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頁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 (a) 在 禮 賓 處 開 設 1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的 常 額 職 位, 藉 以 重 編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為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並 刪 除 現 時 屬 單 一 職 級 的 禮 賓 處 處 長 職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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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建 議 2. 我 們 建 議 - (a) 在 禮 賓 處 開 設 1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的 常 額 職 位, 藉 以 重 編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為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並 刪 除 現 時 屬 單 一 職 級 的 禮 賓 處 處 長 職 位, 以 作 抵 銷 ; 以 及 (b) 隨 着 上 文 (a) 的 重 編 建 議 落 實 後, 刪 除 屬 單 一 職 級 的 禮 賓 處 處 長 職 系 理 由 禮 賓 處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3. 禮 賓 處 現 時 的 職 務 和 職 責 包 括 禮 節 性 工 作, 例 如 接 待 外 國 顯 要 及 策 劃 和 協 調 訪 港 活 動 ; 管 理 領 事 事 務 ; 聯 絡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 下 稱 特 派 員 公 署 ); 監 督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政 府 貴 賓 室 的 運 作 和 管 理 事 宜 ; 以 及 管 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授 勳 及 嘉 獎 制 度 這 一 系 列 由 禮 賓 處 提 供 的 服 務, 涉 及 大 量 政 務 行 政 活 動 管 理 統 籌 及 聯 絡 職 務, 現 舉 例 如 下 - (a) 處 理 駐 港 領 事 團 的 事 宜 及 與 特 派 員 公 署 的 聯 絡 工 作, 須 經 常 聯 繫 外 國 代 表 機 構 和 特 派 員 公 署 的 資 深 外 交 官 及 代 表 ; (b) 管 理 授 勳 及 嘉 獎 制 度, 須 向 由 政 務 司 司 長 擔 任 主 席 的 授 勳 及 非 官 守 太 平 紳 士 遴 選 委 員 會, 以 及 其 轄 下 各 小 組 委 員 會 提 供 強 大 的 行 政 及 秘 書 工 作 支 援 ; (c) 策 劃 和 協 調 外 國 顯 要 和 國 家 領 導 人 的 訪 港 活 動, 須 與 各 決 策 局 部 門 及 政 府 以 外 機 構 進 行 廣 泛 的 聯 絡 和 協 調 此 外, 籌 辦 官 方 儀 式 活 動, 亦 涉 及 程 序 安 排 及 活 動 管 理 ; (d) 就 國 旗 國 徽 區 旗 和 區 徽 的 用 途 及 禮 賓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以 確 保 有 關 安 排 符 合 相 關 法 例 條 文 規 則 及 指 引 的 規 定 ; 以 及 (e) 管 理 機 場 政 府 貴 賓 室 的 服 務, 須 與 機 場 的 有 關 各 方 ( 包 括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航 空 公 司 及 執 法 部 門 ) 作 出 高 效 率 且 迅 速 的 協 調 和 聯 絡

第 3 頁 附 件 1 4. 禮 賓 處 現 時 的 員 額 編 制 為 17 人, 包 括 禮 賓 處 處 長, 以 及 向 其 提 供 輔 助 的 副 處 長 禮 賓 處 處 長 和 副 處 長 是 該 處 僅 有 的 2 名 首 長 級 人 員 註 另 有 8 名 不 同 職 級 的 行 政 主 任 和 7 名 支 援 人 員 以 往 禮 賓 處 內 有 少 數 的 禮 賓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但 隨 着 禮 賓 主 任 職 系 最 後 的 1 名 人 員 退 休 後, 該 職 位 在 2014 年 5 月 已 重 編 為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換 言 之, 現 時 禮 賓 處 所 有 的 核 心 職 務 均 由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負 責 禮 賓 處 的 現 行 及 建 議 組 織 圖 載 於 附 件 1 5. 由 於 有 關 的 職 務 職 責 多 年 來 不 斷 擴 展, 以 及 所 需 的 關 鍵 才 能, 禮 賓 處 的 主 管 必 須 具 備 政 治 觸 覺 及 有 效 的 溝 通 技 巧, 與 駐 港 領 事 團 的 外 交 人 員 及 特 派 員 公 署 的 官 員 進 行 公 務 往 來 該 主 管 必 須 具 有 豐 富 的 行 政 經 驗, 以 管 理 授 勳 制 度, 並 須 擅 長 組 織 及 管 理, 以 策 劃 及 統 籌 國 家 領 導 人 和 外 國 顯 要 的 訪 港 活 動, 以 及 與 本 地 及 海 外 的 各 類 持 份 者 合 作 此 外, 亦 須 具 備 扎 實 行 政 和 運 作 的 經 驗, 以 確 保 機 場 政 府 貴 賓 室 管 理 有 效, 並 能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曾 經 任 職 政 府 多 個 部 門 受 過 廣 泛 訓 練, 以 及 在 管 理 及 聯 絡 方 面 經 驗 豐 富 的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高 級 人 員, 符 合 禮 賓 處 處 長 的 職 位 要 求 設 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常 額 職 位 的 需 要 6. 禮 賓 處 處 長 的 職 級 在 1998 年 提 升 為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時, 建 議 為 1 個 公 開 的 部 門 職 位, 可 由 公 務 員 隊 伍 中 的 適 當 人 員 出 任, 包 括 禮 賓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該 職 位 在 1998 年 3 月 初 次 由 1 名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出 任 由 於 禮 賓 處 處 長 大 部 分 工 作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經 驗 均 屬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的 關 鍵 才 能, 該 職 位 此 後 便 由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出 任 多 年 來 的 運 作 證 明,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順 利 執 行 禮 賓 處 的 職 務, 並 履 行 有 關 的 職 責, 行 政 署 長 及 其 他 經 常 與 禮 賓 處 聯 絡 的 決 策 局 / 部 門 亦 感 滿 意 這 充 分 顯 示, 調 配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出 任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是 合 適 的, 並 且 完 全 經 得 起 時 間 考 驗 故 此, 我 們 認 為, 調 配 1 名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出 任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適 宜 作 為 恆 常 的 安 排 此 外, 將 禮 賓 處 處 長 職 位 重 編 為 一 般 職 系 職 位, 會 有 助 作 出 人 力 規 劃 及 接 任 安 排, 因 為 該 職 位 可 從 相 當 數 目 的 人 員 中 調 配 最 適 當 的 人 選 出 任 註 支 援 人 員 包 括 秘 書 職 系 和 文 書 職 系 的 人 員

