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 案件名稱 交貨地點 PCDD-17-2421 監視器物料乙批 採購標單 Purchase Tender Form 新竹六家基地 台中烏日基地 高雄左營基地 高雄燕巢總機廠 其他 項次 THSRC Item ID 品名 / 規格 數量單位 單價 ( 未稅 ) 複價金額 備註 1 2 3 4 5 6 7 26-0506 BMS-OP 14-0000 BMS-BC 08-2200 GEN-510 0-1450 26-0212 26-0523 26-0524 Dome Camera, High Sensitivity DSP Color,1/3" Super HAD CCD// 防破壞半球型中解析彩色攝影機彥建議廠牌 :Hisharp HS-CD3305 or Chiper//CPT-8067 24 inch TFT-LCD Monitor, 100-240VAC, GA/HDMI 建議廠牌 :PHILIPS//246V5LHAB 16-Port Unmanaged Gigabit Switch,100~240VAC, AutoMDI/MDIX Exchange// 網路交換器型號 : DGS-1016D 16 埠 10/100/1000Mbps 連接埠支援 MDI/MDIX 自動跳接線功能 Store and Forward 傳輸模式支援 10/100Mbps 半 / 全雙工支援 Gigabit 全雙工模式, 可達 2000Mbps CABLE, networking, Cat. 5e UTP, 305m/box 網路線,Cat. 5e 建議廠牌 : 大同 or SHYARO 29" Curved FHD LED Monitor, 100~240VAC, 2560x 1080 IPS Display//29 吋曲面液晶顯示器建議廠牌 LG 型號 : 29UC88-B 螢幕尺寸 : 29" Curved 輸入訊號 :HDMI(1.4) x2,dp(1.2) x1 2. 附電源線 ( 含接地腳 ) 3. 附 HDMI 線 (2m) Network Camera, 12VDC/24VAC, 1080P at 60fps IP IR, H.264 High Profile, IP66// 攝影機廠牌 Honeywell 型號 : HICC-P-2100XIRV 1080P@60fps IP IR bullet camera, H.264 high-profile, P-iris, TDN, WDR, FLC, VA built-in, IR beam distance 15-20m, IP66, PoE, 12V DC/24V/AC, ONVIF Profile S (2.0+) 2. 附 input:ac100~240v 50-60HZ output:dc12v 之變壓器 ( 含接地腳 ) Dome Camera, 12VDC/24VAC, 1080P 20x IP PTZ, H.264 High Profile,IP66// 高速球型攝影機廠牌 Honeywell 型號 : HISD-2201WE-IR 1080P IP PTZ, 100m IR distance, 20X, H.264 High-profile, TDN, WDR, HLC, wall mounting bracket, Edge storage 32G, ONVIF Profile S, IP66, DC12V 2. 附 input:ac100~240v 50-60HZ output:dc12v 5A 之變壓器 ( 含接地腳 ) 2 EA 3 EA 3 EA 6 EA 6 EA 交貨地點六家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BMS-BC 08-1100 COM-TV CI-CM00 26-1811 21-2206 26-1701 26-1807 26-1808 26-0509 30-0401 ETHERNET SWITCH, entry- level managed, MOXA EDS-408A-SS-SC 乙太網路交換器 Camera, Color// 彩色攝影機建議廠牌 BOSCH//NBN-71013-B 附攝影機支架 Power Supply, 24V,14.6A, 350.4W// 電源供應器建議廠牌 MEAN WELL LRS-350-24 BULLET, for waterproof CCTV security camera, lift open type 掀蓋式攝影機防水罩建議廠牌 : 悠克 YK-8505 or 監控王 GL605 Motorized Zoom and Auto IRIS Lens// 電動伸縮自動光圈鏡頭 Chiper// MZ-0660/A Adapter, BNC Male to F Female, Straight, 75 omh//bnc 公轉 F 母接頭 Camera Housing Bracket,Al-Alloy, L294x84x100mm,Beige, 10kgLoad// 乳白色外線式防護罩支架建議廠牌 : 財榮 //CI-801 Camera, 1/3-type EXview HAD CCD ll, CS MOUNT LENS, DC12V, 1.4W SONY SSC-G113A ( 訊號須為 NTSC 規格 ) 附 AC 110V 轉 DC 12V 變壓器 or BOSCH //VBN-5085-C21 Window Intercom Kit// 櫃檯窗口對講機建議廠牌 : SD-2006V+ 銷 售 額 合 計 5% 營 業 稅 總 計 1 SET 10 SET 4 EA 2 EA 3 SET 30 EA 3 SET 總計新台幣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 含稅 ) 交貨地點六家 交貨地點南港 投標廠商 ( 印 ) 補充說明 : 1. 