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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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 (a) 在 禮 賓 處 開 設 1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的 常 額 職 位, 藉 以 重 編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為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並 刪 除 現 時 屬 單 一 職 級 的 禮 賓 處 處 長 職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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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2015-16) 24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5 年 6 月 26 日 2015-16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 (a) 因 應 2015-16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對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作 下 述 調 整 - (i) 把 首 長 級 和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點 的 金 額 上 調 3.96%; 以 及 (ii) 把 中 層 和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點 的 金 額 上 調 4.62%; (b) 相 應 調 整 撥 付 予 資 助 學 校 的 款 項 ; ( c ) 相 應 調 整 撥 付 予 廉 政 公 署 的 款 項 ; 以 及 ( d ) 相 應 調 整 撥 付 予 資 助 機 構 的 款 項, 但 只 限 於 資 助 額 計 算 公 式 包 括 一 個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變 動 的 因 子 的 資 助 機 構 問 題 我 們 須 按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2015 年 6 月 16 日 所 作 的 決 定, 調 整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我 們 亦 須 調 整 撥 付 予 資 助 學 校 廉 政 公 署 及 資 助 機 構 的 款 項, 但 只 限 於 資 助 額 計 算 公 式 包 括 一 個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變 動 的 因 子 的 資 助 機 構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

FCR(2015-16) 24 第 2 頁 (a)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i) 把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內 首 長 級 和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點 的 金 額 上 調 3.96%; 以 及 (ii) 把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內 中 層 和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點 的 金 額 上 調 4.62%; (b) 相 應 調 整 撥 付 予 資 助 學 校 的 款 項 ; ( c ) 相 應 調 整 撥 付 予 廉 政 公 署 的 款 項 ; 以 及 ( d ) 相 應 調 整 撥 付 予 資 助 機 構 的 款 項, 但 只 限 於 那 些 資 助 額 計 算 公 式 包 括 一 個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變 動 的 因 子 的 資 助 機 構 附 件 3. 若 上 文 第 2 段 的 建 議 獲 得 批 准,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將 會 如 附 件 所 示 修 訂, 此 外 我 們 亦 會 相 應 調 整 撥 付 予 資 助 學 校 廉 政 公 署 和 資 助 機 構 的 款 項, 但 只 限 於 那 些 資 助 額 計 算 公 式 包 括 一 個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變 動 的 因 子 的 資 助 機 構 理 由 (A)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4. 政 府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政 策, 是 提 供 足 夠 的 薪 酬 去 吸 引 挽 留 和 激 勵 有 合 適 才 幹 的 人 員, 為 市 民 提 供 有 效 率 和 成 效 兼 備 的 服 務, 以 及 保 持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大 致 相 若, 以 確 保 公 務 員 薪 酬 是 公 務 員 和 市 民 都 認 為 是 公 平 的 政 府 按 照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2007 年 通 過 的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1, 定 期 進 行 3 類 不 同 的 調 查 ( 包 括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以 比 較 公 務 員 薪 酬 和 市 場 薪 酬 情 況 1 更 完 備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包 括 (a) 每 年 一 次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b) 每 3 年 一 次 的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以 比 較 公 務 員 文 職 職 系 的 入 職 薪 酬 與 資 歷 要 求 相 若 的 私 營 機 構 職 位 的 入 職 薪 酬 ; 以 及 (c) 每 6 年 一 次 的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以 確 定 公 務 員 薪 酬 是 否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大 致 相 若 上 一 次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 在 2014 年 10 月 由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完 成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職 位 級 別 5 ( 即 非 首 長 級 文 職 公 務 員 中 薪 酬 水 平 最 高 的 級 別 ) 的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水 平, 在 調 查 的 參 照 日 期 ( 即 2013 年 10 月 1 日 ) 較 私 營 機 構 內 工 作 性 質 和 責 任 相 若 的 職 位 的 薪 酬 上 四 分 位 值 約 低 8% 至 於 另 外 4 個 職 位 級 別 的 薪 酬 水 平, 則 與 市 場 薪 酬 的 上 四 分 位 值 大 致 相 若 2015 年 2 月 10 日,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在 應 用 調 查 結 果 時, 應 採 用 全 面 考 慮 的 方 法, 並 由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上 調 職 位 級 別 5 的 人 員 和 首 長 級 人 員 的 薪 金 3%

