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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5 至 2016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5 年 7 月

財 務 委 員 會 審 核 2015 至 2016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的 報 告 2015 年 7 月

章 節 目 錄 頁 數 I 序 言 1-2 II 公 務 員 事 務 3-9 III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10-17 IV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18-27 V 財 經 事 務 28-35 VI 公 共 財 政 36-40 VII 環 境 41-51 VIII 工 商 及 旅 遊 52-62 IX 通 訊 及 科 技 63-67 X 民 政 事 務 68-77 XI 保 安 78-88 XII 房 屋 89-99 XIII 運 輸 100-110 XIV 教 育 111-123 XV 工 務 124-134 XVI 規 劃 及 地 政 135-144 XVII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145-155 XVIII 衞 生 156-168 XIX 福 利 及 婦 女 事 務 169-182 XX 勞 工 183-191 XXI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192-196

附 錄 頁 數 I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會 議 程 序 表 A1 A2 II III IV 書 面 及 補 充 問 題 和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要 求 數 目 一 覽 表 出 席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的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各 政 策 局 局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的 發 言 稿 B1 B2 C1 C28 D1 D84

第 I 章 : 序 言 1.1 在 2015 年 2 月 25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財 政 司 司 長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了 2015 年 撥 款 條 例 草 案 在 條 例 草 案 的 二 讀 辯 論 中 止 待 續 期 間, 立 法 會 主 席 按 照 議 事 規 則 第 71(11) 條, 在 立 法 會 進 一 步 審 議 條 例 草 案 前, 將 開 支 預 算 交 由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財 委 會 ") 詳 細 審 核 1.2 財 委 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71(1) 條 成 立, 成 員 包 括 立 法 會 主 席 以 外 的 全 體 立 法 會 議 員 在 2015 年 3 月 27 日 至 4 月 2 日 的 5 天 期 間, 財 委 會 舉 行 了 20 節 特 別 會 議, 審 核 開 支 預 算 舉 行 此 等 特 別 會 議 的 目 的, 是 確 保 政 府 當 局 所 要 求 的 撥 款, 不 會 超 過 在 2015-2016 年 度 執 行 各 項 政 府 政 策 所 需 的 款 項 1.3 為 方 便 議 事 工 作, 財 委 會 的 委 員 獲 邀 就 開 支 預 算 以 互 聯 網 應 用 系 統 提 交 書 面 問 題 秘 書 處 共 接 獲 7 093 條 書 面 問 題, 並 交 予 政 府 當 局 作 覆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在 特 別 會 議 前 就 首 3 300 條 問 題 提 交 答 覆, 其 餘 的 答 覆 則 會 在 2015 年 4 月 22 日 的 第 三 次 預 算 案 會 議 前 提 交 為 此, 當 局 在 特 別 會 議 前 就 合 共 3 300 條 問 題 提 供 答 覆, 至 於 其 餘 3 793 條 問 題 的 答 覆, 則 在 第 三 次 預 算 案 會 議 前 提 交 委 員 的 問 題 及 政 府 當 局 的 答 覆 已 上 載 立 法 會 網 站 1.4 在 2015 年 3 月 27 日 至 4 月 2 日 舉 行 的 特 別 會 議, 每 個 環 節 集 中 處 理 一 個 特 定 的 政 策 範 圍, 並 由 相 關 的 政 策 局 局 長 及 其 主 要 管 制 人 員 出 席 各 環 節 的 會 議 該 20 個 環 節 的 時 間 表 載 於 附 錄 I 在 每 個 環 節 開 始 時,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局 長 / 管 制 人 員 先 就 其 綱 領 範 圍 下 的 開 支 重 點 及 撥 款 要 求 作 出 簡 短 陳 述 主 席 隨 即 邀 請 委 員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問 題 該 20 個 環 節 的 會 議 過 程 載 於 第 II 至 XXI 章 未 能 在 會 議 席 上 處 理 的 問 題, 以 及 委 員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的 要 求, 均 在 會 議 後 交 由 政 府 當 局 作 書 面 答 覆 ; 而 在 會 議 席 上 提 出 的 廣 泛 政 策 事 宜 則 轉 介 有 關 的 事 務 委 員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作 出 跟 進 1.5 轉 交 政 府 當 局 在 特 別 會 議 後 作 答 的 補 充 問 題 及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的 要 求 共 有 158 項 有 關 此 等 問 題 的 所 有 書 面 答 覆, 已 於 2015 年 4 月 22 日 第 三 次 預 算 案 會 議 前 交 予 委 員 此 等 問 題 和 索 取 進 一 步 資 料 要 求 的 數 目 一 覽 表 載 於 附 錄 II 1

第 I 章 : 序 言 1.6 出 席 特 別 會 議 的 委 員 及 公 職 人 員 名 單 載 於 附 錄 III 各 政 策 局 局 長 律 政 司 司 長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在 特 別 會 議 上 的 發 言 稿 載 於 附 錄 IV 1.7 按 照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程 序 第 53 段 的 規 定, 此 份 備 有 中 英 文 本 的 報 告 在 2015 年 7 月 8 日 提 交 立 法 會 2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2.1 應 副 主 席 邀 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向 委 員 簡 介 公 務 員 編 制, 以 及 與 中 央 管 理 公 務 員 事 務 的 政 策 範 疇 有 關 的 財 政 撥 款 ( 附 錄 IV-1)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2.2 王 國 興 議 員 察 悉, 截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在 受 聘 的 12 147 名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中,5 809 人 ( 約 48%) 獲 聘 3 年 或 以 上 鑒 於 該 5 809 個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長 期 開 設, 他 詢 問 為 何 該 等 崗 位 沒 有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潘 兆 平 議 員 提 出 類 似 問 題 2.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各 局 / 部 門 有 需 要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較 長 時 間,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這 些 需 求 是 有 時 限 屬 季 節 性 受 市 場 波 動 影 響 ; 或 需 要 招 攬 具 備 最 新 市 場 經 驗 的 人 才 應 付 ; 或 只 須 僱 用 工 作 時 數 少 於 公 務 員 規 定 工 作 時 數 的 人 手 應 付 ; 或 涉 及 的 服 務 方 式 正 待 檢 討 或 有 可 能 改 變 ; 或 在 政 府 內 並 無 相 若 的 公 務 員 職 級 執 行 該 類 工 作 舉 例 而 言, 當 局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處 理 公 眾 電 話 查 詢, 因 為 政 府 內 並 無 相 若 公 務 員 職 級 執 行 該 類 工 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如 能 確 定 某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有 長 遠 服 務 需 求, 便 會 以 公 務 員 職 位 取 代 該 崗 位 2.4 莫 乃 光 議 員 表 示, 他 曾 接 到 部 分 擔 任 資 訊 科 技 相 關 崗 位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投 訴, 指 他 們 為 加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必 須 申 請 較 低 職 級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及 按 較 低 起 薪 點 支 薪 莫 議 員 認 為 此 情 況 不 單 會 令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卻 步, 不 願 加 入 公 務 員 隊 伍, 亦 可 能 會 窒 礙 資 訊 科 技 業 的 發 展 2.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指 出, 部 分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薪 酬 可 能 及 不 上 從 事 相 若 工 作 的 公 務 員, 因 為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是 為 了 應 付 短 期 需 求, 而 聘 用 公 務 員 則 屬 長 期 性 質, 他 們 享 有 職 業 保 障 及 穩 定 的 工 作 2.6 莫 乃 光 議 員 進 一 步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過 去 3 年 成 功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在 職 或 前 任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人 數 3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補 充,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和 公 務 員 的 聘 用 目 的 及 情 況 以 至 聘 用 條 款 並 不 相 同, 因 為 兩 者 在 學 歷 及 經 驗 方 面 的 要 求 可 能 不 一 樣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公 務 員 職 位 是 透 過 公 平 而 公 開 的 既 定 招 聘 程 序 填 補 從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統 計 數 字 可 見, 符 合 該 等 職 位 相 關 基 本 入 職 要 求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因 具 有 在 政 府 工 作 的 經 驗 而 一 般 較 其 他 申 請 者 佔 有 優 勢 2.7 潘 兆 平 議 員 指 出, 香 港 郵 政 康 樂 及 文 化 事 務 署 ( 下 稱 " 康 文 署 ") 及 機 電 工 程 署 ( 下 稱 " 機 電 署 ") 各 聘 用 逾 千 名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他 察 悉, 該 3 個 部 門 有 部 分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工 作 了 10 年 或 以 上 他 並 詢 問, 鑒 於 該 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不 一 定 屬 季 節 性 或 有 時 限, 該 等 崗 位 為 何 不 以 公 務 員 職 位 取 代 2.8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當 局 一 直 促 請 各 局 / 部 門 不 時 檢 討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的 情 況 雖 然 部 分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為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工 作 了 一 段 長 時 間, 但 該 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可 能 只 在 有 服 務 需 求 時 才 須 執 行 職 務 由 於 營 運 基 金 部 門 ( 例 如 香 港 郵 政 及 機 電 署 ) 自 行 管 理 財 政, 因 此 有 需 要 在 聘 用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方 面 為 該 等 部 門 提 供 較 大 的 靈 活 性, 以 應 付 業 務 波 動 的 情 況 房 屋 委 員 會 合 約 員 工 2.9 葉 國 謙 議 員 指 出,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下 稱 " 房 委 會 ") 聘 用 的 汽 車 司 機 在 資 格 要 求 方 面 雖 然 與 各 局 / 部 門 聘 用 的 公 務 員 司 機 相 同, 但 在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方 面 則 因 他 們 由 房 委 會 按 合 約 條 款 聘 用 而 與 公 務 員 司 機 大 為 不 同 鑒 於 此 情 況 或 會 引 致 " 同 工 不 同 酬 " 的 問 題, 葉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研 究 此 事, 以 及 建 議 房 委 會 考 慮 把 汽 車 司 機 的 合 約 崗 位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2.10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應 否 把 汽 車 司 機 的 合 約 崗 位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須 按 照 房 委 會 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決 定 不 過, 政 府 當 局 承 諾 透 過 房 屋 署 把 葉 國 謙 議 員 的 意 見 轉 交 房 委 會 考 慮 4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公 務 員 繼 續 受 僱 2.11 郭 偉 强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確 保 會 以 透 明 及 客 觀 的 方 式 甄 選 公 務 員 在 達 到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後 繼 續 受 僱 於 公 務 員 隊 伍, 以 及 避 免 公 務 員 隊 伍 出 現 任 人 唯 親 或 " 馬 房 文 化 " 的 風 氣 2.1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會 參 考 晉 升 選 拔 及 招 聘 工 作 的 運 作 模 式,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考 慮 繼 續 受 僱 的 申 請, 把 甄 選 程 序 制 度 化 經 調 整 的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將 繼 續 受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及 / 或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監 察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就 推 行 框 架 的 擬 稿 諮 詢 局 / 部 門 的 管 方, 並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諮 詢 職 方 2.13 郭 偉 强 議 員 進 一 步 詢 問, 為 考 慮 繼 續 受 僱 的 申 請 而 組 成 的 遴 選 委 員 會 與 為 考 慮 公 務 員 晉 升 選 拔 及 招 聘 事 宜 而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在 成 員 組 合 方 面 會 否 相 同 郭 議 員 認 為,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包 括 職 方 代 表 2.1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就 推 行 框 架 的 擬 稿 諮 詢 局 / 部 門 的 管 方, 並 會 參 考 規 管 晉 升 選 拔 及 招 聘 委 員 會 成 員 組 合 的 現 行 指 引, 就 考 慮 繼 續 受 僱 事 宜 的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組 合 制 訂 詳 細 指 引 對 於 郭 議 員 建 議 把 職 方 代 表 納 入 遴 選 委 員 會 一 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決 定 委 員 會 成 員 組 合 時 須 謹 慎 行 事, 確 保 程 序 公 平 和 私 隱 得 到 保 障, 以 及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爭 議 2.15 鄧 家 彪 議 員 察 悉, 預 計 在 2015 年 退 休 的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 下 稱 " 食 環 署 ") 人 員 數 目 為 611 人, 佔 該 部 門 人 手 編 制 的 5.5%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有 真 正 需 要 考 慮 自 動 延 長 新 入 職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年 齡 5 年 鄧 議 員 亦 察 悉, 預 計 在 2015-2016 年 度 會 有 44 485 名 退 休 公 務 員 及 司 法 人 員 平 均 每 月 領 取 5,000 元 以 下 的 退 休 金 他 質 疑,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認 為 此 退 休 金 額 ( 即 每 月 5,000 元 以 下 ) 足 夠 讓 退 休 公 務 員 維 持 退 休 後 的 生 活 5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2.16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一 籃 子 措 施 旨 在 讓 公 務 員 隊 伍 及 早 採 取 行 動, 回 應 人 口 老 化 及 勞 動 人 口 萎 縮 所 帶 來 的 人 口 挑 戰, 同 時 確 保 各 局 / 部 門 在 期 間 繼 續 維 持 運 作 成 效 已 公 布 的 其 中 一 項 措 施, 是 政 府 會 調 整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使 各 局 / 部 門 ( 包 括 食 環 署 ) 可 靈 活 地 按 運 作 需 要 繼 任 安 排 及 招 聘 情 況 挽 留 已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的 現 職 公 務 員 就 此 方 面,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敲 定 經 調 整 的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的 細 節 關 於 公 務 員 的 退 休 安 排, 委 員 察 悉,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 下 稱 " 公 積 金 ") 計 劃 供 款 表 較 一 般 私 營 機 構 僱 主 提 供 的 退 休 幅 利 優 厚 就 鄧 家 彪 議 員 問 及 上 文 所 述 的 44 485 名 領 取 退 休 金 的 退 休 公 務 員 當 中, 年 齡 介 乎 60 至 65 歲 這 個 組 別 的 領 取 退 休 金 人 士 的 數 目 為 何,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2.17 就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基 於 甚 麼 原 因 估 計 在 2015-2016 年 度 有 600 個 未 能 預 計 的 退 休 個 案, 庫 務 署 署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這 項 估 算 的 目 的 是 顧 及 部 分 可 能 會 在 未 屆 正 常 退 休 年 齡 ( 即 55 歲 至 60 歲 ) 前 提 早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該 數 字 是 經 參 考 以 往 多 年 獲 准 提 早 退 休 的 公 務 員 人 數 後 作 出 的 估 算 2.18 謝 偉 銓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增 設 公 務 員 職 位, 使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措 施 不 會 對 現 職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機 會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按 照 政 府 的 既 定 政 策,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須 有 充 分 理 據 證 明 有 職 能 上 的 需 要, 才 可 開 設 公 務 員 職 位 2.19 梁 志 祥 議 員 察 悉,2014 年 有 454 宗 公 務 員 獲 批 准 在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的 個 案 梁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該 等 個 案 的 資 料, 例 如 按 部 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及 說 明 他 們 如 何 影 響 相 關 的 局 / 部 門 的 開 支, 因 為 此 舉 或 有 助 政 府 當 局 日 後 考 慮 重 行 僱 用 退 休 公 務 員 2.20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當 局 會 調 整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使 其 更 具 彈 性, 因 此, 以 往 公 務 員 獲 批 准 在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的 個 案 數 目 未 必 有 直 接 參 考 價 值 6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2.21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該 454 名 獲 批 准 在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的 公 務 員 是 否 高 級 公 務 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並 無 有 關 退 休 後 重 行 受 僱 公 務 員 的 職 級 方 面 的 資 料 關 於 經 調 整 的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正 就 推 行 框 架 草 案 諮 詢 局 / 部 門 的 管 方 經 調 整 機 制 的 指 引 將 適 用 於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系 及 職 級, 當 中 會 載 列 詳 細 的 安 排, 例 如 公 務 員 應 於 何 時 表 示 有 興 趣 獲 考 慮 繼 續 受 僱, 以 及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應 於 何 時 處 理 此 方 面 的 申 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表 示, 現 職 公 務 員 的 繼 續 受 僱 條 款, 將 取 決 其 現 有 僱 用 條 款 舉 例 而 言, 按 舊 退 休 金 計 劃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會 退 休 及 按 合 約 條 款 重 行 受 僱 至 於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在 他 們 到 達 其 正 常 / 訂 明 退 休 年 齡 後, 會 以 延 長 其 退 休 金 服 務 年 資 的 方 式 繼 續 受 僱, 而 按 公 積 金 計 劃 受 聘 及 將 為 經 調 整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所 涵 蓋 的 人 員, 則 會 以 延 長 其 公 積 金 服 務 年 資 的 方 式 繼 續 受 僱 2.22 劉 慧 卿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在 有 關 指 引 落 實 後, 盡 快 向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匯 報 公 務 員 編 制 2.23 李 卓 人 議 員 關 注 到, 香 港 警 務 處 ( 下 稱 " 警 務 處 ") 於 2015-2016 年 度 增 加 603 個 職 位, 是 否 為 了 應 對 可 能 再 次 發 生 的 " 佔 領 中 環 " 運 動, 而 且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這 些 新 增 職 位, 是 犧 牲 其 他 局 /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文 職 職 系 而 開 設, 該 等 局 / 部 門 亦 有 需 要 增 加 人 手 2.2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當 局 會 因 應 個 別 相 關 的 局 / 部 門 的 運 作 需 要, 就 每 宗 增 加 公 務 員 職 位 編 制 的 申 請 作 出 獨 立 和 小 心 的 考 慮 他 指 出, 除 了 警 務 處 的 上 述 新 增 職 位 外, 多 個 局 / 部 門 亦 會 在 2015-2016 年 度 增 加 公 務 員 職 位 編 制, 例 如 在 職 家 庭 及 學 生 資 助 事 務 處 房 委 會 及 康 文 署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數 目 將 分 別 增 加 434 個 264 個 及 202 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認 為, 有 鑒 於 警 務 處 的 工 作 量 有 所 增 加, 上 述 的 人 手 增 幅 屬 合 理 7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2.25 謝 偉 銓 議 員 支 持 合 理 增 加 公 務 員 編 制, 以 應 付 推 行 新 政 策 措 施 和 改 善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現 有 服 務 所 需 的 人 手 謝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是 否 已 完 成 為 填 補 2014-2015 年 度 開 設 的 2 556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而 進 行 的 招 聘 工 作 2.26 一 般 職 系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個 別 的 局 / 部 門 的 員 工 招 聘 工 作 進 度 雖 有 差 異, 但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會 預 先 籌 劃 及 預 留 足 夠 時 間 適 時 完 成 填 補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的 招 聘 程 序 政 府 當 局 答 允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上 述 2 556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程 序 2.27 就 謝 偉 銓 議 員 問 及 將 於 2015-2016 年 度 為 房 委 會 開 設 的 264 個 新 公 務 員 職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答 時 表 示, 在 該 等 職 位 當 中,49 個 屬 專 業 職 系,177 個 屬 技 術 職 系 此 外, 在 該 264 個 房 委 會 職 位 當 中, 有 38 個 是 為 取 代 房 委 會 合 約 崗 位 而 開 設 2.28 廖 長 江 議 員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應 他 要 求 提 供 在 2015-2016 年 度 開 設 的 2 540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資 料 所 作 的 答 覆 中 察 悉, 該 局 並 沒 有 個 別 局 / 部 門 或 職 系 將 開 設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預 計 數 目 職 級 開 支 政 策 詳 情 及 所 涉 及 的 服 務 的 相 關 資 料 廖 議 員 質 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如 何 能 確 定 每 個 局 / 部 門 的 實 際 運 作 需 要, 以 及 確 保 公 務 員 編 制 不 會 過 度 增 長 2.29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承 認, 局 / 部 門 已 就 尋 求 額 外 人 力 資 源 提 供 詳 細 理 據 如 有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會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其 他 2.30 譚 耀 宗 議 員 察 悉,2014-2015 年 度 公 務 員 一 般 開 支 項 下 的 個 人 津 貼 核 准 預 算 較 2013-2014 年 度 的 實 際 開 支 高 出 5,386 萬 元, 但 修 訂 預 算 中 的 有 關 增 幅 卻 調 低 至 1,575 萬 元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在 其 答 覆 中 解 釋, 當 局 把 修 訂 預 算 調 低, 是 因 為 獲 發 教 育 津 貼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人 數 較 預 期 少, 以 及 合 資 格 學 生 所 申 8