誠信原則 : 採本案採購契約一般條款已附於標單內, 經投標廠商充分閱讀本契約內容並予得標同意遵守, 賣買雙方應秉持誠信原則, 履行契約相關之權利義務 若廠商之行為違反採購之公平 公正, 本公司將依據次頁 廠商異常行為處理原則 辦理 2. 決標原則 : 本案採分項決標, 本公司將保留與分項最低價廠商進行議價之權利 3. 交貨時須提供貨品之正本 ( 原廠 ) 出廠證明文件 或 品質確認聲明書 4. 投標廠商請務必於備註欄位填寫擬交付貨品之交期 ( 契約簽訂後之日曆天數 ) 請用印後傳真至採購處專用之傳真機或電子郵件信箱, 分別為 (02)8725-1418 或 procurement@thsrc.com.tw, 如有以其他方式投送標單, 本公司得以無效標單處理 5. 付款方式 : 賣方請款時程應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賣方應於買方通知同意受領標的物後, 由賣方於每月 2 日前檢附受領證明並開立統一發票請款 買方確認相關單據正確無誤後, 於次二個月之 10 日支付 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銀行工作日 6. 台灣高鐵公司有權隨時變更任何招標文件內容 招標作業期程及為不繼續評選或不予決標之決定, 本標單未載明之事項, 依相關法規及本公司規定辦理 如有疑問請電洽本案承辦人潘守平先生, 電話 (02)8789-2000 分機 75119 7. 報價截止日期 :2018 年 1 月 17 日中午 12 時止 ==================================================================================== 惠請投標廠商填寫下列聯絡資料 : 公司 : 電話 ( 代表號 ): 傳真 ( 代表號 ):
廠商異常行為處理原則 : 第一條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若有繳納之押標金, 不予發還 ( 一 ) 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 二 )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三 )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 四 ) 在報價有效期間內撤回其報價 ( 五 )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拒不簽約 ( 六 )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 繳足履約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 七 ) 其他經本公司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1. 有 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者 情形 2. 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者 3. 廠商或其代表人 代理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圍標 陪標或假性競爭之情形 4.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5. 廠商或其代表人 代理人 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就有關招標 審標 決標事項, 對本公司人員或本採購之相關人員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第二條上條第 ( 七 ) 款第 2 目所稱 廠商間有重大異常關聯情形者 指不同廠商間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本公司認定有陪標 圍標 不為價格競爭或其他影響採購公正情形者 : ( 一 )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 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 評審 評選 決標等會議, ( 二 )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 三 )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 四 )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 五 ) 廠商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機號碼 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 六 )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 七 ) 廠商負責人為同一人 第三條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本公司於開標前發現者, 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 於開標後發現者, 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 ( 一 )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 二 )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 