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 30 屆木鐸盃運動競賽規程 一 宗旨 : 藉運動競賽提昇師範 師培大學系統師生運動風氣, 促進身心健康與情誼交流, 特舉辦此項傳統活動 二 指導單位 : 教育部三 主辦單位 : 國立清華大學四 承辦單位 : 國立清華大學清華學院體育室五 協辦單位 : 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學系六 比賽日期 :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17 ~ 18 日 ( 星期四 ~ 五 ) 七 比賽地點 : ( 一 ) 國立清華大學校本部 ( 新竹市光復路二段 101 號 ) 1. 網球 : 室內網球場 2. 籃球 : 新體育館 2 樓綜合球場及戶外籃球場 3. 桌球 : 舊體育館 1 樓桌球教室 4. 羽球 : 校友羽球館 ( 二 ) 國立清華大學南大校區 (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 ) 排球 : 體育館 1 樓 體育健康教大樓 5 樓及戶外排球場 ( 預備場地 ) 八 參加資格 : ( 一 ) 學生組 1 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臺北市立大學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國立清華大學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臺南大學 國立屏東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等 12 所大學之學生, 必須 106 學年度正式註冊在學 ( 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 ), 且第二學期仍在學者為限 ( 選讀生 先修生 補習生 空中補校 僑生專修班 進修部之學生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均不得參加 ) 2 凡符合中華民國 107 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競賽規程第十條第七款之規定者 ( 指體育系 甄審 體資生等資格者 ), 不得參加各項競賽 3 各組如人數不足, 均不得以他性別選手替代 ( 二 ) 教職員工組 1 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臺北市立大學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國立清華大學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臺南大學 國立屏東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等 12 所大學之編制內專任教職工 ( 含約聘 僱人員 ; 但不含兼任教職員 科技部或短期專案助理 各附屬單位人員及軍事院校服義務役者 ) 2 首長組: 行政 ( 教學 ) 單位一級主管均可報名參加
九 比賽分組 : 學生組 教職工組及首長組 十 比賽項目 : ( 一 ) 學生組 : 1. 籃球 ( 男子組 女子組 ) 2. 排球 ( 男子組 女子組 ) 3. 桌球 ( 男子組 女子組 ) 4. 羽球 ( 男 女混合 ) ( 二 ) 教職工組 : 1. 桌球 ( 男 女混合組 ) 2. 羽球 ( 男 女混合組 ) 3. 網球 ( 男 女混合組 ) ( 三 ) 首長組 : 1. 桌球 2. 網球十一 比賽制度 : ( 一 ) 報名三隊以下 ( 含三隊 ) 取消比賽 ( 二 ) 報名四隊以下 ( 含四隊 ) 採單循環賽制 ( 三 ) 報名五隊以上 ( 含五隊 ) 採下列兩種賽制擇一辦理 : 1. 以雙敗淘汰賽制進行 2. 以分組循環賽制後, 再進行決賽 上述賽制之選擇, 由主辦單位決定之 ( 四 ) 循環賽計分方式 : 勝隊一場得二分, 敗隊一場得一分, 以積分多者勝 ( 五 ) 積分相等時, 名次判定原則 : 1. 二隊積分相等時, 以二隊比賽之勝隊獲勝 2. 