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党 2018 26 号 关于转发 关于印发 <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 的通知 的通知 各党总支 : 现将 关于印发 <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 的通知 ( 晋财大党 2018 72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 并遵照执行 附件 : 关于印发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 员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
201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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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23 日印 发 共印 15 份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文件 晋财大党 2018 72 号 关于印发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 党群各部门 :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业经 2018 年 11 月 9 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 并遵照执行 - 3 -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 2018 年 11 月 19 日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 提高 发展党员的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中办发 2014 33 号 ) 和 山西省高等学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 晋高工 - 4 -
2015 10 号 ) 等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层党委 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 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 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 本路线 基本方略,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发展党员工作要把从严要求落实到各个环节, 坚持从严政治标准 从严发展程序 从严审批把关 从严全程记实 从严督促检查 从严责任追究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关门主义 严禁集中发展 跨年度发展和超计划发展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的基础, 基层党委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 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建立起一 支数量适宜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 5 -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中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 领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 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 申请 入党申请必须是书面申请, 申请书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 : 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 自己的政治信念 成长经历和思想 学习 工作 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 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今后学习 工作 生活等方面的打算 第七条 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该首先审看入 党申请书, 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 了解基本情况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 入党申请人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个人基本情况 成长经历 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谈话结束后, 形成书面记录, 谈话人签名后交党支部存档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一般采取 党员推荐 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支部委员会 ( 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 研究决定, 报基层党委备案 基层党委应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 并及时更新, 于每年 5 月 10 月分别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一次, 并录入 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 6 -
党员推荐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 ( 包括预备党员 ), 采取会议推荐 个别谈话推荐 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 团组织推优应当由班团支部对党支部提供的入党申请人作进一步了解后, 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 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报分团委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建立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 一 ) 积极拥护和坚决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在思想上 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 ( 二 ) 对党有比较全面深刻的认识, 积极要求入党, 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 ( 三 ) 在工作 学习和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 ; ( 四 ) 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念, 作风正派, 在学生中有一定威信 第十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 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 二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 - 7 -
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 三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每半年小结一次, 填写在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 ( 四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教育, 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 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 参加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 让他们听党课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基层党委应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集中培训, 每年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培养期间累计培训不少于四十学时 可以采取集中授课 知识讲座 交流讨论 先进事迹报告会 主题活动等方式进行 未参加基层党委集中培训或培训时间不足的入党积极分子, 一般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 8 -
第十二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 察, 并将考察情况填入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基层党委要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 每半年至少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审查转入的学生入党积 极分子的有关材料, 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开我校时, 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 随同本人档案转入其工作学习单位 ( 居住地 ) 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以保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基层党组织要做好出国 ( 境 ) 学习和工作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要求他们出国 ( 境 ) 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严格把好政治关 回国后, 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本人在出国 ( 境 ) 外期间的思想 学习 工作等情况, 国内的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 - 9 -
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 报基层党委备案后, 可列为发展对象 基层党委应建立发展对象花名册, 每年 5 月 10 月分别向党委组织部报送一次, 并录入 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确定发展对象时, 要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 探索建立发展党员思想政治标准量化考核体系 要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注重把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 自我评价和群众评价 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 近一年综合测评成绩一般应排在班级前 50%, 原则上前一学期没有不及格课程 听取党员意见时, 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座谈了解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等方式进行 听取群众意见时, 要注意听取辅导员 导师的意见, 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意测验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 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支部指定 入党介绍人因工作 学习单位发生变动等原因, 无法继续履行入党介绍人的责任时, 党支部应当重新确定入党介绍人, 并向发展对象和本支部其他党员说明情况和原因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 - 10 -
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 二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学习 ( 工作 ) 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 三 )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 四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 五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 11 -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结论性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 : 发展对象的简历及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 政治审查中提出的问题, 包括问题发生的时间 地点和主要情节以及组织上是否作过结论, 同时要说明是本人主动说清的还是组织调查出来的或他人检举的 ; 调查结果, 应当写明经调查已清楚的问题, 以及还没弄清楚的问题或疑点 ; 结论性意见, 应当经过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 提出是否影响发展对象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学校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 ( 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 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 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 入党教材, 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培训结束时, 党校应当认真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 结业证书一般在一年内有效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基层党委应将经过培训和政治审查合格的 发展对象, 在基层党委党务公开栏或本单位网页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所在单位 ( 部门 ) 或班级 申请入党时 - 12 -
