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内部审计监督, 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公司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和公司 章程 等法律 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以我方管理为主的合联营公司 集团委托股份管理的单位 ( 以下简称各单位 ) 其他参股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实施内部审计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公司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内部审计部门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属各单位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 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坚持全面审计 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 坚持审计 帮助 促进相结合的原则, 规范审计行为, 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 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 忠于职守, 依法审计, 客观公正, 廉洁自律, 保守秘密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当支持 保护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1
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配合审计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 部审计工作, 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六条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及需要布置公司内部审计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 监察审计部具体负责履行审计职责, 依法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 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监督, 直接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业务上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内部审计协 ( 学 ) 会的指导 第七条监察审计部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各单位根据需要应配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按照董事会的规定聘任 解聘,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具有较高的审计 会计 工程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 法律 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 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 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2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第十条监察审计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的要求, 履行下列职责 : ( 一 ) 研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 二 ) 编制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 三 ) 组织实施专项审计 ( 调查 ) 和投资企业的财务收支审计 ; ( 四 ) 对公司所属单位年度有关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确认 ; ( 五 ) 对公司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 ( 六 ) 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对已审项目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 ( 七 ) 对各单位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 ( 八 ) 对各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 ( 九 ) 为各单位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 ( 十 ) 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开展审计工作, 对公司下属单位内审工作进行指导与考评 ; ( 十一 ) 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管理 ; ( 十二 ) 组织专 兼职内审人员的业务培训 ; ( 十三 ) 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包括 :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审计统计报表 审计 3
工作信息及经验交流材料等 ; ( 十四 ) 法律 法规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监察审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 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根据公司的授权, 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事项进行管理, 并对其从业资质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应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草案 ) 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第十四条监察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是 : ( 一 ) 要求各单位及时报送生产 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决算 会计报表, 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 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 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税务部门出具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拖延 谎报 ;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 ( 二 ) 参加公司生产 经营 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 三 ) 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 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四 ) 检查有关生产 经营 财务活动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 4
实物 ; ( 五 )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 ( 六 )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 ( 七 )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 ( 八 ) 对可能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 ( 九 ) 对阻挠 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 ( 十 ) 提出纠正 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 提高效益的建议 ; ( 十一 ) 对违法和造成浪费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 ( 十二 )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 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单位 集体和个人, 可以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 ( 十三 )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必要处理 处罚权 第五章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是 : 5
( 一 ) 审计立项 根据上级部署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立项实施 ( 二 ) 成立审计组, 收集资料 审计立项后, 由监察审计部组织成立审计组并委任组长, 审计组最低不少于两人, 由组长组织审计实施工作 在编制审计方案之前应向有关单位 部门或人员了解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 三 ) 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 确定审计范围 内容 方式和时间, 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 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 四 ) 实施现场审计时, 应召开审计进点会与出点会, 对审计事项应通过检查 监盘 观察 查询及函证 计算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记入审计工作记录, 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 五 ) 审计终结, 提出审计报告, 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 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同无异议 ( 六 ) 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监察审计部负责人审核, 审核完毕后送公司有关部门会签, 最后送董事会或经授权的董事审批 需要出具审计决定的, 由监察审计部草拟, 报董事会或经授权的董事审批 ( 七 ) 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 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必须执行, 并在规定的期 6
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 ( 八 ) 对执行审计决定 审计报告的情况, 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经公司同意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参与协审或独自承担审计项目 会同监察审计部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 要接受监察审计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 应建立审计档案, 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公司及各单位的组织 ( 人事 ) 纪检监察 财务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必要时, 审计部门及时将审计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并协助纪检监察处理 审计结果纳入年度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检查考评范畴 第十九条公司内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 应当有效利用各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 对各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奖惩第二十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部门,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 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 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 公司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对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出具虚假审计结论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 7
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 提供虚假资料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公司将及时予以处理 ;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 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上市地法律 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 以上市地法律 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及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