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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CB(4)276/15-16(01) 號 文 件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本 函 檔 號 : (68) in GCIO 103/7 XXI 來 函 編 號 : 電 話 : 2810 2621 傳 真 : 3153 2666 傳 真 : 電 子 郵 件 : donchan@ogcio.gov.hk 香 港 中 環 立 法 會 道 1 號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總 議 會 秘 書 冼 柏 榮 先 生 冼 先 生 :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2 0 1 5 年 1 1 月 9 日 會 議 上 要 求 提 供 的 資 料 在 2 0 1 5 年 1 1 月 9 日 舉 行 的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當 局 承 諾 跟 進 委 員 的 要 求, 提 供 所 需 的 補 充 資 料 以 下 為 所 需 的 資 料, 供 委 員 參 考 附 件 A - 附 件 B - 附 件 C - 有 關 能 否 開 發 電 腦 系 統, 以 供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防 止 炒 賣 大 型 體 育 活 動 ( 如 世 界 盃 外 圍 賽 ) 門 票 已 完 成 / 未 完 成 機 密 電 郵 系 統 升 級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以 及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升 級 和 機 密 電 郵 系 統 升 級 的 分 別 ; 及 將 於 2 0 1 6-1 7 年 度 採 用 雲 端 平 台 以 推 行 及 開 發 系 統 的 新 項 目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連 附 件 二 零 一 五 年 十 一 月 廿 五 日 ( 陳 鳳 群 代 行 )

附 件 A 有 關 能 否 開 發 電 腦 系 統, 以 供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防 止 炒 賣 大 型 體 育 活 動 ( 如 世 界 盃 外 圍 賽 ) 門 票 本 文 件 旨 在 闡 述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康 文 署 ) 的 康 體 通 系 統 的 改 善 計 劃, 城 市 售 票 網 的 運 作, 以 及 場 地 租 用 人 舉 辦 大 型 活 動 的 售 票 安 排 康 體 通 系 統 2. 康 體 通 系 統 讓 市 民 可 通 過 四 個 不 同 途 徑 ( 即 設 於 康 樂 場 地 的 訂 場 櫃 檯 互 聯 網 自 助 服 務 站 及 電 話 ) 預 訂 康 體 設 施 和 報 名 參 加 康 體 活 動 3. 多 年 來, 康 文 署 推 行 多 項 行 政 措 施 以 打 擊 炒 場 活 動 及 濫 用 場 地 安 排, 並 提 升 系 統 以 改 善 康 體 通 系 統 的 預 訂 和 分 配 安 排 2013 年 至 2014 年 期 間 實 施 的 措 施 包 括 : 把 個 人 預 訂 期 由 以 往 的 30 天 縮 短 至 10 天, 以 縮 減 炒 家 可 放 售 用 場 許 可 證 的 時 間 ; 要 求 康 體 通 用 戶 憑 香 港 身 份 證 重 新 登 記, 完 成 登 記 後, 個 人 只 可 以 香 港 身 份 證 或 已 登 記 的 康 體 通 用 戶 / 臨 時 用 戶 預 訂 設 施, 防 止 有 人 以 不 同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進 行 預 訂, 以 超 越 個 人 可 預 訂 的 限 額 ; 取 消 因 足 球 場 租 用 人 未 有 取 場 而 讓 其 他 人 隨 後 獲 得 免 費 後 補 用 場 ( 俗 稱 執 雞 ) 的 安 排 ; 收 緊 個 人 於 繁 忙 時 間 預 訂 限 額 ; 收 緊 團 體 違 規 的 懲 罰 制 度 ; 以 及 推 出 個 人 違 規 的 懲 罰 制 度, 租 用 人 如 連 續 30 天 內 兩 次 不 取 用 場 地, 會 被 罰 90 日 內 不 能 預 訂 所 有 收 費 康 體 設 施 租 用 人 如 被 確 定 違 規 轉 讓 或 炒 賣 用 場 許 可 證 或 濫 用 優 惠 收 費 預 訂 場 地, 會 被 罰 暫 停 預 訂 設 施 的 資 格 180 日 懲 罰 制 度 旨 在 減 低 有 人 濫 用 場 地 及 盡 量 善 用 場 地 資 源 此 外, 康 文 署 亦 提 示 場 地 員 工 必 須 嚴 格 執 行 康 樂 及 體 育 設 施 使 用 條 件 核 實 租 用 人 身 份, 如 使 用 人 士 所 提 供 的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與 康 文 署 的 訂 場 記 錄 不 同, 會 拒 絕 有 關 人 士 使 用 設 施, 以 減 低 設 施 使 用 權 被 不 恰 當 轉 讓 或 濫 用 的 機 會 4. 為 了 進 一 步 打 擊 炒 場 活 動, 康 文 署 已 向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提 交 一 項 加 強 康 體 通 系 統 的 設 施 預 訂 功 能 的 改 善 計 劃, 該 計 劃 主 要 目 的 是 防 止 有 人 利 用 網 上 預 訂 設 施 後 進 行 炒 賣 活 動 在 新 安 排 下, 租 用 人 在 網 上 取 2

