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 [ 教研 2014-5 号 ] 文件精神, 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 规范教学管理, 提高教学质量, 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 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基础 综合和全面的作用 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 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 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院作为全校研究生课程教 学的管理机构, 负责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 统筹组织全校研究生课程建设 教学检查与评估工作 各学院 / 研究院作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 负责本单位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管理工作 二 课程设置和开课要求 第三条 课程设置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 重视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 学术 型研究生课程应以学术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 注重研究方法类 学术前沿类课程的开设, 鼓励开设跨学科课程 ; 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应紧密结合行业领域要求, 开设具有一定理论性 较强实用性的综合性课程, 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职业胜任能力, 鼓励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设课程 第四条课程设置应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杜绝因人设课 课程学分原则上为整数,1 学分对应 16 学时, 必修环节的学分参照本条要求设置 第五条 新增的课程须提前申请 由开课学院 / 研究院对该课程的教学目标 教学对 象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教学计划 考核方式 师资力量 预期教学效果等方 面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试讲考察 学院 / 研究院审查通过后须将全部材料交至研究 生院, 由研究生院提交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开课 第六条 学生选课结束后, 学位课程 3 人 ( 含 ) 以下按照指导阅读方式开课 ; 非学位 课 10 人 ( 不含 ) 以下停开, 招生规模小于 15 人 ( 含 ) 的专业, 由开课学院 / 研究 院申请, 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 适当降低停课标准 第七条 在一个培养方案执行周期内 ( 一般为三年 ), 两次未能正常开课 ( 不含指导 阅读方式开课 ) 的课程, 重新修订培养方案修订时应予以删除 1
第八条 教学大纲是课程的教学指导文件, 是选编教材和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 每门课程都应有单独的教学大纲, 包含课程要求 教学目标 章节安排 教学内 容 课时数分配 考核方式 教材和参考书等组成部分 要求文字清楚 含义明 确, 名词术语规范 第九条 教材是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指定的 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 每 门课程均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 由课程负责人组织有关教师选择使用国内外优秀教材 教学资料, 或者自编讲义等 学校鼓励教师编写优秀教材, 教材编写应注重学科优势和特色, 适应学科和专业发展 三 教学管理和教学运转 第十条 课程教学按照学期实施, 每学年分为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于每学期开课第九周后, 将下学期教学任务书发至学院 / 研究院, 学院 / 研究院应按要求负责落实教学任务 研究生院于下学期开课前公布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表 第十二条学院 / 研究院须遵循以下原则落实教学任务 : 1. 每位任课教师每学期承担的研究生课程不超过 2 门 ( 不含公共必修课 ) 2. 更换任课教师需经所在学院 / 研究院审批后, 报研究生院备案 3. 开课学院 / 研究院负责落实所需专用教室资源 4.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均为硕士 博士研究生通选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取得教师资格证 2. 思想政治素质过硬,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3. 是研究生导师或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从事相应学科 ( 领域 ) 的研究工作, 且发表过相关专著或论文 4. 有本校或其他高校的授课经验, 且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应在首次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前, 办理研究生新任课教师审批手续 : 本校教师填写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登记表 外聘兼职教师填写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登记表 ( 外聘 ) 开课学院/ 研究院组织试讲, 并填写 研究生课程试讲记录表, 经 3 位 ( 含 ) 以上本学科专家评议通过,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任课教师从事教学活动, 应在开课前在 爱课堂 平台中录入或更新课程大 2
纲, 开课后在研究生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 ( 下简称 系统 ) 维护考核方式 成绩计算比例等, 考核结束后录入成绩 同一门课程由两名 ( 含 ) 以上任课教师合作完成教学任务的, 由主讲教师承担 系统 信息维护任务 ; 多班级或者多学院 / 研究院开设同一门课程的, 需指定其中一位任课教师作为课程负责人, 负责教学活动, 并承担系统信息维护任务 第十六条授课语种应符合该课程要求 第十七条调课 停课 补课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在 系统 中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期内, 同一门课程调 停课合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对不服从教学管理, 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 参照 北京邮电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处理 四 选课 考核和成绩第十九条具有我校有效学籍或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学生具备选课资格 第二十条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 在导师指导下选课 研究生所属学科 / 类别 ( 领域 ) 与本科阶段专业跨度较大时, 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一定数量的本科课程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研究生选课 研究生导师应结合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 人的实际情况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 并督促研究生按计划选课, 各学院 / 研究 院教务人员应辅助导师做好选课的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选课时应注意, 学位课程应在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组内选择, 选 修课程可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全校范围内选课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选课应在规定时间内在 系统 中进行, 未进行网上选课的课程 视为 未选课, 不计算成绩 在选课时段内, 研究生可根据需要在网上自行操作 退选或者调换课程 为避免浪费教学资源, 选课截止后, 除停开的课程外, 研究 生所选课程一律不予调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所选学位课未通过考核, 必须重修 ( 以证书模式学习的 MOOC 课 程除外 ) 研究生应在 系统 中提交重修申请, 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选课 研究生参加重修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后, 视为重修通过 如因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 课程设置及管理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重修该课程的, 可申请同类课程代替 非学位课程未通过考试考核的, 可重修该课程, 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如因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参加课程考试的, 应于考试前提出 退 3