第 4 頁 7. 禮 賓 主 任 職 系 最 後 1 名 人 員 在 2014 年 5 月 退 休 自 此, 禮 賓 處 的 職 能 全 部 由 一 組 行 政 主 任 職 系 人 員 負 責, 而 全 年 的 表 現 證 實 令 人 滿 意, 因 此 現 在 是 重 編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的 適 當 時 候 附 件 2 8.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重 編 為 擬 設 的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後, 會 沿 用 禮 賓 處 處 長 的 職 銜 擬 設 的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的 職 責 說 明 載 於 附 件 2 曾 考 慮 的 其 他 方 法 9. 我 們 曾 審 慎 研 究 禮 賓 處 內 由 首 長 級 人 員 支 援 的 情 況 該 處 的 主 管 是 禮 賓 處 處 長, 是 處 內 唯 一 的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公 務 員 過 往 經 驗 證 明,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適 合 履 行 禮 賓 處 處 長 的 職 務, 因 此 將 現 時 的 部 門 職 位 重 編 為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做 法 恰 當 為 正 式 確 立 出 任 禮 賓 處 處 長 的 長 遠 安 排, 將 該 職 位 重 編 為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一 職, 是 唯 一 可 行 的 方 法 對 財 政 的 影 響 10. 建 議 開 設 1 個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的 常 額 職 位 及 刪 除 屬 單 一 職 級 的 禮 賓 處 處 長 職 位 以 作 抵 銷, 並 不 涉 及 額 外 的 財 政 資 源 公 眾 諮 詢 11. 我 們 曾 在 2015 年 7 月 20 日 就 建 議 徵 詢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委 員 表 示 支 持 建 議 背 景 12. 香 港 在 1997 年 回 歸 中 國 前, 禮 賓 處 處 長 的 職 位 一 直 安 排 由 退 休 英 軍 人 員 出 任 鑑 於 當 年 的 禮 賓 處 處 長 預 期 在 1997 年 卸 任 離 港, 該 職 位 會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懸 空, 政 府 曾 在 1996 年 及 1997 年 進 行 內 部 聘 任 及 公 開 招 聘, 物 色 本 地 適 當 人 選 填 補 該 職 位, 但 未 能 覓 得 適 當 人 選

