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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2006) 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的分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附加生命关怀提前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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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人寿福鑫双足年金保险 (C 款 ) 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 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渤海人寿福鑫双足年金保险 (C 款 ) 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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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珠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款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注, 请您注意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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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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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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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人寿 [2015] 年金保险 031 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安宝 (D 款 ) 年金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全额退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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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报备文件之一:备案材料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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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的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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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 订立的保险合同...9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93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93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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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 保什么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1.1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 7.2 投保年龄 1.3 保险责任 4.3 保险金申请 7.3 年龄性别错误 4.4 保险金给付 7.4 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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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构成 5.1 现金价值 9.1 合同效力终止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单贷款 9.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3 犹豫期 9.3 欠款扣除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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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2 我们提供的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10.5 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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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 投保年龄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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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 [2018] 定期寿险 146 号 泰康吉祥相伴 (2018) 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1 我们的保障 泰康吉祥相伴 (2018) 定期寿险 ( 以下简称 吉祥相伴 (2018) ) 产品提供身故及高残保障 2 名词解释 投保人 : 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被保险人 : 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 : 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 : 李先生 (35 岁 ) 为自己投保吉祥相伴 (2018), 李先生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高残保险金受益人, 指定儿子小李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基本保险金额 :100 万元 保险期间 :30 年 交费期间 :20 年 年交保费 :6030 元 1 等待期后李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 2 保障内容领取人保障金额给付条件 高残保险金李先生 100 万元李先生在 30 年内发生合同约定的 8 种高度残疾之一 身故保险金小李 100 万元李先生在 30 年内身故 上述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给付其中一项后, 本合同终止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 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 2 等待期指本产品有 180 天的等待期, 具体请见 1.3 等待期 给付条件具体请见 1.4 保险责任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 保什么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保险期间 4.1 受益人 7.1 合同构成 1.2 基本保险金额 4.2 保险事故通知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等待期 4.3 保险金申请 1.4 保险责任 4.4 保险金给付 4.5 宣告死亡处理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5 如何退保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5.1 犹豫期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2 投保年龄 8.3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争议处理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其他权益 3.1 保险费的交纳 6.1 现金价值 3.2 宽限期 6.2 保险费自动垫交 3.3 效力中止 6.3 减保 附件 高残定义 3.4 效力恢复 吉祥相伴 2018 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吉祥相伴 (2018) 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的分公司, 本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泰康吉祥相伴 (2018) 定期寿险合同, 被保险人 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 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 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 1.3 等待期本合同自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 4 同所定义的高度残疾或者身故的, 有 180 日的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 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1.4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高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高残, 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 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上述高残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 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 本合同终止 ( 此页正文完 )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 突然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猝死 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高度残疾 : 简称 高残, 具体定义见 附件高残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 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者鉴定机构 ) 进行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3 4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高残或者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 或最后复效 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 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8 9 的机动车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保险 事故 高残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处理 合同 责任免除事项 我们的做法 效力 10 1 终止 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7 终止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 终止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 给付本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 2-7 终止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11 身故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 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 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 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 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但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 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冰毒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 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2 机动车行驶证被 依法注销登记的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0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1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 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吉祥相伴 2018 条款

协议 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我 们解除本合同的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 高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 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 相关内容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12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高残保险金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或者鉴定机构 出具的被保 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身故保险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者 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 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我们确定的 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 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 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 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 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 期间之内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12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吉祥相伴 2018 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在前述情形下, 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5. 如何退保 13 5.1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本合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即被解除, 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 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14 6.1 现金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险费自动 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 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 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 15 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6.3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 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 16 险费按比例减少, 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 减保后,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单及其他您 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 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对于在银行代理渠道购买的本产品,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 有 15 日的犹豫期 14 保单年度 :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5 利息 : 以垫交的保险费数额为基数,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至本合同效力中止 终止或者您补齐垫交的保险费之日的 24 时止, 按 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2% 的年复利计算 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 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16 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例如 : 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 对应的现金价值为 8 万元, 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6 万元, 由于减保金额为 4 万元, 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40%, 减保时您可以领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40%, 即 3.2 万元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2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以周岁计算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 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关于年龄错误的其他规定详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发生性别错误的情形, 参照发生年龄错误的情形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 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 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 或者其他各项欠款, 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 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 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5 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 决, 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高残定义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 17 18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19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20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 21 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条款全文完 ) 17 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18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或者不能辨别明暗 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19 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者麻痹 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20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 以致永久完全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21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