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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2016 年 度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許 可 試 ( 第 一 次 考 試 ) 考 生 指 南 根 據 牙 醫 註 冊 條 例 ( 第 156 章 ) 第 8 條, 凡 向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申 請 註 冊 的 人 士, 必 須 先 通 過 管 理 委 員 會 舉 辦 的 許 可 試, 持 有 香 港 大 學 牙 醫 學 士 學 位 者 除 外 任 何 人 士 如 曾 參 加 許 可 試 任 何 一 部 分 5 次, 而 每 次 成 績 均 不 合 格, 管 理 委 員 會 可 禁 止 他 再 次 參 加 許 可 試 任 何 牙 科 畢 業 生 如 非 在 本 港 接 受 牙 醫 訓 練 而 有 意 在 香 港 註 册 為 牙 醫, 均 須 通 過 由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舉 辦 的 許 可 試 以 取 得 註 册 資 格 申 請 人 須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具 備 以 下 的 條 件 - (i) 已 圓 滿 地 完 成 不 少 於 4 年 的 屬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批 准 類 型 的 全 時 間 牙 科 訓 練 ; 及 (ii) 是 牙 科 學 位 或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接 納 的 牙 科 資 格 的 持 有 人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佈 了 一 份 名 為 Competences for the Hong Kong Dentists ( 香 港 牙 醫 須 具 備 的 專 業 技 能 ) 的 文 件 ( 只 備 有 英 文 版 ), 作 為 其 所 舉 辦 的 許 可 試 所 要 求 水 平 的 綱 領 該 文 件 已 上 載 於 委 員 會 的 網 頁 (www.dchk.gov.hk) 考 生 須 於 遞 交 考 試 申 請 前 詳 閱 本 指 南 考 試 的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I. 考 試 形 式 考 試 包 括 3 個 獨 立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1) 這 部 分 為 筆 試, 包 括 兩 張 選 擇 題 試 卷 卷 一 及 卷 二 的 甲 部 及 乙 部 於 上 午 舉 行, 而 卷 二 的 丙 部 丁 部 及 戊 部 則 於 下 午 舉 行 題 目 是 按 最 佳 一 個 答 案 的 模 式 擬 定 每 條 題 目 通 常 有 4 至 5 個 答 案 可 供 選 擇, 考 生 須 從 中 選 出 最 佳 答 案 筆 試 涵 蓋 的 科 目 如 下 : (a) 卷 一 甲 部 * 應 用 基 本 科 學 科 目 問 題 數 目 作 答 時 間 乙 部 與 牙 科 有 關 的 內 科 和 外 科 醫 學 20 丙 部 牙 科 藥 理 學 治 療 學 及 與 牙 科 學 有 關 的 醫 療 緊 急 情 況 20 須 在 1 小 時 內 完 成 * 這 部 分 包 括 與 牙 醫 工 作 有 關 的 科 學 科 目, 例 如 生 物 學 及 病 理 學 等 20

- 2 - (b) 卷 二 科 目 問 題 數 目 作 答 時 間 甲 部 口 腔 外 科 口 腔 內 科 及 口 腔 病 理 學 50 1 小 時 乙 部 兒 童 齒 科 及 矯 齒 科 ( 正 畸 科 ) 50 1 小 時 丙 部 保 存 齒 科 50 1 小 時 丁 部 牙 周 病 學 預 防 齒 科 及 牙 科 公 共 生 學 50 1 小 時 戊 部 修 復 齒 科 50 1 小 時 (2) 考 生 會 獲 發 答 案 紙, 考 生 須 按 在 考 試 時 獲 發 的 考 生 須 知 所 指 示, 以 鉛 筆 將 答 案 填 在 適 當 方 格 內 考 生 應 攜 帶 數 支 已 削 尖 的 HB 或 B 鉛 筆, 以 及 一 塊 品 質 優 良 的 擦 膠 前 往 應 考 (3) 考 生 須 於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取 得 卷 一 的 所 有 科 目 合 格 考 生 於 卷 二 任 何 科 目 取 得 的 合 格 成 績, 可 將 個 別 合 格 項 目 局 部 保 留 考 生 可 保 留 卷 一 / 卷 二 的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4 年 或 於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後 的 4 次 考 試 中 重 考 其 他 科 目, 兩 者 以 較 早 發 生 者 為 準 此 條 款 適 用 於 : - 在 2015 年 或 以 後 參 加 第 一 部 分 考 試 的 考 