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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弘康无忧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和 本公司 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无忧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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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平安附加行人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行人交通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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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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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关于附加疾病保险合同特别约定 9.5 合同内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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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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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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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1.3 犹豫期 9.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9.4 欠款扣除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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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合同的签收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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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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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鑫双足年金保险 (C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鑫双足年金保险 (C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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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阳光人寿 [2015] 意外伤害保险 013 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真顺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AADD06-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我们对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作了特别提示,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2.4 2.5 3.2 7.2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我们...7.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8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 8 释义 8.1 意外伤害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手续及风险 8.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8.3 毒品 8.4 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无有效行驶证 8.7 机动车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 8.8 猝死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9 医疗事故 2.2 基本保险金额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0 非处方药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11 潜水 8.12 攀岩 2.4 保险责任 8.13 探险 2.5 责任免除 8.14 武术比赛 8.15 特技表演 3 保险金的申请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6 未满期保险费 3.1 受益人 7.1 合同效力终止 8.17 周岁 3.2 保险事故通知 7.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3.3 保险金申请 7.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3.4 保险金给付 7.4 合同内容变更 3.5 宣告死亡处理 7.5 联系方式变更 3.6 诉讼时效 7.6 争议处理 附件 :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7-1 阳光人寿真顺心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真顺心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书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 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附加合同 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 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我们自生效日零时 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和续保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 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 则视作您申请续保, 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续保本合同 : 自您首次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 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合同的最后一次生效日起, 每 6 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 我们按续保时被保险人职业类别对应的费率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 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如果我们审核同意, 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 我们继续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将延续有效 但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 若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 65 周岁的, 本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 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2.4.1 意外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 见 8.1) 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所在保险期间内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2.4.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

7-2 保险金 2.4.3 最高给付 金额 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8.2) 所列伤残项目之一的, 我们按照相应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的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 若合并事故发生前 ( 含本合同订立前 ) 的伤残, 可领取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但本次事故发生前 ( 含本合同订立前 ) 的伤残, 视同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保险期间内, 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2.5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抗拒依法采取 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8.3);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8.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 见 8.5) 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 ( 见 8.6) 的机动车 ( 见 8.7); (5) 被保险人猝死 ( 见 8.8) 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腹产 ) 药物 过敏导致的伤害 ; (6)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7) 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 见 8.9);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 8.10) 不在此限 ; (9) 细菌 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 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 不在此限 ; (10) 被保险人参加潜水 ( 见 8.11) 跳伞 攀岩 ( 见 8.12)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 滑翔伞 探险 ( 见 8.13) 摔跤 武术比赛 ( 见 8.14) 特技表演 ( 见 8.15)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11)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2)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保险 金受益人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 见附件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按比 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7-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无其他特别约定,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 通知 您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3.3.1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3.3.2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 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6)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我们认可的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 行业标准 ) 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3.3 委托他人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

7-4 代为申请 保险金 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 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5 身体检查除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外, 我们如认为必要,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 体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失踪, 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 交纳 您应当按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同意您续保, 那么自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5 合同解除 5.1 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 手续及风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 简称退保 ),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7-5 险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首次生效之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合同的最后一次生效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合同效力终止 7.2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合同效力终止 : (1) 被保险人身故 ; (2) 累计保险金给付额达到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3) 本合同解除 ; (4)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 见 8.16); 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按变更前后保险费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 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 自我们接到通知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将无息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 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 如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7-6 7.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 见 8.17) 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将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6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8.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0083 2013) 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 保监发 [2014]6 号 )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 准 8.3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4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6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7 8.7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8 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8.9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8.10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8.11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2 攀岩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8.13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8.14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5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8.16 未满期保险费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经过天数保险费 1,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保险期间的天数 8.17 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附件 :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日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月数 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满 10 个月 50%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40%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30%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20%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10% 不满 6 个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