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 思捷 2017 文字第 9 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思捷所 ) 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龙秀英律师 张建平律师 ( 以下简称 思捷律师 ) 列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或 会议 ),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意见书, 思捷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思捷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2017 年 9 月 13 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通过决议, 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 思捷律师认为, 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 经核查, 2017 年 9 月 14 日, 公司董事会分别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以及 大公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称 会议通知 ) 经核查, 思捷律师认为,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
点 会议召集人 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 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具体如下 :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30 在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 9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礼如先生主持 2. 网络投票时间为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 2017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 15:00 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 思捷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符合 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 思捷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根据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情况如下 : ( 一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6 人, 代表股份 1,935,019,9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0.4647%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1 人, 代表股份 120,938,13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029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 代表股份 1,814,081,83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4357% 2. B 股股东出席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 代表股份 1,308,131 股, 占公司 B 股股份总数 0.5688%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1,244,931 股, 占公司 B
股股份总数 0.541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63,200 股, 占公司 B 股股份总数 0.0275%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4 人, 代表股份 4,449,72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50%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0 人, 代表股份 1,250,93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 代表股份 3,198,79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330% ( 二 ) 公司董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高级管理人员 ( 三 )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 思捷律师认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 思捷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2 项, 其中第 2 个议案需逐项表决,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 具体如下 :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 2. 关于变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选举任建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2) 选举杨兴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 (3) 选举 Chen Lichtenstein 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经核查, 思捷律师认为, 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 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五 关于临时提案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 关于网络投票经核查,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为本次股东大会组织了网络投票, 并在会议通知明确了网络投票的规则和程序 经核查, 思捷律师认为, 此次网络投票的程序和结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七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 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监票 验票和计票 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公布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 议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章程附件的议案 (1)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1,933,061,02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88%; 反对 1,758,53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9%; 弃权 200,4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400 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04% 其中 : B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 同意 792,400 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60.5750%; 反对 374,531 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8.6310%; 弃权 141,2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200 股 ),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7940%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90,783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9761%; 反对 1,758,53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202%; 弃权 200,400 股 ( 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400 股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037% (3) 表决结果 :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 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议案 2.00 关于变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 总表决情况 : 2.01. 候选人 : 任建新, 同意股份数 :1,932,337,4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14%; 其中同意的 B 股股份数 1,254,931 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5.9331% 2.02. 候选人 : 杨兴强, 同意股份数 :1,932,017,23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48%; 其中同意的 B 股股份数 1,244,931 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5.1687% 2.03. 候选人 :Chen Lichtenstein, 同意股份数 :1,932,553,217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25%; 其中同意的 B 股股份数 1,294,931 股, 占出席会议 B 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 98.9909%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
2.01. 候选人 : 任建新, 同意股份数 :1,767,17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7143% 2.02. 候选人 : 杨兴强, 同意股份数 :1,446,995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2.5188% 2.03. 候选人 :Chen Lichtenstein, 同意股份数 :1,982,976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640% (3) 表决结果 :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 选举任建新 杨兴强 Chen Lichtenstein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八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思捷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没有副本, 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为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书签字页 ) 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 _ 张建平 负责人 : 龙秀英 龙秀英 2017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