動 所 支 付 之 必 要 費 用 外, 不 以 任 何 方 式 對 捐 贈 人 或 與 捐 贈 人 有 關 係 之 人 給 予 變 相 盈 餘 分 配 2016/4/21 9

免 稅 標 準 (3/11)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 解 散 後 剩 餘 財 產 歸 屬 ) 其 章 程 中 明 定 該 機 關 團 體 於 解 散 後, 其 賸 餘 財 產 應 歸 屬 該 機 關 團 體 所 在 地 之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或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機 關 團 體 但 依 其 設 立 之 目 的, 或 依 其 據 以 成 立 之 關 係 法 令, 對 解 散 後 賸 餘 財 產 之 歸 屬 已 有 規 定 者, 得 經 財 政 部 同 意, 不 受 本 款 規 定 之 限 制 2016/4/21 10

免 稅 標 準 (4/11)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無 經 營 與 創 設 目 的 無 關 之 業 務 ) 其 無 經 營 與 其 創 設 目 的 無 關 之 業 務 機 關 團 體 之 業 務 是 否 與 創 設 目 的 有 關 應 視 章 程 及 業 務 性 質 而 定 ( 財 政 部 68 年 10 月 9 日 台 財 稅 第 37113 號 ) 2016/4/21 11

免 稅 標 準 (5/11)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 基 金 及 各 項 收 入 存 放 及 運 用 ) 其 基 金 及 各 項 收 入, 除 零 用 金 外, 均 存 放 於 金 融 機 構, 或 購 買 公 債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國 庫 券 可 轉 讓 之 銀 行 定 期 存 單 銀 行 承 兌 匯 票 銀 行 或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保 證 發 行 之 商 業 本 票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股 票 或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或 運 用 於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項 目 但 由 營 利 事 業 捐 助 之 基 金, 得 部 分 投 資 該 捐 贈 事 業 之 股 票, 其 比 率 由 財 政 部 定 之 2016/4/21 12

免 稅 標 準 (6/11)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6 款 ( 關 係 人 任 董 監 事 比 例 限 制 ) 其 董 監 事 中, 主 要 捐 贈 人 及 各 該 人 之 配 偶 及 三 親 等 以 內 之 親 屬 擔 任 董 監 事, 人 數 不 超 過 全 體 董 監 事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第 7 款 ( 禁 止 非 常 規 交 易 ) 與 其 捐 贈 人 董 監 事 間 無 業 務 上 或 財 務 上 不 正 常 關 係 2016/4/21 13

第 2 條 第 1 項 免 稅 標 準 (7/11) 第 8 款 ( 活 動 支 出 與 收 入 比 例 審 查 ) 其 用 於 與 其 創 設 目 的 有 關 活 動 之 支 出, 不 低 於 基 金 之 每 年 孳 息 及 其 他 各 項 收 入 百 分 之 六 十 但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一 ) 當 年 度 結 餘 款 在 新 臺 幣 50 萬 元 以 下 ( 二 ) 當 年 度 結 餘 款 超 過 新 臺 幣 50 萬 元, 已 就 該 結 餘 款 編 列 用 於 次 年 度 起 算 4 年 內 與 其 創 設 目 的 有 關 活 動 支 出 之 使 用 計 畫,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明 同 意 2016/4/21 14

免 稅 標 準 (8/11)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 會 計 紀 錄 完 備 ) 其 財 務 收 支 應 給 與 取 得 及 保 存 合 法 之 憑 證, 有 完 備 之 會 計 紀 錄, 並 經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查 核 屬 實 機 關 團 體 短 漏 報 情 節 輕 微 視 為 符 合 帳 證 完 備 之 要 件 ( 財 政 部 830601 台 財 稅 第 831595361 號 函 ) 財 團 法 人 等 機 關 團 體 年 度 結 算 申 報 短 漏 報 收 入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10 萬 元 或 短 漏 報 收 入 占 核 定 全 年 收 入 之 比 例 不 超 過 10%, 且 非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逃 漏 稅 捐 者, 得 視 為 短 漏 報 情 節 輕 微, 符 合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免 納 所 得 稅 適 用 標 準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9 款 規 定 2016/4/21 15