FCR(2015-16) 24 第 3 頁 (B) 2015-16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每 年 薪 酬 調 整 的 流 程 2 5. 在 每 年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完 成 後,4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職 方 ( 下 稱 職 方 ) 會 向 當 局 提 出 他 們 對 薪 酬 調 整 的 要 求 政 府 會 邀 請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考 慮 以 下 6 項 因 素 後, 就 向 職 方 提 出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提 供 意 見 這 6 項 因 素 包 括 - (a) 由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得 出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 (b) 香 港 經 濟 狀 況 ; (c) 生 活 費 用 的 變 動 ; (d)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 (e) 職 方 對 薪 酬 調 整 的 要 求 ; 以 及 (f) 公 務 員 士 氣 倘 若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與 職 方 提 出 的 薪 酬 調 整 要 求 有 所 不 同, 我 們 會 邀 請 職 方 再 次 提 供 意 見, 然 後 由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作 出 最 終 決 定 由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得 出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6. 每 年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由 3 方 組 成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授 權 進 行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包 括 職 方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以 及 兩 個 3 獨 立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組 織 的 代 表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蒐 集 各 主 要 經 濟 行 業 內 參 與 調 查 機 構 僱 員 的 基 本 薪 金 和 額 外 酬 金 ( 例 如 花 紅 ) 的 按 年 變 動 從 規 模 較 大 ( 僱 用 至 少 100 名 員 工 ) 的 公 司 和 規 模 較 小 ( 僱 用 50 至 99 名 員 工 ) 的 公 司 蒐 集 到 的 薪 酬 調 整 數 據, 兩 者 會 分 別 按 75% 和 25% 的 比 重 整 合 蒐 集 所 得 的 數 據 會 按 3 個 薪 金 級 別 ( 即 高 層 中 層 及 2 3 4 個 中 央 評 議 會 是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警 察 評 議 會 和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兩 個 獨 立 諮 詢 組 織 是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和 紀 律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FCR(2015-16) 24 第 4 頁 低 層 4 ) 整 理, 然 後 按 上 述 比 重 為 每 個 薪 金 級 別 計 算 出 基 本 薪 金 指 標 和 額 外 酬 金 指 標 各 個 薪 金 級 別 的 兩 個 指 標 相 加, 便 是 該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每 個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在 扣 除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 以 佔 該 薪 金 級 別 的 總 薪 金 開 支 的 百 分 比 顯 示 ) 後, 便 得 出 該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5 7. 一 如 過 去 多 年, 由 3 方 組 成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在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進 行 前, 已 檢 討 並 議 定 調 查 方 法 及 調 查 範 圍 2015 年 1 月,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根 據 既 定 機 制, 就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方 法, 向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薪 常 會 ) 提 出 意 見 建 議 的 調 查 方 法 獲 薪 常 會 通 過, 亦 得 到 政 府 的 支 持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以 此 為 基 礎, 授 權 薪 酬 研 究 調 查 組 進 行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蒐 集 了 105 間 公 司 共 167 443 名 僱 員 ( 包 括 82 間 規 模 較 大 公 司 的 165 892 名 僱 員 和 23 間 規 模 較 小 公 司 的 1 551 名 僱 員 ) 的 基 本 薪 金 和 額 外 酬 金 的 調 整 數 據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 調 查 期 涵 蓋 2014 年 4 月 2 日 至 2015 年 4 月 1 日 的 12 個 月 ) 所 得 出 的 3 個 公 務 員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和 其 相 關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載 列 如 下 - 薪 金 級 別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A]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B]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A] 減 [B] 高 層 4.46% 6 1.00% 3.46% 中 層 5.06% 0.94% 4.12% 低 層 4.73% 1.71% 3.02% 4 5 6 在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中,3 個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幅 分 別 為 - (a) 高 層 : 總 薪 級 表 第 33 點 以 上 至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 主 任 級 ) 薪 級 表 第 39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即 59,486 元 至 118,840 元 ; (b) 中 層 : 總 薪 級 表 第 10 至 33 點 或 同 等 薪 點, 即 19,410 元 至 59,485 元 ; 以 及 (c) 低 層 : 總 薪 級 表 第 10 點 以 下 或 同 等 薪 點, 即 低 於 19,410 元 1988 年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及 有 關 事 宜 調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每 年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應 包 括 私 營 機 構 的 勞 績 獎 賞 及 遞 增 薪 額, 因 此 該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公 務 員 的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應 從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中 扣 減, 以 得 出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該 委 員 會 認 為, 為 公 平 起 見, 如 果 私 營 機 構 人 員 的 所 有 實 收 薪 金 均 被 納 入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則 政 府 亦 應 計 及 仍 未 達 至 其 職 級 頂 薪 點 的 公 務 員 的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在 審 議 本 年 度 的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報 告 時,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留 意 到 一 間 公 司 曾 調 整 其 在 2014 年 提 交 的 資 料 調 查 委 員 會 決 定 在 計 算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指 標 時, 把 該 項 調 整 包 括 在 內 因 此,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獲 調 高 0.04%, 即 由 在 2015 年 5 月 19 日 公 布 的 4.42%( 暫 定 數 字 ) 調 高 至 4.46%

