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成绩是学生学习效果评估的重要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成绩管理, 保证成绩管理的严肃性, 保证教育公平, 根据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民族大学考务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二条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成绩管理的政策制定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 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成绩录入的日程安排 成绩数据的安全维护 操作日志备份以及数据存档等工作 第三条各教学单位作为成绩管理的主体, 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的成绩录入 审核 存档 复查等 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成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成绩管理相关工作, 保证课程成绩的评定 录入 审核和成绩档案管理等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开设课程的成绩管理及学生成绩单的出具 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主讲教师是成绩评定 录入的直接责任人, 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等相关规定, 确定考核形式 成绩分配比例和最终成绩评定 教师在成绩评定中应严格遵守公平 公开的原则, 保 - 1 -
证成绩记载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负责对成绩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成绩记载与录入 第六条学生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选课与考核, 确认选课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 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其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应按百分制记分, 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 可按百分制 五级分制或两级分制记分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表 五级分制分值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百分制 五级分制 90-100 分 80-89 分 70-79 分 60-69 分 59 分及以下五级分制 百分制 95 分 85 分 75 分 65 分 0 分 两级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表 两级分制分值 通过 未通过 百分制 两级分制 60-100 分 59 分及以下 两级分制 百分制 85 分 0 分 第八条学校采用学分 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进行评价 - 2 -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是评定学生学业完成情况的 重要依据 ;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已取得学分课程学习状况的单 位, 是评价学生课程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 ; 平均学分绩点是综合 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 也是学士学位授予依据之一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 点, 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除以该生同期修取课程的学分之和, 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 : 平均学分绩点 =Σ( 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 )/Σ 课程学分 百分制成绩 成绩与绩点对应表 100 99 95 85 75 65 60 <60 分 绩点 5 4.9 4.5 3.5 2.5 1.5 1 0 五级分制成绩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两级分制成绩 通过 未通过 绩点 3.5 0 第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习纪律, 按时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主讲教师可以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 该课程考核标记为取消资格, 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 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修 - 3 -
( 一 ) 学生在教学活动中, 因事假 病假累计缺课学时数超过教学规定三分之一或无故缺席累计三次以上 ( 含三次 ) 或缺交作业超过教学规定三分之一的 ; ( 二 ) 主讲教师布置的作业, 学生的作业质量未达到要求应当补做 未补做或补做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 三 ) 课程内包含的实验等环节未通过的 第十条学生应按课程 ( 包括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要求参加考核并自觉遵守纪律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在教务系统中标记违纪, 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 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该课程考核标记为旷考, 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载, 不得参加补考, 必须重修 ( 一 ) 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需中止课程修读的, 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课手续 未办理退课手续又未参加课程考核的 ; ( 二 ) 未获准缓考或者未办理缓考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擅自缺考的 第十一条学生成绩评定, 应当由主讲教师或主讲教师会同有关教师 ( 如助课教师 ) 评定, 课程的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 - 4 -
统考课程的成绩评定应按照统一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 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同样的组成及比例计算并记载 ( 应包含平时成绩 ), 重修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但学分绩点均按实际学分绩点的 80% 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十二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 可以申请部分课程免修, 免修成绩记载方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也可以参加学校与其他高校 科研机构 企业签订的具有学分互认条款的联合培养项目 学生修读的上述课程成绩及学分, 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 予以承认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 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 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 成果, 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 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主讲教师负责成绩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录入工作, 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替录入, 特殊原因需经所在单位教学院长同意, 指定其他教师代为录入, 但主讲教师必须进行审核, 并在存档成绩单上签字, 成绩单签字不得由他人代替 课程成绩的录入 提交原则上须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录入成绩的主讲教师, 应提前向开课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经教学院长同意后, 加盖单位公章报教务处 - 5 -
批准 未经批准, 在规定时间未完成成绩录入提交工作的, 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成绩提交后, 主讲教师应打印原始成绩单一式二份并签名, 经教学院长签字, 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随试卷存档, 一份交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主讲教师提交成绩后,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成绩 确因评定或录入错误必须改正的, 主讲教师须填写 大连民族大学成绩更改申报单 说明更正理由, 经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 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分管副处长审批, 方可改正 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应进行数据更正及相关材料存档 ; 主讲教师应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 签字存档 第十五条学生对考试成绩确有疑问, 可在成绩复查期内向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经教学院长同意后, 由主讲教师 教学院长共同在教学办公室查阅试卷, 并及时将查阅结果书面转告学生本人 如确有错误须变更成绩, 按十四条规定程序执行 学生对考试评分仍有异议的, 可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反映, 由教务处组织复核 第十六条成绩登录教师 成绩管理人员的账户密码不得泄露给其他人员, 成绩变更操作不得由其他工作人员替代 第四章成绩归档与核查 第十七条主讲教师应在课程成绩录入完成后, 将教学记录 - 6 -
与试卷 原始成绩单一起交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存档 各教学单位指定专门人员对成绩档案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建册归档 本科生成绩档案包括课程教学记录表 原始成绩单及必要的成绩更正单等 通过计算机形式考核的课程, 成绩以光盘形式保存 成绩单保存期为永久, 教学记录表 试卷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 2 年 第十八条每学期第 3-4 教学周, 各教学单位要组织开展成绩核查工作, 对上学期所有成绩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 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中心对各教学单位的成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核查的内容应包括 : 1. 卷面成绩分布及合分情况 ; 2. 成绩登载准确率 ; 3. 试卷质量审核表 ; 4. 试卷分析与小结 ; 5. 各分项成绩计分册及相关辅证材料 第五章成绩档案管理与证明办理 第十九条成绩档案是学籍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 学校建 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 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等形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 7 -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在校生申请提供成绩证明, 可由所在学院打印输出, 成绩管理人员审核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到教务处复核后加盖公章后出具 ; 也可通过校园自助打印系统自行办理 学生因出国等需要变更成绩单格式的, 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进行两级审核, 在确保成绩的真实准确情况下可以出具 第二十一条本科生毕 ( 结 ) 业离校时, 学院须安排专人打印毕 ( 结 ) 业生完整成绩单一式两份, 经教学秘书校验签字 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加盖学院公章及教务处公章后一份装入毕业生档案, 一份交由校档案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成绩证明由校档案馆出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学校各部门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成绩管理工作, 严格履职 强化监督 教师 教学管理人员如违反本规定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 2016 年 1 月 20 日印发的 大连民族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 大民校办发 [2016] 8 号 ) 同 - 8 -
时废止 -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