免 稅 標 準 (9/11) 第 2 條 第 2 項 ( 稅 務 簽 證 之 規 定 ) 第 2 條 第 3 項 ( 主 要 捐 贈 人 及 結 餘 款 定 義 ) 第 2 條 第 4 項 ( 結 餘 款 變 更 之 申 請 時 程 ) 第 2 條 第 5 項 ( 結 餘 款 未 依 計 畫 或 支 用 不 符 本 標 準 規 定 之 處 理 方 式 )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當 年 度 結 餘 款 未 依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第 二 目 或 前 項 規 定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明 同 意 之 使 用 計 畫 支 出 項 目 金 額 或 期 間 使 用 完 竣, 或 其 支 用 有 不 符 合 本 標 準 相 關 規 定 之 情 形 者, 主 管 稽 徵 機 關 應 就 當 年 度 全 部 結 餘 款 依 法 課 徵 所 得 稅 2016/4/21 16

免 稅 標 準 (10/11) 第 2 條 第 6 項 (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同 意 函 ) 第 3 條 第 1 項 (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所 得 應 依 法 課 徵 所 得 稅 ) 符 合 前 條 規 定 之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其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所 得, 除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以 外 之 收 入 不 足 支 應 與 其 創 設 目 的 有 關 活 動 之 支 出 時, 得 將 該 不 足 支 應 部 分 扣 除 外, 應 依 法 課 徵 所 得 稅 2016/4/21 17

免 稅 標 準 (11/11) 第 3 條 第 2 項 ( 私 立 學 校 及 其 附 屬 機 構 課 稅 規 定 ) 第 4 條 ( 政 府 機 關 籌 設 之 機 關 團 體 ) 第 5 條 ( 未 確 定 案 件 之 適 用 ) 第 6 條 ( 施 行 日 期 ) 2016/4/21 18

活 動 支 出 與 收 入 比 率 之 審 查 (1/2) 支 出 比 例 計 算 公 式 ( 一 般 機 關 團 體 ) 用 於 與 其 創 設 目 的 有 關 活 動 之 支 出 ( 包 括 銷 售 與 非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支 出 不 含 以 往 年 度 結 餘 款 ) 創 設 目 的 有 關 收 入 ( 包 括 銷 售 與 非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不 含 以 往 年 度 結 餘 款 ) +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之 虧 損 + 所 得 稅 費 用 + 創 設 目 的 以 外 之 所 得 +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之 所 得 2016/4/21 19

活 動 支 出 與 收 入 比 率 之 審 查 (2/2) 支 出 比 例 計 算 公 式 ( 私 立 學 校 ) 私 立 學 校 適 用 免 稅 標 準 有 關 百 分 之 六 十 支 出 比 例 之 計 算 方 式 ( 財 政 部 851120 台 財 稅 第 850609705 號 ) 私 立 學 校 之 支 出 + 附 屬 機 構 之 虧 損 私 立 學 校 之 收 入 + 附 屬 機 構 之 所 得 2016/4/21 20

不 合 免 稅 標 準 第 2 條 第 8 款 規 定 報 備 作 業 流 程 編 列 結 餘 經 費 保 留 使 用 計 畫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同 意 國 稅 局 管 制 追 踨 使 用 情 形 2016/4/21 21