间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党校培训等基本情况,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写入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 基层党委应对发展对象的入党动 机 培养教育情况 现实表现 听取意见情况 政治审查情况 培训情况等进行逐级预审, 经基层党委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 填写 山西财经大学发展党员预审表, 连同培养期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并报校党委组织部作进一步审查 基层党委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的材料一般应包括 : 入党申请书 ; 思想汇报材料 ;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 政治审查结论性材料 ; 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书 ; 其他需要审查的材料等 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时, 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 入党材料是否齐全 清楚 ; 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措施是否扎实有效 ; 是否经过政治审查, 重要问题是否清楚, 本人主要经历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是否清楚 ; 是否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群众反映是否好, 群众威信是否高 ; 入党信念是否坚 - 13 -
定, 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政治觉悟是否高, 道德品质是否好 ; 学习 工作 社会生活等方面表现是否突出, 先进性是否明显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 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党委组织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一般 应当在半个月内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 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是 : ( 一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 三 )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审查情况一般应当包括 :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 ; 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 ; 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 ;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预审情 - 14 -
况 ; 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等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统计在票数内 表决票由基层党委统一印制, 原始统计结果一般保存三年以上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每次大会讨论接收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10 名 ( 五 ) 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 六 ) 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方式 ; 表决结果 ( 赞成 不赞成和弃权的票数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 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于一周之内报基层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由各基层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审批前, 应当指派基层党委委员 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 - 15 -
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 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基层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 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 入党手续完备的, 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并建立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 的决议, 一般应当在两周内审批, 审批后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并及时将新发展党员录入 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一般不应超过一个月 - 16 -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基层党委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 党支部和党小组, 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应当与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详细的谈话, 说明党内生活的规矩, 指导其制定出预备期的学习和锻炼计划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 宣誓仪式, 一般应在基层党委批准后的一个月内, 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 党总支 ) 组织进行 入党宣誓仪式程序一般为 : 奏 ( 唱 ) 国际歌 ; 党组织负责人致辞 ; 预备党员宣誓 ( 宣誓人 领誓人面向党旗, 一般举右手握拳, 领誓人领誓 ); 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 ; 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二个学时 在预备期内, 入党介绍人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 定期与预备党员谈心 预备党员应当每季度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讨论一次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 并将有关情况填入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 17 -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 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期未满, 党支部不能提前讨论其转正问题 ; 也不得在预备期满后长时间内不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党规 校纪校规,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批准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提前与党委组织部沟通, 并将结果向党委组织部进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 本人应当在预备 期满前一周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党小组或党支部提出意见 ; 党支部通过召开座谈会 发放征求意见表 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 支部委员会审查 ;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 基层党委审批 ; 基层党委 - 18 -
两周内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表决方式 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表决票由基层党委统一印制, 表决原始统计结果一般保存三年以上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方式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等 第三十四条 出国 ( 境 ) 学习的预备党员, 未加入外国国 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 在国 ( 境 ) 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 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 并如实汇报在国 ( 境 ) 外期间的情况, 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 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 符合党员条件的, 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一个月 内讨论其转正问题 ; 基层党委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 并在 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 中更新党员转正信息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 学习单位 - 19 -
发生变动离开学校的, 要及时报告原所在基层党委 基层党委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等材料进行审查 归档和交接,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流动党员中的预备党员, 基层党组织要依据有关规定做好转正工作 基层党委要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不予承认 第三十七条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要及时将其 中 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等整理形成党员档案 学生党员档案由基层党委暂管, 待学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 随同组织关系一并转入相关党组织 党员档案转移时, 要严格履行档案交接登记手续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和党委会议记录, 复印签字盖章后作为年度文书档案资料 - 20 -
归入档案馆, 其他入党原始材料由基层党委保存 5 年以上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 由党委组 织部和基层党委具体组织进行 基层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党委组织部应当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每年初制定年度发展计划, 并加强对基层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 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西 - 21 -
财经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实施细则 ( 晋财大党 2009 39 号 ) 同时废止 中共山西财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11 月 19 日印 发 -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