FCR(2015-16) 24 第 5 頁 8. 按 照 既 定 做 法,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在 2015 年 5 月 26 日 舉 行 會 議, 審 議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結 果 會 上,16 名 委 員 當 中 有 10 名 確 認 調 查 結 果, 即 確 定 該 調 查 遵 照 議 定 的 方 法 進 行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委 員 會 在 同 日 把 調 查 報 告 提 交 政 府 香 港 經 濟 狀 況 9. 香 港 經 濟 在 2015 年 第 一 季 溫 和 增 長, 按 年 實 質 增 幅 為 2.1%, 2014 年 全 年 的 增 長 則 為 2.5 % 香 港 經 濟 預 計 在 2015 年 會 有 1% 至 3% 增 長 在 香 港 經 濟 溫 和 增 長 的 情 況 下, 勞 工 市 場 在 踏 入 2015 年 後 大 致 保 持 穩 定 2015 年 2 月 至 4 月 的 最 新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失 業 率 為 3.2%, 大 致 上 已 是 全 民 就 業 由 於 勞 工 市 場 緊 絀, 工 資 和 薪 金 持 續 平 穩 且 廣 泛 增 長 督 導 級 及 以 下 僱 員 的 名 義 工 資 在 2014 年 的 整 體 增 幅 為 4.2% 私 營 機 構 員 工 的 平 均 收 入 同 年 錄 得 4.3% 的 相 若 升 幅 生 活 費 用 的 變 動 10. 截 至 2015 年 3 月 的 12 個 月 內, 反 映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全 港 約 90% 住 戶 影 響 的 整 體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 相 較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只 分 別 涵 蓋 全 港 50% 30% 及 10% 的 住 戶 ) 平 均 為 4.5% 截 至 2015 年 7 3 月 的 12 個 月 內, 整 體 及 基 本 綜 合 甲 類 乙 類 及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見 下 表 - 8 7 8 整 體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包 括 政 府 所 有 一 次 性 紓 困 措 施 的 影 響 ; 而 基 本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則 剔 除 所 有 紓 困 措 施 的 影 響 政 府 統 計 處 編 製 不 同 的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數 列, 以 反 映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不 同 開 支 組 別 的 住 戶 的 影 響 - -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涵 蓋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整 體 住 戶 的 影 響 ( 即 每 月 開 支 範 圍 介 乎 約 5,400 元 至 77,800 元 ( 調 整 至 2014 年 的 價 格 水 平 ) 的 住 戶 ); -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涵 蓋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全 港 約 50% 每 月 開 支 範 圍 較 低 ( 即 介 乎 約 5,400 元 至 22,200 元 ( 調 整 至 2014 年 的 價 格 水 平 )) 的 住 戶 的 影 響 ; - 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涵 蓋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全 港 約 30% 每 月 開 支 範 圍 中 等 ( 即 介 乎 約 22,200 元 至 38,500 元 ( 調 整 至 2014 年 的 價 格 水 平 )) 的 住 戶 的 影 響 ; 以 及 -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涵 蓋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全 港 約 10% 每 月 開 支 範 圍 較 高 ( 即 介 乎 約 38,500 元 至 77,800 元 ( 調 整 至 2014 年 的 價 格 水 平 )) 的 住 戶 的 影 響

FCR(2015-16) 24 第 6 頁 綜 合 甲 類 乙 類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整 體 4.5% 6.1% 4.1% 3.2% 基 本 3.2% 3.7% 3.1% 2.6% 2015 年 全 年 的 整 體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預 測 為 3.2% 9 政 府 的 財 政 狀 況 11. 我 們 估 計,2015-16 年 度 政 府 的 綜 合 盈 餘 為 368 億 元, 而 截 至 2016 年 3 月 底, 財 政 儲 備 為 8,563 億 元, 相 等 於 2 3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根 據 最 新 的 中 期 財 政 預 測, 預 計 直 至 2019-20 年 度 為 止, 每 個 財 政 年 度 的 綜 合 帳 目 均 會 錄 得 盈 餘 政 府 財 政 儲 備 預 測 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 為 9,488 億 元 ( 相 等 於 22 個 月 的 政 府 開 支 ) 短 至 中 期 而 言, 整 體 財 政 情 況 會 維 持 穩 健 然 而, 由 於 勞 動 人 口 預 料 會 由 2018 年 開 始 減 少, 而 且 人 口 迅 速 老 化, 故 此 在 醫 療 護 老 和 福 利 方 面 的 政 府 開 支 預 料 會 非 常 迅 速 增 加, 幅 度 超 越 經 濟 和 政 府 收 入 的 增 長 政 府 有 責 任 控 制 開 支 的 增 加 職 方 對 薪 酬 調 整 的 要 求 12. 所 有 職 方 要 求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均 高 於 相 關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並 參 考 了 2014-15 年 度 的 整 體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6.1%) 總 括 而 言 - (a) 香 港 政 府 華 員 會 ( 下 稱 華 員 會, 是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及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的 屬 會 之 一 ) 要 求 全 體 公 務 員 加 薪 6.1%( 即 相 等 於 2014-15 年 度 的 整 體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 該 會 的 要 求 基 於 多 項 考 慮 因 素 而 提 出, 包 括 需 要 保 持 公 務 員 的 購 買 力 與 公 務 員 分 享 經 濟 成 果, 以 及 在 公 務 員 面 對 不 斷 加 劇 的 挑 戰 和 壓 力 下, 需 要 維 持 員 工 士 氣 和 加 強 公 務 員 的 團 結 香 港 高 級 公 務 員 協 會 和 香 港 海 外 公 務 員 協 會 (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另 外 兩 個 屬 會 ) 要 求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加 薪 6.1% 9 2015 年 全 年 的 基 本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預 測 為 2.7%