课 申请, 并附相关证明 退课申请应经导师 学院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础理论课程 必修环节的免修标准, 按照培养方案执行 ; 英语公共必 修课的免修标准, 按照选课当年发布的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外国语教学实施方 案 执行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核包含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任课教师需按照课程大纲中指定的 考核方式进行考核, 并对课程考核命题 评分标准, 试题难易程度和试卷质量等负责 同一课程编号的课程, 认定为同一门课程, 原则上应统一考核 1. 考试 : 主要分为开卷和闭卷, 均应以事先编写完成的纸质试卷为依据, 在规定时间 ( 一般为 2 小时 ) 规定地点内对学生进行考核 以口试等方式进行的考试不受此限制 2. 考查 : 以实验报告 论文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 由考勤成绩 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 绩三部分组成 ; 总成绩达到 60 分 ( 含 ) 为及格, 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必修环节一般采用两分制 ; 分为 通过 和 不通过, 成绩评定为 通过 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业成绩应在成绩单中真实 完整的体现 以 重修 方式获得的成绩将在成绩单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并获得相应成果的, 可认定为取得实践类课程或选修课成绩, 并计为创新创业类学分 各学院 / 研究院应制定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方案, 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各学院 / 研究院以学期为单位将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记入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每名研究生的创新创业类学分不能超过 4 学分, 学分认定的支撑材料将作为成绩档案留存 第三十一条如研究生课程学习中出现以下情况, 其成绩记录为不及格或 0 分 : 1. 未履行网上选课手续, 成绩记录为 0 分 2. 课程缺勤 1/3( 含 ) 以上学时, 成绩记录为不及格 3. 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 成绩记录为不及格 4. 考试作弊或者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 成绩记录为 0 分 第三十二条课程成绩录入和档案保存工作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 1.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 应及时将研究生课程成绩录入到系统中 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 峰值一般在 75-85 分之间 ), 避免出现分布不合理 4
2. 成绩录入完成后, 任课教师务必认真复核, 确保准确无误后再点击提交 同时, 将 成绩登记表 打印签字后连同空白试卷 答案交开课学院 / 研究院归档 3. 秋季开设的课程应在春季开学前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 春季开设的课程应在秋季学期开课前完成成绩录入工作 无特殊情况, 未按时完成研究生课程成绩录入工作者, 按教学事故处理 4. 课程成绩档案 ( 空白试卷 评分标准 成绩登记表 学生原始试卷等 ) 由开课学院 / 研究院保留三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经任课教师录入 系统 后, 其他人无权随意更改 若 需更改成绩, 由任课教师填写 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改申请表, 同时提交需更改成 绩的学生答卷, 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由任课教师更改成绩 五 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价 第三十四条 教学检查包括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过程的检查 研究生院在每学期开学定 期检查 学期中不定期抽查教学情况 ; 学院 / 研究院需在每学期组织两次 ( 含 ) 以 上的教学检查, 并填写检查情况表, 于学期末前交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十五条 教学评价包括对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态度 教学内容 教学方式以及教学 效果等方面的定量和定性评价, 采取专家 学院和研究院评议, 教师互评, 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进行 研究生院组织学生网上评教和专家现场听课评教 学院 / 研究院应重视课程教学评估工作, 建立院长定期听课制度和本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机制 六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是进行知识学习 技能训练, 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 途径, 是对理论知识加以验证的重要教学环节 实验课程教学中, 教师应对学生进行遵守实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 特别是注意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 对于课程附属的实验环节, 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成绩做出评定, 并记入该课程的成绩 教师在安排实验课时, 应处理好实验课与理论课的衔接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按照校际间协议, 派出学生 在外校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成绩, 经学院 / 研究院审核同意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并 认定学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在指定平台学习指定课 程, 在规定时间内获得成绩, 并提交在线学分认定申请, 经学院 / 研究院审批同意 5
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的, 可认定相应成绩与学分 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 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 MOOC 课程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在入学前两年内参加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获得学分, 入学后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 学校可认定其学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 两年内又重新通过入学考试并被再次录取的, 其在本校已获学分, 经学校认定后, 可予以承认 七 附则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 非全日制研究生课程与教学管理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