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借款保证保险条款 (B 款 ) ( 众安备 - 保证 2015 主 16 号 )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 借款协议 : ( 一 )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 ; ( 二 ) 借出人及借入人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 ( 三 ) 借入人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出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汇票 本票 支票 存款单等依法可以出质的资产向承保借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质押担保的 第三条借入人为自然人的, 须具有中国公民身份, 年龄在 18 周岁以上,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具有固定住所 借入人为法人的, 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 无欠缴税费 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符合前述条件的 借款协议 下的借入人可以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与借入人签署 借款协议 的借出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 借款协议 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 借款协议 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借款协议 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 二 ) 借款协议 及其附件条款发生变更, 导致借款风险显著增加, 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 ( 三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 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 借款协议 的 ; ( 四 )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借款协议 的担保人 ( 如有 ) 就偿还 借款协议 的借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或出质人提供不合格的资产设定质押担保, 或未按约定履行质押合同等 ; ( 二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但针对投保人的前述行为保险人仍应正常履行赔偿责任 ; ( 三 ) 战争 敌对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恐怖活动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 ( 四 ) 核辐射 核爆炸 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下列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不履行 借款协议 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 复利 违约金 损
害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 ; ( 二 )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 ( 三 )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如有 )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 借款协议 中列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协商确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免赔率指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损失金额享有一定的免赔比例, 根据免赔比例计算所得的免赔额为被保险人应当自行负担的损失, 保险人对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给付赔付 免赔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并应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费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及具体风险状况等确 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 认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其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保险人的承诺, 对索赔审核及支付赔款等时限另有约定的, 则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承诺予以执行 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申请投保时, 投保人及其代理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投保人 被保险人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账号信息 投保人持有的质押资产凭证的复印件及质押担保证明文件 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借款协议文本内容等文件资料或信息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约定交费日支付当期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 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 仲裁时, 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 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送交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 ( 一 ) 应当尽力采取必要 合理的措施, 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二 )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三 ) 保护有关证据,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如借入人 出质人和保险人约定在借款到期时先兑现质押资产以偿还借款的, 且届时质押资产可兑现的, 各方应按照书面约定履行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上述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赔偿保险金的数额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请求赔偿时, 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索赔申请书 ; ( 二 ) 被保险人指定的领取赔款账号信息 ;
( 三 ) 投保人未还款证明 ; ( 四 ) 对设定质押的资产行使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 如有 ); ( 五 ) 判决书 裁定书 退票函等导致无法正常行使质权的文件 ( 如有 ); ( 六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 并能够证明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提供义务,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投保人应承担的债务为基础 : ( 一 )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向保险人提供并经双方核定确认的投保人欠付借款本息清单 ; ( 二 ) 仲裁机构裁决 ; ( 三 ) 人民法院判决 ; ( 四 ) 保险人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 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 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 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 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出质人请求偿付的权利,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此种情况下, 投保人和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如借款到期时未使用质押资产偿还借款, 且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的, 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款后, 有权就已设定质押担保的资产向出质人行使保险追偿权并优先受偿, 保险人有权选择基于担保法或保险法行使司法救济权 第二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偿还借款的权利的,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放弃债权或质押权利的, 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出质人请求赔偿权利或行使质权的, 该行为无效 ; 由于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未发生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在保险期间内, 未还清借款前, 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 ; 投保人提前还清借 款的, 可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 ( 一 ) 退保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凭据 ; ( 三 )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还清借款及利息的书面证明 ; ( 四 )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四条退保时, 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 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 : 短期费率表 十 十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一 二 保险期间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个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 澳 台地区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