FCR(2015-16) 24 第 7 頁 (b) 警 察 評 議 會 職 方 根 據 2014-15 年 度 的 整 體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要 求 各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為 6.13%, 並 要 求 停 止 扣 除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的 做 法 該 會 認 為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今 後 應 考 慮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而 非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c)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職 方 經 參 考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以 外 的 其 餘 5 項 相 關 因 素 後, 特 別 是 生 活 費 用 的 變 動 ( 按 2014-15 年 度 整 體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計 算 ), 要 求 全 體 公 務 員 加 薪 不 少 於 6.1% ( d )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職 方 要 求 加 薪 6.1%, 即 2014-15 年 度 整 體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率 13. 所 有 薪 酬 調 整 要 求 及 有 關 的 詳 細 理 由, 均 已 提 交 予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考 慮 員 工 士 氣 14. 多 個 工 會 / 員 工 團 體 指 出, 公 務 員 去 年 須 應 付 繁 重 的 工 作 量, 並 面 對 與 日 倶 增 的 挑 戰 和 壓 力 他 們 認 為, 以 合 理 的 薪 酬 調 整 維 持 他 們 的 購 買 力, 對 維 持 員 工 士 氣 十 分 重 要 為 此, 員 工 團 體 要 求 政 府 應 更 為 重 視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以 外 的 因 素, 並 在 考 慮 2015-16 年 度 的 合 理 薪 酬 調 整 時, 充 分 顧 及 他 們 的 意 見 職 方 對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的 回 應 15. 按 照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2015 年 6 月 9 日 的 決 定, 政 府 向 職 方 提 出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 即 首 長 級 及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公 務 員 加 薪 3.96%; 以 及 中 層 及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公 務 員 加 薪 4.62%) 職 方 的 回 應 概 括 如 下 - (a) 香 港 海 外 公 務 員 協 會 (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3 個 屬 會 其 中 之 一 ) 接 納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 (b) 香 港 高 級 公 務 員 協 會 (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另 一 屬 會 ) 重 申 要 求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加 薪 6%, 以 公 平 地 糾 正 現 行 年 度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的 不 足 之 處 和 維 持 公 務 員 士 氣 ;

FCR(2015-16) 24 第 8 頁 (c) 華 員 會 ( 同 時 為 高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及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的 屬 會 ), 對 在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另 外 增 加 0.5% 表 示 歡 迎 他 們 認 為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符 合 既 定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是 一 個 相 當 正 面 的 舉 措 高 於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顯 示 政 府 尊 重 設 有 6 項 相 關 考 慮 因 素 的 既 定 機 制 總 括 而 言, 該 會 認 為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有 助 維 持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以 至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公 信 力 然 而, 華 員 會 對 政 府 沒 有 給 予 所 有 公 務 員 劃 一 加 薪 6.1% 表 示 失 望, 並 要 求 政 府 重 新 考 慮 該 會 提 出 全 體 公 務 員 加 薪 6.1% 的 要 求 華 員 會 提 出 的 理 據, 包 括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需 跟 上 2014-15 年 度 整 體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6.1%), 以 保 持 公 務 員 的 購 買 力, 以 及 在 公 務 員 面 對 不 斷 加 劇 的 挑 戰 和 壓 力 下, 需 要 維 持 員 工 士 氣 和 加 強 公 務 員 的 團 結 ; (d) 警 察 評 議 會 職 方 認 為 在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另 外 增 加 0.5% 是 令 人 鼓 舞 的 信 息, 顯 示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制 訂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時 不 單 考 慮 了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亦 同 時 考 慮 了 其 他 5 項 相 關 因 素 雖 然 如 此, 他 們 仍 強 調 應 參 考 2014-15 年 度 整 體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重 申 要 求 公 務 員 劃 一 加 薪 6.13% 他 們 亦 要 求 成 立 設 有 員 工 代 表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以 便 在 每 年 進 行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工 作 時, 研 究 該 如 何 考 慮 6 項 相 關 因 素 ; (e) 紀 律 部 隊 評 議 會 職 方 表 示 勉 強 接 受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他 們 樂 見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並 非 只 單 單 跟 隨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但 仍 對 建 議 的 薪 酬 增 幅 表 示 失 望 他 們 仍 然 維 持 其 意 見, 即 每 年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不 應 低 於 該 年 度 的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數 字 ; 以 及 (f)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公 務 員 評 議 會 職 方 表 示, 雖 然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的 增 幅 仍 然 不 及 該 會 的 薪 酬 調 整 要 求 以 及 2014-15 年 度 整 體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6.1%), 但 他 們 樂 見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在 決 定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時, 除 了 考 慮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外, 亦 同 時 考 慮 了 5 項 相 關 因 素 ( 特 別 是 員 工 的 意 見 ) 他 們 亦 對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日 益 增 加 的 趨 勢 表 示 關 注, 並 要 求 政 府 檢 討 扣 除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的 做 法