第 II 章 : 公 務 員 事 務 領 的 平 均 津 貼 款 額 較 預 期 低 譚 議 員 進 一 步 要 求 當 局 澄 清 兩 者 減 少 的 原 因 2.31 庫 務 署 署 長 解 釋, 每 年 的 教 育 津 貼 預 算 與 實 際 申 領 的 津 貼 款 額 或 有 差 異, 這 要 視 乎 合 資 格 學 生 所 選 擇 學 校 的 地 點 及 種 類 他 贊 同 譚 耀 宗 議 員 的 觀 察, 認 為 申 領 的 津 貼 款 額 減 少, 部 分 原 因 可 能 是 由 於 選 擇 在 英 國 求 學 的 合 資 格 學 生 數 目 減 少 所 致 英 國 的 學 費 及 其 他 開 支 雖 較 高 昂, 但 合 資 格 學 生 可 申 領 的 教 育 津 貼 款 額 設 有 上 限 庫 務 署 署 長 又 表 示,2015-2016 年 度 符 合 資 格 領 取 海 外 教 育 津 貼 的 學 生 約 有 2 000 人 9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3.1 應 副 主 席 邀 請, 律 政 司 司 長 袁 國 強 先 生 及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劉 嫣 華 小 姐 就 各 自 負 責 的 工 作 範 疇, 重 點 講 述 2015-2016 年 度 有 關 司 法 及 法 律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財 政 撥 款 及 主 要 綱 領 ( 附 錄 IV-2-a 及 IV-2-b) 檢 控 " 佔 領 運 動 " 3.2 單 仲 偕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理 據, 述 明 因 何 2015-2016 年 度 刑 事 檢 控 綱 領 的 預 算 開 支 達 7 億 1,170 萬 元,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23.2% 鑒 於 香 港 在 2014 年 錄 得 有 紀 錄 以 來 最 低 的 罪 案 率, 他 懷 疑 刑 事 檢 控 的 財 政 撥 款 是 用 來 作 報 復 式 檢 控 " 佔 領 運 動 " 的 參 與 者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如 何 計 算 出 有 關 撥 款 的 增 幅, 尤 其 是 當 中 有 多 少 會 用 於 由 " 佔 領 運 動 " 衍 生 的 案 件 何 俊 仁 議 員 認 同 單 議 員 的 關 注,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評 估 與 " 佔 領 運 動 " 相 關 的 案 件 數 目 急 升 對 司 法 機 構 的 人 手 及 各 級 法 庭 的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的 影 響 3.3 律 政 司 司 長 認 為, 不 宜 透 過 比 較 罪 案 率 與 用 於 刑 事 檢 控 綱 領 的 財 政 撥 款 而 作 出 推 斷, 因 為 兩 項 數 字 沒 有 關 係 他 表 示, 除 了 與 " 佔 領 運 動 " 相 關 的 案 件 外, 刑 事 檢 控 科 需 處 理 其 他 案 件, 當 中 部 分 案 件 所 牽 涉 的 範 圍 甚 廣, 且 性 質 複 雜 律 政 司 除 了 在 刑 事 檢 控 科 內 調 撥 資 源 外, 亦 已 在 預 算 開 支 中 加 入 撥 款, 用 作 在 有 需 要 時 聘 用 私 人 執 業 的 律 師 處 理 該 等 案 件 3.4 律 政 司 司 長 補 充,2015-2016 年 度 刑 事 檢 控 的 預 算 開 支 只 較 2014-2015 年 度 的 經 修 訂 預 算 開 支 增 加 7.9% 此 數 據 是 根 據 在 擬 備 預 算 時 掌 握 的 綜 合 資 料 計 算 出 來, 要 提 供 詳 細 分 項 數 字 並 不 可 行 他 不 認 同 單 仲 偕 議 員 的 觀 察, 即 增 加 用 於 刑 事 檢 控 的 財 政 撥 款 是 要 報 復 參 與 " 佔 領 運 動 " 的 人 士 他 強 調, 在 考 慮 每 宗 案 件 時, 根 據 檢 控 守 則 載 列 的 現 行 檢 控 政 策, 因 應 所 掌 握 的 證 據 引 用 相 關 法 例, 藉 以 捍 衞 法 治 及 履 行 檢 控 職 能, 是 律 政 司 的 職 責 所 在 10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3.5 單 仲 偕 議 員 又 問 及 與 " 佔 領 運 動 " 相 關 而 又 有 充 分 證 據 作 出 檢 控 的 案 件 數 目, 律 政 司 司 長 在 答 覆 時 表 示,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警 方 所 作 出 的 拘 捕 數 目 約 為 1 000 宗, 詳 情 不 便 透 露, 以 免 妨 礙 相 關 的 調 查 工 作 由 於 警 方 的 調 查 工 作 仍 在 進 行 當 中, 故 難 以 就 檢 控 的 數 目 作 出 準 確 的 預 測 律 政 司 在 考 慮 是 否 作 出 檢 控 時, 會 審 視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 即 是 否 有 足 夠 證 據 提 出 檢 控 及 提 出 檢 控 是 否 符 合 整 體 公 眾 利 益 ) 雖 然 亦 會 在 過 程 中 會 考 慮 對 司 法 機 構 在 資 源 方 面 的 影 響 ( 包 括 其 人 手 及 各 級 法 庭 的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 但 有 需 要 在 維 護 公 義 與 對 資 源 的 影 響 之 間 求 取 適 當 的 平 衡 3.6 譚 耀 宗 議 員 察 悉,2015-2016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已 撥 出 1,800 萬 元 作 為 處 理 與 " 佔 領 運 動 " 相 關 的 案 件 的 外 判 開 支, 他 詢 問 有 關 撥 款 是 否 足 夠 他 擔 心 刑 事 檢 控 科 處 理 的 案 件 量 大 增 會 對 檢 控 工 作 的 質 素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3.7 律 政 司 司 長 答 覆, 律 政 司 會 不 時 審 視 有 關 案 件 的 進 展 及 結 果, 並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透 過 既 定 程 序 尋 求 額 外 資 源 他 補 充, 為 提 高 效 率 及 確 保 檢 控 準 則 的 一 致 性, 刑 事 檢 控 科 已 指 派 一 組 檢 控 人 員 專 責 處 理 與 " 佔 領 運 動 " 相 關 的 案 件 該 專 責 小 組 在 處 理 每 宗 案 件 時 會 小 心 分 析 相 關 證 據, 然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作 出 檢 控 公 眾 廣 泛 關 注 的 案 件 的 進 展 情 況 3.8 郭 榮 鏗 議 員 表 示 關 注 刑 事 檢 控 科 花 了 很 長 時 間 仍 未 就 是 否 檢 控 前 任 行 政 長 官 曾 蔭 權 先 生 作 出 決 定 劉 慧 卿 議 員 亦 要 求 律 政 司 提 供 資 料, 交 代 對 前 任 廉 政 專 員 湯 顯 明 先 生 及 香 港 商 品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張 震 遠 先 生 的 檢 控 工 作 的 進 展 情 況 由 於 上 述 案 件 涉 及 前 任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及 可 能 與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關 係 密 切 的 知 名 公 眾 人 物, 劉 議 員 詢 問 律 政 司 如 何 確 保 在 處 理 有 關 案 件 時 會 不 偏 不 倚, 例 如 就 案 件 尋 求 外 間 及 獨 立 的 法 律 意 見 她 又 詢 問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時 需 否 徵 得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同 意 11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3.9 律 政 司 司 長 強 調, 律 政 司 承 諾 會 根 據 基 本 法 第 六 十 三 條, 公 平 及 不 偏 不 倚 地 履 行 採 取 刑 事 檢 控 行 動 的 憲 制 責 任 他 補 充, 一 如 先 前 解 釋,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時 徵 詢 行 政 長 官 意 見 的 情 況 絕 不 存 在, 因 為 基 本 法 已 明 確 規 定 刑 事 檢 控 工 作 的 獨 立 性 鑒 於 郭 榮 鏗 議 員 及 劉 慧 卿 議 員 所 提 及 的 案 件 引 起 公 眾 廣 泛 關 注, 而 為 確 保 公 正, 律 政 司 正 就 指 控 曾 蔭 權 先 生 及 湯 顯 明 先 生 的 案 件 尋 求 海 外 御 用 大 律 師 的 獨 立 法 律 意 見 律 政 司 司 長 補 充, 據 他 了 解, 當 局 即 將 就 指 控 曾 蔭 權 先 生 的 案 件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現 時 正 等 待 解 決 若 干 技 術 性 的 法 律 問 題 至 於 指 控 張 震 遠 先 生 的 案 件, 律 政 司 尚 未 接 獲 相 關 執 法 機 關 的 正 式 調 查 報 告 3.10 何 俊 仁 議 員 表 示, 香 港 在 廉 潔 及 法 治 方 面 的 全 球 排 名 在 過 去 數 年 持 續 下 滑 公 眾 對 律 政 司 捍 衛 法 治 的 信 心 受 到 當 局 拖 延 調 查 涉 及 政 界 顯 赫 人 物 的 案 件 所 動 搖, 例 如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因 未 有 披 露 他 透 過 與 UGL Limited 的 合 約 所 獲 得 的 金 錢 利 益 而 被 指 控 公 職 人 員 行 為 不 當 的 案 件 他 又 要 求 當 局 交 代 涉 及 中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前 任 執 行 董 事 涉 嫌 控 市 場 不 當 行 為 的 案 件 的 進 展 情 況, 因 為 此 案 已 拖 拖 拉 拉 超 過 6 年 3.11 律 政 司 司 長 答 覆, 律 政 司 極 為 重 視 維 護 公 義 及 法 治, 絕 不 會 容 忍 涉 及 貪 污 的 罪 行 據 他 了 解, 廉 政 公 署 仍 在 調 查 指 控 現 任 行 政 長 官 的 案 件 至 於 涉 及 中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前 任 執 行 董 事 的 案 件, 相 關 的 刑 事 調 查 正 等 候 解 決 若 干 法 律 程 序 事 宜 及 被 告 人 提 出 的 上 訴 3.12 律 政 司 司 長 在 答 覆 劉 慧 卿 議 員 的 詢 問 時 表 示, 在 執 法 機 關 進 行 調 查 期 間, 刑 事 檢 控 科 會 在 有 需 要 時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及 協 助 3.13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指 稱, 律 政 司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時 會 有 政 治 考 慮 他 們 舉 出 一 名 年 輕 示 威 者 在 事 發 後 不 久 便 被 法 庭 審 訊 及 判 刑 的 例 子, 表 示 關 注 刑 事 檢 控 科 在 檢 控 劉 慧 卿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及 何 俊 仁 議 員 提 及 的 案 件 時 所 花 的 冗 長 時 間 陳 偉 業 議 員 及 梁 國 雄 議 員 表 示, 律 政 司 蓄 意 拖 延 對 上 述 顯 赫 人 物 作 出 檢 控, 並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時 採 用 雙 重 標 準 梁 議 員 12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又 詢 問 在 " 佔 領 運 動 " 期 間 7 名 便 衣 警 務 人 員 被 指 控 毆 打 一 名 示 威 者 的 案 件 的 調 查 進 度 3.14 律 政 司 司 長 強 調, 律 政 司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時 會 有 政 治 考 慮 或 持 雙 重 標 準 的 情 況 絕 不 存 在 處 理 某 些 案 件 所 需 的 時 間 長 短 取 決 於 證 據 的 性 質 案 件 所 牽 涉 的 範 圍 及 複 雜 程 度 刑 事 檢 控 科 在 作 出 檢 控 決 定 時, 對 於 所 有 刑 事 案 件 均 採 用 相 同 的 原 則, 並 只 會 考 慮 相 關 的 證 據 及 法 律, 而 不 會 理 會 被 告 人 的 背 景 身 份 政 治 或 社 會 地 位 最 近 一 宗 涉 及 一 名 前 任 政 府 高 級 官 員 及 商 界 鉅 子 案 件 的 審 訊 便 是 很 強 的 例 證, 顯 示 律 政 司 維 護 香 港 的 公 義 及 法 治 的 決 心 3.15 至 於 梁 國 雄 議 員 提 及 的 7 名 警 務 人 員 被 指 控 毆 打 一 名 示 威 者 的 案 件, 律 政 司 司 長 表 示, 刑 事 檢 控 科 已 於 近 期 接 獲 警 方 的 相 關 調 查 報 告, 並 會 分 析 有 關 證 據, 然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作 出 檢 控 3.16 梁 美 芬 議 員 舉 出 一 名 前 任 區 議 員 因 未 有 在 提 交 其 支 持 者 書 面 同 意 的 文 件 之 前 便 在 競 選 廣 告 中 公 布 他 們 的 名 字, 結 果 被 控 觸 犯 選 舉 ( 無 弊 及 非 法 行 為 ) 條 例 ( 第 554 章 ) 的 例 子, 質 疑 刑 事 檢 控 科 是 否 平 等 對 待 類 似 案 件, 因 為 律 政 司 以 往 並 沒 有 就 類 似 案 件 採 取 檢 控 行 動 她 認 為, 超 過 200 萬 元 的 相 關 法 律 費 用 加 上 訟 費 實 屬 過 高 3.17 律 政 司 司 長 答 覆, 律 政 司 透 過 依 循 檢 控 守 則 載 列 的 檢 控 政 策, 以 相 同 的 方 式 處 理 類 似 性 質 的 案 件 他 相 信, 有 關 案 件 涉 及 一 位 市 民 提 出 的 選 舉 呈 請, 而 訟 費 可 能 包 括 與 選 舉 呈 請 有 關 的 費 用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3.18 郭 榮 鏗 議 員 詢 問 香 港 與 澳 門 就 兩 地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進 行 談 判 的 進 展 情 況 及 達 成 協 議 的 時 間 表 ( 如 有 的 話 ), 以 及 香 港 與 其 他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之 間 達 致 類 似 安 排 的 經 驗 對 於 加 快 有 關 程 序 是 否 有 用 13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3.19 律 政 司 司 長 答 覆, 香 港 與 澳 門 就 與 移 交 逃 犯 及 刑 事 事 宜 相 互 法 律 協 助 相 關 的 事 宜 進 行 的 討 論 仍 在 繼 續 由 於 談 判 仍 在 進 行, 現 階 段 不 宜 披 露 詳 情 據 他 了 解, 待 解 決 若 干 法 律 問 題 及 草 擬 協 議 後, 有 關 協 議 即 將 定 稿 鑒 於 這 是 兩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首 次 就 此 等 性 質 的 安 排 達 成 協 議, 以 及 澳 門 與 其 他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法 律 制 度 有 別, 香 港 與 其 他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在 達 致 類 似 協 議 方 面 的 經 驗 並 無 多 大 關 係 向 香 港 的 年 輕 人 推 廣 法 治 精 神 3.20 梁 美 芬 議 員 表 示, 由 於 許 多 教 師 未 必 有 法 律 背 景 及 透 徹 了 解 基 本 法, 年 輕 學 生 在 學 校 未 必 能 接 受 有 關 法 治 及 社 會 公 義 的 全 方 位 教 育, 尤 其 是 在 討 論 近 期 的 " 佔 領 運 動 " 時 此 外, 部 分 教 師 對 於 法 治 的 觀 感 可 能 流 於 片 面 及 不 準 確 她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向 年 輕 人 灌 輸 正 確 的 法 治 觀 念 3.21 律 政 司 司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向 市 民 推 廣 法 治 是 律 政 司 工 作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為 加 強 年 輕 人 對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他 們 在 當 中 的 角 色 的 了 解, 以 及 他 們 對 法 治 重 要 性 的 理 解, 刑 事 檢 控 科 將 繼 續 舉 辦 每 年 一 度 讓 市 民 參 觀 律 政 司 及 法 庭 的 " 檢 控 週 " 及 全 新 的 " 與 公 眾 會 面 " 活 動, 學 校 講 座 及 其 他 教 育 活 動 此 外, 本 年 度 亦 會 製 作 有 關 法 治 的 宣 傳 影 片 及 小 冊 子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3.22 陳 志 全 議 員 察 悉, 性 別 承 認 跨 部 門 工 作 小 組 已 召 開 會 議, 考 慮 與 變 性 人 士 的 性 別 承 認 有 關 的 問 題 及 性 別 承 認 後 的 問 題, 例 如 需 要 檢 討 有 可 能 受 合 法 性 別 承 認 影 響 的 現 行 法 例 條 文 及 行 政 措 施 陳 議 員 詢 問, 該 工 作 小 組 會 否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其 最 新 工 作 進 展 情 況, 並 公 開 其 就 涉 及 性 別 承 認 及 性 別 承 認 後 的 問 題 所 進 行 的 檢 討 的 結 果 3.23 律 政 司 司 長 答 覆, 該 工 作 小 組 認 為 有 需 要 定 期 向 立 法 會 匯 報 其 最 新 工 作 進 展 然 而, 該 工 作 小 組 尚 未 就 如 何 及 相 隔 多 久 作 此 類 匯 報 得 出 結 論 律 政 司 會 將 該 工 作 小 組 在 此 方 面 的 決 定 告 知 立 法 會 議 員 該 工 作 小 組 現 正 考 慮 就 與 性 別 承 認 及 性 14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別 承 認 後 的 有 關 的 事 宜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以 蒐 集 有 興 趣 各 方 及 公 眾 意 見, 然 後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出 最 終 建 議 該 工 作 小 組 計 劃 在 適 當 時 候 公 開 諮 詢 結 果 3.24 陳 志 全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包 括 曾 應 邀 出 席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的 專 家 及 專 業 人 士 在 內 的 人 士 的 名 單, 以 及 他 們 的 身 份 地 位 和 背 景, 律 政 司 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由 於 有 關 名 單 包 括 變 性 人 士, 他 們 未 必 想 披 露 身 份, 故 在 公 開 他 們 的 資 料 前 須 先 徵 得 他 們 同 意 司 法 機 構 的 人 手 3.25 廖 長 江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所 開 設 的 7 個 司 法 職 位 的 詳 情, 並 詢 問 額 外 的 司 法 人 手 能 否 有 助 縮 短 各 級 法 院 的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3.26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答 覆, 開 設 該 7 個 司 法 職 位 的 財 政 撥 款 已 納 入 2014-2015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2015-2016 年 度 並 沒 有 建 議 開 設 額 外 的 司 法 職 位 開 設 該 7 個 司 法 職 位 旨 在 加 強 司 法 人 員 編 制, 以 應 付 高 等 法 院 不 斷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並 在 各 級 法 院 的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因 參 與 司 法 培 訓 活 動 和 處 理 司 法 培 訓 事 務 而 缺 勤 時 有 足 夠 人 員 替 補 在 開 設 及 填 補 額 外 的 司 法 職 位 後, 預 期 各 級 法 院 的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會 縮 短 然 而, 要 將 法 院 所 縮 短 的 案 件 輪 候 時 間 量 化 並 不 可 行, 因 為 這 方 面 取 決 於 多 項 因 素, 例 如 案 件 數 量 案 件 的 複 雜 程 度 及 每 宗 案 件 所 需 的 聆 訊 時 間 等 當 局 在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聘 用 暫 委 法 官, 以 期 縮 短 輪 候 法 院 處 理 案 件 的 時 間 3.27 劉 慧 卿 議 員 察 悉, 鑒 於 在 招 聘 人 員 填 補 司 法 職 位 方 面 遇 到 困 難, 當 局 正 檢 討 法 官 的 服 務 條 件 及 退 休 年 齡, 以 解 決 司 法 機 構 的 長 遠 人 手 需 要 她 詢 問 有 關 檢 討 的 結 果 及 有 何 方 法 在 司 法 機 構 之 外 吸 納 人 才 3.28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答 覆, 司 法 機 構 預 料 會 在 2015-2016 年 度 內 完 成 對 法 官 服 務 條 件 的 檢 討 工 作, 而 對 法 官 退 休 年 齡 的 檢 討 則 仍 在 進 行 從 有 關 檢 討 所 得 出 的 建 議 會 提 交 政 府 考 慮 15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她 相 信, 對 法 官 服 務 條 件 的 檢 討 將 有 助 解 決 在 招 聘 方 面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律 政 司 與 內 地 當 局 之 間 的 交 流 3.29 何 秀 蘭 議 員 表 示, 政 府 政 策 局 / 部 門 與 內 地 當 局 就 香 港 的 政 策 及 法 律 事 宜 舉 行 會 議, 但 沒 有 提 供 相 關 紀 錄 及 資 料 的 情 況 偶 有 發 生 這 些 會 議 有 部 分 導 致 香 港 的 政 策 及 法 律 其 後 有 所 改 變 她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過 去 5 年 律 政 司 與 內 地 政 府 官 員 舉 行 會 議 或 進 行 交 流 的 資 料 及 ( 如 有 的 話 ) 律 政 司 保 留 的 此 等 會 議 或 交 流 的 紀 錄 3.30 律 政 司 司 長 表 示, 律 政 司 法 律 政 策 科 的 人 員 曾 進 行 職 務 訪 問 及 與 內 地 當 局 進 行 交 流 過 去 5 年 進 行 的 訪 問 的 性 質 主 要 是 出 席 會 議 推 廣 專 業 交 流 及 舉 辦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的 推 廣 活 動, 公 開 此 類 活 動 或 交 流 的 紀 錄 的 安 排 將 視 乎 其 性 質 及 參 與 有 關 活 動 的 代 表 的 級 別, 以 及 是 否 涉 及 敏 感 或 機 密 資 料 應 何 議 員 要 求, 律 政 司 司 長 答 允 在 會 後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說 明 有 關 此 等 訪 問 的 性 質 及 目 的 的 更 詳 細 分 項 數 字 公 開 資 料 及 檔 案 法 3.31 毛 孟 靜 議 員 關 注 法 律 改 革 委 員 會 ( 下 稱 " 法 改 會 ") 在 研 究 與 公 開 由 政 府 持 有 的 資 料 及 檔 案 法 有 關 的 議 題 方 面 缺 乏 進 展 的 情 況 她 表 示, 立 法 對 於 妥 善 監 察 及 管 制 政 府 紀 錄 及 資 料 的 保 存 處 置 及 披 露 實 屬 不 可 或 缺 鑒 於 現 時 為 政 府 政 策 局 / 部 門 及 公 共 機 構 提 供 披 露 資 料 方 面 的 指 引 及 程 序 的 公 開 資 料 守 則 只 屬 行 政 性 質, 毛 議 員 關 注 該 等 機 構 可 能 拒 絕 向 公 眾 披 露 某 些 資 料 3.32 律 政 司 司 長 表 示, 法 改 會 轄 下 設 立 了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即 公 開 資 料 小 組 委 員 會 及 檔 案 法 小 組 委 員 會, 分 別 負 責 研 究 相 關 事 宜 該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會 就 本 地 情 況 及 海 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關 制 度 和 法 律 進 行 檢 討 及 研 究, 以 便 按 需 要 就 可 能 採 取 的 改 革 方 案 提 出 建 議 鑒 於 所 涉 議 題 的 重 要 性 和 複 雜 性, 該 兩 個 小 組 委 員 會 需 要 更 多 時 間 研 究 有 關 事 宜,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就 16