三隊或三隊以上積分相等時, 以該相關比賽結果之勝點除以負點之商判定之 若三隊勝點相同時, 以勝局數除以負局數之商判定之 若三隊勝局數再相同時, 以該相關隊比賽結果之勝分除以負分之商判定之, 商數高者優勝 分數再相等時, 則由大會審判委員會決議之 十二 比賽規則 : 參閱本競賽規程第十五條各項目比賽細則規定 十三 比賽用球 : ( 一 ) 籃球 : 男生 molten BGF7X 比賽球 女生 molten BGF6X 比賽球 ( 二 ) 排球 :Mikasa MVA-300 比賽球 ( 三 ) 桌球 :Nittaku 白色 40+ 比賽球 ( 四 ) 羽球 : 勝利牌比賽球 ( 五 ) 網球 :Slazenger 比賽球 註 : 大會僅提供比賽球, 練習球請各參賽學校自行準備
十四 報名方式 : ( 一 ) 報名時間 : 自文到之日起至 107 年 3 月 23 日 ( 星期五 ) 止, 請至國立清華大學體育室網站 (http://peo.nthu.edu.tw/) 第 30 屆木鐸盃 下載報名表, 報名表紙本填寫後, 學生組加蓋學校體育室戳章, 教職員工 首長組加蓋人事室戳章並將之掃描, 以 e-mail 傳送至 tomas@nd.nthu.edu.tw 信箱 ; 報名表電子檔檔名為 學校第 30 屆木鐸盃報名表, 各單位報名以傳輸一次為限, 並請來電 03-5715131 轉 71601 確認 ( 二 ) 報名費 : 每隊新台幣 3,000 元整 首長隊 1,000 元整, 報名費一律以郵局匯票繳交, 戶名 : 國立清華大學 ( 並在備註欄註明 學校第 30 屆木鐸盃報名費 ), 報名後因故未參賽者, 恕不退費 ) 報名費以限時掛號寄至國立清華大學清華學院體育室 ( 南大校區 ), 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人 : 張幼俊先生 / 國立清華大學清華學院體育室地址 :30014 新竹市南大路 521 號電話 :03-5715131 分機 71601 71602 傳真 :03-5619199 ( 三 ) 每校可報名總領隊 總教練 總管理各 1 名 各組別可報名之人員如下 : 1. 學生組 : 每隊可報名領隊 教練 助理教練 管理各 1 名, 籃球隊員 15 名 ; 排球隊員 12 名 ; 桌球隊員 10 名 ; 羽球隊員 12 名, 報名後如有名單更動, 應於抽籤前完成更改, 否則不予受理 2. 教職工組 : 每隊可報名領隊 教練 助理教練 管理各 1 名, 桌球隊員 13 名 ; 羽球隊員 13 名 ; 網球隊員 13 名 ; 首長組不限, 報名後如有名單更動, 應於領隊會議時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3. 每人最多報名參加 2 項 十五 各項目比賽細則 : ( 一 ) 籃球 : 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最新規則進行比賽 ( 二 ) 排球 : 依中華民國排球協會最新規則進行比賽 比賽採三局二勝制, 每局 25 分, 第三局採 15 分制 ( 三 ) 桌球 : 依中華民國桌球協會最新規則進行比賽, 球員不得穿著白色上衣參加比賽 1. 學生組 : 採五點 7 人制, 各點採五局三勝制, 每局採 11 分, 以先勝三點為勝隊, 各點依次為單 雙 單 雙 單 ( 球員不得重複 ), 比賽由裁判判定勝負後, 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2. 教職工組 : 採五點雙打, 各點採五局三勝制, 每局採 11 分, 以先勝三點為勝隊, 各點依次為男雙 混雙 女雙 男雙 男雙, 球員
不得重複, 且各點球員之性別均須依上述之規定 預賽時五點均需賽完, 決賽時由裁判判定勝負後, 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3. 首長組桌球雙打賽 : 採每局 11 分, 五局三勝制 ( 四 ) 羽球 : 依中華民國羽球協會最新規則進行比賽 1. 學生組 : 採五點雙打, 各點採三局二勝制, 每局 21 分, 先勝三點為勝隊, 各點依次為男雙 女雙 混雙 男雙 女雙, 球員不得重複, 且各點球員之性別均須依上述之規定 比賽由裁判判定勝負後, 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2. 