FCR(2015-16) 24 第 9 頁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16.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已 充 分 考 慮 職 方 在 薪 酬 調 整 要 求 以 及 回 應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時 所 提 出 的 所 有 理 據 對 於 職 方 所 提 出 的 主 要 事 項, 政 府 的 立 場 已 臚 列 在 2015 年 6 月 16 日 發 出 的 立 法 會 參 考 資 料 摘 要 的 第 4 段 ( 檔 號 :CSBCR/PG/4-085-001/75) 概 要 而 言, 我 們 不 同 意 有 關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不 得 低 於 2014-15 年 度 的 整 體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因 為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目 的 並 非 追 蹤 通 脹, 而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通 脹 並 不 是 考 慮 生 活 費 用 的 變 動 對 全 體 公 務 員 影 響 的 最 好 和 唯 一 參 考 10 我 們 亦 認 為 不 宜 為 既 定 機 制 下 的 6 項 相 關 因 素 各 自 定 下 比 重, 而 且 有 關 做 法 亦 不 可 行, 因 為 薪 酬 調 整 的 決 定 是 基 於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的 判 斷 而 作 出, 並 非 由 數 學 公 式 計 算 所 得, 而 公 務 員 士 氣 等 部 分 因 素 是 不 可 量 化 的 此 外, 我 們 認 為 沒 有 需 要 設 立 有 員 工 代 表 的 常 務 委 員 會 以 研 究 該 6 項 因 素, 因 為 在 現 行 的 機 制 下, 職 方 已 可 向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表 達 他 們 對 薪 酬 調 整 的 意 見 我 們 亦 認 為 2015 年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的 結 果 合 理, 並 已 客 觀 反 映 105 間 參 與 調 查 機 構 的 按 年 薪 酬 調 整 扣 除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的 做 法, 是 薪 酬 調 整 機 制 的 一 個 重 要 元 素 這 個 做 法 以 及 計 算 薪 酬 趨 勢 總 指 標 時 須 包 括 私 營 機 構 勞 績 獎 賞 及 遞 增 薪 額 的 做 法, 都 是 按 照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及 有 關 事 宜 調 查 委 員 會 ( 下 稱 1988 年 調 查 委 員 會 ) 的 建 議 而 實 行 的 1988 年 調 查 委 員 會 認 為 如 果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包 括 私 營 機 構 的 勞 績 獎 賞 及 遞 增 薪 額, 為 公 平 起 見, 亦 須 扣 減 公 務 員 的 遞 增 薪 額 開 支 17.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經 徹 底 考 慮 上 文 第 6 至 14 段 所 載 的 全 部 6 項 因 素 和 上 文 第 15 段 所 載 職 方 的 回 應 及 其 提 出 的 理 由 後, 決 定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a) 首 長 級 及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公 務 員, 加 薪 幅 度 為 3.96%; (b)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公 務 員, 加 薪 幅 度 為 4.62%; 以 及 (c)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公 務 員, 加 薪 幅 度 為 4.62% 10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只 涵 蓋 全 港 住 戶 中 開 支 較 低 的 約 50%( 按 2014 年 物 價 水 平 調 整 的 每 月 家 庭 開 支, 介 乎 5,400 元 至 22,200 元 ); 而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則 反 映 消 費 物 價 變 動 對 全 港 約 90% 住 戶 的 影 響, 這 些 住 戶 的 開 支 範 圍 較 大 ( 按 2014 年 物 價 水 平 調 整 的 每 月 家 庭 開 支, 介 乎 5,400 元 至 77,800 元 )

FCR(2015-16) 24 第 10 頁 總 括 而 言, 高 層 及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是 各 自 的 薪 酬 趨 勢 淨 指 標 加 0.5% 至 於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其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與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相 同 至 於 年 度 薪 酬 趨 勢 調 查 並 不 涵 蓋 的 首 長 級 公 務 員, 則 按 照 自 1989-90 年 度 以 來 沿 用 的 做 法, 即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與 高 層 薪 金 級 別 相 同 18. 有 關 決 定 符 合 保 持 公 務 員 薪 酬 與 私 營 機 構 薪 酬 大 致 相 若 的 政 策 目 標 應 注 意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就 2015-16 年 度 薪 酬 調 整 的 決 定, 是 經 考 慮 今 年 的 情 況 而 作 出 的 一 次 性 安 排, 對 日 後 的 年 度 薪 酬 調 整 沒 有 約 束 力, 政 府 仍 會 獨 立 考 慮 每 年 的 薪 酬 調 整 而 低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亦 不 表 示 該 級 別 將 來 的 薪 酬 調 整 必 然 會 等 同 中 層 薪 金 級 別 的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 C ) 調 整 給 予 廉 政 公 署 和 輔 助 部 隊 的 撥 款 1 9. 雖 然 廉 政 公 署 和 輔 助 部 隊 人 員 並 非 公 務 員, 但 根 據 政 府 的 政 策,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也 適 用 於 他 們 如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財 委 會 ) 批 准 上 文 第 2 段 所 載 的 建 議, 我 們 會 按 既 定 機 制 調 整 給 予 廉 政 公 署 和 輔 助 部 隊 的 撥 款 ( D ) 調 整 給 予 資 助 機 構 的 撥 款 2 0.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的 薪 酬 與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已 經 脫 鈎, 只 有 資 助 學 校 的 教 學 和 相 關 人 員 例 外, 他 們 的 薪 酬 與 相 關 的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掛 鈎, 這 項 政 策 的 目 的 在 於 推 動 資 助 學 校 和 官 立 學 校 的 教 師 可 在 兩 類 學 校 之 間 轉 職 如 本 文 件 的 建 議 獲 財 委 會 批 准, 我 們 將 會 調 整 給 予 資 助 學 校 的 撥 款, 以 便 資 助 學 校 教 學 及 相 關 人 員 的 薪 金 獲 相 同 的 調 整 21. 除 了 上 一 段 所 述 資 助 學 校 人 員 的 薪 金 外, 政 府 一 般 並 不 參 與 訂 定 或 調 整 資 助 機 構 ( 例 如 醫 院 管 理 局 非 政 府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以 及 接 受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撥 款 的 院 校 ) 的 員 工 薪 酬 這 些 是 有 關 機 構 作 為 僱 主 和 其 僱 員 之 間 的 事 宜 因 此, 政 府 不 會 直 接 把 適 用 於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套 用 於 資 助 機 構 的 僱 員 然 而, 根 據 既 定 做 法, 對 於 那 些 資 助 額 計 算 公 式 包 括 一 個 按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而 變 動 的 因 子 的 資 助 機 構, 在 公 務 員 薪 酬 作 出 調 整 時, 政 府 亦 會 調 整 這 些 機 構 的 資 助 金 撥 款 當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向 上 調 整, 資 助 金 的 額 外 撥 款 一 般 會 按 公 務 員 加 薪 幅 度 的 加 權

