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PR-2015-0140002 鲁人社发 2015 6 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省直各部门 ( 单位 ) 各高等院校: 现将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 此件主动公开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 2015 年 1 月 26 日 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根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2 号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 原人事部令第 6 号 ),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 除国家和省政策性安置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 涉密岗位等人员外, 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 平等 竞争 择优原则 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 统一规范 分类指导 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开招聘主管机关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 )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 ( 二 ) 公布招聘岗位 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 ( 三 )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 ( 四 ) 考试 考察 ; ( 五 ) 体检 ; ( 六 )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 ( 七 ) 订立聘用合同, 办理聘用手续 第二章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第六条事业单位开展公开招聘工作, 应当根据岗位空缺情况, 在下达的年度招聘计划内, 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第七条公开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制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招聘单位名称及单位岗位设置总数 空缺岗位数 ; ( 二 ) 拟招聘的岗位 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 ( 三 ) 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 ( 四 ) 考试的方法 ; ( 五 ) 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第八条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方案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 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 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 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设区的市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县 ( 市 区 ) 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 ( 街道办事处 ) 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 经县 ( 市 区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核准备案 第三章 公布招聘信息 第九条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 公布的招聘信息应当符合公开招聘工作的规定要求, 岗位资格条件应当科学合理, 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条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 ) 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 ( 二 ) 招聘岗位 招聘人数 ; ( 三 ) 应聘人员条件 ; ( 四 ) 招聘办法及考试 考察的时间 内容 范围 ; ( 五 ) 报名时间 方法途径 ; ( 六 )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 7 个工作日 招聘信息须在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网站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 招聘
单位网站上同时公布 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在人力资 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一并公布 招聘信息一经 公布, 应当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 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 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负责对资格审查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应当严格按照公布的公开招聘简章中确定的资格条件进行, 坚持统一标准, 统一尺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贯穿公开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布的招聘简章中规定的开考比例确定招聘计划, 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取消或核减招聘计划 对紧缺专业岗位或乡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后形不成竞争的, 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 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第五章 考试和考察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采取笔试 面试 测试 现场操作 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应当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 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 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笔试 面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照考务有关规定执行 招聘初 中级岗位人员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 招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急需的高层次 短缺人才,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可以采取专业测试 答辩 试讲 面谈交流等方式 经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同意, 可以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 招聘工勤岗位人员, 一般采取专业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岗位需要, 可以采取技能操作 专业能力测试的方式 第十六条严格笔试组织程序 试题命制根据招聘简章制定命题工作方案, 明确有关要求, 笔试考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 按照招聘岗位的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按比例依次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除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专业技术人员外, 面试人选按照不低于 1:3 不高于 1:5 的比例, 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条件确定 第十八条招聘单位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 取消招聘岗位 ; 达不到招聘比例的, 按照实有合格人数确定 面试人选面试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 视为弃权 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 取消其面试资格 因弃权或取消面试资格造成的空缺, 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 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 并按照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面试重点测评应聘者的岗位适应能力, 主要考察应聘者的职业道德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面试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 可以采用结构化面试 专业测试 情节模拟 试讲 答辩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具体方式由招聘单位确定 第二十条面试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 一 ) 制定面试方案, 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审核备案 ; ( 二 ) 面试试题命制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
( 三 ) 组建面试考官小组 ; ( 四 ) 实施面试 ; ( 五 ) 公布面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 形式 内容 程序 时间 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 面试前应当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 制定面试方案时, 应当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 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二十二条坚持面试工作方案备案制度 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自行组织笔试 面试的部门和单位, 应当将面试工作方案在面试开始前一周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 并严格按照备案的面试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官小组由本单位和外聘考官组成, 其中, 专业技术岗位面试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在考官中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 含外聘考官中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 面试考官小组人数为奇数, 一般为 7 9 11 人, 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 1 名 第二十四条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面试考官和工作人员凡与应聘人员有规定的亲属关系 同事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 须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 按评分标准评定 按照每个测评要素去掉一个最高分 一个最低分后综合计算平均成绩的办法, 确定应试人员面试成绩 面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尾数四舍五入 面试成绩必须经考场监督人员签名确认, 在每个岗位或每场面试结束后, 由主考官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 第二十六条考试总成绩一般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 50% 的比例百分制合成, 笔试成绩 面试成绩 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尾数四舍五入 根据考试总成绩, 按不高于 1:1.5 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面试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岗位, 可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 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进入考察范围 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 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 第二十七条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 道德品质 业务能力 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 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六章体检第二十八条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对考察合格人员, 按招聘人数 1.. 1 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一般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 试行 ) ( 国人部发 2005 1 号 ) 和 关于修订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 试行 )> 的通知 ( 人社部发 2010 19 号 ) 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应聘人员未按照规定时间 地点参加体检的, 视为自动放弃 应聘人员按照规定需要复检的, 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 复检只能进行 1 次, 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第三十一条对放弃考察 体检资格或者考察 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是否递补, 由同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确定, 并在公开招聘简章中予以明确 第七章 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第三十二条对考试 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 经招聘单位集体研究, 按照应聘人员考试 考察 体检情况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并由招聘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招聘单位名称 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四条拟聘人员公示期满, 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 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 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 不予聘用 第八章 订立聘用合同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十五条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 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 并填写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情况汇总表 和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 符合聘用条件的, 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后,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确立人事关系, 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一般不低于 3 年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属初次就业的, 试用期一般
为 12 个月 试用期满合格的, 予以正式聘用 ; 不合格的, 取消聘用 第九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 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 纪检 财务 审计等岗位, 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 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 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各级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 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 加强管理, 强化监督, 指导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 设区的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要强化对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 指导, 不断提升公开招聘工作规范化 科学化水平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 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 过程公开 结果公开, 主动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 对有关投诉或者实名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应当向投诉人或者实名举报人反馈 ; 对新闻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保证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 公平 公正 第四十三条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和招聘单位要畅通信息渠道, 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研究制定公开招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加强舆情研判, 一旦出现重大舆情要妥善处置并及时向同级党委 政府和上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应当 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程序规范 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十五条各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参照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试行 ) ( 人社部发 2009 126 号 ) 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95 号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18 号 ) 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适用本规程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程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有 效期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此前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 的, 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