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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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 会计 监察 稽核等工作经历 ; ( 四 ) 没有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 ( 五 ) 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 银行 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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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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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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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新华社北京 12 月 28 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证监发[200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证监发[2000] 号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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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 三 )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 ( 五 ) 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 ( 六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 )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八 )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 ( 五 )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分工合理 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 ( 七 )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 ( 八 )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出资或者持

证监发[2000] 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99 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修改 <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 的决定 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 2019 年 3 月 15 日 财政部关于修改 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 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第28号令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证监发[2000] 号

证监发[2000] 号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 依法核准 四 第十七条修改为 : 从事证券工作 10 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8 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 监事会主席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运 作活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 交易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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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应当遵守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 遵循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 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 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销售机构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商业银行 ( 含在华外资 法人银行, 下同 ) 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 保险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 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 使用 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

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 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 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 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对

(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doc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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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认购 ) 赎回 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中国证券投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U0116)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87U0116) 于 2018 年 08 月 23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71R0141) 到期清算公告 我行发行的共赢利率结构 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 编号 :C171R0141) 于 2017 年 10 月 30 日正式成立, 并于 到期 本计划按照产品合同规定条款进行投资运作, 联系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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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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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 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在技术合作 管理服务 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 ( 二 ) 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 提高竞争能力 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

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的销售活动,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市场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 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 基金

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1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2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2 天型 BC 是 5.51% 永乐 浙商银行永乐 1 号人民币理财产品 180 天型 AC 是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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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2004-12-6 8:01:00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 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 保护 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托管业务, 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 ) 核准, 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三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 以下简称申请人 ),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 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 ; ( 二 )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 ( 三 )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 拟从事基金清算 核算 投资监督 信息披露 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 5 人, 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 ( 四 ) 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 ( 五 ) 有安全高效的清算 交割系统 ; ( 六 ) 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 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 ( 七 ) 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包括网络系统 应用系统 安全防护系统 数据备份系统 ; ( 八 )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 ( 九 )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十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下列条件和能力 : ( 一 ) 有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设备与设施 ;

( 二 ) 为每只基金单独建账, 保持基金资产的完善与独立 ; ( 三 ) 将所托管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保管 ; ( 四 ) 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 五 )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处分 分配基金资产 ; ( 六 ) 依法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 赎回价格 ; ( 七 )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等相关资料 ; ( 八 ) 有健全的托管业务制度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 交割业务制度, 清算 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 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两小时内汇划到账 ; ( 二 ) 从交易所安全接受交易数据 ; 接 ; ( 三 ) 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 ( 四 ) 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第六条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 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 相关制度,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 ) 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 配备门禁系统 ; ( 二 ) 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房间, 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 ; ( 三 ) 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 ( 四 ) 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 ( 五 ) 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 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 ( 一 ) 申请书 ; ( 二 )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

( 三 ) 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 ( 四 ) 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 ( 五 ) 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拟任执业人员名单 履历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 ( 六 ) 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 ( 七 ) 关于基金清算 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 ( 八 ) 办公场所平面图 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 ( 九 ) 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 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 ( 十 ) 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包括业务管理 操作规程 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清算管理 信息 披露 内部稽核监控 内控与风险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 保密与档案管理 重大可疑情况报告 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 ( 十一 ) 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 ( 十二 )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 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 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 ;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 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 ; 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 应当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 现场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并 办理相应的任职手续 的职责 第十二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守法经营, 诚实信用, 恪尽职守, 勤勉尽责, 切实履行法定和约定 第十三条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确保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相互独立, 切实保障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十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与其他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不得进行不正当竞 争, 不得垄断市场 第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不予受 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申请人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 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撤销基金托管资格, 处以警告 罚款, 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 ; 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 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或者对其给予警告 罚款, 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申请人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情形的, 应当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报告, 并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未及时报告的,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责令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 ; 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基金托管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 情节严重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并处暂停或者吊销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第十八条基金托管人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情形,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暂停或者吊销基金托管资格, 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给予罚款, 中国证监会可以并处暂停或者吊销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 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 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 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