生 ; 或 - 持 有 在 2013 年 或 / 及 2014 年 取 得 而 在 舊 有 成 績 保 留 政 策 下 仍 有 效 的 第 一 部 分 考 試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的 考 生 此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在 2012 年 或 以 前 取 得 第 一 局 部 分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的 考 生 考 生 須 符 合 本 指 南 首 段 所 規 定 的 參 考 次 數 的 限 制, 才 可 保 留 第 一 部 分 考 試 的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4) 考 生 須 通 過 第 一 部 分 考 試, 才 可 參 加 第 二 部 分 或 第 二 部 分 及 第 三 部 分 考 試 通 過 第 一 部 分 考 試 後, 考 生 可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 (i) 參 加 第 二 部 分 考 試 ; 或 (ii) 不 論 是 否 通 過 是 次 的 第 二 部 分 考 試, 同 時 參 加 第 二 及 第 三 部 分 考 試 此 外, 考 生 必 須 成 功 通 過 第 二 部 分 考 試, 才 可 在 許 可 試 中 只 報 考 第 三 部 分 考 試 (5) 現 就 試 題 格 式 舉 例 如 下 : 例 1 例 2 (1) XXX 一 類 的 藥 物 可 能 會 : (2) 下 述 哪 些 句 子 是 正 確? A. B. C. D. E. (i). (ii). (iii). (iv). A. (i) & (ii) B. (i) & (iv) C. (ii) & (iii) D. (ii) & (iv) E. (iii) & (iv)

- 3 - 第 二 部 分 (1) 這 是 實 務 考 試, 目 的 在 於 測 驗 考 生 手 作 的 靈 巧 程 度 及 專 業 能 力 這 部 分 考 試 包 括 下 述 各 項, 其 先 後 次 序 會 在 考 試 開 始 之 前 宣 布 : (a) 兒 童 齒 科 及 矯 齒 科 本 項 目 是 為 時 不 超 過 1 小 時 的 實 務 考 試, 包 括 下 述 兩 部 分,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 (i) 於 模 型 頭 內 的 塑 膠 牙 齒, 替 乳 磨 牙 或 第 一 恒 磨 牙 進 行 第 二 類 或 第 三 類 腐 壞 組 織 刮 除 及 齒 洞 製 備 工 作, 以 便 利 用 銀 汞 合 金 合 成 物 或 其 他 材 料 修 復 牙 齒 考 生 亦 可 能 須 為 塑 膠 牙 齒 作 牙 冠 預 備, 以 便 安 放 不 銹 鋼 齒 冠 (ii) 設 計 牙 齒 矯 正 器 或 牙 齒 矯 正 裝 置, 例 如 郝 雷 氏 固 位 器 (Howley retainer) 阿 當 氏 (Adam s clasp) 彈 跳 指 (finger springs) 或 其 他 活 動 牙 齒 矯 正 器 考 生 會 獲 發 所 需 的 金 屬 線, 以 便 在 獲 發 的 診 斷 模 型 上 製 作 指 定 的 矯 正 器 考 生 會 獲 借 全 套 用 具, 包 括 普 通 速 度 手 鑽 機 頭 高 速 手 鑽 機 頭 鑽 手 提 用 具 鉗 金 屬 線 剪 及 其 他 所 需 物 料 考 生 亦 可 自 備 手 提 用 具 及 鑽, 但 必 須 清 楚 識 别, 以 便 可 於 完 成 考 試 後 將 所 有 用 具 及 鑽 歸 還 考 生 確 實 須 做 的 工 作 會 在 考 試 開 始 時 宣 布 (b) 修 復 齒 科 本 項 目 為 有 關 設 計 活 動 局 部 義 齒 的 實 務 考 試, 為 時 不 超 過 1 小 時 考 生 會 獲 發 給 顯 示 病 人 牙 列 的 牙 齒 模 型 及 病 人 的 牙 齒 病 歷 簡 要, 另 外 亦 會 獲 借 齒 科 測 量 器 設 計 畫 圖 表 及 鉛 筆 使 用 考 生 須 測 量 牙 齒 模 型, 然 後 設 計 出 與 病 人 口 腔 情 況 及 獲 提 供 的 病 歷 配 合 的 活 動 局 部 義 齒 考 生 須 將 設 計 畫 在 獲 發 的 畫 圖 表 上, 如 須 修 改 病 人 的 牙 齒 以 方 便 設 計 的 應 用, 則 須 說 明 有 關 修 改 (c) 保 存 齒 科 本 項 目 為 利 用 模 型 頭 進 行 的 實 務 考 試, 為 時 不 少 於 1 小 時 考 生 須 替 一 塑 料 牙 齒 或 離 體 牙 上, 作 牙 體 或 冠 修 復 的 預 備 或 進 行 根 管 治 療 須 進 行 的 工 作 可 包 括 有 關 安 放 全 冠 金 烤 瓷 冠 瓷 套 冠 ( 即 金 屬 烤 瓷 冠 ) 全 瓷 冠 四 分 之 三 金 冠 瓷 唇 貼 面 近 中 至 遠 中 二 類 洞 的 製 備 或 部 份 根 管 治 療 的 程 序 ( 如 開 髓 根 管 預 備 或 根 充 等 ) 考 生 可 能 獲 發 一 個 在 未 經 制 備 的 牙 體 硅 膠 模 型 作 參 考 或 制 作 臨 時 冠 之 用 考 生 確 實 須 做 的 工 作 會 於 考 試 開 始 時 宣 布

