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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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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 :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 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 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 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 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 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 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若该次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 按 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 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 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应予以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对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意外伤残基 本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残基本保险金额时, 本项 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斗殴 ( 见 7.3) 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7.4);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 7.5) 除外 ; (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见 7.7),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 见 7.8) 的机动车 ( 见 7.9); (7) 被保险人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 含剖宫产 ) 导致的伤害 ;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 ( 见 7.10) 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 (9)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 见 7.11) 跳伞 攀岩 ( 见 7.12) 蹦极 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 见 7.13) 摔跤 武术比赛 ( 见 7.14) 特技表演 ( 见 7.15)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11)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2)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见 7.16);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被保 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 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其他免责条款及 重点提示 除以上 2.4 责任免除 外, 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 减轻我们责任的条款 及重点提示, 详见本合同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 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若您或被保险人指定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 在您或被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 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受益额度为本合同对应贷款合同在申请保险金时被保险人尚未还清的贷款本息总额, 其受益额度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意外伤残保险金大于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受益额度, 本公司将向其他自然人受益人给付剩余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者意外伤残保险金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贷款合同 还贷收据或证明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见 7.17)( 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 (5) 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6)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受益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 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 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贷款合同 还贷收据或证明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 根据 评定标准 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评定证明文件 ; (4) 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 (5) 所能够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 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第一受益人同意您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借款人已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 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支付保险金的, 我们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 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本保险条款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的,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 并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如果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 则不退还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的拒保范围内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按约定退还其相应的现金价值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 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7. 释义 7.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7.2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合同所述的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 不包括猝死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关于猝死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医疗机构的诊断书

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7.3 斗殴 指双方或多方通过拳脚 器械等武力以求制胜的行为 关于斗殴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 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为准 7.4 毒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5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7.6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7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7.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7.10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认定以自 200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有关规定为准, 若该条例被修订的, 以修订后为准 7.11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7.12 攀岩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7.13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7.14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15 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7.16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本合同的保险费 65% (1- n/m), 其中 n 为本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本合同保险期间的天数 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7.17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