不 符 免 稅 標 準 第 3 條 第 2 項 但 書 規 定 報 備 作 業 流 程 編 列 結 餘 經 費 保 留 使 用 計 畫 報 請 教 育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教 育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函 轉 財 政 部 同 意 國 稅 局 管 制 追 踨 使 用 情 形 2016/4/21 22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1/11) 所 得 稅 法 第 71 條 之 1 第 3 項 合 於 第 四 條 第 十 三 款 規 定 之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及 其 作 業 組 織, 應 依 第 七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 其 不 合 免 稅 要 件 者, 仍 應 依 法 課 稅 2016/4/21 23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2/11) 結 算 申 報 期 限 及 延 期 申 報 1. 採 曆 年 制 會 計 年 度 者, 應 於 每 年 5 月 1 日 起 至 5 月 31 日 止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不 得 延 期 申 報 2. 採 特 殊 會 計 年 度 者, 其 申 報 期 限, 應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101 條 規 定 比 照 推 算 ( 法 令 依 據 : 所 得 稅 法 第 23 條 及 同 法 第 71 條 ) 2016/4/21 24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3/11) 未 依 限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者 核 課 規 定 1 應 填 具 滯 報 通 知 書, 限 期 補 報 2 逾 限 仍 未 辦 理 者, 稽 徵 機 關 應 先 輔 導 其 限 期 辦 理 申 報 3 經 輔 導 仍 未 辦 理 者, 應 依 查 得 資 料 或 按 其 收 入 性 質 適 用 相 當 行 業 之 同 業 利 潤 標 準 核 定 其 餘 絀 數, 並 視 同 不 合 免 稅 標 準 之 要 件, 依 法 課 稅 2016/4/21 25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4/11) 加 徵 滯 怠 報 金 之 規 定 原 則 : 其 逾 期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者, 一 律 適 用 所 得 稅 法 第 108 條 加 徵 滯 怠 報 金 之 規 定 例 外 : 1 經 核 定 無 應 納 稅 額 者, 免 徵 2 依 規 定 免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者, 不 適 用 2016/4/21 26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5/11) 所 得 稅 法 第 66 條 之 1 機 關 團 體 免 予 設 置 股 東 可 扣 抵 稅 額 帳 戶 * 取 得 股 利 收 入 所 含 之 可 扣 抵 稅 額 不 得 抵 應 納 稅 額 財 政 部 86 年 4 月 9 日 台 財 稅 第 861890732 號 函 機 關 團 體 解 散 無 須 辦 理 當 期 決 算 及 清 算 申 報 2016/4/21 27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6/11) 有 條 件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 1. 合 於 所 得 稅 法 第 11 條 第 4 項 規 定 2. 無 任 何 營 業 或 作 業 組 織 收 入 ( 包 括 無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收 入 ), 僅 有 會 費 捐 贈 基 金 存 款 利 息 者 3. 財 產 總 額 或 當 年 度 收 入 總 額 未 達 新 台 幣 1 億 元 以 上 4. 經 解 釋 令 規 定 可 免 辦 各 行 業 公 會 組 織 同 鄉 會 同 學 會 校 友 會 宗 親 會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等 機 關 2016/4/21 28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7/11) 宗 教 團 體 免 辦 理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認 定 要 點 ( 財 政 部 86 年 3 月 19 日 臺 財 稅 第 861886141 號 附 件 ) 宗 教 團 體 免 辦 結 算 申 報 要 件 如 下 : 1. 依 法 向 內 政 部 省 ( 市 ) 縣 ( 市 ) 政 府 立 案 登 記 之 寺 廟, 宗 教 社 會 團 體 及 宗 教 財 團 法 人 2. 無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收 入 者 3. 無 附 屬 作 業 組 織 屬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 販 賣 宗 教 文 物 香 燭 金 紙 祭 品 等 商 業 行 為 收 入 供 應 齋 飯 及 借 住 廂 ( 客 ) 房 之 收 入, 訂 有 一 定 收 費 標 準 提 供 納 骨 塔 供 人 安 置 骨 灰 神 位 之 收 入, 訂 有 一 定 收 費 標 準 出 租 財 產 收 得 租 金 收 入 從 事 跟 宗 教 團 體 創 設 目 的 無 關 活 動 所 收 取 之 各 項 收 入 及 其 他 營 利 收 入 2016/4/21 29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8/11) 免 稅 適 用 標 準 所 稱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適 用 範 圍 財 政 部 840301 台 財 稅 第 841607554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 係 指 將 貨 物 之 所 有 權 移 轉 與 他 人, 以 取 得 代 價 者 為 銷 售 貨 物 ; 提 供 勞 務 予 他 人, 或 提 供 貨 物 予 他 人 使 用 收 益, 以 取 得 代 價 者, 為 銷 售 勞 務 2016/4/21 30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9/11)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之 收 入 是 否 屬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認 定 ( 財 政 部 92.3.20 台 財 稅 字 第 0920450889 號 函 )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 1. 房 租 收 入 學 費 收 入 營 業 收 入 2. 接 受 政 府 機 關 安 置 或 收 容 身 心 障 礙 者, 所 領 取 之 托 育 及 養 護 補 助 費 收 入 非 屬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 捐 款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及 主 管 機 關 為 提 昇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或 鼓 勵 配 合 政 策 所 給 與 之 獎 助 性 質 之 補 助 費, 如 無 須 相 對 提 供 勞 務 或 服 務 者 2016/4/21 31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10/11)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機 關 團 體 舉 辦 研 討 會 研 習 會 等 活 動, 而 取 得 之 收 入 機 關 團 體 對 會 員 提 供 勞 務 而 取 得 之 收 入, 如 : 資 格 認 證 費 收 入 審 查 費 收 入 將 錄 影 帶 版 權, 授 權 于 出 版 社 而 取 得 之 收 入 殘 障 福 利 機 構 辦 理 舊 衣 資 源 回 收, 如 經 整 理 出 售 之 收 入 承 辦 政 府 委 辦 之 業 務 出 租 房 地 之 租 金 收 入 出 租 閒 置 資 產 之 租 金 收 入 出 售 資 產 之 收 入 非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 基 金 孳 息, 其 他 經 常 性 收 入 ( 如 : 會 費 收 入 捐 贈 收 入 ) 2016/4/21 32