- 4 - 考 生 會 獲 借 全 套 ( 假 定 無 菌 ) 用 具, 包 括 普 通 速 度 機 頭 高 速 機 頭 鑽 針 及 手 用 器 械 考 生 亦 可 自 備 手 提 器 具 或 自 選 的 鑽 針, 唯 不 能 使 用 機 用 根 管 銼 (d) 牙 周 病 學 及 牙 科 公 共 生 學 本 項 目 包 括 模 擬 齦 下 潔 治 術 及 齦 下 清 創 / 根 面 平 整 術 考 生 會 獲 借 用 一 套 基 本 手 提 用 具 以 及 電 動 洗 牙 器, 但 考 生 亦 可 自 備 他 們 臨 工 作 時 慣 用 的 手 提 用 具 考 生 會 在 考 試 開 始 時 獲 知 指 定 需 利 用 器 具 的 工 作 範 圍 考 生 會 有 50 分 鐘 進 行 指 定 先 後 次 序 的 工 序 是 否 完 成 整 項 工 作 並 非 取 得 及 格 成 績 的 關 鍵 本 部 分 考 試 是 要 考 驗 考 生 是 否 能 夠 在 模 型 頭 的 指 定 處 正 確 使 用 適 當 器 具 考 生 技 術 的 安 全 程 度 技 巧 及 手 工 是 否 精 細 (e) 口 腔 及 頜 面 外 科 本 考 試 會 在 一 間 模 擬 實 驗 室 內 進 行, 為 時 大 約 1 小 時, 主 要 是 測 驗 普 通 科 牙 科 醫 生 應 熟 悉 的 下 列 四 個 口 腔 外 科 範 疇, 考 生 必 須 輪 流 到 四 站 考 試 : 1. 局 部 麻 醉 的 理 論 和 實 務 範 疇 測 驗 考 生 對 拔 牙 所 需 進 行 局 部 浸 潤 和 神 經 傳 導 阻 滯 的 知 識 2. 對 拔 牙 用 具 的 知 識 考 生 須 說 明 並 展 示 如 何 使 用 拔 牙 鉗 和 牙 挺 3. 縫 合 技 術 測 驗 考 生 運 用 縫 合 的 技 巧 和 能 力 在 考 試 開 始 時, 考 生 會 獲 提 供 縫 合 物 料 及 用 具, 並 進 行 指 定 的 縫 合 目 標 考 生 可 用 自 己 的 用 具, 但 不 得 使 用 自 己 的 縫 合 物 料 4. 外 科 手 術 翻 瓣 在 模 擬 頭 顱 中 作 翻 瓣, 以 測 驗 考 生 處 理 軟 組 織 方 面 的 知 識 確 實 的 工 作 會 在 考 試 開 始 時 宣 布 考 生 會 獲 借 用 ( 假 定 無 菌 ) 整 套 手 提 用 具 考 生 可 自 備 手 提 用 具, 但 必 須 清 楚 識 別, 以 便 可 以 在 完 成 考 試 後 將 其 用 具 歸 還 (2) 上 述 所 有 或 任 何 個 別 項 目 均 可 能 要 求 考 生 同 時 接 受 口 試

- 5 - (3) 考 生 可 將 在 第 二 部 分 實 務 考 試 中 取 得 的 個 別 合 格 項 目 的 成 績 局 部 保 留 考 生 可 保 留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4 年 或 於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後 的 4 次 考 試 中 重 考 其 他 項 目, 兩 者 以 較 早 發 生 者 為 準 此 條 款 適 用 於 : - 在 2015 年 或 以 後 參 加 第 二 部 分 考 試 的 考 生 ; 或 - 持 有 在 2013 年 或 / 及 2014 年 取 得 而 在 舊 有 成 績 保 留 政 策 下 仍 有 效 的 第 二 部 分 考 試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的 考 生 此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在 2012 年 或 以 前 取 得 第 二 部 分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的 考 生 考 生 須 符 合 本 指 南 首 段 所 規 定 的 參 考 次 數 的 限 制, 才 可 保 留 第 二 部 分 考 試 的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4) 所 有 參 加 第 二 部 分 考 試 的 考 生 均 會 獲 借 用 全 套 用 具 有 關 用 具 的 資 料 將 可 在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網 頁 上 找 到 考 生 亦 可 使 用 自 備 且 清 潔 的 用 具, 然 而 為 感 染 控 制 原 因, 這 些 用 具 須 在 使 用 前 交 予 院 方 消 毒 這 些 用 具 如 有 任 何 損 毀,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恕 不 負 責 所 有 屬 於 模 擬 實 驗 室 的 用 具 亦 須 於 考 試 完 成 後 全 套 歸 還 (5) 考 生 須 攜 帶 白 袍 或 保 護 裝 備 應 試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本 部 分 將 考 核 考 生 在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的 應 用 (6) 考 生 可 用 英 語 或 粵 語 進 行 這 部 分 考 試, 並 須 在 申 請 表 上 註 明 所 選 定 的 語 言, 選 定 後 不 得 臨 時 