第 5 頁 13. 鑑 於 禮 賓 處 所 處 理 工 作 的 範 圍 有 所 擴 展, 而 且 日 趨 複 雜, 政 府 於 是 建 議 加 強 該 處 的 首 長 級 職 系 架 構 財 務 委 員 會 在 1998 年 2 月 批 准 有 關 的 事 項, 當 中 包 括 把 禮 賓 處 處 長 的 職 級 由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提 升 至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使 該 職 級 與 出 任 該 職 位 的 人 員 所 須 肩 負 的 職 責 相 稱 該 職 位 亦 定 為 公 務 員 體 系 內 的 公 開 首 長 級 職 位 14. 1998 年 3 月 1 日, 政 府 根 據 獲 轉 授 的 權 力, 開 設 了 1 個 暫 時 填 補 禮 賓 處 處 長 職 位 的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以 容 納 該 名 調 派 出 任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的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此 後, 政 府 每 年 一 直 以 重 新 開 設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編 外 職 位 的 安 排, 由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出 任 禮 賓 處 處 長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15. 現 時 的 建 議 不 會 導 致 禮 賓 處 的 編 制 有 任 何 變 動 下 表 載 列 過 去 2 年, 總 目 142 項 下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在 編 制 上 的 變 動, 以 供 各 委 員 參 考 - 職 位 數 目 編 制 ( 註 ) 目 前 情 況 (2016 年 6 月 1 日 ) 2016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5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2014 年 4 月 1 日 的 情 況 A 30+(4)# 29+(3) 29+(4) 29+(4) B 125 124 124 121 C 392 391 392 386 總 計 547+(4) 544+(3) 545+(4) 536+(4) 註 : A - 相 等 於 首 長 級 或 相 同 薪 級 的 職 級 B C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以 上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頂 薪 點 在 總 薪 級 第 33 點 或 以 下 或 相 同 薪 點 的 非 首 長 級 職 級 ( ) - 首 長 級 編 外 職 位 數 目 # - 截 至 2016 年 6 月 1 日,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並 無 懸 空 的 首 長 級 職 位

第 6 頁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意 見 16.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支 持 將 禮 賓 處 轄 下 禮 賓 處 處 長 常 額 職 位 重 編 的 建 議 該 局 考 慮 到 出 任 有 關 職 位 的 人 員 須 承 擔 的 職 責 和 掌 管 的 職 務 範 圍, 認 為 修 訂 禮 賓 處 處 長 職 位 的 職 系 和 職 級 是 恰 當 的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的 意 見 17. 首 長 級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表 示, 有 關 首 長 級 常 額 職 位 的 建 議 職 系 是 恰 當 的 ------------------------------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轄 下 行 政 署 2016 年 6 月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轄 下 行 政 署 的 禮 賓 處 現 行 及 建 議 組 織 圖 EC(2016-17)18 附 件 1 禮 賓 處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一 級 私 人 秘 書 禮 賓 處 副 處 長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1 點 )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訪 問 組 總 主 任 / 訪 問 二 級 私 人 秘 書 授 勳 事 務 組 領 事 及 儀 典 事 務 組 高 級 主 任 / 訪 問 高 級 主 任 / 授 勳 高 級 主 任 / 禮 賓 行 政 主 任 / 訪 問 行 政 主 任 / 授 勳 行 政 主 任 / 禮 賓 (1) 行 政 主 任 / 禮 賓 (2) 總 務 主 書 主 任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 授 勳 助 理 文 書 主 任 / 禮 賓 文 書 助 理 註 : 建 議 將 現 時 禮 賓 處 處 長 一 職 重 編 為 以 常 額 職 位 開 設 的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禮 賓 處 副 處 長 總 主 任 高 級 主 任 及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均 屬 常 設 的 行 政 主 任 職 位, 分 別 由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總 行 政 主 任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以 及 一 級 / 二 級 行 政 主 任 出 任

附 件 2 職 責 說 明 現 時 職 級 : 禮 賓 處 處 長 建 議 職 級 : 高 級 首 席 行 政 主 任 ( 首 長 級 薪 級 第 2 點 ) 直 屬 上 司 : 副 行 政 署 長 主 要 職 務 和 職 責 - 1. 掌 管 和 領 導 禮 賓 處, 並 確 保 該 處 的 工 作 質 素 和 效 率 良 好 2. 負 責 執 行 與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領 事 團 和 其 他 外 國 代 表 機 構 有 關 的 日 常 管 理 事 務, 包 括 其 享 有 的 特 權 和 豁 免 權 3. 就 有 關 駐 港 領 事 團 的 領 事 關 係 事 務,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交 部 駐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特 派 員 公 署 聯 絡 4. 接 待 重 要 訪 客, 並 且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 如 外 國 顯 要 和 國 家 領 導 人 訪 港 ), 設 計 和 籌 備 訪 問 行 程 5. 負 責 以 高 效 率 且 具 成 效 的 方 式 提 供 政 府 貴 賓 設 施, 有 關 設 施 由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運 作 6. 就 國 旗 國 徽 區 旗 和 區 徽 的 使 用, 以 及 排 名 次 序 禮 賓 和 禮 儀 等 事 宜, 向 所 有 政 府 部 門 和 非 政 府 機 構 ( 如 提 出 要 求 者 ) 提 供 意 見 7. 管 理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授 勳 及 嘉 獎 制 度 8. 負 責 籌 辦 官 方 儀 式 活 動, 例 如 勳 銜 頒 授 典 禮 為 保 衞 香 港 而 捐 軀 的 人 士 及 南 京 大 屠 殺 死 難 者 而 舉 行 的 周 年 悼 念 儀 式 9. 編 製 和 編 存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排 名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