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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展覽館技術作業準則 依據 103 年 10 月 22 日修訂之準則 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必須共同遵守本作業規定 一 延長作業時間參展廠商 承包商 服務供應商 攤位建造商及其他服務廠商因故須延長作業時間時, 須向高雄展覽館提出申請, 於當日下午 4 時前完成申請手續, 並依本館各項借用收費標準規定繳交超時場地費 二 展館之進場管制及安全設備 車輛進場管制 ( 一 ) 為維護高雄展覽館結構體 樓板 人員及設施之安全, 進出展場之車輛, 其車身總載重達 15 公噸以上者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或堆高機, 應由參展廠商視實際需求, 依 高雄展覽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 頁 23) 所述規定, 向本館申請許可後, 方得入場作業 ( 二 ) 入場車輛須先於展館入口之保全管制崗哨領取入場時間票券 車輛於 2 小時內離場者, 不予收費 ; 若超過 2 小時, 按入場時間起計, 以每小時新台幣 200 元計收停車費 此規定適用於攤位搭建 ( 場地布置 ) 與撤除期間 ( 三 ) 任何情況下車輛應依規定停放於指定區域 本館保留權利, 得移除任何違規停放之車輛 拖車 貨櫃 廢料車, 且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承擔費用與風險 展出期間, 展場內嚴禁行駛或停放任何車輛 ( 四 ) 車輛僅限於裝卸物品時才得進入展館 必須隨時注意, 避免損壞現有管線及其他基礎技術設施, 並且確實遵守展館樓地板載重 門高 門寬等限制規定 裝卸物品時, 引擎應熄火 本館保留權利, 得基於合理考量, 禁止車輛進入展館 行人安全為最優先考量, 任何車輛不得進入人行道 ( 五 ) 進出展場車輛之管制事項 : 高雄展覽館北館展場分為 N1 N2 二區 ; 南館展場分為 S1 S2 二區 ; 各區貨車皆限由展館東側成功二路 ( 或其他經本館指定 ) 貨車管制閘口進入後, 轉至本館西側 N3 或 S3 貨車出入口進入展場 各區貨物出入口尺寸如下 : 北館 N2 區 (N3 閘門 ):9 公尺高,12 公尺寬南館 S2 區 (S3 閘門 ):12 公尺高,12 公尺寬南館 S1 區 (S12 閘門 ):12 公尺高,12 公尺寬 ( 本閘門須經申請許可後, 於特定時段使用 ) ( 六 ) 嚴禁抓斗車進入本館範圍 ( 含人行道 廣場及花圃 ) 及外圍主要出入口作業 進出展場車輛載重 ( 含車身及貨物 ) 規定凡車身總重在 15 公噸以上之貨車 ( 以車身或行車執照載明者為準 ), 或任何噸位之起重機 ( 吊車 ) 及吊貨卡車等進場作業, 應填具 高雄展覽館重型車輛入場申請表 ( 頁 23), 經由主辦單位於規定期限內向本館提出申請 進場時須提示 地磅單 經本館同意後於許可之時段內入場作業 另起重機 ( 吊車 ) 及吊貨卡車於北館作業時, 其懸臂揚程高度不得逾 9 公尺 6

2.2.1 超重吊車載重作業限制規定 (1) 依據本技術準則規定, 吊車載重限制南館為 27 噸, 北館為 20 噸, 部份為 27 噸, 為因應大 ( 重 ) 型機具入場展覽, 個案允許超重吊車入場進行吊放作業, 惟須遵守本館之特別規定, 並簽立切結, 始可同意入館實施吊放作業 (2) 原則上個案同意 45 噸 ( 含 ) 以下吊車進入南館實施吊放作業, 載重 45 噸以下 27 噸以上之吊車作業前須於載重支承下方襯墊枕木墊材, 單一支撐枕木範圍不得小於 120 公分 ( 長 ) 120 公分 ( 寬 ) 10 公分 ( 厚 )( 上方須再鋪設厚 1.5 公分以上鋼板或鋪設兩層枕木墊材以減少對地坪的破壞 ), 實際枕木設置面積計算公式如附表一 (3) 機具吊放前須於吊放位置下方鋪設橡膠墊, 並平放於橡膠墊上, 若機具為有基腳座時, 須於下方再放置一片基腳座面積 2 倍以上之鋼板保護 ( 任何無保護墊之機具及設備一律不得進入本展館實施吊放作業 ) (4) 吊車實施吊放作業時, 相鄰兩部吊車須維持 9 公尺以上之距離, 並注意該吊車之最大傾角之規定, 避免吊掛時造成翻覆事故 (5) 吊車進行吊放作業時須避開管溝, 不可將支承或輪胎直接靜置於管溝蓋板上作業, 並於吊車可能行進路線上之管溝蓋板上鋪設保護墊, 避免損壞蓋板 (6) 吊車及堆高機載重噸數超過 10 噸以上, 在進入本館南 北展場前, 主辦單位 ( 參展廠商 ) 須在入口處鋪設橡膠墊及鋼板保護, 避免造成大門軌道損壞 (7) 凡進入本展場之吊卡車均須有平衡桿設備, 預防吊放作業時造成翻覆意外, 任何無平衡桿裝置之吊卡車一律不得進入本展場 以上相關防範措施若有不完備處, 將隨時補正 附表一 W 0 起重機具總重量 (t ) W 1 起重機具伸臂總重量 (t ) W 2 作業當時預估最大額定荷重 (t ) A 每一支撐座於地面舖設鋼板 (1.5 公分以上 ) 墊料 ( 橡膠墊厚度 2 公分以上 ) 之面積 (m 2 ) 若為枕木 (10 公分以上 ) 時需以實際接觸面積計算 F 1 施工場所地面承載力 (t / m 2 ), 南館 北館 A 區 :5 t / m 2, 北館 B C 區 : 1.2 t / m 2 則每一撐座於地面舖設鐵板 墊料之作用力 F ( t / m 2 ) 為 F= ( W 0 十 W 1 + W 2 ) / A 當 F < F 1 時則於每一撐座下舖設足夠鋼板 墊材之面積 A 以期符合作業要求 以上為不考慮起重機輪胎之相關承載力情況下計算 7

展場人員管制 ( 一 ) 為確保本館場地服務完整與作業順暢, 以提供主辦單位及其參展廠商 裝潢承包商等最安全完善之工作環境, 特訂定 高雄展覽館會展裝潢服務商登記申請辦法 欲進入本館承包展覽 / 活動 / 會議相關工程之會展服務廠商, 必須於進場前向本館場地服務組申辦, 相關辦理程序請詳 ( 頁 21-22) ( 二 ) 進出場期間, 所有工作人員均須佩戴安全帽方得進場作業 公共設施 區域之使用 ( 一 ) 禁止未經申請佔用高雄展覽館內外公共區域 ( 例如大門 大廳 周邊人行道 廣場 休息區及地下停車場 卸貨場 貨梯區等 ) 並嚴禁參展廠商於前述公共區域設置精神堡壘 架設活動看板 旗桿 懸掛廣告物品或張貼文宣海報 擺置花籃等 ( 二 ) 參展廠商對於展覽場內公共設施, 應妥善使用, 如發生損壞或遺失時, 應由參展廠商負責修復或賠償 三 進出場及裝潢設計規範 消防及安全規則 ( 一 ) 防火區劃依高雄展覽館消防計畫書規定, 本館展場以 6.1 公尺寬之走道劃分為 6 個防火區劃 ( 各區劃面積不得超過 3,000 平方公尺 ; 惟汽車展及遊艇展時, 上述區劃走道寬度須為 7.4 公尺以上 ), 以防止火災意外時火勢蔓延擴大 ( 二 ) 防焰材料與防焰標章依消防法第 11 條之規定, 本館全區之場地佈置及展場攤位裝潢應遵守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材料, 相關材料包括地毯 窗簾 布幕 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應於該材料明顯角落貼設經專業單位驗證之防焰標章 參展廠商自行裝潢者, 須於進場裝修起至展覽結束期間, 於現場備妥其所使用防燄材料之有效證明文件, 供消防單位備查 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者, 致本館遭開立罰單或因而衍生之意外責任, 概由違規參展廠商負一切責任 ( 三 ) 出口 逃生路線本館避難方向指示等設備及路線之設置不得因每次佈展之不同而有所變動, 以避免展區空間布置因變動而影響避難動線之指示, 造成避難上之衝突 出口應保持通暢及明顯標示, 不可以廣告看板等封閉 樓梯及走道應保持通暢, 不可堆放雜物 此外, 展區範圍內之滅火器配置, 如需隨著每次展區之不同配置而機動性微調設置, 仍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46 條至第 156 條規定規劃擺設 ( 四 ) 安全門本館安全門均採 F60A 防火門設置, 且應保持常閉之正常使用狀態 開啟時必須能夠輕易由內開啟至最大, 不得因展覽需求而擺設廣告 雜物及上鎖等阻絕逃生之行為 安全門 ( 梯 ) 上方之出口標示燈應 24 小時保持明亮處不得遮蔽, 確保緊急事故時可導引民眾順利逃生 ( 五 ) 消防活動區 消防栓 1. 