更 改 (7) 考 生 不 應 穿 著 或 配 戴 可 顯 露 其 個 人 身 份 如 姓 名 來 自 那 個 國 家 及 / 或 曾 就 讀 的 牙 科 學 校 等 資 料 的 衣 服 或 物 件 ( 例 如 : 名 牌 ), 或 將 該 類 衣 服 或 物 件 帶 進 實 驗 室 考 生 只 能 由 本 身 的 考 生 編 號 以 識 別 身 份 第 三 部 分 (1) 本 部 分 為 臨 考 試, 共 分 三 個 項 目, 即 (i) 兒 童 齒 科 及 矯 齒 科 (ii) 保 存 齒 科 牙 周 病 學 修 復 齒 科 和 (iii) 口 腔 及 頜 面 外 科 本 部 分 的 目 的 是 測 驗 考 生 在 臨 情 況 應 用 其 專 業 知 識 方 面 的 能 力, 特 別 是 對 下 述 情 況 的 診 斷 治 療 策 劃 及 治 療 : (a) 牙 齒 的 修 復 (b) 牙 周 病 患 的 診 斷 及 治 療 (c) 提 供 各 方 面 的 修 復 齒 科 治 療 (d) 病 人 的 手 術 處 理 (e) 對 嬰 兒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的 診 斷 治 療 策 劃 及 護 理 臨 考 試 時 可 能 要 求 考 生 同 時 接 受 口 試 保 存 齒 科 牙 周 病 學 和 修 復 齒 科 的 考 試 會 以 結 構 性 模 擬 臨 床 口 試 (structure simulated viva voce) 的 形 式 進 行, 沒 有 真 實 的 病 人 會 參 與 此 部 分 考 試 (2) 考 生 可 將 在 第 三 部 分 臨 考 試 中 取 得 的 個 別 合 格 項 目 的 成 績 局 部 保 留 考 生 可 保 留 合 格 成 績 4 年 或 於 取 得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後 的 4 次 考 試 中 重 考 其 他 項 目, 兩 者 以 較 早 發 生 者 為 準 此 條 款 適 用 於 : - 在 2015 年 或 以 後 參 加 第 三 部 分 考 試 的 考 生 ; 或 - 持 有 在 2013 年 或 / 及 2014 年 取 得 而 在 舊 有 成 績 保 留 政 策 下 仍 有 效 的 第 三 部 分 考 試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的 考 生

- 6 - 此 條 款 不 適 用 於 在 2012 或 以 前 取 得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的 考 生 考 生 必 須 符 合 本 指 南 首 段 所 規 定 的 參 考 次 數 的 限 制, 方 可 保 留 第 三 部 分 考 試 的 局 部 合 格 成 績 (3) 基 於 感 染 控 制 的 原 因, 考 生 不 可 使 用 任 何 自 己 的 用 具 進 行 這 部 分 考 試 會 方 提 供 的 用 具 名 單 及 資 料 將 可 在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網 頁 上 找 到 (4) 考 生 可 用 英 語 或 粵 語 進 行 這 部 分 考 試, 並 須 在 申 請 表 上 寫 明 所 選 擇 的 語 言, 選 定 後 不 得 臨 時 作 出 更 改 (5) 考 生 不 應 穿 著 或 配 戴 顯 露 其 個 人 身 份 如 姓 名 來 自 那 個 國 家 及 / 或 曾 就 讀 的 牙 科 學 校 等 資 料 的 衣 服 或 物 件 ( 例 如 : 名 牌 ), 或 將 該 類 衣 服 或 物 件 帶 進 實 驗 室 考 生 只 能 由 本 身 的 考 生 編 號 以 識 別 身 份 II. 推 薦 參 考 書 書 目 (1) Cameron AC, Widmer RP, Editors Handbook of Pediatric Dentistry, 3rd Edition St. Louis, MI: Elsevier-Mosby, 2008 (2) Duggal MS, Curzon MEJ, Fayle SA, Toumba KJ, Roberston AJ Restorative Techniques in Paediatric Dentistry: An Illustrated Guide to the Restoration of Carious Primary Teeth, 2nd Edition London: Martin Dunitz, 2002 (3) Andreasen JO, Andreasen FM, Andreasen L Textbook and Color Atlas of Traumatic Injuries to the Teeth, 4th Edition Oxford: Blackwell Munksgaard, 2007 (4) Hall RK Paediatric Orofacial Medicine and Pathology London: Chapman and Hall, 1994 (5) Scully C, Welbury R, Flaitz C, de Almeida OP, Editors Color Atlas of Orofacial Health and Disease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2nd