第 III 章 : 司 法 及 法 律 事 務 立 法 提 出 建 議 法 改 會 在 適 當 時 候 會 發 表 其 檢 討 報 告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然 後 向 政 府 當 局 提 交 最 終 建 議 以 供 考 慮 3.33 律 政 司 司 長 在 答 覆 莫 乃 光 議 員 時 表 示, 他 會 跟 進 莫 議 員 所 要 求 涉 及 以 犯 罪 或 不 誠 實 意 圖 取 用 電 腦 而 被 定 罪 的 案 件 的 資 料 法 律 草 擬 3.34 何 秀 蘭 議 員 察 悉, 法 律 草 擬 科 已 推 行 一 項 試 驗 計 劃, 根 據 該 計 劃, 科 內 一 名 人 員 在 不 參 照 對 應 英 文 條 文 的 情 況 下, 審 閱 主 責 法 律 草 擬 律 師 所 擬 備 的 中 文 條 文 草 稿, 以 期 使 該 等 中 文 條 文 更 易 於 理 解, 她 詢 問 該 計 劃 的 效 用 如 何 3.35 律 政 司 司 長 答 覆, 法 律 草 擬 科 其 中 一 個 目 標 是 使 法 例 的 中 英 文 本 更 便 於 查 閱 和 易 於 理 解 故 此, 該 科 已 推 行 多 項 措 施, 包 括 何 議 員 提 及 的 試 驗 計 劃 律 政 司 會 繼 續 推 行 措 施, 以 改 善 法 律 草 擬 工 作, 並 不 時 檢 討 有 關 措 施 的 效 用 17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4.1 副 主 席 歡 迎 行 政 署 審 計 署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廉 政 公 署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及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的 代 表 出 席 這 個 環 節 的 會 議 行 政 署 電 子 紀 錄 的 管 理 4.2 莫 乃 光 議 員 查 詢 有 關 不 同 部 門 處 理 電 子 檔 案 職 員 的 培 訓 詳 情 他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實 施 機 制, 讓 各 部 門 在 出 現 電 子 檔 案 沒 有 經 政 府 檔 案 處 鑑 定 而 遭 銷 毀 或 刪 除 時, 可 向 該 處 作 出 匯 報 4.3 行 政 署 長 表 示,4 個 政 府 部 門 已 推 行 電 子 檔 案 保 管 系 統 政 府 檔 案 處 制 訂 了 一 系 列 推 行 該 系 統 的 指 引, 讓 各 局 / 部 門 在 局 或 部 門 內 提 出 計 劃 和 推 行 該 系 統 時 有 所 依 循 該 處 並 制 訂 了 檔 案 管 理 標 準 最 佳 做 法 和 多 份 指 引, 推 動 政 府 全 面 實 施 電 子 檔 案 管 理 和 電 子 檔 案 保 管 系 統 行 政 署 長 補 充, 各 局 / 部 門 無 須 就 刪 除 電 子 檔 案 向 政 府 檔 案 處 作 出 匯 報 如 局 / 部 門 尚 未 設 立 電 子 檔 案 保 管 系 統, 則 負 責 人 員 應 安 排 列 印 電 子 檔 案, 以 適 當 的 紙 本 存 檔 系 統 把 檔 案 儲 存 4.4 莫 乃 光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進 行 研 究, 以 評 估 各 局 / 部 門 推 行 電 子 檔 案 管 理 的 情 況, 從 而 了 解 有 否 須 予 以 糾 正 的 違 規 事 項 ; 他 建 議 當 局 應 公 開 該 項 研 究 的 結 果 行 政 署 長 承 諾 考 慮 莫 議 員 的 建 議 流 動 器 材 中 公 務 紀 錄 的 存 檔 4.5 何 秀 蘭 議 員 詢 問, 公 務 員 有 否 獲 提 供 流 動 器 材 處 理 公 務, 以 及 使 用 此 等 器 材 收 發 的 訊 息 會 否 予 以 存 檔 何 議 員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發 出 指 引, 指 示 公 務 員 不 要 使 用 私 人 流 動 器 材 處 理 公 務 ; 一 旦 使 用 了 私 人 流 動 器 材 處 理 公 務, 他 們 應 否 及 如 何 把 相 關 的 公 事 資 料 予 以 紀 錄 及 存 檔 4.6 行 政 署 長 表 示, 公 務 員 在 離 開 其 職 位 時, 須 把 發 給 他 們 處 理 公 務 的 流 動 電 話 及 個 人 電 腦 交 回 政 府 檔 案 處 曾 發 出 一 18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份 通 告, 告 知 公 務 員 須 把 下 述 通 訊 的 書 面 複 本 存 檔 : 包 括 和 仍 在 擬 訂 中 的 政 策 有 關 的 文 件 會 議 紀 要 重 要 口 頭 承 諾 的 紀 錄, 以 及 有 關 公 職 人 員 在 其 權 限 內 行 使 酌 情 權 的 紀 錄 4.7 梁 國 雄 議 員 建 議, 所 有 公 務 裝 置 應 指 定 只 可 用 作 公 務 用 途, 而 此 等 設 備 的 內 容 應 自 動 存 檔 公 務 員 應 使 用 私 人 的 器 材 作 個 人 通 訊 用 途 行 政 署 長 答 應 在 日 後 的 檢 討 中 適 當 地 採 納 梁 議 員 的 意 見 中 央 政 策 組 4.8 李 卓 人 議 員 詢 問, 中 央 政 策 組 ( 下 稱 " 中 策 組 ")2014-2015 年 度 經 修 訂 預 算 的 薪 酬 開 支 為 1,386 萬 元, 較 2013-2014 年 度 的 實 際 薪 酬 開 支 990 萬, 增 幅 達 40%, 其 中 的 原 因 為 何 行 政 署 長 解 釋, 有 關 開 支 增 加, 部 分 原 因 是 為 了 支 付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的 中 期 酬 金 所 致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補 充, 有 關 開 支 出 現 差 別, 亦 是 為 了 要 支 付 3 名 全 職 顧 問 的 約 滿 酬 金 所 致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解 釋,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每 份 合 約 的 任 期 為 5 年 由 於 合 約 期 頗 長, 中 策 組 一 貫 的 做 法, 是 在 完 成 任 期 一 半 時 發 放 中 期 酬 金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表 示,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可 得 的 約 滿 酬 金, 相 當 於 他 任 職 期 間 薪 金 總 額 的 25%, 而 每 名 全 職 顧 問 則 可 得 相 當 於 他 任 職 期 間 薪 金 總 額 的 15%, 作 為 約 滿 酬 金 4.9 李 卓 人 議 員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在 對 待 合 約 員 工 方 面 採 取 雙 重 標 準 他 表 示, 在 開 始 實 施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時, 政 府 把 合 約 員 工 的 約 滿 酬 金 削 減 5% 相 比 之 下, 李 議 員 認 為 給 予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薪 酬 總 額 25% 作 為 約 滿 酬 金, 實 在 並 不 合 理 效 率 促 進 組 4.10 潘 兆 平 議 員 察 悉, 在 2014-2015 年 度,1823 電 話 中 心 92 名 全 職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均 已 受 聘 5 至 10 年, 他 詢 問 這 些 長 期 服 務 的 員 工 擔 任 甚 麼 職 位, 以 及 他 們 可 否 轉 為 以 常 額 條 款 聘 用 的 公 務 員 19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4.11 效 率 促 進 組 專 員 表 示,1823 電 話 中 心 那 些 富 經 驗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可 能 在 任 內 已 升 職 多 次, 由 電 話 查 詢 中 心 服 務 員 晉 升 至 主 管, 然 後 再 晉 升 至 經 理 不 過, 鑒 於 長 遠 而 言 1823 電 話 中 心 的 工 作 量 並 不 確 定, 難 以 把 該 等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職 位 轉 為 公 務 員 職 位 效 率 促 進 組 專 員 補 充, 個 別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員 工 的 服 務 條 件 在 續 約 時 或 會 獲 得 優 化 新 的 服 務 條 件 將 可 反 映 此 等 僱 員 的 經 驗 貢 獻 及 工 作 質 素 僱 用 服 務 及 專 業 費 用 4.12 鑒 於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及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在 2015-2016 年 度 在 僱 用 服 務 及 專 業 費 用 的 預 算 開 支 撥 款, 較 上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張 華 峰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就 有 關 的 增 加 撥 款 提 供 分 項 數 字 4.13 行 政 署 長 解 釋, 有 關 的 增 加 撥 款 將 會 用 於 滿 足 效 率 促 進 組 及 中 策 組 的 需 要 效 率 促 進 組 將 需 305 萬 元 用 於 顧 問 服 務, 以 及 416 萬 元 用 於 開 設 及 營 運 第 3 個 1823 電 話 中 心 中 策 組 則 需 2,818 萬 元 用 於 僱 用 顧 問 服 務 及 進 行 民 意 調 查 有 關 撥 款 包 括 將 會 用 於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的 851 萬 元, 以 及 將 會 用 於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擬 資 助 的 研 究 項 目 的 1,967 萬 元 由 中 策 組 資 助 或 委 託 進 行 的 研 究 項 目 或 民 意 調 查 4.14 馬 逢 國 議 員 詢 問, 在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所 資 助 的 研 究 項 目 當 中, 絕 大 部 分 均 由 香 港 的 專 上 學 院 承 包 進 行, 該 計 劃 42 個 此 類 研 究 項 目 中,40 個 由 這 些 機 構 承 包 他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就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的 成 效 進 行 評 估,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把 這 些 獲 資 助 研 究 項 目 的 報 告 公 開 發 表 4.15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表 示,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所 資 助 的 專 上 學 院 頒 發 學 位 的 機 構, 以 及 本 港 非 牟 利 智 庫, 均 有 資 格 申 請 資 助 進 行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下 的 研 究 項 目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大 部 分 申 請 者 都 是 專 上 學 院 當 局 共 收 到 6 家 本 港 非 牟 利 智 庫 提 出 的 資 助 申 請, 其 中 2 項 申 請 獲 得 批 准 中 策 組 將 會 向 各 研 究 機 構 加 強 宣 傳 相 關 要 求 及 申 請 準 則 20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4.16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補 充,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下 獲 資 助 的 研 究 項 目 中, 其 中 8 個 研 究 項 目 已 經 完 成, 在 評 審 委 員 會 有 機 會 審 議 該 等 報 告 後, 這 些 研 究 項 目 報 告 便 會 上 載 至 中 策 組 網 頁, 供 市 民 參 閱 當 有 足 夠 數 量 的 研 究 項 目 完 成, 可 供 進 行 有 意 義 的 分 析 時, 政 府 當 局 日 後 將 會 評 估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資 助 計 劃 的 成 效, 以 及 不 同 院 校 / 機 構 在 進 行 獲 資 助 的 研 究 項 目 時 的 相 對 能 力 4.17 陳 家 洛 議 員 察 悉, 中 策 組 動 用 了 180 萬 元 進 行 3 個 和 香 港 年 輕 人 有 關 的 研 究 項 目 他 詢 問 中 策 組 何 時 會 公 開 該 等 研 究 報 告, 並 問 及 當 局 會 如 何 把 這 些 研 究 應 用 於 制 訂 青 年 政 策 方 面 4.18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表 示, 有 關 陳 家 洛 議 員 提 述 的 3 個 研 究 項 目," 香 港 年 輕 人 的 社 會 態 度 跟 進 研 究 " 已 經 完 成, 研 究 結 果 已 上 載 至 中 策 組 的 網 頁 " 香 港 青 少 年 對 中 國 內 地 的 觀 感 研 究 " 和 " 香 港 九 十 後 的 公 民 價 值 及 參 與 研 究 " 則 分 別 會 在 2016 年 1 月 及 2015 年 11 月 完 成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補 充, 這 些 由 中 策 組 委 託 進 行 的 研 究 報 告, 將 會 送 交 各 相 關 政 策 局, 以 便 各 局 在 制 訂 政 策 過 程 中 可 作 參 考 4.19 李 卓 人 議 員 詢 問, 中 策 組 因 何 在 2012-2013 年 度 至 2014-2015 年 度 委 託 一 國 兩 制 研 究 中 心 進 行 " 傳 媒 時 事 輿 情 研 究 ", 而 此 項 研 究 理 應 可 由 政 府 新 聞 處 進 行 ; 該 處 的 日 常 工 作 已 包 括 追 蹤 傳 媒 趨 勢 及 焦 點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解 釋, 李 議 員 提 述 的 研 究 涉 及 深 入 分 析 不 同 的 社 會 及 政 治 事 宜, 往 往 涉 及 一 段 相 對 較 長 的 時 間, 政 府 新 聞 處 並 無 人 手 或 資 源 可 以 處 理 4.20 馮 檢 基 議 員 察 悉, 行 政 長 官 曾 在 某 些 場 合 引 述 由 學 術 機 構 及 私 人 界 別 研 究 機 構 進 行 有 關 政 治 經 濟 及 社 會 議 題 的 調 查 結 果 他 質 疑 行 政 長 官 這 樣 引 述 調 查 結 果 是 否 恰 當, 因 為 這 些 研 究 調 查 應 只 供 內 部 參 考 之 用 馮 議 員 認 為, 由 於 這 些 調 查 是 由 公 帑 出 資 進 行, 而 行 政 長 官 卻 在 公 開 發 言 時 引 述 這 些 調 查 結 果, 這 些 調 查 的 詳 情 應 予 公 開, 讓 市 民 審 閱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重 申, 為 政 府 內 部 參 考 而 進 行 的 調 查 通 常 不 會 公 開 發 表 21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4.21 陳 家 洛 議 員 詢 問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會 否 及 如 何 邀 請 社 會 上 相 關 界 別 的 人 士 ( 已 獲 委 任 為 中 策 組 非 全 職 顧 問 的 人 士 除 外 ) 參 與 討 論 研 討 會 及 研 究 活 動 中 策 組 副 首 席 顧 問 表 示,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會 決 定 有 關 政 策 及 相 關 事 宜 的 討 論 應 涉 及 甚 麼 人 士 分 析 及 評 估 市 民 意 見 是 中 策 組 其 中 部 分 職 能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樂 於 邀 請 對 討 論 中 議 題 有 興 趣 的 不 同 界 別 人 士 參 與 有 關 活 動 市 民 亦 可 向 中 策 組 表 明 對 哪 些 特 定 議 題 有 興 趣, 以 供 中 策 組 首 席 顧 問 考 慮 邀 請 他 們 參 與 適 當 的 論 壇 4.22 陳 家 洛 議 員 認 為, 除 非 政 府 當 局 公 布 將 會 舉 辦 論 壇 的 詳 情, 否 則 市 民 將 無 法 掌 握 所 需 資 料, 讓 他 們 可 以 向 中 策 組 登 記 他 們 有 興 趣 參 與 的 議 題 審 計 署 4.23 劉 慧 卿 議 員 察 悉, 與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投 訴 政 策 局 / 部 門 或 要 求 對 政 策 局 / 部 門 進 行 審 計 工 作 的 數 字 比 較, 審 計 署 每 年 進 行 的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的 數 目 偏 低, 她 詢 問 審 計 署 如 何 選 取 項 目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4.24 審 計 署 署 長 表 示, 審 計 署 會 分 析 所 接 獲 各 界 人 士 在 其 投 訴 及 要 求 中 提 供 的 資 料 及 意 見, 並 在 規 劃 日 後 的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時 予 以 考 慮 他 解 釋, 審 計 署 不 會 純 粹 因 應 個 別 投 訴 而 展 開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而 在 選 取 項 目 進 行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時, 審 計 署 亦 會 考 慮 多 項 因 素, 例 如 所 涉 事 宜 是 否 屬 系 統 性 及 是 否 有 人 手 資 源 4.25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行 政 長 官 過 去 兩 年 有 否 指 定 審 計 署 署 長 進 行 特 定 的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審 計 署 署 長 給 予 否 定 的 答 覆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行 政 長 官 接 待 內 地 官 員 4.26 陳 家 洛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有 關 行 政 長 官 在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 期 間 接 待 內 地 官 員 ( 包 括 其 職 銜 ) 的 詳 22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情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沒 有 慣 常 地 從 行 政 長 官 的 工 作 日 誌 中 擷 取 此 等 資 料, 因 此 並 未 備 存 此 等 資 料 要 因 應 委 員 的 書 面 問 題, 在 指 定 時 間 內 特 別 整 理 所 需 資 料, 也 是 頗 為 困 難 不 過, 如 有 必 要,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可 告 知 這 些 官 方 會 面 所 動 用 的 資 源 4.27 陳 家 洛 議 員 認 為,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應 管 有 這 些 委 員 要 求 索 取 的 資 料, 只 是 他 們 不 願 意 整 理 及 透 露 這 些 資 料, 以 供 委 員 參 考 何 秀 蘭 議 員 亦 表 達 相 類 的 意 見, 並 批 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拒 絕 提 供 委 員 要 求 索 取 的 資 料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員 工 的 酬 金 4.28 單 仲 偕 議 員 察 悉,2014-2015 年 度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高 級 特 別 助 理 的 酬 金 開 支 預 算 ( 連 同 約 滿 酬 金 ) 為 305 萬 元 他 亦 察 悉,2015-2016 的 相 對 預 算 數 字 為 403 萬 元 單 議 員 表 示, 約 滿 酬 金 高 達 約 100 萬 元, 他 質 疑 和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其 他 人 員 相 比, 高 級 特 別 助 理 為 何 可 以 獲 得 如 此 高 比 率 的 約 滿 酬 金 4.29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解 釋, 高 級 特 別 助 理 的 約 滿 酬 金 是 他 在 合 約 期 內 所 收 取 薪 金 總 額 的 25% 這 個 職 位 的 現 任 者 自 1997 年 以 來 已 在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任 職, 而 他 在 續 約 時 已 採 用 這 個 約 滿 酬 金 比 率 因 此, 他 的 約 滿 酬 金 比 率, 較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後 來 簽 約 的 其 他 職 員 為 高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表 示 有 關 安 排 可 以 接 受 就 單 仲 偕 議 員 的 進 一 步 查 詢,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她 無 法 確 認 高 級 特 別 助 理 是 所 有 政 府 合 約 僱 員 中, 唯 一 獲 提 供 25% 約 滿 酬 金 的 個 案 粉 嶺 別 墅 4.30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粉 嶺 別 墅 的 職 員 編 制 及 使 用 率 為 何, 包 括 曾 接 待 人 士 的 數 目 曾 使 用 粉 嶺 別 墅 的 日 數 及 該 設 施 的 成 本 效 益 為 何 23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4.31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覆 時 表 示, 在 2014 年 4 月 至 2015 年 2 月 期 間, 行 政 長 官 在 粉 嶺 別 墅 舉 行 了 1 項 公 務 活 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在 人 手 編 制 上 有 20 名 家 務 人 員 及 1 名 管 家, 於 香 港 禮 賓 府 及 行 政 長 官 粉 嶺 別 墅 為 行 政 長 官 提 供 接 待 賓 客 服 務, 以 及 所 需 的 家 居 服 務 在 粉 嶺 別 墅 不 同 時 間 工 作 的 家 務 人 員 的 實 際 人 數 及 職 級, 須 視 乎 正 舉 行 的 活 動 而 定 4.32 馮 檢 基 議 員 關 注 到, 粉 嶺 別 墅 的 使 用 率 偏 低, 因 為 行 政 長 官 在 直 至 2015 年 2 月 之 前 的 5 年 內, 只 在 該 別 墅 舉 辦 了 11 次 公 務 活 動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指 出, 行 政 長 官 亦 不 時 在 粉 嶺 別 墅 舉 辦 私 人 活 動, 但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沒 有 備 存 這 些 私 人 活 動 的 紀 錄 因 此, 當 局 並 沒 有 任 何 穩 妥 的 根 據, 可 就 粉 嶺 別 墅 的 使 用 情 況 作 出 有 意 義 的 結 論 行 政 會 議 4.33 梁 國 雄 議 員 察 悉 行 政 會 議 兩 名 成 員 的 出 席 率 低 於 80%, 因 而 詢 問 該 兩 名 成 員 所 提 供 缺 席 的 原 因 為 何 他 認 為 當 局 應 提 醒 行 政 會 議 非 官 守 成 員 時 常 缺 席 會 議 並 不 可 取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表 示, 一 般 來 說,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如 因 不 適 或 其 他 事 務 須 外 出 公 幹, 以 致 未 能 出 席 某 次 會 議, 他 們 會 通 知 行 政 會 議 秘 書 處 她 並 沒 有 梁 議 員 提 及 的 該 兩 位 成 員 的 詳 細 資 料 她 補 充, 行 政 會 議 成 員 亦 會 參 與 行 政 會 議 在 例 會 以 外 的 工 作 行 政 長 官 外 訪 4.34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行 政 長 官 在 2014 年 5 月 前 往 瑞 典 及 比 利 時 的 外 訪 行 程, 是 由 政 府 當 局 主 動 提 出, 還 是 應 第 三 者 的 邀 請 前 往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常 任 秘 書 長 回 覆 時 表 示, 行 政 長 官 該 次 的 外 訪 行 程, 是 根 據 兩 地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的 建 議 及 相 關 政 治 及 經 濟 領 袖 及 組 織 的 邀 請 而 擬 定, 並 須 顧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例 如 政 府 的 政 策 優 次 和 行 政 長 官 是 否 有 時 間 出 訪 24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廉 政 公 署 市 民 對 貪 污 情 況 的 觀 感 4.35 劉 慧 卿 議 員 認 為, 廉 政 公 署 ( 下 稱 " 廉 署 ") 就 某 些 前 任 主 要 官 員 涉 嫌 行 為 不 當 進 行 的 調 查 進 度 緩 慢 對 於 政 府 當 局 最 近 委 任 現 為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香 港 地 區 代 表 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委 員 會 委 員 的 政 界 重 量 級 人 物 譚 惠 珠 女 士 為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新 任 主 席, 她 亦 表 示 關 注 劉 議 員 認 為, 這 些 發 展 或 會 令 市 民 覺 得 廉 署 未 有 公 平 公 正 地 處 理 和 防 止 香 港 的 貪 污 問 題 她 詢 問, 廉 署 如 何 重 建 社 會 對 該 署 的 信 心 4.36 張 華 峰 議 員 表 示, 部 分 立 法 會 議 員 據 報 曾 接 受 捐 款 而 沒 有 作 出 適 當 的 披 露 他 表 示, 廉 署 不 應 拖 延 有 關 調 查 4.37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廉 署 沒 有 拖 延 任 何 調 查 他 解 釋, 搜 集 證 據 的 過 程 複 雜 費 時, 一 些 可 能 需 要 向 香 港 以 外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索 取 資 料 的 案 件, 情 況 尤 其 如 此 廉 政 專 員 補 充, 市 民 對 廉 潔 管 治 的 觀 感 或 會 受 許 多 主 觀 因 素 及 傳 媒 報 道 所 影 響 4.38 對 於 劉 慧 卿 議 員 認 為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席 可 能 會 干 預 廉 署 的 調 查 工 作,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席 每 年 只 主 持 約 8 次 會 議, 委 員 會 會 在 會 議 上 聽 取 執 行 處 人 員 的 狀 況 報 告, 以 及 考 慮 應 予 結 案 的 案 件 審 查 貪 污 舉 報 諮 詢 委 員 會 主 席 沒 有 干 預 廉 署 的 調 查 工 作 4.39 葉 國 謙 議 員 提 到 部 分 委 員 就 香 港 的 清 廉 指 數 評 分 下 降 提 出 的 意 見, 以 及 廉 署 進 行 的 一 項 評 估 所 得 結 果 顯 示 香 港 的 貪 污 情 況 大 致 受 控, 他 要 求 廉 政 專 員 就 此 作 出 回 應 4.40 廉 政 專 員 表 示, 根 據 廉 署 就 香 港 的 貪 污 情 況 進 行 的 周 年 獨 立 民 意 調 查, 只 有 約 1.5% 受 訪 者 在 12 個 月 內 實 際 經 歷 過 貪 污 案 件, 情 況 與 之 前 數 年 的 相 若 他 補 充, 在 近 年 接 獲 的 貪 污 舉 報 中, 涉 及 私 營 機 構 的 約 佔 六 成, 涉 及 政 府 部 門 的 約 佔 三 成, 而 涉 及 公 共 機 構 的 則 少 於 一 成 在 2014 年, 有 關 比 例 大 致 相 若, 可 見 貪 污 情 況 在 各 界 別 繼 續 維 持 穏 定 25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4.41 葉 國 謙 議 員 詢 問, 廉 署 為 政 治 委 任 制 度 官 員 舉 行 的 肅 貪 講 座 成 效 如 何 廉 政 專 員 解 釋, 廉 署 曾 與 相 關 部 門 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合 作, 為 公 務 員 舉 辦 防 貪 研 討 會, 並 印 製 了 資 料 小 冊 子 此 外, 廉 署 亦 曾 為 高 級 公 務 員 及 主 要 官 員 舉 行 防 貪 講 座 圍 標 活 動 4.42 何 俊 仁 議 員 對 涉 及 樓 宇 維 修 工 程 的 圍 標 活 動 表 示 關 注 他 知 悉, 有 報 道 指 有 集 團 滲 入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與 認 可 人 士 及 管 理 公 司 勾 結, 聯 手 進 行 圍 標 活 動 小 業 主 最 終 須 承 擔 高 昂 的 維 修 費 用 曾 有 案 件 是 投 訴 或 舉 報 非 法 活 動 的 人 士 遭 受 威 脅 或 毆 打 4.43 何 俊 仁 議 員 認 為, 廉 署 透 過 加 強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來 打 擊 圍 標 活 動 並 不 足 夠 他 表 示, 廉 署 應 採 取 積 極 措 施, 跟 進 投 訴 並 調 查 該 等 個 案 何 議 員 建 議 廉 署 應 考 慮 派 出 卧 底 人 員 協 助 調 查 工 作, 並 詢 問 現 行 法 例 是 否 足 以 打 擊 圍 標 行 為 4.44 廉 政 專 員 承 認, 針 對 圍 標 活 動 進 行 調 查 和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存 在 困 難, 但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廉 署 已 努 力 處 理 有 關 情 況 廉 署 在 數 日 前 曾 針 對 涉 嫌 圍 標 活 動 展 開 大 型 行 動, 並 會 繼 續 進 行 有 關 調 查 廉 政 公 署 的 編 制 4.45 單 仲 偕 議 員 詢 問 廉 署 2016 年 的 編 制 較 2015 年 減 少 8 個 職 位 的 原 因 廉 政 專 員 解 釋, 廉 署 在 2012-2013 年 度 及 2013-2014 年 度 開 設 了 10 個 有 時 限 職 位, 以 處 理 一 宗 案 件 的 調 查 及 檢 控 工 作 該 宗 案 件 經 已 結 案, 該 10 個 職 位 將 於 2015-2016 年 度 從 廉 署 的 編 制 中 刪 除 與 此 同 時, 廉 署 行 政 總 部 計 劃 在 2015-2016 年 度 開 設 兩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因 此, 廉 署 的 編 制 將 會 淨 減 少 8 個 職 位 26

