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高雄市初賽實施計畫 106 年 9 月 19 日高市教社字第 10636099400 號函公布 壹 依據 :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貳 目的 : 為推行舞蹈教育, 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 選拔本市代表參加 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特舉辦本比賽 參 辦理單位一 主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二 承辦單位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國中 三 協辦單位 : 高雄市社會教育館 苓雅區中正國小 五福國小 苓雅國中 三信家商 左營高中 中華藝校 肆 比賽日期及地點一 團體甲組 :106 年 11 月 22 日 ( 星期三 ) 下午於社教館體育館辦理 (25mx20m) 二 個人及團體乙 丙組 :106 年 11 月 22 日至 24 日 ( 星期三至五 ) 於社教館演藝廳辦理 (14mx10.3m) 三 比賽詳細賽程於領隊會議後另行公告 伍 領隊會議 ( 彩排登記 出場序抽籤 ) 一 106 年 10 月 25 日 ( 星期三 ) 下午 2 時 30 分於鼎金國中活動中心一樓會議室舉行, 各級學校及個人遴派有關人員出席, 恕不另函通知 二 電腦抽籤排定賽程, 並受理登記彩排 ( 每一參賽隊伍限登記一次彩排時段, 如有衝突時, 採抽籤決定或參賽學校自行協調 ) 未派員參加者, 不得異議 陸 彩排日期及規定一 自 94 學年度起, 取消個人組彩排 二 團隊未按時到場者以棄權論, 不得異議 ; 為避免影響其他團隊之排練, 各彩排團體不得逾時, 需遵守會場管理人員對彩排時間之控管 ( 一 ) 團體乙丙組 :106 年 11 月 20 21 日 ( 星期一 二 ) 於社教館演藝廳彩排 ( 二 ) 團體甲組 :106 年 11 月 22 日 ( 星期三 ) 上午於社教館體育館彩排 ( 三 ) 彩排僅提供場地, 不提供燈光及音響, 請各參賽學校自備音樂播放器及擴音器, 並請安排充裕人力協助場地復原 柒 報名日期及方式一 線上登錄 : 請至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登錄, 開放時間為 106 年 9 月 25 日 ( 星期一 ) 上午 8 時起至 10 月 3 日 ( 星期二 ) 下午 5 時止 二 收件資料 : ( 一 ) 報名表紙本 : 線上列印紙本報名表 1 式 2 份, 加蓋學校印信 ( 團體組 ) 或註冊組章戳 ( 個人組 ), 大專個人組不須學校核章 ( 二 ) 證件及影本 : 個人組需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正本, 大專個人組需附學生證影本及正本 1
三 收件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 星期三 ) 至 10 月 13 日 ( 星期五 ), 上午 9 時至 12 時 ; 下午 2 時至 4 時截止 ; 請指派專人親送三民區鼎金國中教務處 為維護比賽公平公正, 若學校逾時送件 或送件資料不完整, 致使學生權益受損者, 概由學校自行負責 四 報名表填表注意事項 : ( 一 ) 各項資料應據實詳細填寫, 本市初賽之參賽資格一經報名日期截止, 不得要求任何增減或變更 ( 二 ) 同一團體及個人, 不得代表兩個以上團體及學校參加比賽, 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 三 ) 音樂使用權 : 參加比賽所需之音樂選曲, 應依著作權法慎重選擇, 參賽者須自行取得音樂使用權, 辦理單位得要求提出證明 ( 四 ) 舞蹈使用權 : 如採用他人之舞蹈創作作品為參賽舞目, 應註明原創者姓名, 且每一舞段內不得援用原創作作品之舞蹈連續動作超過 1 分鐘, 否則視為抄襲 經檢舉人於比賽結束 3 日內向大會提出, 被檢舉人應依通知申覆之翌日起 3 日內向辦理單位提出申覆, 由辦理單位裁決處理, 逾期未提出申覆者以抄襲論, 取消其參賽資格及獎次, 並須退還全部獎項 ( 五 ) 不得重複參賽 : 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不得重複參加同一舞蹈類型之各甲 乙 丙分組比賽, 違者經查證屬實, 參賽者均取消其得獎資格 ( 註 : 如果發現有同一編舞教師之同一作品 跨縣市 重複參加各分組之比賽者, 凡經查證屬實, 其相關之縣市應同時取消該作品參賽者之資格 ; 決賽報名資格審查時, 如發現有上述情形者亦同 ) ( 六 ) 報名表所填內容與事實不符, 經查證屬實, 取消比賽資格及名次 捌 舞蹈類型一 古典舞 : 中華民族歷代之古典型式, 且具有其傳統文化內涵與風格的舞蹈 ; 含祭典舞蹈 宮廷舞蹈 禮儀舞蹈 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 : 中華民族各地區的生活節慶 民風特色的舞蹈, 含各民族節令舞蹈 鄉土舞蹈 原住民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 :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 以多元型式的技巧, 表現現代人文思想, 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 意識 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 ( 限團體組參加, 且參加者限國小 1 2 年級學生 ): 以兒童為中心, 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 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 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2
玖 比賽組別 項目組別參賽資格 團體項目 個人項目 國小 國中 A 組 B 組 A 組 B 組 A 組高中 ( 職 ) 組 B 組國小組 國中組 高中 ( 職 ) 組 大專組 本市公 私立國小學生 本市公 私立國中 國中補校 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本市公 私立高中職 完全中學高中部 五專校院前 3 年日間及進修部 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 本市公 私立國小學生 本市公 私立國中 國中補校 高中附設國中部 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本市公 私立高中職 完全中學高中部 五專校院前 3 年日間及進修部 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 年之學生 本市公 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五專校 院日間及進修部後 2 年 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 年之學生 注意事項 : 一 A 組為舞蹈班 科 系 所者, 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 ( 一 ) 依 特殊教育法 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 ( 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 ( 二 )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 所 ( 舞蹈類 ) ( 三 ) 依 藝術教育法 設立之藝術才能班 ( 舞蹈類 ) ( 四 ) 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設立之實驗班 ( 舞蹈類 ) 二 B 組為非舞蹈班 科 系 所, 且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三 團體 A 組及 B 組, 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組為甲 乙 丙組 四 個人項目不分 A B 兩組, 以 1 人為限 壹拾 參賽規定 一 參賽人數 ( 一 ) 團體組 (A B 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 1. 甲組 :31 人至 75 人為限 ( 得增報 6 人以下候補人員 ) 2. 乙組 :12 人至 30 人為限 ( 得增報 4 人以下候補人員 ) 3. 丙組 :2 人至 11 人為限 ( 得增報 2 人候補人員 ; 參賽人數若只有 2 名, 僅開 放其中 1 名候補人員替補 ) ( 二 ) 人數超過或不足該參賽各組別最高或最低人數者, 取消其參賽資格 ; 若參賽人數超過正式報名人數 ( 含候補人員及未報名者 ) 上場每 1 人, 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3
( 三 ) 個人組及團體組於比賽中, 協助及輔助人員不得有肢體露出 ( 包含手套 鞋襪等衣物遮蔽 ) 參與表演之行為, 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 四 ) 各參賽單位凡在演出節目中, 安排有現場演唱舞蹈配樂及演奏樂器之人員, 不得上臺演出, 否則應計入參賽人數, 違者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二 演出時間 ( 含場布及復原 ) ( 一 ) 各組演出時間規範如下 : 1. 個人組 : 以 6 分鐘為限 2. 團體乙 丙組 : 以 9 分鐘為限 3. 