Edition London: Martin Dunitz, 2002 (6) Mitchell L An Introduction to Orthodontics, 4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3 (7) Fejerskov O, Kidd E Dental Caries: The Disease and its Clinical Management, 2nd Edition Oxford: Blackwell Munksgaard, 2008 (8) Mjör IA Pulp-Dentin Biology in Restorative Dentistry Chicago: Quintessence Publishing, 2002

- 7 - (9) Banerjee A, Watson TF Pickard s Manual of Operative Dentistry, 9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10) Klineberg I, Jagger RG, Editors Occlusion and Clinical Practice: An Evidence-Based Approach Edinburgh: Wright, 2004 (11) Stock CJR, Walker RT, Gulabivala K Colour Atlas and Text of Endodontics, 3rd Edition London: Mosby-Wolfe, 2004 (12) Rosenstiel SF, Land MF, Fujimoto J Contemporary Fixed Prosthodontics, 4th Edition St. Louis, MI: Mosby Elsevier, 2006 (13) Carr AD, Brown DT McCracken s Removable Partial Prosthodontics, 12th Edition St. Louis: MI: Mosby Elsevier, 2011 (14) Zarb G, Hobkirk J, Eckert S, Jacob R Prosthodontic Treatment for Edentulous Patients, 13th Edition St. Louis, MI: Mosby Elsevier, 2013 (15) Shillingburg HT, Jacobi R, Brackett SE Fundamentals of Tooth Preparations for Cast Metal and Porcelain Restorations Chicago: Quintessence Publishing, 1987 (16) Wilson TG Jr, Kornman KS, Editors Fundamentals of Periodontics, 2nd Edition Chicago: Quintessence Publishing, 2003 (17) Lindhe J, Lang NP, Karring T, Editors Clinical Periodontology and Implant Dentistry, 5th Edition (2 volumes) Oxford: Blackwell Munksgaard, 2008 (18) Pine C, Harris R Community Oral Health Chicago, IL: Quintessence Publishing, 2007 (19) Cawson RA, Langdon JD, Eveson JW Surgical Pathology of the Mouth and Jaws, 2nd Edition London: Butterworth-Heinemann, 2000 (20) Soames JV, Southam JC Oral Pathology, 4th Edition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1) Toghill PJ, Editor Examining Patients: An Introduction to Clinical Medicine, 2nd Edition London: Edward Arnold, 1995

- 8 - (22) Scully C, Flint SR, Porter SR, Bagan JV, Moos KF Oral and Maxillofacial Diseases, 4th Edition London: Informa Healthcare, 2010 (23) Scully C, Cawson RA Medical Problems in Dentistry, 6th Edition Edinburgh: Churchill Livingstone Elsevier, 2010 (24) Scully C Oral and Maxillofacial Medicine: The Basis of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3rd Edition Edinburgh: Churchill Livingstone Elsevier, 2013 (25) Hupp JR, Ellis E III, Tucker MR, Editors Contemporary Oral and Maxillofacial Surgery, 5th Edition St. Louis, MI: Mosby Elsevier, 2008 (26) Ledlar J, Frame JW, Editors Oral and Maxillofacial Surgery: An Objective-based Textbook, 2nd Edition Edinburgh: Churchill Livingstone Elsevier, 2007 III. 