三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 ( 四 )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 五 )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 六 )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或依本公司通知在本公司拒絕往來期間者 ( 七 )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第四條本公司辦理採購, 如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通知未依限期提出異議者, 本公司得將廠商列為本公司拒絕往來廠商, 一定期間不得參加本公司投標 不得作為分包廠商及決標廠商 一定期間為 1 至 3 年或 1 年以內, 由本公司斟酌違法 違失 過失 故意或影響情節處理之 ( 一 )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 二 )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 訂約或履約者 ( 三 )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四 ) 偽造 變造投標 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 五 )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 六 )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 七 )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情節重大者 ( 八 )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 九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延誤履約期限, 情節重大者 ( 十 )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 ( 十一 )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 十二 ) 歧視婦女 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 情節重大者
1. 定義 本主要條款中之 : a) 買方 指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繼受人 b) 賣方 指提出報價或標單與買方之法人實體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契約 Taiwan High Speed Rail Corporation Purchase Contract 一般條款 c) 不可抗力 指非買方或賣方所能合理控制, 且亦不能合理預見或採取合理措施加以預防之事件, 但不包括罷工 停工或其他存在賣方與其承包商 次承包商 運送人 代理人或受僱人間之類似事件 d) 標的物 指所有依據賣方與買方間之契約應提供與買方之商品及服務 e) 交付日期 指買方與賣方合意標的物交付之日期 2. 適法要求 本契約應 : 2.1 遵守中華民國台灣現行有效並適用於本契約或標的物之法令 ( 適法要求 ); 2.2 優先並排除所有先前有關標的物供應之討論 陳述 ( 契約上或其他 ) 及安排 3. 擔保 3.1 雙方當事人確認買方基於信賴賣方之陳述 保證及承諾, 簽署本契約 3.2 除適法要求外, 賣方並對買方擔保 : 3.2.1 所供應之標的物品質優良, 並無材料上或製造上瑕疵 ; 3.2.2 標的物於交付買方時, 即使所有權尚未移轉, 亦絕無存在任何質權 留置權 抵押權及其他權利負擔 ; 3.2.3 買方自標的物交付時起, 有權持有而不受干擾 ; 3.2.4 標的物符合所有買方告知賣方之使用目的, 或因標的物之性質 系統相容及 / 或買方營業之用而為賣方所應知, 或屬標的物應有之通常效用 ; 3.2.5 標的物完全符合本契約 訂單明細報告 ( 或採購標單 ) 及雙方議定之規格書 圖式或其他資料文件之要求 ; 3.2.6 標的物符合賣方或製造商先前所提供之樣品或規格 ; 3.2.7 標的物均為新零件製造, 並符合國際要求之品保水準 ; 3.2.8 標的物如包含有軟體者, 交付及安裝時無病毒 ; 3.2.8.1 無程式故障 錯誤 瑕疵或其他不利影響軟體 硬體或軟體規格所安裝之系統之操作能力 ; 3.2.8.2 未含有時間炸彈病毒 特洛埃木馬病毒 蠶食病毒 陷阱病毒或其他任何有損買方資料 程式或應用之設計機制 ; 及 3.2.8.3 授權軟體所使用之程式, 現在及將來均不會任何異常或繁複狀況, 以致限制或影響買方於任何時間依契約規定所使用軟體之能力 3.2.9 賣方將提供一切與標的物有關, 充分且適當之文件及訓練, 以確保買方能適切且完整使用標的物 3.2.10 賣方供應之標的物, 應依需求於交付前適當包裹 包裝及安全儲存, 以免損壞 破壞或遭竊 3.2.11 賣方具有並應維持履行本契約義務所需之技能 經驗 專業知識 技術 人員及資源 3.2.12 賣方所派遣履行本契約義務之人員, 須具有符合本契約效用所需之技術 經驗及專業知識 3.2.13 雙方當事人相互擔保各自具有履行本契約義務所需之證照 許可或授權 3.2.14 買方應於賣方交付後檢查標的物, 如有發現瑕疵, 應於發現瑕疵後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賣方 標的物如有瑕疵, 買方得拒絕該標的物, 賣方並應於 14 日內退還已支付價款, 或要求立即更換 任何一方當事人因物之瑕疵所生之費用, 均由賣方負擔 4. 