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10 国际航空法会议 (2010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10 日, 北京 )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当事国 深为关切全世界危害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的升级 ; 认识到危害民用航空的新型威胁需要各国采取新的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合作政策 ; 相信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威胁, 需要通过各项条款补充 1970 年 12 月 16 日在海牙签署的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以便制止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非法行为和加强公约的效用 ; 协议如下 : 第一条 本议定书补充 1970 年 12 月 16 日在海牙签署的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 ( 以下称为 公约 ); 第二条 公约 第一条应以下文取代 : 第一条 一 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或以胁迫 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 或以任何技术手段, 非法地和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 即构成犯罪 二 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 任何人也构成犯罪, 如果该人 : (a) 做出此种威胁实施第一款中确定的犯罪 ; 或 (b) 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 三 任何人也构成犯罪, 如果该人 : (a) 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中确定的罪行 ; 或 (b) 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 (a) 项中确定的一种罪行 ; 或 (c) 作为同犯参与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三款 (a) 项中确定的一种犯罪 ; 或
DCAS Doc No.22-2 - (d) 非法和有意地协助他人逃避调查 起诉或惩罚, 而明知此人犯有构成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 (a) 第三款 (b) 和第三款 (c) 项中确定的一种犯罪的行为, 或此人因此种犯罪被执法当局通缉以提起刑事起诉或因此种犯罪已被判刑 四 每一当事国也应当将有意实施下述两者之一或两者确定为犯罪, 而不论是否实际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确定的任何犯罪 : (a) 与一个或多个其他人商定实施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确定的一种罪行 ; 如本国法律有此规定, 则须涉及参与者之一为促进该项协定而采取的行为 ; 或 (b) 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团伙实施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确定的一种或多种犯罪, 而且此种协助应 : (i) 用于旨在促进团伙的总的犯罪活动或目的, 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实施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确定的一种罪行 ; 或 (ii) 用于明知该团伙实施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确定的一种罪行的意图 第三条 公约第二条应以下文取代 : 第二条 每一当事国承诺对第一条确定的犯罪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 增添下文作为公约第二条之二 : 第二条之二 一 每一当事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 对于设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法律设立的法人, 如果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人的人以其身份实施第一条所述犯罪, 得以追究该法人的责任 这种责任可以是刑事 民事或行政责任 二 承担这些责任不影响实施犯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
- 3 - DCAS Doc No.22 三 如果一个当事国采取必要措施按照本条第一款追究一个法人的责任, 该当事国应努力确保适用的刑事 民事或行政制裁具有有效性 相称性和劝阻性 这种制裁可包括罚款 第五条 一 公约第三条第一款应以下文取代 : 第三条 一 为本公约目的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 直至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 该航空器被认为是在使用中 在遭迫降时, 直至主管当局接管对航空器和航空器上人员和财产的责任时, 航空器应视为继续飞行中 二 在公约的第三条第三款中, 登记 应改为 登记人 三 在公约第三条第四款中, 提到的 应改为 确定的 四 公约第三条第五款应以下文取代 : 五 尽管有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 如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在该航空器登记国以外的一国领土内被发现, 则不论该航空器的起飞地点或实际降落地点在何处, 第六条 第七条 第七条之二 第八条 第八条之二 第八条之三和第十条均应当适用 第六条 增添下文作为公约第三条之二 : 第三条之二 一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当影响国际法, 特别是 联合国宪章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国家和个人的其他权利 义务和责任 二 武装冲突中武装部队的活动, 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所理解的意义, 由国际人道主义法予以规范, 不受本公约规范 ; 一国军事部队为执行公务而进行的活动, 由国际法其他规则予以规范的, 亦不受本公约规范 三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被解释为容许非法行为或使其合法化, 或使其逃避其他法律的起诉
DCAS Doc No.22-4 - 第七条 公约第四条应以下文取代 : 第四条 一 在下列情况下, 每一当事国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以确立其对被第一条确定的指控的罪犯所实施的犯罪和对旅客或机组所实施的其他暴力行为的管辖权 : (a) 犯罪是在该国领土内实施的 ; (b) 犯罪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 或在该航空器内实施的 ; (c) 在其内实施犯罪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的 ; (d) 犯罪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 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实施的, 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 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 则其永久居所, 是在该国的 ; (e) 犯罪是由该国国民实施的 二 在下列情况下, 每一当事国也可对任何此种犯罪确立其管辖权 : (a) 犯罪是针对该国国民实施的 ; (b) 犯罪是由其惯常居所在该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实施的 三 如果被指控的罪犯在某一当事国领土内, 而该当事国不依据第八条将其引渡给依照此项犯罪的本条适用条款已确立了管辖权的任何国家, 每一当事国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确立其对第一条确定之犯罪的管辖权 四 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第八条 公约第五条应以下文取代 : 第五条 如各当事国成立联合的航空运输运营组织或国际运营机构, 而其使用的航空器需要进行联合登记或国际登记时, 则这些当事国应当通过适当方法在它们之间为每一航空器指定一个国家, 该国为本公约的目的, 应当行使管辖权并具有登记国的性质, 并应当将此项指定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 他应将上述通知转告本公约所有当事国