消 的 場 地 設 施, 只 會 在 指 定 時 間 被 釋 放 回 預 訂 系 統, 讓 市 民 可 以 在 同 一 時 間 公 平 地 於 康 體 通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經 訂 場 櫃 檯 互 聯 網 自 助 服 務 站 及 電 話 進 行 預 訂 若 改 善 計 劃 獲 批, 康 文 署 預 計 可 於 2016-17 年 度 第 三 季 開 展 計 劃 並 在 2017-18 年 度 第 四 季 完 成 5. 此 外, 為 應 付 使 用 者 持 續 增 加 的 需 求 和 切 合 未 來 服 務 所 需, 康 文 署 已 就 重 新 開 發 康 體 通 系 統 展 開 可 行 性 研 究, 以 便 全 面 檢 討 現 有 系 統 探 討 如 何 作 出 改 善, 從 而 在 處 理 預 訂 康 體 設 施 和 報 名 參 加 康 體 活 動 方 面 提 高 效 率 和 透 明 度, 讓 用 家 更 感 方 便 可 行 性 研 究 預 計 在 2016 年 9 月 完 成 有 關 城 市 售 票 網 如 何 遏 止 炒 賣 門 票 6. 城 市 售 票 網 現 時 為 康 文 署 轄 下 及 其 他 場 地 共 45 個 表 演 設 施 的 租 用 人 或 節 目 主 辦 機 構 和 觀 眾 提 供 一 站 式 售 票 及 購 票 服 務 售 票 網 在 全 港 各 區 共 設 有 36 個 售 票 處, 並 提 供 信 用 卡 電 話 訂 票 24 小 時 網 上 及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購 票 服 務, 方 便 市 民 訂 購 門 票 7. 在 處 理 熱 賣 節 目 如 大 型 演 唱 會 的 票 務 安 排 時, 城 市 售 票 網 會 與 主 辦 機 構 商 討, 將 有 關 節 目 在 門 票 發 售 首 天 的 購 票 限 額 設 定 為 每 人 每 次 限 購 4 至 10 張 不 等, 讓 更 多 市 民 有 機 會 於 門 票 發 售 首 天 透 過 網 上 流 動 應 用 程 式 電 話 訂 票 及 售 票 處 購 得 有 關 節 目 的 門 票 每 當 有 大 型 節 目 開 售, 各 售 票 處 亦 會 因 應 情 況, 預 早 安 排 人 手 控 制 人 流 和 制 定 合 適 的 排 隊 措 施 8. 為 維 護 城 市 售 票 網 公 平 公 開 及 公 正 的 售 票 原 則, 康 文 署 及 城 市 售 票 網 的 系 統 承 辦 商 不 時 檢 視 售 票 情 況, 並 持 續 加 強 網 上 售 票 系 統 的 功 能, 阻 截 以 不 當 電 腦 程 式 瀏 覽 及 購 票 的 活 動, 其 中 包 括 最 新 推 出 限 制 使 用 同 一 信 用 卡 在 節 目 開 售 首 天 於 網 上 可 購 買 的 門 票 數 目 9. 此 外, 政 府 一 向 呼 籲 市 民 應 從 正 當 的 售 票 途 徑 購 票, 以 免 受 騙 而 招 致 損 失 城 市 售 票 網 的 售 票 條 款 及 購 票 人 士 須 知 已 列 明 城 市 售 票 網 從 未 授 權 任 何 人 士, 在 指 定 場 地 或 渠 道 外, 以 其 他 方 式 發 售 城 市 售 票 網 門 票 市 3

民 應 該 明 白 購 買 或 售 賣 任 何 未 經 授 權 的 門 票 會 有 風 險 及 助 長 門 票 炒 賣 活 動 大 型 活 動 的 售 票 安 排 10. 除 了 以 上 透 過 康 體 通 預 訂 康 體 設 施 或 城 市 售 票 網 提 供 售 票 服 務 外, 就 場 地 租 用 人 舉 辦 的 大 型 活 動, 有 關 售 票 安 排 由 主 辦 機 構 負 責, 康 文 署 會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情 況, 並 會 與 主 辦 機 構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配 合 有 關 機 構 作 出 合 適 安 排 ( 如 每 人 每 次 的 購 票 數 目 購 票 與 取 票 方 法 等 ), 以 確 保 售 票 在 公 平 公 開 及 有 秩 序 的 情 況 進 行 4

