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Similar documents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17 修订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6 号公布 2014 年 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3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 2017 年 5 月 4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 医 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的决定 修订 ) 第

<4D F736F F D20D2BDC1C6BBFAB9B9B9DCC0EDCCF5C0FD>

Regulations on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

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 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 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

<4D F736F F D20D2BDC1C6C6F7D0B5C9FAB2FABCE0B6BDB9DCC0EDB0ECB7A8A3A CDA8B1A8A3A9>

( ) %

第五章药品管理第六章药品包装的管理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第八章药品监督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 保证药品质量, 保障人体用药安全, 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 充分发挥其在预防 医疗和保健中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 构批准或者备案,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 坚持为 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中的重大问题, 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建立政府 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 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 是指产地环境 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和规范的要求, 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 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 由政府推动, 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本部门 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Microsoft Word - Direct Selling Regulation Overall _Chinese_.doc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 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河南省审计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 运送 贮存 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 精神 放射性 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

生物对人类 动植物 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者潜在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的有关规定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前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一章总则 目录 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 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 保证医疗质量, 保障人 体健康, 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第十一章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管理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7/7/2016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

长城进行调查 ; 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 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 并自认定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 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 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D F736F F D20BCE0C0ED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附件2

<4D F736F F D20C9CFBAA3CAD0B1EAD7BCBBAFCCF5C0FD2E646F63>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 要求,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构成

<4D F736F F D20B2A1D4ADCEA2C9FACEEFCAB5D1E9CAD2C9FACEEFB0B2C8ABB9DCC0EDCCF5C0FD2E646F63>

国务院令第424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并发布相关信息 ; ( 三 ) 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 依法采取管理措施 ; ( 四 ) 通报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情况 ;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

Microsoft Word - 9_「中華人民共和国薬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意見募集稿)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责令假冒授权品种人停止假 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 冒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 2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假冒授权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第五 六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Microsoft Word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4D F736F F D20D6D0BBAAC8CBC3F1B9B2BACDB9FAD6A4C8AFCDB6D7CABBF9BDF0B7A8A3A C4EAD0DEB6A9A3A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管理人第三章基金托管人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 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布,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

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的建 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第二章资质认可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 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 ( 以下简称专家库 ), 由专家库专家承

省本级保留权力清单改10226.doc

浙建许撤决字 2018 第 154 号 姚海波 : 经调查核实, 你在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事项办件中提交了虚假的申报材料, 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 我厅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向你发出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并已送达给你 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陈

甬水建201566号不良行为等级认定标准表.xls

<4D F736F F D203031D2BDC1C6C6F7D0B5BCE0B6BDB9DCC0EDCCF5C0FD>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集 第六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 申购与赎回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清算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Page 2 of 3 香港 澳门 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 备案, 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注册人 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 对产品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

资质文件.cdr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 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 金 ),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第七章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 第八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章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第十章非公开募集基金 第十一章基金服务机构 第十二章基金行业协会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

<4D F736F F D20CAA9B9A4B5A5CEBBD6CAC1BFB9DCC0EDCFE0B9D8B7A8C2C9A1A2B7A8B9E6A1A2B9E6D5C2BDDAC4BFC2BC2E646F6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Transcrip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76 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已经 199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第 24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2000 年 1 月 4 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 有效,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 生产 经营 使用 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器械, 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 设备 器具 材料或者其他物品, 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 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 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 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 ( 一 ) 对疾病的预防 诊断 治疗 监护 缓解 ; ( 二 ) 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 治疗 监护 缓解 补偿 ; ( 三 ) 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 替代 调节 ; ( 四 ) 妊娠控制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 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 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 对其安全性 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 植入人体 ; 用于支持 维持生命 ; 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 对其安全性 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调整 公布 第六条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 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 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医疗器械新产品 医疗器械新产品, 是指国内市场尚未出现过的或者安全性 有效性及产品机理未得到国内认可的全新的品种 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新产品的临床试用,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批准后进行 完成临床试用并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的医疗器械新产品,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并发给新产品证书 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 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生产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 应当通过临床验证 第九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 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 应当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进行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的资格,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 可以研制医疗器械, 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首次进口的医疗器械, 进口单位应当提供该医疗器械的说明书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 ( 地区 ) 批准生产 销售的证明文件,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 领取进口注册证书后, 方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手续 第十二条申报注册医疗器械, 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技术指标 检测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 不予注册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 不予注册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 ; 不予注册的,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 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 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 申请重新注册 连续停产 2 年以上的, 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生产医疗器械,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 ; 没有国家标准的, 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书 标签 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及其外包装上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标明产品注册证书编号 第十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再评价及淘汰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 经营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二 ) 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及环境 ; ( 三 ) 具有与其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 ( 四 ) 具有对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人员及检验设备 第二十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应当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发给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无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有效期 5 年, 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后, 方可生产医疗器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部分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 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地及环境 ; ( 二 )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 ; ( 三 ) 具有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 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 第二十四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应当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办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应当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并发给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无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有效期 5 年, 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 ; 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 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 无合格证明 过期 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 无合格证明 过期 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 ; 使用过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 并作记录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公告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章医疗器械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 医疗器械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检查 ; 必要时, 可以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 有关单位 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监督员对所取得的样品 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国家对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 方可对医疗器械实施检测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被检测单位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并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 生产 经营和技术咨询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查封 扣押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保证安全 有效的医疗器械,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产品注册证书 被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生产 销售和使用, 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处理 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的产品注册,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可以撤销其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未经批准的, 不得刊登 播放 散发和张贴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说明书为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生产的

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经营第二类 第三类医疗器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 无合格证明 过期 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或者从无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 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资料 样品, 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产品注册证书, 两年内不受理其产品注册申请,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已经进行生产的, 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医疗器械广告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 无合格证明 过期 失效 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或者从无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 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可以对医疗机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承担医疗器械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的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报告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其临床试用或者临床验证资格, 对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同检测有关的医疗器械的研制 生产 经营 技术咨询的, 或者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营利的避孕医疗器械产品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 200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