攤位搭建與撤除期間, 車輛或展品 搭建材料及包裝等, 不得妨礙消防活動區 緊急逃生避難路線與安全區域之進出 2. 停放或阻擋在消防活動區 緊急逃生避難或安全區域的汽車及物品, 一概強制移除, 且過程中造成汽車或物品之損壞, 本館均不負責, 另移除費用由所有人 駕駛或負責人支付 3. 展館內及戶外展區之消防栓箱開啟區域不得遮蔽, 必須清楚可見, 便於緊急事故時使用 ( 六 ) 安全設備自動灑水系統 火警警報器 滅火設備 煙霧偵測器 展館入口之關閉裝置及其他安全設備, 其位置標示與綠色緊急出口 避難方向等標誌必須隨時清楚可見, 不可擋住 ( 七 ) 嚴禁明火禁止使用明火及任何明火表演 本項規定之任何例外, 須經高雄市消防主管機關核准 ( 八 ) 噴槍及油漆規範禁止使用噴槍進行噴漆, 展場木作之補漆作業, 須使用水溶性油漆, 且不得大面積粉刷施作 ; 油漆作業須先鋪設帆布或其他保護層, 以防範油漆低落汙損地面 不得於本館內任何空間 ( 尤其是展場及廁所內 ) 造成油漆飛濺, 且不得造成廁所拖布盆 地板排水口堵塞, 違者須支付復原相關場地之所有費用 攤位裝潢施工基本規範 ( 一 ) 攤位裝潢應遵守事項 1. 攤位裝潢應儘量採用組合式或可回收 重覆使用之環保材料, 並嚴禁在館內使用電鋸 噴漆 焊燒, 以免造成噪音及空氣污染 攤位裝潢應予固定, 如發生倒塌情事, 每一事件罰違規之參展廠商新台幣 5,000 元 ( 含稅 ) 如造成人員傷害及設施損害, 該參展廠商應負完全責任 2. 攤位應予適當之裝潢, 並應於攤位招牌或攤位內其它明顯位置標示參展公司名稱及攤位號碼 3. 攤位限高 2.5 公尺 ( 含展品陳列及攤位隔間 ), 標誌可酌予提高為 4 公尺 ; 基於消防安全考量, 面臨走道之攤位裝潢, 其牆面建築長度必須小於該面向攤位長度之 50%, 且連續封閉牆面之長度不可超過 9 公尺 另攤位裝潢布置, 採用封閉式之面積, 不得超過所承租攤位面積的一半 4. 靠近牆面之攤位須保留離牆面至少 1.5 公尺之通道, 後方亦不得堆放物品及妨礙消防設備與電箱開啟 5. 參展廠商其面臨走道或相鄰攤位之隔牆 背牆及招牌背面應作好美化並應先與隔鄰攤位協調, 取得協議後施工 如造成設施損壞或人員傷亡, 概由違規之參展廠商及承包商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6. 天花板及管線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牆柱不得張貼海報及宣傳物, 如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本館得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該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擔 如造成壁面 柱面之毀損, 其賠償費用由該 8

參展廠商及裝潢承包商負擔 7. 嚴禁封閉配電箱及各類標誌, 且消防設備 空氣品質監測器與逃生安全門不得有任何裝潢品或展品遮擋於其前面, 嚴禁任何裝潢品 材料或展品阻塞客 貨梯前面及其通道範圍, 違規經通知仍未改善, 本館將強制移除, 移除費用由該參展廠商及承包商負擔 8. 所有現場承包商作業, 應於開展前 1 天清場前完成, 並於清場時將所有施工器具 工具箱 合梯及全部裝潢用品等帶離展場 進場期間如需延長當日施工時間, 請依規定申請場地延長使用並支付相關費用 開展首日如需進行裝潢布置微調, 承包商應完成申請後, 僅得攜帶輕便工具及材料, 並限於參展廠商進場後始得入場作業, 並於展覽開展前離場, 以維持展覽安全 ( 二 ) 限制修改展館結構展館設備及技術設施不得破壞 弄髒, 或以任何方式改變 ( 例如鑽孔 使用釘子或螺絲釘等 ), 亦不得使用油漆 壁紙或黏著劑 展館設備及技術設施不得用於攤位結構體或展品之承重 任何情況下, 展館牆壁 天花板 柱面及地面連接處不得進行填縫 地基施工或其他類似破壞 ( 三 ) 地毯鋪設規範 1. 