附 件 B 已 完 成 / 未 完 成 機 密 電 郵 系 統 升 級 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以 及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升 級 和 機 密 電 郵 系 統 升 級 的 分 別 統 的 升 級 : 截 至 2015 年 10 月 底, 以 下 5 個 政 策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已 完 成 機 密 電 郵 系 (1) 民 航 處 (2) 土 木 工 程 拓 展 署 (3)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 通 訊 及 科 技 科 ) (4) 政 府 檔 案 處 (5)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2. 以 下 82 個 政 策 局 / 部 門 / 辦 公 室 預 計 將 於 2017 年 中 或 之 前 逐 步 完 成 機 密 電 郵 系 統 的 升 級 : (1)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2) 建 築 署 (3) 審 計 署 (4) 醫 療 輔 助 隊 (5) 屋 宇 署 (6) 政 府 統 計 處 (7) 中 央 政 策 組 (8)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9)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10)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隊 (1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12)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 工 商 及 旅 遊 科 ) (13) 公 司 註 冊 處 (14) 競 爭 事 務 委 員 會 (15)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16) 懲 教 署 (17) 創 意 香 港 (18) 香 港 海 關 (19) 衞 生 署 (20) 律 政 司 (21) 發 展 局 ( 規 劃 地 政 科 ) (22) 發 展 局 ( 工 務 科 ) (23) 渠 務 署 (24) 教 育 局 (25) 效 率 促 進 組 (26) 機 電 工 程 署 5

(27) 環 境 保 護 署 (28)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財 經 事 務 科 ) (29)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 庫 務 科 ) (30) 消 防 處 (31)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32)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食 物 科 ) (33)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 衞 生 科 ) (34)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35) 政 府 化 驗 所 (36) 政 府 物 流 服 務 署 (37) 政 府 產 業 署 (38) 路 政 署 (39) 民 政 事 務 局 (40)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41) 香 港 警 務 處 (42) 香 港 郵 政 (43)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44) 香 港 天 文 台 (45) 房 屋 署 (46) 入 境 事 務 處 (47) 廉 政 公 署 (48) 獨 立 監 察 警 方 處 理 投 訴 委 員 會 (49) 政 府 新 聞 處 (50) 稅 務 局 (51) 創 新 及 科 技 局 (52) 創 新 科 技 署 (53) 知 識 產 權 署 (54) 投 資 推 廣 署 (55) 公 務 及 司 法 人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諮 詢 委 員 會 聯 合 秘 書 處 (56) 司 法 機 構 (57)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58) 勞 工 處 (59) 土 地 註 冊 處 (60) 地 政 總 署 (61) 法 律 援 助 署 (62)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63) 海 事 處 (64)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65)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66) 破 產 管 理 署 (67) 規 劃 署 (68)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69) 香 港 電 台 (70)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71) 選 舉 事 務 處 (72) 截 取 通 訊 及 監 察 事 務 專 員 秘 書 處 6

(73) 社 會 福 利 署 (74) 保 安 局 (75)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 運 輸 科 ) (76) 運 輸 署 (77) 工 業 貿 易 署 (78) 庫 務 署 (79)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80) 水 務 署 (81)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 學 生 資 助 處 ) (82)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 在 職 家 庭 津 貼 辦 事 處 ) 3. 在 技 術 層 面, 機 密 電 郵 系 統 和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分 別 為 兩 個 不 同 的 系 統 前 者 是 附 加 於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的 軟 件, 為 處 理 涉 及 機 密 等 級 資 料 的 政 府 電 子 郵 件 時, 提 供 必 要 的 安 全 防 護, 以 符 合 政 府 保 安 規 例 因 此, 電 子 郵 件 系 統 的 升 級 與 機 密 電 郵 系 統 的 升 級 在 技 術 層 面 上 並 不 相 同 7

附 件 C 將 於 2016-17 17 年 度 採 用 雲 端 平 台 以 推 行 及 開 發 系 統 的 新 項 目 項 目 名 稱 屋 宇 署 1 更 新 地 盤 監 察 資 訊 系 統 2 更 新 部 門 網 站 政 府 統 計 處 3 機 密 電 郵 系 統 及 提 升 電 郵 系 統 基 建 設 施 4 提 升 數 據 輸 入 系 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5 重 新 開 發 電 子 假 期 系 統 律 政 司 6 遷 置 及 加 強 資 訊 科 技 設 施 ( 律 政 中 心 西 座 ) 渠 務 署 7 推 行 污 水 服 務 支 援 系 統 政 府 化 驗 所 8 環 境 化 學 資 訊 系 統 稅 務 局 9 建 立 網 頁 內 容 管 理 系 統 及 遷 移 網 站 勞 工 處 10 互 聯 網 雲 端 平 台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11 更 新 文 化 及 康 樂 活 動 搜 尋 系 統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12 更 新 內 部 應 用 系 統 13 推 行 項 目 協 作 工 作 間 共 用 服 務 14 推 行 政 府 即 時 通 訊 雲 端 服 務 的 試 驗 計 劃 15 加 強 部 門 資 訊 科 技 基 建 設 施 16 更 新 電 子 採 購 服 務 對 外 網 站 17 加 強 共 用 服 務 網 站 香 港 電 台 18 推 行 伺 服 器 虛 擬 化 及 改 善 運 作 復 原 系 統 8

項 目 名 稱 社 會 福 利 署 19 住 宿 暫 顧 服 務 空 置 宿 位 系 統 運 輸 署 20 更 新 政 府 車 輛 檢 驗 中 心 預 約 控 制 系 統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