第 IV 章 : 中 央 行 政 及 其 他 服 務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搜 集 證 據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4.46 涂 謹 申 議 員 詢 問, 廉 署 有 否 遇 到 一 些 情 況 是 有 人 以 國 家 安 全 為 理 由 拒 絕 提 供 與 涉 及 貪 污 的 調 查 有 關 的 資 料, 而 廉 署 又 接 受 該 解 釋 4.47 執 行 處 處 長 ( 私 營 機 構 ) 表 示, 一 般 而 言, 廉 署 在 調 查 涉 嫌 貪 污 案 件 時, 可 根 據 防 止 賄 賂 條 例 ( 第 201 章 ) 要 求 任 何 人 士 提 供 與 調 查 有 關 的 資 料 任 何 管 有 相 關 資 料 的 人 士 如 無 合 理 因 由 而 拒 絕 向 廉 署 提 供 有 關 資 料, 可 能 屬 犯 罪 執 行 處 處 長 ( 私 營 機 構 ) 表 示, 他 不 知 道 過 往 曾 發 生 有 人 以 國 家 安 全 為 理 由 拒 絕 提 供 資 料 的 情 況 他 承 諾 在 會 議 後 確 認 實 際 情 況 申 訴 專 員 4.48 劉 慧 卿 議 員 察 悉, 雖 然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曾 接 獲 13 個 由 市 民 提 出 進 行 主 動 調 查 的 建 議, 但 該 署 並 沒 有 接 納 這 些 建 議 而 進 行 主 動 調 查, 只 向 有 關 部 門 及 機 構 提 出 作 出 改 善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劉 議 員 質 疑, 在 沒 有 首 先 進 行 主 動 調 查 的 情 況 下,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怎 能 提 供 可 作 改 善 的 意 見 及 建 議 4.49 申 訴 專 員 回 應 時 表 示, 在 決 定 是 否 展 開 主 動 調 查 前, 該 署 或 先 會 進 行 初 步 評 審, 以 確 定 備 受 投 訴 的 事 宜 是 否 涉 及 重 大 公 眾 利 益, 或 有 關 事 宜 須 藉 主 動 調 查, 以 進 行 詳 細 研 究 27