智慧財產權 4.1 賣方保證其所供應與買方之標的物之所有權 占有權 使用權或轉售權 ( 依各該情況 ), 將不會侵害任何人之財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利或利益 買方若因使用標的物致受他人請求或訴追時, 賣方須負責出面處理, 並賠償買方所受之任何損失 4.2 買方所有, 屬於營業秘密 策略 投資計畫產品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第三人保密資訊, 賣方僅能為與本契約相關之使用並負有保密義務, 不受本契約終止或期間屆滿之限制 4.3 與本標的物有關而為賣方所有或專屬之智慧財產權, 在任何時間仍歸賣方所有 賣方授予買方使用與本標的物有關之任何賣方智慧財產權, 免付權利金 非專屬且不得轉讓之全球性授權 5. 交付 5.1 賣方將依本契約所載地點及經雙方同意為交付日之日期, 交付標的物與買方 5.2 賣方如不能於契約規定期限內交付, 應立即通知買方延遲原因及延後交付日期 買方得依逾期日數按日扣除賣方所遲延交貨標的物總額之千分之二作為懲罰性賠償金, 懲罰性賠償金累計上限為本契約總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前揭懲罰性賠償金, 買方得於應付賣方貨款內扣除, 如有不足, 一經買方請求, 賣方應立即給付 5.3 賣方於交付標的物時若進入買方工作場所, 應遵守所有買方相關鐵路營運規定 6. 產權及風險 6.1 除非另有書面同意外, 標的物所有權及風險應於買方書面受領標的物後轉移與買方 6.2 賣方擔保標的物於交付後十二個月內無任何瑕疵, 若有瑕疵, 賣方應無償予以補正或交付無瑕疵產品之方式再為履行 7. 契約價款 7.1 訂貨金額應依訂單明細報告或採購標單或訂貨單規定辦理計價及付款, 惟買方得依本契約規定扣除相關損害賠償金額 7.2 訂單明細報告所載之契約價款包含 : 所有機具設備 材料 消耗品 勞力 任何性質之標的物智慧財產權, 並包含一切運送費用 遠期外匯拋補 ( 如果適用 ) 任何稅捐 ( 但加值型營業稅須另計 ) 及標的物相關之證照費用 以上所列, 均屬賣方責任, 並包含於訂單明細報告內所同意之價格 8. 不可抗力 8.1 賣方或買方皆不因本契約條款所規定當事人之義務未為履行或遲延而須負責, 如果 : 8.1.1 該未為履行或遲延, 係因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 或與不可抗力事件有關 ; 8.1.2 當事人於知悉不可抗力事件時, 立刻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該不可抗力事件之性質 預計持續時間 及受影響之義務 ; 而且該當事人 : 8.1.2.1 盡最大努力減輕該不可抗力事件對該當事人依契約履行義務之影響 ; 及 8.1.2.2 履行不受該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之契約義務 9. 付款及違約 9.1 賣方請款時程應依契約之規定辦理 賣方應於買方通知同意受領標的物後, 由賣方於每月 2 日前檢附受領證明並開立統一發票請款 買方確認相關單據正確無誤後, 於次二個月之 10 日支付 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個銀行工作日 9.2 任一方當事人於書面通知違約之他方後, 得終止本契約, 並立即生效 違約係指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 9.2.1 違反本契約之規定 ; 9.2.2 如為個人, 宣告破產, 就其資產或部分財產指定管理人或信託業者 ; 9.2.3 如為公司, 結束營業或進行破產清算或受宣告破產清算之聲請 ; 9.2.4 已就任一部分之財產或資產, 選任接管人 管理人 監察人或聲請指定管理人 9.3 本契約終止, 不影響非違約之他方當事人, 於本契約終止時已取得之權利 10. 契約轉讓 10.1 任何一方當事人未經他方當事人書面同意, 不得就其契約權利或義務直接或間接 ( 包括轉包 重整 合併或併購 ) 轉讓 移轉 設定抵押或擔保利益, 或為其他處分其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之行為 但買方依其與中華民國政府簽訂之興建營運合約, 或與銀行團簽訂之聯合授信契約規定所行使之權利或義務, 不在此限 11. 契約一部無效 11.1 本契約條款或其適用於任何人或情況, 如屬自始或嗣後無效 違法或無法執行者, 該條款應盡可能予以限縮解釋, 使在必要範圍內確保該條款並非無效 違法或無法執行 倘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分無法被如此限縮解釋, 該條款或其一部分應被視為無效並可分割, 本契約之其他條款在任何情形均不受影響或效力減弱 12. 準據法 12.1 依據本契約供應之標的物以中華民國現時有效之法律為準據法, 如發生訴訟賣方與買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3. 契約文件效力 ( 優先性 ) 13.1 採購契約 13.2 契約特別條款 ( 如果適用 ) 13.3 訂單明細報告或採購標單 13.4 契約一般條款 本契約文件規定發生牴觸時, 其適用之優先效力順序如上 14. 便利終止 14.1 買方得視實際需要, 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或任一訂貨單之全部或一部 本條終止不影響賣方及買方於契約終止時已取得之權利 投標廠商名稱 : 印 鑑 廠商印章 負責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