地毯承包商須於進場施工前三日, 提送其承攬鋪設地毯之攤位平面圖 1 份交予本館備查, 否則本館將拒絕其進場施工 遇大型機械或重型展品展覽時, 地毯承包商得向本館申請提前入場鋪設地毯, 經本館核准後並繳付相關衍生之水電費及警衛費後, 方可入場進行地毯鋪設工作 若係於展覽進場日期間提前進場或延後加班鋪設地毯作業, 必須經由主辦單位同意代為提出申請及繳付相關費用 2. 自行裝潢攤位者, 地毯及其他地面覆蓋物必須符合安全考量, 且不得突出攤位範圍以外 禁止以黏膠塗抹於地面的方式施工, 應先沿擬舖地毯之地面內緣約 10 公分寬, 以不留殘膠之膠帶固著地面, 再於該膠帶的上層貼上布紋雙面膠帶, 用以黏固地毯 展館地面亦不得使用其他黏接材料及油漆 3. 出場時, 所有膠帶及地面殘膠均須完全清除, 若未清除完成, 將由主辦單位代為僱用清潔公司處理, 其衍生之費用由該參展廠商負擔 特殊裝置與設計規範. ( 一 ) 雙層樓攤位搭建 1. 申請許可及收費雙層樓攤位之上層僅限貿易洽談之用, 不得作為儲藏室 產品展示或說明會場等用途 如因特殊情形, 需搭建雙層樓攤位時, 應檢送經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說資料送主辦單位審理 請檢具搭建雙層攤位廠商名冊 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設計結構及搭建地點圖說等文件, 由主辦單位統一向本館會展服務部申請, 本館採 審件不審圖 方式接受申請 相關申請表請轉洽主辦單位裝潢承包商索取並填表申請 雙層樓攤位收費標準以其 2 樓總面積 ( 含樓梯 ) 計算, 費用依 1 樓相等面積攤位場地費之 50% 計收 參展廠商須繳納 雙層樓攤位使用費 申請搭建雙層攤位之參展廠商應檢具以下資料 : (1) 申請表 1 份 (2) 參展公司切結書 1 份 (3) 建築技師切結書 1 份 (4) 經合格開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簽證之設計圖 結構圖及結構計算書 ( 含 2 樓樓板載重 ) 各 1 份 ; 設計圖須包括平面圖 正立面圖 側立面圖 (5) 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執照影本 開業證書影本及當年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各 1 份 (6) 每人每一事故保額新台幣 200 萬元之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影本 1 份 ; 保險期間自進場第 1 日 0 時起至出場最後 1 日 24 時止 2. 攤位結構體及使用規範 (1) 每一展覽攤位如為 3 3 公尺 ( 或 3 2 公尺 ), 至少須承租 4 個攤位 ( 含 ) 以上, 且成 6 6 公尺 ( 或 6 4 公尺 ) 之最小排列者, 方得申請搭建雙層樓攤位 (2) 雙層樓攤位總高度不得高於 4 公尺,2 樓攤位四周須設置安全護牆, 其高度自 2 樓樓板算起, 至少應達 90 公分, 最高不得超過 150 公分, 內部隔間之高度亦不得超過 150 公分, 且不得設置天花板 2 樓四周設置之安全護牆, 與其他廠商攤位相連接之一面, 應自相鄰界線向內退縮 50 公分起搭建 ; 如未能向內退縮, 則須事先取得相鄰攤位之參展廠商書面同意書 (3) 2 樓樓板總面積 ( 含樓梯 ), 不得超過地面攤位面積之 70%, 且其總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方公尺 (4) 雙層樓攤位內的載重部分 下層天花板及上層地板至少皆須以耐燃建材製成 雙層樓攤位須於規定的搭建與撤除期間內, 完成搭建 裝設與撤除 搭建攤位時必須遵守一般建築法規 本館亦保留權利, 於該攤位獲取施工許可前, 得要求增加其他安全或消防措施 (5) 雙層樓攤位之搭建不得破壞任何展場設施, 且不得阻擋空調出風口及封閉水電管線 電箱門, 違者本館得強制立即拆除 9