第 V 章 : 財 經 事 務 5.1 應 主 席 邀 請,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向 委 員 簡 介 2015-2016 年 度 財 經 事 務 政 策 範 疇 的 主 要 措 施 及 開 支 ( 附 錄 IV-3)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5.2 單 仲 偕 議 員 察 悉, 政 府 表 示 支 持 籌 建 亞 洲 基 礎 設 施 投 資 銀 行 ( 下 稱 " 亞 投 行 "), 並 會 積 極 研 究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可 行 性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基 於 甚 麼 因 素 考 慮 是 否 加 入 亞 投 行, 以 及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有 何 好 處 郭 家 麒 議 員 反 映, 市 民 擔 心 香 港 需 要 投 放 大 量 財 政 資 源 以 加 入 亞 投 行 張 華 峰 議 員 擔 心 委 員 或 會 以 拉 布 手 法 阻 礙 財 務 委 員 會 ( 下 稱 " 財 委 會 ") 通 過 有 關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撥 款 建 議,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有 否 制 訂 應 對 措 施, 以 防 部 分 委 員 作 出 阻 撓 5.3 梁 繼 昌 議 員 認 為, 亞 投 行 的 成 立 在 經 濟 及 政 治 方 面 均 相 當 重 要, 他 支 持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他 詢 問 當 局 撥 出 多 少 資 源 用 於 此 方 面 的 籌 備 工 作 林 健 鋒 議 員 表 示, 商 界 及 金 融 界 普 遍 支 持 籌 建 亞 投 行, 為 亞 洲 及 " 一 帶 一 路 " 沿 線 地 區 的 基 建 發 展 提 供 融 資 他 促 請 政 府 就 籌 建 亞 投 行 及 在 發 展 " 一 帶 一 路 " 的 工 作 方 面 與 內 地 當 局 緊 密 聯 繫, 配 合 內 地 推 行 這 些 措 施, 為 香 港 爭 取 機 遇 ; 他 並 促 請 政 府 調 配 足 夠 資 源 以 推 行 有 關 工 作 政 府 亦 有 必 要 令 公 眾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對 這 些 措 施 及 政 府 相 關 工 作 有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5.4 陳 鑑 林 議 員 認 為,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會 令 香 港 經 濟 受 惠, 加 強 香 港 與 其 他 亞 洲 經 濟 體 互 連 互 通 他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詳 細 資 料, 說 明 政 府 就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一 事 而 正 在 進 行 研 究 的 課 題 及 相 關 的 時 間 安 排 吳 亮 星 議 員 認 同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可 以 配 合 內 地 在 協 助 亞 洲 區 開 發 的 工 作, 並 為 香 港 開 拓 機 遇 5.5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亞 投 行 能 夠 配 合 亞 洲 在 基 建 發 展 方 面 的 投 資 需 要, 並 會 在 此 方 面 擔 當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香 港 可 藉 着 本 身 的 金 融 及 專 業 服 務, 支 持 亞 投 行 的 籌 建 和 營 運, 從 而 促 進 香 港 與 鄰 近 經 濟 體 之 間 的 經 濟 合 作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及 地 區 財 經 事 務 上 的 影 響 力, 以 及 令 本 地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28