教職工組 : 採五點雙打, 各點採三局二勝制, 每局採 21 分, 先勝三點為勝隊, 各點依次為男雙 女雙 混雙 男雙 男雙, 球員不得重複, 且各點球員之性別均須依上述之規定 預賽時五點均需賽完, 決賽時由裁判判定勝負後, 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 五 ) 網球 : 依中華民國網球協會最新規則進行比賽 1. 教職工組 : 採五點雙打, 每一點打一盤 ( 搶七局, 決勝局制 ), 先勝三點為勝隊, 各點依次為男雙 女雙 混雙 男雙 男雙, 球員不得重複, 且各點球員之性別均須依上述之規定 預賽時五點均需賽完, 決賽時由裁判判定勝負後, 其餘各點不再繼續比賽 2. 首長組 : 打一盤, 搶 7 局 十六 空點處理方式 : ( 一 ) 學生組 : 1. 兩隊勝負尚未分出前,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 視同空點 ( 雙打時僅一名選手出賽亦屬空點 ) 空點一經判定, 則不論該場已賽勝負如何, 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 ( 其比賽之計算, 五點制為 3:0) 2. 若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 應於排點前向大會聲明, 並告知對方後, 只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 中間不得有空點, 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 ( 若未告知時, 則該場比賽亦視為空點, 而判為對方之勝場 ) 3. 空點經判定後, 僅該場判為負場, 其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 二 ) 教職工組 : 桌球 羽球 網球之賽程, 若遇有空點現象時, 依下列方式辦理:
1. 預賽處理方式 : 桌球 羽球 網球之賽程若遇球員兼項, 導致該員於該點無法準時出場比賽時, 經向該項裁判報備後, 可先行跳過該點, 待該員他項賽程結束時, 再補行本項目空點賽程 ( 俟輪空之各點比賽賽程結束時, 即補行原跳過之空點賽程 ), 屆時經裁判計時 5 分鐘不到場者, 該點以棄權論, 且該點以下之各點不予以記錄成績 2. 決賽處理方式 : (1) 兩隊勝負尚未分出前, 出賽單位各點若有選手缺席時, 視同空點 ( 雙打時僅一名選手出賽亦屬空點 ) 空點一經判定, 則不論該場已賽勝負如何, 一概判為對方之勝場 ( 其比賽之計算, 五點制為 3:0) (2) 若出賽單位選手不足時, 應於排點前向大會聲明, 並告知對方後, 只可將選手排在前面各點, 中間不得有空點, 後面未排之各點均判為對方之勝點 ( 若未告知時, 則該場比賽亦視為空點, 而判為對方之勝場 ) (3) 空點經判定後, 僅該場判為負場, 其前已賽成績依舊保留, 亦不取消往後之賽程 十七 競賽規定 : ( 一 ) 開幕典禮 : 107 年 5 月 17 日 ( 星期四 ) 上午 10 時整於國立清華大學體育館 2 樓舉行, 請各單位參賽選手穿著整齊之運動服裝於 9 時 45 分集合參加開幕典禮, 各校至少派 10 名選手參加 ( 二 ) 各隊應詳閱出賽時間, 並於賽前 30 分鐘向大會領取出賽名單, 填妥後於賽前 20 分鐘前提交大會競賽組, 不再另行通知, 未依規定提出名單者以棄權論, 如比賽時間有更動, 以大會報告為準 ( 三 ) 參賽選手必須準時出賽, 經點名超過 5 分鐘未出場比賽者, 視同失格 ( 四 ) 參賽選手出場比賽時, 應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或教職員工服務證以備查驗 ; 未攜帶而以其他文件證明者一律不准出場比賽 ( 經判失格如同排空點論處 ) ( 五 ) 各項比賽均須依各項目比賽細則暨各組別性別之規定參賽, 違者視同失格 ( 六 ) 出賽時, 雙方選手必須全體列隊, 核對各點出賽選手身分無誤後, 開始進行比賽 比賽結束前, 若出賽選手有人 證不符之情況得再次要求核對選手身分 ( 七 ) 為使比賽順利進行, 大會有權拆點比賽