結 算 申 報 規 定 (11/11)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時 應 檢 附 之 文 件 申 報 時 應 檢 附 法 人 登 記 證 ( 或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登 記 或 立 案 ) 暨 組 織 章 程 之 影 本 若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免 受 免 稅 標 準 之 限 制 者, 應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文 件 銷 售 物 或 勞 務 收 入 調 節 明 細 表 結 算 稅 額 繳 款 書 如 應 委 託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申 報 者, 應 檢 附 會 計 師 簽 證 申 報 查 核 報 告 書 基 金 及 各 項 收 入 如 有 運 用 於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項 目 者, 應 檢 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之 證 明 文 件 若 同 意 直 接 劃 撥 退 稅 者, 應 檢 附 印 有 帳 號 資 料 之 存 摺 封 面 ( 內 頁 ) 或 支 票 存 款 帳 戶 之 網 路 銀 行 帳 號 畫 面 2016/4/21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或 社 區 管 理 委 員 會, 如 僅 對 住 戶 收 取 公 共 基 金 及 相 關 管 理 費 用, 並 無 任 何 營 利 收 入, 其 以 管 理 委 員 會 名 義 設 立 專 戶 儲 存 公 共 基 金 或 管 理 費 用 之 孳 息, 准 予 免 納 所 得 稅 並 核 發 免 扣 繳 證 明 ( 財 政 部 860115 台 財 稅 第 861879100 號 函 ) 公 寓 大 廈 管 理 委 員 會 如 有 租 金 等 營 業 收 入, 應 辦 理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 第 27 次 連 繫 會 議 ) 2016/4/21 34

演 藝 團 體 (1/2) 經 登 記 立 案 之 業 餘 或 職 業 演 藝 團 體 屬 營 利 事 業 ( 財 政 部 920602 台 財 稅 第 920454121 號 ) 經 縣 市 政 府 登 記 立 案 之 業 餘 演 藝 團 體 或 職 業 演 藝 團 體, 核 屬 所 得 稅 法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之 營 利 事 業, 應 依 法 課 徵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2016/4/21 35

演 藝 團 體 (2/2) 公 益 性 演 藝 團 體 依 公 益 團 體 免 稅 標 準 徵 免 所 得 稅 ( 財 政 部 94090 台 財 稅 第 09404567370 號 令 ) 直 轄 市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已 依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編 者 註 : 現 為 文 化 部 )92 年 10 月 24 日 文 參 字 第 0923125735 號 函 所 訂 甲 縣 ( 市 ) 政 府 演 藝 團 體 輔 導 規 則 ( 參 考 本 ) 規 定, 訂 定 其 演 藝 團 體 自 治 法 規, 且 於 法 規 內 明 確 規 範 演 藝 團 體 成 立 之 公 益 目 的 ( 包 括 明 定 盈 餘 不 得 分 配 解 散 後 賸 餘 財 產 不 得 歸 屬 於 任 何 自 然 人 或 營 利 團 體 等 ), 其 轄 內 演 藝 團 體 已 依 該 法 規 換 發 登 記 證 或 設 立 登 記 者, 可 認 屬 所 稅 法 第 11 條 第 4 項 所 稱 之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依 免 稅 標 準 徵 免 所 得 稅 2016/4/21 36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未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之 營 利 事 業 職 工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未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或 社 團 法 人 之 營 利 事 業 職 工 退 休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依 營 利 事 業 設 置 職 工 退 休 基 金 保 管 運 用 及 分 配 辦 法 第 7 條 規 定 : 應 於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時, 檢 據 相 關 書 表 併 同 營 利 事 業 申 報, 無 須 單 獨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依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組 織 準 則 自 行 成 立, 並 依 該 準 則 第 8 條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尚 非 機 關 團 體, 無 須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2016/4/21 37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有 條 件 免 依 所 得 稅 法 第 71 條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 財 政 部 104 年 8 月 4 日 台 財 稅 字 第 10404013680 號 函 ) 合 於 所 得 稅 法 第 11 條 第 4 項 規 定, 依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法 設 立 之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無 任 何 營 業 或 作 業 組 織 收 入 ( 包 括 無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之 收 入 ), 僅 有 會 費 捐 贈 或 基 金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者, 可 免 依 同 法 第 71 條 規 定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惟 其 財 產 總 額 或 當 年 度 收 入 總 額 達 新 臺 幣 1 億 元 以 上 者, 仍 應 依 同 法 第 71 條 規 定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並 應 依 教 育 文 化 公 益 慈 善 機 關 或 團 體 免 納 所 得 稅 適 用 標 準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委 託 經 財 政 部 核 准 為 稅 務 代 理 人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申 報 2016/4/21 38

簡 報 結 束 謝 謝! 2016/4/21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