團體甲組 : 以 10 分鐘為限 ( 二 ) 計時標準 : 以演出之開始 ( 含場布人員 表演人員進入比賽規範場地內或聲音 影像之出現等 ) 為計時之開始 ; 以退場及場地復原完成, 為計時之結束 場地復原以大會之認定為準, 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 三 ) 各組演出時間逾時即會扣分, 每逾時 30 秒鐘, 扣總平均分數 1 分, 如未滿 30 秒鐘者, 以 30 秒鐘計算, 依此累計扣分 三 比賽分區 ( 本市分兩區比賽 ) 區別行政區楠梓 左營 鼓山 三民 鹽埕 旗津 桃源 甲仙 六龜 杉林 北區內門 旗山 美濃 茂林 湖內 茄萣 阿蓮 田寮 路竹 永安 岡山 那瑪夏前金 新興 苓雅 前鎮 小港 燕巢 彌陀 梓官 橋頭 大社 南區大樹 仁武 鳥松 鳳山 大寮 林園四 參賽人員 ( 一 ) 團體組及個人組皆需於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登錄報名資料 ( 二 ) 學校團體組 : 凡本市轄區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均得於線上自由報名參加各類型舞蹈 ( 即古典舞 民俗舞 現代舞及兒童舞蹈 ) 及各分組 ( 甲 乙 丙組 ) 比賽, 惟不得以同一舞作參加同一類組之各分組比賽, 且每一舞蹈類型不得同時報名同一分組之比賽 ( 三 ) 個人組 1. 凡就讀本市轄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 ( 含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 自認對舞蹈具有素養之學生, 均可報名參賽 2. 大專組應憑學生證向校籍所在地之承辦單位辦理報名 3. 大陸地區臺商子弟學校之學生在本市設籍達半年以上者 ( 即民國 106 年 5 月 22 日以前設籍者 ) 依在臺辦事處所在地辦理報名 壹拾壹 評分方式一 評分要點 ( 一 ) 古典舞及民俗舞, 以其舞蹈內容具中華民族風格者為評分範圍 ( 二 ) 現代舞, 以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的基本技巧, 編創具有創新風格之現 4
代舞蹈, 為評分範圍 ( 三 ) 兒童舞蹈, 以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務, 透過肢體探索, 編創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為評分範圍 二 評分內容 ( 一 ) 主題表現佔 30%, 音樂佔 10%, 服飾 ( 以配合舞型 適當為宜 ) 佔 10%, 舞蹈藝術 ( 包括編舞 創意 舞技 ) 佔 50% ( 二 ) 評審委員以百分法計分後採 分數平均法 統計, 如有同分而必須判取名次時, 則以 計點法 計算 ( 依據全國賽實施要點附件 ) 三 評列等第成績公布時, 團體組公布等第及總平均分數, 並按參賽序列名 ; 個人組除列等第 名次及總平均分數外, 並按參賽者分數高低依序列名, 但均不公布個別委員之評分 ( 一 ) 特優 : 總平均 90 分以上, 且有二分之一以上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上者 註 1: 二分之一以上 評審委員之人數規定, 係指評審委員如有 5 位時, 其 特優 須有 3 位評審委員所給予之成績在 90 分以上 註 2: 若有名次在後者之等第為 特優, 而名次在前者未獲 特優 之情況發生, 則名次在後者仍評列等第為 優等 ( 二 ) 優等..總平均 85 分以上者 ( 三 ) 甲等..總平均 80 分以上, 不滿 85 分者 ( 成績不滿 80 分者概不錄取 ) 壹拾貳 錄取名額及遞補資格一 以各比賽項目 ( 古典舞 民俗舞 現代舞及兒童舞蹈 ) 分別評分為原則, 本市代表權 3 名, 取各區第 1 名優勝者及第 2 名成績較高者參加全國賽 ( 成績須達 80 分以上 ) 二 比賽榮獲各區第一名優勝者及第二名成績較高者取得參加全國資格賽者, 均有義務代表本市參加決賽 三 為爭取本市榮譽, 代表本市參加決賽之團體或個人因故無法參加決賽, 應於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星期四 ) 前函報本局同意, 並得依序遞補 壹拾參 獎勵一 各優勝團體及個人, 其獎狀經承辦單位製作完成後, 當場公開頒發或逕寄各校轉發 除校長須報局發布外, 各校得依據獲頒之獎狀及本計畫逕依權責辦理敘獎事宜 ( 一 ) 團體組 : 1. 獲優等以上者, 編導教師 1 人嘉獎貳次, 相關行政人員及指導教師敘嘉獎乙次, 惟總人數以 6 人為限 2. 獲甲等者, 編導教師 1 人嘉獎乙次, 相關行政人員及指導教師敘嘉獎乙次, 惟總人數以 3~5 人為限 5
( 二 ) 個人組 : 獲優等以上者, 編導教師 1 人嘉獎貳次 ; 獲甲等者嘉獎乙次 二 以上獎勵, 各校應於獎狀頒發後一個月內為之, 主辦單位不另發函 ; 編舞教師 指導教師及相關行政人員之獎勵得視其獲獎項目累計敘獎 三 承辦暨協辦單位及學校相關人員, 本局另依相關規定從優敘獎 壹拾肆 差假一 凡參加本次比賽 ( 含彩排 ) 競賽員 隊職員及各項工作人員, 一律准予公假登記及課務派代, 主辦單位不另發給請假證明 二 團體組參賽人數如為 50 人至 75 人, 指導人員為 5 名, 其餘學校團隊指導人員 3 名 ; 個人賽依路程遠近, 由各校本權責核予指導人員 1 名 ; 以上指導人員包含編導 指導教師, 惟請各校優先安排無 ( 或較少 ) 課務老師帶隊 壹拾伍 經費 : 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 獲代表參加決賽之學校團體, 