FCR(2015-16) 24 第 11 頁 平 均 數 11 而 調 整 個 別 的 資 助 機 構 作 為 僱 主, 可 決 定 應 否 上 調 員 工 的 薪 酬, 以 及 上 調 的 幅 度 ( 如 上 調 的 話 ) 我 們 會 透 過 有 關 的 管 制 人 員 提 醒 資 助 機 構, 政 府 所 增 加 的 資 助 金 額, 旨 在 讓 資 助 機 構 有 空 間 調 整 員 工 的 薪 酬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22. 2015-16 年 度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對 公 務 員 廉 政 公 署 資 助 機 構 和 輔 助 部 隊 的 財 政 影 響 如 下 - 未 計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影 響 百 萬 元 12 計 及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影 響 百 萬 元 (a) 公 務 員 3,819 3,831 13 (b)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33 33 (c) 資 助 機 構 4,347 4,347 14 (d) 輔 助 部 隊 10 10 總 計 8,209 8,221 11 若 建 議 的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獲 得 批 准,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幅 度 的 加 權 平 均 數 為 4.43% 12 在 2015 年 6 月 26 日 的 會 議 上 也 會 徵 求 財 務 委 員 會 批 准 把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的 結 果 應 用 於 相 關 人 員 13 這 數 字 包 括 約 19 600 名 借 調 到 或 工 作 於 以 營 運 基 金 形 式 運 作 的 部 門 受 資 助 機 構 或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的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所 引 致 的 額 外 開 支, 數 額 約 為 3 億 6,800 萬 元 這 個 數 字 亦 包 括 支 付 予 在 2015-16 年 度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的 預 計 額 外 退 休 金 開 支, 數 額 約 為 5 億 1,200 萬 元 14 這 數 字 不 包 括 借 調 到 或 工 作 於 資 助 機 構 的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調 整 所 引 致 的 財 政 開 支, 有 關 款 額 包 括 在 上 文 (a) 項 內

FCR(2015-16) 24 第 12 頁 23. 我 們 並 沒 有 在 2015-16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的 相 關 開 支 總 目 項 下, 為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方 案 預 留 額 外 撥 款 雖 然 我 們 無 法 在 現 階 段 開 列 每 個 開 支 總 目 項 下 所 需 追 加 撥 款 的 確 實 數 額, 但 我 們 預 計 2015-16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中 的 撥 款 應 可 應 付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在 年 內 所 引 致 的 額 外 開 支 1983 年 3 月 9 日, 財 政 司 司 長 獲 財 委 會 授 權, 可 運 用 不 設 限 額 的 權 力, 核 准 為 個 人 薪 酬 分 目 追 加 撥 款, 但 追 加 撥 款 須 用 以 支 付 核 准 職 位 的 核 准 薪 級 表 和 津 貼 額 所 規 定 的 薪 金 及 津 貼 ( 請 參 閱 項 目 B170) 1986 年 7 月 23 日, 財 政 司 司 長 獲 財 委 會 進 一 步 授 權, 可 運 用 不 設 限 額 的 權 力, 核 准 為 經 常 資 助 金 分 目 追 加 撥 款, 但 追 加 撥 款 須 在 分 目 已 獲 批 准 的 涵 蓋 範 圍 內, 用 以 支 持 核 准 政 府 薪 級 和 薪 酬 比 率 所 規 定 的 薪 金 及 津 貼 ( 請 參 閱 項 目 76) 如 本 文 件 建 議 獲 財 委 會 批 准, 我 們 會 根 據 獲 轉 授 的 權 力, 批 准 相 關 開 支 總 目 項 下 所 需 的 追 加 撥 款 公 眾 諮 詢 24. 我 們 已 在 2015 年 6 月 22 日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匯 報 2015-16 年 度 公 務 員 薪 酬 調 整 的 事 宜 委 員 普 遍 支 持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並 察 悉 我 們 將 尋 求 財 委 會 的 批 准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2015 年 6 月

FCR(2015-16)24 附 件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1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不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252,700) (262,700) (245,350) (255,050) 8 245,350 255,050 238,200 247,650 (245,150) (254,850) (238,000) (247,400) 7 238,000 247,400 231,050 240,200 (226,950) (235,950) (220,350) (229,100) 6 220,400 229,150 214,000 222,450 (215,150) (223,650) (208,900) (217,150) 5 208,900 217,150 202,800 210,850 (208,750) (217,000) (202,650) (210,650) (202,650) (210,650) (196,750) (204,550) 4 196,750 204,550 191,000 198,550 (189,200) (196,700) (183,700) (190,950) (183,650) (190,900) (178,300) (185,350) (178,450) (185,500) (173,250) (180,100) 3 173,350 180,200 168,300 174,950 (163,000) (169,450) (158,250) (164,500) (158,200) (164,450) (153,600) (159,700) (153,600) (159,700) (149,150) (155,050) 2 149,050 154,950 144,700 150,450 1 政 府 建 議 ( 經 財 委 會 文 件 FCR(2015-16)23) 按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由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加 薪 3%