- 5 - DCAS Doc No.22 第九条 公约第六条第四款应以下文取代 : 第六条 四 当一当事国根据本条将某人拘留时, 应当立即将该人被拘留的事实和应予拘留的情况通知根据第四条第一款已确立管辖权和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已确立管辖权和已通知保存人的当事国 ; 并在认为适当时, 也立即通知任何其他有关当事国 进行本条第二款中设想的初步调查的当事国应当迅速将调查结果通知上述当事国, 并应当表明是否有意行使管辖权 第十条 增添下文作为公约第七条之二 : 第七条之二 应当保证被拘留, 或对其采取任何其他措施或依据本公约正被起诉的任何人获得公平待遇, 包括享有符合该人在其境内的国家的法律和包括国际人权法在内的适用的国际法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保障 第十一条 公约第八条应以下文取代 : 第八条 一 第一条确定的犯罪应当认为是包括在各当事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可引渡的犯罪 各当事国承诺将此种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犯罪列入它们之间将要缔结的每一项引渡条约中 二 如一当事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 而当该当事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当事国的引渡要求时, 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第一条确定的犯罪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 引渡应当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各当事国如没有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下才可引渡, 则在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下, 应当承认第一条确定的犯罪是它们之间可引渡的犯罪 四 为在各当事国之间引渡的目的, 每一项犯罪均应当被当作不仅是在所发生的地点 而且也是在根据第四条第一款 (b) (c) (d) 和 (e) 项要求确立其管辖权和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已确立其管辖权的当事国领土上实施的来对待
DCAS Doc No.22-6 - 五 为当事国之间引渡之目的, 第一条第三款 (a) 和 (b) 项确定的每项犯罪应当等同对待 第十二条 增添下文作为公约第八条之二 : 第八条之二 为引渡或相互司法协助的目的, 第一条中确定的任何犯罪均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罪, 与政治罪有关的犯罪, 或政治动机激发的犯罪 因此, 对于此种犯罪提出的引渡或司法互助请求, 不得只以其涉及政治罪 与政治犯罪有关的犯罪或政治动机激发的犯罪为由而加以拒绝 第十三条 增添下文作为公约第八条之三 : 第八条之三 如果被请求的当事国有重大理由认为, 要求为第一条确定的犯罪进行引渡或要求为此种犯罪进行司法互助的目的, 是为了因某人的种族 宗教 国籍 族裔 政见或性别而对该人进行起诉或惩罚, 或认为顺从这一请求将使该人的情况因任何上述原因受到损害, 则本公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当被解释为规定该国有引渡或提供司法互助的义务 第十四条 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应以下文取代 : 第九条 一 当第一条第一款中确定的任何行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时, 各当事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或维护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第十五条 公约第十条第一款应以下文取代 :
- 7 - DCAS Doc No.22 第十条 一 各当事国对第一条确定的犯罪和第四条中确定的其他行为所提出的刑事诉讼, 应当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 在任何情况下, 都应当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 第十六条 增添下文作为公约第十条之二 : 第十条之二 任何当事国如有理由相信将要发生第一条中确定的一种犯罪时, 应当遵照其本国法律向其认为是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确定的国家的当事国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一 公约内所有提及 缔约国 之处均应分别改为 当事国 二 公约内所有提及 他或她 之处均应分别改为 该人 第十八条 作为本议定书附件以阿拉伯文和中文编写的公约文本连同英文 法文 俄文和西班牙文的公约文本共六种文本, 同等作准 第十九条 在本议定书当事国之间, 公约 和本议定书应作为一个单一文书一并理解和解释, 称为经 2010 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 海牙公约 第二十条 本议定书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在北京向参加 2010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10 日在北京举行的关于航空保安的外交会议的国家开放签字 2010 年 9 月 27 日之后, 本议定书应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总部所在地蒙特利尔向所有国家开放签字, 直至议定书依照第二十三条生效
DCAS Doc No.22-8 - 第二十一条 一 本议定书须经批准 接受或核准 批准书 接受书或核准书应交存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秘书长, 该秘书长被指定为保存人 二 任何不是 公约 缔约国的国家关于本议定书的批准 接受或核准, 都等于是对经 2010 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 海牙公约 的批准 接受或核准 三 任何未根据本条第一款批准 接受或核准本议定书的国家, 可随时加入本议定书 加入书应交存于保存人 第二十二条 一经批准 接受 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 每一当事国 : (a) 应按照经 2010 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 海牙公约 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将根据其国内法确立的管辖权通知保存人, 并将任何改变立即通知保存人 ; 和 (b) 可按照其刑法关于家庭免责的原则, 宣布该国将适用经 2010 年北京议定书修正的 海牙公约 第一条第三款 (d) 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 本议定书自第二十二份批准书 接受书 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于保存人之日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二 对于在第二十二份批准书 接受书 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 接受 核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个国家, 本议定书应自其批准书 接受书 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 三 本议定书一经生效, 应由保存人向联合国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一 任何当事国可书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议定书 二 此种退出应于保存人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后生效
- 9 - DCAS Doc No.22 第二十五条 保存人应向本议定书的所有当事国和本议定书的所有签署国或加入国立即通报下列情况 : 每项签署的日期, 每一批准书 接受书 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的日期, 本议定书生效的日期, 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下列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 在本议定书上签字, 以昭信守 本议定书于二零一零年九月十日在北京签订, 以中文 阿拉伯文 英文 法文 俄文和西班牙文写成, 各种文本同等作准 经会议主席授权, 由会议秘书处在此后九十天内对各种文本相互间的一致性予以验证后, 此种作准即行生效 本议定书应继续保存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档案内, 其核正无误的议定书副本应由保存人分送本议定书的全体缔约国
ANNEX 1 Annex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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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ex 2 ANNEX 2 Doc 8920 1970 12 16 1970
Annex 2 (a) (b) 1
Annex 2 (a) (b) (c) 2
Annex 2 (c) (a) 3
Annex 2 (a) (b) (c) 1970 12 16 1970 12 1 16 1970 12 31 4
Annex 2 O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