第 V 章 : 財 經 事 務 發 展 受 惠 他 強 調, 內 地 當 局 對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反 應 正 面 目 前 來 說, 各 準 成 員 正 在 擬 訂 亞 投 行 的 章 程 細 節 ; 各 項 細 節 一 經 定 案, 政 府 當 局 便 會 擬 訂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所 需 的 資 源, 繼 而 向 財 委 會 申 請 撥 款 他 促 請 議 員 支 持 有 關 建 議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當 局 會 繼 續 就 籌 建 亞 投 行 的 進 度 與 內 地 當 局 溝 通, 並 與 有 關 當 局 積 極 探 討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的 事 宜 5.6 政 府 當 局 答 應 按 梁 繼 昌 議 員 的 要 求 提 供 資 料, 列 出 近 年 香 港 從 加 入 亞 洲 開 發 銀 行 所 得 的 平 均 投 資 回 報 ( 例 如 所 收 取 的 股 息 ) 金 融 科 技 的 發 展 5.7 莫 乃 光 議 員 詢 問,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行 將 成 立 的 金 融 科 技 督 導 小 組 ( 下 稱 " 督 導 小 組 ") 在 工 作 方 面 有 何 優 先 次 序 面 對 全 球 競 爭 日 趨 激 烈, 加 上 金 融 科 技 發 展 迅 速, 他 認 為 政 府 當 局 應 制 訂 適 當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支 持 本 地 金 融 服 務 業 的 不 同 範 疇 發 展 金 融 科 技 莫 議 員 提 到,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最 近 曾 在 立 法 會 上, 就 規 管 比 特 幣 交 易 活 動 的 事 宜 作 出 回 應 ; 他 表 示, 資 訊 科 技 界 擔 心, 政 府 當 局 一 面 倒 強 調 金 融 科 技 及 產 品 的 風 險 偏 高, 或 會 妨 礙 金 融 科 技 及 產 品 的 創 新 5.8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督 導 小 組 將 負 責 制 訂 合 適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促 進 香 港 金 融 科 技 在 零 售 支 付 工 具 及 金 融 數 據 安 全 系 統 等 方 面 的 發 展, 並 吸 引 更 多 初 創 企 業 及 中 小 型 公 司 來 港, 將 香 港 發 展 為 金 融 科 技 樞 紐 關 於 最 近 牽 涉 比 特 幣 交 易 的 詐 騙 案,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澄 清, 相 關 交 易 活 動 的 風 險 主 要 來 自 該 等 活 動 的 投 機 性 質 5.9 吳 亮 星 議 員 對 成 立 督 導 小 組 表 示 支 持 但 他 關 注 到 督 導 小 組 與 金 融 發 展 局 ( 下 稱 " 金 發 局 ") 在 工 作 與 人 手 方 面 可 能 出 現 重 疊 的 情 況 ; 他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為 金 發 局 的 營 運 提 供 撥 款, 使 金 發 局 免 於 依 賴 金 融 服 務 業 提 供 資 源, 並 免 於 依 賴 政 府 及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調 配 / 借 調 職 員 以 支 援 該 局 的 工 作 29

第 V 章 : 財 經 事 務 5.1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現 行 計 劃 下, 督 導 小 組 將 會 運 作 一 年, 以 此 作 為 平 台, 收 集 金 融 服 務 界 金 融 科 技 服 務 供 應 商, 以 及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意 見, 藉 此 擬 訂 政 策, 推 動 香 港 金 融 科 技 的 發 展, 並 令 市 場 參 與 者 更 廣 泛 接 受 / 應 用 金 融 科 技 關 於 金 發 局 的 資 源 事 宜,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借 助 金 融 服 務 業 從 業 員 的 意 見 和 專 業 知 識 以 展 開 工 作, 是 金 發 局 的 營 運 特 色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5.11 張 華 峰 議 員 指 出, 自 滬 港 股 票 市 場 交 易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 下 稱 " 滬 港 通 ") 於 2014 年 11 月 推 出 以 來, 透 過 滬 港 通 進 行 南 向 交 易 的 交 投 量 並 不 理 想 他 認 為 內 地 投 資 大 眾 對 香 港 的 證 券 市 場 及 監 管 制 度 普 遍 並 不 熟 悉 張 議 員 支 持 政 府 當 局 與 經 紀 業 攜 手 在 內 地 進 行 路 演, 以 推 廣 香 港 證 券 市 場 的 工 作 他 詢 問 推 行 這 項 措 施 的 時 間 安 排, 以 及 證 券 交 易 商 可 否 向 中 小 企 業 市 場 推 廣 和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 下 稱 " 市 場 推 廣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 申 請 資 助, 以 參 與 這 些 路 演 5.12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由 於 當 局 正 在 與 內 地 當 局 商 討 啟 動 深 港 股 票 交 易 的 互 聯 互 通 機 制 ( 下 稱 " 深 港 通 ") 和 優 化 滬 港 通 的 安 排, 因 此 政 府 認 為, 在 這 些 措 施 落 實 以 後 才 進 行 路 演, 會 是 更 適 當 的 做 法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聯 同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香 港 交 易 所 ") 與 業 界 共 同 訂 立 相 關 安 排 另 外, 個 別 證 券 交 易 商 可 探 討 如 何 利 用 市 場 推 廣 發 展 支 援 基 金 配 合 他 們 在 路 演 及 自 行 籌 辦 其 他 宣 傳 活 動 方 面 的 需 要 基 金 及 資 產 管 理 業 務 5.13 陳 健 波 議 員 察 悉, 不 少 跨 國 企 業 會 考 慮 將 本 身 的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與 地 區 總 部 設 在 同 一 地 點, 以 提 高 營 運 效 率, 因 此, 企 業 財 資 業 務 會 為 香 港 總 部 經 濟 的 發 展 注 入 動 力 他 請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說 明 在 香 港 設 有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及 總 部 的 跨 國 企 業 的 數 目 為 吸 引 更 多 跨 國 企 業 來 港 設 立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的 擬 議 措 施, 以 及 有 關 措 施 的 目 標 是 吸 引 多 少 跨 國 企 業 來 港 設 立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30