- 2 -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1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不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137,300) (142,750) (133,300) (138,600) (133,300) (138,600) (129,400) (134,500) (129,200) (134,300) (125,450) (130,400) 1 125,550 130,500 121,900 126,750 註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為 增 薪 額

- 3 -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表 2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不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226,950) (235,950) (220,350) (229,100) 6 220,400 229,150 214,000 222,450 (215,150) (223,650) (208,900) (217,150) 5 208,900 217,150 202,800 210,850 (208,750) (217,000) (202,650) (210,650) (202,650) (210,650) (196,750) (204,550) 4 196,750 204,550 191,000 198,550 (189,200) (196,700) (183,700) (190,950) (183,650) (190,900) (178,300) (185,350) (178,450) (185,500) (173,250) (180,100) 3 173,350 180,200 168,300 174,950 (163,000) (169,450) (158,250) (164,500) (158,200) (164,450) (153,600) (159,700) (153,600) (159,700) (149,150) (155,050) 2 149,050 154,950 144,700 150,450 (137,300) (142,750) (133,300) (138,600) (133,300) (138,600) (129,400) (134,500) (129,200) (134,300) (125,450) (130,400) 1 125,550 130,500 121,900 126,750 註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為 增 薪 額 2 政 府 建 議 ( 經 財 委 會 文 件 FCR(2015-16)23) 按 首 長 級 ( 律 政 人 員 )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由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加 薪 3%

- 4 - 總 薪 級 表 3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不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49 112,620 117,080 109,340 113,670 48 108,705 113,010 105,540 109,720 47 104,935 109,090 101,880 105,915 46 (44B) 101,250 105,260 98,300 102,195 45 (44A) 97,750 101,620 94,905 98,665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44 91,590 95,215 43 88,410 91,910 42 84,770 88,125 41 81,260 84,480 40 77,905 80,990 39 74,690 77,650 38 71,385 74,210 37 68,250 70,955 36 (33C) 65,165 67,745 35 (33B) 62,280 64,745 34 (33A) 60,690 63,095 33 59,485 62,235 32 56,820 59,445 31 54,265 56,770 30 51,825 54,220 29 49,515 51,805 28 47,280 49,465 27 45,150 47,235 26 43,135 45,130 3 政 府 建 議 ( 經 財 委 會 文 件 FCR(2015-16)23) 按 總 薪 級 表 第 45 至 49 點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由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加 薪 3%

- 5 - 總 薪 級 表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25 41,200 43,105 24 39,395 41,215 23 37,620 39,360 22 35,930 37,590 21 34,305 35,890 20 32,670 34,180 19 31,120 32,560 18 29,650 31,020 17 28,255 29,560 16 26,895 28,140 15 25,600 26,785 14 24,380 25,505 13 23,210 24,280 12 21,890 22,900 11 20,600 21,550 10 19,410 20,305 9 18,310 19,160 8 17,200 17,995 7 16,140 16,890 6 15,145 15,845 5 14,245 14,905 4 13,350 13,970 3 12,540 13,120 2 11,765 12,310 1 11,060 11,575 0 10,400 10,885

- 6 - 第 一 標 準 薪 級 表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13 14,395 15,065 12 14,110 14,765 11 13,820 14,460 10 13,550 14,180 9 13,285 13,900 8 13,035 13,640 7 12,790 13,385 6 12,540 13,120 5 12,285 12,855 4 12,040 12,600 3 11,780 12,325 2 11,540 12,075 1 11,290 11,815 0 11,055 11,570

- 7 -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 指 揮 官 級 ) 薪 級 表 4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不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226,950) (235,950) (220,350) (229,100) 4 220,400 229,150 214,000 222,450 (189,200) (196,700) (183,700) (190,950) (183,650) (190,900) (178,300) (185,350) (178,450) (185,500) (173,250) (180,100) 3 173,350 180,200 168,300 174,950 (163,000) (169,450) (158,250) (164,500) (158,200) (164,450) (153,600) (159,700) (153,600) (159,700) (149,150) (155,050) 2 149,050 154,950 144,700 150,450 (141,500) (147,100) (137,400) (142,850) (137,500) (142,950) (133,500) (138,800) (133,300) (138,600) (129,400) (134,500) 1 129,200 134,300 125,450 130,400 註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為 增 薪 額 4 政 府 建 議 ( 經 財 委 會 文 件 FCR(2015-16)23) 按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 指 揮 官 級 ) 薪 級 表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由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加 薪 3%

- 8 -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 主 任 級 ) 薪 級 表 5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不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39 122,405 127,250 118,840 123,545 38 118,475 123,165 115,025 119,580 37 113,885 118,395 110,570 114,950 36 109,305 113,635 106,120 110,320 35 105,215 109,380 102,150 106,195 34 101,325 105,335 98,375 102,270 33 97,690 101,560 94,845 98,600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32 91,540 95,165 31 88,260 91,755 30 85,055 88,425 29 82,000 85,245 28 79,000 82,130 27 76,165 79,180 26 73,370 76,275 25 70,615 73,410 24 68,125 70,825 23 65,655 68,255 22 63,260 65,765 21 61,145 63,565 20 60,690 63,095 19 59,385 62,130 18 57,255 59,900 17 54,890 57,425 16 52,545 54,975 15 50,155 52,470 5 政 府 建 議 ( 經 財 委 會 文 件 FCR(2015-16)23) 按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 主 任 級 ) 薪 級 表 第 33 至 39 點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由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加 薪 3%