( 二 ) 搭建超高攤位 1. 申請許可及收費如因特殊情形, 參展廠商需搭建超高攤位時, 應檢送經專業技師簽證之設計圖說資料送主辦單位審理 請檢具搭建超高建築廠商名冊 切結書 公共意外及第三人責任險保單副本 設計結構及搭建地點圖說等文件, 由主辦單位統一向本館會展服務部申請, 本館採 審件不審圖 方式受理申請 相關申請表請轉洽主辦單位裝潢承包商索取並填表申請 超高攤位使用費以設計圖之上視圖投影面積計算, 以 18 平方公尺為 1 單位, 每單位計收新台幣 10 萬元 ( 含稅 ), 如超過 18 平方公尺, 則以超高建築上視圖投影面積除以 18 平方公尺換算單位數, 按單位數乘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 如搭建面積少於 18 平方公尺, 仍以新台幣 10 萬元計收使用費 參展廠商須繳納 超高攤位使用費 申請搭建超高攤位之參展廠商應檢具以下資料 : (1) 申請表 1 份 (2) 參展公司申請切結書 1 份 ( 須含合格開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技師之用印 ) (3) 經上述技師簽證之設計圖 結構圖及結構計算書各 1 份 ; 設計圖須包括平面圖 正立面圖 側立面圖 (4) 上述技師執照影本 開業證書影本及當年相關公會之會員證明文件影本各 1 份 2. 超高攤位規劃及使用規範 (1) 參展廠商需承租 4 個攤位以上, 始得搭建超高攤位 ; 每座超高建攤位之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 外圍必須自走道外緣內縮 1 公尺 超高攤位與其他廠商攤位相連接之一面, 應自相鄰界線向內退縮 1 公尺搭建 ; 如未能向內退縮, 則須事先取得相鄰攤位之參展廠商書面同意書 (2) 超高攤位之搭建不得破壞任何展場設施, 不得在展場地板 水泥柱 牆壁等物體上使用釘具, 或自天花板懸吊任何物品, 且不得阻擋空調出風口及封閉水電管線 電箱門, 違者本館得強制立即拆除 (3) 本館保留權利, 於該超高攤位獲取施工許可前, 得要求增加其他安全或消防措施 ( 三 ) 懸升汽球 1. 申請許可如因展出需懸升汽球, 請填寫 展場攤位內懸升汽球申請暨切結書 ( 頁 24) 申請, 未申請而擅自懸掛, 將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該參展廠商自付 2. 懸升汽球使用規範懸升汽球之直徑須小於 1.5 公尺, 僅限於攤位內架設, 並須加以固定, 不得飄移 ; 大型廣告汽球限充入氦氣且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7 公尺 ; 裝飾用小型汽球限充入氮氣或非可燃性氣體且頂端距地面不得超過 4 公尺 汽球如飄浮於展場天花板或於天花板管道懸掛絲線, 未於出場前取下汽球, 每個汽球罰新台幣 1 萬元 ; 天花板之絲線每條罰新台幣 1 萬元 因懸升汽球而發生任何意外, 由該參展廠商自負完全法律及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四 ) 架設電視牆 大螢幕牆為避免參觀人潮阻塞通道, 影響鄰近攤位之權益, 須遵守以下之規定 : 1. 高度不得超過 2.5 公尺, 且正面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1 公尺以上或與走道邊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2. 如需超過 2.5 公尺高度者, 最高不得超過 4 公尺, 且正面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2 公尺以上或與走道邊線成 30 度以上斜角 3. 放映影片必須符合展覽或活動主題, 不違反善良風俗 4. 參展廠商如違反上述任一規定且未能改善者, 將停止供應攤位電力 ( 五 ) 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 1. 申請許可為維護各參展廠商之權益及品質, 欲於攤位內設置舞台或音響設備, 須填妥 展覽攤位內設置舞台及音響設備申請暨切結書 ( 頁 25), 由主辦單位統一送交本館會展服務部申請核備 2. 