( 八 )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 服從裁判, 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責 ( 九 )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性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 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其裁決為終決 十八 比賽抽籤 : ( 一 ) 日期 :107 年 3 月 3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3 時整 ( 不另函通知 ) ( 二 ) 地點 : 國立清華大學南大校區體育館 3 樓 B302 教室 ( 三 ) 未到場抽籤者, 由承辦單位代抽, 不得異議 ( 四 ) 賽程將公告於本校清華學院體育室網站 十九 領隊會議 : ( 一 ) 日期 :107 年 5 月 16 日 ( 星期三 ) 下午 3 時整 ( 二 ) 地點 : 國立清華大學校本部體育館 2 樓 ( 三 ) 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 競賽規程 之決議 二十 申訴 : ( 一 ) 有關競賽規程所發生之問題, 除當場以口頭提出申訴, 仍需依規定於三十分鐘內補辦正式手續, 否則視同放棄申訴權 ( 二 ) 申訴事件應由領隊 ( 或教練 ) 以書面簽名蓋章, 並檢附保證金 1,000 元, 向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會提出, 以審判委員會之裁決為終決, 申訴理由成立者, 保證金發還, 否則沒收, 並列入承辦學校經費收入 二十一 優勝組隊 : ( 一 ) 各組報名六隊以下時, 取前三名 ( 二 ) 各組報名七至九隊時, 取前四名 ( 三 ) 各組報名十隊時, 取前五名 ( 四 ) 各組報名十二隊時, 取前六名 ( 五 ) 上列各優勝組隊頒發獎盃及獎狀 二十二 罰則 : ( 一 )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 一經察覺, 即取消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 ( 二 )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屬實者, 即取消該隊所獲得之名次, 繳還所頒發之獎盃 獎狀, 並通知各參賽學校 ( 三 )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 除按規定停止該員出賽外, 視情節取消後續比賽資格, 並函請學校單位議處 二十三 其他事項 ( 一 ) 保險 : 由各校自行負責學生及教職工之團體保險事宜 ( 二 ) 競賽期間各參賽隊職員之膳宿, 由各校自行負責 ( 三 ) 本競賽規程如有重大異議, 由承辦單位擇期召開會議討論
之, 僅細節或文字修正, 則由承辦單位彙整後逕行決定, 並以公函通知各參賽學校辦理
中華民國第 30 屆木鐸盃運動競賽報名表 學生組 校名 : 體育室 ( 組 ) 主任 : 總領隊 : 總教練 : 總管理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傳真 : E-mail: ( 寄發賽程表用, 請正楷填寫 ) 一 男生籃球 ( 十五名 ) 二 女生籃球 ( 十五名 ) 體育室 ( 組 ) 戳章 :
三 男生排球 ( 十二名 ) 四 女生排球 ( 十二名 ) 五 男生桌球 ( 十名 ) 體育室 ( 組 ) 戳章 :
六 女生桌球 ( 十名 ) 七 男女混合羽球 ( 十二名 ) 體育室 ( 組 ) 戳章 :
中華民國第 30 屆木鐸盃運動競賽報名表 教職員工組 校名 : 體育室 ( 組 ) 主任 : 總領隊 : 總教練 : 總管理 : 聯絡人 : 聯絡電話 : 傳真 : E-mail: ( 寄發賽程表用, 請正楷填寫 ) 一 男女混合桌球 ( 十三名 ) 二 男女混合羽球 ( 十三名 ) 體育室 ( 組 ) 戳章 : 人事室核章 :
三 男女混合網球 ( 十三名 ) 四 首長組 - 個人桌球雙打 五 首長組 - 個人網球雙打 體育室 ( 組 ) 戳章 : 人事室核章 :
五 首長組 - 個人網球雙打 體育室 ( 組 ) 戳章 : 人事室核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