- 9 -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 主 任 級 ) 薪 級 表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 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14 47,805 50,015 13 45,510 47,615 12 43,215 45,210 11 41,110 43,010 10 39,140 40,950 9 37,215 38,935 8 35,275 36,905 7 33,365 34,905 6 31,485 32,940 5 29,560 30,925 4 27,885 29,175 3 26,570 27,800 2 25,240 26,405 1 24,170 25,285 1a 23,130 24,200 1b 22,130 23,150 1c 21,190 22,170 1d 20,270 21,205

- 10 - 一 般 紀 律 人 員 ( 員 佐 級 ) 薪 級 表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29 39,020 40,825 28 37,530 39,265 27 36,095 37,765 26 35,055 36,675 25 34,005 35,575 24 33,025 34,550 23 32,175 33,660 22 31,285 32,730 21 30,435 31,840 20 29,630 31,000 19 28,840 30,170 18 28,045 29,340 17 27,220 28,480 16 26,475 27,700 15 25,725 26,915 14 25,000 26,155 13 24,270 25,390 12 23,535 24,620 11 22,815 23,870 10 22,100 23,120 9 21,410 22,400 8 20,685 21,640 7 19,970 20,895 6 19,375 20,275 5 18,575 19,435 4 18,060 18,895 3 17,550 18,365 2 17,045 17,835 1 16,590 17,360 1a 16,125 16,870

- 11 - 警 務 人 員 薪 級 表 6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不 包 括 因 應 2013 年 薪 酬 水 平 調 查 結 果 所 建 議 的 薪 酬 調 整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 元 ) ( 元 ) (252,700) (262,700) (245,350) (255,050) 59 245,350 255,050 238,200 247,650 (215,150) (223,650) (208,900) (217,150) (208,900) (217,150) (202,800) (210,850) 58 202,650 210,650 196,750 204,550 (189,200) (196,700) (183,700) (190,950) (183,650) (190,900) (178,300) (185,350) (178,450) (185,500) (173,250) (180,100) 57 173,350 180,200 168,300 174,950 (163,000) (169,450) (158,250) (164,500) (158,200) (164,450) (153,600) (159,700) (153,600) (159,700) (149,150) (155,050) 56 149,050 154,950 144,700 150,450 (141,500) (147,100) (137,400) (142,850) (137,500) (142,950) (133,500) (138,800) (133,300) (138,600) (129,400) (134,500) 55 129,200 134,300 125,450 130,400 54a 122,405 127,250 118,840 123,545 54 118,475 123,165 115,025 119,580 53 113,885 118,395 110,570 114,950 52 109,305 113,635 106,120 110,320 51 105,215 109,380 102,150 106,195 50 101,325 105,335 98,375 102,270 49 97,690 101,560 94,845 98,600 6 政 府 建 議 ( 經 財 委 會 文 件 FCR(2015-16)23) 按 警 務 人 員 薪 級 表 第 49 至 59 點 支 薪 的 公 務 員, 由 2014 年 10 月 1 日 起 加 薪 3%

- 12 - 警 務 人 員 薪 級 表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48 91,540 95,165 47 88,260 91,755 46 85,055 88,425 45 82,000 85,245 44 79,000 82,130 43 76,165 79,180 42 73,370 76,275 41 70,615 73,410 40 68,125 70,825 39 65,655 68,255 38 63,260 65,765 37 61,145 63,565 36 60,690 63,095 35 59,385 62,130 34 57,255 59,900 33 54,890 57,425 32 52,585 55,015 31 50,270 52,590 30 48,020 50,240 29 45,805 47,920 28 43,625 45,640 27 41,450 43,365 26 39,645 41,475 25 38,450 40,225 24 37,325 39,050 23 36,210 37,885 22 35,375 37,010 21 34,495 36,090 20 33,590 35,140 19 32,740 34,255 18 31,825 33,295 17 30,935 32,365 16 30,080 31,470

- 13 - 警 務 人 員 薪 級 表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15 29,260 30,610 14 28,425 29,740 13 27,610 28,885 12 26,825 28,065 11 26,190 27,400 10 25,305 26,475 9 24,545 25,680 8 23,795 24,895 7 23,115 24,185 6 22,405 23,440 5 21,750 22,755 4 21,115 22,090 3 20,465 21,410 2 19,860 20,780 1 19,300 20,195 1a 18,735 19,605 註 : 括 號 內 的 數 字 為 增 薪 額

- 14 - 見 習 職 級 薪 級 表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16 25,540 26,720 15 24,320 25,445 14 23,150 24,220 13 22,140 23,165 12 20,785 21,745 11 19,075 19,960 10 17,515 18,325 9 16,495 17,260 8 15,480 16,200 7 14,535 15,210 6 13,655 14,290 5 12,805 13,400 4 12,030 12,590 3 11,305 11,830 2 10,595 11,085 1 9,960 10,425

- 15 - 技 工 學 徒 薪 級 表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4 9,805 10,260 3 8,985 9,405 2 8,125 8,505 1 7,305 7,645 0 6,890 7,210

- 16 - 技 術 員 學 徒 薪 級 表 薪 點 2015 年 3 月 31 日 由 2015 年 4 月 1 日 起 ( 元 ) ( 元 ) 4 12,400 12,975 3 11,305 11,830 2 10,215 10,690 1 9,400 9,835 0 8,820 9,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