時 間 表 (1)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暫 定 在 2016 年 下 述 時 間 舉 行 考 試 : 2016 年 度 許 可 試 時 間 表 (i) 2016 年 ( 第 一 次 ) 第 一 部 分 2016 年 2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3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第 三 部 分 2016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ii) 2016 年 ( 第 二 次 ) 第 一 部 分 2016 年 7 月 /8 月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8 月 第 三 部 分 2016 年 8 月 (iii) 2016 年 ( 第 三 次 ) 第 一 部 分 2016 年 11 月 /12 月 第 二 部 分 2016 年 12 月 第 三 部 分 2016 年 12 月 (2)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如 在 任 何 時 候 認 為 有 需 要 停 止 舉 行 考 試, 便 會 作 適 當 通 知

- 9 - IV. 備 註 (1)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保 留 不 時 檢 討 及 修 訂 本 指 南 的 權 利 (2)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審 批 所 有 報 考 人 士 的 資 格 (3) 考 生 如 成 功 通 過 許 可 試 並 註 冊 為 牙 醫, 其 獲 淮 參 加 許 可 試 的 基 本 牙 科 資 格 將 被 列 入 他 / 她 在 普 通 科 名 冊 上 的 記 項 (4) 所 有 合 符 資 格 的 考 生 將 在 考 試 前 獲 發 有 關 本 許 可 試 的 資 料, 例 如 試 題 樣 本 結 構 性 模 擬 臨 床 口 試 樣 本 (structure simulated viva voce) 工 具 及 牙 齒 模 型 (typodont) 相 片 等 (5) 第 一 部 分 考 試 人 數 不 設 上 限 (6) 若 報 考 人 數 超 越 考 試 場 地 可 容 納 之 人 數 上 限,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有 權 安 排 已 報 考 第 二 及 第 三 部 分 考 試 的 考 生 參 加 另 一 日 期 舉 行 的 考 試 或 參 加 另 一 次 許 可 試 (7)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沒 有 與 任 何 機 構 合 辦 任 何 有 關 本 許 可 試 的 活 動, 例 如 複 習 課 程 考 生 可 按 其 意 願 自 行 聯 絡 任 何 本 地 牙 醫 機 構, 例 如 香 港 牙 醫 協 會 ( 網 址 :http://www.hkda.org), 查 詢 有 關 在 香 港 以 牙 醫 身 分 執 業 的 資 料 (8) 如 對 指 南 內 容 有 疑 問, 請 與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秘 書 聯 絡, 地 址 為 香 港 黃 竹 坑 道 99 號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賽 馬 會 大 樓 4 樓 ( 電 話 :(852) 2873 5862 傳 真 號 碼 :(852) 2554 0577) 電 郵 :dchk@dh.gov.hk ) (9)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已 盡 力 確 保 本 指 南 正 確 無 誤 由 於 本 文 件 只 作 為 指 南, 以 表 明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此 考 試 的 意 向, 故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無 須 完 全 遵 照 文 件 所 載 述 的 程 序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考 試 主 任 小 組 2015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