第 V 章 : 財 經 事 務 5.1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現 有 100 至 200 家 跨 國 企 業 在 香 港 設 有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這 些 跨 國 企 業 亦 應 該 已 經 在 香 港 成 立 地 區 總 部 或 主 要 辦 事 處 為 了 吸 引 更 多 跨 國 及 內 地 企 業 在 香 港 成 立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政 府 會 制 訂 稅 務 優 惠, 降 低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在 香 港 的 經 營 成 本 雖 然 要 以 量 化 的 方 式 設 定 這 方 面 的 目 標 相 當 困 難, 但 政 府 當 局 預 計, 有 關 稅 務 措 施 會 令 在 香 港 成 立 企 業 財 資 中 心 及 / 或 地 區 總 部 的 跨 國 企 業 / 內 地 企 業 的 數 目 最 少 翻 一 番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及 保 險 公 司 的 風 險 為 本 資 本 架 構 5.15 梁 繼 昌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有 關 上 市 實 體 核 數 師 監 管 制 度 改 革 的 立 法 建 議 的 時 間 安 排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就 相 關 建 議 所 進 行 為 期 3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政 府 當 局 的 目 標 是 在 2015 年 年 中 發 表 諮 詢 總 結 政 府 當 局 會 與 主 要 持 份 者 進 一 步 討 論 某 些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最 早 於 2016 年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相 關 的 立 法 建 議 5.16 陳 健 波 議 員 表 示, 中 小 型 保 險 公 司 擔 心 實 施 擬 議 的 風 險 為 本 資 本 架 構 可 能 對 該 等 公 司 構 成 嚴 重 影 響 他 察 悉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 下 稱 " 保 監 處 ") 會 為 不 同 類 型 的 保 險 公 司 進 行 風 險 為 本 資 本 架 構 的 量 化 影 響 研 究, 他 詢 問 此 方 面 的 工 作 進 度, 以 及 政 府 當 局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資 本 架 構 的 時 間 安 排 5.17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就 擬 議 風 險 為 本 資 本 架 構 進 行 的 第 一 階 段 諮 詢 工 作 已 於 2014 年 12 月 完 結 當 局 正 在 分 析 收 集 得 來 的 意 見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在 第 二 階 段 就 某 些 技 術 事 項 制 訂 詳 細 的 建 議, 以 進 一 步 諮 詢 業 界, 並 為 不 同 類 型 的 保 險 公 司 進 行 量 化 影 響 研 究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將 會 分 階 段 實 施 風 險 為 本 資 本 架 構, 並 逐 步 要 求 保 險 公 司 遵 守 各 項 新 規 定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制 度 5.18 王 國 興 議 員 詢 問,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在 2015-2016 年 度 有 何 工 作 計 劃, 藉 以 推 行 分 階 段 取 消 容 許 僱 主 以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31

第 V 章 : 財 經 事 務 ( 下 稱 " 強 積 金 ") 的 累 算 權 益 用 作 抵 銷 遣 散 費 及 長 期 服 務 金 的 現 行 安 排 ( 下 稱 "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抵 銷 安 排 ") 的 建 議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取 消 遣 散 費 / 長 期 服 務 金 抵 銷 安 排 一 事 橫 跨 多 個 政 策 局 的 政 策 範 疇, 而 此 事 並 非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2015-2016 年 度 的 工 作 重 點 他 指 出, 此 事 涉 及 不 同 界 別 的 利 益 社 會 各 界 尤 其 是 僱 員 與 僱 主 之 間 必 須 首 先 達 至 共 識, 有 關 的 政 策 局 才 可 考 慮 如 何 展 開 下 一 步 工 作 5.19 王 國 興 議 員 提 到,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 機 管 局 ") 計 劃 發 行 債 券 籌 集 資 金, 為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的 擬 議 三 跑 道 系 統 融 資 王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預 留 某 個 份 額 的 機 管 局 債 券 供 擬 議 的 強 積 金 核 心 基 金 投 資 他 預 計 機 管 局 的 債 券 會 有 理 想 的 潛 在 收 益, 可 提 高 核 心 基 金 的 長 遠 投 資 回 報 5.2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推 出 設 有 收 費 管 制 的 核 心 基 金 作 為 每 個 強 積 金 計 劃 的 預 設 投 資 策 略, 目 的 是 以 適 合 退 休 儲 蓄 的 投 資 方 式, 平 衡 強 積 金 計 劃 成 員 的 長 期 投 資 風 險 與 回 報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考 慮 核 心 基 金 的 投 資 成 分 是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及 基 金 經 理 的 工 作, 有 關 的 投 資 成 分 或 會 包 括 股 票 和 債 券 人 口 普 查 /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5.21 陳 志 全 議 員 詢 問 政 府 統 計 處 ( 下 稱 " 統 計 處 ") 就 下 述 事 宜 進 行 研 究 的 結 果 :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的 數 據 項 目 中 修 訂 " 性 別 " 這 個 選 項, 以 涵 蓋 跨 性 別 人 士 及 變 性 人 士, 並 修 訂 " 婚 姻 狀 況 " 這 個 選 項, 加 入 同 性 及 同 居 關 係 他 促 請 統 計 處 在 人 口 普 查 /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加 入 關 於 性 傾 向 的 數 據 項 目, 以 及 修 訂 " 性 別 " 及 " 婚 姻 狀 況 " 這 兩 個 數 據 項 目 的 分 類 方 式 政 府 當 局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策 局 / 部 門 沒 有 就 主 題 性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提 出 關 於 性 傾 向 的 主 題 ; 就 此, 陳 議 員 詢 問 相 關 政 策 局 曾 否 接 觸 統 計 處, 以 討 論 這 個 數 據 項 目 的 事 宜 5.22 政 府 統 計 處 處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人 口 普 查 /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並 非 用 以 搜 集 關 於 性 傾 向 及 跨 性 別 人 士 身 份 的 資 料 的 適 當 工 具, 因 為 此 等 資 料 屬 於 高 度 敏 感 的 個 人 資 料, 回 應 者 未 必 願 32

第 V 章 : 財 經 事 務 意 作 出 披 露, 致 使 難 以 確 保 數 據 準 確 因 此, 統 計 處 已 經 決 定 不 會 在 2016 年 中 期 人 口 統 計 中 加 入 關 於 性 傾 向 的 數 據 項 目, 亦 不 會 修 訂 " 性 別 " 及 " 婚 姻 狀 況 " 這 兩 個 數 據 項 目 的 分 類 方 式 金 融 糾 紛 調 解 中 心 5.23 何 俊 仁 議 員 察 悉, 金 融 糾 紛 調 解 中 心 ( 下 稱 " 調 解 中 心 ") 自 2011 年 成 立 以 來 只 接 獲 82 宗 調 解 服 務 的 申 請 由 於 涉 及 超 過 500,000 港 元 的 金 錢 糾 紛 才 可 提 交 調 解 中 心 處 理, 何 議 員 對 調 解 中 心 在 解 決 金 融 糾 紛 方 面 的 成 效 表 示 關 注 何 議 員 察 悉, 調 解 中 心 的 仲 裁 一 般 為 " 只 審 理 文 件 式 " 仲 裁, 無 須 親 身 出 庭 聆 訊 何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資 料, 列 出 調 解 中 心 成 功 調 解 的 糾 紛 的 數 目 相 關 的 申 索 / 賠 償 金 額, 以 及 須 親 身 出 庭 聆 訊 的 個 案 的 數 目 5.2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財 經 事 務 ) 表 示, 調 解 中 心 自 成 立 以 來, 已 調 解 大 約 70 宗 金 融 糾 紛, 全 部 透 過 " 只 審 理 文 件 式 " 仲 裁 解 決 他 答 應 會 因 應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上 述 提 問 提 供 補 充 資 料 打 擊 洗 錢 措 施 5.25 何 俊 仁 議 員 擔 心,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與 涉 嫌 洗 錢 活 動 有 關 的 調 查 及 執 法 行 動 或 會 殃 及 池 魚 ; 他 曾 經 接 獲 市 民 投 訴, 指 銀 行 帳 戶 無 緣 無 故 被 長 時 間 凍 結 他 詢 問 在 2014 年 被 相 關 執 法 機 構 列 為 洗 錢 的 個 案 當 中, 有 多 少 個 涉 嫌 進 行 洗 錢 活 動 的 銀 行 帳 戶 被 凍 結 的 個 案, 以 及 其 後 提 出 檢 控 的 個 案 數 字 ( 如 有 的 話 ) 5.2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主 管 ( 金 融 基 建 發 展 ) 表 示,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及 香 港 警 務 處 負 責 接 收 及 分 析 可 疑 金 融 活 動 的 舉 報, 有 需 要 時 會 採 取 執 法 行 動, 而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 下 稱 " 金 管 局 ") 的 職 責 是 監 察 銀 行 為 遵 守 香 港 打 擊 洗 錢 制 度 的 規 定 而 採 納 的 措 施 及 制 度 他 表 示, 金 管 局 沒 有 何 俊 仁 議 員 所 要 求 的 資 料, 但 會 與 有 關 當 局 聯 絡, 以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33

第 V 章 : 財 經 事 務 財 經 事 務 科 的 經 營 開 支 5.27 陳 鑑 林 議 員 表 示, 他 注 意 到 2015-2016 年 度 為 財 經 事 務 科 及 相 關 部 門 提 供 的 撥 備 將 會 減 少 2,000 萬 元 至 9 億 8,000 萬 元, 他 對 於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財 經 事 務 科 及 其 轄 下 部 門 的 資 源 是 否 足 以 應 付 新 增 工 作 量 及 各 項 新 措 施 ( 例 如 籌 備 香 港 加 入 亞 投 行 及 落 實 深 港 通 的 工 作 ) 表 示 關 注 5.28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2015-2016 財 政 年 度 開 支 預 算 下 所 申 請 的 資 源 足 以 應 付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的 經 營 開 支 當 局 將 會 調 撥 資 源 以 推 行 新 措 施, 包 括 成 立 臨 時 保 險 業 監 管 局 他 向 委 員 保 證,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和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會 充 分 顧 及 業 界 的 需 要, 並 會 致 力 確 保 調 配 足 夠 資 源, 藉 以 發 展 金 融 服 務 業 金 融 服 務 的 性 別 觀 點 主 流 化 5.29 劉 慧 卿 議 員 提 到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就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提 交 供 聯 合 國 審 議 的 第 三 次 報 告, 她 詢 問 政 府 會 否 及 將 會 如 何 與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攜 手 促 進 香 港 婦 女 的 權 益 正 在 研 究 甚 麼 措 施 以 便 在 金 融 服 務 業 推 動 性 別 觀 點 主 流 化, 以 及 在 培 訓 人 手 的 相 關 工 作 上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她 特 別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指 定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會 女 性 成 員 最 低 比 例 5.3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遵 行 政 府 的 性 別 觀 點 主 流 政 策, 並 一 直 自 覺 及 主 動 地 落 實 各 項 相 關 規 定, 包 括 由 2015-2016 年 度 開 始, 所 有 政 策 局 及 政 府 部 門 均 須 履 行 最 新 規 定, 將 委 任 女 性 加 入 政 府 諮 詢 及 法 定 機 構 的 比 例 由 30% 提 高 至 35%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會 女 性 成 員 比 例 的 問 題,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認 同 推 廣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 包 括 性 別 多 元 化 ) 會 有 助 加 強 企 業 管 治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視 乎 上 市 公 司 本 身 的 獨 特 情 況 及 業 務 模 式 和 需 要, 上 市 公 司 可 得 益 於 公 司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 而 除 了 性 別 多 元 化 以 外, 年 齡 及 專 業 背 景 等 方 面 的 多 元 化, 亦 可 以 令 到 公 司 得 益 香 港 交 易 所 沒 有 訂 明 董 事 會 女 性 成 員 的 最 低 比 例, 反 而 認 為 更 理 想 及 更 靈 活 的 做 法, 是 透 過 " 不 遵 守 就 解 釋 " 機 制, 令 董 事 會 成 員 更 多 元 34

第 V 章 : 財 經 事 務 化 ; 換 言 之, 董 事 會 可 選 擇 遵 守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的 條 文, 否 則 便 須 在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中 解 釋 不 遵 守 有 關 條 文 的 原 因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政 府 當 局 會 跟 進 香 港 交 易 所 董 事 會 成 員 多 元 化 的 政 策 及 措 施, 並 按 需 要 與 婦 女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持 份 者 探 討 如 何 在 金 融 服 務 業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財 務 安 排 5.31 郭 家 麒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及 陳 偉 業 議 員 極 之 關 注 為 落 實 估 計 費 用 為 1,415 億 元 的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財 務 安 排 ( 包 括 機 管 局 發 行 債 券 以 籌 集 資 金 ) 是 否 妥 當 及 可 行 他 們 擔 心, 倘 若 機 管 局 未 能 從 市 場 籌 集 足 夠 資 金 或 對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回 報 估 計 過 高, 便 要 由 納 稅 人 斥 資 填 補 不 足 之 數 他 們 認 為 政 府 必 須 仔 細 研 究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融 資 安 排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身 為 機 管 局 董 事 會 成 員 及 身 為 負 責 監 管 財 經 事 務 的 局 長, 尤 其 須 要 好 好 把 關, 審 視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的 財 務 安 排 郭 議 員 及 梁 議 員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沒 有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進 行 全 面 的 成 本 效 益 評 估, 而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機 管 局 建 議 的 財 務 安 排, 是 繞 過 立 法 會 及 市 民 的 監 察 5.32 吳 亮 星 議 員 強 調, 落 實 三 跑 道 系 統 計 劃 對 香 港 的 經 濟 會 有 裨 益 他 認 為 反 對 派 的 委 員 不 應 一 面 倒 地 對 所 有 基 建 計 劃 均 表 反 對 5.3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有 關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事 宜 不 屬 於 財 經 事 務 科 的 職 權 範 圍 主 席 表 示, 委 員 可 在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負 責 的 " 運 輸 " 一 節, 就 三 跑 道 系 統 及 相 關 事 宜 作 出 提 問 35

