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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发 2018 5 号 关于印发 长沙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 行为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 : 长沙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已经学校党 委会审定通过,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长沙学院 2018 年 1 月 19 日 1

长沙学院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维护学 术诚信, 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 ) 等相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学院所有在编教职工和在 校大学生, 以及以长沙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术不端行为, 是指高等学校及 其教学科研人员 管理人员和学生,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 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防为主 教 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致力于建设集教育 预防 监督 惩治于 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 ; 不断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 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查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2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 学校通过以下方式, 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教 育和预防 : ( 一 ) 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 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 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 培训 ( 二 ) 督促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规范 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 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 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 学术诚信要求, 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 三 ) 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 建立对学术成果 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 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 四 )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 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 完整性 ( 五 ) 完善科研项目评审 学术成果鉴定程序, 结合学科特点, 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 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 六 )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 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 办法, 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 形成具有创新性 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 七 )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在年度考核 职称评定 岗位聘用 课题立项 人才计划 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3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 作为学校学术委员 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 按照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和本 办 法 规定的程序, 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 负责受理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裁决学术纠纷 第八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人数为单数, 设主任一 名, 委员若干名 ;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校学术委员会中 提议主任和委员人选, 经校学术委员会投票通过, 报校长办 公会审议确定 第九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 裁决学术 纠纷, 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 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 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学术专业人员 监审人员参与调查, 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直接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 挂靠校学 术委员会秘书处, 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工作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 指导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和教育工作 ( 二 )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 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 管理人员和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4

( 三 ) 负责委托专家或者组织调查组, 开展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 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 四 ) 负责受理对学校出具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决定书的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校内外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权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举报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一般应当以书面方 式实名提出, 并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 ( 二 )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 ( 三 )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 但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 学校可以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 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 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 应当 依据职权, 主动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举 报 记录在案, 并及时通报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和校学术 委员会主任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 5

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 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举报后, 应委派两 人以上的专家组到相关院 ( 部 ) 负责人处, 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 调查的可能性进行初步审查, 并在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初步审查结果 经出席会议 2/3 以上委员同意的, 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六条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 应当通知被举报人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 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 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 应当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组成调查组, 负责对 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 ; 对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 可指定专人负责 ( 不少于 3 人 ) 进行调查核实, 并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就举报的事实做出明确认定或否定的说明 第十八条 调查组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 监审机构 指派的工作人员, 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 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第十九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 有合作研究 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 避 6

第二十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 现场查看 实验检验 询问证人 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调查组认为 有必要的, 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 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 应当认真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 申辩, 对有关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 认为 必要的, 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二十二条 调查过程中, 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 法律纠纷的, 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 应当中止调查, 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 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 调 查过程 事实认定及理由 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 调查报 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二十五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 不 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 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当对调查组提交的 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 必要的, 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对被 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 情节等作 7

出认定结论, 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 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 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 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 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 ( 一 ) 剽窃 抄袭 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 ( 二 )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 ( 三 ) 伪造科研数据 资料 文献 注释, 或者捏造事实 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 ( 四 )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 学术论文上署名 ; 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 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贡献 ; ( 五 ) 在申报课题 成果 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 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 ( 六 ) 买卖论文 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 ( 七 )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 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 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 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 ( 一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 二 ) 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 ( 三 )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 8

( 四 ) 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 五 ) 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 ( 六 )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 理建议, 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 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 ( 一 ) 通报批评 ; ( 二 ) 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 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 ( 三 ) 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 ( 四 ) 辞退或解聘 ; ( 五 ) 法律 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 可以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 给予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 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 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 学校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按照学校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 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 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9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处理决定书 ; 行政 处分决定须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议通过 ; 处理决定书应送 达被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 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 学校在校园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 公告期为 15 日, 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认定, 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 根据被举报人申请, 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 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 诬告陷害等行为的, 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 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 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 以书面形 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 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 由校学术 委员会组织讨论, 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 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 决定不予受理的, 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0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 仍以同一事实和 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 不予受理 ; 向有关主管部门 提出申诉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 /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 长沙学 院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 ( 试行 ) ( 长大发 [2009]18 号 ) 同时废止 长沙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19 日印 OA 发送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