視本局預算酌予補助 壹拾陸 申訴規定一 參賽者應服從評審之評判, 如有意見或申訴事項, 應由監護人 領隊人員以書面向承辦單位提出, 抗議事項以比賽規則 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 並須於各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提出, 逾時不予受理 二 攝影及錄影 : 為保障編舞者 參加比賽單位及個人之權益, 現場嚴禁攝錄影非本人或本單位比賽之畫面, 避免干擾參賽者之演出, 比賽期間禁止拍照 ( 持大會攝影證者除外 ) 比賽進行中不得在場內使用手機 錄影 錄音及拍照等事項, 若有上述事項經主辦單位工作人員勸說不聽者, 得請其出場 ; 若經所有權人提出檢舉時, 即依違反著作權法送警究辦 壹拾柒 附則一 報到時間 : 參賽單位應於各場次比賽開始前 30 分鐘到達會場, 並派代表至競賽組報到, 另個人組請於該場次比賽前 3 隊, 團體組於該場次前 2 隊, 經檢錄組清查人數後至預備區準備出賽 二 檢錄及驗證 : ( 一 ) 參賽單位務必於競賽當日攜帶有照片之學生證至檢錄處辦理驗證 ( 國小學生得以附照片之健保卡 在學證明或學籍證明取代 ) ( 二 ) 身分若有疑議時, 得先准於參賽, 並由承辦學校拍照以備後續查驗, 並請競賽單位領隊 ( 個人 ) 簽具切結, 賽後應備齊證件 ( 可傳真代替 ) 向檢驗人員補繳驗正 ; 凡經發現冒名頂替或偽變造證件者, 除成績不予計分外, 將函請教育局轉所屬學校懲處 三 參賽單位必須依出場序與賽, 若經唱名 3 次未出場比賽者, 以棄權論 四 參賽者如需自行攝影或錄影, 請攜帶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於服務處換取 ( 比賽完畢立即換還 ) 攝影或錄影證, 並依規定於攝錄影區進行之 ; 另外為避免干擾團隊之演出, 比賽期間禁止拍照 ( 持大會攝影證者除外 ) 五 承辦單位提供 CD 音響設備一套供參賽者運用, 請參賽單位自備音樂 CD 兩組 ( 一組為備用且格式為 MP3 檔案類型 ) 或 USB, 音樂 CD 或 USB 不可放置多首曲目, 並應在該項比賽報到時聽從工作人員指示, 請參賽單位指 6
派一人於指定時間由承辦單位人員陪同試音及播放 如未依規定而影響比賽之進行, 由參賽單位或個人自行負責 六 節目說明或故事大綱得由參賽單位或個人列印 5 份, 於報到處報到時繳交, 由承辦單位於該類組比賽前轉交評審委員參考, 不予退還 七 參賽單位或個人對排定之賽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八 各隊伍應遵守比賽場地人員指揮, 比賽場地之燈光及播音設備由承辦單位準備, 但所需服裝 道具 ( 應考量舞臺 電梯及出入口大小, 避免影響比賽及人員進出, 並請自行派人看管, 以防遺失 ) 及伴奏人員均應自備, 且不得要求調整燈光 ( 含吊桿 ) 及布幕等一致性之場地設施 九 各指導老師於隊伍進場比賽開始時, 一律不得在進入比賽場地以口令 手勢等作示範指導 ( 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教班除外 ) 十 易致危險之道具及物品不得攜帶進場, 否則承辦單位工作人員得強制令其離場, 有造成損害情事者, 應由該參賽單位或個人負責賠償 相關特殊道具須遵照承辦單位之規定於報名時及現場報到時先行填寫特殊道具申請使用單, 經承辦單位技術核定後得使用, 否則予以扣總平均 5 分 十一 參賽單位應自行準備用具清掃比賽場地, 使其回復原貌, 以利下一隊伍進行比賽 ; 場地之恢復標準以承辦單位認定為主, 若不服或未達標準加扣總平均分數 3 分 十二 為辦理比賽實況存證及推廣舞蹈欣賞教學之需, 承辦單位有權進行實況錄影存檔 ; 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授權承辦單位拍攝 製作各項比賽實況, 作為發生爭議時之重要佐證參考資料 ; 並得選定各類組優勝團隊或個人之演出節目, 製作光碟 錄影帶 圖書等相關舞蹈欣賞教學教材, 以發揮舞蹈比賽推廣教育功能 十三 本實施計畫凡未規定事項, 悉依 106 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拾柒 相關單位聯絡方式一 全國賽主辦單位 : 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發展中心地址 :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77343242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資訊網 ( 網址 http://studentdance.perdc.ntnu.edu.tw) 二 高雄市承辦單位 : ( 一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王歆昀老師電話 :07-7995678 分機 3089 傳真 :07-7406590 ( 二 ) 高雄市三民區鼎金國中教務處黃聰儒主任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鼎山街 445 號電話 :07-3831029 轉 111 傳真 :07-3859033 7