設置規範 (1) 舞台外緣必須距離走道邊線 2 公尺以上, 喇叭數量以 2 支為限 ( 特殊情況經本館同意者除外 ), 並須面向自己攤位內場及保持俯角, 音量須保持在 85 分貝以下 ( 開展前須配合主辦單位將音響音量定格 ) (2) 參展廠商自攜無線麥克風設備, 須先向本館場地服務組核備麥克風頻率, 並於獲同意後架設使用, 倘違規逕於攤位架設使用, 致干擾或影響本館其它會議活動, 本館即要求停止使用相關設備 四 操作技術安全規則與服務供應 勞工安全規則 ( 一 ) 為防止本館內施工作業發生職業災害及保障勞工安全, 參展廠商及承包商應遵守政府所訂定勞工安全法令規定, 並依 高雄展覽館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高雄展覽館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辦法 高雄展覽館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要點 及 高雄展覽館施工現場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等相關規 10

11 定辦理, 上述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可從下列網站下載閱讀及填寫 : http://www.kecc.com.tw/tw/venuelease.asp 場館介紹 舉辦活動 租借資訊 ; 自行委外裝潢之參展廠商 相關承包商應於規定期限繳交 高雄展覽館施工前安全衛生承諾書 ( 頁 26) ( 二 ) 參展廠商 相關承包商於進場施工前應瞭解熟悉現場之作業環境, 並確實向所屬工作人員明確告知及教育所屬工作人員施工時應注意之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 三 ) 參展廠商 承包商於施工前應向所屬工作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講習, 並要求所屬工作人員配戴施工安全帽及適當之安全防護設備, 如於高危險之作業範圍內 ( 如高空高架作業 動火作業 電氣場所內作業 侷限空間內作業或於易燃物品區內之作業等 ), 參展廠商及相關承包商應負責各項之安全防護措施, 如於本工作場所內發生意外事故時, 該參展廠商及相關承包商應負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 電力供給 ( 一 ) 連接配線從公共管溝接電到攤位內, 僅限由本館委派之合約商進行, 請參展廠商依規定水電 堆高機設施申請規範 ( 頁 16-20) 填寫申請 ( 二 ) 攤位內之電路裝設 1. 攤位範圍內的電路裝設, 可由參展廠商委由合格電氣承包商進行, 並須遵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規定及公認的技術慣例 於事前申請, 由本館及 ( 或 ) 其委派之承包商進行 2. 所有接線 機器或設備, 須經申請核准 遵守相關規定, 且不得超出所申請用電容量 違反規定者, 本館得逕行自攤位移除存放, 並由該參展廠商承擔費用與風險 ( 三 ) 安全預防措施 1. 基於特別的安全考量, 凡可生熱及散熱的電氣設備 ( 電爐 聚光燈 變壓器等 ) 必須裝置於不易燃 無石棉的底座上, 運作時必須適當監視 2. 依生熱及散熱的程度而定, 相關設備與鄰近區域的任何易燃物必須保持足夠距離 易燃裝飾品或類似物件不得裝置於燈具上 裝設給排水設備 ( 一 ) 連接配線 1. 從公共管溝連接給排水設備到攤位內, 僅限由本館委派之合約商進行 ; 未經本館授權, 參展廠商攤位不得向他方取得水源, 並禁止參展廠商由廁所取得供水 請參展廠商依規定水電 堆高機設施申請規範 ( 頁 16-20) 填寫申請 2. 本館展場地面之縱向 ( 南北向 ) 溝槽平均每 9 公尺設置 1 只給排水, 共計 165 處可供各攤位廠商申請使用給排水 3. 化學製品污染的廢水, 不得未經處理, 排入展場內 排放含有油汙的廢水必須設置油脂截留槽, 精確實過濾油汙後, 始可排放至公共管溝內之排水接口 基於安全考量, 本館保留權利, 得於展出時段外切斷對該參展廠商的供水 ( 二 ) 攤位內裝設 1. 展示攤位內之配管工程可由參展廠商指定之承包商施作 2. 