第 VI 章 : 公 共 財 政 6.1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向 委 員 簡 介 2015-2016 年 度 在 其 職 責 範 圍 內 有 關 公 共 財 政 的 主 要 措 施 ( 附 錄 IV-4) 未 來 基 金 的 成 立 和 用 途 6.2 單 仲 偕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李 卓 人 議 員 極 之 擔 心 未 來 基 金 的 背 後 用 意 是 為 了 繞 過 立 法 會 監 察 財 政 儲 備 如 何 運 用, 以 及 隱 藏 可 供 使 用 的 政 府 資 源 他 們 認 為 透 過 行 政 手 段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有 違 政 府 財 政 紀 律, 政 府 當 局 應 向 公 眾 清 楚 說 明 未 來 基 金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6.3 蔣 麗 芸 議 員 歡 迎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的 建 議, 她 建 議 應 預 留 基 金 的 部 分 款 項, 用 以 推 出 有 利 於 未 來 世 代 的 措 施 6.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澄 清, 成 立 未 來 基 金 的 目 的 是 預 留 部 分 財 政 儲 備 用 作 長 遠 投 資 政 府 期 望 未 來 基 金 會 取 得 較 高 投 資 回 報, 以 加 強 政 府 的 財 政 能 力, 支 持 日 後 的 非 經 常 性 基 建 項 目 長 遠 財 政 計 劃 工 作 小 組 指 出, 儘 管 過 往 多 年 政 府 一 直 錄 得 財 政 盈 餘, 但 隨 着 人 口 老 化 及 經 濟 增 長 放 緩, 香 港 或 會 在 未 來 10 年 出 現 結 構 性 財 政 赤 字 未 來 基 金 將 會 有 助 減 輕 結 構 性 財 政 赤 字 所 帶 來 的 不 利 影 響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向 委 員 保 證, 未 來 基 金 並 非 為 了 隱 藏 可 供 使 用 的 政 府 資 源, 而 是 為 了 適 時 儲 蓄, 為 香 港 的 日 後 需 要 未 雨 綢 繆 他 表 示, 政 府 的 一 貫 做 法 是 對 政 府 的 收 入 和 支 出 狀 況 維 持 高 度 透 明, 他 並 強 調, 未 來 基 金 的 運 作 亦 會 一 如 政 府 的 做 法, 維 持 透 明 6.5 單 仲 偕 議 員 郭 家 麒 議 員 劉 慧 卿 議 員 及 李 卓 人 議 員 批 評, 儘 管 歷 年 以 來, 政 府 持 續 累 積 巨 額 財 政 盈 餘, 但 在 教 育 醫 療 福 利 服 務 及 設 立 全 民 退 休 保 障 計 劃 等 社 會 基 建 投 資 方 面 卻 欠 缺 承 擔 他 們 又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經 常 高 估 公 共 開 支 低 估 政 府 收 入, 在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方 面 表 現 欠 佳, 令 人 失 望 他 們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認 真 回 應 市 民 的 需 要, 善 用 財 政 儲 備, 用 於 香 港 的 長 遠 發 展 單 議 員 及 劉 議 員 認 為 推 出 一 次 性 紓 緩 措 施 只 能 夠 讓 市 民 大 眾 應 付 眼 前 的 短 期 需 要, 政 府 當 局 必 須 在 社 會 基 建 方 面 作 出 更 多 投 資, 以 應 付 社 會 日 後 需 要, 處 理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36

第 VI 章 : 公 共 財 政 就 此 方 面, 李 議 員 表 示, 當 局 於 2015-2016 年 度 撥 給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補 助 金 預 算 僅 僅 增 加 0.3%, 遠 遠 不 足 以 應 付 服 務 需 求 增 長, 亦 未 能 處 理 人 口 老 化 的 問 題, 他 對 此 表 示 失 望 6.6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歷 年 以 來, 政 府 當 局 一 直 有 考 慮 市 民 的 實 際 需 要, 並 因 應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增 加 經 常 性 項 目 及 非 經 常 性 項 目 的 開 支 正 如 財 政 司 司 長 所 指 出, 政 府 開 支 的 增 長 速 度 實 際 上 高 於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長 速 度 投 放 於 基 建 方 面 的 投 資 持 續 增 加, 例 如 建 造 新 醫 院 及 租 住 公 屋 單 位 等 在 提 供 新 公 共 基 建 方 面, 除 了 考 慮 政 府 的 財 政 承 擔, 亦 要 顧 及 土 地 供 應, 以 及 進 行 規 劃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時 間 6.7 李 卓 人 議 員 對 於 當 局 提 出 在 2014-2015 年 度 財 政 盈 餘 中 撥 出 200 億 元 成 立 房 屋 儲 備 的 建 議 表 示 關 注, 他 批 評 這 是 政 府 當 局 隱 藏 可 供 使 用 的 政 府 資 源 的 又 一 個 例 子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當 局 會 以 房 屋 儲 備 支 持 日 後 的 公 營 房 屋 發 展 計 劃 政 府 的 原 則 是 審 慎 管 理 公 共 財 政, 該 項 安 排 與 政 府 的 原 則 一 致, 亦 可 避 免 日 後 為 政 府 加 添 財 政 壓 力 6.8 梁 繼 昌 議 員 認 為, 既 然 未 來 基 金 屬 投 資 計 劃 而 不 屬 儲 蓄 計 劃, 政 府 當 局 應 考 慮 為 未 來 基 金 正 名, 以 便 更 適 當 地 反 映 該 基 金 的 目 的 是 作 出 " 投 資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曾 經 參 考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類 似 計 劃 的 名 稱, 對 該 基 金 的 名 稱 亦 考 慮 過 其 他 建 議 目 前 的 名 稱 簡 單 直 接, 當 局 認 為 屬 於 適 當 就 稅 務 事 宜 自 動 交 換 金 融 帳 戶 資 料 6.9 梁 繼 昌 議 員 提 到 政 府 計 劃 在 2016 年 提 交 修 訂 法 案, 落 實 就 稅 務 事 宜 自 動 交 換 金 融 帳 戶 資 料 ( 下 稱 " 自 動 交 換 資 料 "), 並 制 訂 法 例, 履 行 當 局 向 經 濟 合 作 與 發 展 組 織 ( 下 稱 " 經 合 組 織 ") 作 出 的 承 諾, 令 香 港 在 2018 年 年 底 前 落 實 自 動 交 換 資 料 的 全 球 新 標 準 ; 他 預 料 商 界 及 金 融 機 構 會 強 烈 反 對 該 項 立 法 建 議, 並 詢 問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如 何 爭 取 這 些 界 別 的 支 持 此 外, 他 詢 問 倘 若 香 港 未 能 履 行 向 經 合 組 織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可 能 會 有 甚 麼 後 果 37

第 VI 章 : 公 共 財 政 6.10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會 竭 盡 所 能 落 實 自 動 交 換 資 料 這 項 措 施 政 府 當 局 明 白 到, 在 推 展 此 項 立 法 建 議 方 面 將 會 遇 到 重 重 困 難, 亦 了 解 到 有 必 要 釋 除 商 界 及 市 民 大 眾 對 於 交 換 所 得 的 資 料 如 何 保 障 私 隱 和 保 密 方 面 的 疑 慮 為 此, 政 府 當 局 將 會 繼 續 就 有 關 的 立 法 建 議 與 各 個 持 份 者 及 市 民 大 眾 磋 商, 並 在 相 關 的 法 案 當 中 提 供 適 當 的 保 障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提 出 告 誡 謂, 倘 若 未 能 在 既 定 的 時 間 內 落 實 自 動 交 換 資 料 的 全 球 新 標 準, 香 港 或 會 被 經 合 組 織 列 入 不 合 作 稅 務 管 轄 區 黑 名 單, 損 害 香 港 作 為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的 地 位 他 表 示,20 國 集 團 曾 於 2009 年 考 慮 將 香 港 列 入 " 避 稅 天 堂 " 黑 名 單, 後 經 內 地 當 局 斡 旋, 加 上 香 港 承 諾 會 透 過 與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組 成 的 全 面 性 避 免 雙 重 課 稅 協 定 網 絡 提 高 稅 務 透 明 度, 以 上 事 件 最 後 才 得 到 解 決 調 整 政 府 服 務 收 費 6.11 王 國 興 議 員 指 出, 財 政 司 司 長 在 2013-2014 年 度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曾 經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不 會 大 幅 調 整 各 項 政 府 服 務 的 收 費 此 外, 政 府 當 局 亦 訂 下 逐 步 收 回 全 部 成 本 的 原 則, 包 括 對 現 時 收 回 成 本 比 率 分 別 為 40% 以 下 40% 至 70% 及 70% 以 上 的 項 目 採 用 20% 15% 及 不 多 於 10% 的 增 幅 但 他 注 意 到, 政 府 當 局 近 日 建 議 大 幅 增 加 多 項 服 務 的 收 費, 包 括 檢 驗 牛 隻 和 豬 隻 及 火 化 費 用, 他 對 此 表 示 關 注 他 擔 心 政 府 當 局 不 再 恪 守 上 述 原 則 蔣 麗 芸 議 員 亦 表 示, 公 眾 擔 心 當 局 或 會 於 短 期 內 調 高 包 括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在 內 的 其 他 服 務 的 收 費 6.12 陳 志 全 議 員 表 示, 食 物 安 全 及 環 境 衞 生 事 務 委 員 會 及 福 利 事 務 委 員 會 普 遍 反 對 政 府 當 局 近 日 提 出, 調 整 由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及 社 會 福 利 署 提 供 的 某 些 服 務 的 收 費 的 建 議 他 認 為, 當 局 建 議 調 整 費 用 的 幅 度, 對 政 府 整 體 收 入 只 會 有 輕 微 影 響, 但 調 高 收 費 卻 會 大 大 增 加 使 用 者 的 負 擔 他 特 別 批 評 當 局 大 幅 調 高 火 化 費 用, 並 認 為 當 局 調 整 領 養 服 務 費 用 的 做 法 並 不 適 當 他 提 出 告 誡 謂, 政 府 不 應 在 未 得 到 立 法 會 議 員 支 持 的 情 況 下 提 出 各 項 調 整 收 費 建 議 硬 闖 立 法 會 38

第 VI 章 : 公 共 財 政 6.13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政 府 當 局 一 貫 恪 守 " 用 者 自 付 " 原 則, 審 慎 管 理 公 共 財 政 政 府 當 局 檢 視 各 項 收 費 時, 不 會 一 次 過 大 幅 調 整, 而 會 顧 及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在 政 策 方 面 的 考 慮 市 民 的 負 擔 能 力 和 接 受 程 度, 以 及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意 見 事 實 上, 不 少 政 府 服 務 的 費 用 自 從 1997 年 以 來 未 曾 作 出 調 整, 對 公 共 服 務 的 提 供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至 於 當 局 近 日 向 立 法 會 各 個 事 務 委 員 會 所 提 出 的 調 整 收 費 建 議, 政 府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正 在 研 究 委 員 提 出 的 意 見, 並 會 繼 續 與 委 員 討 論 相 關 事 宜 6.14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庫 務 ) 補 充, 在 1997-1998 年 度,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則 訂 定 收 費 的 各 項 政 府 服 務 為 政 府 帶 來 大 約 120 億 元 收 入, 佔 當 時 政 府 總 收 入 大 約 4.2%; 到 了 2013-2014 年 度, 該 等 收 入 下 跌 至 110 億 元, 相 當 於 政 府 總 收 入 大 約 2.4% 她 指 出, 為 了 恪 守 財 政 紀 律, 當 局 有 必 要 對 收 回 成 本 比 率 偏 低 的 收 費 項 目 作 出 檢 視 事 實 上, 某 些 項 目 的 收 費 超 過 10 年 未 曾 調 整, 另 某 些 項 目 的 收 費 的 收 回 成 本 比 率 則 相 當 之 低 過 去 兩 年 政 府 當 局 檢 視 了 超 過 2 000 項 公 共 服 務 的 收 費, 當 中 既 有 可 向 上 調 整 的 收 費 項 目, 亦 有 可 向 下 調 整 的 收 費 項 目 重 置 位 於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政 府 辦 公 室 6.15 蔣 麗 芸 議 員 歡 迎 政 府 當 局 將 政 府 辦 事 處 遷 離 灣 仔 及 旺 角 等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計 劃 鑒 於 政 府 擁 有 龐 大 財 政 儲 備, 她 建 議 當 局 不 要 將 騰 出 的 土 地 出 售, 相 反 可 將 騰 出 的 政 府 辦 事 處 大 樓 出 租, 將 出 租 所 得 的 收 入 撥 入 未 來 基 金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將 政 府 辦 事 處 遷 離 核 心 商 業 區 的 目 的 是 釋 放 珍 貴 的 土 地 用 作 商 業 用 途, 以 支 持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有 鑒 於 此, 搬 遷 工 作 一 旦 完 竣, 當 局 會 將 有 關 的 建 築 物 或 土 地 出 售 對 政 府 部 門 及 法 定 機 構 的 財 務 監 管 6.16 陳 偉 業 議 員 批 評 政 府 當 局 未 有 妥 善 控 制 某 些 政 府 部 門 及 法 定 機 構 的 開 支 香 港 機 場 管 理 局 ( 下 稱 " 機 管 局 ") 把 香 港 國 際 機 場 擴 展 成 為 三 跑 道 系 統 的 計 劃, 以 及 民 航 處 新 總 部 裝 設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