所有管線 機器或設備, 須經申請核准 遵守相關規定, 且不得超出所申請之用水量 違反規定者, 本館得逕行自攤位移除存放, 並由該參展廠商承擔費用與風險 電信通訊設備 ( 一 ) 申請展場臨時電話或寬頻網路 (ADSL) 如需申請展場臨時電話或寬頻網路 (ADSL), 可逕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第一服務中心 ( 地址 :800 高雄市新興區林森一路 230 號, 服務電話 :07-344-2430) 或各地營運處服務中心索取申請表格, 請於展覽 / 活動 30 天前提出申請 ( 二 ) WLAN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 1. 本館為無線上網環境, 參展廠商不得自行架設無線 AP 或無線設備, 以免影響或干擾展館無線上網環境 2. 本服務僅提供廠商收發 e-mail 及瀏覽網頁等基本服務, 展場內時有無線電波干擾, 如因業務需要長時間使用網路或大量上傳下載資料時, 請另行申請 ADSL 3. 使用本服務時請務必慎加保護貴公司 ( 個人 ) 資料安全與隱私, 若因故發生商業損失或法律爭議等問題, 請自行負責 4. 使用說明請參考 高雄展覽館 WLAN 免費無線上網服務使用說明 ( 頁 28) 五 地面保護 1. 本館展場內之地面為環氧樹脂 (Epoxy), 嚴禁使用強酸強鹼之清潔液進行清理 ; 若有重型機具及硬質機具, 須將其底座用軟質塑料或橡膠包裹, 以免在使用或搬動過程中劃傷地面 2. 在搬動大型器具或桌椅時, 不應直接在地面上拖行, 須抬起搬移置定點 拖拉棧板時須充分將棧板升離地面, 轉彎時要特別注意棧板角, 切勿刮傷地面 3. 如造成地面之損壞, 則處以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5,000 元 ( 未稅 ) 之罰款, 其費用由該參展廠商負擔 4. 本館地面之溝槽蓋板因電力供需, 大多在蓋板上開孔處理, 為避免進退場車輛 設備過重造成蓋板損壞 凹陷, 其車輛 ( 吊車 ) 作業時車輪應避開於蓋板上方作業, 若必須停至於蓋板上方進行吊放作業時, 請於溝槽蓋板上方鋪設 1.5 公分厚之鋼板及橡膠墊保護, 另展覽之設備 機具放置之位置若處於蓋板上方亦需鋪設鋼板或橡膠墊保護, 切勿直接將設備置於溝槽上, 若未依照本館規定而造

成蓋板損壞, 每塊蓋板處以新台幣 2,000~3,000 元 ( 未稅 ) 之罰款 6. 若於展場內辦理餐飲性質之活動, 須做好溝槽之防護, 如酒水 油水不慎流入溝槽內, 所衍生之清潔 安全等相關問題及所產生之費用將由該參展廠商承擔 7. 若於展場內使用特效 ( 如紙花 彩帶等 ) 須事先告知本館, 且須做好溝槽之防護, 如掉進溝槽內而衍生之清潔等相關問題及所產生之費用將由該參展廠商承擔 六 罰則一 懲罰性處置措施如違反本準則相關作業規定, 除施以上述各項條款所述之罰則外, 本館得採下列處置 : (1) 制止違規人或違規之攤位繼續施工, 或實施斷水 斷電之措施 (2) 封閉攤位, 禁止展出 封閉攤位之費用由該參展廠商負擔 (3) 禁止該參展廠商在 1 至 2 年內, 於本館舉辦或參加該項展覽 / 活動, 或限制違規承包商於 1 至 2 年內不得進入本館施工, 及取消其於本館登記之服務廠商資格 (4) 本館管理人員得拍照存證記錄違規資料, 並強制停工或將違規者驅離本館 (5) 違規之裝潢或設施經勸告而未依規定改善者, 本館得立即強制拆除, 拆除費用由違規之承包商全數負責 二 違規記點或罰款 (1) 違規罰款 : 以下違規行為, 經館方勸導仍拒絕或未依期限改善者, 本館除予紀錄存證記點外, 得視情節重大, 處以罰款如下 (2) 罰款對象以違規者所屬承包商為主, 若無, 則溯及其裝潢攤位之參展商, 並協同該展主辦單位共同認定處理 (3) 其餘違規視情節輕重及違規次數, 每一事項處以新台幣 2,000 至 5,000 元之罰款 ; 因違反相關規定或作業不慎, 而導致火災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者, 由承包商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本技術準則如有未盡事宜, 由本館另行修訂發布之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